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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論文

發布時間:2021-10-17 02:02:06

A. 誰幫我寫一篇關於電子商務的論文啊

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挑戰與對策分析 字數:6064.頁數:6 摘要 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傳統的知識產權法面臨著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以及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等問題。為解決這些新問題,國際社會一方面通過制定新的公約加以協調,另一方面要求各國知識產權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電子商務,知識產權,商標侵權 目錄 摘要……………………………………………………………………………2 一、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概述 …………………………………………………4 1.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定義 ………………………………………………4 2.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4 3.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4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5 1.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5 2.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5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6 參考文獻 …………………………………………………………………………7 以上回答來自: http://www.lwtxw.com/html/52-1/1770.htm

B. 請大家撰寫一份關於國內外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比較分析報告

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現階段存在哪些問題
在知識經濟時代,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豐富著電子商務等大量的活動,滿足了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
在計算機網路上進行談判、簽合同、訂購商品,乃至最終取得商品的這種商務活動,已經使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新的問題。主要包括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等方面。在網路傳輸的電子商務中,已涉及版權產品的無形銷售,產生了版權保護的新問題。特別是已經產生了,在網上的商標及其商業標識保護、商譽保護、商品化形象保護等與傳統保護根本不同的新問題。電子商務在網路環境下,已對我國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與傳統的商務活動一樣, 電子商務活動中也存在著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然而, 我國現有的關於電子信息方面的法規和商務貿易方面的法規都未涉及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全部。立法的不完備對商務貿易造成了障礙, 人們既無法准確地把握以非傳統的書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質和有效性, 也無法完全相信電子商務的安全性。
3.1.1 網際網路上版權保護問題
版權保護的核心內容是保障版權人擁有控製作品傳播和使用的權利。在傳統的傳播技術條件下,復制權、發行權、廣播權等權利上基本保證了版權人對版權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網路環境下,版權人面臨作品「失控」的嚴重威脅。
網路上的版權侵權問題主要表現在: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者其他版權人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影片等等,均構成對版權的直接侵犯。此外,關於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由於其服務者的侵權行為,和其計算機系統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的自動復制而被牽涉的侵權責任問題,尚屬於爭論的范疇,還需要在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確。
(2) 間接侵權,主要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 和網主因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在網路上的間接侵權責任問題上,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責任的大小,也在研究當中。
3.1.2 網際網路上專利保護問題
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1)計算機軟體的專利保護
很多國家的法律在用版權法對計算機程序進行保護時都採取了一些變通的做法,吸收了專利保護的一些內容。但是,能否直接對計算機程序申請專利,不同國家在此問題上所持的態度不一樣。依據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附錄中對授予專利的事物這樣描述:「任何一項發明創造,無論是產品還是程序,無論在任何技術領域,只要它們是新穎的,具有創造性的和具有工業實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專利。」可見,專利制度成為保護計算機軟體的一種法律手段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目前,在知識產權理論界不少人都認為要把專利和版權兩種法結合起來,實現對軟體真正的保護。
(2)Intemet對專利法的影響
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ac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廣泛的、開放的Intem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3)專利的電子申請問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
3.1.3 網際網路上的域名
域名是連接到網際網路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便用,已經被廣泛用作一種商業標志符號了。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基本手段的巨大潛力,為此,商家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志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
域名雖然越來越具有商業價值,但是它與商標、商號等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和溝通。因此,最緊迫的議題當是建立域名與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的聯系,減少兩者之間的沖突。但是,更根本的解決方法還在於給域名「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了知識產權的價值,就應當考慮給予它知識產權的地位和法律保護。這樣不僅解決了域名與知識產權的沖突,而且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容。
3.2 這些問題對電子商務發展的影響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漸成熟,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的交易逐漸成為21世紀的主要經濟貿易方式。盡管我國的電子商務貿易額迄今不足美國的萬分之一,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的速度是相當快的。在這虛擬的世界之中,和現實的世界一樣,也存在著違法犯罪和投機取巧行為,這些行為同時也成了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也影響著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
3.2.1 域名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域名是連接到互聯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互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方便,被廣泛用作一種商業標示符號。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的基礎手段的巨大潛力,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志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商業組織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廣告宣傳中,作為該商業組織已經在網上佔有一席之地的標志。
因此,單個廠商參與全球電子商務的前提是在互聯網上注冊域名。域名系統的技術特徵決定了域名的惟一性,因此,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將他人的知名商標、商號或其他標志注冊為域名,在以高價將這些域名賣給其知識產權的所有人的壞主意。
而在有些情況下,域名注冊人並不存在搶注之故意,而是出於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一域名,偶然與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注冊商標或使用商標相同或相似,即域名與同刑事犯罪者一樣,對網路上電子商務的發展非常有害。這種行為已經在美國、英國等國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注冊了幾十、上百個他人的知名商標或企業名稱的搶注者都被迫將搶注的域名還給知識產權的所有人。
而後者純屬域名引發的權利沖突,對其糾紛的解決,首先必須給予域名應有的知識產權地位和相應的法律保護,然後就域名與注冊商標之間的關系制定法律規則。這樣,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就不難解決。現在還沒有明確的國內或國際的知識產權法來保護域名。這種「無法」狀態會妨礙全球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3.2.2 著作權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數字化、作品的網路傳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這種狀況,使網路環境下作品的主體和客體發生了變化,而信息網路作品、多媒體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是作品的分類帶來苦難。這就影響了電子商務活動中主體資格的認定。
第二, 個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線很難界定。特別是在網路環境下, 經濟利益獲取與作品形式的分離, 使營利與非營利的界線很難劃清。
第三, 用戶合法權利的保護受到影響。在網路環境下, 存在著用戶對作品被動獲取的條件和環境, 極可能使用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所以, 為了保護各方著作權利人的利益, 同時有利於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則和重點應當有所調整並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應用的進展, 不斷增加調整力度。
3.2.3 電子商務中技術成果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技術成果是創新者創造性的智力成果, 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電子商務 中的技術成果不僅包括通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易的商品本身, 還包括交易過程中的創新性貿易技巧。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 電子商務 中的商品品種增多, 貿易技巧層出不窮, 僅靠版權法難以有效地保護這些技術成果的所有方面。因此, 有必要對此進行探討, 尋找新的保護途徑。
(1)專利權保護。
創新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 公布其技術成果, 得到專利法的保護, 這是創新者享有專利壟斷權, 提高技術信息價值的有效途徑。因為創新者一旦取得了技術成果專有權, 使用它的時間越長, 范圍越廣, 其價值就越高(在出現新的替代性技術之前, 其價值能無限期積累) , 而且權利人除了自己使用, 還可以通過權利轉讓和使用許可賺得極為豐厚的利潤。
(2) 商業秘密保護。
在我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時才成為商業秘密」。在電子商務中, 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如計算機軟體、客戶訂單、成本核算表、會計方法、市場研究報告、營銷策略及物流配送流程等。商業秘密具有很高價值, 這表現在它現在或將來的使用會為權利人贏得現實的或潛在的競爭優勢。
因此, 企業往往採取各種措施保護其商業秘密, 而一些企業為節省開支或了解對手的情況, 可能會不擇手段地竊取對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 許多國家規定了商業秘密權, 來救濟技術成果創新者的權利。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我國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避免出現利益受損現象。
5.1 開展政府電子商務示範工程, 提高國民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看, 電子商務雖涉及的領域眾多,形式多樣, 但行業和區域差異較大,企業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也不統一。因此,我國政府應適當開展必要的電子商務示範工程, 抓試點、重宣傳、貴引導, 在試點的基礎上取得經驗, 逐步推廣,在宣傳的基礎上普及電子商務基本常識, 提高國民電子商務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吸引更多的企業或消費者加入到電子商務的行列中來,引導他們有效地進行知識產權的積累和保護。
5.2 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子商務的網路平台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信息服務系統是以網際網路技術為網路連接平台的。這種開放性的網路平台使得電子商務的安全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而電子商務的安全性保護必然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因此, 電子商務平台的規范化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為了規范電子商務的網路平台,我國必須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開發出類似於IBM 公司的「密鑰容器」這類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軟體技術產品來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與國際知識產權界密切合作, 探尋有中國特色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域名制度
我們只有立足國情,修訂和完善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才能對域名權加以有效的保護。目前各國均沒有頒布有關域名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對策可以借鑒其他相關領域的立法經驗以及國際上的某些通行作法,對與域名權有關的各種知識產權法律作出相關規定,從而為域名權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5.4 修訂中國版權法,充分兼顧電子商務下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
現行的中國版權法普遍存在內容陳舊的現象,即使是有關網路信息版權保護的闡述也很模糊, 易造成侵權糾紛和審理結果的隨意性, 更無法適應電子商務中版權保護的需要。現有的中國版權法中關於「復制」、「合理使用」、「版權保護期限」等規定亟需依據中國實際情況充分兼顧電子商務 中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加以修訂或增加新內容。
我也是寫這個題目的,目前是這些,先看看你能不能用上,呵呵

C. 電子商務的法律保障論文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框架

一、電子商務參與各方的法律關系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賣方的義務就是買方的權力,反之亦然。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在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和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擔保義務。買方同樣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電子商務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和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銀行也變為虛擬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客戶與虛擬銀行的關系變得十分密切。大多數交易要通過虛擬銀行的電子資金劃撥來完成的。虛擬銀行同時扮演發送銀行和接收銀行的角色。在實踐中,電子資金劃撥中常常出現因過失或欺詐而致使資金劃撥失誤或遲延的現象。如系過失,自然適用於過錯歸責原則。如系欺詐所致,且虛擬銀行安全程序在電子商務上是合理可靠的,則名義發送人需對支付命令承擔責任。

認證機構(CA)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撮合過程中,認證機構是提供身份驗證的第三方機構,它不僅要對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買賣雙方負責,還要對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秩序負責。

二、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的法律問題

合同,亦稱契約。根據我國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現階段,合同已經成為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的方式達成的協議。而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非直接表達方式即文字方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一)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二)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並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路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所代替。

(四) 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對於世界各國都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新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存的合同法發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對於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並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三、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與一般情況下所說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區別。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義外,還具有金融業和商業信息的特徵。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還在於它的進一步發展,必然涉及國民經濟建設中資金的調撥,涉及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內容。所以,必須高度重視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問題。

在電子支付中存在著若干種支付方式,每一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且有時兩種支付方式之間不能做到互相兼容,這樣,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採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網際網路上的交易。因此,從推動電子商務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努力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統一起來,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融會貫通、取長補短,結合而形成為一種較為完美的支付方式。

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1997年發表了一份題為《歐洲電子商務設想》的文件,旨在為歐洲制定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統一政策做最初的努力。文件指出,標准化是一項重大而嚴峻的課題,比如說,在儲值卡領域就有20多種互不兼容的標准。文件還反復強調從全球角度提出解決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問題的方案。為解決這一問題,歐委會宣布了有關電子商務標準的具體研究項目,並在布魯塞爾主持召開了全球信息社會標准化會議。由此可見,關於支付方式及其標準的統一問題,已經列入了歐盟的議事日程之中。

我國目前在有關電子支付的法律的制定方面剛剛起步,大量的法律新問題需要研究:

(一)電子支付的定義和特徵。電子支付是通過網路而實施的一種支付行為,與傳統的支付方式類似,它也要引起涉及資金轉移方面的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美國提出的電子支付的法律定義是否適合我國的情況,需要做那些修改,其行為特徵也應加以研究。

(二)電子支付權利。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有時還存在中介機構。各當事人在支付活動中的地位問題必須明確,進而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的取得和消滅。涉及這方面的問題相當復雜。

(三)涉及電子支付的偽造、變造、更改與塗銷問題。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由於網路黑客的猖獗破壞,支付數據的偽造、變造、更改與塗銷問題越來越突出,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我國1997年10月1日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條是專門針對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等。智能卡與信用卡類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參照信用卡的有關條款,但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電子支票的問題卻完全是一類新問題,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條文。

(四)刑事偵察技術的發展問題。由於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新的電子支付方式層出不窮。每一種方式都有自己的技術特點,都會產生新的法律糾紛,這些糾紛出現以後,調查、認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刑事偵察技術問題。在信息化時代,傳統的實物證據逐漸被虛擬證據所代替,目前法學教育中的物證技術課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書檢驗、痕跡取證等傳統的偵察技術上,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新的技術發展的要求。

四、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問題,涉及到兩個基本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易首先的一種商品交易,其安全問題應當通過民商法加以保護;第二,電子商務交易是通過計算機及其網路而實現的,其安全與否以來於計算機及其網路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我們應當充分利用已經公布的有關交易安全和計算機安全的法律法規,保護電子商務交易的正常進行,並在不斷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四類:

(一)綜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則和刑法中有關保護交易安全的條文。

(二)規范交易主體的有關法律。如公司法、國有企業法、集體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

(三)規范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包括經濟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財產保險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四)監督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如會計法、審計法、票據法、銀行法等

在我國尚無專門電子商務法律的現狀下,充分利用已有的行政法規保護電子商務的正常進行是非常重要的。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聯網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公安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是兩個對電子商務具有重大影響的重要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均適用於《規定》和《辦法》。其中包括在華申請假如我國境內的國際互聯網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三資」企業和外國代表機構等單位的網路安全保護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內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另行規定。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計算機網路聯網參照本 《規定》和《辦法》執行。

《規定》和《辦法》的調整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和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主要包括:提供國際出入口信道、接入服務、信息房屋、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提供的各類功能,以及與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有關的其他業務。

《規定》和《辦法》還規定了必要的處罰措施,規定了警告、罰款、停止聯網、取消聯網資格等處罰。通過嚴格管理,提高全社會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依法守法,服從管理,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得到充分保證。

五、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保護信息為內容的知識產權的法律手段,應當成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研究中的重要課題。盡管信息保護的技術手段例如加密技術等能夠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幫助,但足夠和有效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於知識產權人提供確定的權利范圍,預防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方面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網路上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常常包括網路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新問題。與網路技術關系最密切的還得數版權保護的新問題。信息技術不但給版權制度保護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而且對原有的版權權利內涵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也就給版權侵權的認定帶來了新的問題。總之,網路中傳輸的數字信息包括了各種文字、影像、聲音、圖形和軟體等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的版權歸屬和保護問題就隨之而來了。傳統的關於版權的國內立法和國際公約能否適應網路發展的需求仍有疑問。為了適應網路這一生命力十分強大的新事物的發展要求,世界各國紛紛修改自己的版權法,相關的國際組織也致力於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通過的兩個新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條約》對網上的版權的保護和利用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為各國立法提供了參考和依據。

在專利領域,網路技術也提出了新的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發明人通過電子信箱與同事通信中,披露了自己的有關發明,這是否構成「公開」,是否影響該發明獲得專利時應有的「新穎性」;還有在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在商標領域,也存在網路技術帶來的新問題。例如,在「Internet」的「域名」作為一種在l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域名的存在和登記規則也在實際中帶來了一些問題,需要法律作出規定並進行解決。域名首先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人們不斷認識到域名的濫用會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干擾和削弱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保護權利人利益,防止由於域名的錯誤使用而產生的侵犯、干擾或削弱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

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很多,由於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和廣泛性,在其上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就呈現出復雜性,有些問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還很難以找到解決的方法。鑒於這種狀況將會妨礙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正在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六、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上隱私權保護是近期理論界討論的焦點之一,其原因有4種:

一一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從業者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一消費者普遍對當前的隱私權保護狀況表示不滿。

一一國際合作中越來越重視對個人數據的保護。

一一立法實踐需要研究其他國家的網上隱私權保護狀況。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正在著手制定求國的網上隱私權保護法,因為要保護網上隱私,除了技術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強立法約束。在這種背景下,我國要制定網上隱私權保護法,就必須參考別的國家的立法實踐,總結其合理內涵,並且要結合本國實際。我們研究這一問題,就是為了給立法部門提供合理化建議,加快我國網上隱私權保護立法的步伐。

網上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這些信息的范圍包括事實,圖像(例如,照片,錄象帶),以及毀謗的意見等。

目前隱私權保護領域遇到的三大問題。個人數據過度收集、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和個人數據交易。網上隱私權的保護也應該制定相應的規則,並使其規范化。從而,在個人隱私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國際上隱私權保護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在理論上對隱私權進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對隱私權的保護呈專門化的趨勢;世界各地對隱私權的保護呈專門化的趨勢;對隱私權的保護呈現出國際統一化的趨勢。

我國制定隱私權保護法的3點建議:信息的自由流動與對個人數據的保護並重;遵循個人數據使用的最小化與適當成本原則;對隱私權的保護目前宜實行法律規范與業界自重相結

D. 如何寫本科論文題目《從知識產權保護角度談反盜版》

同學,你好! 首先祝賀你找到了工作。 關於畢業論文,我認為商業銀行法律風險方面的文章當然是可以寫的。但是這個題目太大,應進一步界定題目,只有題目界定越具體,這文章才好寫。【題目太大,太泛是學生寫作論文的一大通病】 商業銀行的風險其實有很多種的,例如商業銀行貸款業務風險;商業銀行的自動櫃員機業務風險(如自動櫃員機失靈引發的風險);職員對商業銀行自身的風險(如職務犯罪等);商業銀行電子商務風險;商業銀行對電子用戶的民事責任風險等等。就是上述列舉的風險,又可以再細分為若干類型。例如商業銀行貸款業務風險當中,又有貸款合同條款不完備帶來的風險,銀行職員的代理風險、擔保人或者擔保物自身的瑕疵所形成的風險、多重抵押風險等等。【細分題目是確定題目的重要一步】 因此,你若要寫這方面的論文,最好是首先咨詢一下有經驗的銀行職員,向他們請教他們在業務當中面臨著什麼風險,或者從網路中收集相關的案例,這樣選題才具體。【題目來自實踐,而非空想】 其次,由於你要寫作的是法學論文,因此還要對各種風險進行進一步分析,看看這些風險是否是一個法律問題,是一個什麼樣的法律問題。例如,如果是從如何強化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來寫論文,這大致就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管理學上的問題,盡管銀行的內部管理也可能引發法律問題,例如銀行與職員的勞動合同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此外,如果是法律問題,應進一步界定法律問題所屬於的領域,例如這是一個合同法問題、侵權法問題、擔保法問題,還是電子商務法問題,或者是刑法問題?然後才可確定。【區分法律與非法律問題,避免事倍功半】

E. 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

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
;而電子商務更便利地滿足著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可以說,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的過程。不過,我們在享受著電子商務為我們帶來談判、簽約、訂購商品等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注意隨之而來的一些問題,其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就是其中之一。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很多,例如:在版權領域,Internet技術給版權保護的客體、版權權利內涵提出的新挑戰;在專利領域,專利發明的性質在網路時代發生了巨大變化,Internet上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成為新的法律問題;在商標領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國際上商標和「域名」的保護和侵權等,這些內容都需要我們認真對待。

一、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矛盾

從廣義上來講,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但本文中我們僅僅討論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幾類,包括版權(在我國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近幾十年以來,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導致了數據信息共享的需求,並發生了與知識產權固有特性的強烈沖突。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特點之一就是它的「專有性」;而網路上的信息則是公開的、公用的,很難受到嚴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又一特點,而網路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些相反的特性導致了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

目前為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世界大多數國家主張通過締結國際公約來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的保護。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主持締結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中,就針對網路環境,增加了版權保護的新權利,同時對現有權利向數字化的應用延伸做出了解釋。同時,對於電子商務影響巨大的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也需要有一個共同的標准,世界貿易組織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就是一例。在知識經濟中,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潮流;這對世界發展中國家是一個重大的挑戰。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的一個大國,必須研究自己的對策。要抓緊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努力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進程,以便在國際競爭中,確保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立於不敗之地。

上面我們簡單介紹了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下面我們將從不同的角度來介紹電子商務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種知識產權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所要注意的一些細節內容。

二、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分析

1、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

所謂版權,有時也稱作者權,在我國被稱為著作權,是基於特定作品的精神權利以及全面支配該作品並享受其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一般來講,版權的客體是指版權法所認可的文學、藝術和科學等作品(簡稱作品)。但是在信息時代,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多媒體技術給版權的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目前世界上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將計算機軟體納入版權保護中,給軟體提供更加及時和完善的保護。1972年,菲律賓第一個把「計算機程序」列為「文學藝術作品」中的一項,1980年後美國、匈牙利、澳大利亞及印度先後把計算機程序或者計算機軟體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1985年之後,又有日本、法國、英國、聯邦德國、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國以及我國台灣與香港地區,都把它列到了版權法之中。1990年我國制定的《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體登記辦法》等立法建立了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

在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版權侵權問題時,我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網路服務商侵權問題和鏈接侵權問題。

網路服務商根據其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主要分為網路內容服務商和網路中介服務商兩大類。網路內容服務商指自己組織信息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的主體。網路內容服務商會提供一些網頁,在這些網頁上面的內容就存儲在網頁所在的伺服器上。如果網路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服務未經版權人允許,則構成了對作品的復制權的侵犯和網路傳播權。網路中介服務商的基本特徵是按照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信息,其本身並不組織、篩選所傳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徵決定了其在版權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與網路內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得其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問題顯得更趨復雜,更具有時代性。

信息共享始終是互聯網的理想追求,因此鏈接技術的出現就深受人們歡迎。所謂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志語言HTML的標記指令,通過URL指向其他內容。鏈接的對象可以是一個網站,也可以是網站中的某個網頁,甚至是網頁中的某個組成部分。關於鏈接技術的侵權問題,目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不同的國家有很大的差別。主要來講,鏈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復制權、演繹權以及精神權利等。關於這方面的論題,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

2、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指的是一種法律認定的權利。它是指對於公開的發明創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專利制度並非一成不變,它必須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所提出的新問題不斷變化。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中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ne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專利的電子申請在網路環境下也有了新的問題。電子申請就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行政機關提交有關專利的申請。而傳統的做法是以紙質文件為載體進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

3、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

域名是一種資源標志符,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轉換成特定主機在網際網路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為一種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利益。

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業活動,已使人們感到用「視覺感知」去認定,比起用「文字、圖案」認定商標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發展需要。當前在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在網路環境下,「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1997年5月國務院部門發布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規定》,但其中只規定了「不得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已注冊商標,申請域名注冊」,並沒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搶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並作為無形資產被交易著。

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圍內是獨一無二的,但同時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來進行登記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對某個名字進行了注冊,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該名字來命名其網址。因為域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搶注者希望藉助於被搶注者的良好名譽得到網路用戶的訪問,一旦搶注成功,網路用戶將無法訪問到該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搶注企業的站點,而是訪問到搶注者的站點。法律應當制止這種惡意搶注行為,保護被搶注者的域名名稱或商標利益。

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適用研究

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傳統的知識產權法面臨著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以及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等問題。為解決這些新問題,國際社會一方面通過制定新的公約加以協調、另一方面要求各國知識產權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首先來看看版權法的適用問題。版權法在電子聯網技術中有一些發展。傳統的版權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須附著在載體上,或相關的載體(磁碟、磁帶)上,才會受到保護,但在互聯網領域,你所寫的東西通過機器來幫助你閱讀,也就構成了「附著在載體上」這個法律要件。以美國「花花公子」案為例,這是第一個涉及到計算機網路糾紛的版權案子。「花花公子」雜志訴Starware公司從網路上取得其53張照片資料,並將之放在CD-ROM上販賣而侵犯了其版權。法院經審理、判決「花花公子」勝訴。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版權的概念在網路環境下必須得到新的擴展。

其次在商標法上,也會面臨新環境下的適用問題。在這方面,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美國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則,即誰首先使用這個名稱,他就獲得相關的權利。但網路上的域名登記問題畢竟不是簡單的商標法問題,現在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來調整這個問題。美國商務部電信與信息司於1998年初公布的《網際網路名稱與地址的技術性管理的改進方案》,例舉了七方面的問題;中國為探尋符合國際標准和適合中國國情的域名制度,於1997年5月30日,國務院信息辦印發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目前,現有的國際知識產權法缺乏保護域名的專門制度,但是,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等主要的國際知識產權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與規則,可能對建立域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起指導作用。網際網路國際協會與美國的以及全球產業界、網際網路用戶等最近也已達成初步協議,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頂級域名機構。這說明國際社會正在加緊努力,協調這一基礎性領域內錯綜復雜的問題。

這里,還要講一講管轄權問題。一般從民訴方面來講,要起訴或在侵權發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聯網系統裡面,傳統的原則不適用了。因為聯網系統里所出現的誹謗、錯誤及誤導性的信息,有時候你根本無法知道它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他可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他把信息輸送上去之後,馬上關機,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兒。就傳統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個新課題:「到底在哪兒起訴?」從傳統的民法理論來看,實際上對原告不利,因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權發生地起訴,有時候原告離之很遠,對原告的起訴權不利。但在聯網系統裡面,由於不知道被告(向聯網里輸送信息的人)具體在哪個地方,反而對原告起訴有利,因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兒,原告就可以隨便挑選從法律上和地點上對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訴。這樣,就形成了美國法律上講的FIM效應。但根據一般原則,還是應該在因網路里的誹謗及錯誤等信息引起傷害的地方起訴。

F. 電子商務需要知識產權保護么 我們做電子商務的需要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在哪裡

您好,裕陽知識產權很高興為您解答。
近年來,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一直在被強調,不管是在傳統行業還是電子商務領域,尊重知識產權都是必須的,在電子商務這個不是具有完善法律體系的領域中,特別需要有知識產權的保護。
您可以去了解一下以前發生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知識產權糾紛,就可以知道電子商務領域是比傳統行業還需要知識產權的保護的。

G. 全球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保護

一、電子商務概述
1.電子商務概念
2.電子商務的發展歷程
3.電子商務的現狀和趨勢
二、電子商務之知識產權保護課題
1.商標權問題
2.著作權問題
3.軟體專利問題
4.商業秘密問題
5.不正當競爭問題
三、電子商務之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國際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分析
2.建立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3.加強和完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4.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協調工作
四、電子商務之知識產權案例與評析
五、總結
六、參考文獻

H. 求一個<網路交易中的法律思考>或者《淺談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論文,排版規范的。100分送上

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
摘要:在知識經濟時代,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 ;豐富著電子商務等大量的活動,滿足了人們的 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 。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 流通「隱形化」。在計算機網路上進行談判、簽 合同、訂購商品,乃至最終取得商品的這種商務活動,已經使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新的問題。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問題才會引起WIPO的高度關注。
關鍵詞: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知識產權、侵權、法律保護
電子商務依賴的是全新的計算機和電子數據通信手段即Internet,Internet技術給版權保護的客體、版權權利內涵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也給版權侵權的認定帶來了新的問題: 知識產權專有與國際「一體化」、 著作法與網上版權保護、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著作法與「復制權」制約。
知識產權專有與國際「一體化」。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已使知識產權的保護面臨 著全新的問題,而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計算機網 絡的應用上。正是由於計算機網路的迅速發展, 導致數據信息共享的需求,並發生了與知識產權 具有的特性的強烈沖突。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特點 之一就是它的「專有性」;而網路上應受到知識 產權保護的信息則是公開的、公用的,也很難受 到權利人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又一 特點,而網路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
目前為解決這些沖突,世界大多數國家主張通過 締結國際公約來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專有 性」的保護。1996年12月在日內瓦,WIPO組織主持締結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 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中,就針對網路環境,增 加了版權保護的新權利,同時對現有權利向數字 化中應用延伸做出了解釋。在商標保護上,大多 數國家則採取了將馳名商標脫離商品及服務而加 以專門保護;以適應強化商標專有性的趨勢。在 實踐中,網路上的侵權行為的發生,往往是侵權 復製品一上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 行為的發生地;因而企圖限制網路傳輸的無國界 性是根本做不到的。實際上多數國家和地區,正 採取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加速各國知識產權 法律國際「一體化」的進程,來解決這個矛盾。 但是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需要有一個共 同的標准,世界貿易組織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 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就是一例。在知識經濟 中,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國 際 「一體化」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潮流;這對 世界發展中國家是一個重大的挑戰。中國作為發 展中國家中的一個大國,必須研究自己的對策。 要抓緊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努力 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進程,以便在國際競 爭中,確保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立於不敗之地。
著作法與網上版權保護。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識產權問題。在 網路傳輸的電子商務中,已涉及版權產品的無形 銷售,產生了版權保護的新問題;特別是已經產 生了,在網上的商標及其商業標識保護、商譽保 護、商品化形象保護等與傳統保護根本不同的新 問題。因此電子商務在網路環境下,已對我國著 作權法和商標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數字化、作品的網路 傳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這種狀況,使 網路環境下作品的主體和客體發生了變化。開放 式的作品的著作權主體難以認定,而信息網路作 品、多媒體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 ,使作品的分類帶來困難。這就影響了電子商務 活動中主體資格的認定。其次使出版、傳播行為 得到擴展。在網路環境下,傳統意義出版的環節 是不存在的,承擔作用的是信息內容提供者和網 絡服務者以及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商家;由於出 版地域的不確定性,給地域的確定帶來困難;因 此必須要研究網路傳播服務提供者和信息內容提 供者以及電子商務的商家的權利和義務。第三, 個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線很難界定。特別是在網 絡環境下,經濟利益獲取與作品形式的分離,使 營利與非營利的界線很難劃清。第四,用戶合法 權利的保護受到影響。在網路環境下,存在著用戶對作品被動獲取的條件和環境,極可能使用戶 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所以,為了保護各方著作權 利人的利益,同時有利於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則和重點應當有所調整; 並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應用的進展,不斷增加 調整力度。
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 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一動態 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業活動 ,已使人們感到用「視覺可感知」去認定,比起 用「文字、圖案」認定商標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 發展的需要。當前在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在網路 環境下,「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1997年 5 月國務院部門發布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 行規定》,但其中只規定了「不得使用不屬於自 己的已注冊商標,申請域名注冊」;並沒有禁止 以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搶注域名。因而「域名」已 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受到了保護 ,並作為無形資產被交易著。目前國際上的一些 條約中,也僅僅規定「國際知名的商標」所有人 ,有權禁止他人以自己的商標搶注域名;而非馳 名商標及商號與「域名」矛盾的焦點之一則是在 權利產生的程序上。這是因為,商標權多是經官 方行政批准注冊產生;商號權卻是依實際使用產 生;而域名專用權則多經非官方組織登記產生。 由於現在技術上仍沒有找到解決沖突的出路,使 「域名」與在先商標權、在先商號權的沖突的真 正解決,要待下世紀去研究解決了。
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業運作模式,將成為 21世紀國際商務往來的主流。隨著知識產權保 護國際化的進程的迅速發展,世界各國也越來越 重視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法律問題的解決。首先是 要解決網上的法律地位問題。電子商務中交易各方簽訂的電子合同必須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雙 方受法律的約束,同時也使其利益得到保護。因 而,對我國《合同法》的實施過程中, 要關注在電子合同簽約、承諾履行、變更和轉讓 、終止、違約等方面出現的法律糾紛的研究工作 ,以利在法律實踐一段時間後,再對其加以完善 和修訂補充,以使電子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其 次要投入較大的成本,集中力量修訂好我國現有 的知識產權法律,特別是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的修 訂工作。
著作法與「復制權」制約。由於數字化後的作品具有「可復制性」和「獨創 性」等特徵,因而已有作品數字化應屬於著作權 人的一項專有權利,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將作品數字化本身就是一種「復制」行為,應受 「復制權」的制約。因此對著作權法修正案(草 案)第十條財產權中的第(一)項「復制權」應 修改為:「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臨摹、拓 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轉換等數字化或者 非數字化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
作品的網路傳播,既不完全是作品的發行,也不 完全是作品的播放,它是一種全新的作品傳播方 式。因此從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出發,將作品上 載到互聯網路上向公眾發送是對作品的使用,它 屬於著作權人的一項專有權利,應受到著作權法 的保護。由於我國對有形知識產品的保護力度不夠,所以對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更是欠缺。這非常不利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我國要發展數字產品電子商務,必須解決兩個問題:一是什麼產品可以數字化,適合全數字電子商務;二是如何保護這些數字產品,防止「搭便車」行為。知識產權制度為解決這兩個問題,提供了最佳方案。在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聯系得更為緊密,兩者之間存在著互動關系。知識產權的無形性,使得享有知識產權的知識產品能夠盡快轉化為數字產品。而數字產品的不可破壞性和可復制性,使得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我國應盡快創造推動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一方面是經濟環境,盡快促使知識產品轉化為數字產品,使得電子商務有更多的可交易的產品;另一方面是知識產權法律環境,建立完善的保護數字產品的知識產權制度。

I. 關於軟體知識產權保護的論文 哪裡有

文獻來源:www.cnki.net

序號 文獻標題 文獻來源 年期 來源資料庫
1 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探討 商場現代化 2007/15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2 論軟體界面的知識產權保護 法商研究 2006/01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3 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保護所面臨的挑戰及對策 信息網路安全 2006/02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4 軟體專利保護與知識產權風險 中國電子商務 2006/01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5 保護知識產權盡早制訂軟體專利對策 科學咨詢(決策管理) 2006/02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6 保護知識產權,軟體產業的呼聲 中華商標 2006/06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7 知識產權法對軟體業的保護 集團經濟研究 2006/14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8 科技園區須創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談東部軟體園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創立 浙江經濟 2006/06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9 技術助威,層層設防——軟體知識產權保護及其技術解決方案 廣東科技 2006/10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10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阻礙軟體創新路 國際商報 2007/06/23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序號 文獻標題 文獻來源 年期 來源資料庫
11 獻策軟體創新 21世紀經濟報道 2007/06/27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12 中國軟體知識產權保護值得肯定 21世紀經濟報道 2007/04/02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13 70家企業牽頭使用正版軟體 法制今報 2007/04/27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14 保護知識產權 凈化文化市場 開封日報 2007/04/12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15 杭州50家企業帶頭推進軟體正版化 杭州日報 2007/05/24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16 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促進軟體產業健康發展 永州日報 2007/05/29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17 動真格 加大軟體知識產權保護 成都日報 2006/02/28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18 《企業保護知識產權倡議書》發布《企業使用正版軟體倡議書》簽署 中國企業報 2006/02/24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19 從《傳奇世界》案件談游戲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 信息網路與高新技術法律前沿(2005)——電子法與電子商務時代的傳統知識保護研討會論文集 2005 中國重要會議論文全文資料庫
20 適度保護我國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研究 哈爾濱工業大學 2006 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資料庫

序號 文獻標題 文獻來源 年期 來源資料庫
21 軟體產業發展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 浙江統計 2006/10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22 論自由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現實意義 法制與社會 2006/17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23 談軟體登記與高校知識產權保護 科學管理研究 2005/01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24 企業信息化過程中的軟體知識產權保護 電力信息化 2005/01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25 保護軟體知識產權的三利器 計算機與現代化 2005/04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26 政府與廠商在軟體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博弈分析 科學學與科學技術管理 2005/04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27 軟體知識產權應在保護中限制 廣東科技 2005/05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28 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階段性保護策略 現代情報 2005/05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29 軟體與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 全國律協信息網路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研討會綜述 中國律師 2005/08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30 精心構築網路虛擬世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規則 上海法治報 2006/01/09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序號 文獻標題 文獻來源 年期 來源資料庫
31 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印度軟體和信息服務出口 學習時報 2006/01/02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32 300多家中外企業承諾使用正版軟體 中華工商時報 2006/02/24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33 軟體正版化推進到地市級政府 新京報 2006/04/12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34 中美知識產權「暗戰」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 2006/04/10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35 聯想12億美元購買微軟正版軟體 國際金融報 2006/04/19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36 微軟烹出誘人正版增值計劃 中國計算機報 2006/04/10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37 吳儀美國行知識產權談判清單 21世紀經濟報道 2006/04/10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38 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 中國知識產權報 2006/04/12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39 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保護 中國律師2000年大會論文精選(下卷) 2000 中國重要會議論文全文資料庫
40 軟體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研究 吉林大學 2006 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資料庫

序號 文獻標題 文獻來源 年期 來源資料庫
41 軟體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比較——兼論版權與商業秘密對軟體的組合保護 知識產權 2005/04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42 保護知識產權,鼓勵和推動研發投入,共同努力促進中國軟體產業的發展 中關村 2005/06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43 中國軟體知識產權保護不能照搬「印度經驗」 IT時代周刊 2005/16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44 國內軟體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調查分析 統計與決策 2004/02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45 關於廣東省企事業單位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調查研究 南方經濟 2004/05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46 知識產權保護的反思——以《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修訂為例 情報雜志 2004/07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47 分析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新途徑——版權法與專利法相混合的法律保護模式 社科縱橫 2004/04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48 軟體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與訴訟 新疆職業大學學報 2004/03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49 軟體知識產權應在保護中限制 安徽科技 2004/12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50 知識產權保護獲巨大進展 中國財經報 2006/04/20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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