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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電子商務立法

發布時間:2021-09-22 07:10:03

① 日本、美國電子商務發展狀況

各國國情和實際的
經濟發展水平
不一樣。日本樂天
網路購物
發展十分迅猛,中國的淘寶里很回多都有樂天的影子。答美國主要是EBAY開始的,模式不一樣,但是占的是先機。具體的發展情況要看你關心哪一部分了,提問范圍太大,呵呵,細分才能得到確切的信息。

② 日本大學院里研究電子商務應該算是什麼專業方向的

經營策略應該屬於經營學研究科的吧

個人覺得amazon的經營策略這個方向就差不多,是有版點偏大,和導師權好好談談吧。

マーケティング戦略, 経営情報戦略論,管理等可以作為一個小章來寫。

不過還是建議去和導師溝通

③ 關於日本電子商務的發展及應用這方面的資料,多多益善!

(一)發展概況
日本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發展異常迅速。據國家貿易與產業部和安徒生咨詢公司調查顯示:1998年,日本的b2c貿易量為86850億日元,佔全體家庭開支的0.02%。2000年日本電子商務市場規模為47.8萬億日元。其中b2b交易的市場規模為21.6萬億日元(約為1860億美元),b2c市場規模為8240億日元(約70億美元)。截止2000年底,日本電子商務交易額在商品交易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為0.26%,到2005年將會提高到4.1%。
預期到2003年,日本b2c收益將達到711600億日元。據當時估計,日本的b2c電子商務落後美國4-5年,但到2003年可縮短為3年。
(二)日本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原因解析
日本電子商務的發展得益於網路通信基礎環境的迅速發展、具有鮮明特色的移動通信和移動上網的快速發展以及擁有眾多的便利店。
在日本,行動電話(包括汽車電話、行動電話和建議行動電話phs)用戶超過固定電話用戶。到2000年7月底,日本蜂窩電話和個人手持電話系統(phs)電話用戶已達6023萬戶。預計到2004年底,日本移動通信用戶數將達8486萬,普及率達66.8%。
在日本,無線上網是其網路業的一大特色。日本全社會互聯網普及率為37.1%(美國為40%),其中1000萬人通過行動電話上網。
另外,日本超過5萬家的便利店目前已成為日本網路商店在推動電子商務方面,解決資金流與物流問題的主要功臣。日本在發展網路科技的基礎上,利用日本眾多的便利商店,形成獨特的日本式電子商務經營模式,既解決了電子商務的物流配送問題,也體現了日本人在"新經濟"和本土傳統經濟形式的巧妙結合,值得借鑒。
(三)日本電子商務發展戰略
1、開展電子商務促進計劃
根據企業界的要求,日本政府尤其是日本國際經貿部積極同私人機構合作,在日本經濟的每一個商務活動中開展電子商務的促進計劃。該促進計劃採用了以下原則:首先,知識產權由發起這個計劃的政府和公司共享;其次,對參與公司的選擇是一個開放過程,一些外國公司實際上已經參與進來;第三,零售商通過提供系統服務來支持這個計劃;第四,每一個計劃有2年的時間框架。通過以上這些規則,這些計劃取得了很好的實際效果。
2、加強電子商務預算,扶持電子商務企業發展
日本國際經貿部在1994年,准備了總計2億5千萬美元的預算,為19個客戶電子商務項目分配了8千萬美元的預算以及為26個公司電子商務項目分配了1億7千萬美元的預算。
3、推動從研究部門到生產部門之間過程的數字化
日本國際經貿部對電子商務進行分類:把商家和客戶之間的電子商務稱作客戶電子商務,把商家和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稱作公司電子商務。在客戶電子商務方面,日本現在有超過50家的本國銀行准備採用安全電子商務環境(sece)協會;sece將實現在一個虛擬的世界中進行日本式的商務活動。在公司電子商務方面,日本已經發起了一項稱為cals的計劃,以實現從研究開發部門到生產部門之間的過程數字化。
4、出台相應的政叻ü?
日本政府於2000年6月推出了《數字化日本之發端行動綱領》。該綱領將與信息產業革命有關的政策問題分成三類,並分別從日本國家戰略的高度提出了方向性的意見。
★與網路基礎設施有關的政策,建議更徹底地適用市場競爭的原則,促進接入網路的多元化,促進上網資費的下調,推動寬頻服務的發展。
★與技術平台有關的政策,建議日本加大在移動通訊、圖像網路等在世界上處於領先地位和具有巨大潛力的技術領域的投資,在與美國既合作又競爭的雙重原則之下,佔領技術標准或者事實上的技術標准。
★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核心內容是建立高度可信賴的網路商業平台,其中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構築電子認證系統、明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推進跨國界電子商務以及網路域名等問題進行了詳盡的分析和論述,並對比美國和歐盟的做法,提出了適合日本國情的建議:--電子簽名及其認證系統
日本的《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法》對電子簽名的定義、適用范圍和效力的規定與歐盟、美國的規定基本一致,但對電子簽名認證組織的管理採取了非常嚴格的立場,規定只有經官方委任的組織才能從事這類服務。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行動綱領》在分析了美國和歐洲國家在處理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的做法之後指出,不應使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過重的責任,否則將阻礙日本網路業的投資,對日本股市也會產生消極影響。
為了減少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風險,《行動綱領》提出了以下建議:(1)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自願的規則和措施以減少糾紛,避免責任。例如,網路服務提供者事先向用戶說明其服務的性質和責任的范圍,以合同形式限制網路服務提供者可能承擔的責任。(2)制訂有關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的法律規則,必須充分參考和研究日本國外的有關法律、法規,將網路產業作為一個全球性的整體來考慮。(3)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採用技術措施(例如信息過濾),防止知識產權侵權責任(尤其是版權侵權責任)的發生。
--跨國界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
《行動綱領》提出,為了發展跨國際電子商務,除了要解決語言(很多非英語國家地區需要藉助自動語言翻譯系統才能進行網上商貿活動)、匯率、稅收等問題外,關鍵是使電子合同具有法律認可的效力,使合同糾紛得到合理的解決。
《行動綱領》建議,為了克服在語言、司法管轄、適用法律等方面的障礙,草擬出適宜跨國界電子商務的格式合同文本,並且盡快建立司法審判之外的其他更迅速、廉價的糾紛處理程序。
(四)日本電子商務的啟示
1、政府必須從本國國情出發,制定適宜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
各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不同,人們的生活習慣和文化特色不同,因此不能簡單地模仿其他國家。在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稱道,日本在《行動綱領》中就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等問題對比美國和歐盟的做法,提出了適合日本國情的建議。
2、日本獨具特色的電子商務模式
日本電子商務沒有模仿美國的模式,而是根據本國的民族特色和利用現有資源,建立了日本模式的電子商務。如下所述:
★非pc的網際網路接入方式
在日本,聯入網際網路終端的大部分不是pc機,而是形式多樣的移動無線通訊設備。日本的ntt、ido和ddi等移動通訊網提供數據移動服務。
★配送體系
日本沒有模仿美國建立龐大的配送體系,而是以遍布全國的五萬家"康比尼斯"便民店為支點,實行就近配送。
★支付方式
日本電子商務的支付方式不是像美國那樣只採取統一的信用卡支付方式,而是根據日本本國大眾的消費心理和文化習慣,採用包括現金支付、信用卡支付以及會員制記帳等多種支付方式。

④ 為什麼電商在美國、日本等西方國家發展不起來呢

電商在我國這兩年發展迅速,但是為什麼電商在美國、日本等西方國家發展不起來呢,因為電商並不比實體店先進,電商的成本並不比實體店低,電商的成功是建立在巨大的流量之上的,流量小的電商平台只有倒閉,我國至少有20萬家電商創業平台,最後剩下的只有幾家,所以,電商倒閉的概率遠遠高於實體店。

在美國,大型電商的發展,受到較多的限制。去年,紐約長島的居民,投票反對亞馬遜在長島建立區域總部,就是一個例子。人們認為,亞馬遜的各級行政管理人員,拿走了大部分的好處,又認為,會對長島的傳統商業企業,造成致命的打擊。

⑤ 國內電子商務的法律現狀

主要針對電子商務的法律如下:

《電商法》《廣告法》《食葯法》等眾多法律。

⑥ 中國電子商務將如何發展!國家有沒有出台政策或法規來完善

專家認為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趨勢應該是應用水平的提高與基礎回設施的投資並重發答展。有專家把電子商務發展趨勢詮釋為所謂「在線(online)」與「離線(offline)」的融合,其主要方式將是創立(依託傳統業務創立網上商務,同時依託網上商務創立傳統業務)、兼並(在線企業之間的相互兼並,在線與離線企業之間的相互兼並)、聯盟(跨行業與上下游的聯盟)和建立中介平台(包括專業化和綜合性的電子商務中介平台)。

國家出台的對電商的政策:
2010年:《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創建規范》;
2011年:《關於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
2012年:《關於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於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開展對外貿易的若干意見》;
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⑦ 日本的電子商務發展

中國的電子還沒有日本的成熟~~~~目前日本的電子總體是全世界最發達的~~!

⑧ 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啟示

(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由於電子商務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於傳統貿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發展的勢頭,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規制理所當然成為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以及一些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國際商會、國際海事組織)的立法工作的當務之急。在國際組織的立法活動的成果中,最為重要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負責起草並於1996年通過的《電子商業示範法》(以下稱「示範法」)。在這份極有借鑒價值的文件中,電子商務的形式、法律承認、書面形式要求、簽字、原件、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據力、數據電文的留存、電子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承認、數據電文的歸屬、確認收訖、發出與收到時間、當事人協議優先適用等最重要的問題均有明確規定。雖然該《示範法》在性質上既非國際公約,亦非各國公認的有拘束力的國際慣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國評價涉及使用計算機技術或其它現代通訊技術的商務關系中本國法律和慣例的某些方面並使之現代化時參照的範本,並可作為目前尚無法可依的制定有關法規的參照範本——因此,嚴格地說,它不能算是一個法律性文件;但是,《示範法》的頒布對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產生了重大的推動作用。此後,各國在其電子商務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鑒了《示範法》的內容。

(二)美國

在電子商務這場革命中,美國無疑走在世界各國的前面。1998年,美國網際網路上交易總額高達3000億美元。目前,美國在全球電子商務中佔有85%的份額。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國參議院即已通過了《高性能計算機法規網路案》,其宗旨是建設信息高速公路。而這條「公路」為美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奠定了關鍵基礎。1997年7月,柯林頓總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法。柯林頓稱,聯合國的《示範法》為國際間的電子商務活動樹立了法則,美國支持這個法案。必須指出的是,在美國,通常情況下,商法的制定權屬於各州。

但由於電子商務經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國進行的,為了避免各州之間出現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沖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學教授、法官、律師等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員會(NCCUSL)」草擬了「計算機及信息交易統一法(UCITA, 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薦給各州進行表決以決定是否在本州適用。

(三)歐洲聯盟

目前,歐洲電子商務發展僅次於美國;而從長遠來看,歐洲將有可能超過美國。

歐盟已充分意識到電子商務所帶來的極大影響。為改善電子商務的環境,歐盟已於1999年12月7日通過統一法令,明確規定了在某一成員國簽定的電子商務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個成員國都應被承認等重要問題。此外,在2000年3月底於里斯本舉行的歐盟首腦特別會議上,歐盟通過了2000年電子貿易的法律框架,並決定於本年度通過正在制定中的電子商務法。在歐盟諸國中,英國的網際網路發展要快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據英國政府宣稱:1999年英國通過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總額高達30億英鎊;而且,預計這個數字還將增長10倍,2002年將達到占其GDP4%的規模。1998年12月,英國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國將形成世界上最適合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的目標;在2000年1月28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2000年年會上,布萊爾再次重申了這一目標。

為了達到這一目標,英國政府積極著手草擬相關法案。1999年7月,英國政府公布了《電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該草案包括加密服務提供商、便利化的電子商務和數據存儲、對被保護的電子數據的調查及附錄等四章。該草案規定了自願的許可登記制、電子簽名的有效性、電子簽名的證據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對以電子媒介替代紙張的限制等內容。

(四)新加坡

在亞太國家中,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是比較快的。1999年,該國電子商務的收入比1998年增長了34%.據稱, 新加坡95%的貿易已通過EDI實現,是世界上第一個在國際貿易中實現EDI全面管理的國家——廢除了所有書面貿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視政府在電子商務中的作用,並認為沒有一套貿易規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是危險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著手制定一整套詳細的法律和技術框架。在其指定的電子商務策略的六個指導原則中,首當其沖的就是「政府將通過實施法律來保證電子商務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正是在這種思想指導下,1998年,新加坡頒布了《1998電子交易法令》(以下稱「交易法令」)。據新加坡貿易和工業部長說,新加坡是第一個搞電子商務立法的東南亞國家,電子交易法將有助於使新加坡成為一個可信的電子商務地區。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內容比較全面和完善的專門立法。它採納了絕大部分聯合國貿法會《示範法》的絕大部分條文;但它遠較《示範法》為復雜和完備,因為它還規定了許多後者並未涉及的內容。這部法律的有關內容我們在下文中還將提及。

(五)日本

日本早就把電子商務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關的電子商務法律。日本法務省擬訂了《數字簽名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電子商務促進委員會(ECOM)」。此後,在諸如電子授權認證、電子付款、ECOM等領域,該組織制訂了一些規則和協議。

(六)韓國

目前,韓國貿易業的40%採用EDI方式處理,韓國已經意識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紙張往來的方式已不再適應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積極適應這種變化的貿易夥伴才能生存。1998年5月26日,韓國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電子商務立法的指導原則,它涉及到數字化貿易環境中的關稅、稅收、知識產權保護、隱私權保護等內容。該部擬於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基本法」,以便與全球網際網路貿易標准接軌。此外,該部還擬頒布一使數字簽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據這項法案,經認證的數字簽名的所有數字式商務文檔均與日常使用的硬拷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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