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美國電子商務是什麼時候起步的
電子商務沒法確切的說是那一年開始起步的,因為一開始的發展都是不為人所留意的,直到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帶動了整個行業的發展。
20世紀 90年代,伴隨著互聯網的急劇擴張,電子商務迅速成為美國經濟發展的熱點。它的發展速度與規模不僅遠遠超出人們的預測,而且對美國整個經濟社會,特別是政府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
對此,美國政府給予了高度重視:
1996年下半年,美財政部頒布了有關「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白皮書;
1996年底,柯林頓總統親自倡導成立跨部門的電子商務管理協調機構 k k美國政府電子商務工作組(US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on Electronic Commerce),負責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政策措施,並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實施;
1997年 7月 1日,柯林頓總統頒布了聯邦政府促進、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的「全球電子商務框架」(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該框架確立了聯邦政府政策的基本框架,對於美國乃至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
1993年,美國政府頒布「國家信息基礎設施」(NII)行動計劃以及信息高速公路規劃,計劃投資4000億美元,用20年時間,逐步將電信光纜鋪設到所有家庭用戶。1994年美國政府提出建設全球信息基礎設施(GII)的倡議,旨在通過衛星通訊和電信光纜連通全球信息網路。2000年,美國政府向信息和通訊產業投資8.5億美元,並提供1.1億美元用於發展第二代互聯網,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質技術基礎。
❷ 美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經歷幾個階段
美國是全球電子商務發展最早也是最快的國家,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應用領域和規模都遠遠領先於其他國家,在全球所有電子交易額中,目前大約有50%以上都發生在美國。據報導,互聯網在美國發展17年所創造的價值,接近於美國汽車工業經過100年發展所創造的價值。作為這一場電子商務運動的倡導者和推動者,美國國內的電子商務發展經歷五個階段,演繹了一段世界電子商務的發展史。
1991年,美國政府向社會公眾開放網際網路,允許在網上開發商業應用系統。 1993年,美國總統柯林頓提出建設信息高速公路計劃。
1994年,美國副總統戈爾進一步提出了建設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倡議,引起世界各國的強烈反響,全球出現了網路建設的熱潮。
這一段時期是全球電子商務的萌芽期。此間,隨著網際網路的興起,眾多美國網路公司紛紛成立,他們以提供信息聚集網路瀏覽者,吸引廣告商投放廣告而獲得收入。
1995年,網際網路上的商業業務信息量首超科教業務信息量,電子商務從此大規模起步發展。
1996年,美國兩大信用卡國際組織共同發起制定保障在網際網路上進行安全電子交易、適用於B2C的模式的SET協議,並在全球推廣。
1997年,美國政府制定了全球電子商務市場框架文件,推動全球電子商務的自由競爭發展。此外,美國和歐盟共同發表了有關電子商務的聯合宣言。當年,美國在網上開設的商店已達2萬家。
1998年初,美國政府宣布了三項免稅政策草案,將網上購物這種商業形式與傳統的貿易方式區別出來,用法律形式保護新型的電子商務市場。當年北美網上購物的人數達100萬人次。
從1998年開始,美國政府通過法案決定聯邦政府機構的全部經費開支實行電子化付款,加快了美國全國金融的電子化、網路化。 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即B2C)在這一期間興起,電子商務進入了發展的第二階段。據美國官方資料,
1999年美國第四季度B2C的交易額達53億美元,佔全部商品零售總額的0.64%。
2000年到2004年,企業間電子商務(即B2B)興起,企業之間通過電子商務的方式來進行交易,以節約成本和提高效率。電子商務進入了發展的第三階段。美國國內製造協會2000年的一項調查表明:32%的製造商開始使用電子商貿技術來進行商業交易,80%的公司有自己的網址,並通過互聯網來進行招標、購買等商業活動。
由2005年起,美國的許多大型傳統企業相繼轉向電子商務,並試圖通過互聯網簡化商業流程,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全球電子商務迎來了發展的第四階段。 2008年,美國Groupon的成立,開創了網路團購模式,即消費者對商家的電子商務(C2B)。該模式的核心是通過聚合為數龐大的具有相同購買意向的零散消費者,形成一個強大的采購集團向商家大批量購買,以此來改變B2C模式中用戶一對一出價弱勢地位,這標志著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走向第五階段。
❸ 美國電子商務專業課程有哪些
美國留學電子商務專業的課程會因為學校特色和研究方向有所差異,所以在美國電子商務專業的申請中需要特別注意。以提供MBA學位的課程來說,提供者多為商學院,主要是在訓練專業經紀人如何評估有效的電子商務應用在企業中所產生的成本與效應;而提供MS學位的課程則由
計算機或系統工程學院提供,比較強調的是程式設計訓練。
美國留學電子商務專業電子商務代表的是:以電子科技取代傳統媒介,而進行企業的銷售、生產、客戶服務┅等商業行為。事實上,當我們使用電話及傳真機與客戶洽詢的時候,我們 就已經在進行電子商務了,只不過現在對電子商務的定義,注重在與網路科技有關的商業活動。
在電子商務的過程中,牽涉到的有網路產品展網路市場調查、示、網路管理、網路電子付款、網路企業談判、客戶服務、資料分析管理。電子商務所強調的是專 業經理人運用科技,進行資料的管理和程式的開發,或是使設計者在編寫程式時能 夠考慮到商業機制。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專業並非是只依靠網路科技,而將過去商業上熟知的的概念全然拋開,它是要結合最新科技與傳統商業概念,雖然是在虛擬的環境下進行商業活動,但其中牽涉的每一步,都必須實際的考慮到商業機制。所以想要美國留學的學生一定要懂它的優勢和概念。
❹ 美國關於電子商務和物流的法律都有什麼
美國方面
為了使電子商務在法律的保護和規范下健康發展,美國早在90年代中期就開始了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准備工作。由於美國是聯邦制國家,聯邦和州兩級均有立法權。雖然美國國會有權規范跨州的商貿活動,但是傳統上交易法的規則(尤其是《合同法》)一直屬於各州立法的范圍。為了避免各州立法之間的沖突和矛盾過大,影響正常的商業活動,美國法研究所等聯邦的政策咨詢機構制訂了一套交易法規則,作為協調各州合同法的模範法,推薦各州逐漸將這一套法律規則制訂在本州的法律中。在這些模範法中,最成功的一部就是《統一商法典》(UCC)。該法的目的就是簡化、澄清和修訂美國調整商業交易的法律,通過習慣、慣例、協議來發展商業規范,以及促進各州法律之間的統一。美國各州都已經採用了《統一商法典》的內容,但又結合本州情況稍加修改。
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呈現出與傳統的商貿活動不同的特點,因此《統一商法典》在電子商務領域已顯過時。為此,美國法研究所等機構於幾年前著手修訂《統一商法典》,在其中增加有關調整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則的內容,這就是所謂《統一商法典》第2條B項(UCC Article 2B)的由來。在草擬的《統一商法典》第2條B項的基礎上形成了1999年7月公布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VCITA) .《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與《統一商法典》一樣屬於模範法的性質,並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能否轉化為生效法律取決於各州是否通過立法途徑對其予以採納。從法律效力上看,美國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與歐盟的《電子商務指令》不同。《歐盟電子商務指令》一頒布就對成員國具有了約束力,所有成員國都須在18個月內將其貫徹到國內。然而,美國各州並沒有義務必須採納《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因此要等到全美50個州都按照自己的立法進程採納該法,可能還需較長的時間。但是,美國聯邦政府正積極推動電子商務方面的法,2000年6月30日美國總統簽署了《電子簽名法》,為在商貿活動中使用電子文件和電子簽名掃清了法律障礙。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主要適用於創作或發行計算機軟體、多媒體及交互性產品、計算機數據以及在線信息發行等交易,不適用於有關印刷出版的書籍、報紙、雜志等的交易。例如亞馬遜網上書店通過網路向全球出售書籍,雖然也可以被看作是版權貿易,但是因其交易的是有形商品,所以不包括在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適用范圍之內。《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主要調整的是無形財產貿易,更確切地說是包括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公開形象權等在內的知識產權貿易。這說明,美國己經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貿易非常適宜電子商務的環境,其全部交易過程都能夠在計算機網路上直接完成,不涉及網下的物流配送問題,因此知識產權貿易必將在電子商務占據主要的位置,其重要性甚至將超過有形財產的貿易。
在計算機信息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引入了「電子代理人」這一非常重要的概念,正式承認了藉助網路自動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電子代理人是指在沒有人檢查的情況下,獨立採取某種措施或者對某個電子信息或者履行作出反應的某個計算機程序、電子的或其他的自動手段。電子代理人的出現使合同的締結過程可以在無人控制的情況下自動完成。《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規定,合同可以通過雙方電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而形成,也可以通過電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間的交互作用而形成。電子代理人的要約和承諾行為可以導致一個有約束力的合力產生。在自然人與電子代理人的締結過程中,自然人應當以作出聲明或者行為的方式表示其同意締結的意識。例如,當申請注冊免費電子郵件地址的用戶,登錄到電子郵箱提供者的網頁上,要求注冊電子郵件地址時,網頁會出示一份很長的格式合同,詳細規定了用戶使用電子郵件的條件和要求,最後則是一個很大的表示同意(I agree)的圖標,如果用戶點擊了這一圖標,就表示同意注冊電子郵件的全部合同條件,並將這一同意的意思表示發送給對方的電子代理人,用戶與電子郵箱提供者之間的合同就成立了。
在根據格式許可合同方面,《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規定,格式許可合同是指用於大規模市場交易的標准許可合同,包括消費者合同及其他適用於最終用戶的許可合同。計算機信息的提供者擬定的這類合同面向廣大公眾,基於基本相同的條款提供基本相同的信息。這類合同的最大特點就在於具有非協商性,一方提供了格式條款之後,對方要麼全部接受,要麼全部拒絕,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由於網路上的計算機信息交易大量採用自動的格式許可合同的形式,因此為了保護格式合同相對人(即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對這種合同的約束力作出了專門的規定。《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規定,格式許可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只有在對合同條款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才受合同約束。如果有些格式條款不易為人所察覺(例如字體過小,含義模糊),或者相互沖突,則不對格式合同的相對人具有約束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格式合同的相對人己經付了款,支付有關費用或者遭受了損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當予以合同補償。
此外,由於網路上的交易活動從締約到履行基本上是自動完成的,有些不法之徒便借機從事違法或欺詐活動。因此《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規定計算機信息的提供者對其提供的計算機信息負有擔保的義務,即擔保其提供的計算機信息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在許可期間被許可人的利益不會因為任何第三方對計算機信息主張權利而受到損害。具體而言,計算機信息提供者應當擔保其許可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在其所屬國的領域內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計算機信息提供者不想承擔擔保義務,它必須向接受者作出清楚的說明。例如,在計算機信息的網上自動交易中,標明在您享用信息之時,如受到干擾,提供者不承擔擔保責任。當然,一旦計算機信息提供者不承擔擔保義務,其信息的市場價值就降低了。
總之,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為美國網上計算機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范。美國國內曾經在是否需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這一點上進行過激烈的爭論。有人認為,對電子商務立法就是對其發展的束縛,但是多數人認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約束電子商務,而是保障電子商務的發展,讓所有的交易者能夠預見其交易行為的法律後果,使合法的交易行為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盡管《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有不足之處,例如美國學術界和實務界很多人指責該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利,過於偏坦商業組織的利益,但是該法仍然將美國電子商務立法推進了一大步。美國各州正在積極採納該法。《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最終會成為調整美國電子商務的基本法。
❺ 美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經歷了哪些階段
1、第一階段,電子郵件階段。
這個階段可以認為從70年代開始,平均的通信量以每年幾倍的內速度增容長。
2、第二階段,信息發布階段
從1995年起,以Web技術為代表的信息發布系統,爆炸式地成長起來,成為Internet的主要應用。
3、第三階段,EC(ElectronicCommerce),即電子商務階段。
EC在美國也才剛剛開始.之所以把EC列為一個劃時代的東西,筆者認為,是因為Internet的最終主要商業用途,就是電子商務。同時反過來也可以很肯定地說,若干年後的商業信息,主要是通過Internet傳遞。Internet即將成為商業信息社會的神經系統。
(5)美國對電子商務擴展閱讀:
美國電子商務現狀分析
通過對美國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情況進行數據分析,才能更清晰看出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和現今狀況。以下以美國的零售貿易(B2C)電子商務為例。
美國的零售貿易電子商務起步最早,引領了世界發展潮流。美國在線(AOL)、雅虎、電子港灣等著名的電子商務公司在1995年前後開始賺錢,到2000年創造了7、8億美元,IBM、亞馬遜書城、戴爾計算機、沃爾瑪超市等電子商務公司在各自的領域都取得了巨額利潤。
❻ 中國和美國的電子商務有哪些重大的不同點
中國的電子商務大部分都是建立在網路上的,通過網路展開的商業模式戰局了大半。而美國則是相反的狀態,他們有大部分的都是實體的企業規劃。中國經濟的發展也是非常快的,但是實體經濟上面確實發展的不如美國,所以互聯網的出現能夠有效的改善這種情況。通過電子商務就加快了不少的進程,而美國的實體經濟發展迅速且穩定,所以電子商務上面就比中國欠缺。
現在中國的網路已經開展了世界性的進步,在許多國家還是用現金的時候,我們都在用手機支付了。電子商務也是成為了一種大面積的優勢,現在不少人已經不習慣在實體店消費了。甚至在實體店購買的東西,也希望能夠在網路上得到一些咨詢服務。
❼ 美國目前對電子商務是否收稅
1、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徵通過網際網路交版易的無形權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關稅;暫不徵收(或稱為延期徵收)國內「網路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
1.1 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市場公平法案》,該法案要求網路零售商向寄送貨物所在州(註:因為美國是聯邦制,每個州稅率不一,這也一直是該法案的討論點所在。)上繳銷售稅。
2、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後,於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網際網路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網際網路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
3、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❽ 中國電商和美國有什麼不同
中國電商和美國電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不同:
一、商品質量和退貨服務
在美國,大部分賣家都會保證其所售商品是合格商品,同時也允許消費者以各種理由退貨,即便商品沒有任何缺陷,但消費者單方面地改變了主意,那麼他也可以安全無虞地退貨。
中國網上賣家能這樣的做的比較少,因此消費者在點擊「購買」之前,必須要非常小心地確認這正是自己想要的商品。此外,在網上出售假貨的情況在美國是比較少見的,但是中國網店裡充斥著大量的假貨。
二、送貨
除了少數廣闊的區域之外,美國網店所發的貨物基本上可以當天送達,不過快遞費價格不菲。送貨費比所購商品的價值還更高,這在美國是很常見的。
在中國,快遞費不高,經常是5-6元人民幣,有時還不到1美元。送貨時間通常需要3-5天,在最後一程配送過程中,很多快遞員用電動摩托車載滿堆集如山商品,挨家逐戶地送貨上門。
三、網購交流
美國消費者上網購物時,往往會從網店裡的照片、買家評論、商家信譽等級視頻資料以及其他的細節描述獲取商品的信息。因為點擊購買了之後,只要自己不喜歡就可以很安全無誤地退貨。在此情況下,消費者很有安全感,而一般不需要與賣家進行交流。
中國消費者上網買東西時,哪怕一件小東西,他們也要用旺旺(阿里即時通訊工具)、郵件甚至電話跟賣家進行不厭其煩的交流,確認商品的各種細節,最後才會下單購買,有關的協商和修正工作都在下單購買前就完成了。這為商家帶了更加繁重的銷售負擔,此外中國網店都在拼價格,以最低價吸引顧客,在這種零售環境下,很多商家不堪重負。
❾ 美國的電子商務給中國的啟示
美國電子商務給我們最大的啟示就是,你在厲害的公司。
來到中國也是水土不服。嘿嘿。 所以 適應環境很重要。
❿ 為什麼美國和歐盟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態度不同
因為美國與歐盟在電子商務方面的實力相差太多了,所以採取的對策內完全不同。美國容的軟體、晶元、雅虎、亞馬遜等是在全球有壓倒性的優勢,幾乎完全佔領了歐洲市場,當然就希望歐洲不要征稅。反過來,歐盟認為,你賺了我那麼多錢,「照章納稅」不過分吧?所以希望征稅。總之,利益不同,態度自然就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