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子商務的稅務問題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已獲得了充足的發展,而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卻顯得較為滯後。由於經營主體和方式的不同,電商中B2B和部分B2C均嚴格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申報納稅,較少出現漏征漏管戶。目前,我們討論的電商征稅問題主要存在於C2C形式或者以C2C的形式從事B2C交易的電商企業中。
1.未明確界定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的確定通過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來判定。例如,通過住所來確認居民,對居民行使稅收管轄權,通過營業地確定企業,對企業行使稅收管轄權。在傳統的貿易模式下,納稅義務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在電子商務模式下,部分既有實體店又在網上從事交易的商家其納稅義務人也很明確即為實體店鋪。然而對於由境外向境內提供服務、境內向境外提供出口的這類電子商務企業,由於交易雙方隱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為,在互聯網上只有伺服器、網站和網上賬號,整個交易過程完全是在網上完成,買賣雙方難以明確,甚至無法確認這項貿易究竟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另外,對在國外設立、租用的伺服器是否視同國際稅法中的常設機構仍存異議,有關廠商是否因此而成為該國納稅人也難以確定。
2. 未明確界定征稅對象。征稅對象指對什麼征稅,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根據交易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將其分為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三類,分別採用不同的課稅標准。電子商務由於其數字化、信息化的特徵,將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為數字形式提供,如書籍、報紙、CD及計算機軟體和無形資產等由於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分,模糊的邊界直接導致對征稅對象的難以准確把握和判定。
3. 未明確規定納稅地點。納稅地點是納稅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的具體地點。納稅地點涉及到稅收管轄權和常設機構等問題,現行稅制對納稅地點以領土原則和有形原則為依據,但是由於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往往沒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場所,使得納稅地點也變得十分靈活和隱匿,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和隨意性。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中涉及的其他方面,如伺服器、賣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處在不同的位置。因此,稅務機關往往無法像對傳統交易活動那樣准確地確認納稅人的經營地或納稅行為發生地,也就無法正確行使稅收管轄權。
Ⅱ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增值稅。對於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針對電商預售貨物的特點,它與銷售貨物又有所不同,因此,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需要結合會計法規以及物權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綜合考量。
2、消費稅。《消費稅暫行條例》對預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量: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3、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對預售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4、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取決於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在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下,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因此,實行預收賬款,對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來說,其收入確認時間大致可分為2類:
1)銷售貨物,以發出商品時間為納稅人確認收入時間;
2)提供勞務,如果不跨納稅期,納稅人確認收入時間為提供勞務終了時;如果跨納稅期,一般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
5、出口退稅。根據《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對電子商務出口符合規定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Ⅲ 電子商務的稅收面臨哪些法律問題
附上幾篇文章吧,這可都是按認真找的哦:-)
電子商務與稅收http://www.so100.cn/html/lunwen/guanli/kuaiji/2006-3/17/2006063172348318828437983.htm
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及對策://www.51paper.net/free/2004523051226.htm
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與對策 http://www.dcfxs.org/56/data/2007/0928/article_135.php
Ⅳ 關於電子商務公司繳稅問題
《辦法》中提到,稅務機關應加強網路發票的管理,確保網路發票的安全、惟一、便利,並提供便捷的網路發票信息查詢渠道;應通過應用網路發票數據分析,提高信息管稅水平,分析認為,網路發票不僅為大型電子商務B2C開具發票減輕了負擔,也為小型B2B及C2C企業開具發票提供了條件。
其實,正常繳稅對於電商業也有推動作用。一位在淘寶網運營3C類網店的賣家告訴北京商報記者,由於3C類商品經常遇到公司采購客戶,會要求開具發票。但對於沒有實體店的店主來說,發票的購買十分麻煩,也因而錯失不少客流。與之相對應的是,某大型電商由於可以開具某類發票,讓購買群體更廣泛。
此前,由蘇寧雲商董事長張近東和步步高董事長王填為代表的零售業內人士炮轟「網店不納稅」,引起業界熱議。聶林海認為,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企業應該公平繳稅。「但在國家促進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時期,政府應該為企業提供一些稅收的優惠和減免。但這要建立在公平交稅的基礎上。」聶林海透露,目前雖然沒有國家層面的優惠、補貼措施,但各地都會出台相應措施,減免稅收及土地租金等收入。
同時,「信息管稅」則將有利於處理征稅與納稅兩方信息的不對稱,健全稅源管理體系,增強業務與技術的交融。
除了繳稅外,立法也是關乎於整個電商渠道鏈條的焦點話題。目前,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出台,電商業盡管處於高速發展通道,但面臨的問題也同樣很多。
「我們一直認為,電商企業『商務』是核心,『電子』是手段,因此我希望商務部應牽頭建立一個協調機制,來協調各個部委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的工作。」聶林海說。
業內人士認為,在促進電商領域發展的背景下,立法是相關政府部門應盡之責。聶林海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對於電商立法問題,業界的呼聲很高,但目前政府與行業專家的意見、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的意見都不盡統一,因此推動效果不明顯。去年,由國家工商總局牽頭發起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服務監管條例》已被列入國務院「二類立法」計劃,但至今仍無後續進展。
Ⅳ 電子商務是如何實現稅收的
電子商務實現稅收的方式:
(一)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相關部門合作,實施多方監控。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路貿易的約束已顯得力不從心,應及時對由於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種、稅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稅務機關應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律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並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路,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解決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可控性處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二)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制度。
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應增加關於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管理條款。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申請、登記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固定的網上稅務登記號,所有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建有固定網站的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作為提供網上交易平台的電子商務運營商,在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網上交易申請時,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傳真件,並向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驗證。這樣既可從戶籍管理的出發點確保稅收監管初步到位,同時也有利於提高網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電子商務稅款代扣代繳制度。
電子商務交易的方式適合建立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即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中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追蹤和稽查的重要環節。在確認交易完成並由電子商務平台運營商支付給賣方貨款時,就可以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貨款包含的應納稅款,並由運營商在支付成功後及時代扣代繳應納稅款。如果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建網路交易平台的,則應通過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的結算記錄進行代扣代繳,凡是按稅法規定達到按次徵收或月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一律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應納稅款。
(四)進一步加大稅收征管投入力度,培養面向「網路稅收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
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較量。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門前沿學科,圍繞電子商務的各種相關知識也在不斷發展,而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大多缺乏網路技術人才,更缺乏相關的電子商務知識。因此,稅務機關必須利用高科技手段來鑒定網上交易的真實性,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通過立法,建立稅務機關與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運營商之間的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通過在運營商交易平台安裝稅控器,用信息技術對電子支付進行有效監控,獲得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等等,使稅收監控走在電子商務的前面。
Ⅵ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
不知道你說的電子商務是哪種模式,不過如果是B2C在線銷售商品的話,每個訂單按照國家相關內法規都是需要開容具發票的,開了票就會繳稅,這個跟正常的公司經營流程一樣,另外如果在線收款的抬頭都應該是公司名稱的,這樣都做在賬上的收入,也是按照政策繳稅的,單單做個網站沒有銷售額應該是不需要繳稅的。
Ⅶ 電子商務稅收案例
以「彤彤屋」網店偷稅為例,在分析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下,探討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原則,最後提出了建立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1 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路小店裡,「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2、分析:
按照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發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於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路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路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附屬鏈接:http://china.findlaw.cn/falvchangshi/dianzishangwu/dzswss/dzswssal/33815.html;
Ⅷ 電子商務稅收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的發展給人類社會帶來了新的政治、經濟、法律與社會問題。其中,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成容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與政策己成為每一個國家都必須面臨的重要課題,有鑒於此,本文致力於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的研究。 本文剖析了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的成因及其范圍,並將電子商務引起的稅收法律問題歸納為四個主要方面,稅收政策問題、直接稅問題、間接稅問題和稅收征管問題。首先,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的直接稅法律的核心就在於如何界定對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管轄權,本文分別從常設機構原則、所得分類規則對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管轄權進行了界定:其次,本文對電子商務引起的關稅、增值稅兩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再次,本文研究電子商務引起的稅收征管法律問題,包括電子商務引起的逃避稅法律問題和電子稅務問題,並分析了電子稅務建設和完善所必需的法律環境;最後,本文研究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