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美國和中國的電子商務法律有哪些
中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相關的法律,,只是在01年出台了《電子簽名法》
『貳』 誰能告訴下世界上第一部電子商務法律是什麼謝謝
聯合國貿發會在1996年6月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專,這是迄今為止世界上第一部關於屬電子商務的法律。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對電子商務的一些基本法律問題作出的規定,有助於填補國際上在電子商務上的法律空白。雖然它既不是國際條約,也不是國際慣例,僅僅是電子商務的示範法律文本,但卻有助於各國完善、健全有關傳遞和存貯信息的現行法規和慣例,並給全球化的電子商務創造出統一的、良好的法律環境。
《電子簽名法》是我國第一部電子商務法律。於2004年頒布。
『叄』 誰能給我介紹各國關於網路的相關規定
網路傳播的負面影響,已經引起各國各界的廣泛關注。人們越來越意識到,進入網路時代以後,一方面,過去在現實空間中遇到的各種道德和法律問題,不可避免地會反映到網路空間中來;另一方面,網路空間又產生了許多現實空間中沒有過的新的道德和法律問題。因此,各國政府都高度重視網路管理,陸續頒布了一系列有關計算機網路的法律法規。 美國是世界上互聯網路最為發達的國家。早在1978年8月,美國佛羅里達州就率先通過了《佛羅里達計算機犯罪法》。該法規涉及了侵犯知識產權、侵犯計算機裝置和設備、侵犯計算機用戶權益等問題,並作出了種種規定。隨後,美國共有47個州相繼頒布了計算機犯罪法。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禁止利用電子計算機犯罪法》。1987年,國會通過一項方案,批准成立國家計算機安全技術中心,並制定了《計算機安全法》。美眾院司法委員會要求,色情郵件須加標注,使得用戶可以不打開郵件直接將郵件刪除;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商可以起訴濫發垃圾郵件者,並提出索賠要求。1996年2月,美國總統簽署了國會通過的《通訊凈化法》,明確規定互聯網不得向未成年人傳播有傷風化的文字及圖像。這一法案盡管受到健康輿論的廣泛支持,但卻遭到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出版界(包括網上刊物出版界)和電腦界一些組織的反對,聲稱它違反了關於言論自由的憲法修正案,從而引起了一場訴訟。1997年美國最高法院判定這一法案違憲,使它終於未能實行。不過2000年4月美國貿易委員會制定的《兒童網上保護法》卻得到了實施。該法規定商業網站收集年齡在13歲以下少年的個人信息以及這些未成年人進入網上聊天室時必須得到其父母的同意。① 在德國,政府明確表示不能讓互聯網成為傳播色情和宣揚新納粹思想的場所,強調要防止互聯網路受到「污染」,要求經營聯網業務的企業承擔義務,使青少年免受不良信息的危害。1997年8月,德國制訂的《信息和通訊服務法》(即《多媒體法》)正式實施。這是世界上第一部對互聯網空間的行為實施全面的法律規范的專門立法,法案確立了傳播自由和責任並重的原則。該法關於網路服務商的責任提到了三點:1.對自己提供的網上信息內容負全部責任;2.對網上提供來自他人的內容只是在一定條件下才負有責任;3.對於僅僅提供了進入通道的網上信息不負責任.。一般認為它將對世界各國的相關立法會產生重要影響。 英國在1996年以前主要依據《黃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護法》、《錄像製品法》、《禁止泛用電腦法》和《刑事司法與公共秩序修正法》懲處利用電腦和互聯網路進行犯罪的行為。1996年9月23日,英國政府頒布了第一個網路監管行業性法規《3R安全規則》。「3R」指的是分級認定、舉報告發、承擔責任。1999年英國政府公布了《電子通信法案》的徵求意見稿。這一草案醞釀已久,其主要目的是為促進英國電子商務發展,並為社會各界樹立對電子商務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證。英國廣播電視的主管機關--獨立電視委員會(ITC)宣稱,依照英國1990年的《廣播法》,它有權對互聯網上的電視節目以及包含靜止或活動圖象的廣告進行管理,但它目前並不打算直接行使其對互聯網的管理權力,而是致力於指導和協助網路行業建立一種自我管理的機制。 新加坡政府在1996年3月頒布了有關網路的管理條例,要求提供聯網服務的公司對進入網路的信息內容進行監督,以防止傳播色情和容易引發宗教及政治動盪的信息。1996年7月,新加坡廣播管理局依法對互聯網路實行管制,宣布實施分類許可證制度,以便鼓勵正當使用互聯網路,促進其在新加坡的健康發展,保護網路用戶、尤其是年輕人免受非法和不健康信息傳播的侵害。 在韓國,為了加強對信息通信網的管理,政府的情報通信部2001年出台了《關於保護個人信息和確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秩序》的法規。這一法規明確規定個人信息管理者的許可權和責任,對向第三者泄漏個人信息者將予以重罰。與此同時,這一法規還將加強對淫穢、暴力、犯罪等非法信息流通的管理。 由於網路傳播的國際性,各國政府越來越意識到,要有效地規范網上行為、尤其是打擊網路犯罪,單靠一國立法是遠遠不夠的。各國執法部門在工作中遇到的許多挑戰,只有通過國際條約來解決。為此,歐盟委員會曾於1996年10月通過了《互聯網有害和違法信息通信》和《在新的電子信息服務環境中保護未成年人和人的尊嚴》綠皮書。綠皮書中規定網路主機服務商和檢索服務商應該對其主機和伺服器上的違法和有害信息承擔法律責任。歐盟委員會還建議對互聯網信息建立評級制度,鼓勵開發和採用過濾軟體和評級系統,鼓勵網民報告違法和有害網址。從1998年起,泛歐組織歐洲委員會決定由歐洲犯罪問題委員會下屬的網路空間犯罪專家委員會負責起草《網路犯罪公約》草案,美國也參與了起草。這是國際社會第一個正在草擬的有關計算機系統、網路或數據的犯罪行為的多邊協定。人們預期它會帶來在網路管理方面更多的國際合作。 回顧歷史,人類的傳播活動和新聞事業,總是隨著傳播技術的進步、傳播方式的更新而不斷發展的。而新的傳播技術和傳播方式往往是把雙刃劍,既能帶來新的飛躍也會帶來新的挑戰。世紀之交興起的互聯網路的情況也是如此。相信經過世界各國政府、組織和進步人類的共同努力,互聯網事業也必定能興利除弊,把人類的傳播活動和世界新聞事業帶進一個全新的時代。 http://www.cmic.zju.e.cn/cmkj/web-wgxws/9/5/2.html 互聯網路的迅猛發展,給人類的信息交流和新聞傳播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產生了廣泛的影響。但是它的發展也帶來某些負面後果,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有: 首先,由於網路傳播具有開放性,任何人都可以在沒有檢查控制的情況下在網上傳播信息,因而為有害信息的傳播帶來極大的方便。特別在一些非正規的網站網頁或個人傳播活動中,各種信息泥沙俱下,良莠混雜。散布虛假消息、謠言傳聞者有之,宣揚迷信、傳播邪教者有之,煽動民族仇恨、助長種族歧視者有之,這些都會危害社會穩定和發展。資料顯示,世界各種邪教組織如日本的奧姆真理教、義大利的末世派等都設有網站,法**組織在全球25個國家都設有網站,光在美國就擁有八十多個網站,還有13種語言版本。至於傳統媒介上常見的色情內容更是網路天地間揮之不去的有害氣體。據卡內基-梅隆大學一個專家組在1995年的調查報告稱,在美國多數家庭電腦連通的網路中,有85%帶有不同程度色情內容的圖片、文章和錄像,電子公告板儲存的數據圖像有五分之四含有淫穢內容。這些都嚴重污染著社會風氣,對青少年成長更有極為不利的影響。 其次,網路傳播具有很強的自由度,發布的言論不易查究責任,因而很容易出現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在網上散布流言蜚語、造謠誹謗他人,損害別人的名譽權,侵犯他人的隱私權,這些現象時有所見。也有的故意在網上製造輿論,傷害法人或自然人的信譽,為不正當的商業競爭或政治斗爭服務。另外,網路服務商為了管理或個性化服務的需要,一般都要求消費者登記自己的有關情況,這里也往往存在收集和使用不當的問題,造成對個人隱私的侵犯。 第三,由於網路空間的虛擬性,網上行為不象現實世界中那樣可觸可摸、有據可查,因而也為某些刑事犯罪帶來了可乘之隙。通過網路詐騙錢財、從事毒品交易、密謀恐怖活動、甚至為賣淫嫖娼牽線,諸如此類的犯罪活動並不罕見。也有些計算機高手,通過網路竊取商業機密、政治軍事情報。還有一些出於種種目的蓄意攻擊破壞網路的「黑客」,嚴重威脅著計算機的安全。據美國軍方一份報告透露,1999年五角大樓計算機網路受到「黑客」攻擊達25萬次之多,其中60%達到了目的。2000年2月7-9日,由美國開始的一起嚴重的黑客襲擊事件,包括Yahoo!(雅虎)、ebay.com(電子港灣)、amazon.com(亞馬遜網上書店)、CNN(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在內的8家世界著名網站遭到有組織的猛烈攻擊,網站運作癱瘓數小時,震驚了全世界。 http://www.cmic.zju.e.cn/cmkj/web-wgxws/9/5/1.html 中國網址導航 www.pronoti.com
『肆』 美國關於電子商務和物流的法律都有什麼
美國方面
為了使電子商務在法律的保護和規范下健康發展,美國早在90年代中期就開始了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准備工作。由於美國是聯邦制國家,聯邦和州兩級均有立法權。雖然美國國會有權規范跨州的商貿活動,但是傳統上交易法的規則(尤其是《合同法》)一直屬於各州立法的范圍。為了避免各州立法之間的沖突和矛盾過大,影響正常的商業活動,美國法研究所等聯邦的政策咨詢機構制訂了一套交易法規則,作為協調各州合同法的模範法,推薦各州逐漸將這一套法律規則制訂在本州的法律中。在這些模範法中,最成功的一部就是《統一商法典》(UCC)。該法的目的就是簡化、澄清和修訂美國調整商業交易的法律,通過習慣、慣例、協議來發展商業規范,以及促進各州法律之間的統一。美國各州都已經採用了《統一商法典》的內容,但又結合本州情況稍加修改。
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呈現出與傳統的商貿活動不同的特點,因此《統一商法典》在電子商務領域已顯過時。為此,美國法研究所等機構於幾年前著手修訂《統一商法典》,在其中增加有關調整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則的內容,這就是所謂《統一商法典》第2條B項(UCC Article 2B)的由來。在草擬的《統一商法典》第2條B項的基礎上形成了1999年7月公布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VCITA) .《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與《統一商法典》一樣屬於模範法的性質,並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能否轉化為生效法律取決於各州是否通過立法途徑對其予以採納。從法律效力上看,美國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與歐盟的《電子商務指令》不同。《歐盟電子商務指令》一頒布就對成員國具有了約束力,所有成員國都須在18個月內將其貫徹到國內。然而,美國各州並沒有義務必須採納《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因此要等到全美50個州都按照自己的立法進程採納該法,可能還需較長的時間。但是,美國聯邦政府正積極推動電子商務方面的法,2000年6月30日美國總統簽署了《電子簽名法》,為在商貿活動中使用電子文件和電子簽名掃清了法律障礙。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主要適用於創作或發行計算機軟體、多媒體及交互性產品、計算機數據以及在線信息發行等交易,不適用於有關印刷出版的書籍、報紙、雜志等的交易。例如亞馬遜網上書店通過網路向全球出售書籍,雖然也可以被看作是版權貿易,但是因其交易的是有形商品,所以不包括在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適用范圍之內。《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主要調整的是無形財產貿易,更確切地說是包括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公開形象權等在內的知識產權貿易。這說明,美國己經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貿易非常適宜電子商務的環境,其全部交易過程都能夠在計算機網路上直接完成,不涉及網下的物流配送問題,因此知識產權貿易必將在電子商務占據主要的位置,其重要性甚至將超過有形財產的貿易。
在計算機信息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引入了「電子代理人」這一非常重要的概念,正式承認了藉助網路自動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電子代理人是指在沒有人檢查的情況下,獨立採取某種措施或者對某個電子信息或者履行作出反應的某個計算機程序、電子的或其他的自動手段。電子代理人的出現使合同的締結過程可以在無人控制的情況下自動完成。《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規定,合同可以通過雙方電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而形成,也可以通過電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間的交互作用而形成。電子代理人的要約和承諾行為可以導致一個有約束力的合力產生。在自然人與電子代理人的締結過程中,自然人應當以作出聲明或者行為的方式表示其同意締結的意識。例如,當申請注冊免費電子郵件地址的用戶,登錄到電子郵箱提供者的網頁上,要求注冊電子郵件地址時,網頁會出示一份很長的格式合同,詳細規定了用戶使用電子郵件的條件和要求,最後則是一個很大的表示同意(I agree)的圖標,如果用戶點擊了這一圖標,就表示同意注冊電子郵件的全部合同條件,並將這一同意的意思表示發送給對方的電子代理人,用戶與電子郵箱提供者之間的合同就成立了。
在根據格式許可合同方面,《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規定,格式許可合同是指用於大規模市場交易的標准許可合同,包括消費者合同及其他適用於最終用戶的許可合同。計算機信息的提供者擬定的這類合同面向廣大公眾,基於基本相同的條款提供基本相同的信息。這類合同的最大特點就在於具有非協商性,一方提供了格式條款之後,對方要麼全部接受,要麼全部拒絕,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由於網路上的計算機信息交易大量採用自動的格式許可合同的形式,因此為了保護格式合同相對人(即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對這種合同的約束力作出了專門的規定。《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規定,格式許可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只有在對合同條款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才受合同約束。如果有些格式條款不易為人所察覺(例如字體過小,含義模糊),或者相互沖突,則不對格式合同的相對人具有約束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格式合同的相對人己經付了款,支付有關費用或者遭受了損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當予以合同補償。
此外,由於網路上的交易活動從締約到履行基本上是自動完成的,有些不法之徒便借機從事違法或欺詐活動。因此《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規定計算機信息的提供者對其提供的計算機信息負有擔保的義務,即擔保其提供的計算機信息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在許可期間被許可人的利益不會因為任何第三方對計算機信息主張權利而受到損害。具體而言,計算機信息提供者應當擔保其許可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在其所屬國的領域內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計算機信息提供者不想承擔擔保義務,它必須向接受者作出清楚的說明。例如,在計算機信息的網上自動交易中,標明在您享用信息之時,如受到干擾,提供者不承擔擔保責任。當然,一旦計算機信息提供者不承擔擔保義務,其信息的市場價值就降低了。
總之,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為美國網上計算機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范。美國國內曾經在是否需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這一點上進行過激烈的爭論。有人認為,對電子商務立法就是對其發展的束縛,但是多數人認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約束電子商務,而是保障電子商務的發展,讓所有的交易者能夠預見其交易行為的法律後果,使合法的交易行為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盡管《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有不足之處,例如美國學術界和實務界很多人指責該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利,過於偏坦商業組織的利益,但是該法仍然將美國電子商務立法推進了一大步。美國各州正在積極採納該法。《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最終會成為調整美國電子商務的基本法。
『伍』 200分求: 聯合國關於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原則急急急急!!
《電子商務示範法》和《電子簽名統一規則》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歷時5年制定了《電子商務示範法》。總體來看,其屬於以電子簽章為主的電子商務基本法類型,分為總則和分則兩個部分,分則篇幅很小,總則的內容集中圍繞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展開,就數據電文的概念、法律效力、發送與接收及其歸屬等問題作了基本規定。
通過這些規定,示範法確立了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則,這些原則組成了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成為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內容,並不斷得到各國的補充與完善。這些原則是:數據電文在一定條件下滿足「書面形式」要求的原則,電子簽章在一定條件下與傳統的簽字蓋章等同原則,數據電文在一定條件下符合法律上對「原件」的要求的原則,不得僅僅因為文件是數據電文的原因否認其證據力的原則,以數據電文形式存在的要約、承諾和合同有效原則。示範法的目的就是要通過這些原則的確立,促成和便利電子商務的應用,給基於計算機信息的應用者提供基於紙面文件的應用者同等的法律待遇,這對電子商務是必不可少的。正是在示範法的基礎上,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才得以大力推進,並且較好地保持了法制的統一和兼容性。所以,以這個角度看,我們不妨把示範法比喻為國際電子商務立法中的標准。
對於示範法立法時所依據的一般原則,可以概括為:A、在各國之間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B、使以新信息技術方式締結的交易有效;C、促進鼓勵使用新信息技術;D、促進法律的統一;E、支撐商業慣例。
對於示範法結構上的主要特點,可以概括為:A、開放式系統。即在結構上保持開放式的體系結構;為將來不斷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保留必要的介面,使法律處於易於修改、更新的狀態。這種開放式的體系結構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立法做作了很出巨大貢獻的一項創舉,它是由電子商務的動態性、復雜性及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多樣性決定的。即一方面由於電子商務發展很快,必須在較短的周期內對法律做出必要的調整和修改,這一需求在電子商務立法的結構設計上應有所考慮;而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涉及面非常廣,很難在一部法律中將其窮盡地包容,並且短期內也不可能都找到成熟的解決方案,但同時立法的迫切性又很強,所以採取這樣的開放式結構,成熟一部分規范一部分,既使虛擬世界及時有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又保證了法律具備「與時俱進」的能力。比如,在示範法中,其分則部分只有第一章,這與總則部分的三章形成了鮮明的反差,而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要為今後的增加和修改留有餘地。示範法的這種做法對於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都有著很好的借鑒意義,尤其在採取立以電子簽章為主的電子商務基本法的情況下。B、網路狀體系。即以規范數據電文的示範法為核心,使其與在這之前出台的《電子資金傳輸法》和在這之後出台的《電子簽章統一規則》形成有機的整體,組成一個針對電子商務的網狀的法律體系,從不同的層面和角度規范並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對於示範法在立法技術上的特色,可以集中概括為功能等同的方法。所謂功能等同的方法,是一種將數據電文的效力與紙面形式的功能進行類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擺脫傳統書面這一單一媒介條件下產生的束縛,為電子商務創造一個富於彈性的、開放的規范體系,以利於多媒體、多元化技術方案的應用。具體做法是將傳統的書面規范體系分層剖析,以中抽象出功能標准,再從電子商務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相應效果的手段,以確定其效力。在功能等同法採用之前,人們為解決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效力等同的問題,更多的採用了擴大原「書面文件」概念的外延的做法,簡單地把電子文件列為書面文件的一種以解決相關一系列問題。比如《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17條,《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第13條就是如此。但人們很快發現這種做法會有很多問題,因為電子文件與電子簽名不象書面文件和手寫簽名一樣,形式是單一固定的,同樣是電子文件和電子簽名,因採取的技術方案不同,在表現形式上、穩定性、可靠性、真確性上可能會有較大的不同,也就導致了其法律效力也不應該在同一水平上。而功能等同法則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它的基本模式有三個,第一,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電子文件和電子簽名才具有與書面文件、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名以其穩定性、可靠性、真確性為標准對應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達到相應要求的電子文件和電子簽名即可具備與書面文件、簽名等同的法律效力,而不管具體的技術解決方案是什麼。功能等同原則已逐漸成為各國電子商務立法中消除法律上因虛擬環境產生的不公平待遇的最重要的法律方法。
由於有示範法做基礎,2000年的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簽名統一規則》所要解決的問題就少多了,該統一規則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強調要無差別地對待簽名技術;二是設定了一些判斷電子簽名是否可靠的條件;三是具體規范了電子認證中服務提供者和簽名者的一些行為。通過這幾個方面的進一步規定,在「功能等同」原則的基礎上,又從對使用電子簽名進行規范的角度做了一定的完善。比如:該統一規則規定:「下面情況下的電子簽名視為可靠的:在使用電子簽名的情況下,簽署電子簽名的方式只與簽名人相關,而非他人;在簽名的時候,簽署電子簽名的方式處於簽名人而非他人的控制之下;……」,這樣,就使得對電子簽名的規定更加完善、科學。這樣的做法可以說是總結了示範法出台後5年來實踐經驗的結果,應該得到今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借鑒。
『陸』 迄今為止世界上第一個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什麼
聯合國貿發會在1996年6月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這是迄今為止世界上第一部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
『柒』 電子商務的國內外法律環境有哪些
電子商務指的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版種商貿活動。 電子權商務可以通過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來完成。現在人們所探討的電子商務主要是以EDI(電子數據交換)和INTERNET來完成的。尤其是隨著INTERNET技術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電子商務中心是真正的發展將是建立在INTERNET技術上的。
『捌』 外國電子商務法有哪些
非常多了,比較重要的有美國,新加坡,日本,韓國,分別關於稅收,安全認證等,你可以在網路里查一下,這里貼起來也太長了
『玖』 [緊急]聯合國在電子商務發展當中公布的最重要的法律是什麼
《電子簽名法》與我國電子商務發展
摘要: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也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所進行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電子簽名運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將簽名人信息轉化為加密狀態,並在需要時進行解密還原。電子文件在經過電子簽名後,就可以用來識別簽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內容是否是簽名人所認可的原本內容。
1996年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第29屆年會通過的《電子商業示範法》是迄今為止世界上第一部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目前只起「示範」作用,不具有強制性,但向各國立法者提供了一套國際公認的規則,創造了一種比較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