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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交易糾紛

發布時間:2021-12-02 03:35:10

電子商務 法律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該辦法其中規定: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二十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並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一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路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路交易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交易平台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各項規章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證網路交易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網路交易平台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路交易平台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鼓勵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估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二十八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網路交易平台內進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備份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檢查。
第二十九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路交易平台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內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統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等服務的網路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網路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

⑵ 電子商務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注意要保存好雙方來往信件,如有嚴重糾紛還可申請公證,保全電子證據。2.一般電子商務雙方不在同一地點,所以請在簽訂合同前確定對方的資信以及實力,保證對方是有資格和你方交易的。一般通過查看對方經營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等文件資料確定對方真實客觀存在並有資質。3.注意在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約定將來如果發生糾紛的處理方式以及管轄法院。如果是涉外電子商務最好約定採用中國法律,有中國法院處理;如果是國內的,應約定由你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⑶ 電子商務網上交易有哪些風險

網民在打假的同時,也要防備網路騙子。網上淘換好東西,對廣大年輕網友來說,既時髦又便宜,但應付網路詐騙,您同樣也不應忽視。eBay易趣為買家支了5招,以降低網上交易的風險。淘寶網也為網民提供了識別騙子的三大特徵。

eBay易趣支的第一招是您在交易前要先查詢賣家信用度。盡量選信用度高的賣家交易,但也不能盲目相信星級,建議在出價前要查看該用戶注冊的時間、交易的具體商品以及其他用戶給他的具體評價。

其次,要貨比三家,切勿貪小失大。對網上超常低於市場價的商品,一定要謹慎,因為有些不誠信的賣家就是靠低價蒙騙消費者。eBay易趣在線商品有幾千萬,買家可以使用「搜索功能」查看同類商品的信息,在比較了不同賣家的商品描述、誠信等級與服務情況後,再下判斷也不遲。

三是,留下交易記錄,切忌私下交易。買家千萬不要因為急於成交而通過留言方式留下個人聯系方式與賣家私下交易,如此一來,網站就無法掌握真實的交易記錄,日後一旦發生交易糾紛後的投訴也無法插手。只有在網上規范交易,發生糾紛後受損的用戶才能獲得eBay易趣的交易安全基金。否則,你就投訴無門,損失無法得到彌補。

四是,高額交易可選擇安付通服務。消費者在eBay易趣上達成了交易後,在付款前首先確認賣家的聯系方式,務必要獲得交易對象的固定聯系電話(家庭或公司電話),再選擇不同的時間段打幾通電話以確定對方身份,盡量避免跟不願提供詳細個人信息的賣家交易。同時,當買家想在最終付款之前有機會檢驗一下物品時,都可以考慮使用安付通服務,它可以一直保管消費者所付的款項,直到消費者收到、檢驗並核准過物品後,eBay易趣才會通過安付通把貨款發放給賣家。

第五招是成功交易後,盡量索取售貨憑證。在傳統的網下購物中,人們習慣索要憑證即發票。但網上購物卻是一「點」定音,因為沒有相關的憑證,很多糾紛往往不了了之。因此,eBay易趣建議消費者在完成交易後,向賣家索要收據或者憑證,並妥善保管匯款單據等,同時保留與賣家的往來郵件,以備不時之需。

而淘寶網則總結出有欺詐嫌疑的賣家常會具有以下三大特徵:出售的寶貝比市場價格低,低得離譜;新注冊會員,卻在短時間內獲得非常多好評;網上同意使用支付寶,實際成交時百般借口要求私下交易的。

淘寶網提醒網民,貴重物品您盡量選擇同城交易或者使用支付寶付款。如果不能當面交易的,盡可能讓當地的朋友或者家人協助轉交以提高安全度。

⑷ 電子商務中常見的交易糾紛都有哪些

常見的交易糾紛:生活消費合同糾紛、生產購銷合同糾紛、網銀支付合同糾紛、虛擬財產合同糾紛、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旅遊休閑合同糾紛。

在電子商務糾紛中,證據是一個難以保存的難題。當事人通過律師證人、公證機關公證、外交機構認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證、先進電子設備製作的音像資料等方式保存證據,也不方便。

如果發生爭議,可以通過法院或仲裁解決。因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在約定的地方行使管轄權。

電子商務涉及涉外並形成涉外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法院管轄。選擇大陸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解決。

(4)電子商務交易糾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關於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參考法律法規:

1、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2、第五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

3、第六十條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4、第六十一條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台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5、第六十二條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第六十三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⑸ 跨境電商平台糾紛有幾種類型,解決策略有哪些

目前比較火的交易模式是B2B和B2C,分別是B2B類型的跨境電商,還有一種呢是內B2C跨境電商。

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容基於數字傳輸活動的特性也必然具有無形性,傳統交易以實物交易為主,而在電子商務中,無形產品卻可以替代實物成為交易的對象。

傳統的紙質書籍,其排版、印刷、銷售和購買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然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只要購買網上的數據權便可以使用書中的知識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該交易的性質、如何監督、如何征稅等一系列的問題卻給稅務和法律部門帶來了新的課題。

(5)電子商務交易糾紛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交易的匿名性導致了逃避稅現象的惡化,網路的發展,降低了避稅成本,使電子商務避稅更輕松易行。電子商務交易的匿名性使得應納稅人利用避稅地聯機金融機構規避稅收監管成為可能。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

以及國際互聯網所提供的某些避稅地聯機銀行對客戶的「完全稅收保護」,使納稅人可將其源於世界各國的投資所得直接匯入避稅地聯機銀行,規避了應納所得稅。

⑹ 論述題:確定電子商務糾紛和管轄權有哪些困難

電子商務這一名詞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而活躍於人們眼前,電子商務給全球國際貿易的發展帶來了一次劃時代的變革。電子商務利用互聯網的時空壓縮、雙向互動和虛擬空間三大特點使得企業交易費用降低,經濟活動的效率提高。正是由於電子商務擁有如此顯著的特點,電子商務開展得越來越頻繁,不可避免地帶來了越來越多的國際糾紛和磨擦。本文著重地討論處理電子商務糾紛時管轄權的歸屬判定問題。 從國際法的角度講,管轄權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對特定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它是國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國家主權的直接體現。 一、傳統管轄權判定基礎 傳統的管轄權理論,不論是國際法中的管轄權還是國內民事糾紛的管轄權,它都有一個管轄權基礎。根據傳統的司法管轄理論和實踐這些基礎或根據有三: 一是以地域為基礎或根據。具體表現如下:(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2)由被告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3)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⑷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⑸由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等。 二是以當事人國籍為基礎。這一規定始於1804年《法國民法典》,屬於大陸法傳統。法國、盧森堡、義大利、葡萄牙等國既采原告國籍又采被告國籍作為管轄基礎,比利時采被告國籍,荷蘭采原告國籍。英美普通法國家以有效控制原則行使管轄權時,國籍或公民籍也是確定對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轄權的依據之一。 三是合同糾紛中以當事人意志為基礎。合同自由原則允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把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某一國法院或者某地的法院審理,該國法院或者該地法院便可行使管轄權。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管轄基礎的動搖 管轄總是以某種相對穩定的聯系作為基礎,如住所、居所、國籍、財產、行為、意志等,它們和某管轄區域存在著物理空間上的關聯。而在電子商務案件中,被告與法院地的地域聯系可能降到最低,被告可能既不是法院地國的國民或居民,亦無財產可供扣押,甚至可能從未在法院地出現過,當然也很難同意接受法院地的司法管轄。在網路環境中,又很難認定侵權行為地、合同簽訂地等地理因素,而僅僅通過網路的虛擬存在顯然不構成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基礎。 三、電子商務糾紛管轄權的判定基礎討論 ①電子合同管轄的基本原則:約定優先於法定。在私法領域,奉行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不僅有權決定與誰訂立合同,而且還可以在合同條款中協議選擇發生糾紛後由何地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以被告住所地為判定基礎。在網路中,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已沒有太多的實際意義,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也很難確定。對於此問題,我們認為網址能成為管轄權的基礎。一方面,網址在網路空間中的位置是可以確定的。另一方面,由於網址是由ISP授予的,關聯性較明確。所以,網址成為管轄權的基礎也有一定道理的。 ③以合同履行地為判定基礎。目前國際上傾向於採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如《布魯塞爾公約》和《洛迦諾公約》就堅持這種管轄權,但對履行地的確定卻有很大困難,如果存在多個履行地時對履行地的確定更易產生爭議,而其確定在互聯網中更為困難。一種觀點是將互聯網當做傳遞信息的工具,將網路交易割裂為若幹部分來確定合同履行地。①有學者認為可以將軟體傳送的目的地視為履行地,但是將軟體發送地看做合同履行地也未嘗不可。因為在傳統的國際貿易活動中,就存在內陸交貨、裝運港交貨、目的地交貨等不同方式,合同履行地也隨之發生變化。在電子商務中,如果將網路交易的整個過程劃分為若干階段的話,信息商品的發送過程也應劃分為幾個不同的部分。這些部分分別是賣方將商品發送到當地的ISP的過程、商品在若干ISP傳遞的過程、商品傳遞到買方所在地ISP過程、從買方所在地ISP傳送到買方電腦上的過程,可以將不同過程中的不同ISP視為合同履行地。在眾多履行地中,究竟以何履行地為管轄權的基礎?如果參照「特徵履行債務說」來確定,即在雙方當事人無約定時,履行地為支付金錢、交付貨物、提供服務等較有代表性的合同義務具體指明了可視為履行地的地點。至於履行地為特徵債務方的處所、居所抑或營業地、管理中心,則視其與訴訟的關聯度,即最低限度接觸原則來確定。但這種方法有時也未必有效,因為很難把握「履行債務」的特徵。在國際民事訴訟中,即使通過這種方式確定了管轄權,准據法的確定也同樣十分困難,導致上述難題的症結在於對網路交易的人為分割。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將網路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作為一個虛擬空間來處理可能比生硬地割裂它要好一些。②至少可以避免各個國家法律沖突所造成的不便,因此可以考慮通過國際公約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在公約中將網路視為一個整體來處理,並相應地規定一些特殊規則以確定有關糾紛的管轄權和准據法,但是,網路新國界的劃分和國際公約的出現恐怕還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這之前,我們仍有必要根據我國的法律和實際情況來分析如何解決現實問題,如何對電子合同進行管轄。

⑺ 電子商務欺詐手段有哪些

一是以次充好,騙人錢財 ;二是網下交易詐騙;三是以虛假身份交易詐騙;四是代理回貨品,人間蒸發答;五是貨物遺失,拒不打款;六是以次充好,騙人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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