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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不應該增加稅收

發布時間:2021-09-29 02:34:43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哪些的挑戰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的挑戰有·以下幾方面:
(一)對傳統稅務登記制度的挑戰
依據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掌握稅源情況的基本手段。它對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雙方來說,既是征納關系產生的基礎,又是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電子商務自產生以來,對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形成挑戰。因為任何區域性電腦網路只要在技術上執行互聯網協議,就可以聯入互聯網;任何企業繳納一定的注冊費,就可獲得自己專用的域名,在網上自主從事商貿活動;任何一個人只要擁有一台電腦、一隻「貓」和一根電話線,通過互聯網就可以參與網上交易。現行的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只有經過登記以後你才可以從事貿易活動。這種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對電子貿易流動的交易主體是無法確認的,因為在互聯網上的經營交易范圍是無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准,就可以從事交易。這就造成對納稅義務人確認困難,由此導致稅收流失。
(二)企業交易地點和常設機構所在地的認定困難
傳統的稅收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活動或者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來確認經營所得來源地。常設機構可分為固定營業場所構成的常設機構和以營業代理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無論哪種常設機構都是一個有形的實體。稅務徵收機關可以根據企業的常設機構來認定納稅主體。
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流動性、隱蔽性等特點,使得交易變得更加復雜。交易雙方主體除了在客戶所在國擁有、租用或使用伺服器之外,外國的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不必在客戶所在國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體存在」。如果外國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僅僅通過在客戶所在國的伺服器進行營業活動,按照現行常設機構的概念就不能構成常設機構。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外國銷售商自己根本沒必要擁有網址和伺服器,它只需要和網路提供商達成協議,使用或租用服務提供商的伺服器就可以開展自身銷售活動。由於這種交易沒有以有形實體存在,稅收機關根據目前的稅收原則無法認定交易在什麼地方進行,失去了稅收依據,稅務機關自然不能進行稅收征管。
(三)電子商務票證及賬務的無形化給傳統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
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種票證和賬簿的基礎上的,而電子商務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稅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同時,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不僅使得稅收的稅源控制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造成了納稅人不遵守稅法的可能性。另外,電子商務採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結果比較隱蔽,如果交易實體是無形的,「電子貨幣」交易與匿名支付系統聯接,對稅務部門而言,確定納稅人身份和交易的細節更加困難。
(四)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國際避稅更加容易
根據傳統稅收制度的規定,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某種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規避其跨國納稅對象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納稅人常用的國際避稅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二是通過征稅對象(客體)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三是跨國投資有意弱化投資股份進行國際避稅;四是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由於各國都有權對發生在其境內的運輸或支付行為征稅,所以納稅人大多選擇在避稅港建立虛擬公司並通過其進行貿易,或將其作為交貨地點,利用避稅港的優惠政策避稅,致使許多公司在實際經營地微利或虧損,而在避稅港的利潤卻居高不下。
傳統的稅收制度對關聯公司內部的轉讓定價,採取成本加價法、比較利潤法等進行調整。而電子商務的發展使納稅人很容易地把交易價格進行更改或者隱藏真實交易。因此稅務機關很難對價格進行調整,從而使稅款大量流失。
(五)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轄權的挑戰
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在主權范圍內對一定的人和一定的對象行使的征稅權力。稅收管轄權有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之分。所謂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征稅國基於有關的收益來源於境內的法律事實,針對非居民行使的征稅權力。而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存在著稅收居所這一連結因素而行使的征稅權力。除個別國家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同時行使兩種稅收管轄權。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企業或者個人的收入來源越來越全球化,再加上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等特點,其交易情況大多被轉換為「數據流」在網路中傳送,使稅務機關難以根據傳統的稅收原則來判斷交易對象、交易場所、交貨地點、服務提供地、使用地等。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進行交易。一項交易可能涉及到多個國家,到底哪個國家能行使稅收管轄權已經很難界定,同時由於稅收管轄權不明確,必然會引起各國對稅收管轄權的爭議,由此也可能引發國與國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⑵ 電子商務是如何實現稅收的

電子商務實現稅收的方式:
(一)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相關部門合作,實施多方監控。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路貿易的約束已顯得力不從心,應及時對由於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種、稅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稅務機關應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律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並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路,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解決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可控性處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二)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制度。
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應增加關於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管理條款。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申請、登記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固定的網上稅務登記號,所有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建有固定網站的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作為提供網上交易平台的電子商務運營商,在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網上交易申請時,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傳真件,並向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驗證。這樣既可從戶籍管理的出發點確保稅收監管初步到位,同時也有利於提高網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電子商務稅款代扣代繳制度。
電子商務交易的方式適合建立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即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中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追蹤和稽查的重要環節。在確認交易完成並由電子商務平台運營商支付給賣方貨款時,就可以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貨款包含的應納稅款,並由運營商在支付成功後及時代扣代繳應納稅款。如果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建網路交易平台的,則應通過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的結算記錄進行代扣代繳,凡是按稅法規定達到按次徵收或月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一律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應納稅款。
(四)進一步加大稅收征管投入力度,培養面向「網路稅收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
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較量。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門前沿學科,圍繞電子商務的各種相關知識也在不斷發展,而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大多缺乏網路技術人才,更缺乏相關的電子商務知識。因此,稅務機關必須利用高科技手段來鑒定網上交易的真實性,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通過立法,建立稅務機關與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運營商之間的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通過在運營商交易平台安裝稅控器,用信息技術對電子支付進行有效監控,獲得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等等,使稅收監控走在電子商務的前面。

⑶ 問題:對電子商務交易稅收持何種態度並說明理由。

電子商務不僅使傳統的貿易形式不再成為統治人類經濟生活的唯一方式及手段,而且對包括稅收法律制度在內的傳統的社會運作體系提出了挑戰。

⑷ 電子商務的稅收面臨哪些法律問題

附上幾篇文章吧,這可都是按認真找的哦:-)

電子商務與稅收http://www.so100.cn/html/lunwen/guanli/kuaiji/2006-3/17/2006063172348318828437983.htm

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及對策://www.51paper.net/free/2004523051226.htm

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與對策 http://www.dcfxs.org/56/data/2007/0928/article_135.php

⑸ 電子商務時代稅收面臨哪些重大機遇

電子商抄務時代稅收面臨的重大機遇如下:

一,源頭採集:推進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和納稅申報

稅收數據的收集對於解決大數據時代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至關重要,相應納稅主體必須在涉稅信息的供給中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即時追蹤:建立電子商務的稅收代征與數據交換制度

電子商務時代可以依據網路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點,建立由網路支付平台(支付寶、財付通、快錢支付、網上銀行)進行代繳代征稅款的法定機制,由稅務主管機關依法委託相關的網路支付平台代征有關供貨方,特別是無稅務登記的供貨方從事網路交易的稅費,以解決征稅難的問題。

三,後續監管:建立電子商務稅收數據的風險評估與管理機制

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強稅收數據的確定性,還應在納稅人自主申報和法定代征的基礎上,積極開展電子商務數據分析、比對,做好稅收數據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⑹ 電子商務對稅收政策帶來哪些影響

電子商務的跨國性使互聯網上國界概念日益模糊,從而導致一系列稅收問題。用戶足不出戶即可購買外國廠商的成品,例如網上軟體,使正常渠道進出口貨物和勞務數量受到了影響,造成各國關稅、國內增值稅的流失。

⑺ 電子商務法實施後電子商務稅收還有什麼難點

電子商務法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該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盡管此前有關法律法規對經營者已明確要求其應向消費者提供發票,但電子商務法再次以法律形式對此作出明確,必然會給那些不向消費者提供發票以藉此逃避稅收的電商經營者套上「緊箍」。
作為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的主要目的在於促進電子商務產業健康發展。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商經營者依法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其目的除了堵塞稅收漏洞外,更多的考量則是著眼營造公平的電商競爭環境。尤其是在當前不少電商經營者將不提供發票作為主要避稅手段的情況下,電子商務法把提供發票作為電商經營者應盡的基本義務,在客觀上能起到堵塞稅收漏洞的作用,既有助於找准反逃稅的切入點,也有助於營造各經營主體公平競爭的環境。
依法納稅是電子商務交易的基本前提之一。盡管此前相關法規明確要求電商經營者應當依法申報納稅,但由於缺乏必要的處罰標准,不少電商經營者在處罰威懾力度不大的情況下,往往揣著明白裝糊塗,以至於不向消費者提供發票成了一種潛規則。這不僅有損稅收的法定公平原則,更助長了電商交易逃稅的歪風,其危害不容小覷。
堵住電商交易稅收漏洞,既有賴於技術手段的完善,更有賴於法律利刃威懾效果的彰顯。即將實施的電子商務法不僅對電商經營者作出了必須提供發票的硬性規定,而且還對拒不如實申報納稅者明確了嚴厲的處罰標准。特別是電子交易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可以隨意調取的硬性規定,更讓企圖不開發票逃稅的電商經營者無處遁形。正如「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一樣,要想讓電子商務法真正發揮反逃稅作用,還需要稅務機關在嚴格執法方面久久為功。

⑻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

不知道你說的電子商務是哪種模式,不過如果是B2C在線銷售商品的話,每個訂單按照國家相關內法規都是需要開容具發票的,開了票就會繳稅,這個跟正常的公司經營流程一樣,另外如果在線收款的抬頭都應該是公司名稱的,這樣都做在賬上的收入,也是按照政策繳稅的,單單做個網站沒有銷售額應該是不需要繳稅的。

⑼ 電子商務對稅收政策的影響

針對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網際網路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伺服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伺服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於採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於採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伺服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政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並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4、提高稅務幹部的綜合素質。
總之,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突飛猛進地發展,現行稅制和稅收征管手段在應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時產生的矛盾也在日益顯露出來,必須注重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辦法及手段的完善,以適應信息化對稅收征管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

⑽ 如果沒有電子商務稅收,對社會經濟有什麼影響

一、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的新問題
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交易的虛擬化和隱匿化給傳統的稅收體制與征管帶來了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1.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確定困難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一定的人或對象徵稅的權力,依據國家主權原則可以分為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兩種,即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電子商務對此發出了挑戰。
在現行稅法中對於常設機構的認定,一般是以企業是否有一個進行經營的固定場所為征稅依據。然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往往是在某國(或地區)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的伺服器上租一個空間進行網上交易,其伺服器所在國(地)並無地理意義上的固定營業場所,那麼一個伺服器或一個網路地址算不算「常設機構」,對此類「常設機構」網上交易的營業利潤征稅的法律依據又何在?
現行稅法中有關獨立個人和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所得的征稅以是否有「固定基地」和是否達到「停留時限」為依據的規定,傳統勞務活動,獨立個人或非獨立個人在另一國(或地區)設有從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和停留一定的天數。網際網路的普及,使得人們可以坐在家裡的電腦前為另一國(或地區)的消費者提供諸如會計、法律、醫療、設計等勞務,因此傳統的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就不適用電子商務交易中。
傳統的消費稅主要是以商品供應地為基礎而享有稅收管轄權。而網路營銷使貨物和服務因網際網路而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時,也使消費稅的徵收管轄權變得模糊起來。比如:A國某居民在B國的某伺服器上定購了某商品,要求寄往C國,該居民就有可能收到三個國家的稅單。
2.電子商務的避稅問題日趨嚴重
高新科技的應用為電子商務的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同時使電子商務的避稅問題更加明顯和難以控制。
跨國企業利用網際網路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電子商務網上交易引發的稅收難點還包括易貨交易。商家通過網上交換商品或者勞務而不發生貨幣交易的易貨交易行為,在傳統商務中已經是稅收征管的難點,網上交易更增加了偷稅漏稅的可能性。
由於EDI技術的運用,企業電子商務活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網站自覺照章納稅幾乎是不可能的。
3.稅收中性原則和稅負公平原則受到挑戰
為了加速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為本國企業搶占國際市場鋪平道路,許多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基本上都是免稅的,而一些發展中國家尚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因而電子商務企業的交易也能成功的利用保護政策或政策的漏洞來躲避稅負,這種情況使得網上交易基本處於免稅狀態。這對於那些沒有進行網上交易的常現企業和沒有能力上網購物的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4.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困難
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建立在對賣方、買方監管的基礎上。要讓稅務機關去追蹤、掌握、識別電子商務買賣雙方大量的電子商務交易數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是十分困難的,而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網上銀行、信用卡和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除上述問題之外,目前廣泛討論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還包括:電子商務稅收征與不征的問題、電子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數字化產品認定問題、電子商務稅種問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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