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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電子商務法簡明教程

發布時間:2021-10-10 23:16:49

Ⅰ 我想寫一篇經濟法的論文,從電子商務入手可以嗎如果覺得可以,應該從經濟法的哪些方面來寫呢給個建議

可以,這個課題比較新穎。從電子商務的各環節寫吧,滲透經濟法的內容。

Ⅱ 經濟法對電子商務的作用或者二者的關系

經濟法對於約束和規范電子商務行業行為有著積極作用。其實經濟法不專僅規范屬電子商務,經濟法規范著中國國內的所有經濟行為,所以電子商務必須符合經濟法的規定,反過來,電子商務的發展對於進一步完善和優化經濟法也有著重要意義。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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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經濟法與電子商務法復習提綱

親好^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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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經濟法與電子商務法分析

1、錯。公司法沒有規定無限公司。
2、錯。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數據電文(如郵件傳真等)等多種形式。
3、錯。有限責任公司只能採取發起設立。

Ⅵ 請分析何謂民法、經濟法、商法電子商務法應該屬於哪個部門法,為什麼

民法(Civil Law):私法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法律。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條的規定,它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古羅馬時代被稱為市民法。但在那時,它所調整的內容和范圍以及其理論發展當然不如現在一樣的豐富。
我們說它是私法,也是由羅馬著名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法律進行的劃分。他將法律劃分為公法與私法。私法所調整的是橫向的平等的法律關系。

經濟法(Economic Law):屬於公法的體系。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法律關系,即是國家通過經濟法律對經濟主體的調整和控制。那麼經濟法是指,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們不能簡單的說經濟法這樣的法律,它是一個法律部門,下含了諸如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稅法等諸多法律規范。
當然,對於經濟法律部門的存在,現在仍有一些爭議存在。

商法(Commercial Law):也是私法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近代商法起源於中世紀
歐洲的商業城市和海上貿易。
商法與民法之間多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爭。

對於電子商務法,我個人認為,它應當屬於商法。雖然它裡面同樣含有國家調整的規范,但仍然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業交易的法律規范,其任意性大於強制性。

Ⅶ 經濟法怎麼用

這個問題太籠統了,要想回答首先要知道經濟法哪一方面,用在什麼地方。經濟法是開放性法律,主要由市場主體法、市場競爭法、宏觀調控法、經濟監管法、社會分配法等幾個部分組成,每個部分又包含若干相關法律法規。

Ⅷ 電子商務法概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框架制度、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設立規范 求祥

電子商務法概述 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應當是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而這類社會關系是在廣泛採用新型信息技術並將這些技術應用到商業領域後才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它交叉存在於虛擬社會和實體社會之間,有利於實體社會中的社會關系,且完全獨立於現行法律的調整范圍。 電子商務法的特點: 1、 形式規范 2、 技術規范 3、 開放規范 4、 多重手段規范 電子商務法的原則: 1、 中立原則 2、 自治原則 3、 功能等同原則 4、 安全原則 電子商務法是調整在計算機環境下開展的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而形成電子交易形式法律規范的總稱。 電子商務法的信息法律地位: 1、 調整對象是獨立的,明確的調整的是電子商務交易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2、 有明顯的特徵,這些社會關系交互存在虛擬社會的實體社會之間。 3、 傳統的民法,經濟法及其程序很難適應於虛擬環境中的商務活動。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框架制度: 1、 電子商務經營法律規范 2、 電子合同法律規范 3、 電子簽名法律規范 4、 安全認證法律規范 5、 電子支付法律規范 6、 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規范 7、 網路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法 8、 個人隱私保護問題 9、 電子商務糾紛處理機制的法律規范 《電子簽名法》的四個方面內容: 1、 確定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明確了在眾多的電子簽名方法和手段中,滿足什麼條件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效力。 2、 對於數據電文,也就是電子形式的文件作了規定。 3、 設立電子認證服務的准入制度 4、 規定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制度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設立規范: 1、 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A、 依法成立的公司 B、 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C、 為用戶提供長期的服務的信譽和能力 D、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2、 經營性互聯網接入國際聯網許可 A、 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 B、 具有相應的計算機信息網路,裝備及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C、 具有健全的安全保管理制度和技術保護措施 D、 符合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3、 經營性網路信息內容服務業務許可 A、 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B、 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C、 服務項目屬於《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已取得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電子商務條件下,買方應當承擔的義務: 1、 買方應承擔按照網路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 2、 買方應承擔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 3、 買方應當承擔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 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應當承擔的義務: 1、 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 2、 對標的物權利承擔擔保義務 3、 對標的物質量承擔擔保義務 注冊域名應當特別注意的條款: 1、 域名注冊人保證不侵權的陳述 2、 域名注冊人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的陳述 3、 域名注冊人提供信息不真實的違約責任 4、 域名注冊人同意域名注冊組織公布其聯系信息的條款 5、 域名注冊組織聲明收集和公布注冊人的聯系信息公出於注冊目的,保證不將域名注冊人的聯系信息付諸商業性使用 6、 域名注冊人同意受或注冊組織採用的糾紛程序和約束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權利: 1、 獨立運營的權利 2、 域名資源及相關資源所有權 3、 違約求償權 4、 電子商務安全保護權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義務: 1、 合法經營 2、 身份明示義務 3、 信息內容記錄 4、 交易中的合同義務 5、 遵守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等其他民事權益的義務電子商務合同法 電子合同的特點: 1、 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碟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存儲等過程均在計算內進行。 2、 電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點。 3、 訂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不見面。 4、 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 我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定義和基本原則做全面規定: 1、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堅持公平原則 2、 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責和限制責任條款 3、 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對方責任與排除雙方主要權利 4、 合同爭議的解釋權 電子代理人歸屬的要件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有自己的名稱 2、 有必要的財產 3、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4、 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 依法成立 6、 具備保證電子代理人正常運行的技術條件和人員 7、 具備完善的網上企業信息披露制和客戶的資料保密制度 8、 在近三年內無違法經營記錄 所謂電子代理,是指不需經人為的審視,電腦程序能以電子化或其他自動化的方式發出電子信息或對電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響應。 我國《電子簽名法》對於電子代理人的信息發送責任也明確為由系統所有人承擔發送責任,該法第九條規定:「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發件人發送:」 1、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 2、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 3、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後結果相符的 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關因素。 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條件: 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准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接收的內容; 3、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1、它們處於兩個不同階段 2、構成要件不同 3、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Ⅸ 談談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思路

一:1先分別立法
即首先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問題,制定單行法規,如電子合同規則、電
子支付規則、電子提單規則、電子商務稅收辦法、網路廣告規則等,待時機成熟後,再進行綜合立法。這種方法的優點是,能夠及時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具體問題,並能夠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逐步提出比較完善的綜合立法的思路。這種方法的缺點是缺乏宏觀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單行法規很難實現統一性和一體性。而且,很容易沿襲傳統的按行業和部門歸屬立法的弊端。
2先著手綜合立法
即形成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綜合思路,出台電子商務基本法,然後對各個具體問題制定單行規則。對於電子商務這樣一個發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應當反映現實並服務於現實,這是理所當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導意義也是非常重2電子商務法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電子商務法是一門新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和其他部門相比,它和經濟法、商法以及民法的關系至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區別。但是,總的來說區別大於交叉。不能把電子商務法歸入其他法律部門。
二:1電子商務法不能歸入民法
電子商務法和民法有共同點。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電子商務法是也包括了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比如有關電子合同的規定,以及電子商務損害賠償的規定。然而,電子商務法和民法之間更多的是不同點。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調整婚姻、家庭、繼承等等人身關系方面的法律規范,而電子商務法中就沒有這方面的規范;反過來,電子商務法中的政府機構對電子交易當事方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也是民法所沒有的;另外,從基本原則上看,民法重公平,電子商務法重安全。
2電子商務法不能歸入商法
和其他部門法相比較而言,電子商務法和商法之間的關系最為密切。電子商務法有關於電子合同、電子票據以及電子提單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商法是具有調整商事關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規范的體系,它包括票據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方面的內容,兩者在這些領域存在交叉和重疊。但是,電子商務法所涉及的范圍2.3電子商務法不能歸入經濟法
經濟法強調的是國家機構和政府部門對市場的縱向宏觀調整關系,以及對企業的縱向管理關系,電子商務法基於安全性以及國民經濟的秩序問題的考慮,有著大量的縱向管理規范,這是他們的相同點;經濟法著眼於國民經濟的全局,而電子商務法著眼於電子商務主體的權益,調整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另外,電子商務法律規范中包含有大量調整平等主體交易的規范,這是經濟法所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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