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法律條款
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法律條款:
1、電子商務合同主體受新合同法調整:
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按照電子商務交易對象分類,電子商務可分為四類:即商業商業(BtoB),商業消費者(BtoC),商業政府機構(BtoG),消費者政府機構(CtoG).其中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企業之間進行的,商業機構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進行的,商業機構對政府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例如政府機構可將采購辦公用品清單在網際網路上發布,企業以電子化方式回應,經過選擇確定供方,與之達成電子合同.再如:政府機構可實施電子政府計劃,利用網際網路為企業提供納稅、辦理電子營業執照、出口配額招標、進出口許可證申領等服務.消費者對政府的電子商務是在個人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例如對個人社會福利基金的發放以及個人納稅交費等。
上述電子商務活動無論屬於哪一類,其實質都是屬於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都是合同契約關系.因此,這些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調整。
2、電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調整:
新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表明了電子合同必然屬於新合同法的調整范圍.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雙方當事人實施的是無紙化貿易,通過電子商務系統進行網上談判,將磋商結果做成文件,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貿易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標的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期、交易方式、結算方式、運輸方式、違約責任、服務、索賠等合同條款後,雙方用EDI簽約或用數字簽字簽約,形成電子合同,傳遞訂單、提單、保險單等,這些電子單證被記錄和保存在磁性介質中,儲存於計算機的存儲設備內,採用的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形式.此為國內外電子商務市場通行的做法.我國新合同法立法之時已充分注意到這一點,因此特別規定了書面合同包括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賦予了電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合同成立的條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第二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是經由一方的要約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傳統的做法,要約和承諾都是人工進行的,是雙方當事人的一種意思表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完全自動化、雙方利用計算機進行,根據預先編制的程序,通過網際網路自動發出要約或表示承諾,而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在不同地點的計算機系統之間完成的,應如何判斷電子合同的承諾是否生效以及該合同是否因此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條款中做出詳細界定,為判定電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賦予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簽訂電子合同,當事人之間使用計算機電子數據交換,合同主要條款也是通過計算機屏幕顯示,不存在任何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因此只能以電子數字簽名(加密)的形式,證明合同的成立.對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時已注意到這一客觀現實,採取了較為靈活的態度,按照該條款理解:即電子合同當事人雙方既可以直接使用電子簽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首先簽訂使用這種方法的確認書,使合同成立生效.間接地承認了電子簽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管轄權作了具體規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電子合同發出EC電訊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點使用計算機系統發出,如發送人的營業地、發送人擁有計算機的某一地點.如果採用發出生效原則,將使合同成立的地點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採用收到生效原則更為適宜,因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點較為容易確定,可以依據傳統的判定方法對接收電文一方的有密切關系的營業地和經常居住地進行判定,提出關於訂立合同地點的法定證據.因此,該條款的規定為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明確合同的法律適用和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6、新合同法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電子證據具有合法性: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合同、訂貨單、提單、確認書、轉運單、保險單、付款通知、有關票據等電子文件即電子單證是在計算機內磁性介質中傳遞、存儲的電子數據,無法被人識讀,只能通過屏幕顯示或列印輸出文件才能識讀,但這只是一種抄錄,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證據原件.因此,客觀地說執法部門在受理電子商務違法案件及電子合同糾紛案件時根本不可能取得作為書面證據的原件.如何解決這一難題呢?我國新合同法既然已經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也將可讀形式的電子證據歸為採納證據中的視聽資料類,就說明了我國採納電子證據是有法律基礎的,只要經過國家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電子數據交換(EDI)服務中心的認證和防火牆的技術處理,辨別真偽後,電子單證計算機記錄也就是電子證據可以作為合法的證據來認定事實、定性處理。
Ⅱ 有沒有電商企業因為勞動仲裁敗訴而損失慘重的案例
若是勞資糾紛,一般都是小案子。
除非涉及工傷,可能一次性就會賠掉一家企業。
Ⅲ 阿里巴巴侵犯知識產權案對電子商務企業有哪些啟示
[資政知識產權抄]:會扣分襲。
根據阿里巴巴《知識產權侵權處理規則》:扣分12分(含12分),會被警告處理。
被投訴一般侵權行為:
1、同一用戶首次被同一知識產權投訴成立,扣4分;
2、同一用戶再次被同一知識產權投訴成立,視為重復侵權,每次扣8分,但再次投訴時間距離上一次被扣分的投訴自投訴成立之日起在5日內(含5日)的,不予扣分。
12分-24分之間(含12分) 警告
24分-36分之間(含24分) 限權7天
36分-48分之間(含36分) 限權15天
48分-60分之間(含48分) 限權30天
60分或以上 關閉賬號
嚴重侵權行為的處理
首次被投訴成立 警告
第二次被投訴成立 限權7天
第三次被投訴成立 限權15天
第四次被投訴成立 關閉賬號
若同一用戶被同一知識產權因嚴重侵權投訴成立累計達到三次,將直接關閉賬號。
Ⅳ 電子商務公司拖欠工資,違反勞動法嗎
不管什麼公司,拖欠工資不還就違法了,除非有限責任公司確實資不抵債,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Ⅳ 違反電子商務安全法的侵權責任是什麼意思
就是指行為人違反電子商務安全法的規定,給他人損成了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Ⅵ 舉例說明電子商務引發了哪些新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的顯著特點是全球性,它將改變人們的生活,改變人們的思維方式。但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面臨著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問題。
1.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電子合同問題是電子商務的一個主要法律問題。首先是面對目前世界各國並不統一的合同法規定,如何在互聯網中使用電子合同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其次是電子合同是電腦中的數據,而不再是傳統的合同形式,如何認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須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且這種規則要為各國法律所確認。
2.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術因素,而是安全因素。無論商務網上的物品有多麼豐富,電子商務的效率有多高,如果這種交易方式缺乏足夠的安全性,勢必影響人們的認可和接受。英國的《數據保護法》,美國的《電子通訊保密法案》以及國際商會規定的《電傳交換貿易數據統一行為守則》都是針對數據通訊安全的法律規范,對電子商務活動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3.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在網路環境下,網際網路的跨時空性使得跨國性的侵權行為變成了普遍現象,作者突然發現已有的版權制度似乎力不從心,作者無法對自己的作品進行有效的控制。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域名、計算機軟體、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單純地依靠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必須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雙重法律保護。
4.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多國性及無紙化特徵,使得各國基於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方式對傳統的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等稅收概念、理論產生巨大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必須進行相應的修改。
Ⅶ 請問電子商務中有哪些法律糾紛
主要在合同成立時間,地點,簽名合法性,計算機故障糾紛認定,和物權轉移風險幾個方面都有較大區別。
以下為引用並非本人著作,僅供參考!
1、 注意區分邀約和邀約邀請。
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應依據要約承諾規則訂立。但是,在網上購物中合同的成立有這樣兩個問題。其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判斷。這是極其重要的問題。如某消費者在網上看到某產品,非常滿意,於是通過電子郵件表明自己的購買意思,但因為該商品還處於試驗期,所以公司無法履行合同,這時要判斷公司是否承擔責任,關鍵即在於判斷公司發出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要約的含義是,當事人發出一項意思表示(如以某種價格在何時賣多少東西),如果對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作出承諾的行為,如招標廣告。在普通購物中,商品標價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而在網上購物中,因為購買者沒有看到商品的實物,所以應當分具體情況判斷。如果在網頁上已經登載了商品的價格、圖片即價格的有效時間,應認為屬於要約,只要消費者按規定填寫了資料,或者發出了電子郵件,合同即成立,無論何方不履行都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該商品信息不完整,如商家為了吸引顧客,在新產品上市以前即發布該產品的信息,應認為屬於要約邀請。
2、 自動訂單合同的成立。
在以電子郵件方式表示意思的情況下,合同是否存在是很容易判斷的。但是,在通過計算機自動回應系統作出的交易中,合同是否存在往往難以判斷。如商家設定但庫存商品小於某數量時,計算機自動向供應商發出訂單的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完全是靠計算機完成的。此時,當事人能否以自己沒有做出意思表示而否認合同存在呢?不能。原因在於,計算機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運行的,它執行的實際上是人的意思。
3、 合同成立時間會對電子交易的完成產生重要影響
從法律角度看,每一個交易均是一個合同關系,但這往往為經營者所忽略。比如消費者從商店買了一支筆,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般的經營者和消費者不會意識到他們之間已經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並且已經履行完畢。沒有這樣的意識也不會影響交易。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合同何時成立會對電子交易的完成產生重要影響。依據我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樣的過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同時也規定了數據電文方式的要約和承諾生效的時間。因此,電子商務網站在設計交易環節時,如何界定要約、承諾及其生效時間,將會決定電子交易合同何時成立,同時也將決定履行的方式和地點。當然,如果採用傳統的銀貨兩訖方式交易的,網路訂單並沒有太大法律意義。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採用數據信息形式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信息的,該數據信息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信息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同理,採用數據信息形式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承諾到達的時間與此相同。
4、 合同的簽訂地點很重要,因為發生糾紛時,簽訂地點是約定管轄的重要依據。
如何認定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地點?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電子商務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電子商務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信息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按其約定的地點管轄;也可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5、 計算機發生故障時的法律效力。
如果因為計算機發生故障導致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錯誤時,該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封閉式網路如EDI交易環境下,因為用戶都是因協議而加入通訊系統的,協議中往往會對此作出規定。如果沒有作出規定的,該意思表示無效,合同不成立。另外一種是在開放式網上購物的情況下,因為任何人都可以進入網站,如果商家的計算機出錯,商家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而不能以計算機出錯為由,否認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顧客的計算機出錯,合同不成立,這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為對商家來說,交易安全是它必須承擔的責任;對顧客而言,意思表示真實則是第一位的。
6、 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在網上購物中,商家往往採用格式合同以節省消費者的時間。大型的是所謂的click-wrap條款:消費者只能點擊"接受"或"拒絕",而無討價還價的餘地。在商家規定的格式條款中,往往有許多"霸王條款",如規定商家對運輸遲延不承擔責任等等。因為這些條款往往文字較小,內容又多,因此消費者往往不加細看即表示接受。在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可以引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格式合同和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保護自己的利益。
7、 企業分擔個人責任的風險。
網路只是一個平台,在其上完成交易和信息發布等行為的往往不是網路企業自己,而是眾多的消費者和用戶。但出了問題時,虛擬的交易者和信息發布者可能已經失蹤了,網路服務平台提供者可能因此捲入訴訟。如1999年的"王蒙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著作權侵權"案,實施將那些小說上載行為的是一個叫做"靈波小組"的與他們有合作的工作室,而並非他們自己。在美國,NAPSTER的案例也相當典型,因為在該案中實施音樂上載、下載的都是那些用戶,而不是NAPSTER自己。
Ⅷ 14年國家出台了哪些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
最重要的法律《電子簽名法》,其他相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有《商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合同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保法》)於2013年10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4年3月15日起將開始實施。
亮點一 網購平台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案例: 網購中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想向賣家退貨但卻無法聯繫到賣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網路維權的相關規定,網購平台最多隻能關閉賣家的網上店鋪,對消費者來說並不能挽回自己的損失。
變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路上購物時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路交易平台交涉,而網交平台需要先行賠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時設定了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盡管他們在賠付之後,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新《消保法》還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二 遭消費欺詐最少也能獲賠500元
案例:去超市買東西,商品明碼標價10元,但結賬時發現收款11元,商家有欺詐行為時,現行消法規定商家最多退還10元貨款,然後賠償10元,也因為賠償低,許多消費者嫌麻煩,就此放棄了維權。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如按照新《消保法》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還商品貨款10元,同時得到500元的賠付。
亮點三 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案例:開瓶費、包間費、規定最低消費等許多商家霸王條款常常讓消費者很頭疼,還有美容預付款過期不退等,也讓遇到此事的消費者很無耐。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藉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亮點四 經營者義務被強化 電器等商品或者服務有問題 商家要"自證清白"
案例:消費者購買電腦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電腦存在質量問題,去找商家,但商家認為產品是人為破壞,不同意免費修理或退還。以前,即使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最終也會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變化:在新《消保法》當中,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以往,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而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亮點五 消費者享有七日"後悔權"
案例:消費者網購時購買了心儀的物品,但收到貨物後發現實物沒有網上介紹的好,於是便要求退貨,卻往往遭到店主拒絕。現行消保法中並沒有關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中類似情況的相關規定,以前消費者在要退貨也比較難,除非商品有明顯瑕疵,賣家才會退貨。
變化:新《消保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的,消費者可自收到貨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亮點六 禁止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案例:消費者在某酒店預訂了婚宴留了電話號碼,可不久之後,婚慶、旅遊公司的電話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擾。消費者找酒店理論,但商家卻告知,打電話的婚慶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為方便新人而免費提供的增值服務。買房子、辦會員卡後,都會存在這些問題,即使消費者非常氣憤,也不知道該怎麼維護自己的隱私。
變化:新《消保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消費者個人信息被商家"出賣",卻沒人管也沒地方投訴的情況將改變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亮點七 消協幫你"公益訴訟"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為鑒定費等維權成本高的原因,盡管受害者眾多,但許多消費者卻維權無力。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消保法》賦予消協公益訴訟權,由原來只能支持消費者起訴到可以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是一個很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