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旅遊公司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您好:
1、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旅行社應否賠償?
答:我國《旅遊法》第81條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後果該法第70條第3款明確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由此可見,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沒有盡到上述規定的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賠償嗎?
答:我國《旅遊法》第69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旅行社單方面擅自變更旅遊景點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依照該法第70條的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此可見,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賠償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遊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項服務的,不能以個別景點的變更為由要求旅行社賠償全部旅遊費用。
3、遊客自己未盡安全義務而受傷的,可否要求景區管理者賠償?
答:遊客購票到景區游覽,景區負有保護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義務。實踐中,景區多以導游圖、游覽須知等方式提示遊客。這實際已經對每一位不特定遊客盡到了告知遊客景區景點、路線以及提請遊客道路險要、注意安全的義務。如果遊客所走的路線是明確標明的非景點區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財產蒙受損失的,根據我國《旅遊法》第70條第2款之規定「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其責任應當自行負擔。
4、旅店對顧客斗毆的事件未及時制止,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旅店對顧客斗毆的事件未及時制止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住宿時被旅店保安毆打,旅店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
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由上可見,作為旅店雇員的保安在工作期間將顧客打傷,旅店的經營者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旅館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離開,是否為侵權?
答: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除了可以要求相關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保護外,自己也可以採取自助行為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事情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施加的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的強制行為。
自助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必須是為保護合法權益;事情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必須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必須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必須事後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我國民法中沒有關於自助行為的規定,但是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普遍承認適當的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旅館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離開,如果在合理限度內,就屬於合理的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
②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案例2
感覺「搜狐」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但原告是95年出版的,他是2000年發現的,這中間回5、6年時間里,是不答是還有其他人或者是原告當時的出版社給搜狐提供了該書的譯著呢?所以說,不能定死是搜狐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該還要考慮一下其他原因。
③ 電子商務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規文件有哪些
電子商務信用方面的法律,是調整以電訊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回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答范體系。電子商務法是一個非常龐雜的法律體系,涉及許多領域,既包括傳統的民法領域,又有新的領域如電子簽字法、電子認證法等,這些法律規范總體上屬於商法的范疇。
④ 電子商務的法律及政策風險有哪些
狹義的電子商務法屬商法與國際商法范疇,主要用於規范電子商務活動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以及相關的程序要件,可以包括電子簽名法、電子合同法等。而廣義的電子商務法則范圍要廣得多,除電子簽名、電子合同外,還包括對電子商務基礎環境、安全認證、消費者保護、信息發布、市場准入、責任承擔等多個環節的規范和調整。
中國的電子商務的法律環境同中國的電子商務一樣,在99年之前基本處於相對空白的狀態,而在99年開始涌現的電子商務熱潮的帶動與要求下,相關立法呼聲越來越高,並產生了2000年春天人大會上的電子商務立法一號提案。此後,《電信服務標准》、《電信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相繼出台。連同《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商用密碼管理條例》、《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暫行辦法》、《軟體產品管理辦法》、《互聯網站從事新聞登載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在內,基本形成了我國一整套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體系。這其中,還包括《國務院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等相關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司法解釋。
2010年12月3日至12月4日,商務部副部長發表了關於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的政策:
一是要繼續為電子商務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要繼續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政策標准,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關於規范電子商務發表意見,關於流通的電子商務的意見,關於促進電子購物健康指導意見。目前正在研究起草關於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規范,同時我們將積極推動電子商務的統計標准和統計體系的建設。制定「 十一五」電子商務的運營規劃,繼續組織好、編寫好中國電子商務報告。
二是要積極推動企業電子商務利用,電子商務發展離不開企業主體,尤其是中小企業的電子商務應用以及商務部繼續採取措施鼓勵企業在內的電子商務利用,融合資源,鼓勵公共平台建設,推動模式創新,促進電子商務的普及和提高。
⑤ 求助!一個有關旅遊法律案件分析!
北京某國際旅行社在取得《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便組織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張某16人報名參加。此旅行社因太過匆忙,未對地接社進行比較選擇,就隨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組織不力,泰段沒有地陪,許多景點不能游覽。張某回北京後,便至北京這家旅行社提出索賠,該社辯解這不是我們的責任。張某等於是前往旅遊質監局投訴,發現該旅行社繳納的質量保證金只有60萬元。請問:
(1)旅行社辯解是否正確?
答:旅行社的辯解不正確,因為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旅行社組織旅行者出境旅遊,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並與之簽訂書面協議後,方可委託其承擔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為錯誤之一;因鏡外旅行社違約,使旅遊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的境內旅行社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償,故該社詳解純屬狡辯,是為錯誤之二。
(2)若旅行社無力賠償,是否適用於質量保證金?
答: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務者,需繳納6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者,還需繳納10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故該社繳納的質量保證金不足,需補繳100萬元,另外,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旅行社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准而造成旅遊者的經濟權益損失,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適用保證金對旅遊者進行賠償,因此張某此次所投訴的旅遊事故適用於質量保證金。
⑥ 關於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法律條款
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法律條款:
1、電子商務合同主體受新合同法調整:
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按照電子商務交易對象分類,電子商務可分為四類:即商業商業(BtoB),商業消費者(BtoC),商業政府機構(BtoG),消費者政府機構(CtoG).其中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企業之間進行的,商業機構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進行的,商業機構對政府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例如政府機構可將采購辦公用品清單在網際網路上發布,企業以電子化方式回應,經過選擇確定供方,與之達成電子合同.再如:政府機構可實施電子政府計劃,利用網際網路為企業提供納稅、辦理電子營業執照、出口配額招標、進出口許可證申領等服務.消費者對政府的電子商務是在個人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例如對個人社會福利基金的發放以及個人納稅交費等。
上述電子商務活動無論屬於哪一類,其實質都是屬於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都是合同契約關系.因此,這些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調整。
2、電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調整:
新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表明了電子合同必然屬於新合同法的調整范圍.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雙方當事人實施的是無紙化貿易,通過電子商務系統進行網上談判,將磋商結果做成文件,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貿易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標的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期、交易方式、結算方式、運輸方式、違約責任、服務、索賠等合同條款後,雙方用EDI簽約或用數字簽字簽約,形成電子合同,傳遞訂單、提單、保險單等,這些電子單證被記錄和保存在磁性介質中,儲存於計算機的存儲設備內,採用的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形式.此為國內外電子商務市場通行的做法.我國新合同法立法之時已充分注意到這一點,因此特別規定了書面合同包括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賦予了電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合同成立的條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第二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是經由一方的要約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傳統的做法,要約和承諾都是人工進行的,是雙方當事人的一種意思表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完全自動化、雙方利用計算機進行,根據預先編制的程序,通過網際網路自動發出要約或表示承諾,而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在不同地點的計算機系統之間完成的,應如何判斷電子合同的承諾是否生效以及該合同是否因此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條款中做出詳細界定,為判定電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賦予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簽訂電子合同,當事人之間使用計算機電子數據交換,合同主要條款也是通過計算機屏幕顯示,不存在任何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因此只能以電子數字簽名(加密)的形式,證明合同的成立.對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時已注意到這一客觀現實,採取了較為靈活的態度,按照該條款理解:即電子合同當事人雙方既可以直接使用電子簽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首先簽訂使用這種方法的確認書,使合同成立生效.間接地承認了電子簽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管轄權作了具體規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電子合同發出EC電訊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點使用計算機系統發出,如發送人的營業地、發送人擁有計算機的某一地點.如果採用發出生效原則,將使合同成立的地點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採用收到生效原則更為適宜,因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點較為容易確定,可以依據傳統的判定方法對接收電文一方的有密切關系的營業地和經常居住地進行判定,提出關於訂立合同地點的法定證據.因此,該條款的規定為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明確合同的法律適用和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6、新合同法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電子證據具有合法性: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合同、訂貨單、提單、確認書、轉運單、保險單、付款通知、有關票據等電子文件即電子單證是在計算機內磁性介質中傳遞、存儲的電子數據,無法被人識讀,只能通過屏幕顯示或列印輸出文件才能識讀,但這只是一種抄錄,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證據原件.因此,客觀地說執法部門在受理電子商務違法案件及電子合同糾紛案件時根本不可能取得作為書面證據的原件.如何解決這一難題呢?我國新合同法既然已經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也將可讀形式的電子證據歸為採納證據中的視聽資料類,就說明了我國採納電子證據是有法律基礎的,只要經過國家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電子數據交換(EDI)服務中心的認證和防火牆的技術處理,辨別真偽後,電子單證計算機記錄也就是電子證據可以作為合法的證據來認定事實、定性處理。
⑦ 旅遊法規的案例分析
你所提到的在「下榻賓館沒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下,李某在客房洗澡時被熱水燙傷」。由於你提供的信息量非常有限,不足以做出有效判斷,以下建議供參考。
1、李某與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合同應當就住宿賓館標准有約定,如果旅行社提供的住宿賓館與旅遊合同相符,旅行社不構成合同違約。
2、淋浴器是一種普通公共洗漱用具,不需要特殊提醒或警示,賓館淋浴設備的冷熱水混水器上標有冷熱(或藍紅)調節標志,就應當是盡到了提示義務。
3、如果賓館淋浴設備正常,因洗浴者李某操作不當將自己燙傷,可以尋求是否符合旅遊人身意外險或旅行社責任險相關保險條款,就洗浴者燙傷損害進行保險理賠。
4、如果是因淋浴設備在使用中突然間損壞,造成洗浴冷水突然中斷將洗浴者李某燙傷,李某可以要求旅行社或賓館就洗浴者燙傷損害進行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⑧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8)旅遊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案件擴展閱讀: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