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面臨哪些問題
一、首先要使全社會,特別是領導幹部達成共識。需要正確認識在我國開展電子商務,是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服務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提供新的經濟發展機遇和提高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要確立對電子商務的正確認識與觀念。電子商務不僅僅只是網上購物,從本質上看,應該是網路信息流與商務運作程序的融合,它主要是通過現代化網路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的信息流程,並以網路信息流引導物流和資金流,達到快速完成交易、有效地實現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發展我國的電子商務的關鍵,從宏觀方面說,是要大力發展市場經濟,規范市場秩序,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從中觀方面說,是要大力發展物流、金融、信息等行業;從微觀方面說,電子商務發展的動力來自於企業,這些企業應該是產權清晰、管理科學、有競爭意識的現代化企業。
三、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必須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客觀環境與條件出發,認真研究適合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與規律,針對我國發展電子商務存在的障礙,目前應該採取如下的對策:(1)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的初級體制。(2)建立良好的支持環境,從國家、企業和個人三個方面加強信息化建設。(3)有重點地開展示範工程。(4)鼓勵電子商務領域的國際合作。(5)培養電子商務領域的專業人才。(6)有選擇性地開展科學預測和攻關。
『貳』 我國電子商務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在信息化高度發達的21世紀,電子商務在全球經濟中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作為一種嶄新的商務運營模式,電子商務以其獨特的優勢已成為新世紀經濟增長的引擎,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重視。雖然我國電子商務的形成才剛剛經歷了幾年的時間,但是按目前的發展趨勢,其發展速度不亞於國際發展速度,有著良好的發展前景。在對電子商務的未來充滿信心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還存在許多問題,如網路基礎設施薄弱、信用體制不健全、缺乏網上支付手段、相關法律不完善、物流配送體系滯後等。這些問題得不到實質性的解決,我國的電子商務就不可能健康、快速地發展。
1、制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問題。
1.1 網路基礎設施薄弱。
電子商務是基於信息網路通信的商務活動,其特點是實時、快速,電子商務的發展從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取決於信息基礎設施的規模,為此,需要建設必要的信息基礎設施。但我國由於經濟實力和技術等方面的原因,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還比較緩慢和滯後,已建成的網路質量離電子商務的要求還相距較遠。另一方面,上網用戶相對較少,網路利用率低,致使網路資源大量閑置和浪費,投資效益低,嚴重製約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如何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的力度,提高投資效益,改變網路通信方面的落後面貌,應是促進電子商務應用普及的首要問題。
1.2 缺乏健全的信用機制。
不健全的市場信用機制是阻礙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網上交易雙方在進行每一筆交易的時候,都要鑒別對方是否是可信的。在美國,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框架體系,他們設計了一整套調查和評估消費者個人信用的指標,包括可靠性、信用等級、償付能力、人品以及一般信譽。由於信用機制基礎牢固,持卡人可以通過信用卡消費,風險小而且方便快捷。他們以銀行為商品交易的核心,和買賣雙方建立起一種三角形的穩定關系,以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的形式,把交易建立在以信用、擔保為基礎的平台之上。就目前而言,我國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還未普遍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也沒有統一的信用認證機構,現金交易還佔主導地位。
『叄』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和對策 開題報告
21世紀是一個數字化、網路化和知識經濟的社會,信息產業將成為國力競爭的焦點,也是國家的戰略性支柱產業,直接影響著國家在新世紀的生存和發展。以數字化和網路化為基礎的電子商務因其具有超越時空界限、雙向信息溝通、交易手段靈活和交貨方式快速等特點,將改變傳統的貿易形態,為經濟發展提供原動力,成為各國國民經濟發展一個重要的增長點。因此,許多國家都將大力發展電子商務作為新世紀的一項重要國策。而發展電子商務必須是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並舉。
一、電子商務對現存制度的沖擊
電子商務作為網路時代的產物和知識經濟最突出的代表,它的產生和發展將在社會經濟領域引起的革命性變化,其意義將超過200年前工業革命對人類社會的影響。這不僅在於,電子商務是網路技術應用的全新發展方向,是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性在商業貿易領域中的運用,從而增加了貿易機會、降低了貿易成本、提高了貿易效益。更在於,電子商務已超越了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所具有的價值,正在改變企業本身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甚至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行與結構,人類從事經濟活動的許多基本游戲規則將因此而發生深刻的變化。
也就是說,電子商務最深刻的意義在於,它正在改變企業的主要經營模式和市場競爭的游戲規則,甚至正在沖擊和改變人類社會在工業化時代賴以生存的許多制度。事實上,這種沖擊是多方面的,無論是經濟制度、政治制度、還是社會文化和生活制度,都在經受或將經受電子商務的挑戰。其中,商貿制度以及與此相聯系的產權制度、分配製度、金融制度、稅收制度、企業管理制度等都是電子商務直接沖擊的對象。
就商貿制度而言,「電子商務的應用正在產生的新的交易過程和新的交易方式。一方面企業利用電子商務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擴大選擇面、提供新的勞務、使購買過程流水化並降低了成本,以此來獲得競爭優勢。另一方面,由於顧客能通過互聯網從各種渠道獲得許多價格和產品信息,互聯網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價格約束」[1](p22)。具體來說,首先,電子商務通過網路技術,建立互動式的電子商務平台,實現虛擬的商務平台與物理的商務運作的對接,使市場的空間形態、時間形態和虛擬形態融為一體,使傳統的貿易方法進入到了電子化時代,在網上建立完成產、供、銷全部商業流程的虛擬市場;其次,互聯網和IP協議(Internet協議)使遠處的成本和近處的成本相同,使交易不因范圍和距離的變化而遞增交易成本,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現代化信息環境,改變了人類記錄和傳播信息的符號,使信息成為了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核心,誰掌據了最新最全的產品信息和市場信息,誰就在這種虛擬的市場上掌握了主動權。再次,電子商務是平等競爭的最有效的工具和載體,它改變了企業競爭的基礎和方式,使交易規范化,防止暗箱操作,減少賄買賄賣,凈化流通領域。最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沖擊著傳統經濟結構和貿易方式,對國際貿易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成為主導國際貿易的重要因素,加速了世界經濟全球化和貿易投資一體化的進程。
就財產分配製度而言,電子商務將使產權制度特別是財富分配製度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網路時代特別是電子商務為知識作為資本提供必要的說明和範例。甚至可以說,社會財富將會因電子商務的存在而進行重新分配。那些掌握了先進的網路技術和最能感悟電子商務的知識英雄們,將以自己的知識資本迅速地獲得較大份額的社會財富。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前聯合國秘書長加利先生將電子商務視為「世界正在關注著國家財富再創造關系間的一場革命」[2](p40)。
就勞動制度而言,隨著電子商務的擴展,就業需求效應將傳遞到經濟各領域。提供運輸和裝運服務、網上目示、桌面出版等服務的工作出現需求而且發展迅速。同時,其它一些職業的需求將下降,包括旅行代理人、股票經紀人、銀行出納員和通訊設備操作人員。其原因在於消費者將增加網上采購及其它網上交易活動,以繞過額外的傳送方式或是選擇一條直接路線來收集信息。
就管理制度而言,「電子商務正在成為企業管理和政府管理的戰略手段」[3](p282)。具體來說,電子商務將徹底改變人類的管理思想,它要求企業從以生產為中心的管理思想,轉變為以市場需求為中心的管理思想。縱橫交錯的計算機網路改變了信息傳遞方式,原來起上傳下達作用的中層組織逐漸消失,高層決策者可以與基層執行者直接聯系,企業的組織結構和職能,從層次的指令控制結構轉向基於信息的扁平結構,企業內部的信息交流、管理職能、工作群體的結構都將發生變化。原來的供應鏈將形成一個端到端的關系式的管理模式,這種集成的或擴展的供應鏈管理著連接客戶、生產商、供應商、銷售商、競爭對手的網路。
所有這些都說明我們正處於一場由數字處理推動的技術革新之中,並在經受因這種技術變革而產生的制度改革。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優化制度環境
電子商務產生和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它是因網路技術革命而產生的全新的商業形式,技術革命是其產生的根源和基礎。因此,最初從事電子商務的大都是那些具有網路知識的技術精英。他們的主要注意力是如何將網路技術商品化和電子商務的技術創新上。然而,隨著電子商務向縱深發展,技術精英們越來越感到,電子商務主要的問題還是商務,無論技術如何先進,面對傳統的商務規則都會變得有些力不能及。於是,人們不得不從技術以外的視角來審視電子商務的發展問題了。那些有遠見的政府和經濟學家已經認識到,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許多問題都需要用制度的方式確定下來,「新的組織形式和新技術一樣的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1](p97)。
在一定的意義上,電子商務對現存制度的沖擊程度就是現存制度規則對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制約程度。事實上,目前電子商務的最大障礙是制度環境。這種障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建立在工業化時代的許多制度嚴重阻礙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人類社會現存的許多制度都是基於工業化時代的要求和特性建立的。電子商務卻是以網路時代和知識經濟為基礎。這兩者的差異十分明顯。正是這種基礎性的差異,構成了電子商務與現存制度規則的沖突。另一方面,人們還沒有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新的規則體系。電子商務是Internet爆炸式發展的直接產物,人類對自己創造的電子商務缺乏必要的理論認識。這正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艾倫·格林斯潘所說,「一種最新的發明創造——我們稱之為信息技術——正在以一種我們未曾預料到的方式開始改變我們的貿易方式,並創造價值,這種方式在5年前還是不可想像的」[1](p10)。也就是說,由於電子商務發展迅猛,造成了各國政府及經濟學家們認識上的不足,尚不能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適當的制度環境。
現代制度經濟學認為,人是在由現實制度所賦予的制約條件中活動的。由於人都是自私而有理性的,他們總是在給定的約束條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競爭也就成為現實客觀的存在。而無約束的競爭行為必定加劇交易活動的不確定性,增加交易成本。為了減少這種成本支出,人們建立了許多要求行為人共同遵循的契約關系或交易規則,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約束條件。這些規則的存在,使社會變得有序,使社會各種資源的配置更為合理,從而提高了人類活動的效率和改變人類生活的經濟環境。制度就是被用於支配特定的行為模式與相互關系的一系列行為規則。制度通過界定和限制交易主體的選擇集合減少交易活動的不確定性,從而降低交易成本,使來源於交易活動的潛在收益成為現實。人們通過這一系列規則來界定自己的選擇空間和約束相互關系,減少環境的不確定性、減少專業化和分工帶來的交易費用的增加,進而創造有效的組織運行條件,促進生產性活動。正因為如此,人類社會創造了許多有效的經濟制度,以解決人類面臨的各種合作問題。可以說,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就是不斷創造新制度來適應新的經濟條件的過程。而科學有效的制度,是人們對制度資源充分認識和合理開發運用的結果。
要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的制度環境,就必須清除那些嚴重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舊制度,同時,也是最為重要的是,要創造能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新制度。因為,網路時代和電子商務這種通過虛擬市場來進行交易的商貿形式,有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依靠制度創新來予以解決。比如目前人們普遍關注的與交易安全相聯系的商業信譽問題。中國有學者指出,電子商務的問題不僅僅是電子問題,也不僅僅是商務問題,而且是一個商業信用問題,以及商業信用賴以確立的道德問題。毫無疑問,這種觀點是正確的。然而,如果要進一步深究,我們會發現,信用的基礎雖然有文化和道德基礎,但其真正的依託應該是信用制度的建立。
制度影響人類選擇是通過影響信息和資源的可獲得性,通過塑造力以及建立社會交易的基本規則而實現的。制度創新是通過提供更有效率的組織經濟活動的途徑而對發展作出貢獻,而這些途徑通常導致經濟基礎性的調整。要建立更有效率的組織經濟活動的途徑,首先就要建立能影響信息和資源的更為有效率的組織,要建構這些組織原則和方式,也就是要創建系統而科學的制度規則。這種意義上的制度創新,對於新興的、代表著未來經濟發展方向的電子商務特別重要。
三、網路時代制度創新的特徵
網路時代和知識經濟的特性決定了電子商務制度創新的模式、方式和路徑。
網路時代,制度創新將以技術主導型的創新模式進行。按照傳統的經濟理論,經濟制度重新安排或新的經濟制度的產生有兩種基本的理論模式,即需求誘導型與供給主導型。所謂需求誘導型是指制度的重新安排是在單個行為主體為謀求在現存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即外在利潤)而產生制度變遷的需求所引發的。這種模式假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單個主體總是力圖在給定的制度約束下,謀求確定預期對自己最為有利的制度安排和權利界定。一旦行為人發現制度的不均衡和外在利潤的存在,就會產生制度變遷的需求。這種需求能否轉變為新的制度安排,取決於贊同、支持和推動這種制度變遷的行為主體集合與其它利益主體的力量對比中是否處於優勢地位。如果力量優勢明顯,則原有的制度安排和權利界定將被新的制度安排和權利界定所替代,最後國家通過法律等形式確立有利於占支配地位的行為主體的制度安排和產權規則,從而導致制度變遷。而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則是在一定憲法秩序和行為的倫理道德規范下,權力中心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願是決定製度變遷的主導因素,而這種能力和意願主要決定於一個社會的各既得利益集團的權力結構或力量的對比。顯然,這兩種有關制度變遷的理論模式在互聯網時代需要修改了。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模式,是因技術變革而引起的歷史性的商貿革命,技術主導的作用超過了利益主導的作用。當然,這並不是說,技術主導下的制度創新沒有利益因素。我們在這里強調的只是,人們在利用互聯網進行商貿活動時,首先而且主要的是以技術手段為條件的,也許並沒有充分認識到這種努力可能產生的利益格局。
網路時代,制度創新的方式是開放式契約方式。這是「由於普通合約按照比較優勢促進了有效的專業化,因而對於隊生產進程來說,一些在聯合投入間的特別合約被共同用於隊生產。不是由於所有聯合投入的所有者的多邊合約,而是一個集中的共同團體促進了隊生產中的聯合投入的有效組織。合約形式形成了所謂企業尤其是適合於組織隊生產進行的實體的基礎」[4](p85)。網路經濟的本質和發展形式及方法都要求,有關主體的經濟權利特別是產權的交換和安排,都應該是一種自願的契約選擇過程,是按價值規律和公正公平原則進行的交換過程。因此,網路時代的制度創新應該以契約選擇為電子商務的靈魂,將具體的產權選擇進行科學的量化,並以標准化合約形式反映這種量化產權,以經濟行為主體的自願選擇來最終實現利益的市場交換和產權安排。這就是,「競爭和革新的陳舊的制度性障礙應該由那些不特別偏袒某一技術和行業的『開放構架』的原則來取代」[1](p94)。對於這種開放式的制度結構,已有經濟學家給定了許多原則性的意見。在美國具有廣泛影響的先進政策研究所就認為,以電子商務為核心的新經濟的革新政策應立足於四項基本原則:在新經濟基礎領域投資,尤其是在教育、培訓、科學和技術研究方面;建立一套靈活、開放、支持革新和發展的貿易規章制度,包括信息技術革命的政策;確保工人能夠得到不斷變化的經濟環境中順利前進的必要技能;政府的重組和數字化,保證它的迅速、靈活、反應快速。顯然,並不只這些。起碼還需要將全球一體化作為原則和標准。因為網路時代是全球真正一體化的時代。任何創制,任何標准,如果不能適應這一特點,就不可能在網路中生存。但是,這並不是說,全球所有的網路企業制定的標准都是一致的。制度標準的全球一體化,是指各種制度和標準的兼容性。這種兼容性表明,網路時代的制度體系應該在共同的基本原則前提下進行。電子商務規則體系的這些基本原則應該是網路時代所具有的基本特徵。
網路時代,制度創新的路徑是從制度整合到新制度的確立。網路時代的制度創新是在對現行制度規則體系的確認和劃分的基礎上,實現制度邊際效應的重組。這種制度邊際效應的重組,首要目的是要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減少交易費用,實現制度規則體系在更高層次的均衡。因此,考慮制度創新的約束條件也是十分必要的。這些約束條件將決定製度規則邊際效應重新安排的成本和實施的費用,是在理論創新的基礎上所作的制度選擇。但是,制度創新不可能象理論創新那樣,可以完全自由地進行。事實上,一定的制度規則代表著一定的利益,制度之間的沖突反映了利益之間的沖突,舊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往往會千方百計阻礙新事物的發展,因而,也就從來不可能有完全自由的制度整合體系存在,任何制度邊際效應的重新安排必定要受到各種條件的約束。其中,現行法律對制度創新的影響和制度邊際效應綜合體的運行成本的約束是最主要的。現行法律特別是憲法決定了選擇空間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製度變遷的進程和方式。國家一定時期的法律秩序,是國家基本制度的具體體現。法律確立並保護它認為必要和應該的社會規則。這並不是說,法律反對一切制度變動,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在事實上規定了制度創新的方向。為了控制由法律界定的制度創新方向,協調好現行制度利益的既得者與新制度利益的獲得者之間的平衡,國家權力中心一般不願意採用激進的創新辦法。尤其在中國這樣實施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的國家,維護權力中心的政治權威,將有助於穩定有序地完成制度創新的實施,減少談判成本。可以說,個體收益是誘發微觀經濟主體對制度創新的需求,但它不是正式制度供給的依據。經濟制度真正的供給者是代表國家權力的法律。也就是說,我們在規范電子商務時,要充分考慮國家法律對各種制度規則體系的界定。凡是國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都不能作為電子商務的規則而予以確認和許可,否則,將直接觸犯國家的法律規定,給電子商務的發展製造新的障礙。只有對國家肯定的行為和保護的經濟關系進行重組,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起碼不會造成直接的法律沖突。
『肆』 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物流發展的對策有哪些
第一章
引言
電子商務是
20
世紀信息化、網路化的產物,由於其自身特點已引起了人們
的廣泛注意。
電子商務的出現,
不僅改變了傳統商務活動模式,
而且對產業間的
融合與經濟結構調整產生著積極的影響。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
越來越多的傳統
企業開始介入電子商務領域,
人們已經認識到,
物流己成為電子商務是否順利進
行和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如果沒有一個高效、合理、暢通的物流系統,電子商
務所具有的優勢就難以得到有效的發揮。在我國,物流起步晚、水平低,在電子
商務時代的今天,能夠支持電子商務活動的現代物流發展還存在諸多問題。
此篇論文主要針對電子商務下的物流問題,
主要我國是電子商務物流發展的現狀
和趨勢進行了詳細的闡述,系統地闡述了我國電子商務物流發展所存在的問題,
並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有效地分析。
論文最後的工作也是重點所在,
就是仔細研究
了電子商務物流發展的對策。
1.1
選題背景及意義
1.1.1
選題背景
電子商務是
20
世紀信息化、網路化的產物,由於其自身特點已引起了人們
的廣泛注意。
電子商務的出現,
不僅改變了傳統商務活動模式,
而且對產業間的
融合與經濟結構調整產生著積極的影響。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
越來越多的傳統
企業開始介入電子商務領域,
人們已經認識到,
物流己成為電子商務是否順利進
行和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如果沒有一個高效、合理、暢通的物流系統,電子商
務所具有的優勢就難以得到有效的發揮。
所以,
對電子商務物流發展尤其是我國
電子商務物流發展的研究有著深遠的意義
『伍』 如何正確認識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應該採取什麼對策
一、探討電子商務發展中的誠信問題
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誠信建設戰略思路: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嚴格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信用服務體系的方針和目標。大家都稱誠信是電子商務的基石。應當看到,電子商務不是空中樓閣,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傳統經濟方式和交易環境的。因此我認為,誠信,不僅是電子商務的基石,首先也是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石。我國的信用評價和監管機制不健全,還處在多頭管理的階段,一些信用評價機構本身服務的誠信可能就有問題,甚至出現3A評級也可以隨意買賣的現象,全社會的誠信意識還沒有建立,一些個人和企業沒有為經常性的違約、失信而付出代價。這種「守信卻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會得到更大懲罰」的現象,給商業交易帶來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約了傳統商業走向電子商務的步伐。
與傳統商業相比,電子商務通常是買賣雙方不見面的,更加需要參與者誠實守信:
(一)
買賣雙方信用狀況信息不對稱甚至缺失,往往憑經驗直覺、網上交流、網下調查等進行綜合判斷,而網下調查的成本很高,有些業務很難調查到,這就很容易出現在交易信息、供貨、付款等方面出現誠信問題,影響用戶對網上交易的信心;
(二)
為了促進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一方面,我們希望傳統商業模式下的信用模式盡快完善,信用數據盡快共享;同時我們認為需要為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建立必要、實用的、符合電子商務特徵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數據管理機制;
(三)
健全我國的信用管理體系,涉及的因素較多,但與信用有關的立法、執法是重中之重。我們已經有了一部《電子簽名法》,未來可能還需要有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的管理辦法、網上拍賣交易管理辦法、電子商務稅收及發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規。
(四)
金融領域的信用管理體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響到電子支付和正常服務的履約,影響電子商務的效率和質量。底層的信用體系,會影響到客戶端對電子商務的信任、信心與效率。
具體在B-C、C-C、B-B電子商務中,誠信狀況還是有差別的。
(一)
B-C電子商務:B2C交易趨於成熟,雖然存在個別商家欺詐消費者的情況,但比例不大。消費者通常會選擇自己熟悉的,知名度較高的網站購物。從98、99年至今,我們欣喜地看到,越來越多如卓越、當當這樣在細分領域的品牌不斷涌現,一定程度上對交易誠信起到了積極作用。這些誠信的商務平台交易額連年放大,保持了健康穩定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平台通過給商戶平台及其用戶提供在線支付服務,也為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創建於1998年的「首都電子商城」(現在的首信易支付,典型的中立第三方支付平台),開創性地打造了基於銀行的「信任機制」—— 整合銀行服務資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本賬戶開設在銀行,資金支付通過銀行執行,保證及時准確結算,使銀行的客戶(企業和個人消費者)在信任銀行的前提下,逐漸接受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務;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接入的企業必須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年審證明,防止誠信不足的商戶欺詐消費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保持客觀中立,成功地解決商家、消費者、銀行之間的糾紛,保護了各方的利益。這種模式已被同行業廣泛採納。
(二)
C-C電子商務:C-C電子商務的難點是,在買賣雙方缺乏信任的前提下,要完成交易,很難找到一個信任的「支點」。在信用評級模式和擔保模式之間,擔保模式似乎更受個人用戶歡迎。第三方中介的這種以擔保為核心的付款的模式,一定程度上促進了C2C業務的發展,但這種模式設計的起點就是互相不信任,由於導致了資金流與物流之間的不同步、甚至較長時間的割裂,因而減緩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效率,比如說賣家遲遲收不到貨款導致經營成本過高,無法滿足數字化虛擬商品和服務交易的需要。從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看,這種擔保模式是誠信體系不完備、認證注冊機制不健全情況下的一種臨時過渡模式。C-C電子商務是全社會誠信水平的晴雨表,這種誠信與支付模式,必將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而不斷創新。
(三)
B-B電子商務:我們都知道,國內的B-B電子商務基本上還停留在供求信息交互的階段,只有為數不多的大型企業成功建立了自身的B-B采購或銷售平台,90%左右的企業甚至還沒有體驗過B-B電子商務給自身業務帶來的優勢。由於企業之間交易的額度較大,誠信問題更為突出,反過來企業不講誠信的代價往往也很高。以大企業為核心的B-B電子商務平台以及垂直性行業平台,由於各方面的資質背景與行業領導優勢,誠信度相對較高;而其他類的中小企業為中心的平台與綜合性B2B平台上,仍然比較多的是在網上獲取信息、談判、下單、網下再商議、再談判等傳統的方式來實現。
針對上述情況,首信易支付在2006年7月份發布了基於多銀行的第三方B-B支付服務,有幾方面的特點:
1)
是基於國內各銀行的信用體系,而不是其他的信用評價體系,對買方交易支付情況實時反饋,;
2)
二是將資金流與信息流有機結合,款項瞬間到帳,滿足了B-B電子商務平台中部分業務對實時交易的要求,對交易談判起到很大促進作用;
3)
三是能夠為企業在商業談判、下單、支付等方面的管理需求提供定製服務,例如:分期、保證金等付款形式。
4)
第三方B-B支付服務要立足於國情,因地制宜。我們的經驗是,在解決支付問題的同時與賣方企業、銀行共同打造了 「信任機制」,能很好地解決B2B交易中的支付、誠信、資金安全問題。
我國電子商務在各方面與國際電子商務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這種差距主要不是技術上和商業模式上,而是誠信體系、安全認證與支付方面。作為從業者,我們既需要自身誠信,更需要積極配合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進行不斷的創新與突破。
二、探討支付市場與第三方支付發展的問題
國內電子支付市場,主要包括三種業務形態:銀行或銀聯的電子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電子支付平台,企業內部自行建設的電子支付平台。在行業發展過程中,逐漸暴露出如下一些問題,已經引起行業主管部門的關註:
1.
虛擬貨幣作為新的貨幣形式,形成了虛擬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納入央行的監管體系之前,及早防範風險;
2.
電子支付服務的風險管理、自律與監管體系需要建立和加強;
3.
電子支付營運資格的認定、保護與發展的問題;
4.
支付服務客觀上提供著金融外延和金融增值服務,應明確其業務范圍,促進其業務大膽清晰的創新;
5.
要警惕支付行業內無序甚至惡性的競爭,損害支付服務,甚至對電子商務業務的發展起到負面沖擊作用。
6.
在保護電子交易的同時,國家要考慮從支付認證、支付標准、交易透明度等角度,為工商管理、稅收征管、政府的行業管理業務統一籌劃建立一些標准上的、技術上的和政策上的准備。
7.
要高度警惕電子支付行業中的洗錢、國際支付轉移、國際信用卡盜竊、國際交易稅收流失等問題;
可見,放任電子支付行業不加以監管的風險很大,但對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其他的支付平台監管時,我們認為應該給第三方支付更大的發展空間。
第三方支付優勢在於:利益中立,商業模式比較開放,能夠滿足不同企業的商業模式變革,幫助商戶創造更多的價值。第三方支付是以銀行的服務為基礎,與銀行合作,向大大小小的企業提供個性化的電子支付服務,為銀行發展面向用戶的增值服務。很顯然,銀行的個性化服務成本仍然較高,一些銀行操作起來成本高的業務,對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可能是盈利的業務。
第三方支付在近兩年飛速發展,創新應用不斷涌現,我們來分析一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1、降低社會交易成本
1)銀行加快了處理速度和效率,企業減少了人力和時間成本;
2)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實現企業與多家銀行連接,減少了開發和維護成本;
3)降低了交易取消或延遲、付款失敗、信用欺詐的風險,提高企業的交易成功率。
2、提升企業競爭力
1)企業交易效率和效益提高,促進了許多新型創新服務的出現;
2)企業的業務覆蓋區域擴大,顧客在支付手段上有更多的選擇;
3)第三方支付服務商促進了消費者消除對中小商家交易的疑慮。
3、促進產業發展
1)幫助銀行推廣了電子銀行業務,推動了B-C、C-C業務的發展;
2)銀行、企業能夠根據專注於產品服務設計與市場推廣;
3)第三方支付商客觀中立地處理交易,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可見,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專業與專注,確實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但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發展環境也逐漸復雜化。
首先,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收益模式經受考驗。因為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直接支付收入逐漸透明,下降幅度較大,加之從交易手續費中付給銀行的成本居高不下,支付服務的直接毛利率相當低。如果再以低於銀行成本、甚至免費進行服務,那麼這些服務商的短期盈利可能性就很小。其他業務對支付業務的補貼是普遍現象,但這種用戶互聯網的免費思路來進行對虛擬經濟運行極為關鍵的支付服務,站在行業發展的高度,是十分危險的。所以,希望政府盡快出台相關政策,從長計議,認定、保護、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
第二,創新不足,同質化競爭嚴重。第三方支付服務商、銀行與銀聯、企業內部的支付平台之間的支付業務重疊比例越高,惡性競爭就越大,很容易導致支付服務商在穩健經營、高質量服務、誠信方面不出現問題,最終的結果是企業用戶、個人用戶利益受到損害,實力弱、缺乏創新和利潤增長點的支付平台商被淘汰。
第三,商業銀行的發展促使支付服務商加快創新。銀行是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重要戰略合作夥伴,也拿走了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很大比例支付收入中;同時個別銀行使用低於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費率,與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直接展開低端的競爭。銀行在自身信息化制約以及市場不成熟制約下,前幾年與第三方支付的合作是良好的,現在銀行認識到網銀業務的重要性,逐漸基於網銀發展針對用戶的在線服務。這就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務商跳出過去的業務局限,這樣才能在新的起點上與銀行達成更深入的合作,實現新的業務創新,做到雙贏。
第四,行業主管部門在監管支付服務的同時,也需要有相應的扶持政策。我們都知道,央行針對電子支付行業的管理規則即將陸續出台,在加強監管的同時,該如何幫助和扶持第三方支付呢。比較理想的環境是,主管部門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幫助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爭取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統一銀行支付網關的技術規范,統一各銀行的數字證書,給市場一個相對寬松、有利發展的環境。
建立和實現安全、簡單、大眾化的電子支付功能,是國內電子商務發展的要求,這應該是政府、銀行和支付服務商共同的責任。
作為行業的管理者,政府和央行並不是行業創新的主體,應該更多發揮政策支撐的作用;
商業銀行承擔著創新的職責,同時也受到自身條件的制約,對企業和個人服務能力有限,發展業務的靈活程度也有不足,應該利用自身的優勢,與支付服務商合作創新;
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各自有著網上、網下、全國、地方、行業等不同的性質,採用不同的支付形式,服務於不同的對象,對使用者的需求有更透徹的理解,是電子支付行業創新的主力,是商業銀行的合作者,同時也是商業銀行的客戶,在相當程度上依託商業銀行的業務體系。國內電子支付市場正處在蓬勃發展的時期,卡基支付、網上支付、移動支付同時並存,有著巨大的市場容量,全國性的網上支付服務商和移動支付服務商、地方性的線下支付服務商、綜合多種支付形式的支付服務商都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支付服務商中還有不可忽視的一類,即自建支付平台的企業,可能是電信運營商、公共服務運營商、互聯網業務運營商、電子商務企業等,他們具備深厚的行業基礎或者巨大的客戶數量,也是電子支付行業創新隊伍中不可忽視的力量。
三、安全認證問題
我們知道,電子商務是指採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活動。各種商務平台、交易平台、支付平台應當認真負責地執行買賣雙方委託的任務,並積極協助雙方當事人成交。其中認證中心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但據不完全統計,目前雖然還沒有一個對於電子認證的統一規范和標准,但我國各行業、各地區、各部門建立的電子認證機構已多達百餘家,部分銀行也開始做自己的認證系統。盡管,CA認證對電子商務買賣雙方的交易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從電子商務產業的未來發展角度看,一方面,需要國家從交易、支付、虛擬貨幣的監管角度,都迫切需要統一各種分散的CA認證體系;第二,需要考慮買賣雙方認證、訂單認證、虛擬貨幣認證的統一注冊問題;第三,CA認證的發展,需要和應用相結合,例如在推行G2B的業務過程中(企業網上納稅等等),推廣CA的應用。第四,電子商務也要重視中小企業市場。
談到電子商務,很多人概念中只有大型企業才有可能從電子商務發展中獲益。事實上,根據我們的服務經驗,廣大的中小企業在產業鏈的不同環節,提供著各種各樣的產品銷售、服務提供,以及數據內容的銷售等。據數據統計,在我國:
中小企業占企業總數的99.5%;
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佔GDP的比重超過50%;
中小企業提供了全國60%以上的出口額和46.2%的稅收收入;
中小企業吸納了全社會75%的就業人員;
中小企業創造了65%的專利、75%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
80%以上的新產品來自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數量巨大,勇於創新,是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基礎,也應該是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服務行業的重要力量。
站在電子商務行業發展、誠信與支付健全的角度,希望無論誠信體系設計還是支付服務的定位上,要放遠未來,不要忽視中小企業、傳統行業的市場,無論是國內貿易、國外貿易、資金結算、以及其他增值服務,都能支撐支付服務企業的發展。
希望我們共同努力,共同推廣電子商務發展的成功經驗,攜手改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促進電子商務和諧、健康、持續、快速發展,共同建設中國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的美好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