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子商務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規文件有哪些
電子商務信用方面的法律,是調整以電訊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回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答范體系。電子商務法是一個非常龐雜的法律體系,涉及許多領域,既包括傳統的民法領域,又有新的領域如電子簽字法、電子認證法等,這些法律規范總體上屬於商法的范疇。
❷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海關可復制推廣的制度措施》的通知【2016】163號 求文件
海關總署沒有該文件《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海關可復制推廣的制度措施》
一,內該文件文號不符合容行文要求
文號即發文字型大小,是由發文機關代字、發文年份和文件順序號三個部分組成。年份使用公元紀年,在「〔 〕」內用阿拉伯數字標注。例如:皖政字〔2004 〕12號
提供的文號里沒有發文機關代字
二,在海關總署網站查詢沒有該文件
1,查詢《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海關可復制推廣的制度措施》
❸ 申報全國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商務部下過什麼紅頭文件沒有
(一)對於中央部門政策性試點:為使相關政策研究更具有普適性,請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結合我國各地文化差異、信息化水平和電子商務發展程度不同的現實情況,以及東、南、西、北、中的布局考慮,分別組織有關示範城市開展試點工作。每個部門選擇不超過5個城市組織相關工作。試點工作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由有關部門辦公廳和示範城市發展改革委共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非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需由省級發展改革委申報)。
(二)對於示範城市應用性試點:請各示範城市根據公告通知要求,結合示範城市創建工作的實際需求,組織相關企業和機構開展試點工作。每個示範城市擇優申報不超過4項試點工作。試點工作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由示範城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非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需由省級發展改革委申報)。
(三)請各示範城市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做好試點組織工作,及時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研究提出對試點工作的鼓勵政策,協調落實試點工作所需資金、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等相關建設條件,同時匯總相關申請材料。各示範城市應對報送的材料(如試點工作方案、銀行貸款承諾、自有資金證明、各類許可資質等)進行認真核實,並負責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四)申報截止日期為2012年5月31日。請示範城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報送項目紙質申報材料前,先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系統(網址:http://ndrc.jhgl.org/xxhc),履行相關網上申報手續,紙質申報材料的具體報送地點將在網上申報系統首頁另行通知。
紙質申報材料包括:試點工作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簡表和匯總表,上述材料一式兩份。試點工作方案所需備案文件和自有資金情況、投資及信貸承諾等證明資料,要與試點工作方案一並裝訂。紙質材料和網上申報的信息內容原則上應保持一致(涉密及不宜通過網上申報的項目材料,可在紙質材料中予以補充),未履行網上申報手續的項目將不予受理。
(五)試點工作承擔單位原則上應為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並具備以下條件:1.試點項目按規定在當地政府備案;2.已落實試點工作所需資金;3.承擔單位必須具有較強的試點工作實施能力,具備較好的資信等級,資產負債率在合理范圍內。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答辯評審。具體答辯時間和地點,將另行通知。
❹ 我國關於電子商務的政府文件都有哪些
最近的有:《電子簽名法》
另外,還有互聯網相關的法律也算
網路安全
域名管理
各級政府有很多《關於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之類的,可以搜搜。
可以去 電子商務法律網,看看。。。避嫌廣告,網址不寫,下。
❺ 電子商務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規文件有哪些
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於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電子簽名法》首次賦予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並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准入制度。
2004年年底,在國務院辦公廳信息化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闡明了發展電子商務對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還提出了一系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具體措施。
2005年3月31日,國家密碼管理密碼管理局頒布了《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
2005年4月18日,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組織有關企業起草《網上交易平台服務自律規范》正式對外發布。
2005年6月,央行發布了《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意在規范電子支付業務,規范支付風險,保證資金安全,維護銀行及其客戶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支付業務健康發展。
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個五年規劃》將「積極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項重要的任務提出來。強調「建立健全電子商務基礎設施、法律環境、信用和安全認證體系,建設安全、便捷的在線支付服務平台」。
2006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
2006年6月,商務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有效的避免了網上交易面臨的交易的安全性問題。
2007年3月6日,商務部發布了《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其目的是為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推動網上交易健康發展,逐步規范網上交易行為,幫助和鼓勵網上交易各參與方開展網上交易,警惕和防範交易風險。
2007年6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聯合發布我國首部《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
2007年12月17日,國家商務信息化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公布了《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出台的目的在於,希望能夠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引導交易參與方規范各類市場行為,是防範市場風險、化解交易矛盾、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2008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化「十一五」規劃》提出,要放寬市場准入,加強政策引導,鼓勵社會資金參與信息化建設。營造良好的財稅政策環境,鼓勵社會資金投向信息資源公益性開發以及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建設。進一步完善對信息服務領域的各項扶持政策。
2008年04月24,為規范網上交易行為,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國家商務部起草了《電子商務模式范》和《網路購物服務規范》。
2008年,加大對電子商務的監管力度,北京工商局出台了《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加強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意見》,並有望被工商部門今後逐步在全國推行。
2009年4月,央行、銀監會、公安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出台。《通知》被視為是在為牌照發放預熱。這似乎預示著國家監管部門開始真正著手加強對於第三方支付企業的監管力度。
❻ 我國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頒布時間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6)電子商務通知文件擴展閱讀: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❼ 衛生廳就電子商務有哪些紅頭文件
以下是新疆政府法制辦、發改委、衛生廳與企業壟斷經營的相關紅頭文件。
「壟斷方」負責人曾經在衛生廳工作,不知什麼原因辭職下海,然後代理了WS-8810抗菌衛生整理劑。自2000年開始自治區衛生廳「紅頭文件」就開始引進、推廣「壟斷方」代理的「神濤」牌WS--8810新一代抗菌衛生整理劑;2001年衛生廳衛生防疫站又下達了,新衛站辦字(2001)02號《關於在全疆推廣使用「神濤」牌WS--8810抗菌衛生整理劑的通知》;2001年11月衛生廳給自治區計委發函《關於申請使用WS--8810抗菌衛生整理技術服務價格的函》請計委研究,醫院在使用「神濤」牌WS--8810抗菌衛生整理技術服務中,是否可收取抗菌衛生整理費。
2004年發改委、衛生廳批准了該產品收費,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服務價格》新計價費[2004]1032號文件規定:使用或超過國家科委火炬計劃推廣項目新一代抗菌衛生整理劑(長效)技術進行被服消毒處理的醫院,病房床位費可在規定標准上加收1.50元。雖然沒寫WS-8810,實際上就是其一個產品。(此項消毒向病人收費全國只有新疆,只有「壟斷方」一家壟斷經營至今)
❽ 鄭州市電子商務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
鄭州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電子商務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電子商務發展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鄭州市電子商務發展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電子商務發展, 著力提升企業信息化水平和核心競爭力,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對促進全市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的積極作用,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綱要的通知》(鄭政〔2010〕1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1.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為方向,堅持企業主體、市場導向、政策支持,加快電子商務支撐保障體系建設,積極推進電子商務普及應用,強化電子商務宣傳教育和培訓,大力發展電子商務服務業,不斷提升鄭州市電子商務應用的廣度和深度,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發展目標
2.到2015年,力爭大企業電子商務普及率達到100%,重點產業集聚區電子商務普及率達到90%,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普及率達到70%;大企業網上采購比率和網上銷售比率分別達到60%和55%,中小企業網上采購比率和網上銷售比率分別達到20%和25%;企業網上支付所佔比重達到40%以上;建設一批特色明顯、知名度高、內容豐富的行業網站,培育2—3家在全國有較強影響力的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培養電子商務專業復合型人才12000人左右,培訓電子商務應用技術人才30000人左右,基本形成電子商務應用廣泛、保障體系健全、配套服務完善的格局,電子商務成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方式,我市成為全國電子商務應用的先進城市,在全國的影響力和輻射力明顯提升。
三、政策措施
3.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從2010年開始,在我市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中設立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根據電子商務實施進度統籌安排,重點用於「十百千萬」工程建設,電子商務宣傳、培訓和研究,高層論壇和交流合作,電子商務人才隊伍建設,支撐保障體系建設,組織推動機構建設的獎勵、資助和經費等,加快全市電子商務發展。
4.支持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建設。採取企業主導、市場化運營、政府支持的方式,鼓勵各行業骨幹企業、重點產業集聚區或國內外知名大企業、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等積極參與十大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建設。對經確認承擔平台建設任務的主體,建設周期不超過兩年的,在平台建成驗收後,按平台建設設備和軟體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資助,每個平台資助總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5.培育電子商務重點示範企業。制訂鄭州市電子商務重點示範企業評選辦法,每年從全市開展電子商務應用和服務較好的企業中,通過考評,擇優認定20戶左右電子商務重點示範企業(有效期2年),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
6.推動企業嘗試電子商務應用。對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包括十大電子商務服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應用的企業,其首期網路服務年費按照市財政、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包括十大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和企業各承擔三分之一的原則,給予一次性資助。
7.開展中小企業電子商務培訓。制定培訓方案,每年在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培訓經費,用於組織電子商務大型專題講座,開展電子商務知識和技能培訓,建設電子商務培訓體系等,對中小企業(包括大學生電子商務創業的微型企業)參加電子商務培訓班的培訓費用給予資助。
8.加強專業人才引進。對引進的電子商務領域優秀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專家人才,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文〔2009〕172號)執行相關政策。對為我市電子商務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高級人才予以獎勵。
9.鼓勵和支持本地高等院校、民辦教育機構開設電子商務相關專業,依託電子商務教學、科研優勢單位建設電子商務培訓和研究中心,培養適合企業和社會需求的電子商務專業、應用創新、項目策劃和系統分析等高級人才,組織開展國內外電子商務發展重大課題研究等。加強電子商務職業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對優秀教育培訓機構給予獎勵。
10.對市電子商務工作推進小組委託有關機構(包括企事業單位)承擔的我市電子商務領域重大課題研究、年度電子商務發展報告等給予資助。
四、組織推動
11.在市加快工業經濟發展領導小組下成立市電子商務工作推進小組,負責制定電子商務有關管理辦法、評選標准和工作流程,推進「十百千萬」工程建設,組織電子商務培訓、宣傳、研究和交流活動,促進電子商務信用、安全、支付、物流等支撐保障和標准體系建設,組織編制電子商務年度發展報告、舉辦電子商務高層論壇,協調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等。推進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信委,負責日常工作。
12.聘請高校、研究機構、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企業以及有關企業電子商務專家等組成鄭州市電子商務專家委員會,建立鄭州市電子商務專家人才庫,主要負責為研究制定電子商務政策、實施「十百千萬」工程、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種難題提供決策咨詢與技術論證等。
13.組建企業電子商務協會,負責開展企業間電子商務交流、學習、研討活動,普及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評選和發布市電子商務服務平台(網站)榜單,開展電子商務咨詢、評估、認證等服務,推動全市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14.根據各階段電子商務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對有關標准、辦法和支持對象進行調整,實行動態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