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內外學者對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研究的成果
信用體系的建設是一項極其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由政府、行業、企業、消費者以及傳媒各方通力合作,以道德為支撐,以法律為保障,採用科學的組織管理體系和先進的技術手段來實現。在電子商務的參與者中呼喚誠信,樹立誠信觀念、規則意識,使電子商務的參與者意識到,誠信是立身處世之本,是電子商務交易的基本要求,同時誠信、信用是一種財富,是一種不可替代的競爭力。培養全社會的信用意識,要從培養人們的信用消費習慣入手,讓更多網民接受電子信用支付手段,積累良好的信用記錄,為日後的信用消費提供便利。參與電子交易的各企業,要逐漸形成自律性的行業規范和商業准則。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將極大地推進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的進程。
我國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現狀及問題對策研究
在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因素當中,誠信問題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由於電子商務面對的是一個虛擬的平台和交易對象,所以更加容易產生誠信問題。虛假交易、假冒行為、合同詐騙、網上拍賣哄抬標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屢屢發生,這些現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快速、健康的發展。
西方發達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很快,尤其美國的電子商務交易總額大約佔到全球的一半,其在誠信體系方面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一、我國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現狀
從90年代末期到現在短短的幾年時間里,我國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已經有了較大的進步。主要形成了下面一些層面的信用體系:
1.電子商務企業構建的第三方擔保制度。
電子商務信用一般有網路身份證、信用評級、網路信用擔保、第三方擔保幾種形式[1],而第三方擔保則是我國電子商務企業採用最多的一種形式。一些著名的電子商務網站紛紛建立了第三方擔保制度,如易趣的「安付通」、淘寶網的「支付寶」、e拍網的「一拍通」等等。如表1:
支付工具安付通、貝寶支付寶一拍通
網站易趣淘寶網、阿里巴巴中國站 e拍網
第三方構成易趣聯、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銀聯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淘寶網、中國工商銀行、招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等 Sinopost公司
總的來講,他們的原理是基本一樣的:由網站本身和商業銀行或企業組成獨立的第三方;參加交易的買賣雙方通過第三方完成交易。同時,對於嚴格按流程操作後由於其他各種原因造成經濟損失的,各電子商務企業也推出了相應的賠償制度,如易趣網的「安付通保障基金」、淘寶網的「全額陪付制度」等以配合其信用制度。
2.電子商務企業的信用評級制度。
其實,無論是易趣、淘寶網、e拍網還是其他電子商務網站,它們的信用評級體系都大體一致的。
從上可以看出,參加評級的主體是參與交易的雙方根據交易情況對本次交易方選擇好、中、差評。這個評價將永久記入對方的信用記錄裡面。如淘寶網的會員等級可由15個級別構成。當然,針對一些特殊情況,相應地制定了其他規則予以補充。
同時,各個網站還推出了論壇,使大家參與討論、交流經驗來杜絕詐騙。
3.電子商務企業內部的調解機制和企業誠信聯盟的建立
各大電子商務交易網站都有類似於仲裁機構的協調機制,企業內部也設置了法律部門,交易雙方發生糾紛後首先進行協調,協調不成再訴之法律。
企業誠信聯盟是由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創立的,其宗旨在於通過建立權威、公正的第三方資信評估平台,加強我國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建設[2]。其發起單位有易趣、一拍、盛大、新浪、卓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電子商務法律、《電子商務世界》等21家電子商務企業、雜志、和銀行。其主要職責是藉助行業協會的權威性,建立並實施電子商務信用監督、失信懲戒制度;制訂電子商務行業誠信評價標准體系,建立對企業電子商務評級制度;制訂電子商務行業規范,監督電子商務誠信經營[3]。
二、我國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主要問題
美國的電子商務誠信體系是很先進的,除了完善的信用法律以外,它還有專門的信用中介機構來保證電子商務企業及個人消費者的信用[4]。比如美國最大的全球性徵信機構鄧白氏集團公司主要業務就是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對個人的信用評級則是由全聯和益百利等機構負責的。
另外,美國的信用卡制度也為電子商務的開展創造了良好的信用保障。由於每個人都有相應的信用卡,其中記錄了持卡人的社會保障號,而電子商務交易通過信用卡來結算,所有的交易都會被信用局記錄。所以幾乎沒有敢利用信用卡在網上進行詐騙。
同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信用體系主要存在的問題如下:
1.信用體系建設起步晚
美國的信用評級是已經發展到非常完善的階段,而我國是2002年才啟動上海咨詢有限公司運營的個人信用聯合徵信服務系統,在北京建立「信用北京」工程等信用項目。[5]2003年,部分行業才開始建立本行業的信用評級體系。而各個電子商務網站自身的誠信體系建設也不過是近兩三年的事情。所以這些信用體系建設雖然已經起步,但遠未完善。
2.信用體系覆蓋面窄
從電子商務企業數量來看,是國內的一些知名的電子商務企業率先建設了第三方擔保、評級制度,加入了網路誠信聯盟,而還有很多的中小企業還沒有在這些方面有所突破。而美國的信用評級則是覆蓋了所有企業的。
從電子商務企業的類型來看,更多的是C2C型、B2B型企業建立了信用體系,可以看到這類網站相對容易從交易雙方中脫離出來,作為第三方進行監督和保障。而B2C型企業,更多地被牽涉到交易中去,不可能充當交易者和監督者的雙重身份。
從個人消費者來看,電子商務企業的評級制度只是針對在其自身的網站上參與交易的顧客,基本上是各自為營,因此缺乏普遍的約束力。而美國的個人信用評級和信用卡則是針對所有個人,適用於任何網站的。
3.第三方機構缺乏權威性
可以看到,我國電子商務企業的第三方機構主要是由網站本身和一些銀行、企業構成或者乾脆由第三方企業充當。比如淘寶網的支付寶平台雖然擁有很高的信譽度,但究其實質仍然是阿里巴巴旗下的公司,從理論上講誠信風險依然是存在的。在第三方擔保制度里,充當第三方機構的必須是由有著絕對權威的銀行或政府部門組成,而有著利益關系的企業自身應該退出。
4.企業內部協調體系和企業誠信聯盟缺乏強制力
企業內部協調機制不具備法律效力。協調中獲勝的關鍵在於保留諸如聊天記錄這樣的電子證據,而目前我國的法律對這類證據並不認可,所以一旦調解不成,在法律上也很難界定。
盡管誠信聯盟受到多數企業和廣大個人消費者的信賴和認可,並且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但其職能大多是對電子商務糾紛的進行協調處理,缺乏行政效力和法律效力,這樣可能使一些問題難以解決。
三、我國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對策
首先是信用評級制度和信用法律方面的進一步完善。由於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處在起步階段,遠遠沒有建立起美國那樣的針對企業和個人完備的信用記錄,這就給一些不良分子的不軌行為提供了空間。比如在某一個網站實施了欺詐,受到差評,換一個網站同樣可以繼續進行。而對於虛假交易、假冒行為、合同詐騙、網上拍賣哄抬標的等行為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處罰款項。所以,只有當信用評級制度和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真正完善起來後,電子商務的誠信問題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這需要政府、行業、企業長期的共同努力。
其次,增加第三方的權威性。對於已經實施了第三方擔保制度的電子商務企業,應該實現第三方機構由銀行單獨承擔的機制;而對於尚未實施第三方擔保制度的企業,要盡快建立這樣的信用機制;B2C型的電子商務企業,企業本身不能參與誠信的監督管理,更有需要與銀行進行合作,由銀行單獨承擔起第三方的職責。
再次,實現電子商務企業共享的信用評級體系。由於建成全社會的信用評級體系還有待時日,比較現實的做法是通過誠信聯盟這樣的具有行業協會角色的機構出面,將分散於各個電子商務企業的各自為營的信用記錄進行數據合並。實現上網交易的企業和個人主體最終擁有一個在網上普遍適用的永久性的信用卡號,所有的網上交易都將被記錄在這張卡中,成為主體信用等級的明確標識。
⑵ 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的正文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
商改發〔2007〕4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現就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和互聯網的普及,我國電子商務持續快速發展,在繁榮國內市場、擴大居民消費、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整體應用水平比較低,交易環境有待改善,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知度和認可度有待提高,電子商務信息披露、資金支付和商品交付等行為還有待規范。因此,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引導交易參與方規范各類市場行為,是防範市場風險、化解交易矛盾、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二、規范電子商務信息傳播行為,優化網路交易環境
規范網路交易各方的信息發布和傳遞行為,提高各類商務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和便捷性。
(一)規范電子商務信息發布內容。提倡在線交易的真實身份,引導交易各方如實發布商品及服務信息,保存交易記錄信息,並對難以確認和不可預測的風險信息予以聲明。防範和制止交易各方在線發布危險化學品、槍支、毒品等違禁品以及色情等非法服務的交易信息。
(二)規范電子商務信息傳播方式。引導企業合法地運用網路伺服器平台、電子郵件、網路廣告、搜索引擎推廣等方式發布和傳遞商務信息。防範和制止惡意鏈接、干擾性郵件、隱性網路廣告等不當宣傳方式。
(三)維護交易信息安全。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健全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採取有效的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企業信息保密措施和用戶信息安全措施,防範和制止利用互聯網盜取商業秘密和提供用戶信息給第三方以牟取利益的行為。
(四)保障信息的有效傳播。鼓勵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形式便捷、更新迅速的信息服務,防範和制止阻礙消費者查詢商品信息和自由選擇商品的行為,保障商家和客戶之間信息交流的及時順暢。
(五)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的欺詐行為。協同有關部門打擊電子商務活動中存在的虛假宣傳、質量欺詐等行為。藉助各類渠道、資源和力量,防範和制止利用網路發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保障商品(服務)的質量、性能、規格、價格等交易信息的真實准確。
三、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促進網路市場和諧有序
提倡合法規范、公平公正的網上營銷、電子簽約和售後服務等行為,防範和化解電子商務中的各類交易糾紛。
(一)規范用戶注冊和會員發展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以合法、公開、透明的方式吸引用戶注冊、發展會員,防範和制止以收取高額費用或購買商品為前提條件的發展會員行為,杜絕以互聯網為隱蔽手段的傳銷行為。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以實名注冊為條件提供網上店鋪開設服務,建立交易安全保障與備份制度,發現並及時警示交易風險。
(二)規范各類網上促銷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在開展網上促銷活動時將促銷方式、規則、期限、商品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促銷內容在網站上公開發布。防範和制止在網上折價促銷、網上贈品促銷、積分促銷、網上點擊抽獎、網上聯合促銷等活動中出現的虛構原價、實物不符、拖延發放贈品和幕後操作等現象。
(三)規范電子簽約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制定合法公正的用戶協議,確定與用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並保證用戶在接受協議前能夠便利完整地閱知其內容。防範和制止以欺詐、惡意串通等不法手段促成協議簽訂的行為。提倡企業在修改用戶協議時,提前以有效方式通知用戶,並註明修改原因和變動內容。
(四)規范網上拍賣經營行為。規范網上拍賣方以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方的經營行為,引導經營者遵守《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准確、清晰、完整地表述拍賣標的,制定公平合理的網上拍賣規則條款。
(五)規范電子商務售後服務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健全、公開發布並嚴格執行售後服務和換貨退貨制度。防範和制止企業逃避售後責任、拖延換貨和拒不受理退貨的行為,維護網上購物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規范電子支付行為,保障資金流動安全
提倡合法規范、穩妥安全的電子支付,防範電子商務的資金結算和流轉風險。
(一)規范交易方之間的電子支付行為。增強交易參與方的支付安全意識,規范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等電子支付行為。引導企業採取有效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保障支付密碼和財務數據安全,形成可靠、便捷的在線資金結算體系,降低結算成本和支付費用,提高資金周轉效率。
(二)規范第三方電子支付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倡導合法運營,防範電子支付交易服務風險。引導電子支付行業規范運營管理,建立商家信用記錄、交易數據保存、內部信息加密和業務流程監管制度,採取有效的爭議和差錯處理方式,形成支付安全的技術和體制保障。引導第三方電子支付服務機構提高行業信譽,謹慎穩健運營,防止盲目擴張和無序競爭,確保用戶資金安全。
(三)防範電子支付金融風險。規范電子支付非銀行金融服務,防範網上非法金融交易活動。加強對沉澱資金的流動性管理,防範和制止以電子支付為手段的惡意佔壓資金、非法套現和轉移資金以及非法融資行為。協同金融、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研究電子支付中虛擬貨幣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統一市場問題,規范虛擬貨幣的流通秩序。
五、規范電子商務商品配送行為,健全物流支撐體系
規范和改善電子商務企業的商品配送行為,提高物流服務的准確性和及時性。
(一)規范商品配送行為。提倡電子商務企業通過網站信息查詢、郵件提醒、電話通知等有效方式,實時通告配送信息,明確交貨方式和時間。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嚴格遵守商品訂單和交易協議,防範和制止配送延誤、實物不符、額外收取運費等行為。提倡電子商務企業在因不可預知和控制的情況影響商品送達時,及時主動與購買方協商補救方式,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二)提高商品配送能力。建立和完善適應電子商務需要的物流配送體系,促進物流配送信息系統與電子商務的結合,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優勢,挖掘社會儲運資源潛力,提高物流信息採集、分析、整合、調度的效率和物流運輸的實載率。引導與鼓勵企業開展第三方物流服務平台建設,逐步建立面向網上商戶的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流配送機構,形成覆蓋各行業的物流配送網路體系,提高響應能力和配送效率。
六、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保障措施
(一)面向社會公眾加強宣傳引導。積極利用各種渠道,充分發揮主流媒體的輿論宣傳導向作用,形成有效的電子商務宣傳引導機制。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宣傳普及活動,進一步提高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知水平,增強參與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對電子商務領域出現的不法企業和行為,依法及時予以取締和曝光。
(二)推動電子商務法律和政策體系建設。針對信息技術手段與傳統流通方式相結合的新形勢、新特點、新問題,推動《電子簽名法》、《合同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等政策措施在電子商務領域的貫徹落實,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
(三)建立健全電子商務標准體系。組織和支持行業協會、企業、科研機構研究制訂各類電子商務技術標准、經營管理和服務規范,建立健全電子商務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體系。引導企業增強標准化意識,積極進行電子商務技術和管理的標准化建設。
(四)加快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群眾監督相結合,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信用體系。鼓勵企業和行業協會積極參與,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將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信用信息納入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商務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實現信用數據的動態採集、處理和交換,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個人信用監督約束機制。
七、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組織保障體系和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落實目標任務。緊密結合地方和行業實際,研究制定促進本地區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制訂電子商務統計分析標准,建立電子商務應用績效調研機制和重點企業聯系機制,加強對電子商務企業的促進扶持和規范引導,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發揮骨幹企業的示範引導作用。推動電子商務骨幹企業的發展,帶動整個行業的規范發展。開展電子商務規范化水平的測評工作,針對具有顯著代表性的骨幹企業,研究整理成熟運作模式和優秀解決方案,交流推廣發展電子商務的好經驗、好做法。
(三)推進中小電子商務企業規范發展。提高中小電子商務企業規范發展意識,鼓勵企業之間公平競爭,促進中小電子商務企業提高管理水平、規范市場行為。鼓勵中小電子商務企業發展社區便民服務,提高社區商業服務網路化和信息化水平。
(四)重視和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充分發揮電子商務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做好信息服務和政策引導,幫助電子商務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五)加強電子商務人才培養。加強與有關院校和科研機構的合作,促進電子商務理論研究,搞好學科體系建設。鼓勵企業培養適應電子商務研究開發、應用推廣需要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積極開展電子商務國內培訓和國際交流,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建立健全專業化電子商務管理人才隊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⑶ 我國電子商務信用信息服務與管理體系是什麼
我國電子商務信用信息服務與管理主要是為電子商務交易的參與主體提供信用信息服務和信用管理。包括:1個機構、2個機制、3個體系。
1、1個機構:電子商務企業聘請一個獨立、權威的第三方信用評價、認證和管理機構,與企業內部的信用管理機構或相關部門建立無縫連接關系。
2、2個機制:對電子商務平台及其關聯企業的信用進行全程跟蹤管理,即建立電子商務信用監測評價機制、小芬糾紛先行賠付機制。
3、3個體系:電子商務平台有3個組成體系,即網店/安全/IDC技術體系、在線支付體系、物流配送體系。
(3)電子商務信用賣方交易信用信息披露規范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信用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平台如實展示產品或管理產品的如實展示;
2、平台或賣方對產品質量、物流配送或退換貨的承諾;
3、服務方向平台或賣方的時限及服務質量的承諾;
4、買方對產品的如實確認。
⑷ 電子商務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規文件有哪些
電子商務信用方面的法律,是調整以電訊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回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答范體系。電子商務法是一個非常龐雜的法律體系,涉及許多領域,既包括傳統的民法領域,又有新的領域如電子簽字法、電子認證法等,這些法律規范總體上屬於商法的范疇。
⑸ 如何建設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
1、中國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現狀
當前全球電子商務發展正處於飛速發展時期,中國亦是如此。網路技術對經濟活動帶來的深刻影響已經不可逆轉,電子商務以自身獨特的魅力正在逐步改變著傳統的交易方式。問題在於即使技術上電子商務能夠贏利,為什麼實際交易中能夠實現盈利的電子商務網站卻少之又少?究竟是什麼原因阻礙了電子商務的交易,影響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路障有哪些?我們認為,經濟活動中的低信任度無疑是困擾當前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路障,與傳統商務的信用問題相比,電子商務信用問題尤為突出。在電子商務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中,電子商務交易的信用危機也悄然襲來,虛假交易、假冒行為、合同詐騙、網上拍賣哄抬標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屢屢發生,這些現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快速、健康的發展。
假交易、合同詐騙、網上拍賣哄抬標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屢屢發生,由此引發了我國電子商務,特別是B2C發展的信用危機。許多網上購物者抱怨說不能按時收到所購商品,即使收到也是質量次等的、仿冒的、過期的甚至根本就不是自己原本想要購買的商品,卻也無可奈何。假「工商銀行」事件更是猶如當頭棒喝,令人霧里看花,真假難辨。
據《中國電子商務誠信狀況調查》顯示,有23.5%的企業和26.34%的個人認為電子商務最讓人擔心的是誠信問題,具體表現在產品質量、售後服務及廠商信用得不到保障,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以及網上提供的信息不可靠等。信用問題一直是困擾網路用戶進行網上交易的最大問題。由此可見,信用危機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中最大的瓶頸,要使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地發展,必須加快誠信方面的建設。
2、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信用問題的來源
信用問題是人類社會長期存在的一個問題,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良好的信用狀況是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講求誠信的國家,講求誠信已成為人們的共識。但是,在商品經濟的時代,中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出現了嚴重的缺失。信用機制的嚴重缺位,導致當前各類信用問題極為突出。毒米事件、毒油事件、殺熟現象屢屢發生,社會誠信幾乎降到了歷史最低點。這其中既有人們道德品質缺失的原因,也有社會信用體系缺乏,法制建設落後的原因。
相對於傳統經濟社會的信用缺失,基於互聯網虛擬技術的電子商務信用問題則更為嚴重。互聯網的出現,導致時間和空間分離程度大大加劇,匿名性、虛擬社會大量出現,由此加速了從「熟人社會」轉變到「陌生人社會」的進程,在此過程中,出現了很多獨特的網路信用問題。互聯網對信息不對稱性最大的影響是,網路交易的虛擬平台使交易雙方無法直接見面,這種空間上的分離使得虛假身份很難識別,網路欺詐、欺騙行為很容易滋生。而最常見的就是由賣方製造虛假身份欺騙處於信息不對稱劣勢的買方。在中國,互聯網的開放性加上傳統立法方面的滯後性,使得這方面的問題更加突出。網下的虛假身份迫使中國的銀行不得不推行實名制,至於網上的虛假身份和虛假信息,目前則沒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機制來加以約束。
3、電子商務信用與傳統交易方式信用的區別
以互聯網為媒介的交易手段是電子商務的最基本特徵。在此之前,面對面的交易方式一直在傳統商務中占絕對的主導地位,也是人們最習以為常的交易方式。所以,電子商務的出現首先是對消費習慣、乃至生活習慣的一個挑戰。
網路上的信用程度由以下幾個因素決定:1、交易者最初進行電子商務時所獲取的交易信用經驗;2、針對所有參與者而界定的清晰、明確的交易角色與交易流程;3、參與者對電子商務切合實際的預期。
以互聯網為媒介的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主要區別有兩點:第一,商品識別上的差異。電子商務中在決定購買某一商品時,買家所能獲取的商品信息只能來自網上的文字描述和照片,而無法親眼查看和親手觸摸,使得買方很容易懷疑他拿到手的商品會不會不是他看到的,或他真正想要的那種商品,因而對電子商務交易產生不信任心理。除非那些可以高度標准化的商品,例如書和唱片,才可能超越商品識別的差異,成為網上的暢銷品;第二,支付手段上的差異。電子交易不可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定存在一個時間差。如果先付錢後交貨的話,買方就有可能不信任賣方;如果先交貨後付錢的話,賣方就有可能不信任買方。這種情形在電子商務出現以前也存在,但區別在於,由於互聯網的開放性,電子商務中買方和賣方幾乎都是從不見面的、甚至匿名的人,而不象在傳統交易關系中通過面對面的接觸,買方和賣方可能建立起長期的合作夥伴關系,信任度也容易提高。這樣就給電子商務信用提出了一個很大的問題。
三、現階段中國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的成功案例
本文認為,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信用狀況非常復雜,很難一概而論。不同的交易模式(比如B2C、B2B、C2C)、不同的行業特性、不同的網下信用特徵,會反映出不同的電子商務信用問題。我們以B2B的傑出代表——阿里巴巴為例,來探討一下B2B企業如何應對網上交易的信用問題。
阿里巴巴是目前國內最有影響力的B2B網站之一,我們著重分析一下它是如何解決B2B的信用認證問題。阿里巴巴在其國際站上早就開始試行「誠信通」服務,並於2002年3月10日起正式在阿里巴巴中國網站全面推行「誠信通」會員服務。誠信通的原理是為每個使用該項服務的企業建立網上信用檔案,內容包括A&V認證(Authentication & Verification)、證書與榮譽、業務夥伴推薦、反饋中心、阿里活動記錄五項。其中,A&V認證由阿里巴巴的合作夥伴、著名的資信機構鄧百氏、澳美資訊、華夏信用等進行實地考查得出;業務夥伴推薦列出曾與該會員合作的企業及其聯系方式,供其它企業參考;反饋中心記錄貿易夥伴的客觀評價;阿里活動記錄忠實地記載會員在阿里巴巴的所有行為。
誠信通檔案是進入阿里巴巴互動互信貿易社區的通行證。只有經過第三方資格認證的誠信通會員才能獲得通行證,進入阿里巴巴誠信通貿易社區。通過網上信用活檔案服務--誠信通服務,以大大低於傳統方式的成本展示您的信用和企業形象,贏得信任;同時,對等地查閱其他誠信通會員的檔案,方便快捷了解他人信用,幫客戶大幅度縮減網路商務夥伴篩選時大量的詢問、調查和探知工作帶來的時間、人力、財力成本,迅速選擇真實可信的貿易夥伴進入實質業務洽談。
誠信通不是單單展示信用。它將建立信用與展示產品緊密結合,在建立的過程中獲得展示,在展示的過程中積累信用,二者相輔相成,為企業的網上貿易提供鮮活的、真實、持續、高價值的參考。同時,作為誠信通會員,您才有權查看供應商的誠信通檔案,從第三方認證信息、資信參考人、會員評價、阿里活動記錄公司的證書與榮譽多角度、多方面的了解對方,幫助您以低成本進行第一步的篩選,快速進入實質交易。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誠信通」的最大特點是把網下認證同網上信用評價兩種手段結合了起來。阿里巴巴通過尋求與資深信用服務公司如鄧百氏、澳美資訊、華夏信用等合作,對它的用戶企業進行認證,並向用戶收取服務費。阿里巴巴比較聰明的一點是,把建立信用與展示產品等增值服務結合起來,讓會員不再把建立自己的信用看成一種負擔,而是一種有價的資本,因此「誠信通」推出以後並沒有象媒體所擔心的跑掉大量用戶,反而有很多大用戶選擇了這項服務。這種信息的便利性、關聯性、有償性通過互聯網得到了很好的體現,使得電子商務信用環境比傳統商務信用環境得到了改善。
四、我國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構建
阿里巴巴的成功案例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信用體系搭建設想,即在現階段中國法制建設欠缺、社會誠信水平低下的情況下,通過電子商務技術以及認證手段的創新,仍然能夠在一點程度上解決電子商務信用體系落後的問題。
由此,我們得出了以下延伸思考:首先,建立健全網路銷售商的認證力度。認證中心是一個負責發放和管理數字證書的權威機構,它是對交易雙方進行身份認證的機構。通過認證中心的認證,可以確保交易活動的安全性,以及經銷商身份的合法性。讓那些無銷售資格的經銷商不能進行網路銷售,確保客戶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建立類似於誠信通的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評價體系,通過對網上客戶進行信用評級,與第三方信用機構合作,共同對網上交易主體進行監督。其次,經銷商應提高所售產品以及自身的透明度。經銷商在網站上銷售商品時,應盡量提高所售商品的透明度以及對自身的介紹,這主要是針對電子商務活動的特殊性而言的。由於顧客對自己所要購買的商品沒有直接的認識,只能通過網站的商品圖片和商品描述來感覺。針對這種特性,就需要經銷商在介紹商品的時候盡量細致貼切地描述商品的特徵,讓顧客最大限度的了解自己所要購買的商品。另外,經銷商還應當把企業的經營范圍等一系列特徵描述清晰,給客戶以信任感。商家應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原則,努力提高自己的誠信指數。
但是從長遠考慮,解決電子商務中的誠信危機要從建立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入手。信用體系的建設是一項極其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由政府、行業、企業、消費者以及傳媒各方通力合作,以法律為保障,採用科學的組織管理體系和先進的技術手段來實現。我認為,可以從一下方面來考慮:
1、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務活動模式,它的每一次交易活動都要涉及到多方參與者,包括參與交易的雙方、電子商務網站、第三方物流公司、銀行、稅務部門、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機構,每個參與者都要承擔一定的信用責任。他們需要在一個完善的誠信環境下進行交易。因此,我認為國家應該盡快出台《信用信息公開法》、《隱私權法》、《消費信用保護法》等信用法律規范;同時建立相關信用管理機構:如行業誠信管理、信用中介機構管理、企業信用管理和消費信用管理等。尤為重要的是,在法律執行過程中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法人和自然人予以懲罰,加大失信行為的成本。
2、加強電子商務行業自律
電子商務行業的信用問題多發生在電子商務交易的主題即企業身上,因此,應該從行業自律入手,大力發展以行業協會為主體和會員單位為基礎的自律維權行業信用體系。同時,建立以企業風險管理為基礎、以信用中介為主體和市場運行為基礎的社會商務信用體系。加強電子商務行業自律,促進誠信經營遵守行業公約,恪守職業道德形成有效的誠信風險防控機制。
3、加強電子商務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必須依靠高科技手段,不斷加強網上安全認證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如數據挖掘技術的開發、信息安全技術的開發、信用系統數據平台建設。另外製訂政府信用相關數據和信息的採集、交換和存儲標准、電子簽名、CA認證等服務體系,為信用信息資源的整合和共享創造條件。特別要大力扶持社會化、專業化第三方信用中介機構。發達的第三方服務體系可以為中小企業電子商務系統的實際應用提供穩定和強有力的支持,使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根據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研究,我認為,一個理想的信用體系應該是一座大廈,最上層是政府,負責信用立法與執法;第二層是行業協會,負責准入、評定、制訂游戲規則;第三層是中介機構,負責信用服務;第四層是企業與消費者。只有將這四層體系有機結合起來,構築一個完整的、行之有效的電子商務信用體系,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電子商務信用缺失的問題。
⑹ 電子商務誠信體系構建的思考
任何信用體系,法律法規都只防君子,不防小人.
⑺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的全文
前 言
本規范的全部技術內容為推薦性。
本規范的制定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00年第292號)、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的規定,並總結電子商務實際運作經驗制定的。
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
引 言
電子商務服務業是以信息技術應用和經濟發展需求為基礎,對社會全局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引領帶動作用的新興產業。中國電子商務正處在高速發展時期。加強電子商務標准化建設,對於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在電子商務服務業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不僅溝通了買賣雙方的網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開辟了電子商務服務業的一個新的領域。加強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服務規范,對於維護電子商務交易秩序,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為規范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經營活動,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保障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制定本規范。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和經營活動的行為規范,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務部負責對本規范的解釋。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規范起草過程中參考了下述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00年第292號)
(2)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
(4)國家標准《電子商務模式規范》(SB/T10518-2009);
(5)國家標准《網路交易服務規范》(SB/T10519-2009);
(6)國家標准《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GB/T18769—2003);
(7)國家標准《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台服務及其等級劃分規范 B2BB2C電子商務服務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 號)。
相對於上述文件,本規范突出表現出兩方面的特點:
(1)規制的重點不同。本規范專注於對主體的管理,規制交易主體之間的關系,並從法律角度提出規范的條款。
(2)寫作的方法不同。本規范沒有對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為進行詳細的規定,這主要是因為現有文件已經對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作了詳細的、靜態的規定。本規范主要關注現有文件和標准沒有顧及的交易主體之間關系的調整,並把這種調整看作一種動態的、系統的活動。
3.術語和定義
3.1電子商務
本規范所指的電子商務,系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路(包括互聯網、移動網路和其他信息網路)所進行的各類商業活動,包括貨物交易、服務交易和知識產權交易。
3.2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以下簡稱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關服務的信息網路系統總和。
3.3平台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經營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第三方交易平台運營並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4站內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內經營者(以下簡稱站內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上從事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4.基本原則
4.1 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平台經營者在制定、修改業務規則和處理爭議時應當遵守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4.2 業務隔離原則
平台經營者若同時在平台上從事站內經營業務的,應當將平台服務與站內經營業務分開,並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勵與促進原則
鼓勵依法設立和經營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勵構建有利於平台發展的技術支撐體系。
鼓勵平台經營者、行業協會和相關組織探索電子商務信用評價體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額爭議解決機制,保障交易的公平與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設立與基本行為規范
5.1 設立條件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與從事的業務和規模相適應的硬體設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運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安全環境;
(3)有與交易平台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5.2 市場准入和行政許可
平台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涉及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
5.3 平台經營者信息公示
平台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顯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以及各類經營許可證;
(2)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登記或經備案的電子驗證標識;
(3)經營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子信箱等聯系信息及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4)監管部門或消費者投訴機構的聯系方式。
(5)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設施及運行環境維護
平台經營者應當保障交易平台內各類軟硬體設施的正常運行,維護消防、衛生和安保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平台經營者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維護網上交易平台系統和輔助服務系統,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依法實時監控交易系統運行狀況,維護平台交易系統正常運行,及時處理網路安全事故。
日交易額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應當設置異地災難備份系統,建立災難恢復體系和應急預案。
5.5 數據存儲與查詢
平台經營者應當妥善保存在平台上發布的交易及服務的全部信息,採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和安全性。站內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最後一次登錄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發生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站內經營者有權在保存期限內自助查詢、下載或列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通過獨立的數據服務機構對其信息進行異地備份及提供對外查詢、下載或列印服務。
5.6 制訂和實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經營者應提供規范化的網上交易服務,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制度:
(1)用戶注冊制度;
(2)平台交易規則;
(3)信息披露與審核制度;
(4)隱私權與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5)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6)廣告發布審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與數據備份制度;
(8)爭議解決機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郵件舉報處理機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經營者應定期在本平台內組織檢查網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並根據檢查結果及時採取改善措施。
5.7 用戶協議
平台經營者的用戶協議及其修改應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應當抄送當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用戶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用戶注冊條件;
(2)交易規則;
(3)隱私及商業秘密的保護;
(4)用戶協議的修改程序;
(5)爭議解決方式;
(6)受我國法律管轄的約定及具體管轄地;
(7)有關責任條款。
平台經營者應採用技術等手段引導用戶完整閱讀用戶協議,合理提示交易風險、責任限制和責任免除條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用戶義務,排除用戶的法定權利。
5.8 交易規則
平台經營者應制定並公布交易規則。交易規則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戶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內書面通知退出。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原交易規則妥善處理用戶退出事宜。
5.9 終止經營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業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站內經營者,並與站內經營者結清財務及相關手續。
涉及行政許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終止營業的,平台經營者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確保在合理期限內繼續提供對消費者的售後服務。
5.10 平台交易情況的統計
平台經營者應當做好市場交易統計工作,填報統計報表,定期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6.平台經營者對站內經營者的管理與引導
6.1 站內經營者注冊
(1)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向平台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獲准經營的證明文件、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應當核驗站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對外是否顯示站內經營者真實名稱和姓名由平台經營者和站內經營者協商確定。
(4)平台經營者應當每年定期對實名注冊的站內經營者的注冊信息進行驗證,對無法驗證的站內經營者應予以註明。
(5)平台經營者應當加強提示,督促站內經營者履行有關法律規定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商的服務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
6.2 進場經營合同的規范指導
平台經營者在與站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時,應當依法約定雙方規范經營的有關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該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必備條款:
(1)平台經營者與站內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站內經營者必須遵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嚴格自律,維護國家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開展網上交易,不得利用網上交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3)站內經營者應當注意監督用戶發布的信息,依法刪除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防範和減少垃圾郵件。
(4)站內經營者應當建立市場交易糾紛調解處理的有關制度,並在提供服務網店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機構及聯系方式。
6.3 站內經營者行為規范
平台經營者應當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遵守以下規范,督促站內經營者建立和實行各類商品信譽制度,方便消費者監督和投訴:
(1)站內經營者應合法經營,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對涉及違法經營的可以暫停或終止其交易。
(2)對涉及違法經營或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站內經營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進行公示。
(3)站內經營者應就在停止經營或撤櫃前3個月告知平台經營者,並配合平台經營者處理好涉及消費者或第三方的事務。
(4)站內經營者應主動配合平台經營者就消費者投訴所進行的調查和協調。
6.4 對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經營者應對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進行合理謹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公布所經營產品的名稱、生產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許可的,還應公布許可證書、認證證書等信息。
(2)網頁上顯示的商品信息必須真實。對實物(有形)商品,應當從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現,不可對商品的顏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錯誤的顯示;對於存在瑕疵的商品應當給予充分的說明並通過圖片顯示。發現站內經營者發布違反法律、法規廣告的,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上交易平台服務。
(3)投訴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站內經營者有侵權行為或發布違法信息的,平台經營者應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權行為,刪除有害信息,並可依照投訴人的請求提供被投訴人注冊的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4)平台經營者應承擔合理謹慎信息審查義務,對明顯的侵權或違法信息,依法及時予以刪除,並對站內經營者予以警告。
6.5 交易秩序維護
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合理措施,保證網上交易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和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服務,維護交易秩序,建立並完善網上交易的信用評價體系和交易風險警示機制。
平台經營者應當合理提示用戶關注交易風險,在執行用戶的交易支付指令前,應當要求用戶對交易明細進行確認;從事網上支付服務的經營者,在執行支付指令前,也應當要求付款人進行確認。
鼓勵平台經營者設立冷靜期制度,允許消費者在冷靜期內無理由取消訂單。
鼓勵網路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賣家保證金」服務。保證金用於消費者的交易損失賠付。保證金的金額、使用方式應事先向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
6.6 交易錯誤
平台經營者應當調查核實個人用戶小額交易中出現操作錯誤投訴,並幫助用戶取消交易,但因具體情況無法撤銷的除外。
6.7貨物退換
平台經營者應當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商品售後服務和退換貨制度,對於違反商品售後服務和退換貨制度規定的站內經營者,平台經營者應當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可依照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
6.8 知識產權保護
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適當的工作機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對於權利人附有證據並通知具體地址的侵權頁面、文件或鏈接,平台經營者應通知被投訴人,同時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台經營者應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6.9 禁止行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時利用自有平台進行網上商品(服務)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7.平台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合理保護
未經用戶同意,平台經營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轉讓用戶名單、交易記錄等數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台經營者應督促站內交易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服務單據及相關憑證。
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平台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站內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8.平台經營者與相關服務提供者的協調
8.1 電子簽名
鼓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訂立合同。標的金額高於5萬元人民幣的網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應提示交易雙方使用電子簽名。
8.2 電子支付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採用的電子支付應當由銀行或具備合法資質的非金融支付機構提供。
8.3 廣告發布
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被投訴的廣告信息,應當依據廣告法律規定進行刪除或轉交廣告行政主管機構處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應約束站內經營者不得發布虛假的廣告信息,不得發送垃圾郵件。
對於國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務,提供搜索服務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結果展示頁面應對其名稱予以屏蔽或限制訪問。
9.監督管理
9.1 行業自律
鼓勵第三方平台經營者依照本規范進行行業自律,支持有關行業組織對平台經營者的服務進行監督和協調。
鼓勵行業協會設立消費警示制度,監督和約束有不良行為的平台經營者。
鼓勵平台經營者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規和行約,建立網上交易誠信體系,加強自律,推動網上交易的發展。
9.2 投訴管理
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組織通過在線投訴機制受理的網上交易爭議投訴,平台經營者應及時配合處理與反饋。
對於不良用戶,平台經營者可以根據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規則對站內經營者的市場准入進行限制。
9.3 政府監管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上交易服務規范的監管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對平台經營者及站內經營者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
⑻ 描述電子商務誠信的內容和如何提高誠信度
2006年3月10日,中國電子商務協會誠信評價中心在京頒布由該中心制定的《中國企業電子商務誠信基本規范》,這個應該做為參考.
做法:
要從根本上改善電子商務的誠信問題,我認為應該必須通過如下途徑進行改革:
(一)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管理體制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務活動模式,它的的每一次交易活動都要涉及到多方參與者,包括參與交易的雙方、電子商務網站、第三方物流公司、銀行、稅務部門、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機構,每個參與者都要承擔一定的信用責任。他們需要在一個完善的誠信環境下進行交易,但建設這種環境不是電子商務活動的某一參與者具有誠信意識就能解決的問題,這種誠信環境和機制需要社會各方共同長期努力才能營造出來。
構建誠信機制首先要建立一個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一個健全的社會信用制度是現代社會健康發展的可靠保證。要建立一個實實在在的誠信社會,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大建立社會信用管理體制的宣傳
西方企業信用意識較強,信用管理機制較為健全,同時擁有先進的保密技術和發達的個人資料網路,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我國經濟是由計劃經濟脫胎而來的,信用基礎較薄弱,無論是企業或個人均缺乏資信管理的意識。雖說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但時至今日,我國有相當一部分企業領導對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缺乏最起碼的了解。觀念意識不強,行動上也就難以跟上。因此,為了盡快提高電子商務交易主體的積極性,加速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建設,必須更新觀念,大力加強宣傳力度和培訓力度,加強和拓展信用披露制度和方式,增強全社會的資信觀念,力爭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企業領導觀念的現代化。
2、建立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價與監管機構
採用電子商務模式進行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務與利用其他貿易方式一樣,進行交易或涉及到交易行為的各方參與者會遇到下列風險:交易各方的資信風險、產品風險,包括產品質量是否可靠、產品品牌、產品是否假冒偽劣等問題;物權轉移中的風險,包括先付款還是貨到付款問題,產品如果委託第三方物流企業配送還涉及到物流企業的信用問題;支付風險,這里不是指網上支付過程中的支付安全性風險,而是指交易中付款方是否付款的問題;售後服務和技術支持風險,在交易完成後,售後服務和技術支持提供方能否履行其義務的問題等。
這些風險不僅僅在電子商務模式中出現,在任何一種貿易方式中都會存在。要防範這些風險,必須建立起以政府為背景跨部門的,包括銀行、工商管理、公安、稅務等部門協同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價與監管體系,實現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信用信息互聯互通。
3、建立企業和個人在電子商務活動過程中的第三方信用服務、認證機構
採用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的各方還有與採用其他交易方式相比所具有更多的風險,這些風險時常被歸納到電子商務安全問題中,但歸根結底引起這些風險的原因還在於帶來這些風險的人的失信行為。從信用的角度來分析,這些在電子商務中所特有的風險有:賣方在網站上對產品進行不實宣傳、欺詐行為的風險;買方發出惡意訂單的風險;交易一方對電子合同否認的風險;交易信息傳送風險,如信息被竊、被修改等風險;網上支付風險,如支付用戶的密碼、賬號的安全性問題等。
這些風險的存在,需要有一個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通過技術手段幫助參與電子商務交易的各方解決問題,使風險降到最低程度。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可以設立第三方商務認證中心(如CA中心),為網上交易各方交易資料的傳遞進行加密、驗證和對交易過程進行監察。電子商務認證中心還可以對網上進行交易的企業進行資格評定和認證。只有通過資格認證的企業才能獲得數字證書,這樣的企業也就獲得了對網路資源訪問的許可權,並被允許在網上開展交易活動,同時也可以得到認證中心提供的技術服務支持,從而確保客戶的交易在安全、誠信的環境下進行。
4、進一步加強政府信用建設
社會信用體系除了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外,還包括政府信用。政府信用建設的主要思路是按照"取信於民、服務社會"的要求,創新行政管理機制,建設公開、透明、高效、誠信政府,努力實現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
5、建立信用獎懲機制
建立保證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完善的誠信機制,需要有信用獎懲機製做支撐。對誠實守信行為或不誠實不守信行為的獎懲機制應包含以下方面:
(1)完備的法律法規保障。法律法規的確立和健全(金融有關立法,非金融有關立法,失信懲罰機制)是社會信用制度及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的保障。世界各徵信國家和政府對之都高度重視。且都有相應的法律和法規對電子商務進行規范和管理,在此方面我國的法律法規建設還沒有與電子商務發展的進程相適應。需要加快信用立法,包括銀行信用、非銀行信用的立法,商業信用與消費者信用行為的立法以及商業授信的立法等。
(2)建立獎懲機制。賦予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獎懲的權力。如對信譽良好的企業給予優惠政策,採取免於檢查、實行信譽年檢等措施予以獎勵,對失信企業和個人,讓其受到應有的行政或司法處罰,使他們在經濟上受到損失,並對其進行重點監管,同時將失信企業或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進行廣泛傳播,讓失信者難於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生存。
6、加強網路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信用體系中的信息安全技術是相當重要的。隨著B2B、B2C和C2C等商務交易模式的深入發展,網路信用安全已成為制約網路經濟發展的瓶頸。通過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規范,嚴格規定信息管理、發布、交換、查詢的管理許可權、審批流程、傳遞方式、密碼管理、保密規則,保證企業及個人信息的安全、可靠、有效。
電子商務的騰飛離不開健全的信用體系,而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必須不斷加強網上安全認證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如數據挖掘技術的開發、信息安全技術的開發、信用系統數據平台建設、數據倉庫的整合與數據採集(建立基於統一格式和智能化的數據倉庫系統)。以及制訂政府信用相關數據和信息的採集、交換和存儲標准、電子簽章、CA認證等服務體系。
⑼ 信用制度的建設問題
2006年3月10日,中國電子商務協會誠信評價中心在京頒布由該中心制定的《中國企業電子商務誠信基本規范》,這個應該做為參考.
做法:
要從根本上改善電子商務的誠信問題,我認為應該必須通過如下途徑進行改革:
(一)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管理體制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務活動模式,它的的每一次交易活動都要涉及到多方參與者,包括參與交易的雙方、電子商務網站、第三方物流公司、銀行、稅務部門、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機構,每個參與者都要承擔一定的信用責任。他們需要在一個完善的誠信環境下進行交易,但建設這種環境不是電子商務活動的某一參與者具有誠信意識就能解決的問題,這種誠信環境和機制需要社會各方共同長期努力才能營造出來。
構建誠信機制首先要建立一個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一個健全的社會信用制度是現代社會健康發展的可靠保證。要建立一個實實在在的誠信社會,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大建立社會信用管理體制的宣傳
西方企業信用意識較強,信用管理機制較為健全,同時擁有先進的保密技術和發達的個人資料網路,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我國經濟是由計劃經濟脫胎而來的,信用基礎較薄弱,無論是企業或個人均缺乏資信管理的意識。雖說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但時至今日,我國有相當一部分企業領導對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缺乏最起碼的了解。觀念意識不強,行動上也就難以跟上。因此,為了盡快提高電子商務交易主體的積極性,加速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建設,必須更新觀念,大力加強宣傳力度和培訓力度,加強和拓展信用披露制度和方式,增強全社會的資信觀念,力爭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企業領導觀念的現代化。
2、建立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價與監管機構
採用電子商務模式進行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務與利用其他貿易方式一樣,進行交易或涉及到交易行為的各方參與者會遇到下列風險:交易各方的資信風險、產品風險,包括產品質量是否可靠、產品品牌、產品是否假冒偽劣等問題;物權轉移中的風險,包括先付款還是貨到付款問題,產品如果委託第三方物流企業配送還涉及到物流企業的信用問題;支付風險,這里不是指網上支付過程中的支付安全性風險,而是指交易中付款方是否付款的問題;售後服務和技術支持風險,在交易完成後,售後服務和技術支持提供方能否履行其義務的問題等。
這些風險不僅僅在電子商務模式中出現,在任何一種貿易方式中都會存在。要防範這些風險,必須建立起以政府為背景跨部門的,包括銀行、工商管理、公安、稅務等部門協同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價與監管體系,實現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信用信息互聯互通。
3、建立企業和個人在電子商務活動過程中的第三方信用服務、認證機構
採用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的各方還有與採用其他交易方式相比所具有更多的風險,這些風險時常被歸納到電子商務安全問題中,但歸根結底引起這些風險的原因還在於帶來這些風險的人的失信行為。從信用的角度來分析,這些在電子商務中所特有的風險有:賣方在網站上對產品進行不實宣傳、欺詐行為的風險;買方發出惡意訂單的風險;交易一方對電子合同否認的風險;交易信息傳送風險,如信息被竊、被修改等風險;網上支付風險,如支付用戶的密碼、賬號的安全性問題等。
這些風險的存在,需要有一個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通過技術手段幫助參與電子商務交易的各方解決問題,使風險降到最低程度。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可以設立第三方商務認證中心(如CA中心),為網上交易各方交易資料的傳遞進行加密、驗證和對交易過程進行監察。電子商務認證中心還可以對網上進行交易的企業進行資格評定和認證。只有通過資格認證的企業才能獲得數字證書,這樣的企業也就獲得了對網路資源訪問的許可權,並被允許在網上開展交易活動,同時也可以得到認證中心提供的技術服務支持,從而確保客戶的交易在安全、誠信的環境下進行。
4、進一步加強政府信用建設
社會信用體系除了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外,還包括政府信用。政府信用建設的主要思路是按照"取信於民、服務社會"的要求,創新行政管理機制,建設公開、透明、高效、誠信政府,努力實現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
5、建立信用獎懲機制
建立保證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完善的誠信機制,需要有信用獎懲機製做支撐。對誠實守信行為或不誠實不守信行為的獎懲機制應包含以下方面:
(1)完備的法律法規保障。法律法規的確立和健全(金融有關立法,非金融有關立法,失信懲罰機制)是社會信用制度及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的保障。世界各徵信國家和政府對之都高度重視。且都有相應的法律和法規對電子商務進行規范和管理,在此方面我國的法律法規建設還沒有與電子商務發展的進程相適應。需要加快信用立法,包括銀行信用、非銀行信用的立法,商業信用與消費者信用行為的立法以及商業授信的立法等。
(2)建立獎懲機制。賦予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獎懲的權力。如對信譽良好的企業給予優惠政策,採取免於檢查、實行信譽年檢等措施予以獎勵,對失信企業和個人,讓其受到應有的行政或司法處罰,使他們在經濟上受到損失,並對其進行重點監管,同時將失信企業或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進行廣泛傳播,讓失信者難於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生存。
6、加強網路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信用體系中的信息安全技術是相當重要的。隨著B2B、B2C和C2C等商務交易模式的深入發展,網路信用安全已成為制約網路經濟發展的瓶頸。通過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規范,嚴格規定信息管理、發布、交換、查詢的管理許可權、審批流程、傳遞方式、密碼管理、保密規則,保證企業及個人信息的安全、可靠、有效。
電子商務的騰飛離不開健全的信用體系,而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必須不斷加強網上安全認證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如數據挖掘技術的開發、信息安全技術的開發、信用系統數據平台建設、數據倉庫的整合與數據採集(建立基於統一格式和智能化的數據倉庫系統)。以及制訂政府信用相關數據和信息的採集、交換和存儲標准、電子簽章、CA認證等服務體系。
⑽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的交易規范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的參與方要求和電子交易的業務程序。
本標准適用於現貨領域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活動,尤其是現貨批發市場開展電子交易活動,不適用於期貨交易。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2.1大宗商品Bulk Stock
可進入流通領域,但非零售環節,具有商品屬性用於工農業生產與消費使用的大批量買賣的物質商品。
註:大宗商品是本標准中從事電子交易的標的物。
2.2數據電文Data Electronic Text
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等。
2.3電子交易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網路提供的通訊手段在網上進行的交易。
2.4電子交易中心Electronic Trade Center
為交易商提供及時的開展現貨交易的電子商務平台並能夠提供配套物流服務的法人。
2.5交易商Trader
經由電子交易中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電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關規定審核批准,在電子交易中心進行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企業法人。
2.6交貨倉庫Transaction Warehouse
經電子交易中心核准、委託,負責檢驗、保管交易商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並提供相應擔保,為電子交易提供相關物流服務的第三方業務部門。
註:交貨倉庫的商品庫存及動態信息是電子交易中心庫存及交易情況的信息來源。
2.7結算銀行Balance Bank
結算銀行是由電子交易中心指定,協助電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結算、資金劃撥的銀行。
3電子交易參與方
3.1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為交易商提供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務,並制定、執行管理制度,監督其他交易參與方行為,保證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參與電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貨倉庫、結算銀行都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其資格,相互之間簽訂合同,明確相互關系與權利義務。交貨倉庫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務,按合同要求負責保管在電子交易系統平台中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為電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結算銀行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務,按合同要求負責為電子交易資金流提供監督與保障。
3.2電子交易中心
電子交易中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提供可靠、安全、開放的電子交易系統平台,並對電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維護。電子交易中心應制定章程、交易過程文件和確保過程有效運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監督交易的進行與履行,採取必要的風險控制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
3.2.1基礎設施
能夠開展電子交易的基礎設施要求如下:
a)滿足電子交易的經營場所及設施;
b)滿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務要求的指定交貨倉庫;
c)電子交易設施和通訊條件完備,滿足24小時的服務;
d)能保證電子交易過程按本標准要求運作、控制的電子交易系統;
e)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務的能力;
f)可以實時掌握交貨倉庫的貨物情況;
g)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2.2交易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交易服務如下:
a)制定並實施電子交易業務規則;
b)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管理、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結算和交貨過程;
d)具有風險防範的措施,並確保措施的實現;
e)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並有措施保證履約;
f)對交易商的信用情況進行監控與記錄,並通過公正的信用評價等級系統來提高網上交易信用度,引導規范、守信的交易作風。
3.2.3物流配套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務如下:
a)能為交易商提供及時、便利的倉儲服務、代理運輸服務;
b)指定交貨倉庫,並保證交貨倉庫的業務過程可控;
c)與交貨倉庫共同保證交易貨物的真實性,並有相應的措施保證。
3.2.4信息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信息服務如下:
a)提供電子交易、結算、交貨過程的資料,並確保資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及時提供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可公開信息;
c)有能力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行業綜合信息、市場行情及分析;
d)對交易資料的可查詢期限不低於合同經濟糾紛的追索期;
e)發布的公共信息可通過互聯網隨時獲取;
f)確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關信息不被不正當的利用;
g)有完善的系統安全、數據備份和故障恢復的手段,確保交易商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准確;
h)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過程的敏感信息進行可靠加密;
i)通過可靠有效的技術及管理方面措施,確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確識別認證,確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賴性。
3.2.5電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的電子交易體系文件應包括:
a)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b)電子交易參與方的管理;
c)電子交易各個過程、環節的管理規定;
d)本標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為確保相關交易過程有效策劃、運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電子交易中心章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目的和職能;
b)名稱、地址和營業場所;
c)注冊資本;
d)營業期限;
e)組織機構的設置、職權和議事規則;
f)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g)基本業務規則;
h)財務、內部審計制度;
i)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j)章程修改程序;
k)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3.2.5.3交易過程文件
電子交易中心對電子交易過程的管理規定應通過一系列文件載明以下基本內容:
a)電子交易的地點、時間;
b)電子交易的模式;
c)電子交易商品及交貨期限;
d)電子交易的暫停、恢復與取消程序;
e)電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電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h)交易商管理辦法;
i)交貨倉庫管理規定;
j)交貨管理制度;
k)交易結算制度;
l)電子交易風險控制制度;
m)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n)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o)倉單管理辦法;
p)電子交易的安全保證措施;
q)電子交易信用保證措施;
r)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s)需要在交易業務規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
3.2.6信息披露
電子交易中心應通過互聯網及其他易於獲取的方式發布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企業概況、服務范圍及能力、聯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狀況,以及電子交易即時行情,包括:商品品種、交貨時間、交易價格、漲跌、買賣申報數量、成交數量、訂貨量等。
3.3交易商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買賣方,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定,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的監督,配合電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選取
交易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從事與交易商品有關的現貨生產、經營、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具有良好的資信。經電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資格。轉讓或者承繼交易商資格的,應當經電子交易中心批准,並履行相關手續。
3.3.2交易要求
交易商參與電子交易應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業內交易,不得代理社會公眾投資;
b)交易商應守法、履約、公平買賣;
c)交易商應保護好自己的交易商帳號和密碼,並對因其帳號在電子交易中心使用所產生的後果全權負責;
d)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業務規則及有關規定;
e)交易商應與結算銀行簽訂相應協議書,在電子交易中心的結算銀行開戶;
f)交易商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承擔相應責任;
g)接受電子交易中心業務管理。電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職權時,可以按照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交易商進行調查,交易商應當配合;
h)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電子交易中心的相應規定。
3.3.3注銷
交易商不再繼續在電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應申請辦理資格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交易商,應對由於其帳號發生的所有行為全權負責。
3.4交貨倉庫
交貨倉庫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是電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貨倉庫負責對商品進行保管,對其外在品質進行檢驗。
電子交易中心與交貨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電子交易中心對交貨倉庫的與電子交易有關的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交貨倉庫不能參與有關商品的電子交易活動。
3.4.1選取
交貨倉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並具有良好的資信;
b)倉庫所在地的倉儲主管部門的倉儲經營許可;
c)倉庫基礎設施、管理制度符合電子交易的要求;
d)能提供電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務、信息服務;
e)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交易中心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並與之簽訂交貨倉庫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風險抵押金,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組織的監督檢查。
3.4.2基礎設施
交貨倉庫的基礎設施應滿足的條件如下:
a)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電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
b)滿足運輸和配送要求的運輸條件;
c)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
d)嚴格、完善的商品檢化驗制度、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數額;
g)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h)滿足保管、物流服務要求的倉儲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能實時、准確地反映保管物資的動態情況,與電子交易中心實時通訊;
i)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3.4.3提供的服務
交貨倉庫提供的服務如下:
a)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務;
b)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c)有代辦交貨商品運輸的能力;
d)貨物檢驗合格入庫後,按規定生成倉單;
e)交貨倉庫應當擔保倉單所代表的交貨商品的數量及外表品質等屬性;
f)配合電子交易中心開展信息發布與查詢;
g)保守與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h)按要求實時向電子交易中心傳輸相關數據並提供有關情況;
i)當所存商品的存放時間超出商(質)檢規定的有效期時,交貨倉庫應及時提醒並協助貨主委託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對所存商品進行復檢;
j) 當交易雙方對商品的質量發生爭議時,交貨倉庫應當協同交易雙方去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進行復檢;
k)根據交易合同規定的標准,對用於交貨的貨物進行驗收入庫;貨物入庫的檢驗由貨物賣方和交貨倉庫共同進行,檢驗結果須經雙方認可。
3.4.4注銷
交貨倉庫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應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書面申請,並經電子交易中心審核批准。
交貨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a)交貨商品全部出庫、經電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銷倉單;
b)結清與電子交易中心的債權債務;
c)按電子交易中心標准清退風險抵押金。
交貨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貨倉庫。
3.5結算銀行
結算銀行由電子交易中心統一認定,其主要功能是協助電子交易中心結算、劃撥資金。
電子交易中心應在各結算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結算帳戶,用於存放交易商的貨款及相關款項。
3.5.1選取
為電子交易提供服務的結算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a)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b)安全、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c)電子交易中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結算銀行與電子交易中心應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手續。
3.5.2提供的服務
結算銀行提供的服務如下:
a)開設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
b)向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c)了解並反映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的資信情況;
d)根據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交易商的資金;
e)在電子交易中心出現重大風險時,應協助電子交易中心化解風險;
f)保守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業秘密。
3.5.3注銷
結算銀行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結算銀行申請放棄結算銀行資格,應提前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結算銀行資格注銷的書面說明。
4電子交易業務程序
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通過一定的交易模式,簽訂電子交易合同,在規定時間內按合同約定履約,進行貨物、貨款交換,並按規定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應約定具體的電子交易程序同時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公告電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電子交易合同的標的物是大宗商品
4.2電子交易合同的訂立
交易商之間通過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簽訂電子交易合同,約定彼此之間的買賣行為。電子交易合同的訂貨量,不應大於同期合同標的物的社會供需總量。
4.2.1合同的內容
電子交易中心可以發布經交易商認可的示範性合同文本。合同中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a)買、賣方的名稱;
b)標的;
c)數量;
d)質量:
e)包裝方式:
f)檢驗標准和方式;
g)交貨時間;
h)價款;
i)結算方式;
j)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k)違約責任;
l)解決爭議的方法;
m)合同訂立的地點。
合同具體條款由買賣雙方簽約時約定。
4.2.2要約
交易商向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輸入的買賣委託指令即為該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發出的要約。買賣委託指令的內容要具體,應包括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
4.2.3承諾
交易商回應其他交易商發出的要約,向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輸入的賣出或買入指令即為該交易商向發出要約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諾。買賣成交時即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4.3貨款支付
貨款支付通過結算銀行完成。貨款支付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後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貨款項包括貨款和包裝款。貨款按賣出價加減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結算,包裝款、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按電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標准執行。
4.3.1貨款支付方式
交易商買進貨物時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兩種方式。貨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進度由買賣方交易商簽訂的電子交易合同約定。
4.3.2貨款支付過程
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到期以前,買方應將與其買入商品相對應的全額貨款與前期已付貨款的差額部分劃入電子交易中心的專用結算帳戶。
交貨結算時,電子交易中心將交貨貨款付給賣方,給買方開具倉單持有憑證。
4.3.3結算過程
電子交易中心對交易商存入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的貨款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交易商設立明細帳戶,電子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商當日成交數量按電子交易合同規定的標准計收交易手續費。電子交易中心與交易商之間交易業務資金的往來結算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專用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辦理。
4.3.4結算結果通知
當日交易結束後,電子交易中心對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續費、貨款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採用發放結算單據電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當日結算數據。
遇特殊情況造成電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時,電子交易中心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4.4交貨
商品交貨是按照電子交易合同約定,交易雙方對合同約定商品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的過程。交易商進行商品交貨,應按規定向電子交易中心交納交貨手續費。具體標准在電子交易中心的交貨制度中明確。
4.4.1貨物賣出
賣方交易商將其合格貨物送至交貨倉庫換取倉單並在電子交易中心注冊登記即可賣出,如果貨物尚未運至倉庫,交易商應提供有貨證明,並經電子交易中心認可。
4.4.2交貨期限
交易商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交貨期限。訂立合同後,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內自行安排交貨時間。
4.4.3交貨過程
交易商將商品送至交貨倉庫檢驗合格後換取倉單。在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交貨日之前,交易商應將倉單和增值稅發票等憑證交至電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中心在確認買賣雙方對貨物的數量、質量和相關手續無異議後,交付貨物、支付貨款。
4.5電子交易合同的轉讓
交易商一方在把電子交易合同轉讓給第三方交易商時,應徵得對方的同意,並通過電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中心合同轉讓的總量應小於同期標的物的社會流轉總量。
4.6電子交易合同的解除
通過電子交易中心訂立的電子交易合同,買賣方交易商協商一致並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後,電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4.7風險與責任
交易商入市前應與電子交易中心簽訂入市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免責條款和生效的條件。
交易商對其在電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責任時,電子交易中心有權對其採取下列保障措施:
a)終止其資格,接受並全權處理其未履約合同,相應盈虧完全由當事交易商承擔;
b)將提供的擔保手段或質押的權利憑證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c) 不足補償部分通過法律程序,繼續對該交易商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