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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微商產業聯盟電子商務

發布時間:2020-12-24 00:47:15

① 微商和電子商務的區別

1、產來品目標源不同。

電商的目標是將產品銷售給消費者,以吸引更多的客戶。

微商的目標不僅是銷售產品,還有發展下線代理商,再由下級代理商將產品賣給客戶。

2、反饋機制不同。

電商的店鋪有相應的信用評級,每一個消費者都能給反映商品相對有效的質量好壞。

微商的買家看不到真實有效的產品評價。

3、支付機制不同。

電商支付中的支付寶可以在買賣雙方中間起著調節作用,有力的保證產品的售後。

微商沒有保障,也沒有第三方,消費者購買商品危險系數高。

② 微商被納入電子商務了嗎

電子商務抄的快速發展,我們的購物方式早已發生的天翻地覆的變化,關於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在電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
也就是說,在2016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初審和2017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均未將「微商」列入。

③ 微商從什麼時候興起的

微商是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空間,藉助於社交軟體為工具,以人為中心,社交為紐帶的新商業。2019年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微商納入電商經營者范疇,消費者維權有法可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3)中國微商產業聯盟電子商務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④ 社交電商面臨的挑戰有哪些微商離社交電商有多遠呢

——原標題:2019年中國社交電商行業市場分析:2萬億市場規模,健全法律法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社交電商對規范發展和依法監管要求更加迫切

中國互聯網協會微商工作組新近發布的《2019中國社交電商行業發展報告》(簡稱《報告》)顯示,2019年中國社交電商保持高速增長,預計市場規模達20605.8億元,同比增長63.2%;2019年社交電商消費者人數已達5.12億人,成為電子商務創新的主要力量;從業人員規模預計將達4801萬人,同比增長58.3%,已覆蓋社交網路多個領域。

2014-2019年中國社交電商市場規模、從業人員規模統計及增長情況預測



數據來源:前瞻產業研究院整理

與傳統電商以「貨」為紐帶、以網路平台為經營渠道不同,社交電商以「人」為紐帶,利用互聯網社交工具,以人際關系網路為渠道進行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務。

上述《報告》認為,社交電商自2013年出現以來,經過幾年高速發展,現正進入從引流模式創新向系統化運營升級的新階段。在此階段,原有社交電商企業繼續大力洗牌整合;

一些傳統電商也迅速進入搶占市場,如淘寶打造「朋友圈網紅」,京東成立社交電商業務部;一

批新銳力量更是雄心勃勃准備大幹一場,如「未來集市」新上線並獲得360金融數億元戰略投資。可以想見,接下來社交電商市場競爭將更趨激烈,對規范發展和依法監管的要求也更加迫切。

中國社交電商發展問題凸顯

近年來,社交電商在快速發展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對行業形象和市場生態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1、山寨產品泛濫、虛假廣告宣傳等問題突出

去年以來,多起社交電商平台假冒偽劣產品事件曝光,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今年6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改委、工信部等八部委聯合開展為期5個月的網路市場監管專項行動,重點之一是嚴打網上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少數社交電商平台治理不力,幾成假冒偽劣產品「集散地」,問題之嚴重可見一斑。

2、涉嫌傳銷

社交電商主要是在熟人、朋友圈等人際交往網路中進行交易,形式上與傳銷有相似之處,一些發育不良的社交電商容易陷入傳銷歧途。2017年5月,杭州高新開發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社交電商「雲集微店」存在《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傳銷行為,對其作出罰沒款958萬元的處罰。今年3月,社交電商「花生日記」因涉嫌傳銷被處以罰沒款7456萬元。社交電商與傳銷有本質區別,防止社交電商淪為傳銷,需要經營者倍加警惕,更需要職能部門嚴格監管執法。

社交電商發展亟須健全法律規范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鑒於存在山寨產品泛濫、涉嫌傳銷等問題和亂象,社交電商發展亟須健全法律規范,以法律利劍遏制、嚴懲違法行為。社交電商屬於電子商務范疇,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商務法》中,缺乏針對社交電商的集中性、專門性規定。2018年7月,商務部公布《社交電商經營規范》(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了嚴禁傳銷、嚴禁非法集資、嚴禁虛假宣傳和違法廣告等內容,明確了社交電商與傳銷、非法集資等行為的界限。該《規范》目前已提交商務部審核,期待正式頒行之後,能推動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完善,為社交電商規范經營和創新發展保駕護航。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放寬融合性產品和服務准入限制,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均應允許相關市場主體進入;對部分缺乏標準的新興行業,要及時制定出台相關產品和服務標准,為新產品新服務進入市場提供保障。社交電商作為融合性產品和服務,迎來了開放和發展的良好機遇,應抓緊制定出台產品和服務標准,加強法律制度建設和政策措施支持,打造有利於社交電商規范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和法治環境。

更多數據來源及分析請參考於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中國社交電商行業市場前景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同時前瞻產業研究院還提供產業大數據、產業規劃、產業申報、產業園區規劃、產業招商引資等解決方案。

⑤ 電商和微商的區別是什麼

微商也屬於電商的一種。
電商和微商的區別
其實不然,微商只是移動互聯網的一個產物,存在於任何一個移動互聯網載體上,它將傳統方式與互聯網相結合,實現的一個資源整合。
只不過因為移動互聯網的大部分流量都被微信抓去了,所以大家感覺移動互聯網載體好像就只有微信了。我在這里做個解釋的目的是避免大家只在微信閉門造車,比如我就有幾個朋友在陌陌和其它APP上開了小店,幾個月下來,小生意也是做得紅紅火火。
那麼,微商與傳統電商的區別是什麼呢?在我看來,最根本的區別是購物場景不同。
拿淘寶跟微信朋友圈小店做個例子。每當我們在登陸淘寶前,每個人心裡往往是抱有一種購物目的。比如天氣冷了要添件衣服,男朋友生日了要買個禮物諸如此類。而微信購物大多數時候恰恰相反,我們往往是在吃飯休息時間刷個朋友圈,無意看到一件很動心的東西然後才產生的購買動機,這是一種無意識的購買。

嗯,沒錯,微商大多數做的是「碎片化時間的買賣」。而很多人說微商主要做的是「信任買賣」、「社交電商」,我覺得權重並沒有那麼明顯。阿里除了沒有社交基因,其它的它都可以完美做到。
「社交電商」只是微商的一種運營模式,也有一些成功的案例證明了這個模式的可行性,但它是否真正的可以成為主體模式還是值得我們思考,至少我身邊做起來的微商(包括我自己)都是用傳統的電商運營模式。
在我更多認為,微商之所以在這兩年能夠成為風口上的那頭豬,其實是近年來智能手機的迅速崛起,正好趕上了移動互聯網這股流量的風口而已。當潮水褪去後,最後誰在裸泳自然一目瞭然。
當把微商「社交電商」這件華麗的衣裳脫掉之後,我甚至大膽地認為,微商根本就是一個偽命題。不信你看!我給你普及一個驚人的數據。目前為止微商只佔中國電商整體份額1%不到,阿里一家佔了中國電商市場份額80%以上,其他的被京東,唯品會,國美等瓜分掉了。
你肯定會說,「不對啊,你看某某大師可不是經常說他哪個哪個徒弟月入十萬,月流水百萬嗎?」等等,我倒杯水,回來再慢慢跟你說。
我介紹一下我朋友圈的某位「大師」,名字就不公布了,據說是XXX第一人。這年頭,頭銜沒個「第一人」「創始人」之類的都不好意思出門了。
每天他的朋友圈都會發一些在其他平台拾人牙慧的東西,或者一些成功學的雞湯,偶爾透露一下這個圈那個圈的一些小道消息(其實都是轉發另外「大師」的朋友圈信息)總之都是一些正確且沒用的廢話屁話。
他這樣做其實是為了聚集人氣,還真有不少土老闆,剛畢業的大學生和家庭主婦們上鉤。尤其家庭主婦,這是個很特別的群體,他們往往很多本身見識不廣,缺少知識體系,喜歡貪小便宜,往往不甘於平庸而想追求一份事業實現個人價值。
某天在朋友圈看到隔壁村的趙大虎曬了很多誘人的支付寶流水圖後,心裡就呆不住了。這些「大師」把「微商」神話化是正常的事兒,這可是他們的飯碗,所以只要微商有一個賺到錢了,他們就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放大這個成功案例。不過現在理性的人越來越多,道理大家都懂,但一萬個「不可能」依然抵不過一個可能性的魅力,這些「微商大師」我更願意稱他們為心理學大師。

潑了這么多冷水,其實微商上確實有幾批人賺了錢的。第一批毋容置疑是面膜黨。他們打著「月入十萬不是夢」的口號圈地圈人圈錢,但面膜90%都到不了終端客戶手上,全被積壓在代理商這個節點。沒有實現一個流通閉環的買賣註定是一個零和游戲,有人賺錢的同時必然有人虧錢。所以,賺錢的永遠只能賺第一波,然後拍拍屁股走人。
我重點說一下第二批。
他們是一群實實在在做買賣的人。他們有優勢的貨源,有一定的文案能力,運營能力,客戶資源以及其他渠道資源。這種人,其實無論轉移到哪個平台,我相信他們都能把這個買賣做成。
我也屬於這類賺了錢的群體,是做另外的互聯網項目轉行過來的,團隊本身具備一定的推廣渠道(就是大家說的如何加粉絲)才決定投入這個行業。沒有正確的模式,只有最適合自己的模式。這是經商之道,而不是今天看個馬雲說,明天看個史玉柱自述後,就全身打滿雞血照葫蘆畫瓢。
我們來看個公式,營業額=流量*轉化率*客單價*復購次數。如果在四個因素中你一個優勢都不具備,我奉勸一下慎入。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四個因素:
第一點,決定流量的是看你有沒有一定的推廣渠道。比如你有一家服裝實體店,每天進入你店的人你都推薦她們加一下你的微信,這就是一種渠道。千萬別相信什麼做熟人的生意,如何如何靠口碑傳播這種正確沒用的廢話。我過來人,信我沒錯!
第二點,決定轉化率的就是看你的文案能力,讓別人信任你,信任你產品的能力,這需要一定的EQ以及獨立思考能力。那種整天復制粘貼上家文案,轉賬圖,買家對話圖的請自覺退下。
第三點,客單價與你的產品定位有關。
比如你是做珠寶的,但你的流量入口都是大學生,那我給你5萬粉絲我也保證你一年也賣不出一件。再有,同類產品決定客單價的是你的產品是否屬於一手、二手還是三手貨源。如果你沒有一手貨源,那你有沒有辦法做出產品溢價?
比如你是賣服裝的,你的雖然不是一手貨源,但你能給大家提供很好的搭配審美建議;又或者你有很好的售前、售中、售後服務,這也屬於你的軟品牌。
第四點,復購率就與太多太多有關了,比如你的產品品質、產品價格,你的售後服務等。
聽了這些,你可能會說,「我雖然這些優勢暫時都沒有,但我願意努力地去學。」嗯,對於真正有夢想的人我是非常敬重的。我說下我讀書時代的一個例子,在初中高中那個年代,身邊同學普遍都有一個清華北大名校夢,每個人都相信憑借著自己的努力,「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但最終多少人圓了自己的名校夢呢?還是二本?三本?甚至中途而退的呢?我並不是想潑冷水,只是想大家永遠記住的一句話,「成功,永遠只屬於一小部分人。」這是這個社會幾千年形成的叢林法則。
你肯定不耐煩了:瞎扯了這么多,那微商在你看來有沒有前景呢?我先說句題外話,不單單是互聯網行業,整個市場經濟,永遠都是「流量為王」,不信你看為什麼肯德基總要開在人流大的場所而不是開在你家的小區。
「去中心化電商」確實是未來的一種趨勢,但它不代表著「去流量化」,它只不過是利用微信這樣的社交平台將流量沉澱下來了而已。
「目光聚集之處,必有商機。」微信以5億用戶目穩坐中國最大移動流量入口,陌陌也坐擁著1億多用戶,這些app裡面肯定潤藏著巨大的商機。現在的市場就像歷史上的戰國時期一樣,百國紛爭,未來幾年,肯定會出現戰國七雄、秦始皇這樣的角色。
就像當年的互聯網行業,經過數十年的大浪淘沙,最後形成BAT(網路、阿里巴巴、騰訊)這樣的三大壟斷陣營。又如當年的C2C淘寶,最終會被B2C天貓、京東等漸漸取代一樣。
風停後,一個個被吹上風口的豬也終歸要掉下來。再強的互聯網思維,終要回歸產品本身。在一切都是充滿未知的路上,產品是面對未來一切不確定方向的唯一正確方向。不要選擇了遠方,便只顧風雨兼程,多去想一下,你是否能夠成功!

⑥ 微商被納入電子商務法了嗎

納入了。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將微商、代購納入監管范圍。想做微商、代購,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還要納稅。

根據《電商法》第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其中自然人、非法人組織就包括微商和代購。

根據第十一條規定,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都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如果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也就是說,微商、代購也要進行工商登記,依法取得相關許可,並納稅。

(6)中國微商產業聯盟電子商務擴展閱讀

根據《電商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電商法》第二十五條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⑦ 電商和微商的區別

1,微商是基於復移動互聯網的空間制,藉助於社交軟體為工具,以人為中心,社交為紐帶的新商業。

微商的模式是:微商=消費者+傳播者+服務者+創業者。

2,電商指利用網路實現所有商務活動業務流程的電子化。

電商涵蓋的范圍很廣,一般可分為企業對企業、企業對消費者、消費者對消費者三大類模式。

(7)中國微商產業聯盟電子商務擴展閱讀:

電商盈利模式:

(1)網上目錄盈利模式

(2)數字內容盈利模式

(3)廣告支持盈利模式

⑧ 山東新派微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山東新派微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1月,總部位於山東濟南,是一家內從事和服務容於電子商務及互聯網創業的公司。山東新派微商旗下擁有樂優會移動電商服務平台以及獨立研發的CN次方營銷模式等。財經記者深入采訪山東新派微商創始人尹茂增先生。證明材料來自中華網財經頻道。
法定代表人:郭俊波
成立時間:2015-01-08
注冊資本:3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7010020024600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黨家街道辦事處羅而村88號一樓A區102室003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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