① 國內大宗商品行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國家質檢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8769—2003)
5、《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商務部,2011年4月12日)
6、《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令2013第3號)
7、《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商電函[2013]911號)
8、《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9、《商務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推動大宗商品市場有序轉型的通知》(商建發[2012]59號)
10、商務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商信字[2005]8號)
11、《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草案)》(商務部,2010年11月03日)
1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2號,2005年1月8日)
1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組織實施電子商務專項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05]252號)
14、《電子商務模式規范》(商務部2009年第21號公告,國家標准SB/T10518—2009)
15、《網路交易服務規范》(商務部2009年第21號公告,國家標准SB/T10519—2009)
16、《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台服務及其等級劃分規范:B2B/B2C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國家標准GB/T24661.2—2009)
17、《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
18、《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聯合發布,2007年6月1日)
19、《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2012年國家工信部發布)
20、《全國商品市場體系建設綱要》(商務部:商建發[2004]267號)
21、《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2006年中辦、國辦公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47號令)
23、《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
24、《商務部等13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商建發[2014]60號)
25、《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2014年4月15日)
26、《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工商市字[2013]210號)等。
說明:以上詳文可登錄國務院「各相關部委」官方網站查閱
② 請問國家對於電子商務行業都出台了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只有一個《電子簽名法》,其他相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有《商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合同法》等
③ 跨境電子商務,國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根據《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一)確定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經營主體分為三類:
一是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三是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經營主體要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注冊、備案登記手續。在政策未實施地區注冊的電子商務企業可在政策實施地區被確認為經營主體。
(二)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海關對經營主體的出口商品進行集中監管,並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降低報關費用。
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文件,並在貨物實際出境後,按照外匯和稅務部門要求,向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計。
(三)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安全的合格評定。
實行全申報制度,以檢疫監管為主,一般工業製成品不再實行法檢。實施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正常收結匯。允許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賬戶,憑海關報關信息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務。加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管。
(五)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支付機構辦理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業務。
應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並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執行。完善跨境電子支付、清算、結算服務體系,切實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的監管力度。
(六)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七)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嚴肅查處商業欺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不斷完善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
(3)國家關於電子商務實施意見擴展閱讀:
《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5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產業集群和交易規模。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有利於用「互聯網+外貿」實現優進優出,發揮我國製造業大國優勢,擴大海外營銷渠道;有利於增加就業,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
有利於加快實施共建「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推動開放型經濟發展升級。針對制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問題。
有必要加快建立適應其特點的政策體系和監管體系,營造更加便利的發展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意見》體現了「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總體原則,明確了跨境電子商務的主要發展目標,既普遍支持國內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對外貿易,又突出重點。
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做大做強。特別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和自建平台,並鼓勵國內企業與境外電子商務企業強強聯合。
《意見》提出了五個方面的支持措施:
一是優化海關監管措施,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管理模式,優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進出口通關作業流程。
二是完善檢驗檢疫監管政策措施,對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實施集中申報、查驗和放行,對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及商品實施備案管理制度。
三是明確規范進出口稅收政策,繼續落實現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按照有利於拉動國內消費、公平競爭、促進發展和加強進口稅收管理的原則,制訂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
四是完善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管理,穩妥推進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鼓勵境內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跨境電子支付業務。
五是提供財政金融支持,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走出去重點項目給予必要資金支持,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適合的信用保險服務。向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有效的融資、保險支持。
④ 國家對電子商務企業有什麼政策
國家對電子商務企業的政策:
一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互聯網創業。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互聯網免稅法》,2002年的3月美國電子咨詢委員會又通過《互聯網免稅法案》,將電子商務免稅期限延長到2006年,直到現在,電子商務的稅收比起美國其他行業來都是偏低的,這對美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東南亞金融危機之後,韓國政府鼓勵中小企業、大型企業上網交易,包括家庭主婦個人開設網店,在稅收上給予非常大的優惠。日本剛剛上任的新政府,也把電子商務納入了日本經濟基本的發展綱要,要求日本所有的企業和行業開始通過電子商務來解決零售和經濟效益的問題,對中小企業法人的稅收,通過互聯網手段減至11%,也是歷屆政府對企業減稅最多的一次。
二是物流行業仍是目前電子商務一大瓶頸。拿美、韓等國來對比,美國的端對端物流體系相當發達,可以將資金流、信息流、服務流進行無縫對接,物流成本非常低,企業幾乎可做到零倉儲。韓國雖然小,但物流業也非常發達,物流配送的速度快、質量高、成本低。而中國國內的物流體系,成本過高,物流成本要佔到零售成本的7%到15%之間,實際上給消費者增加了負擔;目前為止沒有一家物流公司能夠做到端對端服務,服務質量也不盡如人意,導致了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的糾紛,且由於責任關系不明確,糾紛很難得到圓滿解決,針對物流行業的保險也是空白;物流的信息化沒有形成產業鏈,導致交易平台、中小企業、賣家之間信息不對稱。業界呼籲通過政府和行業協會,進一步加大對物流業尤其是現代物流企業和電子商務配套的第三方物流企業扶持整合。
三是營造配套的消費環境。跟美國、韓國、日本比,我國在信用卡支付、手機端點支付等方面還相當落後。其實在電子商務發達的國家,很多交易不是只有在網上能完成,年紀大的消費者、不大能經常上網的人群可以通過便利店、手機、POS機交易,或請人代購,支付方式靈活多樣。
⑤ 14年國家出台了哪些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
最重要的法律《電子簽名法》,其他相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有《商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合同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保法》)於2013年10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4年3月15日起將開始實施。
亮點一 網購平台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案例: 網購中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想向賣家退貨但卻無法聯繫到賣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網路維權的相關規定,網購平台最多隻能關閉賣家的網上店鋪,對消費者來說並不能挽回自己的損失。
變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路上購物時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路交易平台交涉,而網交平台需要先行賠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時設定了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盡管他們在賠付之後,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新《消保法》還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二 遭消費欺詐最少也能獲賠500元
案例:去超市買東西,商品明碼標價10元,但結賬時發現收款11元,商家有欺詐行為時,現行消法規定商家最多退還10元貨款,然後賠償10元,也因為賠償低,許多消費者嫌麻煩,就此放棄了維權。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如按照新《消保法》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還商品貨款10元,同時得到500元的賠付。
亮點三 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案例:開瓶費、包間費、規定最低消費等許多商家霸王條款常常讓消費者很頭疼,還有美容預付款過期不退等,也讓遇到此事的消費者很無耐。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藉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亮點四 經營者義務被強化 電器等商品或者服務有問題 商家要"自證清白"
案例:消費者購買電腦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電腦存在質量問題,去找商家,但商家認為產品是人為破壞,不同意免費修理或退還。以前,即使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最終也會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變化:在新《消保法》當中,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以往,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而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亮點五 消費者享有七日"後悔權"
案例:消費者網購時購買了心儀的物品,但收到貨物後發現實物沒有網上介紹的好,於是便要求退貨,卻往往遭到店主拒絕。現行消保法中並沒有關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中類似情況的相關規定,以前消費者在要退貨也比較難,除非商品有明顯瑕疵,賣家才會退貨。
變化:新《消保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的,消費者可自收到貨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亮點六 禁止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案例:消費者在某酒店預訂了婚宴留了電話號碼,可不久之後,婚慶、旅遊公司的電話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擾。消費者找酒店理論,但商家卻告知,打電話的婚慶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為方便新人而免費提供的增值服務。買房子、辦會員卡後,都會存在這些問題,即使消費者非常氣憤,也不知道該怎麼維護自己的隱私。
變化:新《消保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消費者個人信息被商家"出賣",卻沒人管也沒地方投訴的情況將改變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亮點七 消協幫你"公益訴訟"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為鑒定費等維權成本高的原因,盡管受害者眾多,但許多消費者卻維權無力。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消保法》賦予消協公益訴訟權,由原來只能支持消費者起訴到可以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是一個很大突破。
⑥ 國家對跨境電商有什麼政策支持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過渡期後監管政策:我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採取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過渡期政策新的監管模式。經國務院批准,現階段將保持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模式總體穩定,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暫按照個人物品監管。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認為,貿易的監管是最大的利好消息,也明確了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暫按照個人物品監管。這也意味著從檢驗檢疫這塊已經為進口電商打開了一道「口子」。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監管模式和措施還將繼續完善,對質量的監管和把控也會加強。
網路空間相對於物理空間來說是一個新空間,是一個由網址和密碼組成的虛擬但客觀存在的世界。網路空間獨特的價值標准和行為模式深刻地影響著跨境電子商務,使其不同於傳統的交易方式而呈現出自己的特點。
(6)國家關於電子商務實施意見擴展閱讀:
針對上述問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提出了6項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主要用以解決目前零售出口無法辦理海關監管統計的問題;
二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無法辦理檢驗檢疫的問題。
三是支持企業正常收結匯,主要用以解決企業目前辦理出口收匯存在困難的問題;
四是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主要用以解決支付服務配套環節比較薄弱的問題。
此外還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無法辦理出口退稅的問題;最後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主要用以解決信用體系和市場秩序有待改善的問題。
⑦ 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的國家級電子商務示範城市
2009年9月,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日前正式批准深圳創建首個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按照規劃,深圳力爭花3年的時間,使電子商務應用較為普及,電子商務年度交易總額超過3000億元。創建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是深圳加快國際化、現代化步伐,提升區域經濟實力和在全球產業格局中的競爭力的戰略舉措,是深圳作為改革開放「試驗田」,肩負「先行先試」歷史使命,探索中國特色電子商務發展之路的重要實踐,是深圳實現科學發展的必然選擇。
2011年11月16日,國家發改委在深圳召開「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國家物聯網雲計算試點示範、國家創新能力建設」授牌表彰大會。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21個城市(後增加到23個)被授予「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牌匾。
這23個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青島市、寧波市、廈門市、深圳市、哈爾濱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南京市、長春市、杭州市、福州市、鄭州市、昆明市、銀川市、南寧市、吉林市、蘇州市,汕頭市。 2014年3月20日,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商務部等部門聯合下發通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2號)中關於加快推進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建設的工作部署,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3]894號)的有關要求,經研究並評議論證,同意東莞市、義烏市、泉州市、莆田市、徐州市、長沙市、株洲市、溫州市、貴陽市、宜昌市、贛州市、常州市、濟南市、台州市、濰坊市、呼和浩特市、西安市、揭陽市、煙台市、蕪湖市、無錫市、石家莊市、南昌市、沈陽市、洛陽市、蘭州市、合肥市、桂林市、襄陽市、太原市等共30個城市創建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