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哪些的挑戰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的挑戰有·以下幾方面:
(一)對傳統稅務登記制度的挑戰
依據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掌握稅源情況的基本手段。它對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雙方來說,既是征納關系產生的基礎,又是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電子商務自產生以來,對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形成挑戰。因為任何區域性電腦網路只要在技術上執行互聯網協議,就可以聯入互聯網;任何企業繳納一定的注冊費,就可獲得自己專用的域名,在網上自主從事商貿活動;任何一個人只要擁有一台電腦、一隻「貓」和一根電話線,通過互聯網就可以參與網上交易。現行的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只有經過登記以後你才可以從事貿易活動。這種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對電子貿易流動的交易主體是無法確認的,因為在互聯網上的經營交易范圍是無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准,就可以從事交易。這就造成對納稅義務人確認困難,由此導致稅收流失。
(二)企業交易地點和常設機構所在地的認定困難
傳統的稅收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活動或者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來確認經營所得來源地。常設機構可分為固定營業場所構成的常設機構和以營業代理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無論哪種常設機構都是一個有形的實體。稅務徵收機關可以根據企業的常設機構來認定納稅主體。
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流動性、隱蔽性等特點,使得交易變得更加復雜。交易雙方主體除了在客戶所在國擁有、租用或使用伺服器之外,外國的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不必在客戶所在國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體存在」。如果外國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僅僅通過在客戶所在國的伺服器進行營業活動,按照現行常設機構的概念就不能構成常設機構。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外國銷售商自己根本沒必要擁有網址和伺服器,它只需要和網路提供商達成協議,使用或租用服務提供商的伺服器就可以開展自身銷售活動。由於這種交易沒有以有形實體存在,稅收機關根據目前的稅收原則無法認定交易在什麼地方進行,失去了稅收依據,稅務機關自然不能進行稅收征管。
(三)電子商務票證及賬務的無形化給傳統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
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種票證和賬簿的基礎上的,而電子商務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稅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同時,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不僅使得稅收的稅源控制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造成了納稅人不遵守稅法的可能性。另外,電子商務採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結果比較隱蔽,如果交易實體是無形的,「電子貨幣」交易與匿名支付系統聯接,對稅務部門而言,確定納稅人身份和交易的細節更加困難。
(四)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國際避稅更加容易
根據傳統稅收制度的規定,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某種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規避其跨國納稅對象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納稅人常用的國際避稅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二是通過征稅對象(客體)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三是跨國投資有意弱化投資股份進行國際避稅;四是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由於各國都有權對發生在其境內的運輸或支付行為征稅,所以納稅人大多選擇在避稅港建立虛擬公司並通過其進行貿易,或將其作為交貨地點,利用避稅港的優惠政策避稅,致使許多公司在實際經營地微利或虧損,而在避稅港的利潤卻居高不下。
傳統的稅收制度對關聯公司內部的轉讓定價,採取成本加價法、比較利潤法等進行調整。而電子商務的發展使納稅人很容易地把交易價格進行更改或者隱藏真實交易。因此稅務機關很難對價格進行調整,從而使稅款大量流失。
(五)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轄權的挑戰
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在主權范圍內對一定的人和一定的對象行使的征稅權力。稅收管轄權有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之分。所謂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征稅國基於有關的收益來源於境內的法律事實,針對非居民行使的征稅權力。而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存在著稅收居所這一連結因素而行使的征稅權力。除個別國家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同時行使兩種稅收管轄權。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企業或者個人的收入來源越來越全球化,再加上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等特點,其交易情況大多被轉換為「數據流」在網路中傳送,使稅務機關難以根據傳統的稅收原則來判斷交易對象、交易場所、交貨地點、服務提供地、使用地等。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進行交易。一項交易可能涉及到多個國家,到底哪個國家能行使稅收管轄權已經很難界定,同時由於稅收管轄權不明確,必然會引起各國對稅收管轄權的爭議,由此也可能引發國與國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㈡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增值稅。對於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針對電商預售貨物的特點,它與銷售貨物又有所不同,因此,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需要結合會計法規以及物權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綜合考量。
2、消費稅。《消費稅暫行條例》對預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量: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3、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對預售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4、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取決於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在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下,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因此,實行預收賬款,對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來說,其收入確認時間大致可分為2類:
1)銷售貨物,以發出商品時間為納稅人確認收入時間;
2)提供勞務,如果不跨納稅期,納稅人確認收入時間為提供勞務終了時;如果跨納稅期,一般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
5、出口退稅。根據《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對電子商務出口符合規定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㈢ 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哪些沖擊
電子商務這種全新的商務活動方式對傳統商務的稅收管理也帶來了如下的沖擊:
1 身份確認變得困難
國際互聯網網址或網名與所有者身份並無必然聯系,因而不能提供關於所有者身份和位置的信息。稅務當局很難確認一項收人的歸屬及納稅人的位置。
2 動搖了憑證審計稽查的基礎
傳統的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查,而電子商務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許多電子產品的訂購和交貨都在網上進行,電子記錄可以不留痕跡地加以修改,這使得確認購買、銷售的過程復雜化。
3 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
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稅務機關對國際互聯網經濟活動進行監控,面臨著一個在合理成本的范圍內獲取必要信息與保護私人隱私、保護知識產權兩者之間如何協調的問題。
4 商業中介作用弱化
在國際互聯網上,廠商和消費者可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商業中介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和代繳稅款的作用也隨之削弱。目前,國內銀行是稅務當局重要的信息源,即使稅務當局不對納稅人的銀行賬戶進行經常性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少報應稅所面臨的風險。但隨著網上銀行和電子貨幣的發展,出現了設在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及其提供的「稅收保護」。如果信息源是避稅地的銀行,稅務當局就無法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也就喪失了對逃稅者的一種重要威懾手段。
5 企業可以利用在低稅國或免稅國的站點輕松避稅
網際網路是沒有國界、全球共享的網路。國內任何一家企業都可以利用其在免稅或低稅國設立的站點與國外企業進行商業洽談和交易,使之成為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
6 通過網路提供的信息服務、信息咨詢等活動收取的費用,稅務機關很難稽核
比如,中國證券報社在和訊公司的網路上設置了一個證券信息收費站點,凡是在站點讀取信息的客戶,都應向報社付費。報社取得的這筆所得,如不主動申報,稅務機關一般不易察覺。隨著個人計算機的普及和上網收費的降低,上網者大量增加,提供網上收費服務的單位必然越來越多,服務項目也必然花樣翻新,如網上影院、網上電視等。如此一來,潛在的稅收損失就可觀了。
7 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難以稽核
企業可以通過任一站點向用戶發放專利或非專利技術以及軟體等產品。用戶需要時,只需通過有關密碼將產品打開或在網上拷貝一下就可以了。這時產品的物質載體和銷售數量都不存在,打破了通常的銷售觀念。其銷售收人的多少,稅務機關難以掌握。比如,用友軟體公司就打算將來以這種方式銷售財務軟體和提供技術。特別是對這種形式的軟體銷售,是徵收增值稅還是按銷售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在稅法上應及早明確,以利於基層稅務機關執法。
8 廣告收人應征稅款存在流失風險
目前,企業上網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虛擬主機形式上網,根據佔用磁碟空間的大小,每年向網路服務公司定期上繳一定的費用。在網路服務公司建立的網路上,設置一個本公司的站點,製作主頁來發布信息。這一部分收人作為網路服務公司的廣告收人或服務收入,稅務機關按5%的營業稅稅率計征,與對報刊社、電視台等單位的廣告所得征稅沒有什麼區別。另一種上網方式是專線上網,這時企業每年分別向網路服務公司和電信局上繳信息流動費和租線費。在網上,企業可以自行製作信息平台,對外發布信息,甚至設立收費站點。製作這些信息對企業來說,成本和費用是非常少的。同樣這些信息,如果在期(月)刊上發布,以每期5000元計算,一年就是60000元,稅務機關可從中征稅3000元。而現在卻不能對其征稅,這3O00元就成了潛在的稅收損失。隨著網路的普及,以網路為媒體的覆蓋范圍很可能會超過電視、報刊等媒體,很多企業就會把廣告費投向網路。那時,從廣告中徵收的營業稅就會減少。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上網公司信息發布費用的減少,會相應增大公司的利潤,從而增加該企業應上繳的所得稅。但所得稅的增加是否能補營業稅的損失,則很難估算。
另外,隨著網際網路在世界范圍的飛速發展,貿易上的國界概念日漸模糊。用戶在本國即可購買外國公司的產品,並可能形成事實上的境外消費,這又將造成關稅、國內增值稅、消費稅的流失。就拿我國來說,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擴大及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乃至資本項目下實現可自由兌換只是時間問題,到那時稅款流失問題將更加嚴重。
㈣ 簡述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概念和原則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及其特點,對稅收概念和稅收原則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在現有國際稅收制度下,收入來源國對營業利潤征稅一般以是否設置「常設機構」為標准。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准、代理人標准或活動標准來判斷是否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准提出了挑戰。
在OECD稅收協定範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中,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只要締約國一方居民在另一方進行營業活動,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如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等,便構成常設機構的存在。這條標准判斷在電子商務中難以適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伺服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呢?美國作為世界最大的技術出口國,為了維護其居民稅收管轄權,認為伺服器不構成常設機構;而澳大利亞等技術進口國則認為其構成常設機構。
在傳統商務活動中,如果非居民通過非獨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國開展商業活動,該非獨立地位代理人有權以非居民的名義簽訂合同,則認為該非居民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代理人呢?各國對此也存在爭議。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主任奧文斯認為,若ISP在一國以外,而通過它進行的活動,在該國范圍內,則不應將其視為常設機構;如果在一國范圍內,但ISP代理客戶進行活動只是其正常業務的一部分,那麼,該ISP也不成為常設機構;只有當在一國的ISP活動全部或幾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時,該國才可將ISP視為常設機構。
如果一個人沒有代表非居民簽訂合同的權利,但經常在一國范圍內為非居民提供貨物或商品的庫存,並代表該非居民經常從該庫存中交付貨物或商品,傳統上認為該非居民在一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中,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台伺服器(伺服器可以貯存信息、處理定購),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呢? 美國與其他技術進口國就此又存在意見分歧。
(二)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大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並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然而在電子商務中交易商可以將原先以有形財產形式表現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來提供,如網路全書在傳統貿易中只能以實物的形式存在,生產、銷售、購買網路全書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和購買。現在,顧客只需在互聯網上購買數據權便可隨時游覽或得到網路全書,那麼政府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勞務還是銷售產品?怎樣確定其所得適用的稅種和稅率?
此外,稅收協定和各國稅法對不同類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稅規定。例如,非居民在來源國有營業利潤(即出售貨物所得),只有通過非居民設在該國的常設機構取得時,該國才有權對此征稅。而對非居民在來源國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和勞務報酬,來源國通常只能徵收預提稅。但目前電子商務使所得項目的劃分界限更加模糊,因為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在互聯網上傳遞時都是以數字化的資訊存在的,稅務當局很難確定它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如軟體的銷售,軟體公司以為,他們賣軟體,從理論上說正如賣書一樣,是在銷售貨物,這是一種貨物銷售所得。然而從知識產權法和版權法的角度看,軟體的銷售一直被當成是一種特許權使用的提供。各國就如何對網上銷售和服務征稅的問題尚未有統一意見。?
(三)稅收管轄權面臨的難題
首先,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准軟體的智能伺服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伺服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於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准。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於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徵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好像形同虛設。
此外,電子商務還導致稅收管轄權沖突。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並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並堅持地域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比如通過互相合作的網址來提供修理服務、遠程醫療診斷服務,這就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判定發生爭議。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促進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體化,使得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從事國際稅收籌劃更加得心應手,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逃稅的機會與日俱增。如一些國際避稅地,已在國際互聯網上建立網址,並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稅收保護」。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的發源地,則基於其自身利益,明確表態要加強居民稅收管轄權。因此,地域稅收管轄權雖然不會被拋棄,但其地位已開始動搖。
【望採納】
㈤ 2004年以來電子商務的重大事件
從電子商務的發展方面回答你:
發展歷史
起步期
1990-1993年,電子數據交換時代,成為中國電子商務的起步期。
雛形期
1993-1997年,政府領導組織開展「三金工程」階段,為電子商務發展期打下堅實基礎。
1993年成立了以時任國務院副總理鄒家華為主席的國民經濟信息化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相繼組織了金關、金卡、金稅等"三金工程",取得了重大進展。
1996年1月成立國務院國家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由副總理任組長,20多個部委參加,統一領導組織中國信息化建設。
1996年,金橋網與網際網路正式開通。
1997年,信息辦組織有關部門起草編制中國信息化規劃。
1997年4月在深圳召開全國信息化工作會議,各省市地區相繼成立信息化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各省開始制訂本省包含電子商務在內的信息化建設規劃。
1997年,廣告主開始使用網路廣告。
1997年4月以來,中國商品訂貨系統(CGOS)開始運行。
發展期
1998-2000年,互聯網電子商務發展階段。
1998年3月,中國第一筆互聯網網上交易成功。
1998年10月,國家經貿委與信息產業部聯合宣布啟動以電子貿易為主要內容的"金貿工程",它是一項推廣網路化應用、開發電子商務在經貿流通領域的大型應用試點工程.。
1999年3月8848等B2C網站正式開通,網上購物進入實際應用階段.
1999年興起政府上網、企業上網,電子政務(政府上網工程)、網上納稅、網上教育(湖南大學、浙江大學網上大學),遠程診斷(北京、上海的大醫院)等廣義電子商務開始啟動,並已有試點,並進入實際試用階段。
穩定期
2000-2009年,電子商務逐漸以從傳統產業B2B為主體,標志著電子商務已經進入可持續性發展的穩定期。
成熟期
3G的蓬勃發展促使全網全程的電子商務V5時代成型,電子商務已經受到國家高層的重視,並提升到國家戰略層面。
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
電子郵件階段。這個階段可以認為是從70年代開始,平均的通訊量以每年幾倍的速度增長。
第二階段
信息發布階段。從1995年起,以Web技術為代表的信息發布系統,爆炸式地成長起來,成為Internet的主要應用。中小企業如何把握好從「粗放型」到「精準型」營銷時代的電子商務。
第三階段
EC(Electronic Commerce),即電子商務階段。EC在美國也才剛剛開始,之所以把EC列為一個劃時代的東西,是因為Internet的最終主要商業用途,就是電子商務。同時反過來也可以說,若干年後的商業信息,主要是通過Internet傳遞。Internet即將成為我們這個商業信息社會的神經系統。1997年底在加拿大溫哥華舉行的第五次亞太經合組織非正式首腦會議(APEC)上美國總統柯林頓提出敦促各國共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議案,其引起了全球首腦的關注,IBM、HP和Sun等國際著名的信息技術廠商已經宣布1998年為電子商務年。
第四階段
全程電子商務階段。隨著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軟體服務模式的出現,軟體紛紛登陸互聯網,延長了電子商務鏈條,形成了當下最新的「全程電子商務」概念模式。
第五階段
智慧階段。2011年,互聯網信息碎片化以及雲計算技術愈發成熟,主動互聯網營銷模式出現,i-Commerce(indivial Commerce)順勢而出,電子商務擺脫傳統銷售模式生搬上互聯網的現狀,以主動、互動、用戶關懷等多角度與用戶進行深層次溝通。其中以IZP科技集團提出的ICE最具有代表性。
㈥ 最近三年電子商務環境下增值稅稅收的案例
(一)案例介紹
1、「彤彤屋」偷稅案例。熟悉電商的人們都會知道全國首例電子商務交易偷稅案「彤彤屋」的事件,2007年此案以被告被叛有期徒刑而告終。下面簡單介紹一下當時的事件:張黎在購買嬰兒用品的時候發現了網上的商機,便用市場策劃公司的名義在淘寶網上開了一家商鋪,客戶群增大後她又利用公司名義開了一家嬰兒用品網站,並利用電子商務納稅的漏洞,採取不開發票不計賬的方式進行逃稅約11萬元有餘。被查處後經審理,她的公司因納稅問題被罰款10萬元,不僅如此她還因此被判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6萬元。
2、武漢出現首例個人網店交稅的例子。2011年6月武漢的網店「我的百分之一」收到武漢市稅務局開出的一張四百三十多萬元的第一張個人征稅單。根據記錄顯示,該網店在2010年這一年總銷售額達到1億元以上,同時,雖然我國沒有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的稅務法律,但是明確規定在我國境內的交易都需要納稅,這就為武漢的個人納稅事件提供了依據。同時,武漢市還提出,將對皇冠級以上的個人網店發出納稅通知,鼓勵個人網商店者辦理納稅事宜。
3、電子發票應用。為了改善電子商務的發展環境,協調稅收部門進行稅收管理工作,北京市在2013年的6月份選擇作為電子商務行業的巨頭的京東開展電子發票工作。當時的電子發票只服務於北京地區購買書籍和音像製品的消費者,並切只限於購買。同年的10月中旬,京東正式向我國首都啟動電子發票服務,並且推廣到全部商品上。2013年12月中旬日,推行了可報銷類的電子發票。同一年10月,蘇寧易購也在南京正式進行了「電子發票」的應用。並於8日開出了江蘇地區首張電子發票。當時,小米也在積極的引入「電子發票」項目,並於2014年2月12日開始試行開具電子發票,成為了第二家北京市具備開電子發票的試點,與京東不同的是,小米的服務用戶不僅是北京市的市民,還包括全國的消費者。
(二)案例分析
1、「彤彤屋」案例分析。「彤彤屋」這一案件的出現,恰恰改變了許多人認為「在網上交易不需要納稅」的誤區,在電子商務行業征稅還是不征稅依然不是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在電子商務上的貿易經濟活動同樣需要交稅。從這個事件不難發現國內電子商務企業在的稅收方面存在的某些問題。
(1)消費者消費習慣問題。由於我國的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沒有要發票的習慣(包括網購),而多數的店家在消費者不主動要發票的時候,不會主動提供。甚至當店家提到不要發票會給消費者適當的優惠的時候,消費者就會欣然接受了。案例中的張黎就是充分利用消費者的這一特徵逃避了納稅的義務。
(2)經濟貿易的主體難以明確問題。目前,我國明確規定企業在網路上交易需要履行納稅義務,但是虛擬性的網路無法明確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和信息,更不能辨識進行貿易的主體是企業還是個人。在「彤彤屋」的案例中,張黎利用網路的虛擬性,將B2B的交易模式隱藏在C2C的交易模式之下,利用網路不能確定交易雙方的具體情況的漏洞,進行企業的經濟往來。
(3)營業額難以明確問題。在電子商務中,所進行的經濟貿易不會留下痕跡作為計算的標准,同時計算機技術的不斷更新,對交易雙方的信息以及交易額都採用加密技術,使政府部門在監督核對方面產生了相當大的困難。案例中的張黎就是利用這一點,不記賬,完全隱藏了公司的收益,為自己的偷稅行為提供便利的基礎。
2、武漢出現首例個體網店交納稅款案例分析。在對「我的百分之一」淘寶店實行收稅的時候,作為網店的店主周欽年是十分配合的,他表示納稅之後他感覺非常輕松,並且他還透漏說在面對杭州某區對淘寶網上前100名的網店發出的招商優惠的時候,也很動心,但是最後還是留在了武漢。同時武漢的其他個人網店在納稅的問題上還是比較積極的,但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稅收標準的問題,尤其是電子行業的網店經營者,面對微薄的利潤,他們希望在納稅標准上有所優惠,進而減輕營業的壓力。
這就是說,在進行稅收的時候,各地政府也要充分的考慮優惠政策,避免網店的遷動給當地的經濟造成損失。當然這個案例中也涉及到一個地域管理的問題。「我的百分之一」網店的注冊地在武漢市,所以武漢市可以對其進行稅務的監管。而虛擬的網路世界,許多交易的雙方是不確定的,稅務部門無法明確交易地點,所以不能對稅收進行合理的分配。最重要的是,雖然「我的百分之一」店鋪在武漢注冊,但是它注冊時依託的網站是淘寶網,而淘寶網屬於杭州企業,這就在稅收方面產生了巨大的沖突,杭州和武漢就出現稅收不當的現象。所以在管轄權問題上要設立明確的稅收制度,避免稅收的沖突。
3、電子發票案例分析。對於開具發票的問題上主要涉及到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此舉所面臨的關鍵問題就是報銷問題。到目前為止,許多單位根本不接受電子發票,所謂的電子發票也不能作為報銷的憑證。企業之所以不認可電子發票也是有一定的依據的,電子發票因為是電子的形式,所以在實行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它可以進行多次下載列印,若規定其只可以列印一次,又無法避免列印過程中出現列印失敗的現象。所以,這就需要我國的相關機構在提倡實行電子發票的同時,做好電子發票的防偽以及稅務錄入等相關的工作,解決報銷等一系列問題;另一方面電子發票越來越普及,就降低了網路營銷的優勢,部分商家會將電子發票等一系列的成本加註到消費者身上,這也就無形當中使電子商務的價格優勢大打折扣。大的電商商戶對電子發票的實行採取積極配合的態度,但對於小電商來說無疑是在抽取店家的利益,這也會變相的打擊電商商戶的積極性,減緩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
㈦ 電子商務稅收案例
以「彤彤屋」網店偷稅為例,在分析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下,探討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原則,最後提出了建立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1 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路小店裡,「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2、分析:
按照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發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於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路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路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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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電子商務稅收法案
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這一問題首先是由美國提出的。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徵通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關稅;暫不徵收(或稱為延期徵收)國內「網路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後,於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網際網路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網際網路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徵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二、關於研究、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意見與建議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於由概念到現實的轉變過程中,據我國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約2億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網上支付,也有到貨付款,交易額大體與2個大型商場的年營業額相當。在此,我們結合我國電子商務具體狀況,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1.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我們首先應對是否同意wto一致通過的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的決議作出決策,我們應採取何種對策?是否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是否視無形產品為有形產品繼續徵收關稅?或是比照歐盟的做法將無形產品視為勞務徵收增值稅?還是把無形產品交易的收益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徵收預提稅?這需要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在綜合分析國家的財政收入狀況和民族產業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盡快作出回應。
2.我國應制定對國內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應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稅上。因此,在
一定時期內,我國不應對我國尚十分幼稚的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在國際上普遍對電子商務進行免稅的情況下,我國對電子商務征稅,不利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外,以我國目前的技術水平(國際上也是如此),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稅收成本高,技術上也無實現可能。此外,我國尚未建立一支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熟悉稅收政策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稅務隊伍。更重要的是,我國還未建立健全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配套法律。
從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形式和發展進度看,全球性電子商務暫時不會對我國稅收收入產生強烈沖擊。電子商務涉及到的有形實物交易,仍可以通過海關進行稅收管理。對於網路上的數字化產品,如軟體、資料庫產品、音像產品等,亦可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稅收征管。
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不征稅將持續二三年的時間,我國應利用這段寶貴時間,抓緊制定、建立我國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其中不僅應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還應制定對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高科技產業的優惠政策。
(1)對建立電子商務交易中心,提供電子貿易服務的企業(網路服務商)給予稅收優惠,如免徵營業稅;
(2)對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行業,給予供政策優惠,如減免營業稅;
(3)對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型產品銷售或服務加大鼓勵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稅稅率),提高國際經濟競爭力;
(4)對企業進行內部技術更新、提高自動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資;尤其企業進行btob電子商務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如實行投資抵免;
(5)對通過電子商務直接銷售自產商品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如減征有關的稅收;
(6)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以信息產業為主體的高技術產業,包括生命科學、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間技術、海洋開發技術、環境技術等無污染、可持續發展產業的發展。總之,對我國剛剛起步的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迅速發展。
3 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同時,還應加強稅收征管電子化建設和建立高素質的稅務隊伍的工作。在某種意義上說,在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確定之後,稅收征管電子化和高素質稅務隊伍建設就是決定的因素,這是以電子商務為特徵的網路經濟對稅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應適應經濟信息化和稅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統一和制定符合現代網路經濟和網路社會特點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不僅提供了高技術產品和信息承載處理手段,而且以此為基礎,誕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學。它能改變組織結構、增強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辦法。我們應運用這一科學,建立新的稅務信息系統運行和管理體制,形成新的稅收管理模式。
(2)應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建立與海關、金融機構、企業、工商甚至外國政府間的信息共享網路(目前這一網路已初步形成),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3)在城市一級建設現代化的、以廣域網路為依託的、充分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的稅收監控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已建立了國家、省、地(市)三級聯網的廣域網,並正向縣級稅務部門延伸),並以此為基礎建設完善的全國各級宏觀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信息庫,形成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體系和機制。
(4)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開發、設計、制定
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體、標准,為今後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准備。
(5)加強稅務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使廣大稅務幹部既懂得信息網路知識,又熟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業務,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稅務隊伍。
三、關於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則
目前,在我國研究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是「嚴峻論」,認為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應對現行稅收制度作較大變動;一種是「簡單論」,認為現行稅收制度完全適用於電子商務,無需作什麼修訂、補充。我們認為,二者都有失偏頗。我們認為,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原則和思路應是:第一,立足現行稅收法規並加以補充、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於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存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變化。現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范,其基本上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第二,認識和把握電子商務的特徵和本質,研究制定稅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於空間和時間之中。電子商務亦不例外。盡管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使人感覺電子商務交易似乎不受空間時間的限制(實際上電子商務只是縮短了交易的時間,取消和減少了物理意義上的場所如辦公樓、商店倉庫等而已),然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人(賣買雙方)、錢(貸款)、物(有形的、無形的)仍存在於一定空間和時間之中,絕不會因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而「虛擬」得無影無蹤。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聯系的環節中有主要環節。在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資流三個環節中,資金流是主要的環節。在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我們應抓准「人」、「錢」、「物」特別是「錢」這個環節(如歐美國家建立監管支付體系的征管體制的設想,即是一個有益的啟示),研究、制定相應稅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們既然能夠創造出傳輸巨量數字信息流的網路通信技術,也就能夠發明管理、控制數字信息流的方法與措施。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先進的技術手段,帶來了先進高效的現代管理技術。第三,當前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包括稅收法規)的進程中,已呈現國際立法先於各國國內立法且歐美等發達國家居主導地位的趨勢,對此我們應予以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我們應利用多種渠道、廣泛收集各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的文件和資料(歐、美、日等國已發布許多有關電子商務稅務政策的文件,如歐盟提出了「電子商務征稅指南」,日本公布了「電子帳簿保存法」,oecd頒布了「電子商務與稅收———階段性報告」,美國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緊緊跟蹤、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和趨勢,從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總之,只要我們確立了正確的思路和原則,關注世界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調查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研究電子商務可能帶來的稅制和征管問題,同時加強相關部門的協作,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夠制定出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㈨ 最近三年電商中增值稅稅收的案例
(一)案例介紹
1、「彤彤屋」偷稅案例。熟悉電商的人們都會知道全國首例電子商務交易偷稅案「彤彤屋」的事件,2007年此案以被告被叛有期徒刑而告終。下面簡單介紹一下當時的事件:張黎在購買嬰兒用品的時候發現了網上的商機,便用市場策劃公司的名義在淘寶網上開了一家商鋪,客戶群增大後她又利用公司名義開了一家嬰兒用品網站,並利用電子商務納稅的漏洞,採取不開發票不計賬的方式進行逃稅約11萬元有餘。被查處後經審理,她的公司因納稅問題被罰款10萬元,不僅如此她還因此被判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6萬元。
2、武漢出現首例個人網店交稅的例子。2011年6月武漢的網店「我的百分之一」收到武漢市稅務局開出的一張四百三十多萬元的第一張個人征稅單。根據記錄顯示,該網店在2010年這一年總銷售額達到1億元以上,同時,雖然我國沒有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的稅務法律,但是明確規定在我國境內的交易都需要納稅,這就為武漢的個人納稅事件提供了依據。同時,武漢市還提出,將對皇冠級以上的個人網店發出納稅通知,鼓勵個人網商店者辦理納稅事宜。
3、電子發票應用。為了改善電子商務的發展環境,協調稅收部門進行稅收管理工作,北京市在2013年的6月份選擇作為電子商務行業的巨頭的京東開展電子發票工作。當時的電子發票只服務於北京地區購買書籍和音像製品的消費者,並切只限於購買。同年的10月中旬,京東正式向我國首都啟動電子發票服務,並且推廣到全部商品上。2013年12月中旬日,推行了可報銷類的電子發票。同一年10月,蘇寧易購也在南京正式進行了「電子發票」的應用。並於8日開出了江蘇地區首張電子發票。當時,小米也在積極的引入「電子發票」項目,並於2014年2月12日開始試行開具電子發票,成為了第二家北京市具備開電子發票的試點,與京東不同的是,小米的服務用戶不僅是北京市的市民,還包括全國的消費者。
(二)案例分析
1、「彤彤屋」案例分析。「彤彤屋」這一案件的出現,恰恰改變了許多人認為「在網上交易不需要納稅」的誤區,在電子商務行業征稅還是不征稅依然不是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在電子商務上的貿易經濟活動同樣需要交稅。從這個事件不難發現國內電子商務企業在的稅收方面存在的某些問題。
(1)消費者消費習慣問題。由於我國的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沒有要發票的習慣(包括網購),而多數的店家在消費者不主動要發票的時候,不會主動提供。甚至當店家提到不要發票會給消費者適當的優惠的時候,消費者就會欣然接受了。案例中的張黎就是充分利用消費者的這一特徵逃避了納稅的義務。
(2)經濟貿易的主體難以明確問題。目前,我國明確規定企業在網路上交易需要履行納稅義務,但是虛擬性的網路無法明確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和信息,更不能辨識進行貿易的主體是企業還是個人。在「彤彤屋」的案例中,張黎利用網路的虛擬性,將B2B的交易模式隱藏在C2C的交易模式之下,利用網路不能確定交易雙方的具體情況的漏洞,進行企業的經濟往來。
(3)營業額難以明確問題。在電子商務中,所進行的經濟貿易不會留下痕跡作為計算的標准,同時計算機技術的不斷更新,對交易雙方的信息以及交易額都採用加密技術,使政府部門在監督核對方面產生了相當大的困難。案例中的張黎就是利用這一點,不記賬,完全隱藏了公司的收益,為自己的偷稅行為提供便利的基礎。
2、武漢出現首例個體網店交納稅款案例分析。在對「我的百分之一」淘寶店實行收稅的時候,作為網店的店主周欽年是十分配合的,他表示納稅之後他感覺非常輕松,並且他還透漏說在面對杭州某區對淘寶網上前100名的網店發出的招商優惠的時候,也很動心,但是最後還是留在了武漢。同時武漢的其他個人網店在納稅的問題上還是比較積極的,但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稅收標準的問題,尤其是電子行業的網店經營者,面對微薄的利潤,他們希望在納稅標准上有所優惠,進而減輕營業的壓力。
這就是說,在進行稅收的時候,各地政府也要充分的考慮優惠政策,避免網店的遷動給當地的經濟造成損失。當然這個案例中也涉及到一個地域管理的問題。「我的百分之一」網店的注冊地在武漢市,所以武漢市可以對其進行稅務的監管。而虛擬的網路世界,許多交易的雙方是不確定的,稅務部門無法明確交易地點,所以不能對稅收進行合理的分配。最重要的是,雖然「我的百分之一」店鋪在武漢注冊,但是它注冊時依託的網站是淘寶網,而淘寶網屬於杭州企業,這就在稅收方面產生了巨大的沖突,杭州和武漢就出現稅收不當的現象。所以在管轄權問題上要設立明確的稅收制度,避免稅收的沖突。
3、電子發票案例分析。對於開具發票的問題上主要涉及到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此舉所面臨的關鍵問題就是報銷問題。到目前為止,許多單位根本不接受電子發票,所謂的電子發票也不能作為報銷的憑證。企業之所以不認可電子發票也是有一定的依據的,電子發票因為是電子的形式,所以在實行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它可以進行多次下載列印,若規定其只可以列印一次,又無法避免列印過程中出現列印失敗的現象。所以,這就需要我國的相關機構在提倡實行電子發票的同時,做好電子發票的防偽以及稅務錄入等相關的工作,解決報銷等一系列問題;另一方面電子發票越來越普及,就降低了網路營銷的優勢,部分商家會將電子發票等一系列的成本加註到消費者身上,這也就無形當中使電子商務的價格優勢大打折扣。大的電商商戶對電子發票的實行採取積極配合的態度,但對於小電商來說無疑是在抽取店家的利益,這也會變相的打擊電商商戶的積極性,減緩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