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當遵循的原則
1.功能等同原則(functional equivalence)。該原則在《示範法》、《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條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3條等諸多規范中都有體現,其基本含義為電子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與傳統的紙面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時就應當肯定其法律效力並在法律上同等對待。按照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頒布指南》的說明,《示範法》依賴一種有時稱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這種方法立足於分析傳統的書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確定如何通過電子商務技術來達到這些目的或作用。應當注意到,關於所有上述書面文件的作用,電子記錄亦可提供如同書面文件同樣程度的安全。《示範法》只是挑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為標准,一旦數據電文達到這些標准,即可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示範法》第6至8條內含的功能等同法是針對「書面形式」、「簽名」和「原件」等概念的。我國《電子簽名法》也採用了功能等同法,如該法第4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2.媒介中立原則(media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媒介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於交易是採用紙質媒介還是採用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應一視同仁,不因交易採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按照《電子商務示範法頒布指南》的解釋,《示範法》採用的方法是,原則上規定它適用於任何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信息的各種實際情況。如限制《示範法》的適用范圍,將任何一種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會造成實際困難,違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規則的宗旨。然而,《示範法》注重的是「無紙」通信手段,除非《示範法》有明文規定,它無意改變有關用紙張進行傳遞的傳統規則。[4]在起草UECIC草案的過程中,工作組也認為,本著不偏重任何媒介的原則,對網上交易採用的辦法不應有別於對紙面環境中同等情形所採用的辦法。[5]
媒介中立原則是與功能等同原則相聯系的原則。有觀點認為這兩個原則是相同的,即「對於基於紙質文件所進行的交易與基於電子通信方式所進行的交易應該平等對待,不應該對其中一個給予優勢而歧視另一個。」[6]但也有觀點認為,功能相等原則不僅僅限於媒介上的區別而採納的原則,該原則貫穿在電子商務立法中的整個方面,包括合同的形式,簽名的方式和技術以及文件的完整性和認證性等等。「功能相等」是整個概念的核心,是解決問題的出發點{6}.本文基本上贊同後一觀點,但同時認為「媒介中立原則」並非等同於或包含於「功能等同原則」,實際上,二者側重點並不相同。前者側重於確保不同媒介在立法上的中立性或平等性,而後者則強調通過「功能等同」方法解決傳統法律中的「書面形式」、「簽名」和「原件」等概念適用於電子商務時所產生的法律障礙。
3.技術中立原則(technology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技術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種技術,也不對特定技術在法律效力上進行區別對待。如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電子簽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對電子簽名及認證技術不作任何具體的規定或要求。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也體現了此原則。貿易法委員會在起草UECIC過程中也曾說明「技術中性」還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認為這是廣義上的「技術中性」,本文認為此種主張有一定理由,但技術並不同於媒介,如果將二者合並,可以稱之為「非歧視原則」。
4.最小程度原則(minimal principle)。該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僅是為電子商務掃除現存的障礙,並非全面建立一個有關電子商務的新的系統性的法律,而是盡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對電子商務訂立新的法律,盡可能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其原因在於:首先,雖然電子商務是一個嶄新的事務,但是對於現存的法律規則和原則進行適當的修改便可以適用於電子商務,沒有必要對於我們已經存在的法律體系進行根本重建或者創造一套全新的法律框架;其次,有關電子商務的技術還在不斷發展,最小程度原則可以對於新的技術保持足夠的靈活性,過於具體的規定可能會面臨過時的危險,而且可能會阻礙新的技術的發展;再次,最小程度原則可以在國際范圍內很快得到共識,成為共同的規則,從而解決跨國交易產生潛在的障礙和不確定性{6}44.
5.程序性原則(proceral principle)。該原則是與最小程度原則緊密聯系的一個原則。因為電子商務法的最小程度原則的要求,各國並不試圖制定一部系統的電子商務法律,而是盡力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清除法律障礙或者明確關系,是如何將實體法適用到電子商務中的法律,這便是程序性原則的體現,即電子商務法更傾向於程序性而非實體性。《示範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則,以有利於在各種不同的情況下使用現代技術記錄和傳遞信息……應當指出,《示範法》所考慮的記錄和傳遞信息的技術,除引起在實施條例中要解決的程序問題之外,還可能引起在《示範法》中不一定能找到答案而要在其他法律中尋求答案的一些法律問題{6}47.
6.協調性原則(harmonization principle)。該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既要與現行立法相互協調,又要與國際立法相互協調,同時還應協調好電子商務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利益關系,如版權保護與合理使用、商標權與域名權之間的沖突等,尤其是要協調好電子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關系{3}32.一些學者主張的國際協調性原則應為協調性原則的其中一部分內容,該原則是指在制定電子商務法時應該更加註意電子商務的國際性特徵,立法時更應該注重促進電子商務法國際化{6}58.
7.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party autonomy)。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餘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其實,《示範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數量上很少(僅有4條),而且其目的也僅在於消除傳統法律為電子商務發展所造成的障礙,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示範法》的任意性條款,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徵,更好地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實現。可以說是一正一反,殊途同歸{1}39.
8.安全原則(safety principle)。電子商務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安全性原則要求與電子商務有關的交易信息在傳輸、存儲、交換等整個過程不被丟失、泄露、竊聽、攔截、改變等,要求網路和信息應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賴性{7}.
9.開放原則(open principle)。該原則也被稱為開放、兼容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對所涉及的諸如電子商務、簽名(字)、認證、原件、書面形式、數據電文、信息系統等有關范疇應保持開放、中立的態度以適應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客觀需要,而不能將其局限於某一特定的形態。目前的電子商務立法大多採取了開放原則,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也應採取開放性原則,以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需要{3}321.如果說中立原則旨在實現公平價值,那麼開放、兼容原則反映的則是效率價值的要求{2}261.
10.鼓勵、促進與引導原則。通過立法鼓勵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是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比較低,更應當通過立法鼓勵、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立法應從網路基礎設施建設、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技術發展和技術標准、稅收、市場准人等方面鼓勵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由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和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同程度較低,政府應更多地擔負起引導職責,從政策、法律上為電子商務創造良好、寬松的經營環境,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電子商務
Ⅱ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與趨勢
電子商務作為現代服務業中的重要產業,有「朝陽產業、綠色產業」之稱,具有「三高」、「三新」的特點。「三高」即高人力資本含量、高技術含量和高附加價值;「三新」是指新技術、新業態、新方式。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對電子商務核心價值鏈的概括。電子商務產業具有市場全球化、交易連續化、成本低廉化、資源集約化等優勢。
電子商務按照參與主體和客戶的不同,可分為多種形式,但目前看,B2B、B2C、C2C是主要形式,其中B2B是最主要的應用形式。按照貿易主導主體,可分為銷售方控制型、購買方控制型和中立第三方控制型。
(一)全球電子商務發展概況
縱觀全球電子商務市場,各地區發展並不平衡,呈現出美國、歐盟、亞洲「三足鼎立」的局面。
美國是世界最早發展電子商務的國家,同時也是電子商務發展最為成熟的國家,一直引領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是全球電子商務的成熟發達地區。歐盟電子商務的發展起步較美國晚,但發展速度快,成為全球電子商務較為領先的地區。亞洲作為電子商務發展的新秀,市場潛力較大,但是近年的發展速度和所佔份額並不理想,是全球電子商務的持續發展地區。
全球B2B電子商務交易一直占據主導地位,2002年至今,呈現持續高速增長態勢,2007年全球B2B交易額達到8.3萬億美元,預計在未來幾年將保持40%以上的增長率,到2010年B2B交易額將達到26萬億美元,比2002年增長30多倍。
(二)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概況
1、我國電子商務的現狀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呈現典型的塊狀經濟特徵,東南沿海屬於較為發達地區,北部和中部屬於快速發展地區,西部則相對落後。
自2005年以來,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穩定增長,2007 年我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突破17000億元。未來3年,仍是我國電子商務投資規模持續增長和爆發的時期,我國電子商務投資市場將迎來新一輪的發展高潮。一方面,2007年國家「十一五」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的頒布標志著政府推動電子商務的總體布局已經形成;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在企業的應用成效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日益明顯。
2007年我國B2B 電子商務交易額約為12500億元,比2006年增長25.5%。目前B2B 市場的集中度較高,在綜合類網站中,阿里巴巴已佔近乎7成份額。2007年我國B2C網站總收入約為52.2億元,同比增長33.5%。B2C是傳統企業開展電子商務的主要形式,隨著網路購物環境的好轉以及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電子商務化程度的提升,在總體規模上B2C 將會有一個長足的發展,並成為未來網購的主流。2007年我國C2C交易額約為410.4億元,同比增長90%;C2C是目前我國網購的主要形式,但普及率還較低,不到網民總數的3成。
2、中央政府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
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電子商務政策和法規,努力推動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政策和法規具有一定的繼承性。
表一:中央及浙江省有關政策
時間
文件名稱
內容重點
2004年8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是我國信息化領域第一部法律。從法律制度上保障電子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為電子認證服務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為電子商務安全認證體系和網路信任體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礎。
2005年1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提出了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五項基本原則:政府推動與企業主導相結合、營造環境與推廣應用相結合、網路經濟和實體經濟相結合、重點推進和協調發展相結合、加快發展與加強管理相結合。
2006年5月
《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
提出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行動計劃」:營造環境、完善政策、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大力推進電子商務;加快信用、認證、標准、支付和現代物流建設;完善結算清算信息系統;探索多層次、多元化的電子商務發展方式。
2007年6月
《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
進一步明確了電子商務的產業地位,明確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總體目標,同時,還從提高電子商務水平、培育電子商務服務體系、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完善支撐環境四個方面提出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具體目標。
3、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趨勢
(1)電子商務的發展環境將不斷完善,發展動力持續增強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完善,推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的力度繼續加大,發展電子商務的需求將會更加強勁。電子商務將被廣泛應用於生產、流通、消費等各領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這將促使全社會電子商務的應用意識不斷增強,有關電子商務的政策、法律、法規將不斷出台,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法律環境將不斷完善。同時,也促使物流、信用、電子支付等電子商務支撐體系建設更全面的展開,從而使得電子商務發展的內在動力持續增強。
(2)電子商務應用將達到新的廣度和深度
隨著《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的實施,電子商務在國民經濟各部門中將得到進一步的推廣和應用。電子商務交易額呈現穩定持續增長態勢;在區域發展方面,長三角、珠三角和環渤海等東南沿海的電子商務在繼續高速增長的同時,輻射力也逐漸提高,將促進東部和中西部地區之間的協調發展;在企業應用方面,在國家、各級政府的政策引導下,在電子商務服務業的協助下,將促進企業由非支付型電子商務向支付型電子商務發展、協同電子商務的發展,深化企業應用水平。
(3)電子商務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不斷加大,加速形成經濟競爭新態勢
在綜合性電子商務網站已經占據綜合類B2B領域絕大部分市場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行業電子商務網站已經在綜合網站市場之外尋求專業化細分領域的發展。電子商務正在與傳統產業進行深入的融合,兩者相互促進,協調發展。
(4)電子商務服務業蓬勃發展,逐步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
隨著企業供應鏈電子商務、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將帶動電子商務服務業的發展,圍繞電子商務服務形成的從低端技術環節到中端支撐環節再到高端應用環節的電子商務服務鏈在我國結點飽滿,一個全新視角的電子商務服務業群正在形成,將成為未來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
(5)移動電子商務正成為電子商務新的應用領域
2006年以來,移動通訊商,密切關注移動商務企業市場,中國移動和銀聯聯手推出的「手機錢包」,完成移動電子商務付費的個性化服務。基於移動支付的支持,移動電子商務正成為電子商務新的應用領域。
4、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存在的問題
(1)區域發展不平衡
東南沿海地區發展遠優於中西部地區。以2006年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區域結構為例,以深圳為代表的華南地區和以北京、天津為代表的華北地區實現了全國50%的交易額。而西部地區佔比不到10%。
(2)中小企業電子商務發展仍顯滯後
中小企業受到自身管理水平、資金和人才等因素的制約,電子商務發展水平相較於大企業,明顯滯後。據統計,只有9%左右的中小企業實施了電子商務。而在大型企業中,通過電子商務進行采購、銷售的比例就已分別達到30%和27%。
(3)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善
電子商務的發展急需出台電子商務合同規范,加強對電子商務合同的監管,以減少或消除在線交易雙方的風險,促進信用體系建設。
(4)虛擬市場監管不力
這方面主要出現的問題包括在線產品信息管理、交易服務的監管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
(5)電子商務稅收缺乏相應的解決方法
由於網路交易量統計和網路征稅技術的困難,使得電子商務征稅很難實施,至今仍沒有很好的應對措施。
(6)物流配套體系仍需完善
我國尚未建立強大的物流配送體系,物流管理水平低,現代物流業發達程度欠缺,全國范圍或更廣范圍的物流配送能力尚顯不足。
(7)電子商務人才缺乏
由於受到我國電子商務教育體系仍處於摸索過程中,且電子商務本身發展迅速等因素共同影響,使得我國電子商務人才缺口加大。
Ⅲ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未來趨勢是什麼
未來電子商務發展5大趨勢:
(一)、多渠道零售業相互交融
我認為,購物者的目光在商品郵購目錄、零售商店、網站之間來回跳動,用戶希望各方面可以自然銜接。將來,這些獨立的部分將有可能交融為一體。
(二)、更多心滿意足的網上購物者
美國密執根大學的研究人員對每個季度在線消費者的滿意度進行了一次跟蹤調查,最新的報告顯示:在去年第四季度,消費者在網上的購物經歷比網下更愉快。現在的消費者知道網上的零售商能夠向他們提供些什麼,而在一兩年前,各家電子商務公司就不知道自己在做些什麼,因此遭遇了無數次的失敗。如今,經濟衰退又將消費者拉回到了網上,人們對在線購物體驗持有更高的肯定態度。
(三)、網上購物者依然我行我素
對於零售商及其營銷部門來說,我認為:網路提供了特別的功能,他們可以通過網路了解消費者來自何處、從哪上網,了解是什麼促使消費者作出購買決定,了解消費者緣何丟棄購物籃、離開商店。
然而,盡管電子商務網站可掌握海量的信息,但消費者的行為依然難以預測,要想改變其行為更為困難。因為,消費者的行為本身相當固定,網路很難將其改變,購物者仍將我行我素。
(四)、中型電子商務網站之死
當大型電子商務公司數量因合並及倒閉的原因而減少之時,仍然存在眾多依靠少量資金過活的特定網站。
就以eBay、亞馬遜為代表的大型網站將繼續占據大部分網上零售收入,小型特定網站也有生存的空間。最難受的是那些夾在中間的中型電子商務網站,這些網站在開銷項目上與大網站相差無幾,但卻難以占據足夠多的市場份額,以支持其存活。正是因為這一原因,Egghead.com就被亞馬遜收購。
(五)、更多網站實現盈利
實現盈利的電子商務網站越來越多,某某網站開始贏利的消息不再是出現在媒體中的新聞。亞馬遜在去年第四季度完成心願,成為盈利網站大家族一員。目前盈利網站大家族包括:eBay.com、Monster.com、Priceline.com、Travelocity.com、Expedia.com、FTD.com以及1-800-Flowers.com等。
在中國,電子商務未來將呈現如下發展趨勢:
第一,電子商務的深度將進一步拓展。目前受限於技術創新和應用水平,企業發展電子商務仍處於起步階段。隨著這兩方面水平的提高以及其它相關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將向縱深挺進,新一代的電子商務將浮出水面,取代目前簡單地依託「網站+電子郵件"的方式。電子商務企業將從網上商店和門戶的初級形態,過渡到將企業的核心業務流程、客戶關系管理等都延伸到Internet上,使產品和服務更貼近用戶需求。互動、實時成為企業信息交流的共同特點,網路成為企業資源計劃、客戶關系管理及供應鏈管理的中樞神經。企業將創建、形成新的價值鏈,把新老上下游利益相關者聯合起來,形成更高效的戰略聯盟,共同謀求更大的利益。
第二,中國電子商務將面臨嚴峻挑戰。電子商務是國際貿易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國際電子商務環境的規范和完善,中國電子商務企業必然走向世界,這也是進一步擴大對外經貿合作和適應經濟全球化、提升中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需要。而隨著中國加入WTO,國外的電子商務企業也將滲透到國內,對中國電子商務構成嚴峻挑戰。
第三,電子商務網站將會出現兼並熱潮。首先是同類兼並。目前中國為數不少的網站屬於重復建設之列,定位相同或相近,業務內容趨同。由於資源有限,並且在Internet「贏家通吃」 原則下,最終勝出的只是名列前茅的網站;其次是互補性兼並。那些處於領先地位的電子商務企業在資源、品牌、客戶規模等諸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但與國外著名電子商務企業相比還有很大差距。這些具備良好基礎和發展前景的網站要發展,必然採取互補性收購策略,結成戰略聯盟。由於個性化、專業化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兩大趨勢,而且每個網站在資源方面總是有限的,客戶的需求又是全方位的,所以不同類型的網站以戰略聯盟的形式進行相互協作將成為必然趨勢。
第四,行業電子商務將成為下一代電子商務發展主流。中國電子商務進入迅猛發展時期的典型特徵是風險資金、網站定位等將從以往的「大而全」模式轉向專業細分的行業商務門戶。第一代的電子商務專注於內容,第二代專注於綜合性電子商務,而下一代的行業電子商務將增值內容和商務平台緊密集成,充分發揮 Internet在信息服務方面的優勢,使電子商務真正進入實用階段。
第五,電子商務將催生新行當eASP——電子商務應用服務商。電子商務是將來的主要商務交易模式,但對於國內為數眾多的中小型企業來說,將面臨如建設投入大、運營成本高、見效周期長、效果不理想、缺乏標准化的應用系統、軟硬體需不斷升級等一系列難題。有了eASP,中小企業可以把上述問題轉給他們解決,只專注於做好自己的產品和服務便可。3月中旬,北京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宣布推出面向中國商業用戶的電子商務服務方案——電子商務直通車;3月20日下午,作為IBM公司在國內支持的第一家基於AS/400伺服器平台的eASP,萬維商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業界進行了eASP商業模式發布暨eASP網站的發布。我國eASP的序幕已經拉開。
Ⅳ 我國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應遵循的稅收原則
電子商務環境下應遵循的稅收原則、具體而言,這些原則主要包括1稅法公平原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方式,雖然是一種數字化的商品或服務的貿易,但它並沒有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徵。因此,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它和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擔負相同的稅收負擔。確立稅法公平原則的目的在於支持和鼓勵商品經營者採取電子商務的方式開展貿易,但並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的媒介。同時,確立稅法公平原則意味著只是要求對現行的稅法進行修改,擴大稅法的適用范圍和解釋,將以數字交易的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去,使之包括對數字交易的征稅。
2、稅收中性原則。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在我國僅是一個開始,稅收政策不能成為阻礙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障礙,征稅不能影響企業對貿易方式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在電子商務的發展初期不應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主要通過對現行稅制要素的重新界定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
3、維護國家稅收權利原則。在電子商務中,發達國家多為「強勢國」,而發展中國家多為「弱勢國」。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強調稅法的「屬人原則」而弱化稅法的「屬地原則」,意在「以強凌弱」,侵蝕和剝奪發展中國家的稅收主權和稅收利益。在此情況下,我們在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從維護我國稅收主權和稅收利益的立場出發,確定對電子商務征稅實行「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並重的做法,認真研究有關「常設機構」概念的內容和實質,明確認定和規范伺服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訂無形資產的范圍,明確對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的稅收制度。
Ⅳ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採納的五個基本原則是什麼
1、功能等同原則(functional equivalence)。該原則在《示範法》、《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7條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3條等諸多規范中都有體現。
其基本含義為電子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與傳統的紙面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時就應當肯定其法律效力並在法律上同等對待。
2、媒介中立原則(media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媒介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於交易是採用紙質媒介還是採用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應一視同仁,不因交易採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術中立原則(technology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技術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種技術,也不對特定技術在法律效力上進行區別對待。
4、最小程度原則(minimal principle)。該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僅是為電子商務掃除現存的障礙,並非全面建立一個有關電子商務的新的系統性的法律,而是盡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對電子商務訂立新的法律,盡可能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
5、程序性原則(proceral principle)。該原則是與最小程度原則緊密聯系的一個原則。因為電子商務法的最小程度原則的要求,各國並不試圖制定一部系統的電子商務法律,而是盡力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
(5)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原則擴展閱讀:
根據業務活動的內容,電子商務主要包括間接電子商務(有形商品的電子訂購和支付,仍然需要通過郵政服務和商業快遞車輛等傳統渠道交付),以及直接電子商務(無形商品和服務的在線訂購、支付和交付,如某些計算機軟體和娛樂產品,或全球范圍的信息服務);
根據電子交易的范圍,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區域電子商務、遠程國內電子商務和全球電子商務。
根據所使用的網路類型,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基於特殊增值網路(EDI)的電子商務、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和基於內部網的電子商務。
Ⅵ 我國發展電子商務的意義
電子商務發展意義:
使得用戶通過電腦和通信線路可以連接到互聯網的任一個網站,可同所選擇的商家建立必要的聯系,進行快速的便利的交易活動;
使得一般的商家都能夠通過互聯網網站,只用相當低的成本,便可把商品和服務推銷到全國各地,順利地開拓了一個全球化的目標市場。
電子商務是戰略新興產業與現代流通方式的重要內容,是科技和文化創 新的重要抓手和實現途徑。
大力發展電子商務是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擴大消費需求,提升城市高端資源匯集、產業鏈條重組和技術創新等功能,建設中國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支撐;
是轉變首都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更好地實現市場對資源基礎性配置作用的重要舉措。
(6)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原則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發展特點:
1、少運營成本,顯著減低收費通 過 建 立 網 站、使 用 電 子 郵 件、電子公告 牌、網 上 會 議 等 聯 絡 方 式,可以 大 幅度節省通信費用;各環節盡量消除資料的重復錄入,優化作業流程,相應減低運 營 費 用;
對於數 字 化產品(如 視 聽 商 品、計 算 機 軟 件 等)還 可 直 接 通 過 網 絡傳 送和下載,減少了運輸成本。
2、功能更齊全,服務更周到電子商務始終採用各種先進的技術手段,實現不同層次的商務目標,如網上發布商情、在線洽談,建立虛擬商場等;
同上下游的廠商建立供應鏈管理,提高效率,減少庫存;實時完成在線支付;實現文件安全傳送;進行身份認證等;更突出的是,可以根據不同客戶的個性化需求,提高工有針對性的服務,實現全程營銷。
3、使用更靈活,達成交易更方便人們只要具一般的電腦和智能家電及其使用知識,不需要添置其他更多的特殊設備;
只要能夠登錄到互聯網,使用瀏覽器訪問相應的商務網站,便可查找各地的商品目錄,選到所需商品,輕易地完成網上交易。
其間系統會自動完成相應的網上銀行、認證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機構的電子支付、身份認證和信用考證,以及商品托運等業務。
顯然這樣可以節省大量時間和精力,也避免了不必要的開銷和風險。
Ⅶ 是什麼制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經濟形勢的概念,是一種新型經濟關系,它是信息技術作為生產力,以企業信息化為基礎,即以通過網路重新配置和調整社會經濟中生產、分配、交換的關系,它的對象是組成社會經濟的各個單位。通俗的理解,是指企業可以通過網路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然後通過配送系統,將產品送到用戶手中,當然這只是電子商務其中的一種功能,我們從中可以看出,實施電子商務以後,傳統的市場渠道被改變,就是說社會經濟關系變化了,但其中也產生出矛盾,即原有的市場渠道的中間環節如何處理?
消費者登錄到電子商務網站和直接登錄到企業網站沒有太大區別,而對企業通來說,他們往往需要通過第三方網站進行營銷,與通過傳統渠道營銷也沒有太大區別,只不過是方式不同罷了,但這不是真正的電子商務。現在的問題是,傳統企業缺乏一種與電子商務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制,也缺乏良好的內外部環境,政府在這方面缺乏政策支持及榜樣作用。1999年中國掀起的「政府上網工程」,多數流於形式,沒有真正的實現政務信息化,因此,企業也沒有得到信息化生存的空間。形式化也是電子商務在中國遇到的巨大障礙,很多企業都建立了自己的網站,但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傳統的經營管理方式還在使用,甚至根本沒有什麼變化,我們要通過某個企業的網站了解更多信息都是一種困難。傳統企業的電子商務觀不改變,適合電子商務生存發展的環境就難以形成,全面實施電子商務就是一句空話,就只能是一種期望。
整個社會經濟單位的積極參與,是實現電子商務的重要前提,任何趨向一種極端的途徑者都不可取。單純靠一些網站的運作,不能代表電子商務的成功,政府、企業以及社會各個層次的參與,才能創造出適合電子商務生存發展的空間,才能使傳統的社會經濟關系發生根本性變化,信息技術改造經濟關系的作用才能成功,從中就能衍生更多的商業機遇,抓住這些機遇,誰都有可能在電子商務這個大鍋中分一碗粥。但目前有兩個因素制約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一、支付額度的制約
目前,國內的網上支付體系在電子商務的嘗試和應用已經初見端倪,各大銀行的網上銀行和支付公司也把業務重點紛紛投向電子商務支付領域。
網路支付方式已經成為影響B2B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瓶頸。而活躍於C2C和B2C領域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難以對B2B交易進行擔保,需要在傳統支付環節中的商業銀行進入到這一領域來,目前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等已開始嘗試與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來服務B2B電子商務交易業務。
艾瑞市場咨詢分析認為,為適應和促進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的迅速發展,應該規范化市場。對各大銀行而言,除了大力發展自身的網上銀行之外,還要加強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以實現互利雙贏;對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除了深入挖掘行業需求和用戶價值,更要不斷創新支付產品和服務,提高自身核心競爭力。
從經濟角度來看。我國銀行業電子商務的現有和潛在目標客戶群較為狹小,業務品種不夠豐富,盈利能力較低。原因如下:
社會思想觀念和基礎設施環境的桎梏。首先,國外銀行電子商務的興起是以非現金支付和完善的社會個人信用體系為必要條件的,而我國目前還沒有這樣的基礎。
其次,我國大多數居民傾向於信賴傳統的銀行分支機構辦理業務模式,據有關調查統計數字顯示,我國86%的人表示不會以任何方式進行網上金融交易,全國用卡支付的消費額僅佔全部消費額的2.7%。
業務單一、重復,缺乏創新和增值服務,盈利能力差。我國現在開展的銀行電子商務主要集中於電子支付業務和網路銀行兩方面,距國際上通常意義所指的銀行業電子商務尚有很大距離。
A:電子支付業務形式包括信用卡、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電子支票等,但截至目前我國銀行開展的主要還局限於信用卡業務,而很少採用對電子現金、電子支票等現在國際貿易金融界中廣泛採用的支付形式;
B:網路銀行服務。我國網路銀行目前的業務深度和廣度非常有限,根據國際權威機構的分類標准,網路銀行業務大體可分為以下幾類:一是基本業務,二是更高一級的業務(如個人融資理財、查詢賬戶明細等),三是以互聯網為營銷渠道開展的業務,四是利用互聯網交叉出手金融產品和服務。
現今,我國網路銀行提供的服務最多隻達到第二個層次,主要還是集中於傳統銀行產品的電子化提供,如提供在線交易支付網站,交易和賬戶查詢、轉賬、代收代付、信息服務、申請銀行卡等簡單業務上。這些服務與傳統服務毫無二致,所有的網上業務也均可由傳統的銀行櫃台完成。
此外,部分銀行甚至只簡單的將網站作為營銷宣傳工具對待而不直接提供服務。這樣的網路銀行相較於形式機構模式基本沒有特色,更談不上價值增值點,難以滿足客戶的不同需要。
從獲利角度出發,此類銀行卡支付、查詢簡單業務多屬於免費項目,旨在吸引潛在客戶,一般難以直接獲得收益,其盈利能力根本不足以維持自身生存與發展,可持續性不強。
同時,無特色的金融服務產品也令各網路銀行提供的產品服務功能出現同質化,導致低水平的惡性價格競爭和關系競爭一再重復,既是社會資源的浪費,也無益於銀行自身盈利。
從技術角度看。我國銀行電子商務安全性問題和各家銀行網路無法順利實施標准化數據對接等問題比較突出。網路經濟時代,技術先進性安全性是最重要的競爭優勢之一,同樣,這也是風險最為集中的地方。
我國網上銀行業務的安全性(包括確保銀行身份的正確,確認客戶身份和保證數據的保密性與完整性)時時受到挑戰,信息資源無從交流共享。
從法律角度來說。銀行電子商務的具體游戲規則尚未建立、健全,相應的一整套法律、法規發展滯後,有待於成熟和完善。而這些都是由於我國的網路經濟正處於起步和初創階段。時間的短暫、實踐經驗和案例的缺乏,社會心理准備的不充分都使得法律規范等配套上層建築的建立還要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從管理角度來說。在我國,無論是電子商務還是傳統經營,社會信用問題始終是商業銀行發展的一個關鍵性障礙,也是最難以通過銀行自身的管理努力能夠克服的障礙,因為,這是一個社會基礎環境的問題。
我國極度缺乏一個全面的社會信用評估體系,缺乏參與經濟交易的社會各方主體的信用數據和信用流,這就使得銀行電子商務參與者的身份確認和交易選擇有了極大的難度,也為銀行對於網上金融業務的管理出了一道難題。
二、稅務的制約
時至今日,電子商務在全球的迅猛發展之勢是有目共睹的。
在推動世界經濟全球化的同時,它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已引起了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全球已有40多個國家或地區已經或正在制定有關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還處於萌芽或起步階段,它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還並不十分突出,但是,未雨綢繆,開展對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研究,對於解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電子商務還處於起步階段。我國目前固定長期習慣使用互聯網的人數中直接從事電子商務的僅佔15%,只有20.3%的網民參加過網上購物,並且其中只有40%的人感到滿意。這表明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狀還不能令人滿意。但是,我國目前互聯網上網人數卻在以年40%的速度增加。根據一般的經驗,當上網人數達到1500-2000萬人時,電子商務將會出現盈利點。因此,網民人數激增表明我國的電子商務將進入一個飛速發展的時期。電子商務不僅僅是一種新的銷售渠道或新的商業運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識經濟運行和發展的最佳模式,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展方向,它將影響一個國家在未來全球化經濟技術競爭中的地位和作用,會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它將成為一種勢不可擋的歷史趨勢和時代潮流。在此歷史大背景下,規范、引導和保護、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就成為我國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
綜上所述,在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兩個因素中,稅法都在其中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稅法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態度如何?是支持還是抑制?稅法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規則如何?是公平還是歧視?這些問題都將影響著電子商務投資者的投資態度和投資力度,影響著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經營熱情和經濟利益。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將直接影響和制約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此情況下,我國要進行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工作,就首先必須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總體目標和發展戰略,來研究和確立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則,並在此基礎上確立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框架,這對於規范和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我國電子商務的前途必定是光明的,但按照現實的情況,這條發展道路上也必然會存在不小的阻力,還有待於一一克服。正所謂「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另外,堅持「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充分重視人力資本的挖掘、培育和維系。「人」是作為銀行及稅務制度核心競爭力所在。既通曉銀行制度與稅務制度的人才是電子商務長期發展的動力之源,所以,廣泛招賢納才,積極提供培訓和各種再教育,建立一整套合理並能夠維系、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對於目前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是不可或缺的。
縱觀市場情形,盡管很多不利因素制約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但是,隨著企業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各種積極因素的推動,電子商務的總體運行環境將逐步得到改善,企業將更多地採用電子商務的交易形式進行商業活動,因為它不僅僅是交易形式的改變,而是社會發展與企業營運的必然需求。
最後我們引用一句比爾蓋茨曾經說過的話"21世紀要麼電子商務,要麼無商可務!"
Ⅷ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分析,論述
電子商務作為現代服務業中的重要產業,有「朝陽產業、綠色產業」之稱,具有「三高」、「三新」的特點。「三高」即高人力資本含量、高技術含量和高附加價值;「三新」是指新技術、新業態、新方式。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對電子商務核心價值鏈的概括。電子商務產業具有市場全球化、交易連續化、成本低廉化、資源集約化等優勢。
當前,電子商務仍呈蓬勃發展的局面。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的《2010年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顯示,2010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已達4.5萬億,同比增長22%。其中,B2B電子商務交易總額達到3.8萬億元,同比增長15.8%,增速雖有所放緩,但整體上仍保持了快速、穩定發展的態勢;B2C、C2C等網上零售市場交易總規模達5131億元,同比增長97.3%,比2009年翻了近一番,約佔全年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3%。
有數據統計顯示,截止2010年,已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數量達到了25000家。其中,B2B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達9200家,同比增長21.3%。B2C、C2C與其它非主流模式企業數已達15800家,同比增長達58.6%;業內專家預計,未來幾年內電子商務領域仍將保持穩定快速增長。可以說,在當前的經濟背景下,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架帶動全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
隨著電子認證、在線支付、現代物流、信用等電子商務支撐體系建設全面展開,初具規模,呈現出支撐體系建設與電子商務應用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新局面。近20家電子認證機構獲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在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應用中開展了電子認證及數字簽名應用服務。近20家商業銀行開辦網路銀行業務,第三方在線支付平台不斷涌現,在線支付業務穩步上升。物流專業化分工和社會化程度逐步提高,物流信息化建設形成一定規模,第三方物流產業迅速發展。
信用體系建設力度的加大,區域性信用信息服務體系建設步伐加快。40餘項電子商務和物流標准陸續頒布,標准推廣應用工作進一步深化。全國300多所院校開設了電子商務專業,各類電子商務繼續教育及在職培訓快速發展,培養了一批高素質復合型電子商務人才。
未來電子商務的發展環境將進一步改善,隨著支撐體系的不斷完善,全社會電子商務的應用意識不斷增強,電子商務將逐步趨於協調發展。
Ⅸ 我國與發達國家發展電子商務的路線策略有什麼不同
發達國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戰略意圖
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發達國家政府機構與國際組織給予了大力支持。1996年12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通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為各國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一個範本;1996年底,世貿組織達成了便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第一個國際協議——《信息技術協議》;1997年4月歐盟出台了《歐洲電子商務動議》,同年7月美國公布了其精心構築的《全球電子商務框架》,聯合國貿發組織召開了全球電子商務專家會議;1998年5月世貿組織132個成員國簽署《關於電子商務的宣言》。縱觀這些協議與報告,不難看出發達國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戰略意圖。
1.著眼於21世紀,尋找實現經濟持續增長的推動力。美國政府認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是未來四分之一世紀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推動力,甚至可以與200年前工業革命對經濟發展的促進相比。為此,柯林頓總統把促進電子商務向正確方向發展作為他的第二任期內的主要任務。目前美國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與規模遠遠超過其他國家,1998年其網上交易額達170億美元,是世界網上交易總額的1/3。2002年全美網上銷售和服務的營業額將達3270億美元,網上電子交易4年內將為美國國民收入凈增100-200億美元,節約5-15%的成本。從999年1月1日起,美國政府要求聯邦政府所有對外采購均採用電子商務方式,這一舉措被認為是「將美國電子商務推上了高速列車」。日本在1996年投入3.2億日元推動電子商務有關計劃,1998年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市場為650億日元(5.46億美元),約是美國的3%,2003年可達到3.16萬億日元,即在5年內增長50倍。英國政府1998年10月發表的「電子商務——英國的稅收政策」報告,將電子商務及其加強有關稅收管理當作向知識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戰略任務,規定:2000-2001年實現90%的日常貨物采購電子化,2001年將25%的政府業務網路化。
2.未雨綢繆,謀求21世紀國際規則的主導權。1997年7月美國出台的《全球電子商務框架》,既標志著美國政府系統化電子商務發展政策的形成,又展現出其謀求國際規則主導權的企圖。該「框架」提出發展全球電子商務的基本指導原則與國際協作領域。基本指導原則有五項:(1)市場導向與民間主導發展;(2)政府應避免設立不當限制;(3)政府幹預的重點是建立一個可預見、干預最少的發展環境,並顧及法令的簡明與一致性;(4)政府必須認清互聯網的特性;(5)在全球范圍內推動電子商務。國際協作領域包括:(1)稅收與關稅;(2)電子支付體系;(3)電子商務通則;(4)保護知識產權;(5)保證隱私權;(6)安全性;(7)電信基礎設施和信息技術;(8)信息內容;(9)技術標准。至此,美國政府形成一種戰略部署,即以這些「基本指導原則」,在如上「國際協作領域」,通過與其他國家討論的方式來達成對美國電子商務框架的共識。
這一「框架」受到發達國家的普遍支持,已經成為各國商討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法規問題的准則。1997年12月歐盟與美國發表了有關電子商務的聯合宣言,與美國就全球電子商務指導原則達成協議,承諾建立「無關稅電子空間」(DutyFree Cyberspace)。1999年2月歐盟又提出建立一個旨在協調全球通訊,特別是電子商務的國際憲章的提議。1998年5月日本與美國簽約,條約內容基本上是《全球電子商務框架》的翻版,1999年5月日美兩國發表聯合聲明,對關稅、稅收、隱私權、身份確認等問題提出了一些原則看法,強調了兩個經濟大國在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磋商與合作的重要性,表明兩國意欲通過他們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與影響,聯手制定電子商務全球框架,以保持和增強兩國的領先地位。
3.在21世紀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中,獲得戰略性競爭優勢。全球經濟一體化是世界經濟發展的主要趨勢與重要特徵。電子商務既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產物,也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的重要推動力。目前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技術水平和應用程度上都明顯超過發展中國家,因而在電子商務領域具有很大優勢。為了鞏固在這一領域的現有優勢,並將其轉化為永久優勢,發達國家不遺餘力地推動電子商務在全球的發展,主要體現在:(1)加快信息技術的發展並保持在這一領域的領先程度;(2)及早著手國際規則的制訂並迫使他國按此行事。因為發展電子商務的關鍵是技術與規制,而信息技術則是電子商務的主導技術。目前信息技術對發達國家經濟影響極為明顯,可以說它們已經在技術領域獲得戰略性競爭優勢。現今最迫切的是及早著手國際規則的制訂並迫使他國按此行事,以便在這一方面獲得主導權、轄制權,從而在總體上獲得未來世紀戰略性競爭優勢。
4.藉助這一方式,為21世紀更好進入別國市場創造條件。發達國家認定許多國家的政策限制及市場壟斷有礙先進數字網路的發展,於是,他們力圖通過制訂國際規則和國際協作,打破這種政策限制和市場壟斷。1996年12月,佔全球信息產品貿易額83%的世貿組織28個簽約方簽署了便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第一個國際協議——《信息技術協議》,要求各方「在2000年前取消200種信息技術產品關稅」;1997年2月,佔全球電信服務收入95%的世貿組織68個成員國達成《全球基礎電信協議》,承諾從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對電信部門的壟斷,在所有電信服務領域實現自由化,並遵守由世貿組織主持下確定的競爭規則。發達國家的努力初見成效!1998年4月美國商務部發布了《數字經濟》報告,呼籲盡快建立電子商務法律框架,要求各國免除稅收和管制給電子商務造成的負面影響;1998年5月美國總統親赴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敦促各國支持美國關於電子商務完全永久免稅的建議。盡管發展中國家存在種種擔心,但132個成員國還是簽署了《關於電子商務的宣言》,規定至少1年內免徵互聯網上所有貿易活動關稅。發達國家的努力取得了又一步進展!
在發達國家的積極倡導與大力促使下,1999年又成為其推動電子商務發展戰略意圖的重要一年。5月17日的世界電信日以「電子商務」為主題,9月在紐西蘭召開的APEC會議上,電子商務成為與會領導人討論的議題之一,10月首屆世界電子商務大會將在澳大利亞召開,全球電子商務發展趨勢及其對人類社會的影響成為大會主要議題……電子商務日益成為世界各國密切關注的議題。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對策建議
電子商務日新月異的發展勢頭,也吸引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密切關注。因為從理論上講,在通過網路這個世界上最大信息交換中心發布、交換、獲取信息方面,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機會是平等的。即利用互聯網,發展中國家可以改變獲取市場信息落後於發達國家的狀況。
從這一點上說,電子商務對人類社會經濟文化的改變,並非僅囿於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同樣可以參與國際競爭,藉助電子商務向全球市場提供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獲得金融資源、技術轉讓的機會和信息資源,增強其國際競爭能力。從實踐上看,印度成為世界軟體開發中心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我國政府敏銳意識到電子商務對經濟增長的巨大推動作用,1996年2月,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成立,1997年國務院電子信息系統推廣辦公室,聯合8個部委建立了中國電子數據交換技術委員會,電子商務開始在我國啟動。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已經取得了一定進展。
Ⅹ 我國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頒布時間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10)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原則擴展閱讀: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