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電商促銷 > 電子商務的稅務漏洞

電子商務的稅務漏洞

發布時間:2021-10-08 14:27:07

『壹』 當下中國電子商務法規的漏洞有哪些

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展推動了人類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但由於電子商務的回發展具有一定的超前答性,目前許多制度、法律還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的要求。
電子商務引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
1. 網上廣告的法律問題
網路廣告就是指在互聯網的站點上發布的以數字代碼為載體的各種經營性廣告。與傳統方式的廣告相比,網上廣告具有互動性、快速反應、適用便利、分類鮮明等特點,同時,網上廣告還具有一些傳統廣告所沒有的優勢,比如說形式新穎、變化快速、鎖定族群、大量傳送等。近年來,隨著計算機技術與互聯網的不斷發展,使得網路廣告已經成長為廣告中的一種新生力量。網路廣告作為第四媒體下的產物具有以下基本特徵:一、獨特的表現性,它是利用數字技術製作的;二、可鏈接性,只要網路用戶點擊被鏈接的網頁,就一定會看到廣告,這是任何傳統廣告無法相比的;三、強制性,難以拒絕被人為地塞進電子信箱中或打開網站的界面即跳出映入眼簾。比如說,網吧里打開電腦映入眼前的就是一些游戲畫面,這都是屬於網路廣告的強制性特徵。

『貳』 關於稅務漏洞

說來話長啊,簡單的說稅務漏洞就是稅收遺漏,就是說稅法在現有的情況下還不完善,還不能覆蓋所有的稅收項目,所以就有了合理避稅的說法,隨著稅法的不斷完善,現在的合理避稅的做法也許就會成為偷稅漏稅,現在的偷稅漏稅放到以前的稅法上也許就是合理避稅.:) 要說稅務漏洞有多少,那就太多了朋友!:) 這是我的解釋:)

『叄』 最近三年電子商務環境下增值稅稅收的案例

(一)案例介紹
1、「彤彤屋」偷稅案例。熟悉電商的人們都會知道全國首例電子商務交易偷稅案「彤彤屋」的事件,2007年此案以被告被叛有期徒刑而告終。下面簡單介紹一下當時的事件:張黎在購買嬰兒用品的時候發現了網上的商機,便用市場策劃公司的名義在淘寶網上開了一家商鋪,客戶群增大後她又利用公司名義開了一家嬰兒用品網站,並利用電子商務納稅的漏洞,採取不開發票不計賬的方式進行逃稅約11萬元有餘。被查處後經審理,她的公司因納稅問題被罰款10萬元,不僅如此她還因此被判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6萬元。
2、武漢出現首例個人網店交稅的例子。2011年6月武漢的網店「我的百分之一」收到武漢市稅務局開出的一張四百三十多萬元的第一張個人征稅單。根據記錄顯示,該網店在2010年這一年總銷售額達到1億元以上,同時,雖然我國沒有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的稅務法律,但是明確規定在我國境內的交易都需要納稅,這就為武漢的個人納稅事件提供了依據。同時,武漢市還提出,將對皇冠級以上的個人網店發出納稅通知,鼓勵個人網商店者辦理納稅事宜。
3、電子發票應用。為了改善電子商務的發展環境,協調稅收部門進行稅收管理工作,北京市在2013年的6月份選擇作為電子商務行業的巨頭的京東開展電子發票工作。當時的電子發票只服務於北京地區購買書籍和音像製品的消費者,並切只限於購買。同年的10月中旬,京東正式向我國首都啟動電子發票服務,並且推廣到全部商品上。2013年12月中旬日,推行了可報銷類的電子發票。同一年10月,蘇寧易購也在南京正式進行了「電子發票」的應用。並於8日開出了江蘇地區首張電子發票。當時,小米也在積極的引入「電子發票」項目,並於2014年2月12日開始試行開具電子發票,成為了第二家北京市具備開電子發票的試點,與京東不同的是,小米的服務用戶不僅是北京市的市民,還包括全國的消費者。
(二)案例分析
1、「彤彤屋」案例分析。「彤彤屋」這一案件的出現,恰恰改變了許多人認為「在網上交易不需要納稅」的誤區,在電子商務行業征稅還是不征稅依然不是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在電子商務上的貿易經濟活動同樣需要交稅。從這個事件不難發現國內電子商務企業在的稅收方面存在的某些問題。
(1)消費者消費習慣問題。由於我國的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沒有要發票的習慣(包括網購),而多數的店家在消費者不主動要發票的時候,不會主動提供。甚至當店家提到不要發票會給消費者適當的優惠的時候,消費者就會欣然接受了。案例中的張黎就是充分利用消費者的這一特徵逃避了納稅的義務。
(2)經濟貿易的主體難以明確問題。目前,我國明確規定企業在網路上交易需要履行納稅義務,但是虛擬性的網路無法明確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和信息,更不能辨識進行貿易的主體是企業還是個人。在「彤彤屋」的案例中,張黎利用網路的虛擬性,將B2B的交易模式隱藏在C2C的交易模式之下,利用網路不能確定交易雙方的具體情況的漏洞,進行企業的經濟往來。
(3)營業額難以明確問題。在電子商務中,所進行的經濟貿易不會留下痕跡作為計算的標准,同時計算機技術的不斷更新,對交易雙方的信息以及交易額都採用加密技術,使政府部門在監督核對方面產生了相當大的困難。案例中的張黎就是利用這一點,不記賬,完全隱藏了公司的收益,為自己的偷稅行為提供便利的基礎。
2、武漢出現首例個體網店交納稅款案例分析。在對「我的百分之一」淘寶店實行收稅的時候,作為網店的店主周欽年是十分配合的,他表示納稅之後他感覺非常輕松,並且他還透漏說在面對杭州某區對淘寶網上前100名的網店發出的招商優惠的時候,也很動心,但是最後還是留在了武漢。同時武漢的其他個人網店在納稅的問題上還是比較積極的,但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稅收標準的問題,尤其是電子行業的網店經營者,面對微薄的利潤,他們希望在納稅標准上有所優惠,進而減輕營業的壓力。
這就是說,在進行稅收的時候,各地政府也要充分的考慮優惠政策,避免網店的遷動給當地的經濟造成損失。當然這個案例中也涉及到一個地域管理的問題。「我的百分之一」網店的注冊地在武漢市,所以武漢市可以對其進行稅務的監管。而虛擬的網路世界,許多交易的雙方是不確定的,稅務部門無法明確交易地點,所以不能對稅收進行合理的分配。最重要的是,雖然「我的百分之一」店鋪在武漢注冊,但是它注冊時依託的網站是淘寶網,而淘寶網屬於杭州企業,這就在稅收方面產生了巨大的沖突,杭州和武漢就出現稅收不當的現象。所以在管轄權問題上要設立明確的稅收制度,避免稅收的沖突。
3、電子發票案例分析。對於開具發票的問題上主要涉及到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此舉所面臨的關鍵問題就是報銷問題。到目前為止,許多單位根本不接受電子發票,所謂的電子發票也不能作為報銷的憑證。企業之所以不認可電子發票也是有一定的依據的,電子發票因為是電子的形式,所以在實行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它可以進行多次下載列印,若規定其只可以列印一次,又無法避免列印過程中出現列印失敗的現象。所以,這就需要我國的相關機構在提倡實行電子發票的同時,做好電子發票的防偽以及稅務錄入等相關的工作,解決報銷等一系列問題;另一方面電子發票越來越普及,就降低了網路營銷的優勢,部分商家會將電子發票等一系列的成本加註到消費者身上,這也就無形當中使電子商務的價格優勢大打折扣。大的電商商戶對電子發票的實行採取積極配合的態度,但對於小電商來說無疑是在抽取店家的利益,這也會變相的打擊電商商戶的積極性,減緩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

『肆』 稅收法律存在的彈性以及漏洞有哪些

稅收法律是指擁有稅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頒布的調整稅收關系的規范性文件,是稅法的主要表現形式。下面為大家介紹下2014《經濟法基礎》中關於稅收法律存在的彈性以及漏洞有哪些的內容知識。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最基本的原則,它是稅法三大基本原則中最基本的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可概括為: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稅法主體及其權利和義務都必須由法律予以確認;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徵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這是世界各國稅法普遍遵從的一條最基本的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包括兩個基本要素:
1、是征稅必須立法。
2、是納稅也必須立法。
所謂征稅必須立法是指國家征稅機關,即稅法中的征稅主體必須依法征稅,如稅法沒有規定的,國家不能隨意進行課稅、征稅。《稅收征管法》第3條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優惠、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優惠、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二、稅收法律存在的彈性
經濟活動是復雜多變的,納稅人的經營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國家要對納稅人的經營活動征稅,就要制定能夠應對復雜的經濟活動的稅收制度,這就要求稅收法律具有一定的彈性。這種彈性也給納稅人提供了選擇的可能性。這種彈性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征稅范圍的彈性
征稅范圍是可大可小的,稅法上往往難以准確界定。例如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稅,「所得」的范圍就很難把握。在世界各國的稅法中,所得也沒有一個統一標准。從理論上說,應納稅所得額應該等於企業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金額。單從准予扣除項目金額來說,稅法只是作了一系列較抽象的界定,納稅人完全可以通過一定的合理的技術處理,使自己的征稅對象游離於征稅范圍之外,或者將高稅范圍內的對象轉移於低稅范圍之中,從而不納或少納稅。
2、納稅人定義上的彈性
任何一種稅都要對其制定的納稅人給予法律的界定。這種界定,理論上包括的對象和實際包括的對象差別較大。這種差別的原因在於納稅人定義的變通性,特定的納稅人繳納特定的稅收。納稅人如果能設法證明自己不是某種稅收的納稅人,自然也就不必繳納這種稅了。
3、計稅依據的彈性
稅額的計算關鍵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課稅對象金額,即計稅依據;二是適用稅率。稅額就取決於計稅依據金額的大小和稅率的高低。納稅人在既定稅率前提下,計稅依據愈小,稅額也就愈小,納稅人的稅負也就愈輕。為此,納稅人就會想方設法研究如何縮小計稅依據,從而達到減少稅額的目的。
4、稅率的彈性
稅率是稅額多少的一個重要因素。當課稅對象金額一定時,稅率越高稅額越多,稅率越低稅額越少。稅率與稅額的這種密切關系誘發納稅人盡可能避開高稅率,尋求低稅率。稅制中不同稅種有不同稅率,同一稅種中不同稅項有不同稅率,以及「一種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異性。累進稅率是稅率彈性的重要基礎,當計稅依據達到一定標准後,它適用的稅率會增高或降低,並且這種增降幅度相差非常大。這就使得納稅人對稅率的增降非常敏感,並想方設法去使自己適用較低的稅率。這種巨大的稅率差異對納稅人進行納稅選擇具有非常大的刺激力。
5、應納稅種的彈性
稅法規定,當納稅人存在混合銷售行為時,當其銷售額小於全部營業額50%時徵收營業稅,當其銷售額大於全部營業額50%時徵收增值稅,這樣納稅人可以通過對銷售額的控制來選擇應納稅的稅種。
三、稅收法律存在的漏洞
除了差異、彈性,現行的稅收制度中還有很多漏洞。任何稅法都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也不可能對征稅中所涉及的各種問題都作出嚴密而周全的規定。稅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納稅人的主觀避稅願望有可能通過對其適當的利用得以實現。就我國而言,稅收法律方面的漏洞主要有:
1、稅法條文過於具體
任何具體的東西都不可能包羅萬象、完美無缺,過於具體的稅法條文造成一部分應稅行為游離於稅法規定之外,從而給這些應稅行為的避稅提供了機會。如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就沒有具體規定,我們無法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
2、稅法條文不一致
由於稅收政策隨著經濟的發展總是處於調整和變化狀況,導致有些稅法條文前後不一致。
3、稅法條文不嚴密
許多稅收優惠條款沒有防範避稅的規定,使納稅人存在濫用優惠條款的可能。如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制度給予外資企業超國民稅收優惠待遇,許多內資企業就利用這方面的政策搞假合資企業,規避企業所得稅負擔。當然這種作法是不可取的。
4、稅法條文不明晰
稅法有些規定過於抽象,不便於操作,這也許對納稅人有利,也許對納稅人不利,關鍵看納稅人如何爭取對政策的理解和稅務部門的支持。如現行增值稅制度和消費稅制度要求關聯企業商品交易按公允價格進行處理,如果出現無正當理由而價格明顯偏低的現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交易價格進行調整甚至對企業實施處罰。但在實際操作中,計稅價格到底低到什麼程度才叫明顯偏低,標准不確定,可操作性較差。
建立合理的稅收立法結構、規范立法許可權;建立執法約束機制、規范執法行為;完善稅務救濟法律建設、建立獨立的稅務司法體系不僅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提高依法治國、依法治稅從而提高依法執政能力水平的需要,更是建立現代化法制社會與國家的必然趨勢。(網摘)

『伍』 電子商務法實施後電子商務稅收還有什麼難點

電子商務法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該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盡管此前有關法律法規對經營者已明確要求其應向消費者提供發票,但電子商務法再次以法律形式對此作出明確,必然會給那些不向消費者提供發票以藉此逃避稅收的電商經營者套上「緊箍」。
作為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的主要目的在於促進電子商務產業健康發展。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商經營者依法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其目的除了堵塞稅收漏洞外,更多的考量則是著眼營造公平的電商競爭環境。尤其是在當前不少電商經營者將不提供發票作為主要避稅手段的情況下,電子商務法把提供發票作為電商經營者應盡的基本義務,在客觀上能起到堵塞稅收漏洞的作用,既有助於找准反逃稅的切入點,也有助於營造各經營主體公平競爭的環境。
依法納稅是電子商務交易的基本前提之一。盡管此前相關法規明確要求電商經營者應當依法申報納稅,但由於缺乏必要的處罰標准,不少電商經營者在處罰威懾力度不大的情況下,往往揣著明白裝糊塗,以至於不向消費者提供發票成了一種潛規則。這不僅有損稅收的法定公平原則,更助長了電商交易逃稅的歪風,其危害不容小覷。
堵住電商交易稅收漏洞,既有賴於技術手段的完善,更有賴於法律利刃威懾效果的彰顯。即將實施的電子商務法不僅對電商經營者作出了必須提供發票的硬性規定,而且還對拒不如實申報納稅者明確了嚴厲的處罰標准。特別是電子交易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可以隨意調取的硬性規定,更讓企圖不開發票逃稅的電商經營者無處遁形。正如「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一樣,要想讓電子商務法真正發揮反逃稅作用,還需要稅務機關在嚴格執法方面久久為功。

『陸』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增值稅。對於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針對電商預售貨物的特點,它與銷售貨物又有所不同,因此,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需要結合會計法規以及物權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綜合考量。
2、消費稅。《消費稅暫行條例》對預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量: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3、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對預售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4、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取決於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在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下,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因此,實行預收賬款,對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來說,其收入確認時間大致可分為2類:
1)銷售貨物,以發出商品時間為納稅人確認收入時間;
2)提供勞務,如果不跨納稅期,納稅人確認收入時間為提供勞務終了時;如果跨納稅期,一般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
5、出口退稅。根據《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對電子商務出口符合規定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柒』 電子商務的稅務問題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已獲得了充足的發展,而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卻顯得較為滯後。由於經營主體和方式的不同,電商中B2B和部分B2C均嚴格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申報納稅,較少出現漏征漏管戶。目前,我們討論的電商征稅問題主要存在於C2C形式或者以C2C的形式從事B2C交易的電商企業中。

1.未明確界定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的確定通過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來判定。例如,通過住所來確認居民,對居民行使稅收管轄權,通過營業地確定企業,對企業行使稅收管轄權。在傳統的貿易模式下,納稅義務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在電子商務模式下,部分既有實體店又在網上從事交易的商家其納稅義務人也很明確即為實體店鋪。然而對於由境外向境內提供服務、境內向境外提供出口的這類電子商務企業,由於交易雙方隱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為,在互聯網上只有伺服器、網站和網上賬號,整個交易過程完全是在網上完成,買賣雙方難以明確,甚至無法確認這項貿易究竟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另外,對在國外設立、租用的伺服器是否視同國際稅法中的常設機構仍存異議,有關廠商是否因此而成為該國納稅人也難以確定。

2. 未明確界定征稅對象。征稅對象指對什麼征稅,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根據交易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將其分為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三類,分別採用不同的課稅標准。電子商務由於其數字化、信息化的特徵,將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為數字形式提供,如書籍、報紙、CD及計算機軟體和無形資產等由於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分,模糊的邊界直接導致對征稅對象的難以准確把握和判定。

3. 未明確規定納稅地點。納稅地點是納稅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的具體地點。納稅地點涉及到稅收管轄權和常設機構等問題,現行稅制對納稅地點以領土原則和有形原則為依據,但是由於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往往沒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場所,使得納稅地點也變得十分靈活和隱匿,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和隨意性。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中涉及的其他方面,如伺服器、賣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處在不同的位置。因此,稅務機關往往無法像對傳統交易活動那樣准確地確認納稅人的經營地或納稅行為發生地,也就無法正確行使稅收管轄權。

『捌』 電子商務稅收案例

以「彤彤屋」網店偷稅為例,在分析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下,探討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原則,最後提出了建立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1 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路小店裡,「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2、分析:
按照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發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於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路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路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附屬鏈接:http://china.findlaw.cn/falvchangshi/dianzishangwu/dzswss/dzswssal/33815.html;

『玖』 稅收法律的稅收法律的漏洞

除了差異、彈性,現行的稅收制度中還有很多漏洞。任何稅法都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也不可能對征稅中所涉及的各種問題都作出嚴密而周全的規定。稅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納稅人的主觀避稅願望有可能通過對其適當的利用得以實現。就我國而言,稅收法律方面的漏洞主要有:
(一)稅法條文過於具體
任何具體的東西都不可能包羅萬象、完美無缺,過於具體的稅法條文造成一部分應稅行為游離於稅法規定之外,從而給這些應稅行為的避稅提供了機會。如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就沒有具體規定,我們無法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
(二)稅法條文不明晰
稅法有些規定過於抽象,不便於操作,這也許對納稅人有利,也許對納稅人不利,關鍵看納稅人如何爭取對政策的理解和稅務部門的支持。如現行增值稅制度和消費稅制度要求關聯企業商品交易按公允價格進行處理,如果出現無正當理由而價格明顯偏低的現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交易價格進行調整甚至對企業實施處罰。但在實際操作中,計稅價格到底低到什麼程度才叫明顯偏低,標准不確定,可操作性較差。
(三)稅法條文不一致
由於稅收政策隨著經濟的發展總是處於調整和變化狀況,導致有些稅法條文前後不一致。
(四)稅法條文不嚴密
許多稅收優惠條款沒有防範避稅的規定,使納稅人存在濫用優惠條款的可能。如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制度給予外資企業超國民稅收優惠待遇,許多內資企業就利用這方面的政策搞假合資企業,規避企業所得稅負擔。當然這種作法是不可取的。

閱讀全文

與電子商務的稅務漏洞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電子商務概論李琪匯總答案 瀏覽:250
ppt基礎培訓方案 瀏覽:529
兒童託管中心促銷活動 瀏覽:924
電梯模擬系統的培訓方案 瀏覽:661
2019教師新年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12
銀行元旦營銷活動方案名稱 瀏覽:690
中學語言應用能力教師培訓方案 瀏覽:480
營銷策劃方案書封面 瀏覽:358
培訓班聯合招生方案 瀏覽:966
設備培訓方案計劃 瀏覽:460
教育培訓班成立方案 瀏覽:669
培訓方案資料培訓 瀏覽:751
教師業務培訓規劃及方案 瀏覽:987
2016年中小學校長培訓方案 瀏覽:170
烘焙店開業營銷策劃方案 瀏覽:115
怎麼做合作策劃方案 瀏覽:388
黨務培訓工作方案嚴守紀律 瀏覽:360
績溪聚土地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瀏覽:724
電子商務coo經驗分享 瀏覽:195
開封對電子商務的 瀏覽: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