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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格式合同

發布時間:2021-10-04 11:35:57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分哪幾種

電子商務合同的形式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

❷ 什麼是格式電子合同

它覆蓋了整個世界的絕大多數地區,不僅使全球可共享豐富的信息,同時,也使傳統的由買賣雙方構成的經濟模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和消費者在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商業活動並獲取收益的同時,也發展了一種新型的商業交易形式---電子商務。 目前,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已經十分普遍,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等新型交易方式徹底改變了傳統商業運轉模式。電子合同作為電子商務運轉的重要基礎和工具被人們廣泛運用。所謂電子合同是指在網路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電子郵件(E-mail),是以網路協議為基礎,從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通過郵件伺服器傳送到另一端終端機上的信息。而電子數據交換(EDI)則是通過計算機聯網,按照商定的標准採用電子手段傳送和處理具有一定結構的商業數據。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各種各樣的電子合同,尤其是格式電子合同應運而生,並且由於格式電子合同具有高速度、高效率和低成本而越來越多地得到應用,尤其在企業對消費者的網上交易(Business to Consumer),消費者出於成本、效率以及交易習慣等方面的原因,不願耗費太多的時間和精力就購貨或服務合同去進行專門磋商。商家通過網站提供的格式電子合同成為連接商家和消費者的紐帶。實踐中,最常見的格式電子合同有兩類,即點擊合同和拆封合同。消費者必須在點擊接受這些格式電子合同的條款後,才有可能獲得相應的服務或購買到想要的貨物。本文就這兩類電子合同中含有仲裁條款時,如何認定其效力的問題進行分析。 點擊合同,通常是指網路訪問者,一般是消費者,通過點擊電子合同中設置的「同意」按鈕而達成的電子合同。從廣義角度講,所有網路訪問者通過點擊訂立的合同都屬於點擊合同的范疇,通過網路下載並安裝軟體的拆封合同也不例外。但本文中的點擊合同不包括拆封合同。消費者在網上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按照商家的要求,通常需要填寫購買信息單,寫明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種類,然後利用點擊合同的方式與商家訂立合同。 拆封合同本意是指軟體生產者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印明,如果購買者打開軟體的外包裝,就要受到印在包裝上的合同條款的約束,電子拆封合同則專指目前廣泛應用於網上軟體的交易。消費者在網上購買軟體時,在填寫完注冊購買信息單,並支付相應的費用後,以下載的方式下載軟體。軟體銷售者直接通過網路將軟體輸送並安裝到購買者的電腦中。在軟體安裝的過程中,廠商設有很多的安裝指示和拆封合同,購買者只有接受該拆封合同,才能繼續進行軟體的安裝。

❸ 電子商務消費合同非訴訟爭議的幾種解決形式

(一)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 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在實踐中已經發展出許多不同的解決方式。從決定機制上看,可分作「裁決式」和「合議式」兩種。仲裁屬於第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由第三方對爭議做出對當事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調解和和解屬於第二種方式,在此種方式下,當事各方藉助於第三方努力對爭議自行達成解決協議。此外,還有消費者投訴機制。在這種機制中,消費者投訴委員會和調查專員通常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以及行業自律准則採用不同方式解決爭議。 在國際間合同爭議的解決方面,仲裁方式因其中立性和裁決的可執行性而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在仲裁機制中,來自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認為「中立」的專家仲裁人,仲裁人根據法律規則,特別是根據當事方選擇的規則做出決定。由於仲裁人的「中立性」,國際仲裁製度在跨國爭議的解決中比國家法院系統更具優勢。 在調解和和解方式中,調解員的目標是使當事各方自己達成和解協議。為此,他可提議一項和解方案以促成和解協議的訂立。但是,這種協議一般僅作為合同執行。。 在消費者投訴或調查專員程序中,爭議的解決機制一般是建立在一國國內法律框架基礎之上的。由於各國的消費者組織、商會和貿易協會在法律地位、組織結構、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所以其所提供的針對消費者的調解、和解或投訴以及調查專員等方案也各有不同。在這種機制下,各種方案的宗旨都是快捷迅速地處理爭議。一般由與爭議有關的貿易行業中的專家作為決定人,通過他們的專業經驗和素養來達到解決爭議的目的。這種機制往往長於解決一國、一地區乃至一省內的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具體的合同爭議,用它們來解決跨境合同爭議就面臨很大的局限性。 在實踐中,非訴訟爭議解決的形式多種多樣,其分類背後也隱含著各種不同的理論學說。常見的非訴訟爭議解決的形式有: -仲裁(arbitration); -簡易仲裁程序(summary arbitration proceeding); -約束性建議(binding advice); -調停(intercession); -調解(mediation); -和解(conciliation); -調解-仲裁(mediation-arbitration); -建議性仲裁(advising arbitration); -事實認定(fact-finding); -聘請退休法官(rent-a-judge); -簡易審判(summary trial); -微型審理(executive tribunal或mini-trial)。 顯而易見,這些不同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運行方式各有不同,可以用來滿足不同類型消費者合同爭議的特定需求。由此可見,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在形式和運行方面是十分靈活的。 (二)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 非訴訟爭議解決包括所有非經法院訴訟的爭議解決方式。根據最終決定的約束力特徵可將不同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大致做一分類。它們包括仲裁、調解或和解以及消費者投訴或調查專員方案等幾重典型形式。 1、仲裁 (arbitration) 在仲裁方式中,各方選定一位或多位中間人,即仲裁員,並將爭議提交給他們。仲裁員依據相關的規則對爭議予以解決,並最終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即仲裁裁決。在國際商務中,仲裁主要是用來解決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之間的爭議。通常的商務合同中都規定了仲裁條款以避免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規范國際間仲裁活動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聯合國於1958年制定的《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 。由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及國際仲裁的機構所進行的不懈努力,國際仲裁法律和專門規則得到了廣泛的發展。與仲裁有關的其他國際法律文件還包括: 歐洲理事會統一仲裁法歐洲公約,1966年制定於斯特拉斯堡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1980年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商務仲裁示範法,1985年 ; 歐洲國際商務仲裁公約,1961年制定於日內瓦 ; 作為一種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仲裁與法院訴訟制度最為近似。仲裁員擁有象法官一樣的權利,可以做出對當事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但與法院訴訟不同的是,當事各方可以自由選擇裁決者(仲裁員或仲裁員小組)和仲裁程序規則。 仲裁機制的特點在於:程序快捷;國際上有關仲裁及裁決相互承認和執行的規范完備;仲裁裁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當事方自由選擇負責仲裁的機構和仲裁員;當事方自由選擇爭議解決適用的實體法律;當事方自由選擇爭議解決適用的程序法律;小額仲裁程序費用相對低廉。 仲裁機制用以解決消費者合同爭議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傳統的以解決企業合同爭議為主的仲裁模式(程序要求嚴格,費用高昂)尚難於適應小額合同仲裁或消費者合同仲裁的需要。此外,在跨境電子商務環境下,仲裁機制面對在線交易實踐產生的新的課題,還需要回答並解決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其中包括:在線通過點擊「同意」按鈕簽訂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網路空間中的仲裁庭所在地 (如仲裁員在線從不同的地方「會面」並做出決定) 如何確定?跨境電子商務爭議仲裁的適用法律;網路空間中仲裁所特有的法律程序(如電子方式提交文件、電子證據、視聽會議、在線庭審)的法律效力;在線所做的電子裁決的法律效力(電子裁決是否符合國際仲裁法律的要求?);電子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為確保使用在線技術進行國際仲裁而需制定特殊程序規范等。 2、調解/和解 (Mediation/Conciliation) 在調解/和解方式中,爭議各方憑借第三方的幫助達成自願和解。目前,仲裁機構以及類似貿易協會等其他行業組織也越來越多地提供調解/和解的爭議解決服務。 調解/或和解並沒有嚴格遵循的法律程序,原則上,當事各方可以隨時終止調解或和解程序。即使當事方達成解決方案,也沒有任何國際性的法律文件來規范該解決方案在國外的執行。一般說來,調解或和解的解決協議一般僅作為合同執行。因此在跨境爭議中,一項和解協議的訂立並不能避免各方提起法院訴訟。如一方拒絕履行和解協議下的義務,對方可以在該方居住國或設立地國基於合同違約啟動法律程序,據此對另一方強制執行調解/和解方案。 還有一些實際的原因使得人們對調解或和解的作用有所保留。首先,調解機制的優點在於程序簡便、費用低廉,而正因如此,調解人通常僅就爭議提出和解建議方案,一般並不對方案說明理由,否則其作用將無異於仲裁員或法官,費用自然也會增加。其次,採用調解手段解決爭議,這就意味著當事方願意通過談判解決爭議。通常在當事方確信自己立場穩操勝券時,往往不會通過調解解決爭議。採用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爭議的典型外部環境,可能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合同情形,在該情形中,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將耗費時間並且費用昂貴。 調解和/或和解沒有嚴格遵循法律規范。包含有調解/和解內容的國際性法律文件僅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和解規則(UNCITRAL Conciliation Rules,1980),此外美國提出的統一調解法( Uniform Mediation Act)草案,以及中美洲調解/和解規(the Mediation/Conciliation Rules of the Centre of the Americas, 1996))也可供參考。 典型調解程序包括: 微型審理(mini trial) - 即由雙方高級管理人員組成小組,以客觀的態度共同聽取爭議雙方進行意見的交換。 半約束性調解(semi-binding mediation) - 雙方事先約定,接受或至少部分接受調解決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果一方不接受調解決定而訴諸仲裁或訴訟,且通過該種方式仍沒有獲得比調解決定更優的解決方案,那麼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一方則須承擔該等審理的費用。 事實認定(fact finding) - 如爭議的解決取決於技術鑒定,例如證明數據的真實性等,則可指定一位中立專家審查如文件、計算機或其他設備證據是否真實有效。 沖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 – 當信息社會服務提供方與獲取方之間的合同面臨爭議情況下,應考慮採取早期調解、善意談判、冷卻期(cooling-off periods)、合同審閱等形式進行爭議的預防性管理。沖突管理對期限長、標的金額高的合同而言顯得尤為重要。 高額-低額仲裁 (high-low arbitration) - 調解員通過調解努力意在使雙方在原告要求的數額和被告同意支付的數額之間達成妥協從而形成和解。 底線方案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 – 爭議各方向調解員提出其對和解的底線方案,然後調解員據此在其提議的和解方案中對各方利益進行平衡以促成和解。 對於電子商務消費者合同爭議的解決而言,調解的優點在於:規則相對簡單、程序方便快捷、費用相對低廉。此外,由於在調解和解程序中,各當事方始終能夠自主把握爭議的解決進程,因此適應於對多種類型合同爭議的解決。 調解的缺點在於: 缺乏賴以依據的法律規范,跨境爭議的調解尤其如此; 無約束力(non-bindingness) :當事方可隨時終止調解,並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提議的調解方案 無強制執行力(non-enforceability):如各方接受所提議的調解方案,他們的合意則可視為構成一份合同。如此後一方拒絕履行該調解方案,另一方則可以對方違約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1、消費者投訴委員會/調查專員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s /ombudsmen) 原則上,消費者組織、工商協會、公共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中立」組織都可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提供有關消費者合同爭議非訴訟解決方案。在這方面,最常用的方式是通過調查專員或是消費者投訴委員會來解決爭議。在歐盟國家中,調查專員或消費者投訴委員會作為消費者合同爭議非訴訟解決的手段,其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依據國內法規定運行: 即消費者投訴機制和調查專員機制依據國內立法或行業自律准則而設立並受理本國消費者投訴。在投訴機制由國內立法規定設立的情況下,例如在斯堪的納維亞地區的國家、希臘、義大利或西班牙,這些國家的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應能夠依賴由國內消費者投訴委員會提供的在線投訴機制解決同本國消費者之間的爭議。 跨境消費者合同的爭議解決:在非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通常在本國或本地區進行采購,所以跨境消費者投訴很少出現,因而此方面也缺少法律規范。一般而言,在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和消費者簽訂國際合同的情況下,根據服務商設立地管轄原則,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設立地成員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委員會理應能夠處理消費者投訴。但是,國內消費者投訴機構通常只是限於在本國領土范圍內給消費者予協助。因此就跨境國際合同關系而言,是由服務商設立地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受理投訴,還是由消費者居住地成員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受理消費者投訴,目前尚無明確的規范。受理投訴的爭議解決機構是否應該按照國際私法規則適用外國法律,這些問題也需要澄清。此外,如果雙方間的爭議不涉及合同而僅是基於先於合同的約定義務或由侵權導致的,則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的使用則更需要論證。目前歐盟正試圖制定相應的統一法規以對此進行規范。總之,在跨境消費者合同爭議的解決方面,成員國必須遵守的法律沖突規則既包括他們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如來自《布魯塞爾公約》和《羅馬公約》的規定,同時也包括歐盟二級立法中所包含的規則。《布魯塞爾公約》 和《羅馬公約》 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強調共同體法律優先的原則。 無國內法規定環境下的消費者投訴機制:在國內法對設立消費者投訴機制尚無規范或無完整規范的情況下,消費者投訴機制通常由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發起而建立。適當地設立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可滿足電子商務行業在處理和維護服務提供商同其用戶關系方面的需求。 合同約定的消費者投訴機制: 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可通過與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訂立長期的合同,以便在其出現與消費者的合同爭議時,獲得後者提供的爭議解決服務。這種合作合同的核心條款是一項授權使用協議,據此,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在向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提供爭議解決服務的同時,授權後者使用其提供的信賴標記(trustmark)。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將信賴標記公布並標示在自己的網站上,籍此告知消費者和服務獲取方,在出現投訴的情況下,可直接向指定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提起。服務提供商同時宣布其受該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決定的約束。 此外,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與獲取方(消費者)還可通過單獨協議約定某爭議解決機構負責與雙方合同有關的爭議的解決。但是,在服務獲取方為消費者的情況下,如果信息社會服務商使用格式合同對此進行約定,那麼,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看,相應條款的法律效力可能會引起爭議。此外,在特殊的情況下,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與獲取方也可共同對非訴訟爭議解決的機構的選定做出特別約定。 消費者投訴爭議解決機制一般採用調解或和解方法。這些方法的優點是程序相對簡易快捷,對投訴方而言費用不高。消費者投訴機制的缺點在於在解決跨境消費者合同爭議方面缺乏可依據的法律規范,並且一般來說,爭議解決決定無法律約束力 (對商家有部分約束力)。此外,消費者投訴機制的運行僅限於在消費者投訴機構設立地國國內,依據該國國內法提供消費者投訴解決方案。

❹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分哪幾種

你好 樓主抄 很高興為你解答!襲
電子商務合同的形式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的方式達成的協議。而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非直接表達方式即文字方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我國《合同法》已經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根據((合同法》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也就是說,不管合同採用什麼載體,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即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滿意,您的採納也是對我的一種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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