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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加快電子商務發展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1-10-07 07:08:32

⑴ 安溪縣人民政府的《安溪縣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省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行政規章,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行政程序暫行規定》屬於行政法規,省政府也可以制定《省行政程序暫行規定》,屬於地方行政規章。

安溪縣人民政府的《安溪縣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屬於地方指導性政策文件!

安溪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溪縣電子商務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安溪縣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安溪縣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安溪縣人民政府

安溪縣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全縣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促進全縣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規范全縣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及其交易行為,查處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依託網路進行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並提供相關服務的商業形態。具體細分為在企業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B2C)、個人之間(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等通過網路通信手段締結的交易和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是指利用網路從事商品經營及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經營、經營信息發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網站經營者和提供網路商品交易基礎服務的經營者。
網路商品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包括通過自建網站或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從事商品交易的經營者。
網路商品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是指為從事網路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平台、經營信息發布平台等服務的經營者。
網路商品交易基礎服務經營者是指為網路商品交易活動提供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出租、線路租用、建站服務、域名代理注冊等服務的經營者。
凡在安溪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均受本辦法的調整和約束。
第四條 安溪縣人民政府成立的安溪縣電子商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促進和規范電子商務發展的專門機構,負責協調、促進和監督管理全縣電子商務活動,其日常工作由下設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設在安溪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安溪縣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主體培育、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在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協調下,通力協作,積極配合,形成合力,做好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立安溪縣電子商務監測中心,由安溪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建設、維護、運營。由領導小組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進行實時動態監控、鎖定有效電子數據、固定活動痕跡、快速提取電子證據;對網路電子商務主體數據、巡查監管數據、信用信息等進行備案登記;對網路消費者、經營者的投訴、舉報和咨詢,進行網上受理、網上調解、網上辦結,實現與現有的消費者維權工作機制相互補充;以平台資料庫為基礎,結合網上巡查記錄、違法行為查處結果和消費者申訴舉報情況,定期匯總形成網路監管形勢分析報告和專項監測報告,為縣委、縣政府宏觀決策提供參考。
第六條 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發展,實施積極財稅扶持政策,促進網路經濟發展。提高全縣電子商務的整體運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發揮網路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依照職能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提倡和營造誠信的市場氛圍,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依照職能開展全縣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擴充聯合徵信系統有關電子商務的信息和內容,掌握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信用狀況,建立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信用檔案。
第九條 鼓勵、支持安溪縣電子商務協會建立網路誠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建設。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在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十一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可通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電子商務主體備案登記獲取。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備案登記的內容包括主體名稱、主體類型、網站名稱、網站域名、IP地址、網站類型、ICP許可證號、ISP提供商、伺服器機房地址、聯系方式,以及其它有關的注冊登記事項和備案事項等。經營者應對其備案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⒈網上經營范圍涉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⒉非以個人而以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義從事網上經營的。
第十三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和未取得前置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二網路商品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保證質量。商品質量應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要求。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時,應第一時間採取措施予以補救,並向安溪縣電子商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
三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在網頁上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生產者(提供者)、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配送范圍、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時,應積極與消費者溝通協調、處理。
四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依據消費者提出,自消費者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無條件給予退貨,但下列商品除外:⒈消費者定作的;⒉鮮活易腐的;⒊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⒋交付的報紙、期刊;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五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不得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六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完整保存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且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七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通過自建網路交易平台銷售商品的網路商品經營者還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義務。
第十四條 網路商品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用戶注冊制度;
二網路商品經營者主體資格核審制度;
三網路平台交易規則;
四信息披露與信息審核制度;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六公示及預警機制;
七交易安全保障與數據備份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五條 網路商品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查驗接受其服務的網路商品經營者真實身份和依法應當具備的經營資格證明,並建立完善的信息檔案庫。
二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信息或者進行商品交易的相關信息、記錄或者資料,採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准確和安全,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其中,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路交易平台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於2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2年。
三發生糾紛時,向有權處理糾紛的機構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並協助處理。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對於消費者個人信息,收集前應當獲得明確許可,明確告知使用用途,嚴格按照對客戶的承諾使用客戶信息,並保證客戶隨時了解情況和進行修改。
五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許可使用或者出售其掌握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網路商品經營者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用戶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不得發送垃圾電子郵件,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杜絕垃圾電子郵件的傳播。
七在明知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時,及時採取不予發布、移除侵權內容等必要措施保護知識產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網路商品交易基礎服務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用戶信息檔案庫,查驗用戶真實身份和依法應當具備的經營資格證明,並依法與用戶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協議,不得為無合法身份的用戶提供服務。
二依法記錄用戶上網信息。用戶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三發生糾紛時,向有權處理糾紛的機構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並協助處理。
四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許可使用或出售其掌握的涉及用戶隱私或商業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在網路商品交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網路或者其它手段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竊取他人交易信息,發布違法廣告或者進行惡意對比、惡意壓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交易行為。
(二)未經許可,將證明商標標識及地理標志標識或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通過可見、埋設等方式在互聯網上使用,造成誤導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有權。
(三)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網站特有的網頁設計,造成與他人的網站相混淆。
(四)在網站上偽造、冒用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電子標識等標志。
(五)在網站上利用文字、圖片、視頻等對企業形象、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六)以合同格式條款、網上通告、電子信函等方式單方面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作出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七)冒用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他人企業的名義,推廣其商品或者網路服務,欺騙消費者。
(八)利用網路植入惡意插件程序,採用彈出式廣告、按鈕式廣告、電子郵件廣告、軟體端廣告、文字鏈接廣告等形式強行發布騷擾網路廣告。
(九)利用網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銷售標簽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等規定的商品。
(十)利用網路打著「產品網路直銷」、「網上資本運作」等名義,以電子商務為幌子開展網路傳銷或者為網路傳銷活動提供平台、空間、伺服器託管等服務。
(十一)在信息的傳遞過程中發送蓄意毀壞、惡意干擾、秘密截取或侵佔任何系統數據和信息資料的電腦程序。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託安溪縣電子商務監測中心及網路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加強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活動。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的經營場所實施檢查。
二對涉嫌違反網路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管理規定的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和詢問,查閱、復制、下載、列印網路商品交易有關的信息、記錄和資料,進行電子數據的採集與固定。
三檢查涉嫌從事網路商品和有關服務違法經營活動有關的計算機、網路軟硬體設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電子商務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執法人員依法調查取證。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維護網路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保護其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查處網路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違法經營活動時,違法行為人、利害關系人應當如實說明、提供情況,並進行確認。
第二十三條 在採集、固定電子證據時,應當將網站頁面、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資料庫等電子證據以書面等有形載體進行固定與顯示。必要時使用計算機存儲設備存儲、視頻採集等其他方式予以輔助。
本辦法所稱的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文件保存在計算機存儲器或者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事件相關事實的數據或者信息。
第二十四條 以有形載體固定與顯示的電子證據,其製作情況和真實性除可以通過當事人確認、公證機關的公證等方式予以證明外,還可以通過公安網監、通信管理等相關部門的鑒定,以及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出具的證明等多種方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商品交易違法案件立案後,需要相關聯的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或者基礎服務經營者暫停提供服務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下達暫停提供服務通知書等書面材料予以實施。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對於網路商品交易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需要關閉該違法行為人網站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建議書送交電信運營商,電信運營商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實施。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電子商務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溪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詳細:http://www.fjax.gov.cn/OpenInfoCont.aspx?id=11355

⑵ 鄭州市電子商務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

鄭州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電子商務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電子商務發展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鄭州市電子商務發展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電子商務發展, 著力提升企業信息化水平和核心競爭力,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對促進全市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的積極作用,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綱要的通知》(鄭政〔2010〕1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1.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為方向,堅持企業主體、市場導向、政策支持,加快電子商務支撐保障體系建設,積極推進電子商務普及應用,強化電子商務宣傳教育和培訓,大力發展電子商務服務業,不斷提升鄭州市電子商務應用的廣度和深度,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發展目標

2.到2015年,力爭大企業電子商務普及率達到100%,重點產業集聚區電子商務普及率達到90%,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普及率達到70%;大企業網上采購比率和網上銷售比率分別達到60%和55%,中小企業網上采購比率和網上銷售比率分別達到20%和25%;企業網上支付所佔比重達到40%以上;建設一批特色明顯、知名度高、內容豐富的行業網站,培育2—3家在全國有較強影響力的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培養電子商務專業復合型人才12000人左右,培訓電子商務應用技術人才30000人左右,基本形成電子商務應用廣泛、保障體系健全、配套服務完善的格局,電子商務成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方式,我市成為全國電子商務應用的先進城市,在全國的影響力和輻射力明顯提升。

三、政策措施

3.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從2010年開始,在我市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中設立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根據電子商務實施進度統籌安排,重點用於「十百千萬」工程建設,電子商務宣傳、培訓和研究,高層論壇和交流合作,電子商務人才隊伍建設,支撐保障體系建設,組織推動機構建設的獎勵、資助和經費等,加快全市電子商務發展。

4.支持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建設。採取企業主導、市場化運營、政府支持的方式,鼓勵各行業骨幹企業、重點產業集聚區或國內外知名大企業、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等積極參與十大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建設。對經確認承擔平台建設任務的主體,建設周期不超過兩年的,在平台建成驗收後,按平台建設設備和軟體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資助,每個平台資助總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5.培育電子商務重點示範企業。制訂鄭州市電子商務重點示範企業評選辦法,每年從全市開展電子商務應用和服務較好的企業中,通過考評,擇優認定20戶左右電子商務重點示範企業(有效期2年),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

6.推動企業嘗試電子商務應用。對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包括十大電子商務服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應用的企業,其首期網路服務年費按照市財政、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包括十大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和企業各承擔三分之一的原則,給予一次性資助。

7.開展中小企業電子商務培訓。制定培訓方案,每年在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培訓經費,用於組織電子商務大型專題講座,開展電子商務知識和技能培訓,建設電子商務培訓體系等,對中小企業(包括大學生電子商務創業的微型企業)參加電子商務培訓班的培訓費用給予資助。

8.加強專業人才引進。對引進的電子商務領域優秀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專家人才,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文〔2009〕172號)執行相關政策。對為我市電子商務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高級人才予以獎勵。

9.鼓勵和支持本地高等院校、民辦教育機構開設電子商務相關專業,依託電子商務教學、科研優勢單位建設電子商務培訓和研究中心,培養適合企業和社會需求的電子商務專業、應用創新、項目策劃和系統分析等高級人才,組織開展國內外電子商務發展重大課題研究等。加強電子商務職業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對優秀教育培訓機構給予獎勵。

10.對市電子商務工作推進小組委託有關機構(包括企事業單位)承擔的我市電子商務領域重大課題研究、年度電子商務發展報告等給予資助。

四、組織推動

11.在市加快工業經濟發展領導小組下成立市電子商務工作推進小組,負責制定電子商務有關管理辦法、評選標准和工作流程,推進「十百千萬」工程建設,組織電子商務培訓、宣傳、研究和交流活動,促進電子商務信用、安全、支付、物流等支撐保障和標准體系建設,組織編制電子商務年度發展報告、舉辦電子商務高層論壇,協調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等。推進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信委,負責日常工作。

12.聘請高校、研究機構、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企業以及有關企業電子商務專家等組成鄭州市電子商務專家委員會,建立鄭州市電子商務專家人才庫,主要負責為研究制定電子商務政策、實施「十百千萬」工程、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種難題提供決策咨詢與技術論證等。

13.組建企業電子商務協會,負責開展企業間電子商務交流、學習、研討活動,普及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評選和發布市電子商務服務平台(網站)榜單,開展電子商務咨詢、評估、認證等服務,推動全市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14.根據各階段電子商務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對有關標准、辦法和支持對象進行調整,實行動態化管理。

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在什麼時候公布的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是在2008年1月8日公布的!

電子商務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展電子商務是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重大舉措,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我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應用初見成效,促進了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電子商務仍處在起步階段,還存在著應用范圍不廣、水平不高等問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環境急需完善。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發展戰略和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快發展電子商務的要求,經國務院同意,所以對就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有關問題提出的意見!

⑷ 加快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有哪些扶持政策

政策一
政策名稱:《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頒發部委:國務院
時間:2015年2月1日
政策概述: 意見指出,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要綜合運用財政稅收、貨幣信貸、金融監管等政策措施,推動金融資源繼續向「三農」傾斜,確保農業信貸總量持續增加、涉農貸款比例不降低。同時,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鼓勵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發行債券。
意見共分5個部分32條,包括:圍繞建設現代農業,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圍繞促進農民增收,加大惠農政策力度;圍繞城鄉發展一體化,深入推進新農村建設;圍繞增添農村發展活力,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圍繞做好「三農」工作,加強農村法治建設。在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創新農產品流通方式方面,支持電商、物流、商貿、金融等企業參與涉農電子商務平台建設。開展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
政策二
政策名稱:《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頒發部委:國務院
時間:2015年4月2日
政策概述:《決定》分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總體要求;拓展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領域,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推進供銷合作社基層社改造,密切與農民的利益聯結;創新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治理機制,增強服務「三農」的綜合實力;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領導5部分19條。
在拓展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領域,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方面,決定指出,要提升農產品流通服務水平。繼續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建設,健全農資、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回收等網路,加快形成連鎖化、規模化、品牌化經營服務新格局。順應商業模式和消費方式深刻變革的新趨勢,加快發展供銷合作社電子商務,形成網上交易、倉儲物流、終端配送一體化經營,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政策三
政策名稱:《關於實施農村青年電商培育工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頒發部委:共青團中央辦公廳、商務部
時間:2015年4月7日
政策概述:通知指出,要部署實施農村青年電商培育工程,鼓勵農村青年抓住信息化進程給農業農村發展帶來的市場機遇,積極利用電子商務等現代商業模式拓寬創業致富渠道,投身農業農村改革和農業現代化。
農村青年電商培育工程的工作內容包括4個方面:
一是技能培訓。依託促進農村青年創業就業培訓項目,圍繞電子商務實操、網路市場營銷、物流配送等內容,為農村青年提供電子商務技能培訓。
二是金融支持。協調金融機構,聯合設計開發「青」字型大小電商創業金融服務項目,在授信額度、利率優惠等方面重點向電子商務創業青年傾斜。
三是領創建站點。擇優選擇依託電子商務發展的涉農創業青年領創建縣級區域電商服務中心;鼓勵農村創業青年加盟或投資建立鄉鎮服務站和村級服務點。
四是跟蹤服務。開展網店貨源對接;打造農村青年電商網路展銷平台或網路集市,拓寬農產品銷售渠道。
政策四
政策名稱:《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 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頒發部委:國務院
時間:2015年5月4日
政策概述:《意見》提出了七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營造寬松發展環境,降低准入門檻,合理降稅減負,加大金融服務支持,維護公平競爭。
二是促進就業創業,鼓勵電子商務領域就業創業,加強人才培養培訓,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
三是推動轉型升級,創新服務民生方式,推動傳統商貿流通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積極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創新工業生產組織方式,推廣金融服務新工具,規范網路化金融服務新產品。
四是完善物流基礎設施,支持物流配送終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設,規范物流配送車輛管理,合理布局物流倉儲設施。
五是提升對外開放水平,加強電子商務國際合作,提升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效率,推動電子商務走出去。
六是構築安全保障防線,保障電子商務網路安全,確保電子商務交易安全,預防和打擊電子商務領域違法犯罪。
七是健全支撐體系,健全法規標准體系,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科技與教育支撐,協調推動區域電子商務發展。
政策五
政策名稱:《「互聯網+流通」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
頒發部委:商務部
時間:2015年5月15日
政策概述:《行動計劃》的主要任務是,推動電子商務進農村,培育農村電商環境;加快電子商務海外營銷渠道建設,助力電商企業「走出去」;支持電子商務進中小城市,提升網路消費便利性;推動線上線下互動,激發消費潛力;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拓展海外市場;鼓勵電子商務進社區,拓展服務性網路消費范圍。
《行動計劃》提出,要力爭在1到2年內,實現在全國創建培育200個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縣;創建60個國家級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培育150家國家級電子商務示範企業,打造50個傳統流通及服務企業轉型典型企業,培育100個網路服務品牌;推動建設100個電子商務海外倉;指導地方建設50個電子商務培訓基地,完成50萬人次電子商務知識和技能培訓;力爭在2016年底,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22萬億元。網上零售額達到5.5萬億元目標。

⑸ 對加快電子商務進農村發展有何意見,建議

政策一政策名稱:《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頒發部委:國務院時間:2015年2月1日政策概述: 意見指出,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要綜合運用財政稅收、貨幣信貸、金融監管等政策措施,推動金融資源繼續向「三農」傾斜,確保農業信貸總量持續增加、涉農貸款比例不降低。同時,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鼓勵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發行債券。意見共分5個部分32條,包括:圍繞建設現代農業,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圍繞促進農民增收,加大惠農政策力度;圍繞城鄉發展一體化,深入推進新農村建設;圍繞增添農村發展活力,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圍繞做好「三農」工作,加強農村法治建設。在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創新農產品流通方式方面,支持電商、物流、商貿、金融等企業參與涉農電子商務平台建設。開展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政策二政策名稱:《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頒發部委:國務院時間:2015年4月2日政策概述:《決定》分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總體要求;拓展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領域,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推進供銷合作社基層社改造,密切與農民的利益聯結;創新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治理機制,增強服務「三農」的綜合實力;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領導5部分19條。在拓展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領域,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方面,決定指出,要提升農產品流通服務水平。繼續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建設,健全農資、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回收等網路,加快形成連鎖化、規模化、品牌化經營服務新格局。順應商業模式和消費方式深刻變革的新趨勢,加快發展供銷合作社電子商務,形成網上交易、倉儲物流、終端配送一體化經營,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政策三政策名稱:《關於實施農村青年電商培育工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頒發部委:共青團中央辦公廳、商務部時間:2015年4月7日政策概述:通知指出,要部署實施農村青年電商培育工程,鼓勵農村青年抓住信息化進程給農業農村發展帶來的市場機遇,積極利用電子商務等現代商業模式拓寬創業致富渠道,投身農業農村改革和農業現代化。農村青年電商培育工程的工作內容包括4個方面:一是技能培訓。依託促進農村青年創業就業培訓項目,圍繞電子商務實操、網路市場營銷、物流配送等內容,為農村青年提供電子商務技能培訓。二是金融支持。協調金融機構,聯合設計開發「青」字型大小電商創業金融服務項目,在授信額度、利率優惠等方面重點向電子商務創業青年傾斜。三是領創建站點。擇優選擇依託電子商務發展的涉農創業青年領創建縣級區域電商服務中心;鼓勵農村創業青年加盟或投資建立鄉鎮服務站和村級服務點。四是跟蹤服務。開展網店貨源對接;打造農村青年電商網路展銷平台或網路集市,拓寬農產品銷售渠道。政策四政策名稱:《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 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頒發部委:國務院時間:2015年5月4日政策概述:《意見》提出了七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營造寬松發展環境,降低准入門檻,合理降稅減負,加大金融服務支持,維護公平競爭。二是促進就業創業,鼓勵電子商務領域就業創業,加強人才培養培訓,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三是推動轉型升級,創新服務民生方式,推動傳統商貿流通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積極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創新工業生產組織方式,推廣金融服務新工具,規范網路化金融服務新產品。四是完善物流基礎設施,支持物流配送終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設,規范物流配送車輛管理,合理布局物流倉儲設施。五是提升對外開放水平,加強電子商務國際合作,提升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效率,推動電子商務走出去。六是構築安全保障防線,保障電子商務網路安全,確保電子商務交易安全,預防和打擊電子商務領域違法犯罪。七是健全支撐體系,健全法規標准體系,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科技與教育支撐,協調推動區域電子商務發展。政策五政策名稱:《「互聯網+流通」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頒發部委:商務部時間:2015年5月15日政策概述:《行動計劃》的主要任務是,推動電子商務進農村,培育農村電商環境;加快電子商務海外營銷渠道建設,助力電商企業「走出去」;支持電子商務進中小城市,提升網路消費便利性;推動線上線下互動,激發消費潛力;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拓展海外市場;鼓勵電子商務進社區,拓展服務性網路消費范圍。《行動計劃》提出,要力爭在1到2年內,實現在全國創建培育200個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縣;創建60個國家級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培育150家國家級電子商務示範企業,打造50個傳統流通及服務企業轉型典型企業,培育100個網路服務品牌;推動建設100個電子商務海外倉;指導地方建設50個電子商務培訓基地,完成50萬人次電子商務知識和技能培訓;力爭在2016年底,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22萬億元。網上零售額達到5.5萬億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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