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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電子商務法

發布時間:2021-11-30 02:01:13

Ⅰ 請分析何謂民法、經濟法、商法電子商務法應該屬於哪個部門法,為什麼

民法(Civil Law):私法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法律。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條的規定,它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古羅馬時代被稱為市民法。但在那時,它所調整的內容和范圍以及其理論發展當然不如現在一樣的豐富。
我們說它是私法,也是由羅馬著名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法律進行的劃分。他將法律劃分為公法與私法。私法所調整的是橫向的平等的法律關系。

經濟法(Economic Law):屬於公法的體系。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法律關系,即是國家通過經濟法律對經濟主體的調整和控制。那麼經濟法是指,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們不能簡單的說經濟法這樣的法律,它是一個法律部門,下含了諸如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稅法等諸多法律規范。
當然,對於經濟法律部門的存在,現在仍有一些爭議存在。

商法(Commercial Law):也是私法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近代商法起源於中世紀
歐洲的商業城市和海上貿易。
商法與民法之間多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爭。

對於電子商務法,我個人認為,它應當屬於商法。雖然它裡面同樣含有國家調整的規范,但仍然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業交易的法律規范,其任意性大於強制性。

Ⅱ 民法與商法的關系

民法與商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則也不斷為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它是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個人非財產關系。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則是與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易規則,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古羅馬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於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要內容,因而必須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之獨立,能以自身的意志從事交易,所有權之確定性和、定立契約的自由。民法與商法比較,其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兩者憑借的社會經濟基礎有所不同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市民社會個體在生活交往過程中因為生活的需要產生的,民法伴隨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而商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與依託的、商法的產生是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現代商法不再是維護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已經變成了規范商事組織和商事活動的法律,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法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市場主體、維護交易安全。

(二)兩者的價值追求目標有所不同

民法以追求其主體人格獨立與被尊重為價值目標,具有鮮明的道德性即倫理色彩。民法在對主體調整的過程中注重的是公平,注重的是對人身關系和與人身關系有關的財產歸屬的調整,更加強調人格的獨立,是立足於民事主體的個體權利,以權力為本位的私法。而商法的價值追求目標,在於使社會生產的效率能夠得到更大幅度的提高,具有極強的功利性質,即經濟學色彩,商法是以從事商事經營的商人為其主體性,這種特定的主體階層及其營利之目的就決定了它的功利性,商法更強調安全、效率,這些都與其生產目的有著直接的關系。

(三)兩者制度構建的主要立法技術有別

民法實行為法,因為民事主體的主體地位是「自然」的,它是一種生理過程,客觀地說它只需要法律給予確認而沒有必要賦予其主體資格。民事規范只是民事主體的行為給予必要的約束以及在長久的生活交往中的一般性規則。而商事主體的地位卻不是自然就有的,它是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並經過一定的程序才能獲得的,商人是因職業而形成的一種身份。商法既然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同時也就是市場經濟運作技術規則在立法層面的集中反映,所以它的制度設計采之以「組織兼行為法」。這是因為商法既有對商事主體的制度的規定又有對商事主體行為的規范。

(四)兩者的調整對象有所不同

民法調整的對象是民事關系,而商法調整的對象是上市關系,二者之間有一定的差別,概括地說,兩者的差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事主體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基於各種民事活動而形成的一定范圍的社會關系總稱,其中不僅包括財產關系,而且包括人身關系。不僅包括等價有償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不具有有償性質的社會關系。其范圍和內容較為廣泛。而商事關系則是經營性主體基於營業活動而引起的經營性社會關系。其主體為抽象的經營性單位,體現著社會經濟活動的等價有償的基本要求。

2、民事關系中的財產關系是對商品交換的一般條件的概括,其內容具有一般社會性和抽象性,而不反映不同社會條件下具體生產關系的特有內容,也不反映具體的生產經營關系對於社會生產目的的規律的要求,因而不同國家民法對此部分社會關系的法律反映大體類同。而商事關系本質上市對特定社會中具體的生產經營的概括,它體現著特定社會中經濟關系的具體性質和深層次特徵,經濟效益的本質或其他生產目的的本質。

Ⅲ 電子商務立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電子商務法》是電子商務領域的綜合性法律,涵蓋電子商務各個環節,其中版合權同訂立與履行、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廣告等內容涉及多部由市場監管部門主要執行的法律。做好《電子商務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工作,是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的前提和關鍵。

在原有法律規范未對電子商務領域作出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電子商務法》的規定應當屬於特別法,優先於原有法律規范適用,在原有專門法律規范已對某領域電子商務經營行為作出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特別規定,優先於《電子商務法》中的一般規定。

(3)民法和電子商務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根據電子商務各方參與主體的分類,電子商務各方參與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可以分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電子商務經營者之間的關系,而各方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予以確定。

據此電子商務合同又可以分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同、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合同,其中電子商務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同可以分為平台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同、平台內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同、輔助服務者與消費者的合同。

Ⅳ 電子商務法與傳統商法的區別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比較
傳統商務的商貿實務運作過程是企業在具體進行一個商貿交易過程中的實際操作步驟和處理的過程,這一過程如果按照組織內部的管理活動可分為以下三個部分:
1 事務流:是指商貿交易過程中的所有單據和實務操作過程。

2 物流:是指商品的流動過程。

3 資金流:是交易過程中資金在雙方單位(包括銀行)中的流動過程。

傳統商貿交易過程中的實務操作由交易前的准備、貿易磋商、合同與執行、支付與清算等環節組成:
1 交易前的准備:對於商貿交易過程來說,交易前的准備就是供需雙方如何能宣傳或者獲取有效的商品信息的過程。商品的供應方的營銷策略是通過報紙、電視、戶外媒體等各種廣告形式宣傳自己的商品信息。對於商品的需求者企業和消費者來說,要僅可能得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信息,來充實自己的進貨渠道。因此,交易前的准備實際上就是一個商品信息的發布、查詢和匹配過程。

2 貿易磋商過程:在商品的供需雙方都了解了有關商品的供需信息後,就開始進入具體的貿易磋商過程,貿易磋商實際上是貿易雙方進行口頭磋商或紙面貿易單證的傳遞過程。紙面貿易單證包括詢價單、價格磋商、定購合同、發貨單、運輸單、發票、收貨單等等,各種紙面貿易單證反映了商品交易雙方的價格意向、營銷策略管理要求及詳細的商品供需信息。在傳統商貿活動的貿易磋商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有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因為傳真件不足以作為法庭仲裁依據,故各種正式貿易單證的傳遞主要通過郵寄方式傳遞。

3 合同與執行:在傳統商務活動中,貿易磋商過程經常通過口頭協議來完成的,但在磋商過程完成後,交易雙方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簽定具有法律效應的商貿合同,來確定磋商的結果和監督監督執行,並在產生糾紛時通過合同由相應機構進行仲裁。

4 支付過程:傳統商貿業務中的支付一般有支票和現金兩種方式,支票方式多用於企業的商貿過程,用支票方式支付涉及到雙方單位及其開戶銀行;現金方式常用於企業對個體消費者的商品零售過程。

Ⅳ 簡述電子商務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則

電子商務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則:
電子商務法律應該在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長期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在遵循和體現的過程中形成,在國內外各類電子商務單行法當中都遵循著這一原則。
當然在新的電子商務立法過程中也應該遵守此類原則,只有這樣才是科學的、合理的,但就現在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現狀來看,統一的、被廣泛接受和承認的電子商務法律原則還沒出現。也就是說現在在電子商務立法、司法實踐過程中,雖然已經自發的形成了一些被立法者廣為遵守的指導性原則,但是現在還沒有人對這些指導性原則進行系統的研究,這一點相對於電子商務立法研究來說是研究比較滯後的一塊。

Ⅵ 為什麼說電子商務法是特殊的民法

您好,我國目前還未產生正式的《電子商務法》。之所以說其為特殊的民版法,因為電子商務是指權通過電子行為進行的商事活動,廣義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電子行為進行民商事活動。商事活動的范圍被民商事活動所覆蓋,商事活動是以盈利為目的、具有營業性的民事行為,而民商事行為的外延顯然大於商事行為,它不僅包括商事行為,也包括非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
附:2000年12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4年8月通過了《電子簽名法》;2012年12月份,通過了《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電子商務立法進行常委會一審。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在中國人大網向全國公開電子商務立法徵求意見。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Ⅶ 和電子商務有關的所有法律,列舉給我

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內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容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Ⅷ 民法典第491條和電子商務法第49條是否沖突

民法典第491條和電子商務法第49條沒有沖突,二者規定的意思是物權編一致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Ⅸ 我國哪些現行法律對電子商務有規定有出《電子商務法》嗎

沒有專門的《抄電子商務法》
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主要有《消費都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民法通則》。其中侵權責任法和最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實施,貌似),有直接關於電商的闡述。其他的,就都是基礎性及原則性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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