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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促銷活動

發布時間:2021-09-30 04:25:21

① 商場促銷怎樣才算違法犯罪

違法促銷的方式五花八門,無法一一列舉,主要有以下的幾種方式:

1、商家利用虛假宣傳進行的不正當競爭。

例如,一些商廈在報紙、地鐵車站打出廣告「超市至5層家電全部商品參加『買200返100元禮券』活動」。但實際情況是商廈內有一部分商品標注了「不參加返券活動」,有的商品在活動開始第一天就宣告無貨,手機櫃台內空無一物,連樣品都沒了「蹤跡」。

2、有獎銷售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例如,曾有消費者,買了一箱方便麵,中了廠家承諾的大獎——一輛麵包車。他跑了1000多公里專程找到廠家,得到的竟是一輛食品做的、麵包大小的小汽車。不管如何理論,廠家說:承諾的就是這種車。

3、「買多少、贈獎券」的促銷方式中,存在虛假表示、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買多少、贈獎券」是商家最常用的促銷方式,可許多消費者在購物後才發現,手中的獎券要想花出去十分困難,只有購買一些過期的特價品才能使用獎券,對商家不明示活動細則的做法大呼上當。今後,商家搞類似活動必須把參加活動的商品明示給消費者,否則將被視為誤導消費而受到嚴厲查處。

4、虛假打折、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

有些商家在打折上作文章,欺騙消費者,有的珠寶商常年優惠3至6折,有的更讓人瞠目,打折打到1折,看上去簡直就是白送。而事實上這些打折珠寶首飾的價格比不打折時相差無幾甚至還要高。

5、採用商業詆毀的方式,對競爭對手進行詆毀,破壞競爭秩序。

6、採取極低價格或限時搶購的方式吸引消費者,但在相關宣傳中沒有進行明示,造成企業現場秩序混亂,造成消費者有人身傷害的虛假宣傳誤導行為。

現在,有許多商場「限時搶購」的促銷活動中,為了招攬「人氣兒」,往往宣傳不當,誘使許多消費者產生「不拿白不拿」的不健康消費心理,加之許多商場的保安力量准備不足,經常產生由於現場秩序極為混亂而造成的消費者人身傷害現象。

② 這樣促銷是否違法或違規

商業賄賂指來的是在公司賬目源外,暗中給予,兩個條件必不可少的,所以你們的操作應該是不違法的。
其實許多公司都會有這種業務的,就像移動的M值兌換、廣電的開戶就送食用油等等。只要你的積分產品沒有問題就好了,我所說的問題指的是:積分產品價值過高,涉嫌低價傾銷,但我想一般的公司是不會這么做的,只有在搶占市場份額時才有可能出現;產品的質量等真實性要有保證,否則你們也可能要負責一些賠償責任。
個人建議:如果是要進行這樣的促銷,盡量搞一些小玩意,看起來技術含量高一些,高檔一些,外國名牌貨最好(沒中國字的那種)。其實做積分促銷不要在乎一個小東西是10塊還是30塊,因為本身能拿到積分產品的人就不多,要讓別人想拿到但又很難拿到,這樣才會起到想要的效果,但還是切記,價值別太高,否則你們承擔不起還可能會引起一些相關問題。一些小型U盤、抗輻射腕錶、手機微型讀卡器、電腦相關或與你們的產品相關的贈品等是不錯的選擇,建議使用。
說的有點多了,曾經學過這方面的東西,可惜從來沒用上過,希望我的回答能幫上你的忙。

③ 虛假促銷活動違反廣告法不或者其它法律法規。

您好,從法律角度商家的行為屬於欺詐,您可要求商家按當初的約定承擔相應的義務。

④ 鄭州移動促銷活動沒貨算虛假宣傳嗎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補充回答:

我明白了你的意思。就是說對方已經承諾了這個活動,但是因為手機沒有到貨而遲遲不搞這個活動是嗎?這種情況下,我個人認為是不夠成法律責任的。畢竟手機不到貨不是對方意志力能夠決定的事。你可以投訴,但是起訴要求對方強制履行恐怕難度比較大。

對方一直沒貨不是虛假宣傳,因為對方一直沒有否定這個合同,並且沒有告訴你不給你手機了。但是,這並不是說你無法起訴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際上,你跟鄭州移動達成的「存話費低折扣買手機活動」已經構成了一個合同,對方不管是不給你手機還是以手機未到貨為由拖延,你都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起訴的話,你要保存好相應的證據,證據材料要包括你們最初達成的書面協議,如果沒有協議的話,對方印有這個活動的印刷宣傳彩頁等也可以的。另外還有你存入話費的單據,以證明你已經按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如果可能的話,你與對方進行交涉,然後將過程進行錄音,以獲取對方的承認也是比較好的一個證據材料。證據准備妥當後,你直接去鄭州移動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就可以了。訴訟費的話要看你們爭議的標的大小來,一台手機的話,估計訴訟費大約在50元左右。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⑤ 唯品會虛假促銷,促銷方案的贈品其實是沒有的,我准時十點下單沖著贈品去的結果沒贈品,沒誠信!抵制!

希望把這個帖子能頂上去,唯品會真的是虛假促銷,我當時看到御泥坊活回動88元享61片,於是答就點了進去,結果告訴我限量的,我很想說這個規則我是懂的,如果沒看到這個88享61片我會進去這個頁面購買這個產品嗎?我直接去其他有活動的地方購買好了,都是騙人的。我覺得這個不單單是誠信問題了,關繫到唯品會的素質問題了……

⑥ 如何看待虛假促銷定價問題

在終端促銷活動滿天飛的今天,促銷儼然已成為商家提升銷售的一種「常規武器」。然而,隨著終端競爭的日益加劇,當促銷已成為一種常態後,促銷往往容易流於形式。從根本上說,促銷就是一種利益的交換。但又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利益交換。因為,促銷不僅僅是局限於眼前的利益交換,更多地是著眼於雙方長期的交往與合作。因此,在如何看待促銷這個問題上,不但要從虧盈的出發點來考慮問題,更要能著眼於長遠利益來看待促銷的價值。

⑦ 強烈鄙視蘇寧易購的虛假促銷行為

同是天涯淪落人!!!我在蘇寧易購按照活動要求,當時問了客服可以參加此活動買了四百多塊錢的東西,可是反卷遲遲沒沒有到賬,於是在咨詢客服卷怎麼還沒到,客服給我的回應是幫我做反卷申請,要我等上24小時,24小時過後在咨詢客服給我的回答是我沒有記錄你的反卷要求要我在等上24小時,我只有在繼續等咯。過了24小時在咨詢客服,給我的答復同樣是沒有你的任何反卷申請記錄,於是我說要投訴蘇寧易購一而再再而三的欺騙消費者,這下客服給我的答復不一樣了,問我你有什麼憑證證明你得到反卷了,要我拿出憑證,我把訂單號和蘇寧活動網頁,發給客服,客服又說你沒得到卷,活動網頁寫的800份先到先得,我就很質疑了,客服說我沒得到就沒得到嗎?如果我是第一個參加活動,你也可以和說我你沒得到反卷,要求拿出憑證,於是沒人答復。蘇寧易購有起到反卷送完告知義務嗎??這不是在欺詐消費和戲弄消費者這是什麼呢!!希望315能幫老百姓討個說法!!(40元反卷是小事有種被欺詐和戲弄的感覺)

⑧ 虛假宣傳,消費者可以得到什麼賠償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進行虛假宣傳行為,不僅需要負擔行政處罰的後果,還要對消費者進行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2018年實施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做出了修改。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以及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⑨ 虛假宣傳 消費者可以得到什麼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和四十四條表示可以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9)虛假促銷活動擴展閱讀:

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的區別

調整的范圍不同。

虛假廣告是虛假宣傳的一種形式,虛假宣傳包含虛假廣告。虛假廣告必然是虛假宣傳,但虛假宣傳不一定都是虛假廣告。虛假廣告屬於種概念,虛假宣傳屬於屬概念。

調整的主體不同。

虛假廣告的主體是廣告主(商品的經營者和服務的提供者)、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虛假宣傳的主體通常是商品的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即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虛假廣告的主體包括虛假宣傳的主體,虛假宣傳的主體范圍比較狹窄。

調整的客體不同。

虛假廣告調整的是所有的廣告行為,即「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而虛假宣傳所調整的是宣傳行為,廣告或其他方法已涵蓋了所有能夠使社會公眾知悉的各種宣傳形式。

其他方法主要包括新聞發布會、新產品或服務推介會、商品信息發布會、展銷會、促銷活動、僱用他人或向他人進行銷售誘導(俗稱「托兒」)、利用大眾傳媒作引人誤解的報道(以非商業廣告的方式如通過播放新聞、采訪、發表文章等對商品進行宣傳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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