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4電子商務人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
電子商務人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
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
二,遵守互聯網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互聯網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三,嚴格禁止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例規定禁止的銷售形式
嚴格禁止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例規定禁止的銷售形式。
四,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為非法經營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務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為非法經營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務。電子商務平台不得為無資質的商戶開展有害有毒物品、葯品、危險化學品等特殊商品的銷售提供服務,未經審批不得經營葯品、醫療器械等特殊商品。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建立可疑商品銷售監控機制。成立專門監控力量開展商品銷售信息監控工作,重點監控銷售違禁品、超低價商品等內容。發現可疑情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五,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對所有的交易建立記錄和儲存系統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保留用戶注冊信息,必須對所有的交易建立記錄和儲存系統,登錄和交易日誌等交易數據記錄至少保存十年,並保護交易雙方的隱私權,必須建立安全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六,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遵循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七,真實交易
交易完成後必須發生貨物所有權和全額貨款的轉移,在此之前不得將貨物所有權作為買賣標的合約再次轉讓。
八,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建立網路欺詐舉報機制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建立網路欺詐舉報機制。建立網路欺詐舉報平台,收集網民對電子商務違法犯罪的舉報線索,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㈡ 電子商務安全的管理方法有哪些
電子商務是利用各種電子化手段進行的商務活動,其價值的實現主要依託於網路,尤其是互聯網,它已經成為互聯網應用的一個必然趨勢和金融商貿的主要模式之一.如何建立一個安全的電子商務應用環境,對信息提供足夠的保護,已經成為電子商務必須直面的一個問題.
由於電子商務的重要技術特徵是利用網路來傳輸和處理商業信息,因此,電子商務安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網路安全和商務安全.而這些安全的實現又依託於一些具體的安全技術,遵循相關安全協議.
1 網路安全問題
網路安全主要是指計算機和網路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也就是要保障電子商務平台的可用性和安全性.網路安全是電子商務的基礎,其問題一般表現為:
1.1 計算機本身潛在的安全隱患帶來的網路安全問題
計算機使用的是未經過相關的網路安全配置的操作系統,不論是什麼操作系統,在預設安裝的條件下都會存在一些安全問題,而僅僅將操作系統按預設安裝後,再配上很長的密碼就認為安全的想法是不可靠的.因為計算機本身存在的軟體漏洞和"後門"往往是網路攻擊的首選目標.
1.2 入侵者風險降低獲利升高帶來的刺激引發的網路安全問題
由於網路的全球性,開放性,共享性的發展,使得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接入互聯網,而這其中也包括了黑客,入侵者和病毒製造者.他們採用的攻擊方法越來越多,對電子商務的威脅也顯得越來越明顯.相對而言,襲擊者本身的風險卻非常小,甚至可以在襲擊後很快就消失得無影無蹤,使對方幾乎沒有實行報復打擊的可能,這使他們的活動更加猖獗.美國的"雅虎"和"亞馬遜"曾受到攻擊的事件就說明了這一點.
1.3 安全設備使用不當帶來的網路安全問題
雖然絕大多數網站採用了網路安全設備,有的甚至還耗費巨資,但由於安全設備本身因素或使用問題,這些設備並沒有起到應有的或期望的作用.很多安全廠商的產品對配置人員的技術背景要求很高,往往超出對普通網管人員的技術要求,就算是廠家在最初給用戶做了正確地安裝,配置,一旦系統改動,需要改動相關安全設備的設置時,很容易產生許多安全問題.而通常意義上的網路管理者往往無法勝任這樣的工作.
因此在實施網路安全防範措施時應做到:首先要加強主機本身的安全,做好安全配置;及時安裝安全補丁程序,減少漏洞;安裝防病毒軟體和軟體防火牆,加強內部網的整體防病毒措施;使用各種系統漏洞檢測軟體定期對網路系統進行掃描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並及時加以修補;從路由器到用戶各級建立完善的訪問控制措施,安裝防火牆,加強授權管理和認證;利用相應的數據存儲技術加強數據備份和恢復措施;對敏感的設備和數據要建立必要的物理或邏輯隔離措施;對在公共網路上傳輸的敏感信息要進行一定強度的數據加密;建立詳細的安全審計日誌,以便檢測並跟蹤入侵攻擊.同時充分利用已經公布的有關交易安全和計算機安全的法律法規為電子商務交易護航.再者,面對普通網路管理員的技術水平,在網路的建設和維護中可採用聯合開發維護的方式,通過前期的建設和維護不斷提高和完善自身團隊的技術水平,使其在成長中逐步勝任企業對網路安全的要求.
網路管理者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安全問題也是相當有必要的.技術的產生一般相對於人們的需求有一定的滯後性,而建立和實施嚴密完善的網路安全制度和策略往往可以代替暫時無法實現的技術,畢竟這才是真正實現網路安全的基礎.
一個全方位的計算機網路安全體系結構通常包含網路的物理安全,訪問控制安全,系統安全,用戶安全,信息加密,安全傳輸和管理安全.這一切的實現依賴於各種先進的主機安全技術,身份認證技術,訪問控制技術,密碼技術,防火牆技術,安全審計技術,安全管理技術,系統漏洞檢測技術,黑客跟蹤技術.隨著安全核心系統,VPN安全隧道,身份認證,網路底層數據加密和網路入侵主動監測等越來越高深復雜的安全技術的應用,從不同層面加強了計算機網路的整體安全性,漸漸在攻擊者和受保護的資源間建立了多道嚴密的安全防線,增加了惡意入侵的難度.
為了保證電子商務活動的順利進行,必須有安全完善的網路體系為其提供穩定可靠,強有力的支撐.
2 商務安全問題
商務安全指商務交易在網路媒介中體現出來的安全問題,也就是要實現電子商務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抵賴性.
在早期的電子交易中,曾採用過一些簡單的安全措施.例如將網上交易中最關鍵的數據如信用卡號碼及成交數額等用電話告知,以防泄密,網上交易後再用其他方式對交易做確認,以保證其真實性和不可抵賴性.這些方法不僅操作不便,而且有一定的局限性,也不能實現其真正的安全性.
2.1 商務安全中普遍存在的幾種安全隱患
2.1.1 竊取信息
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採用相應的加密措施或加密強度不夠,導致數據信息在網路上以明文或近乎明文的形式傳送.入侵者在數據包經過的設備或線路上採用截獲方法截獲正在傳送的信息,通過對竊取數據參數的分析比對,找到信息的格式和規律,進而得到傳輸信息的內容,導致消費者消費信息,賬號密碼和企業商業機密等信息的外泄.
2.1.2 篡改信息
當入侵者掌握了信息的格式和規律後,通過各種技術方法和手段對網路傳輸中的信息進行截獲修改再發至原先指定目的地,從而破壞信息的真實性.入侵者通過改變信息流的次序,更改信息的內容,刪除信息的某些部分,甚至在信息中插入一些附加內容,使接收方做出錯誤的判斷與決策.
2.1.3 信息假冒
由於掌握了數據的格式,並可以篡改通過的信息,攻擊者可以進一步冒充合法用戶獲取和發送信息,而遠端接受方或發送方通常不易分辨.常見的方式有偽造用戶和商戶的收定貨單據,套取或修改相關程序的使用許可權等.
2.1.4 信息破壞
由於攻擊者已侵入網路,已獲得對網路中信息的修改許可權,如其對網路中現有機要信息進行修改乃至於刪除,其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2.2 商務安全的要求
2.2.1 信息的保密性
交易中的商務信息都需要遵循一定的保密規則.因為其信息往往代表著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商業機密.在以往傳統的紙面貿易中採用郵寄封裝或通過可靠的通信渠道傳送商業信息來達到保密的目的和要求.而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一個較為開放的互聯網路環境上的,它所依託的網路本身也就是由於開放式互聯形成的市場,才贏得了電子商務,因此在這一新的支撐環境下,勢必要用相應的技術和手段來延續和改進信息的保密性.一般用密碼技術來實現.
2.2.2 信息的完整性
不可否認電子商務的出現以計算機代替了人們大多數復雜的勞動,也以信息系統的形式整合化簡了企業貿易中的各個環節,但網路的開放和信息的處理自動化也使如何維護貿易各方商業信息的完整,統一出現了問題.由於數據輸入時的意外差錯(如計算機自動處理過程中死機,停電等),可能導致貿易各方信息的不一致.此外,數據傳輸過程中人為的或自然的信息丟失(如數據包丟失),信息重復或信息傳送的次序差異(如網路堵塞重發)也會導致貿易各方信息的不同.而貿易各方各類信息的完整性勢必影響到貿易過程中交易和經營策略.因此保持貿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是電子商務應用必備的基礎.完整性一般可通過提取信息消息摘要的方式來獲得.
2.2.3 信息的不可抵賴性
在交易中會出現交易抵賴的現象,如信息發送方在發送操作完成後否認曾經發送過該信息,或與之相反,接受方收到信息後並不承認曾經收到過該條消息.因此如何確定交易中的任何一方在交易過程中所收到的交易信息正是自己的合作對象發出的,而對方本身也沒有被假冒,是電子商務活動和諧順利進行的保證.信息的保證可以通過對發送的消息進行數字簽名來獲取.身份的確定一般都採用證書機構CA和證書的方法來實現.讓素昧平生,相隔千里的雙方成為合作夥伴畢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當然,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還有許多要求,比如交易信息的時效界定問題,交易一旦達成後有無撤消和修改的可能等.相信在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必將涌現各種技術和各項法律法規,規范人們的需求並幫助其實現,以保證電子商務交易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3 電子商務的安全技術
3.1 加密技術
加密技術是保證電子商務安全的重要手段,為保證電子商務安全使用加密技術對敏感的信息進行加密,保證電子商務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實性和非否認服務.
3.1.1 加密技術的現狀
如同許多IT技術一樣,加密技術層出不窮,為人們提供了很多的選擇餘地,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一個問題——兼容性,不同的企業可能會採用各自不同的標准.
另外,加密技術向來是由國家控制的,例如SSL的出口受到美國國家安全局(NSA)的限制.目前,美國的企業一般都可以使用128位的SSL,但美國只允許加密密鑰為40位以下的演算法出口.雖然40位的SSL也具有一定的加密強度,但它的安全系數顯然比128位的SSL要低得多.美國以外的國家很難真正在電子商務中充分利用SSL,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目前,我國由上海市電子商務安全證書管理中心推出的128位SSL演算法,彌補了國內的這一空缺,也為我國電子商務安全帶來了廣闊的前景.
3.1.2 常用的加密技術
對稱密鑰密碼演算法:對稱密碼體制由傳統簡單換位代替密碼發展而成,加密模式上可分為序列密碼和分組密碼兩類.
不對稱型加密演算法:也稱公用密鑰演算法,其特點是有二個密鑰即公用密鑰和私有密鑰,兩者必須成對使用才能完成加密和解密的全過程.本技術特別適用於分布式系統中的數據加密,在網路中被廣泛應用.其中公用密鑰公開,為數據源對數據加密使用,而用於解密的相應私有密鑰則由數據的接受方保管.
不可逆加密演算法:其特徵是加密過程不需要密鑰,並且經過加密的數據無法被解密,只有輸入同樣的數據經過同一不可逆加密演算法的比對才能得到相同的加密數據.因為其沒有密鑰所以不存在密鑰保管和分發問題,但由於它的加密計算工作量較大,所以通常只在數據量有限的情況下,例如計算機系統中的口令信息的加密.
3.1.3 電子商務領域常用的加密技術
數字摘要:又稱安全Hash編碼法.該編碼法採用單向Hash 函數將需加密的明文"摘要"成一串128bit的密文,這一串密文亦稱為數字指紋,具有固定的長度,並且不同的明文摘要其密文結果是不一樣的,而同樣的明文其摘要保持一致.
數字簽名:數字簽名是將數字摘要,公用密鑰演算法兩種加密方法結合使用.它的主要方式是報文的發送方從報文文本中生成一個128位的散列值(或報文摘要).發送方用自己的專用密鑰對這個散列值進行加密來形成發送方的數字簽名,然後這個數字簽名將作為報文的附件和報文一起發送給報文的接收方.報文的接收方首先從接收到的原始報文中計算出128位的散列值(或報文摘要),接著再用發送方的公開密鑰來對報文附加的數字簽名進行解密.如果兩個散列值相同,那麼接收方就能確認該數字簽名是發送方的.通過數字簽名能夠實現對原始報文的鑒別和不可抵賴性,有效地防止了簽名的否認和非正當簽名者的假冒.
數字時間戳:是對交易文件的時間信息所採取的安全措施.該網上安全服務項目,由專門的機構提供.時間戳是一個經加密後形成的憑證文檔,它包括:需加時間戳的文件的摘要,數字時間戳服務收到文件的日期和時間,數字時間戳服務的數字簽名.
數字證書:數字證書又稱為數字憑證,是用電子手段來證實一個用戶的身份和對網路資源的訪問許可權,主要有個人憑證,企業(伺服器)憑證,軟體(開發者)憑證三種.
3.2 身份認證技術
在網路上通過一個具有權威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機構——認證中心,將申請用戶的標識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等)與他的公鑰捆綁在一起,用於在網路上驗證確定其用戶身份.前面所提到的數字時間戳服務和數字證書的發放,也都是由這個認證中心來完成的.
3.3 支付網關技術
支付網關,通常位於公網和傳統的銀行網路之間(或者終端和收費系統之間),其主要功能為:將公網傳來的數據包解密,並按照銀行系統內部的通信協議將數據重新打包;接收銀行系統內部傳回來的響應消息,將數據轉換為公網傳送的數據格式,並對其進行加密.支付網關技術主要完成通信,協議轉換和數據加解密功能,並且可以保護銀行內部網路.此外,支付網關還具有密鑰保護和證書管理等其它功能(有些內部使用網關還支持存儲和列印數據等擴展功能).
4 與電子商務安全有關的協議技術
4.1 SSL協議(Secure Sockets Layer)
SSL協議也叫安全套接層協議,面向連接的協議,是現在使用的主要協議之一,但當初並非為電子商務而設計.該協議使用公開密鑰體制和X.509數字證書技術來保護信息傳輸的機密性和完整性.SSL協議在應用層收發數據前,協商加密演算法,連接密鑰並認證通信雙方,從而為應用層提供了安全的傳輸通道,在該通道上可透明載入任何高層應用協議(如HTTP,FTP,TELNET等)以保證應用層數據傳輸的安全性.由於其獨立於應用層協議,在電子交易中常被用來安全傳送信用卡號碼,但由於它是個面向連接的協議,只適合於點對點之間的信息傳輸,即只能提供兩方的認證,而無法滿足現今主流的加入了認證方的三方協作式商務模式,因此在保證信息的不可抵賴性上存在著缺陷.
4.2 SET協議(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SET協議也叫安全電子交易,對基於信用卡進行電子化交易的應用提供了實現安全措施的規則,與SSL協議相比較,做了些改進.在商務安全問題中,往往持卡人希望在交易中對自己的交易信息保密,使之不會被人竊取,商家希望客戶的定單真實有效,並且在交易過程中,交易各方都希望驗明對方的身份,以防止被欺騙.針對這種情況,Visa和MasterCard兩大信用卡組織以及微軟等公司共同制定了SET協議,一個能保證通過開放網路(包括Internet)進行安全資金支付的技術標准.它採用公鑰密碼體制和X.509數字證書標准,主要應用於保障網上購物信息的安全性.由於SET 提供了消費者,商家和銀行之間的認證,彌補了SSL的不足,確保了交易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認性,特別是保證不將消費者銀行卡號暴露給商家等優點,因此它成為目前公認的信用卡/借記卡網上交易的國際安全標准.
除此之外還有安全超文本傳輸協議(SHTTP),安全交易技術協議(STT)等.協議為電子商務提供了規范.
5 結語
安全是電子商務的核心和靈魂.電子商務對網路安全與商務安全的雙重要求,使網路安全與商務安全密不可分.沒有計算機網路安全作為基礎,商務交易安全猶如空中樓閣,無從談起;沒有商務安全保障,即使計算機網路本身再安全,仍然無法達到電子商務所特有的安全要求.而電子商務相應的實現技術和各種協議正是安全得以實現的保證.
㈢ 電子商務有哪些法律法規
國外:
1995年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
1996年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示範法》
中國:
2004年8月28日《中內華人民共容和國電子簽名法》
《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3.30開始實施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7.1開始施行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2006.3.17開始實施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網路購物服務規范》《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㈣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
電子商務來法,是調自整以電訊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電子商務法是一個非常龐雜的法律體系,涉及許多領域,既包括傳統的民法領域,又有新的領域如電子簽字法、電子認證法等,這些法律規范總體上屬於商法的范疇。
㈤ 電子商務法律條文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匯編》全文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信息產業部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規劃我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規范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規,特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指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三條 已建、在建和擬建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證機構審查與批准
第五條 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應向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 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情況;
(二) 認證機構資產情況;
(三) 運營管理規范;
(四) 風險承擔能力;
(五) 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第六條 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在接到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申請和相關材料後,在三十天內給予答復。
第七條 申請建立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在取得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成立的書面批復後,必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向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提出使用密碼的申請。
第三章 認證機構密碼核發與授權
第八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密碼及相關產品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根據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成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批復,審批密碼及相關產品的配用申請。
(二)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設置獨立的密鑰管理中心,由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業主單位統一規劃建設,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及其委託單位負責實施指導和管理。
(三) 獲准使用密碼及相關產品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規定。
(四)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密碼系統的安全性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組織審查認證。
第四章 認證機構安全技術和標准評測認證
第九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密碼及相關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制定的密碼技術規范和標准,基礎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要求。
第十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技術和設備必須是經過國家授權的部門測試認證,符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第十一條 認證系統的安全性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管理規定,必須經過國家授權的部門進行安全性測試並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二條 國家標准化主管部門制定電子商務認證證書的格式標准,核發相關的標識。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登記核發的證書必須使用上述格式。
第五章 認證機構登記注冊和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批復進行登記注冊。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登記、變更、注銷以及經營范圍的核定,按企業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在提供證書服務時,可以根據國家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認證系統在建成後,必須通過國家信息產業、密碼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標准化等主管部門的審核、評測和驗收後,才能對外提供數字證書服務。
第十七條 上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並根據本管理辦法,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運營和安全情況進行年度審查。
第六章 認證機構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對申請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相關材料必須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在持有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有權收回證書或宣布證書作廢。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有保護證書申請單位和個人非公開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必須建立認證系統的備份機制和應急事件處理程序,確保在人為破壞或自然災害發生時認證系統和用戶證書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承擔由於認證機構原因的證書失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第七章 認證機構罰則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並對外提供服務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泄露企業或個人非公開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企業或個人利益的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吊銷認證機構營業執照,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本條款所列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暫扣認證機構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一) 在認證系統的運營或對外提供認證服務過程中,違反安全保密規定的;
(二) 認證機構擅自轉讓認證技術或相關產品的;
(三) 未經許可,擅自建立分支認證機構或擴展業務范圍的。
第二十六條 外組織或個人參與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運營管理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已建、在建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按照本辦法的有關條款,進行重新登記、審核、驗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息產業部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