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廣義電子商務和狹義電子商務的聯系和區別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實現整個貿易過程中各階段的貿易活動的電子化。從涵蓋版范圍方面可以定權義為: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的集合體,包括交換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獲得數據(共享資料庫、電子公告牌)以及自動捕獲數據(條形碼)等。
廣義地講,電子商務是一種現代商業方法。這種方法通過改善產品和服務質量、提高服務傳遞速度,滿足政府、組織、廠商和消費者降低成本的要求。這一概念也用於通過計算機網路尋找信息以支持決策。
⑵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論文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挑戰 應對策略
[論文摘要]本文立足於探討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制度的含義,以及構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從不同角度比較了有關電子商務內涵的各種思想,確定廣義論為基本出發點;初步列舉了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法、隱私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稅法等問題,並提出了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路的建立和完善,網路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繫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准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並主動採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於計算機網路(主要指Intemet網路)按照一定的標准,採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路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路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於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路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餘地。電子商務通過網路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餘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路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客戶通過網路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路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並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於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並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准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並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麼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採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範於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於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就是採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採取什麼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路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麼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路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後,如果交易後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於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採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准。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路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准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路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範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路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網路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後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後,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後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路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採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築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路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後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於刑法採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路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後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路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的新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使企業經營活動打破地域、國界、時間、空間的限制,經營跨地區和跨國業務的公司數量劇增,原本無力開拓國際業務的中小企業也能通過網路進入國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網路化加速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銷售額的迅速增加,也給我國的流轉稅稅源開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也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商務使納稅義務的確認模糊化。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匿名性、難以追蹤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點,且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可能經由許多國家』,在現有條件下甚至無法確認最終銷售商和顧客,因此給查明電子商務納稅人身份帶來困難。
2.電子商務使稅收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無紙化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戰。
3.保護交易安全的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由於計算機網路平台上的電子商務對於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計算機加密技術得到不斷創新,廣泛應用到電子商務上,納稅人就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這使得稅務機關搜集資料變得更加困難,稅務審計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
4.法律責任難以界定。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於傳統貿易的人工處理運作模式。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上出現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方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從而勢必造成法律執行的失衡,最終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見,做好電子商務的稅收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
1.要規范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目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在有關稅收法律制定上必須把握整體協調性和前瞻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堅持稅收中立性政策。稅收應具有中立性,對任何一種商務形式都不存在優劣之分。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當平等對待,而不應當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
3.要堅持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於萌芽期,應當採取鼓勵的政策來扶持這一新興事物。對此類企業我國應該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給以適當的稅收優惠,以促使更多的企業上網交易,開辟新的稅源。
4.要堅持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政策。電子商務的發展,進一步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國際社會應為此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各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此外,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還能有效地減少避稅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我們建立相應的征管體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們更應該理性地認識到,這種制度的建立絕不能因為「征稅」而「征管」。我們在建立必要的體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一定要在原則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勵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達到稅收征管中政府和納稅方利益的最優平衡
(五)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或專有網路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並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麼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於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事人所在的地點對糾紛解決來說往往變得不太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當朝著制定統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一實體規范的方向發展,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糾紛。
(六)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越來越隱蔽
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驅使下在網路應用者不知情或不情願的情況下採取各種技術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網者的隱私權。在這種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而且越來越隱蔽。因此,我國必須通過專門立法、鼓勵行業自律與教育網路使用者的方式,建立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制度。網路隱私數據如何得到安全保障,這是任何發展電子商務的國家都面臨的問題。信息時代保護網路隱私權的原則應當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證隱私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當前,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網路經濟不僅在中國還處於萌芽期,就世界范圍而言,也處在由幼稚向成熟發展的探索期,這樣一個相對理性的調整時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謹慎而積極開展的時機。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網路經濟調整的重要一環。
由於互聯網本身沒有國界,因此有關網路各種規范的法律在管轄權、國際司法協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國際協調問題。美國和歐盟在隱私權保護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國企業是否能夠進入歐盟電子商務領域活動。從歐盟與美國關於網路與電子商務中隱私權的矛盾我們可以看出,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協調,即一方面需要讓我國的法律給我國用戶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我國用戶的隱私權。此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美國作為網路的倡導者與控制者,之所以在保護隱私權上並不十分積極,就是因為他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掌握其他國家用戶的隱私與秘密,以達到控制其他國家企業的目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盡快完善我國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另一方面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對我國用戶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以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為我國加入wto後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⑶ 請從狹義和廣義兩個角度來簡述什麼是電子商務
狹義電子商務定義為,主要利用現代網路從事商務或活動。電子商務是在技術、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里,掌握信息技術和商務規則的人,系統化地運用電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從事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各種活動的總稱。這個分析突出了電子商務的前提、中心、重點、目的和標准,指出它應達到的水平和效果,它是對電子商務更嚴格和體現時代要求的定義,它從系統的觀點出發,強調人在系統中的中心地位,將環境與人、人與工具、人與勞動對象有機地聯系起來,用系統的目標、系統的組成來定義電子商務,從而使它具有生產力的性質。
廣義的電子商務定義為,使用各種電子工具從事商務或活動。這些工具包括從初級的電報、電話、廣播、電視、傳真到計算機、計算機網路,到NII(國家信息基礎結構-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礎結構)和現代網路等現代系統。而商務活動是從泛商品(實物與非實物,商品與非商品化的生產要素等等)的需求活動到泛商品的合理、合法的消費除去典型的生產過程後的所有活動。
⑷ 電子商務的法律特徵
電子商務法律基本特徵:
(1)電子商務法以商人的行業慣例為其規范標准。
(2)電子商務法具有跨越任何國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此兩點是商人法的特徵所在。
電子商務法作為商事法律的一個新興的領域,除了具有上述特質之外,與其他的商事法律制度相比較,還存在具體的特點:
1、程式性:電子商務法作為交易形式法,它是實體法中的程式性規范,主要解決交易的形式問題,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體內容。電子交易的形式,是指當事人所使用的具體的電子通訊手段;而交易的內容,則是交易當事人所享有的利益,表現為一定的權利義務。
2、技術性:在電子商務法中,許多法律規范都是直接或間接地由技術規范演變而成的。技術規范的強制力,導源於其客觀規律性,它是當代自然法的主要淵源,理想的實證法只能對之接受,而不能違抗。
3、開放性:從民商法原理上講,電子商務法是關於以數據電訊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數據電訊在形式上是多樣化的,並且還在不斷發展之中。因此,必須以開放的態度對待任何技術手段與信息媒介,設立開放型的規范,讓所有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設想和技巧,都能容納進來。具體表現在: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定義的開放、基本制度的開放,以及電子商務法律結構的開放這三個方面。
4、復合性:電子商務交易關系的復合性,導源於其技術手段上的復雜性和依賴性。它表現在通常當事人必須在第三方的協助下,完成交易活動。比如在合同訂立中,需要有網路服務商提供接入服務,需要有認證機構提供數字證書等。
⑸ 電子商務的概念是什麼
答: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是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增值網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以互聯網為媒介的商業行為均屬於電子商務的范疇。
二、基本特徵
1、普遍性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方式,將生產企業、流通企業以及消費者和政府帶入了一個網路經濟、數字化生存的新天地。
2、方便性
在電子商務環境中,人們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客戶能以非常簡捷的方式完成過去較為繁雜的商業活動。
3、整體性
電子商務能夠規范事務處理的工作流程,將人工操作和電子信息處理集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這樣不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率,也可以提高系統運行的嚴密性。
4、安全性
在電子商務中,安全性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核心問題,它要求網路能提供一種端到端的安全解決方案,如加密機制、簽名機制、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牆、防病毒保護等等,這與傳統的商務活動有著很大的不同。
5、協調性
商業活動本身是一種協調過程,它需要客戶與公司內部、生產商、批發商、零售商間的協調。
6、各項功能
電子商務可提供網上交易和管理等全過程的服務。
7、廣告宣傳
電子商務可憑借企業的Web伺服器和客戶的瀏覽,在Internet上發布各類商業信息。
8、咨詢洽談
電子商務可藉助非實時的電子郵件,新聞組和實時的討論組來了解市場和商品信息、洽談交易事務,如有進一步的需求,還可用網上的白板會議來交流即時的圖形信息。
9、網上訂購
電子商務可藉助Web中的郵件交互傳送實現網上的訂購。
10、網上支付
電子商務要成為一個完整的過程。網上支付是重要的環節。
11、電子賬戶
網上的支付必須有電子金融來支持,即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險公司等金融單位要為金融服務提供網上操作的服務。
12、服務傳遞
對於已付了款的客戶應將其訂購的貨物盡快地傳遞到他們的手中。
13、意見征詢
電子商務能十分方便地採用網頁上的「選擇」、「填空」等格式文件來收集用戶對銷售服務的反饋意見。
14、交易管理
整個交易的管理將涉及人、財、物多個方面,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客戶及企業內部等各方面的協調和管理。
⑹ 簡述電子商務的概念與內涵。
所謂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計算機技術、網路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實現整個商務(買賣)過程中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路化。人們不再是面對面的、看著實實在在的貨物、靠紙介質單據(包括現金)進行買賣交易。而是通過網路,通過網上琳琅滿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統和方便安全的資金結算系統進行交易(買賣)。
電子商務內涵:
1、 廣義的電子商務的定義
電子商務是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人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等現代信息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務活動,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之間(主要是企業與企業之間B to B、企業與消費者之間B to C)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路按照一定的標准所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
對上述廣義電子商務的定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和理解:
首先,電子商務是一種採用最先進信息技術的商務方式。交易各方將自己的各類供求意願按照一定的格式輸入電子商務網路,電子商務網路便會根據用戶的要求尋找相關的信息,並提供給用戶多種交易選擇。一旦用戶確定了交易對象,電子商務網路就會協助完成合同的簽訂、分類、傳遞和款項收付結轉等全套業務。為交易雙方提供一種「雙贏」的最佳選擇。
其次,電子商務的本質是商務。電子商務的目標是通過互聯網路這一最先進的信息技術來進行商務活動,所以它要服務於商務,滿足商務活動的要求,商務活動是電子商務永恆的主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商務也是不斷在發展的,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將給商務本身帶來巨大的影響。從根本上改變人類社會原有的商務方式,給商務活動注入全新的理念。
第三,對電子商務的全面理解應從「現代信息技術」和「商務」兩個方面思考。一方面,電子商務所包含的「現代信息技術」應涵蓋各種以電子技術為基礎的現代通訊方式;另一方面,對「商務」一詞應作廣義的理解,是指契約性和非契約性的一切商務性質的關系所引起的種種事項。用集合論的觀點來分析, 電子商務是現代信息技術與商務兩個子集的交集。
2、 狹義的電子商務定義
狹義的電子商務定義是僅僅將通過網際網路(Internet)進行的電子商務活動歸屬於電子商務。從發展的角度來思考問題,在考慮電子商務的概念時,僅僅局限於利用網際網路(Internet)進行商務活動是遠遠不夠。將利用各類電子信息網路進行的廣告、設計、開發、推銷、采購、結算等全部貿易活動都納入電子商務的范疇比較符合發展實際。正如美國學者瑞維·卡拉塔和安德魯·B·惠斯頓所指出的:電子商務是一種現代商業方法,這種方法用來滿足企業、商人和顧客的需要為目的,通過增加服務傳遞速度、改善服務質量,降低交易費用來達到上述目的。今天的電子商務通過少數計算機網路進行信息、產品和服務的交易,未來的電子商務則可以通過構成信息高速公路的無數網路中的任何一個網路進行交易。也就是說現在電子商務以Internet為主要載體不等於只能永遠採用這一種載體,未來的電子商務必將採用比Internet這一現有的覆蓋最為廣泛的載體還要先進得多的其它網路載體。
3、 IT行業對電子商務的定義
IT(信息技術)行業是電子商務的直接設計者和電子商務軟硬體設備的製造者。很多公司都根據自己的技術特點給出了電子商務的定義。雖然差別較大,但都認同電子商務是利用現有的計算機軟體、硬體設備和網路基礎設施,通過一定的協議連接起來的電子網路環境進行各種各樣的商務活動的方式。
(1) HP公司對電子商務的定義是:通過電子化的手段來完成商務貿易活動的一種方式,電子商務使我們能夠以電子交易為手段完成產品與服務的交換,是商家與客戶之間的聯系紐帶。它包括兩種基本形式: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及商家與最終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HP公司的電子商務解決方案,包括所有的貿易夥伴,用戶、商品和服務的供應商、承運商、銀行、保險公司、以及所有其他外部信息源的收益人。電子商務通過商家與其合作夥伴和用戶建立不同的系統和資料庫,使用客戶授權和信息流授權方式,應用電子交易支付手段和機制,保證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安全性。
(2) SUN公司對電子商務的定義是:簡單地講,電子商務就是利用Internet網路進行的商務交易,在技術上可以給予如下三條定義:
① 在現有的Web信息發布基礎上,加上Java網上應用軟體以完成網上公開交易。
② 在現有企業內部交互網(Intranet)的基礎上,開發Java的網上企業應用,達到企業應用Intranet化,進而擴展到外部Extranet,使外部客戶可以使用該企業的應用軟體進行商務交易。
③ 商務客戶將通過計算機、網路電視機機頂盒、電話、手機、個人數字助理等等Java設備進行交易。
這三個方面的發展最終將殊途同歸----Java電子商務的企業和跨企業應用。
(3) IBM公司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電子商務是指採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它是網際網路(Internet)的廣闊聯系與傳統信息系統的豐富資源相互結合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一種相互關聯的動態商務活動。這種活動在網際網路(Internet)上展開,網路是電子商務的基礎。網際網路(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企業外部網(Extranet)是電子商務的三種基本模式。而這三種模式是有層次的,只有在網際網路的基礎上,先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內部網(Intranet),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標准和各種信息基礎設施,才能順利擴展到企業外部網(Extranet),最後擴展到電子商務(Electronic Business )。
4、 世界電子商務會議關於電子商務的概念
1997年11月6—7日,國際商會在法國首都巴黎舉行了世界電子商務會議(The World Business Agenda for Electronic Commerce),從商業角度提出了電子商務的概念: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實現整個貿易活動的電子化。從涵蓋范圍方面可以定義為:交易各方面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的集合體,包括交換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獲得數據(如共享資料庫、電子公告牌)以及自動捕獲數據(如條形碼)等。
電子商務涵蓋的業務包括:信息交換、售前售後服務(如提供產品和服務的細節、產品使用技術指南、回答顧客意見)、銷售、電子支付(如使用電子資金轉賬、信用卡、電子支票、電子現金)、運輸(包括商品的發送管理和運輸跟蹤,以及可以電子化傳送的產品的實際發送)、組建虛擬企業(組建一個物理上不存在的企業,集中一批獨立中小公司的許可權,提供比任何單獨公司多得多的產品和服務)、公司和貿易夥伴可以共同擁有和運營共享的商業方法等。
5、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看法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雖然在標題中提到「電子商務」,在第2條中提供了「電子數據交換」的定義,但《電子商務示範法》並未具體說明「電子商務」系指何物。在擬訂《電子商務示範法》時,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決定,處理當前這一主題時須銘記電子數據交換的廣泛涵義,即「電子商務」標題之下可能廣泛涉及的電子數據交換在貿易方面的各種用途,雖然也可使用另一些說明性術語。「電子商務」概念所包括的通信手段有以下使用電子技術為基礎的傳遞方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進行的通信,狹義界定為電子計算機之間以標准格式進行的數據傳遞;利用公開標准或專有標准進行的電文傳遞;通過電子手段,例如通過互聯網路進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傳遞。
在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示範法》對「電子商務」中的「商務」一詞作了廣義解釋:使其包括不論是契約型或非契約型的一切商務性質的關系所引起的種種事項。商務性質的關系包括不限於下列交易:供應或交換貨物或服務的任何貿易交易;分銷協議;商務代表代理;客賬代理;租賃;工廠建造;咨詢;工程設計;許可貿易;投資;融資;銀行業務;保險;開發協議特許;合營或其他形式的工業或商務合作等。
現代商務與電子商務的關系以及電子商務對商務的作用總體會體現在很多方面,以網路為基礎的電子的方式進行的商務活動(我個人認為電子商務的涵義亦是如此)也可一這么說:就是以電子為手段、以商務為主體,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和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全球化、網路化、無形化、個性化! 有人說過:想釣魚就必須知道哪裡有魚,想創造財富就必須知道財富集中在哪裡;掌握知識不如掌握趨勢,掌握趨勢一定要掌握最大的趨勢。 二十一世紀最大的趨勢是什麼?電子商務!為什麼?因為電子商務將會推進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將會改變社會的生產方式、將會調整經濟的結構,將會成為一個國家新的經濟增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