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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法條

發布時間:2021-11-19 13:15:32

A. 五種關於電子商務法的法律條款

電子商務宏抄觀環境和市場競爭方面襲:
《合同法》、《標准化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家工商局關於開展網路廣告試點的通知》等。
電子商務的金融、稅務方面:
《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電子出版物屬軟體征稅范圍的通知》等。
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建設方面:
《電信服務標准》、《電信管理條例》、《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等。
維護網路安全方面:
《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等。

B. 我國全國性的電子商務法律有哪些

我國已經頒布(或修正)了諸多有關電子商務和互聯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回,如《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答、《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等。

此外在《合同法》、《刑法》中,均增加了有關電子商務和互聯網的相關條款。2004年8月28日《電子簽名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業界人士紛紛認為這是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律」正式誕生的標志。

C. 電子商務法的法律定義

電子商務法的法律定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是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路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

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013年12月27號,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3)電子商務法法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

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第七條,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D. 電子商務法律條文有哪些

電子商務法律條文如下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專發屬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E. 電子商務法包括哪些內容

電子商務法應該包括向網店征稅,對網店實行征稅是大勢所趨,2012年7月1日開始,網店實行「實名制」,這為依法征稅創造了條件,有人擔心對網店征稅會扼殺正在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這種擔心是多餘的,以制度規范網店,適當提高經營門檻,不僅有利於保護市場主體的利益、遏止網路失信行為,而且有利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很多國家早有類似制度。比如英國早在2002年就頒布了《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開網店要登記納稅。
電子商務既然依舊是商務,不能因為披上一件網路的「馬甲」,便享受免稅的待遇。網店游離於稅收監管之外,不利於收入的調節與分配。

F. 電子商務法律條文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匯編》全文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信息產業部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規劃我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規范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規,特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指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三條 已建、在建和擬建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證機構審查與批准

第五條 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應向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 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情況;

(二) 認證機構資產情況;

(三) 運營管理規范;

(四) 風險承擔能力;

(五) 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第六條 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在接到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申請和相關材料後,在三十天內給予答復。

第七條 申請建立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在取得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成立的書面批復後,必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向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提出使用密碼的申請。

第三章 認證機構密碼核發與授權

第八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密碼及相關產品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根據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成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批復,審批密碼及相關產品的配用申請。

(二)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設置獨立的密鑰管理中心,由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業主單位統一規劃建設,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及其委託單位負責實施指導和管理。

(三) 獲准使用密碼及相關產品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規定。

(四)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密碼系統的安全性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組織審查認證。

第四章 認證機構安全技術和標准評測認證

第九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密碼及相關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制定的密碼技術規范和標准,基礎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要求。

第十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技術和設備必須是經過國家授權的部門測試認證,符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第十一條 認證系統的安全性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管理規定,必須經過國家授權的部門進行安全性測試並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二條 國家標准化主管部門制定電子商務認證證書的格式標准,核發相關的標識。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登記核發的證書必須使用上述格式。

第五章 認證機構登記注冊和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批復進行登記注冊。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登記、變更、注銷以及經營范圍的核定,按企業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在提供證書服務時,可以根據國家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認證系統在建成後,必須通過國家信息產業、密碼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標准化等主管部門的審核、評測和驗收後,才能對外提供數字證書服務。

第十七條 上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並根據本管理辦法,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運營和安全情況進行年度審查。

第六章 認證機構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對申請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相關材料必須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在持有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有權收回證書或宣布證書作廢。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有保護證書申請單位和個人非公開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必須建立認證系統的備份機制和應急事件處理程序,確保在人為破壞或自然災害發生時認證系統和用戶證書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承擔由於認證機構原因的證書失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第七章 認證機構罰則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並對外提供服務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泄露企業或個人非公開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企業或個人利益的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吊銷認證機構營業執照,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本條款所列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暫扣認證機構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一) 在認證系統的運營或對外提供認證服務過程中,違反安全保密規定的;

(二) 認證機構擅自轉讓認證技術或相關產品的;

(三) 未經許可,擅自建立分支認證機構或擴展業務范圍的。

第二十六條 外組織或個人參與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運營管理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已建、在建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按照本辦法的有關條款,進行重新登記、審核、驗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息產業部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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