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電子商務涉及哪些主要法律問題
(1)電子交易的基本規則。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包括企業、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網路服務商等主體之間必須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且這種規則要為各國法律所確認。這些規則包括: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生效的時間、地點、電子商務文件的證據效力,電子商務的書面形式要求和電子簽名的認證,爭端的解決方式及電子商務糾紛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內容。
(2)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賣家希望他們的知識產權不被剽竊,買家也不希望買到假冒偽劣產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域名、計算機軟體、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單純地依靠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必須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雙重法律依據。
(3)電子商務稅收。電子商務的虛擬特徵、多國性、流動性及無紙化特徵,使得各國基於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方式與傳統商務方式的區別對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地方等稅收概念、理論受到巨大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必須修改。綜合歐盟、美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對電子商務征稅時應遵循的原則有:
(a)中性原則,不應交易方式及採用技術的不同而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
(b)減少電子商務的稅收成本;
(c)避免國際雙重征稅;
(d)保持稅收政策的簡化和透明度。
(4)保護隱私權。電子商務既要保證信息公開,自由流動,又要防止濫用個人信息。所以要對商品及服務供應商、網路服務商收集、加工、儲存和使用個人信息進行規范,防止因隱私權問題而影響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5)確保交易安全。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除了建立完善的加密、解密系統等技術措施外,還要立法保障通訊網路順暢、信息系統的安全、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保密性以及防止非法修改等。如制定對電腦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的製造與傳播等行為的防範和懲罰的法律法規。
⑵ 電子商務最有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困難
網路自身有局限性:有一位消費者在網上訂購了一新款女式背包,雖然質量不錯,但怎麼看款式都沒有網上那個中意。許多消費者都反應實際得到的商品不是在網上看中的商品。這是怎麼回事呢?其實在把一件立體的實物縮小許多變成平面的畫片的過程中,商品本身的一些基本信息會丟失;輸入電腦的只是人為選擇商品的部分信息,人們無法從網上得到商品的全部信息,尤其是無法得到對商品的最鮮明的直觀印象。
搜索功能不夠完善:當在網上購物時,用戶面臨的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如何在眾多的網站找到自己想要的物品,並以最低的價格買到。搜索引擎看起來很簡單:用戶輸入一個查詢關鍵詞,搜索引擎就按照關鍵詞到資料庫去查找,並返回最合適的Web頁鏈接。但根據NEC研究所與Inktomi公司最近研究結果表明,目前在互聯網上至少10億網頁需要建立索引。而現有搜索引擎僅僅能對5億網頁建立索引。仍然有一半不能索引。這主要不是由於技術原因,而是由於在線商家希望保護商品價格的隱私權。因此當用戶在往上購物時,不得不一個網站一個網站搜尋下去,直到找到滿意價格的物品。
用戶消費觀念跟不上: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方式一個很大的不同是交易的當事人不見面,交易的虛擬性強,這就要求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要好,信用消費的觀念要深入人心。西方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勢頭比較好,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西方的市場秩序比較好,信用制度比較健全,信用消費觀念已被人們普遍接受。然而在我國,一方面人們信用消費的意識非常薄弱,信用卡的使用遠沒有普及;另一方面,人們到商場還怕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更何況是在不知道離自己多遠的網上。
交易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仍然是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因素。由於Internet的迅速流行,電子商務引起了廣泛的注意,被公認為是未來IT業最有潛力的新的增長點。然而,在開放的網路上處理交易,如何保證傳輸數據的安全成為電子商務能否普及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調查公司曾對電子商務的應用前景進行過在線調查,當問到為什麼不願意在線購物時,絕大多數的人的問題是擔心遭到黑客的侵襲而導致信用卡信息丟失。因此,有一部分人或企業因擔心安全問題而不願使用電子商務,安全成為電子商務發展中最大的障礙。
電子商務的管理還不夠規范:電子商務的多姿多彩給世界帶來全新的商務規則和方式,這更加要求在管理上要做到規范,這個管理的概念應該涵蓋商務管理、技術管理、服務管理等多方面,因此要同時在這些方面達到一個比較令人滿意的規范程度,不是一時半時就可以做到的。另外電子商務平台的前後端相一致也是非常重要的。前台的Web平台是直接面向消費者的,是電子商務的門面。而後台的內部經營管理體系則是完成電子商務的必備條件,它關繫到前台所承接的業務最終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實現。一個完善的後台系統更能體現一個電子商務公司的綜合實力,因為它將最終決定提供給用戶的是什麼樣的服務,決定電子商務的管理是不是有效,決定電子商務公司最終能不能實現贏利。
稅務問題:稅務(包括關稅和稅收)是一個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由於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是在沒有固定場所的國際信息網路環境下進行,造成國家難以控制和收取電商務的稅金。
標准問題:各國的國情不同,電子商務的交易方式和手段當然也存在某些差異,而且我們要面對無國界、全球性的貿易活動,因此需要在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建立相關的、統一的國際性標准,以解決電子商務活動的互操作問題。中國電子商務目前的問題是概念不清,搞電子的搞商務,搞商務的搞電子,呈現一種離散、無序、局部的狀態。
支付問題:由於金融手段落後、信用制度不健全,中國人更喜歡現金交易,沒有使用信用卡的習慣。而在美國,現金交易較少,國民購物基本上採用信用卡支付,而且國家出於金融、稅收、治安等方面的原因,也鼓勵使用信用卡以減少現金的流通。完善的金融制度,方便、可*、安全的支付手段是B to C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條件。不難看出,影響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不單是網路帶寬的狹窄、上網費用的昂貴、人才的不足以及配送的滯後,更重要的原因來自於信用制度不健全與人們的生活習慣。
配送問題:配送是讓商家和消費者都很傷腦筋的問題。網上消費者經常遇到交貨延遲的現象,而且配送的費用很高。業內人士指出,我國國內缺乏系統化、專業化、全國性的貨物配送企業,配送銷售組織沒有形成一套高效、完備的配送管理系統,這毫無疑問地影響了人們的購物熱情。
知識產權問題:在由電子商務引起的法律問題中,保護知識產權問題又首當其沖。由於計算機網路上承載的是數字化形式的信息,因而在知識產權領域(專利、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等)中,版權保護的問題尤為突出。
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在電子商務中,傳統商務交易中所採取的書面合同已經不適用了。一方面,電子合同存在容易編造、難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問題;另一方面,現有的法律尚未對電子合同的數字化印章和簽名的法律效力進行規范。
電子證據的認定:信息網路中的信息具有不穩定性或易變性,這就造成了信息網路發生侵權行為時,鎖定侵權證據或者獲取侵權證據難度極大,對解決侵權糾紛帶來了較大的障礙。如何保證在網路環境下信息的穩定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是有效解決電子商務中侵權糾紛的重要因素。
其他細節問題:最後就是一些不規范的細節問題,例如目前網上商品價格參差不齊,主要成交類別商品價格最大相差40%;網上商店服務的地域差異大;在線購物發票問題大;網上商店對定單回應速度參差不齊;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對參與交易的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還沒有進行明確細致的規定。
但我相信樓主只要善於學習和總結經驗,你的電子商務發展會得到很快提升的。其次就是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大趨勢,我選的是用戶體驗感差,為什麼這樣呢,關於這個問題我思考了很久,並且我現在有幾個企業的服務業,也在具體做這個事,我知道這個企業也在做這方面的工作,也隱情了國內很知名的專家協助在做,但是推進有難度,他只能是輔助不能做主導。
⑶ 電子商務中常見的交易糾紛都有哪些
常見的交易糾紛:生活消費合同糾紛、生產購銷合同糾紛、網銀支付合同糾紛、虛擬財產合同糾紛、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旅遊休閑合同糾紛。
在電子商務糾紛中,證據是一個難以保存的難題。當事人通過律師證人、公證機關公證、外交機構認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證、先進電子設備製作的音像資料等方式保存證據,也不方便。
如果發生爭議,可以通過法院或仲裁解決。因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在約定的地方行使管轄權。
電子商務涉及涉外並形成涉外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法院管轄。選擇大陸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關於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參考法律法規:
1、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2、第五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
3、第六十條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4、第六十一條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台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5、第六十二條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第六十三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⑷ 網上購物會產生哪些糾紛
假貨,退換難,號碼不合適,交貨延遲,退換時產生的費用由誰負責,你所在的城市是否有定點維修,有的還是二手貨、水貨
⑸ 作為電商客服,怎樣處理雙方糾紛
電子商務糾紛已經復成制為整個電商行業的難題。中國消費者協會披露的近年來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近幾年網路購物的投訴量在2012年超過2萬件,在銷售服務投訴量中佔比超過50%,位列第一,呈現逐年快速增長態勢。而2012年全國各地的電子商務
016年網路購物投訴約為93600起,這幾年投訴量的增長和增長率都呈現較快增長態勢。2投訴增長高達65.4%。這背後的原因,頻繁的節日電商大促銷、京東蘇寧國美大戰等電商平台大規模的價格戰等,都使得用戶的購物體驗大打折扣。每次價格戰後的半個月都是用戶投訴的高峰期,投訴的熱點問題包括支付不暢、發貨遲緩、銷售假貨、退換貨難、售後服務不到位,等等。
⑹ 電子商務的利與弊
優點
1、電子商務使企業能夠以類似的成本進入全球電子市場,使中小企業能夠擁有與大企業相同的信息資源,從而提高中小企業的競爭力。
2、電子商務重新定義了傳統的流通模式,減少了中間環節,使生產者和消費者直接交易成為可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整個社會和經濟的運行方式。
3、電子商務一方面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壁壘,另一方面,它為各種社會經濟因素的重組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和更多的可能性,這將影響社會的經濟布局和結構。
缺點
1、互聯網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這是怎麼回事事實上,在將三維物體還原成許多平面圖像的過程中,商品本身的一些基本信息將會丟失;對計算機的輸入只是人工選擇的商品信息的一部分,人們無法從互聯網上獲得商品的所有信息,尤其是商品最生動的視覺印象。
2、搜索功能並不完美
在網上購物時,用戶面臨的一個大問題是如何在眾多網站上找到自己想要的東西並以最低價格購買。搜索引擎看起來很簡單:當用戶輸入查詢關鍵詞時,搜索引擎根據關鍵詞搜索資料庫,並返回最合適的網頁鏈接。
其中一半仍然無法索引。這主要不是因為技術原因,而是因為網上商家想要保護商品價格的隱私因此,當用戶向上購物時,他們必須從一個網站搜索到另一個網站,直到找到價格令人滿意的商品。
3、用戶的消費觀念跟不上
電子商務和傳統商業方式。一個很大的區別是交易雙方不見面,交易是虛擬的。這就要求全社會的信用環境更好,信用消費的理念應該深入人心。
西方國家電子商務的發展勢頭相對良好,重要原因之一是西方市場秩序相對良好,信用體系相對健全,信用消費的概念已經被人們普遍接受。
(6)得一容易電子商務糾紛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的形成與交易離不開以下四方面的關系:
一、交易平台
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以下簡稱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關服務的信息網路系統總和;
二、平台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經營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第三方交易平台運營並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站內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內經營者(以下簡稱站內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上從事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支付系統
支付系統(Payment System)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實現支付指令傳送及資金清算的專業技術手段共同組成,用以實現債權債務清償及資金轉移的一種金融安排,有時也稱為清算系統(Clear System)。
電子商務,有門戶網站經營比較完善信息流、資金流、物流等。
⑺ 請問電子商務中有哪些法律糾紛
主要在合同成立時間,地點,簽名合法性,計算機故障糾紛認定,和物權轉移風險幾個方面都有較大區別。
以下為引用並非本人著作,僅供參考!
1、 注意區分邀約和邀約邀請。
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應依據要約承諾規則訂立。但是,在網上購物中合同的成立有這樣兩個問題。其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判斷。這是極其重要的問題。如某消費者在網上看到某產品,非常滿意,於是通過電子郵件表明自己的購買意思,但因為該商品還處於試驗期,所以公司無法履行合同,這時要判斷公司是否承擔責任,關鍵即在於判斷公司發出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要約的含義是,當事人發出一項意思表示(如以某種價格在何時賣多少東西),如果對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作出承諾的行為,如招標廣告。在普通購物中,商品標價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而在網上購物中,因為購買者沒有看到商品的實物,所以應當分具體情況判斷。如果在網頁上已經登載了商品的價格、圖片即價格的有效時間,應認為屬於要約,只要消費者按規定填寫了資料,或者發出了電子郵件,合同即成立,無論何方不履行都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該商品信息不完整,如商家為了吸引顧客,在新產品上市以前即發布該產品的信息,應認為屬於要約邀請。
2、 自動訂單合同的成立。
在以電子郵件方式表示意思的情況下,合同是否存在是很容易判斷的。但是,在通過計算機自動回應系統作出的交易中,合同是否存在往往難以判斷。如商家設定但庫存商品小於某數量時,計算機自動向供應商發出訂單的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完全是靠計算機完成的。此時,當事人能否以自己沒有做出意思表示而否認合同存在呢?不能。原因在於,計算機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運行的,它執行的實際上是人的意思。
3、 合同成立時間會對電子交易的完成產生重要影響
從法律角度看,每一個交易均是一個合同關系,但這往往為經營者所忽略。比如消費者從商店買了一支筆,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般的經營者和消費者不會意識到他們之間已經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並且已經履行完畢。沒有這樣的意識也不會影響交易。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合同何時成立會對電子交易的完成產生重要影響。依據我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樣的過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同時也規定了數據電文方式的要約和承諾生效的時間。因此,電子商務網站在設計交易環節時,如何界定要約、承諾及其生效時間,將會決定電子交易合同何時成立,同時也將決定履行的方式和地點。當然,如果採用傳統的銀貨兩訖方式交易的,網路訂單並沒有太大法律意義。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採用數據信息形式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信息的,該數據信息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信息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同理,採用數據信息形式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承諾到達的時間與此相同。
4、 合同的簽訂地點很重要,因為發生糾紛時,簽訂地點是約定管轄的重要依據。
如何認定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地點?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電子商務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電子商務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信息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按其約定的地點管轄;也可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5、 計算機發生故障時的法律效力。
如果因為計算機發生故障導致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錯誤時,該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封閉式網路如EDI交易環境下,因為用戶都是因協議而加入通訊系統的,協議中往往會對此作出規定。如果沒有作出規定的,該意思表示無效,合同不成立。另外一種是在開放式網上購物的情況下,因為任何人都可以進入網站,如果商家的計算機出錯,商家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而不能以計算機出錯為由,否認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顧客的計算機出錯,合同不成立,這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為對商家來說,交易安全是它必須承擔的責任;對顧客而言,意思表示真實則是第一位的。
6、 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在網上購物中,商家往往採用格式合同以節省消費者的時間。大型的是所謂的click-wrap條款:消費者只能點擊"接受"或"拒絕",而無討價還價的餘地。在商家規定的格式條款中,往往有許多"霸王條款",如規定商家對運輸遲延不承擔責任等等。因為這些條款往往文字較小,內容又多,因此消費者往往不加細看即表示接受。在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可以引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格式合同和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保護自己的利益。
7、 企業分擔個人責任的風險。
網路只是一個平台,在其上完成交易和信息發布等行為的往往不是網路企業自己,而是眾多的消費者和用戶。但出了問題時,虛擬的交易者和信息發布者可能已經失蹤了,網路服務平台提供者可能因此捲入訴訟。如1999年的"王蒙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著作權侵權"案,實施將那些小說上載行為的是一個叫做"靈波小組"的與他們有合作的工作室,而並非他們自己。在美國,NAPSTER的案例也相當典型,因為在該案中實施音樂上載、下載的都是那些用戶,而不是NAPSTER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