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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要約要約邀請和承諾

發布時間:2021-10-02 02:32:32

A. 要約邀請,邀約,承諾,求助!

一問:張某是上海某公司技術人員,其預購買美國微軟公司新的操作系統Vista,於2006年9月25日用其申請的126郵箱向微軟公司銷售部發出一封郵件,稱其要購買Vista操作系統,詢問價格多少?(詢問價格,是希望對方向自己作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構成要約邀請)
微軟公司銷售部工作人員在收到這封郵件後於2006年9月26日回復張某,稱Vista操作系統中文版在中國大陸市場售價5000元,(要約)
張某2006年9月27日又發一封郵件詢問是否可以便宜一點,經過幾輪的討價還價,2006年10月1日微軟公司銷售部發出一封郵件,稱最少4680元人民幣,
(改變了要約中的實質性內容,為新要約)
張某即日發出一封郵件稱同意購買,並通過網上支付形式把貨款支付給微軟公司。(同意購買,達成合意,為承諾)
二問:要約+承諾=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而承諾是在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所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即為合同成立時間。此合同為數據電文合同,承諾郵件發出日基本為到達日,06.10.1(合同法里說得很詳細,不過用不到)。
數據電文合同的成立地點為「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無主要營業地的,經常居住地為成立地點,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可知,張某無主要營業地,且無約定,所以其經常居住地上海為合同成立地點

B. 從招投標的性質看,下文案例中的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的具體表現是什麼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也就是說,在確定中標人錢,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中標通知書:招標人不得以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願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如果出現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內容有矛盾的合同,將來就會出現旅行合同時使用哪一個合同的爭議。但是,有的時候,招標人為了能夠獲得更大的利益,會要求中標人另行簽訂一個背離原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合同。針對這種情況可能產生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備案的中標合同」就是依據《招標投標法》第46條簽訂的書面合同。

《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11月10號到12月12日明顯已經超出30的規定。

1.招標是要約邀請:行為人作出的邀請他方對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本案例:招標人向A B C D E等五家承包商發出投標邀請書

2.要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與要約相對應: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
本案例:該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請,並按規定的時間提交了投標文件。

3.承諾:是對要約的回應,同意要約的表示。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本案例: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C. 法律上的「貨到付款」屬於承諾還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首先,電子商務合同
中國合同的概述,亦稱契約。根據中國新的「合同法」第二條規定:。 「合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平等的設立,變更或終止該協議清償債務的主題為」合同反映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在這個階段,該合同已成為確保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對於電子商務的合同,因為中國還沒有使它成為明確的法律界定,所以引用學者各自的意見,並結合國際公認的「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以實現定義為當事人之間一定的目的,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箱和相互權利和明確的約定義務等手段的應用。合同的傳統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使用直接表達達到口頭或電話的協議。和寫裝置的一方認為是一種非直接的表現來表達協議的文本內容。與此相比,具有的意義和合同的效力電子商務合同沒有改變,但承運人和操作已經發生了變化顯著,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由於兩個或更多方的合同大多在網路上的業務的虛擬市場,它們不會相互見面。合同等資料的內容被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碟,這些中間載體可以進行智能交易系統,即電子存儲和自己的傳輸代理的,必須依靠自己的信用標識或認證密碼認證機制。
中國(2)代表簽署並蓋章生效的傳統方式逐漸合同數字簽名,被替換的電子簽名。言語

(3)在傳統的貿易合同,常常表現為店交易,和商家的發票作為合同的基礎。電子商務的較小的量,有事務協議的具體形式之間沒有簡單的關系,表現在是直接通過網路訂購,支付,例如使用網際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仍然只是理論上的概念。將生效
中國(4)傳統合同成立的一般的地方,並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無,把他們的慣常居住地是建立在合同業務的主要營業地點。
中國(5)電子合同依賴於電子數據易於消失,便於。在互聯網上並沒有像同一個書面合同可以通過方式的簽名和印章進行識別。
中國改變在電子商務合同的形式,為世界各國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有的合同法的矛盾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對於法律的說法,有一個發展,以及如何現有的合同法,以適應貿易問題的新形式。在1999年的立法方面,中國的「合同法」與此問題的第一次,但粗線,實際操作中也有很多不同的人意的地方。因此,我們還需要深入現行立法的研究進行合理調整。在這里,我們首先要明確電子簽名和電子問題,上述代理商。進入電子「代理」
中國合同
中國(一)通常需要兩個過程,即要約和承諾。在傳統的交易中,雙方將協商本金並達成了共識的條款。但是,電子商務的出現之後,許多商家在電子交易合同的簽訂採用人工智慧系統,它可以自動發送,接收或處理交易訂單。由於這些系統有一個審單,並自動預定的功能,省去了磋商人工干預的傳統交易過程的需要。這樣的系統被形象地稱為電子代理。在一些歐美國家,電子劑被定義為「人不需要檢查或動作,並且可以在一個單獨的問題可以使用,電子記錄響應,並且一些或全部的計算機程序的合同的履行的,電子或其他自動化手段。「盡管電子代理人是不是一個人,而是在某種意義上,但聰明。例如,購買或按照主要銷售電子代理人的條件設置自動查找相關信息或產品,並能夠比較價格和性能,為交易的最佳條件。由於電子代理人有這樣獨立的功能,那麼,這是否會對資格是否合法?當然不是,雖然意圖電子代理人能夠執行者,但它只是一個聰明的交易工具,將事實上在編制方案時各方的願望已經融入它。因此,這種特殊的應用工具,由最終使用的工具體,即人的決定的法律地位的性質。事實上,電子代理人,之所以會被稱為「代理人」,實際上是黨給它的各方的利益,實現黨的代表權利的實現,其權威性是當事人在規定范圍內。正是因為思維電子代理人預先有限,物化人工智慧。

因此,程序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進行干預在任何時間,通過電子代理人來表達其意思表示。在訂立合同的具體過程中,當事人沒有賦予代理商的有意使電子版本,但它仍然意味著,雙方同意成立的政黨要約條件。這意味著,只有在提出的要約要約人同意的條件的情況下,計算機程序將繼續下去,這就像雙方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過程中,雙方正好表達的意思相同,合同將被建立。因此,通過電子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完全收購方的意圖,因此,通過簽訂電子代理合同,應該是有效的。在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和「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並在電子代理人做了詳細的規范中的「信息交易法」,形成了完整的體系。我國可借鑒,重要的是要解決電子代理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責任承擔等。
中國(2)在「電子簽名」
中國電子簽名是簽名全新的方式,為電子文檔「的一種表現在名字的人「來識別文本和」製造商「的記載或符號。它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由於技術的原因,還沒有通過電子數據傳輸手寫簽名是可能的,電子簽名已表明只有一個通過連接到一個特定的人的代碼組代碼,簽字,以反映識別。因此,電子簽名具有非直觀;簽名驗證第二,合同一般由面板或專門的認證機制,以識別與主觀因素寫入。電子簽名由主電子簽名認證機制說明在計算機系統通過比較的驗證數據,比前者更認證效果更為嚴格;第三,互聯網本身含有大量的不安全感,「黑客」泛濫,電子簽名認證勢必會給計算機系統帶來的危機。盜竊,改變電子簽名交易,以逃避法律制裁,將不斷出現,各方帶來巨大的損失。有利的新事物總是有缺點。盡管電子簽名有其非常脆弱的一面,但我們無法逃避這些困難。電子簽名許多國際國家已經制定了相關法律,如新加坡,日本和澳大利亞。國際公認的用於電子簽名法標準是「功能上等同」原則,這是傳統的簽名分析要求的核心部分,有必要獲得一致認可與傳統紙質文件的電子數據。因為我們的政府第三次浪潮帶來的這個問題產業的發展機遇,我們有更充分的了解,因此,我國正在加緊相關政策的發展。電子簽名法,建議草案合同法第28條(b)中,由「簽名」的規定是指親筆簽名的「當事人及其授權代表,或在使用機器的情況下,如電腦,你可以識別信息傳遞的合理手段。「但是,這條規定,在」合同法「的正式文本並沒有被採納。可見,中國的現行法律,這個概念一直未能覆蓋的「電子簽名」類別中的簽名。在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將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法律的情況下排除了電子簽名的態度的法律效力,至少不明朗,他們說,這是一個遺憾。一些專家建議,國內立法可以借鑒新加坡的電子商務法的相對成功,電子簽名的立法經驗,重點就其定義,基本規則,簽名者的責任,證據的有效性,認證體系,並與修訂相關法律並特別規定,以避免與新的法律,而與普通法之間的沖突,盡量制定出相關的法律,以推動中國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規范發展。
中國第二,在1999年10月的要約和承諾
中國電子合同中涉嫌合同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要約與承諾的合同包括兩個過程。「」要約「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作出要約條件的目的給對方,對方願意接受的意思。 「承諾」是指同意被收購方提出合同確定的含義表示的報價。當兩個進程意思是相同的,它會建立一個合同,反之則是不正確的。電子商務的兩種形式,其中的B to B指的是發生在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活動分為B TO B和B TO C,這是通常的方式:向特定要約人受要約EDI或E-mail通過EDI或電子郵件的方式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作出承諾,答復; B到C是指在通常的方式是企業和電子商務活動,消費者個人之間發生:活躍用戶瀏覽網頁商場看到購買的商品,在其網站上確定電子合同為「同意按鈕」或者發出帶有E-MAIL模式下為系統,然後根據消費者的指示發貨運營商,並要求消費者通過網上銀行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可以在一個有形的形式來表達。「這一規定將首先肯定了電子合同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法」第16.2條還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在合同的形式數據信息,指定一個特定的收件人系統接收數據電文,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第一時間任何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系統,視為到達時間,「合同法第26條規定,」本法第一承諾到達時間為准。合同成立時當事人使用字母,電子信息,合同可以在合同需要建立確認簽字確認之前簽訂:「雖然合同法第33條還規定」56條的規定第2款。 「最後,將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4條:」。實際上位置承諾建立在合同的形式數據電文的地點,收件人的營業為主力合約;經營無主要營業地點,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該協議的條款。 「
中國雖然」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報價是它提供的是,在實際操作中,傳統的電子商務和合同的書面合同,採取要約,承諾使用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在電子商務,電子代理人具有自動審核判斷的功能,進入處理數據在電腦操作完成收到收據和合同幾乎完全,你可以無需人工干預。這包括提供並接受合同中的條款是否有問題的影響,事實上,能夠進入一個合約電子代理和提高,我們在前面已經討論過的問題,這是不是在重復。國際上這也涉及到法律規范。對於例如,第十一條「國際示範法電子商務」:「對於合同訂立的目的,除非當事人另有,要約和接受要約的約定可以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如果你使用的數據表示。消息合同,你不能只用對合同有效性和可執行性的理由被拒絕的數據消息。 「同時,美國在這方面,」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其中雙方只在合同的條款許可合同的形式約定的情況下,僅通過合同約束的規定;如果有些對格式條款的不那麼明顯或互相沖突,而不是相對人的格式合同具有約束力。在中國的合同法在這方面幾乎沒有什麼投入,不少專家認為,這樣的規定是,美國可以更好的保護允諾,我們可以借鑒。
中國加成,電子代理接收廣告的功能與承諾有什麼樣的關系,並提供和其他規定的在傳統的書面合同的可能性法律問題呢沒有涉及到。每當提到電子代理接收,以便為取得可靠的進展和交易合同提供確定性廣告的功能,當交易雙方總要「接收播發」鏈接的內容。然而,接到報告中這個願望無法實現。因為廣告在交易接收的表示只有兩個特徵,其中之一是,以保護通信數據電信的正常運行;另一種是處理交易離開旁證,所以如果你想用它來證明合同的內容,它必須與其他證據手段相結合。在電子合同段新加坡「電子交易法」第14第五款說:「如果發件人收到收件人已收到相關電子記錄,但這並不意味著在原來的記錄器中的電子記錄完全一致。」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也有規定「收到電子收據的電子信息,通知,建立接受信息,這本身並不能證明什麼是被發送和接收一致的內容。」這建立它合同法的水平得到了極其有限的法律職能的通知。因此,人們的商業交易不應該有過高的期望,它收到通知,並不意味著承諾。我國合同法這應該有更精確的描述。
中國能夠提供電子,人們普遍認為遵守合同法,有人認為它應該被加入到新的內容。在傳統的合同規定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有人認為,這適用於EDI特定的環境可能不太現實,因為EDI是非常快,所以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有要約可以撤回,因為在郵件中使用的可能是溝通的手段,這一觀點已被大多數人認同一個觀點。如果電子交換要約採取電子數據的形式中,數據消息到達相反側發出的身份,這使得不可能要約人,如果採取電傳,電報,傳真和通信傳輸的其他手段,有一段寫人對付時差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收購方改變主意,撤回,這是基於時間。因此,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息數據應撤回要約作出單獨規定。這是行傳播電子報價,但也有利於要約人本身的權利的保護。
中國指定的「合同法」,該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報價應約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在簽署電子合同的過程中,電子可以提供被撤回。因為許多網路系統是「盡力而為傳送」系統,這樣的系統通常的作法是,當消息無法到達目的地時,系統將等待一段時間(通常為幾分鍾到幾個小時),然後再次交付這樣,當網路繁忙時的信息不能立即到達受要約人,在這個時候要約人收購方的要約發出通知,該通知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或受要約同時系統到達受要約人之前由所接收的信息指定。因此,電子商務,電子要約可以撤回。
中國三,電子商務格式
中國建築合同的出現,取代了一系列復雜的紙質文件,實現「無紙貿易。 「但是,如何接受電子商務的特點無紙化的合同,但也不能忽視。在國際上,大陸法系國家強調書面形式作為合同的價值存在的證據;德國被視為合同的有效元件;美國,加拿大趨向於電子合同寫作。英國法律規定必須輸入合同可以是口頭的合同,它可以在合同的形式寫的,為了防止欺詐和偽證,法律規定,擔保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承包使用非後表現書面合同按法律規定的形式。 「示範法電子商務」第6條「為法律要求信息必須是書面的,那麼如果其中所載信息數據消息可調,以採取後續參考做好准備,即以滿足這種需求。」這是寫在形式它確實擴大解釋。
中國根據中國的「合同法」第11條規定,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和其他電子信息屬於合同的書面形式。這實際上指的是「示範法」的基礎上的功能,並直接納入書面形式的數據信息的可讀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的「合同法」在立法技術上的先進,電子合同的規定也有一定的推進。但「合同法」對電子合同對這種方式來鼓勵雙方訂立的合同結束之前獨立的「確認書」保留,在簽署「確認」合同成立。 「合同法」的任何法律規范的規定,建議網簽約雙方將在互聯網相結合的意思變成了「紙面合同」達成協議,然後到紙張上手寫簽名和蓋章為准。這實際上是電子合同已被轉換為書面合同的傳統形式,或者該數據電文僅僅是書面合同的傳統,電子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的方式快捷,方便,及時,低成本等優勢不能發揮。 「合同法」,因為雙方看到對方上網,缺乏了解的,尤其是對B期間到B的交易,當涉及到的因素這些規定的業務范圍,許可權和其他代理合同可能影響的有效性雙方將簽署確認,可以有效地避免糾紛。事實上,自合同法的頒布,對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以確認交易者的技術標準的身份,協議相繼成立,為交易雙方提供不同級別的安全保護系統,如安全套接字層(SSL),安全超文本傳輸協議(S-HTTP),安全電子交易協議(SET),等,具體的技術手段具有公共和私有密鑰,數字抽象,數字簽名,認證中心,數字時間印章,數字證書等,通過這些措施的綜合應用,可以有效地防止電子信息(要約和承諾)已被,由於要代表要約和承諾,或其他的發送真實性或冒用別人的損失發行(收)碰巧被拒絕等提供或許諾然後。因此,關於「確認書」的要求已顯著多餘的。在實踐中,雙方應鼓勵採用電子簽名等安全性措施,但立法不應該設定具體的技術手段,但不能依靠一個或偏見或某些種類的技術,但只能提供一般原則占總數的標准,要約或承諾,發送到數據電文的形式,只要交易雙方確定身份,數據內容的真實意義是明確的,不管其使用的技術手段,電子合同依法成立。電子合同的
中國四
中國效力,「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採取自成立以來的效果。但並不是每個合同根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成立,最初主要影響其有效性:
中國1,未授權的代理合同的形成。在B到B模式更容易產生糾紛的代理權,因為交易雙方不能像傳統交易那樣容易審查的授權代理,這可能導致沒有得到批准代理合同,具體情況有兩個方面,一種是利用任意一方或雙方沒有被加密,身份驗證的電子郵件系統,二是雙方都採用數字認證等安全系統。在前者的情況下,該消息的發送,他一直截獲,篡改的可能性,因此不被保證的合同的效力,我們不鼓勵交易雙方不使用傳統的電子郵件系統加密。在後一種模式中,雖然該消息的真實性和原創性的保證,但如果交易被視為已被合約一方是建立在自我挫敗的,想想後悔了,他可能會主張作出的承諾(報價)系其工作人員或系統操作人員未經授權擅自行為,其中,除非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確鑿證據,否則相對方可以「合同法」關於命題的代理程序第49條規定的行為的有效依據。
中國2,限制民事行為合同的能力結束。在正在進行的B到C,確定為民間消費行為的能力是很難,甚至採用數字簽名技術的消費者方面,電子商務運營商只能從消費者的年齡學習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狀態,因此主張只有合同無效與法定代表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行使,其代理人沒有挑戰合同的效力,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電子商務的經營者方知購買者是未成年人,他們的購買行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適合的情況下,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應召集代理商批準的情況下,不能採取從收回的主動權合同公告。
中國3,可合同。根據「合同法」,由一個主要的誤解,當合同是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訂立合同的第54條的規定。網路購物過程中的情況下,很容易導致一個顯著誤解,因為網上購物是通過視覺,觸覺,試驗現實生活中一樣,嘗試其他方法來進一步了解產品的性能,規格,功能,這就要求消費產品足夠的認識和理解,例如,與生產商品的公司,也有不同類型的點,略顯不足的消費者不會購買自己所需的商品。根據合同法的理論,是產品性能的嚴重誤解,但消費者必須證明這一點並不容易。該法應得到限制,其中規定,經銷商必須有醒目的字體和顏色在網頁上,使性能差異另有說明,否則所產生的誤解,無疑可合同。
中國4,標准合同和免責聲明。由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在幾乎無一例外,合同的格式,一些不法商販利用這一點的方式,B到C,大量的興奮劑是不是有利於消費者在漫長的條款合同的格式,特別是免責條款,因為成本和時間的限制,通常不是研究他們當消費者在網上購物,即使有問題,消費者發現這些條款只能被動地選擇「接受」或「否」,但不能被或提出自己的觀點。基於標準的合同糾紛引起的或免責條款,應按照合同法\本法四十40 21第39條來處理,如果他們有興趣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免除責任本身,增加了消費者的責任,對消費者權利主要的排除,除非合同無效,應當責令其外部損害了消費者。
中國5,系統設置和系統紊亂。在B到B模式,交易一方或雙方確認或將系統設置為自動自動回復功能,如果沒有主人的斷言自動回復系統合同無效證實,不予支持,因為人們准備進行電腦該方案體現了人民的意願。由於導致錯誤的反應在B到B模式可以終止合同效力的系統問題;在B到C模式,如果故障是電子商務系統,合同是有效的,因為電子商務運營商面對的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青睞,其商譽既要保證這一點,所以他必須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故障是計算機的消費端,可以終止合同,以確保消費者作出真實意圖。之後
中國五
中國承擔違約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責任,雙方當事人必須正確,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合同。在電子商務交易打上三個主要的,第一,商品交易,二是知識產權交易,第三是提供約定的服務,其中最常見的,也是最重要的商品交易。支付的價格和交貨是他們的主要責任是合同的核心,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按照「合同法」,採取損害的補救措施賠償,違約,電子合同在這一點上分別有什麼普通的合同。
中國注違反斷言B到C模式為例,為消費者訂單的最終確認之前,更改或取消訂單,停止合同的權利成立時間不存在爭議。有爭議的是,合同,建立什麼階段為標准?是確認訂單為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是一個跡象,實際支付的標志?鑒於電子商務的商品交易活動的一種特殊形式,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應根據實際支付作為合同的一個標志,就是當客戶進入後完成訂單確認的視圖在支付環節,如果卡被用於支付的方式,一次用於認證和上牌量的分配製度,建立持卡人身份的合同,不允許;

D. 請簡述要約、要約邀請、承諾之間區別

簡單點的記憶就是:要約邀請需要對方補充條件,交易才能成立;;要約不需要補充,同意就成立;;承諾就是字面的意思

E. 案例分析:關於要約和要約邀請及承諾:

A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合同成立。因為「B公司派張三來洽談,看貨後表示價格的問題需要回去商量,如果決定購買,5天內帶款提貨,如果5天內未做表示,A公司可以另賣他人。A公司給予認可」。所以,這就構成A公司對B公司的承諾,因此合同成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邀請人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種法律行為,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發出要約的人成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5)電子商務要約要約邀請和承諾擴展閱讀

要約邀請的法律意義:

1、因錯誤陳述或欺詐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要約邀請中的特別條件可以進入合同,構成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3、要約邀請的內容未能進入合同之中,在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產生爭議的時候可以對合同的解釋起到證據的效力。


F. 電子商務的要約與承認是什麼

要約又稱為「發盤」或「發價」,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願意按一定的內條件同對方訂立合同,並含有容一旦要約被對方承諾時即對提出要約的一方有約束力的一種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邀請或者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意義在於,要約是當時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經承諾即合同成立,而要約邀請則不能因相對人的接受而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對要約人有約束力,一旦違反則應承擔一定責任,要約邀請一般對發出者不具有約束力。網事易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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