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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格式條款的效力

發布時間:2021-10-27 08:46:56

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合同的效力一樣嗎

當然,因為都是正是商務合同,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Ⅱ 平台注冊時默認簽訂的用戶協議,裡面有免責說明,屬不屬於霸王條款這算格式條款吧,有法律效力嗎

1,用戶協議屬於合同性質,其中條款屬於按照合同法的要求在協議中的必要內容,不屬於侵權。
2,依《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條件包括: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Ⅲ 一. 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哪些格式條款無效,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和效力認定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1號公布)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9〕5號
第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Ⅳ 關於網上交易合同的成立,《電子商務法》是如何規定的

電子商務法第三章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十七條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並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用戶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

第五十一條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標的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並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二條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范和時限。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和再利用。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同時,可以接受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委託提供代收貨款服務。

第五十三條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採用電子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應當遵守國家規定,告知用戶電子支付服務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相關風險和收費標准等事項,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確保電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免費提供對賬服務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記錄。

第五十四條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用戶在發出支付指令前,應當核對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額、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發生錯誤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查找原因,並採取相關措施予以糾正。造成用戶損失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支付錯誤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完成電子支付後,應當及時准確地向用戶提供符合約定方式的確認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條用戶應當妥善保管交易密碼、電子簽名數據等安全工具。用戶發現安全工具遺失、被盜用或者未經授權的支付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
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未經授權的支付是因用戶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發現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或者收到用戶支付指令未經授權的通知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

Ⅳ 規制電子商務中的格式條款,應當堅持哪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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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如何規制電子商務中的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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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適當的提示原則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條款內容合理的原則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該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3)嚴格解釋原則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由此可見,我國也採用了不利解釋的原則。
(4)免責條款無效原則
所謂免責條款無效原則,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訂合同一方責任的條款,對雙方不發生法律約束力。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5)個別協商優先原則
合同法第41條也規定了這一原則:「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Ⅵ 格式條款效力認定規則有哪些

您好,
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合同條教的產生和發展.首先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合同是人們進行市場交易活動的紐帶。雖然在每一次具體的市場交易活動中,交易的當事人、交易內容等等方面均有各自的特殊情況,但是某一種類的交易活動總是具有許多共性的東西。可以歸納出來,供當事人遵循。所以。十九世紀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達和社會生活節奏的加快,人們就開始將某些行業的交易活動中帶有共性的內容,預先擬定好,形成格式化、固定化的事先擬定條款,以便於加快簽訂合同的過程,減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這是格式合同產生和獲得發展的基本原因。其次。格式合同的迅速發展。也與壟斷組織的出現具有很大關系。進入二十世紀以後,隨著競爭導致的壟斷組織的出現,一些在政治經濟方面佔有優勢的大公司、大財團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和壟斷地位。大量使用事先擬定好的含有一些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不公正條款的格式合同,以便獲取壟斷利潤。
格式合同由於其便捷的交易方式。在當今世界各國已經廣泛存在。在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律制度中。對格式條款的定義及其構成要件也均有嚴格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39條至少規定了格式條款的三個基本構成要件。首先。格式條款是「重復使用」的合同條教。這一構成要件意味著。格式條款的要約對象具有廣泛性,要約行為具有不斷重復性。這種格式條教一般是向社會上比較廣泛的群體發出要約,任何一個具有合同主體資格並同意該格式條款的當事人.均可以即時與要約方簽訂合同。只要該格式條款不被修改,該格式條款總是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被反復作為合同條款而對外進行要約。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同類合同的簽訂總是千篇一律地遵循該格式條款簽訂。而不會存在差異。其次,格式條款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即佔有優勢的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好的,並且往往都是印製好的格式化、固定化的條款。格式條教的要約方。在對外要約時已經將自己的合同意思表示格式化和固定化。不存在修改格式條款的可能性。再次。格式條款作為合同條款的成立過程中。不需要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任何協商。格式條款合同的承諾方當事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被動選擇.而沒有「討價還價」的協商餘地。這就使格式條教的承諾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表現出被迫而無奈地「接受」格式條款的情形。
我國的市場經濟是在改造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基礎上,逐步培育起來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現實生活中就存在著大量的格式合同現象。例如在鐵路、公路、航空、水上運輸等交通運輸業.在郵電、通訊、銀行、電力供應等壟斷性行業.在城市供水、供氣、供暖、城建、醫院、城市交通等公用事業方面,都存在著大量的格式合同。這些格式合同在發揮著提高交易效率的優點的同時,也日益暴露出格式合同恃強凌弱、合同權利失衡的弱點。在進入市場經濟體制之後,這些已經被計劃經濟體制僵化了的定型化的格式合同,必須進行法律上的規范。我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制度進行規范化的目的。就在於充分保護格式合同適應市場經濟、提高交易效率的優勢,同時限制格式合同不適應市場經濟、容易導致合同權利失衡的弱點。
我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制度進行規范和調整的基本方式就是對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也就是說,通過法律的規范和調整,確認格式條款的效力。從而保護合理的格式條款,制止不正當的格式條款。從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和第4l條的規定上看,《合同法》所確認的格式條款效力認定原則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通則所確定的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則。《合同法》第39條著重強調「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有著特殊的意義。因為在市場經濟中,能夠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往往佔有政治上、經濟上的優勢地位,尤其是因為格式條款是一方當事人在未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協商而預先自已擬定的條款。這就難免會在有意或無意中揉進不公平的條款內容。因此,凡是違反民法通則第4條所確定的公平原則的格式條款。其法律效力受到限制。
值得說明的是,在《合同法》中並沒有將違背公平原則的「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一律視為無效合同條款,而是將此類合同條款視為可撤銷或者可變更的合同條款。因為《合同法》第54條所規定的「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中包括「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即《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合同」與第54條所規定的「可撤銷合同」)是有原則區別的。無效合同是由於合同的成立要件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絕對無效的合同,這種合同不存在轉化為有效的可能性;可撤銷的合同,其法律效力處於不確定的變化狀態之中。合同法第54條僅僅賦予可撤銷合同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撤銷或變更這類合同的訴權。並且這種訴權的存在是有時間限制的。一旦這類合同的當事人放棄這種申請撤銷權。那麼可撤銷的合同就轉化為有效合同。當然。如果這類合同的當事人依法行使了撤銷權,那麼依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至終沒有法律的約柬力」。被撤銷的合同在法律效力認定上。等同於無效合同。
2、合法原則。雖然合同法)盡量體現尊重合同當事人意願。促進市場交易完成的立法宗旨,但是,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實行適當的國家干預仍是《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格式條教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仍然是認定格式條款法律效力的基本標准之一。《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規定情形的」。該條款無效,就體現了這一原則。那麼《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哪些違法的無效合同條款呢?這里包括:第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條款。這里重點是強調「損害國家利益」,體現了《合同法》重視保護國家利益的立法精神。例如在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簽訂的合同中。利用「欺詐、脅迫」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等。如果一方當事入雖然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合同。損害的僅僅是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4條之規定,只能作為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來認定,麗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認定。第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條款。第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條款。第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條款。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條款。凡是格式條款中包含有上述五個方面違法情形的內容,均應視為無效格式條款。
3、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所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就是「意思表示真實」。在《合同法》中,鑒於格式條款的預先擬定性和未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協商的特點。對於承諾格式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作出了特別的保護措施。《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這一規定所體現的立法精神。就是防止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已預先擬定格式條款的有利條件,使用隱含、晦澀的語言來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責任。從而使承諾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承諾格式條款。造成合同的成立並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局面。
4、著重保護承諾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正如前文所述。格式條款的優點在於提高交易效率。其缺點則是容易導致侵害承諾格式條款一方當事入利益。形成合同權利失衡的現象。基於這一現實。我國《合同法》在規定格式合同制度時。體現了著重保護承諾格式條教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合同法》第39條專門規定了格式條款提供者一方當事入的提示說明義務。第二、《合同法》第40條專門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的格式條款以及合同權利嚴重失衡的格式條款的無效認定原則。第三、《合同法》第41條專門規定了有利於承諾格式條教的一方當事人的合同解釋原則。即「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從上述三點上看。很明顯可以看出,《合同法》在認定格式條款的效力時,體現了著重保護承諾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Ⅶ 電子商務合同還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合同一般情況下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是我們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時要重視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書面形式問題

書面合同的具有明確肯定,有據可查的特點,有利於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合同是否採用書面形式,依照我國《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意願來確定,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
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該條解決了數據電文的「書面形式」問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中國合同當事人可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法律要求的「書面合同」。
(二)合同成立的問題
1.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 。
(1)關於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 。
(2)關於數據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 。
2.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與之到達對方的同時,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
在電子網路環境下,有些情況下是可以實現的。例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後,並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達到對方。但若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筆者以為制定電子商務立法時,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遞方式作出較為靈活的規定,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三)數字簽名及認證問題
1、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交易環境下,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名顯然是無法實現的。但是,鑒於親筆簽名在傳統交易方式中的多種功能:確定當事人的身份;表明當事人同意合同的內容並願意受其拘束;證明合同文書是真實和完整的。它所具有的證明合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對於一直為網路安全問題所困擾的電子商務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因此,簽名要求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僅不應被廢除,相反,應當得到強化。
2、身份認證(Authentication)是與數字簽名相關的一項重要制度。網上交易的買賣雙方在進行每一筆交易時,需要鑒別對方的可信度,因此要有一個第三方機構或個人來認證雙方的身份,保證網路交易的安全。
(四)電子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問題
格式條款的產生和發展是20世紀合同法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它的出現不僅改變了傳統的訂約方式,而且對合同自由原則形成重大的挑戰。格式條款在電子商務也有著極為廣泛的適用餘地。一些大型的電子商務網站都擬訂了極為詳盡的格式條款。
(五)電子證據的效力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七種法定證據:(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電子證據到底該歸入何類,這是一個頗值得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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