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的年會發獎品給員工,要按照「偶然所得」徵收20%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合理嗎有辦法合理避稅嗎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贈送的禮品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因此,在公司年會中發放獎品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本單位員工在年會上抽獎取得獎品,應當合並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若在公司年會中向本單位以外的人員(如客戶)以抽獎方式贈送紀念品,應按「其他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Ⅱ 個人因公司活動取得的現金獎勵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公司活動取得的現金獎勵屬於偶然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分析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法》列舉征稅的個人所得共有11項,其中第一項和第十項規定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對於一些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予征稅。這些項目包括: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計程車駕駛員採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計程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4、自2004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並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5、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並,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6、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2)企業促銷活動代扣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1、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依照稅法規定,應當繳納個人偶然所得稅。
2、稅費計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偶然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資料來源:網路:偶然所得
Ⅲ 企業贈送禮品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根據財稅〔2011〕5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1)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2)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4)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Ⅳ 個人在業務宣傳廣告活動中獲贈禮品,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回知》(財稅〔2011〕50號)第二答條的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Ⅳ 促銷中向本單位以外的人贈送禮品需要代扣個稅嗎
答:根據《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吳明芝
Ⅵ 企業做活動送獎品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嗎
公司做活動送獎品,一般來說是要按你公司所送的獎品的價值而定的,價值過大的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獎品數額單個價值在2000以下免徵稅。
Ⅶ 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哪些情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這些情況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註: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Ⅷ 促銷費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么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贈送禮品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分為兩類情況:
一、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如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贈送不征個人所得稅,贈予方沒有代扣代繳義務: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在以上三種情形中,表面看受贈方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獲得了經濟利益,但這種經濟利益的取得有先決條件,即受贈方同贈予方已經簽訂了民事交易合同或事實上履行了合同,因此受贈方獲得經濟利益是有償的,不構成受增方的所得。
二、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按照財稅﹝2011﹞50號文件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屬於「其他所得」項目。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屬於「其他所得」項目。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屬於「偶然所得」項目。
前兩種情形中,受贈方獲得經濟利益不以與贈予方達成合同或履行合同為必要條件,屬於無償獲得經濟利益,屬於個人所得性質;第三種情形雖然以達成或履行合同為必要條件,但受贈方得到經濟利益系來源於額外抽獎,也屬於隨機性的無償贈送,屬於個人所得性質。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業對外贈送不一定全都會構成受贈人的所得,只有後三種情形的贈送,贈予方才承擔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需要注意,企業對外贈送的不一定是有形商品,也包括贈送服務,如贈送客戶體檢、課程學習之類。按照財稅﹝2011﹞50號文件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