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路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有哪些,快
十大案例包括:
案例一、「全腦」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全國首例競價排名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二、「傑克瓊斯」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電子商務侵犯商標權的典型案件,判決書獲評全國第三屆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三等獎。
案例三、「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釐定了不正當競爭與技術創新之間的界限,判決書獲得第二屆北京市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大賽優秀裁判文書獎。
案例四、韓寒文學作品著作權糾紛案。此案系對信息存儲空間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入選2012年全國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判決書獲評第三屆全國法院系統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一等獎。
案例五、「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案例、全國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六、「夢幻西遊」游戲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率先從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三個方面對網路游戲全方位保護的典型案例,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創新案例,並獲得第二屆全國青年法官案例評選活動一等獎。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的判決書對互聯網行業特定名詞的權利界限進行了界定,對於移動互聯網背景下商標侵權問題的處理頗具借鑒意義。
案例八、「極路由」路由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首例硬體廠商屏蔽廣告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此案入選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學術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九、「滴滴」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互聯網+」背景下對於如何釐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件,體現了法官對互聯網經濟下商標分類制度相關問題的思考。
案例十、周志全等經營「思路網」侵犯著作權罪刑事案,此案是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聯合公安機關,在2013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破獲的侵犯知識產權大案,本案獲評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例。上述十個經典案例全面反映了海淀法院近十年來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審判的新成果。有關負責人表示,北京海淀法院將繼續積極回應社會對司法保護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斷提升海淀法院服務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貳』 跪求一份較為詳細的知識產權案例分析,包括案例在內大概1500字左右。。有急用
我這兒保存了一個比較老的案例.我覺得不錯,還是網路著作權糾紛的,而且是二審。涉及到域名、網頁設計、網路證據取證等內容,有一定的代表性。
看你能不能用。當然字數可不止……得整理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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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原審反訴被告)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星公司)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審反訴原告)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網公司)網頁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上訴人網星公司不服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01)南法民初字第30306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是:
��網星公司成立於1999年5月19日,於1999年6月10日注冊域名http://www.netstars.com.cn/。該公司於2000年3月24日與中藝名牌用品進出口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藝名牌)簽訂《網站建設合同》一份,約定網星公司為中藝名牌設計網站,設計費用為:注冊的域名包括國際頂級域名http://www.famousie.com/、http://www.intlbnp.com/(前兩年費用為一千四百元)、國內頂級域名http://www.famousie.com.cn/、http://www.intlbnp.com.cn/(前兩年費用為六百元),虛擬主機每年一千五百元、IP解析費四百元、HTML結構頁八百元、英文主頁一萬元(以實際製作頁數多退少補)、FLASH效果一個三千元,費用總計為人民幣一萬七千七百元。合同簽訂後,合同標的中藝名牌網的網頁除首頁中的FLASH是2001年7月30日生成或修改以外,其餘部分源程序生成於2000年3月19日至同年5月15日。中藝名牌實際向網星公司付款共計人民幣二萬七千二百五十元。
��英網公司成立於1998年6月25日,於1998年8月20日注冊域名http://www.yingnet.com/。該公司於1998年11月1日、12月15日及1999年1月8日分別與青島百龍大亞綠色塑鋼門窗異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龍公司)、私立青島開發區三佳電腦培訓班(以下簡稱三佳電腦)、青島高科技工業園志恆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恆公司)簽訂《網頁製作合同》或《網頁製作與虛擬主機租用合同》,約定該公司為上述單位製作網頁,版權屬於英網公司所有。英網公司依約製作了相應網頁,其中尚未上傳至互聯網發布前的網頁首頁經過上述單位簽章予以確認。2000年2月至4月,英網公司為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設計製作了山東機電網,並於2000年3月30日為該公司申請域名http://www.sdjdec.com/,英網公司使用該域名將製作的山東機電網在互聯網上進行發布。
��2001年3月28日青島市第二公證處根據網星公司申請,對http://www.sdjdec.com/山東機電網網頁進行下載並列印源文件,在列印件第十四頁出現tppabs=「http://www.netstars.com.cn/」的代碼。該代碼出現的原因系英網公司在製作山東機電網網頁時使用了teleport軟體下載網星公司網頁作為參考所出現的標記。網星公司因此支出證據保全費一千元。
��將網星公司為中藝名牌製作的中藝名牌網首頁與英網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志恆公司製作的網頁首頁相比存在如下相似之處:(1)頁面上首為一寬幅橫杠,最右側為一幅圖片;(2)頁面縱向最右側為縱向逐項列明的信息項目,各分項目與前述(1)中的圖片通過線條連接;(3)頁面底端為弧行粗橫杠。
��將網星公司為中藝名牌製作的中藝名牌網首頁與英網公司為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首頁相比存在如下相似之處:(1)頁面上部最左側為圖標,其右側是以寬幅黃色橫杠為底襯的企業名稱,最右側為一幅圖片;(2)頁面最右側為縱向逐項列明的信息項目,各分項目與前述(1)中的圖片通過線條連接;(3)頁面底端為淺藍色弧行粗橫杠,其上中央部位為一經美工修飾的箭頭(形式各不相同),點擊之可向上翻頁,粗橫杠之下以細橫杠填充空白背景。以上三點中除箭頭之外,與前段所提及網頁的相似之處基本類同。但是,網星公司製作中藝名牌網頁所使用的網頁製作軟體與英網公司製作山東機電網所使用的「Microsoft FrontPage 4.0」網頁製作軟體不同,源代碼也基本不同。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訴爭的事實焦點有兩點:一是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網頁是否抄襲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二是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是否抄襲英網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志恆公司製作的網頁。但是,爭議的實質問題在於網星公司抑或是英網公司對存在相似之處的網頁享有著作權;由於兩個網站中展現的信息、圖案各不相同,所以本案只審理網頁的版式設計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網頁及其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製作的網頁與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版式方面存在直觀相似性,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設計於2000年3月19日至同年5月15日期間,而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的網頁設計完成於1998年底至1999年1月期間,可見,英網公司為該三單位設計網頁的時間早於中藝名牌網網頁的設計。就設計的先後次序而言,在排除案外權利人的情況下,網星公司製作中藝名牌網時應當是參照了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的網頁版式。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即作品必須具備三個特徵,即獨創性、可以有形形式復制、屬於智力創作成果。人們直觀感受的網頁是通過計算機屏幕等硬體設備展示出來的視覺或音響效果,其本源是能生成這一效果的計算機程序或音像。音像並非本案審理對象,而計算機程序屬於符合法定特徵的作品的范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網頁是計算機程序運行的結果即外在表現,計算機程序及其外在表現之間存在一一對應的因果聯系,外在表現直觀地反映內在程序的運行結果,二者構成的統一體共同體現創作者的智力勞動成果,其中具有獨創性的部分構成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外在表現依存於內在的程序,不能獨立存在,換言之,與程序相割裂的外在表現不能獨立成為作品本身。被直觀感受到的網頁版式被他人參照或模仿,這一事實的發生並不意味著侵權行為的必然存在,因為外現的網頁版式是一種視覺效果,觀者只能從中感知創作者的思維,這種未被固化的思維不是著作權中所稱的作品,因而單純對思維進行模仿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否則將出現權利濫用從而桎梏科技、文藝等方面發展的不利後果。
��網頁版式相似,但是相應的計算機程序並不一定相似,相同的界面(網頁)可以通過不同的開發工具軟體生成,界面與程序間不存在一一對應的絕對因果關系。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網頁及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的網頁與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版式雖然相似,但英網公司未能證明網星公司抄襲其編制的源程序,單只網頁版式相似的事實不足以證明網星公司存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網站(http://www.sdjdec.com/)主頁與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http://www.intlbnp.com/)主頁的版式存在直觀相似之處。原審法院認為,雖然已確認英網公司早於網星公司已設計過包括前述除可點擊翻頁的箭頭之外的與中藝名牌網站相似的網頁版式,但是如果英網公司以商業目的下載網星公司的源程序並使用仍將可能構成對網星公司著作權的侵犯。
��原審法院認為,英網公司使用了teleport工具軟體下載網星公司編制的網頁源程序作為製作山東機電網過程中的參考,但是雙方製作網頁的時間存在重合,因英網公司完成山東機電網網頁的製作(2000年4月)在時間上總體早於網星公司完成中藝名牌網站網頁的製作工作(2000年5月),所以按照邏輯分析,英網公司不可能下載中藝名牌網網頁全部的源程序,可能下載了中藝名牌網站網頁的部分源程序,也可能下載的是網星公司之前編制的網頁源程序。由於網星公司未舉證證明英網公司下載的部分源程序的具體內容及英網公司以其他開發工具軟體將下載內容予以轉化後用於山東機電網網頁的設計之中。因此原審法院認為,只是下載並參照網星公司的源程序,英網公司的行為並不必然構成對網星公司著作權的侵犯;侵權成立的前提是網星公司在編制源程序的過程中存在創造性的智力活動。目前網頁設計企業大量使用其不享有著作權的可視化網頁開發工具軟體模板(template)等來設計網頁,網頁設計企業只對網頁製作過程中具有獨創性的編寫和編輯的部分成果(源程序)享有著作權;如果只是對其不享有著作權的工具軟體模板等的參數進行修改,並不構成創造性的智力活動,這種修改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網星公司並未向原審法院明確說明其因獨創性智力活動而享有著作權的具體源程序代碼,因而原審法院不能確認網星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具體內容。又鑒於編制山東機電網與中藝名牌網的網頁源程序代碼不同,原審法院不能通過比較以認定兩種源程序存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相似性;網星公司根據現有證據而推定英網公司侵權,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網星公司與英網公司之間關於侵犯網頁著作權的本訴和反訴缺乏事實依據,相應訴訟請求均不應予以支持;英網公司認為網星公司侵犯其商譽權,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應另行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前)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駁回網星公司對英網公司本訴訴訟請求。二、駁回英網公司對網星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六百九十元由網星公司自行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二千四百九十元由英網公司自行負擔。
��上訴人網星公司上訴稱,一、一審法院認定英網公司適用teleport工具軟體下載了由網星公司編制的網頁源程序作為製作山東機電網網頁參考而沒有認定是抄襲行為,此認定違反了網頁製作的科學程序。英網公司採用teleport抓取網星公司製作的全部頁面,然後將部分文字內容、圖片稍做修改製作自己的網頁,但在電腦程序自動形成超級鏈接的絕對路徑指向網星公司的網址。青島市第二公證處的公證書對此事進行了公證。上訴人在報紙上提出頁面被侵權的有關報道後,被上訴人馬上將機電網首頁源文件中的「netstars.com.cn」等字樣刪除,但被上訴人的侵權事實已經成立。如果源程序對網頁的製作沒有影響的話,被上訴人何必抓取上訴人的源程序。被上訴人明顯抄襲了上訴人的頁面設計。二、原審法院推定上訴人在製作中藝名牌時參照了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的網頁版式毫無根據。被上訴人將從來沒有在網上發表過的網頁向法院提交,法院認定其真實性是錯誤的。網頁著作權必須是在網上展現的頁面才受法律保護。上訴人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被上訴人侵權事實成立,責令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承擔訴訟費、公證費等費用。
��被上訴人答辯稱,英網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以及志恆公司所設計的網頁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上訴人作為設計人對其享有著作權。此類版式的網頁著作權應歸屬於被上訴人。上訴人所設計的中藝名牌網站主頁與被上訴人所先期設計的並擁有著作權的網頁存在結構上的相似,而上訴人不能證明其作品是其獨立構思、獨立創作的,因此應認定上訴人侵犯了被上訴人的著作權。一審判決忽略了一個事實,即英網公司所製作的山東機電網是參照自身所有版權的志恆公司的網頁設計製作完成的。英網公司在製作山東機電網時使用teleport下載志恆公司作為參考,由於英網公司員工失誤將對tppabs=http://www.moftec.gov.cn中moftec.gov.cn的修改錯改為netstars.com.cn(應當為yingnet.com)。被上訴人製作山東機電網完全是自行設計、製作完成的,一審法院對此的認定分析缺乏事實和邏輯上的依據。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過程中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另查明,網星公司所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所使用的網頁製作工具為dreamweaver2.0。
��本院認為,本案為網頁著作權侵權糾紛,通過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可以看出,本案爭議的網頁,即網星公司所製作的中藝名牌網頁與英網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志恆公司以及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製作的網頁相比,網頁中的文字、圖像以及文字與圖像的組合均不相同,所近似的是網頁版式設計存在部分相似之處。即標題欄、右側上方圖像、右側超級鏈接欄目和頁面底部的分布存在相同之處。而這種網頁版式設計的相似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剽竊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本院首先對網頁著作權作如下認定:
��網頁是全球廣域網上的基本文檔,用 HTML (超文本標記語言) 書寫,該HTML語言書寫的文檔通常被稱為網頁的源文件。網頁源文件通過有關網路瀏覽程序(例如微軟公司的Internet Explorer)以文字、圖像、聲音及其組合等多媒體效果展現在計算機的輸出設備中,向計算機用戶提供信息。網頁以數字化形式存儲於計算機的存儲設備中,能夠以多種形式被復制,如果設計人在製作網頁的過程中對網頁各種要素進行組合編排,做出了創作性的智力勞動,形成新的作品表現形式,那麼該網頁作為數字化形式的作品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通常來說,網頁由文本、圖形、網頁橫幅、表格、表單、超鏈接、橫幅廣告、字幕、懸停按鈕、日戳、計數器等要素構成。沒有約定網頁著作權歸屬或者約定著作權屬於設計人時,網頁設計人作為匯編作品的作者對網頁整體享有著作權。構成網頁的要素可以按照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能否以某種方式被有形復制分為作品性要素和非作品性要素。其中每個可以脫離網頁而獨立存在的要素可以作為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計算機程序分別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網頁的版式設計是否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本院認為應當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進行分析。
��我國著作權法並未對網頁的版式設計單獨進行保護,究其原因,網頁的版式設計通過文字圖形等要素的空間組合以取得良好的視覺表現效果,但是網頁的版式設計不能脫離了特定文字、圖形而獨立存在,單獨的版式設計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網頁版式設計因缺乏構成作品的基本條件即具體的表現形式而不能單獨享有著作權。雖然法律規定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但是該項著作權鄰接權的主體不能作任意擴大解釋,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網頁著作權人對網頁版式設計不享有該著作權的鄰接權利。因此,由於網星公司設計的中藝名牌網與英網公司設計的山東機電網文字、圖形均不相同,上訴人依著作權法要求保護其網頁版式設計的上訴請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teleport是一個離線瀏覽工具,其功能在於可以離線瀏覽某個網頁,也可以從互聯網上下載文件,通過該軟體可以在本地硬碟創建某個網站的完整的鏡像。英網公司所製作的山東機電網中出現了tppabs=「http://www.netstars.com.cn」的代碼,該代碼表明英網公司在製作該網頁時使用了teleport 下載工具下載了網星公司所製作的網頁。但是正如原審法院所認為的一樣,該代碼並不能必然表明英網公司下載的網頁正是網星公司所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首頁,並且我國著作權法並不禁止進行作品創作時對其他著作權人作品的參考,上訴人網星公司製作中藝名牌網頁所使用的網頁製作工具為dreamweaver2.0,而被上訴人英網公司製作山東機電網網頁所使用的網頁製作工具為FrontPage,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兩個網頁源文件存在相同之處。因此上訴人僅以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中存在指向上訴人網址的代碼認定英網公司抄襲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三千一百八十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叄』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1。研究院的主張不合法。因為上述所稱的資料,即便是以往工作內容的具體描述,被孫某在這次發明中加以了利用,由於這些資料屬於非保密內容,研究院也沒有與孫某簽署保密協議,因此是可以公開利用的。研究院應當通過這個案例,加強對自身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職務發明和這個情況不同,職務發明是指發明人還在崗位上,享受著單位的各項報酬和福利、佔用勞動時間、直接取得崗位的資料與設備等條件。
2。孫某是專利所有人,他有權處分自己的知識產權。因此可以轉讓給第三方。
3。實驗過程中,只有對專利的實質性的內容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權提出共享專利的問題。而本案例中,孫的助手僅提供了原始資料、設備,而這些東西並非該員所有,也沒有介入專利創造性勞動過程,更沒有佔有實質性貢獻,因此是沒有權利的。
『肆』 求:關於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案例,最好是近幾年的。謝謝~
Kuro被訴停止侵權—大陸首例P2P侵權案
【案例背景】
P2P可以說是繼萬維網之後互聯網的最偉大的革命,今天幾乎每個網民都在用此種方式,自由從網上下載數字音樂和電影。而據統計,通過P2P系統交換的作品絕大多數都是盜版,難怪它引起了不少國家,特別是美國的企業、政府和版權組織的極度恐慌。2005年10月,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北京飛行網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Kuro在內地的分公司)告上法庭,認為自己錄音製作者權受到侵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這是我國大陸地區首例P2P侵權糾紛案。
【案例簡介】
步升表示,飛行網所開發的Kuro軟體所提供的59首歌曲錄音製作者權歸步升所有,Kuro在使用時並未獲得授權向公眾傳播。 步升要求法院判令北京飛行網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庭上,步升公司代理律師戎朝認為用戶只要安裝kuro軟體,每月花20元錢注冊成為會員,就可以到該網站上無限量地下載別人擁有版權的最新流行歌曲,被告公司自稱有230萬用戶,他們從2001年開始對用戶收費,這樣算下來,他們目前的收益已經達到29.44億元,但是這些歌曲真正的版權擁有者卻渾然不知此事,更說不上有什麼收益。59首歌曲的錄音製作權均歸原告所有,飛行網利用其中央處理器幫助用戶侵權,並積極宣傳、誘導用戶侵權,其行為嚴重侵犯了步升公司的合法權益,並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8萬元的民事責任。
戎朝說取證時,我們邀請公證員在場監督,然後使用Kuro軟體並進行現場注冊,手機付費。在公證員的注視下,他們操作了Kuro的所有功能,使用了搜索、下載等功能。
但是,飛行網的代理律師黃曉還是對於歌曲下載過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他認為,公證是由戎朝在其辦公室電腦中進行上網操作,這存在一種假上網的可能,「公證書中表明其後所附光碟是根據該公證書所列的操作步驟製作完成的,但我們根據公證書中列明的操作步驟來操作,並不能得到其所刻光碟的內容。」
戎朝則認為,進行用戶注冊需要飛行網的中央伺服器配合,手機付費需要移動來扣費,付費完成後才能正常使用,一環扣一環,「難道說北京移動公司和公證員都參與造假不成?」
2005年9月,我國台灣曾裁定Kuro服務商涉嫌侵權,判定服務商受到三年監禁,並處罰款。此外,在2005年9月16日,步升曾在MP3侵權網路訟案中獲得勝訴。
在國際上,也有P2P服務相關訟案,2005年6月,美國高院曾裁定P2P服務商必須為網上盜版活動負責,之後一些著名的P2P音樂網站先後關閉;2005年9月,澳洲法院也判定P2P服務商Kazaa涉嫌侵權,令其對軟體作出修改。
1996年,台灣人陳國華和陳國雄兄弟創立了付費下載音樂網站Kuro,透過「點對點傳輸技術」(P2P),會員可以在網站上互相分享、下載音樂,目前,Kuro的歌曲累積到五十萬首。今年9月,台灣一家法院判決kuro的服務侵犯知識產權,創始人陳國華和陳國雄兄弟每人被判三年監禁,外加300萬新台幣的罰款,他們的父親,即Kuro的總裁也被判兩年監禁。此外,一名用戶因向Kuro提供有版權的音樂和電影文件也被判監禁四個月。
2006年9月,kuro網站開閉,在其網站上有一個聲明:
Kuro作為成功運營多年的華語數字音樂網站,於2006年9月15日在台灣正式與國際唱片協會IFPI和解,同時取得了國內或者國際唱片知名業者的授權。這意味著Kuro已經徹底解決了數字音樂的版權困擾,將以全新的面貌為會員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案例分析】
1.什麼是P2P?
P2P是 「peer-to-peer」 的縮寫,peer 在英語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夥伴」等意義。一般把P2P直接理解為「點對點」,它讓用戶可以直接連接到其他用戶的計算機,進行文件共享與交換。目前人們認為其在加強網路上人的交流、文件交換、分布計算等方面大有前途。
簡單的說,P2P 直接將人們聯系起來,讓人們通過互聯網直接交互。P2P使得網路上的溝通變得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間商。P2P 就是人可以直接連接到其他用戶的計算機、交換文件,而不是像過去那樣連接到伺服器去瀏覽與下載。
2.侵權原因分析
事實上,業界關注的案件焦點不在於Kuro本身,而是其背後的P2P技術。因為,一旦Kuro被判侵權,那麼所有利用P2P技術提供的服務都可能面臨侵權之訴。
一方面,P2P只是網路文件的一種傳輸方式,服務商並不將作品上載到自己的伺服器,供公眾下載,而是在網民通過指令查找到其他網民的文件後,直接從其他網民的電腦中獲取的。它像其他網路下載工具如網路螞蟻、網際快車、迅雷、BT等一樣,僅起到使互聯網用戶下載網上內容更便捷的作用。
另一方面,依靠收取軟體使用費而提供不合法音樂文件下載便捷的做法,無論如何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
第一種侵權行為是復制、移動音樂文件。只要網民按照Kuro的使用說明,將音樂文件放置到軟體默認或指定目錄下為Kuro識別、上傳目錄、同人共享,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第二種可能侵權的行為是傳輸音樂文件給他人。Kuro網路提供的是一個擁有龐大用戶群的音樂共享平台,其230萬會員之中,相互認識的幾乎沒有。將音樂文件傳輸給陌生人,使其省去本應付出的購買正版光碟的費用,也構成了一種商業使用。
第三種可能侵權的行為就是下載他人共享之音樂文件。由於Kuro是收費軟體,網民付費使用軟體,這種下載就是商業使用。音樂文件之合法取得必須通過合法購買,通過非法來源取得音樂文件,當然屬於侵權行為。
基於上述理由,飛行網是侵權音樂文件在Kuro通過P2P形式進行網路傳播行為的組織者和最終獲利者,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得到的啟示P2P技術需要承擔社會責任,通過聯盟的體制來規范,盡力避免其成為全世界群起攻擊的公害。
「P2P是一個強大的新技術,使得在互聯網上共享信息變得更加非常容易。而掌握這樣一項技術本身就是對社會承擔了一份新的責任。任何一個沒有制約的,大家都可以不負責任的東西,最後都會成為社會的公害,以至於全世界都群起而攻之。既然要推廣應用P2P,那首先必須讓其為中國的社會承認,然後能夠在世界上有我們的立足之地。」
要讓P2P得到社會的承認並不容易,P2P聯盟至少有三個方面挑戰。
(1)共享的內容,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
(2)共享的內容,不能夠公然地侵犯法定的知識產權;
(3)P2P非常耗費帶寬資源,寬頻網產業鏈需要一個新的利益分配方式。
世紀互聯雷紫東表示認同,稱保證信息的合法版權,在P2P的推廣應用中,必須擺在首要位置。
要解決版權的問題,並非一點辦法也沒有。方法之一是,原始的服務內容通過中央控制系統進行統一發布,當然前提是中央系統能有很好的版權意識。
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背景】
在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中,對於具有高科技性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的認定具有特殊性,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對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行為的認定,實際是指對發生爭議的某一計算機程序與比照物(權利明確的正版計算機程序)的對比和鑒別。
軟體作品區別於一般文字或美術等作品的特異性,實踐中常常表現為計算機程序的不唯一性。即兩個運行結果酷似的計算機程序,或者兩個計算機軟體的源代碼程序不相似或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構成侵權,而後者不一定不構成侵權。文字作品是否構成抄襲的鑒別,雖然也用對比法,但計算機程序侵權的鑒別和對比則具有不同的情況。
【案例簡介】1.原被告
原告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英才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道臣、劉鈞,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的共同委託代理人韓培紅以及被告唐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判決
(1)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涉案十一個軟體著作權的涉案行為;
(2)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涉案侵權行為在《中國計算機報》上刊登向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賠禮道歉的聲明(內容須經法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登載本判決內容,所需費用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負擔);
(3)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一萬一千元;賠償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九千元;
(4)駁回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460.5元,由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負擔4184.5元(已交納),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負擔6276元(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交納)。
【案例分析】集聘科技有限公司敗訴的原因分析: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告英才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軟體是否屬於我國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所保護的作品,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所主張的涉案軟體的著作權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
1.關於原告英才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軟體是否屬於我國相關法律所保護的作品問題。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對相關程序及文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原告英才公司作為該公司網站後台管理系統中11個涉案軟體的獨立開發者,其對涉案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雖然其中的「validate.js」和「common.js」軟體屬於實現一般校驗功能的軟體,但對相關信息進行校驗的方式並非唯一的表達方式,被告提出上述軟體屬於通用軟體,不具有獨創性,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的抗辯主張,依據不足,法院對此沒有採納;雖然被告集聘公司提出原告無權就經過IIS解析後的9個涉案軟體代碼主張相應的著作權,但原告主張涉案軟體程序系由開發人員獨立創作完成的,並未經過所謂的解析過程,且原告伺服器上的上述9個涉案軟體源程序與該公司網站上使用的相關軟體源程序除文字字體、書寫格式存在區別外,其內容基本相同,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抗辯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也不予採信。
2.關於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涉案軟體的著作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
(1)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被告集聘公司網站所使用的相關「validate.js」和「common.js」軟體源程序與原告主張權利的涉案軟體相同,而被告集聘公司的有關員工可以接觸到原告涉案軟體的源程序,被告集聘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軟體系其自行開發完成的,因此,被告集聘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經營中使用上述兩軟體的行為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對上述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
(2)關於被告集聘公司網站所使用的涉案其他9個軟體源程序與原告英才公司的源程序是否同一問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被告集聘公司的有關員工可以接觸到原告涉案軟體的源程序,而自被告集聘公司網站下載的上述9個軟體的源程序與原告的相關軟體源程序基本相同,被告集聘公司對此亦予以認可。雖然被告集聘公司主張其網站上使用的涉案軟體源程序是經過IIS解析後生成的代碼,解析前的源程序系該公司自行開發的,與原告的相關源程序並不相同,但其未能說明其解析後的源程序與原告的相關源程序基本相同的合理理由,也未能說明解析導致解析前後的源程序存在多處差異的理由,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採納。故被告集聘公司在其網站經營中使用上述9個涉案軟體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上述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
(3)關於被告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對涉案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是否應對被告集聘公司的涉案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被告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曾在原告英才公司任職,後被告唐桉和靳麗娟到被告集聘公司工作,但唐桉和靳麗娟作為被告集聘公司的員工,其涉案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應由其所在單位集聘公司承擔相應的行為後果;且原告英才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郭紹波和牛文芳為被告集聘公司的員工,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郭紹波和牛文芳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故原告關於被告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與集聘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對涉案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得到的啟示:1.主觀上杜絕侵權意識,認清侵權後果的嚴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為存在主觀故意,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將其他人開發的程序(系統)的源代碼拿來只作些許變動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管是出於何種動機,都不要心存僥幸,以為能從這種侵權行為中得到長久的利益。事實表明,侵權行為一經發現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並給自己和他人帶來諸多的麻煩。
2.如何保護自己的軟體免受侵權
計算機軟體的所有權人應該在軟體開發出來後及時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保護和避免發生糾紛:
(1)軟體著作權登記
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您軟體編程水平的客觀反映,國家權威部門對您編程能力的認可將使您在求職應聘時更加自信。
(2)採取措施保護軟體技術秘密
軟體所有者可以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對自己的軟體進行保護,具體措施有注冊序列號、試用期時間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冊文件限制等等。
(3)許可使用
在軟體轉讓給其組織或者個人使用時要簽訂較嚴密的合同。
1.主觀上杜絕侵權意識,認清侵權後果的嚴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為存在主觀故意,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將其他人開發的程序(系統)的源代碼拿來只作些許變動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管是出於何種動機,都不要心存僥幸,以為能從這種侵權行為中得到長久的利益。事實表明,侵權行為一經發現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並給自己和他人帶來諸多的麻煩。
2.如何保護自己的軟體免受侵權
計算機軟體的所有權人應該在軟體開發出來後及時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保護和避免發生糾紛:
(1)軟體著作權登記
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您軟體編程水平的客觀反映,國家權威部門對您編程能力的認可將使您在求職應聘時更加自信。
(2)採取措施保護軟體技術秘密
軟體所有者可以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對自己的軟體進行保護,具體措施有注冊序列號、試用期時間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冊文件限制等等。
(3)許可使用
在軟體轉讓給其組織或者個人使用時要簽訂較嚴密的合同。
『伍』 在日常生活中哪些與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有關的內容
生活中與電子商務產權有關的內容就是,嗯,不要盜竊別人的圖,然後要有授權。
『陸』 電子商務中有哪些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1、假冒品牌;
2、假冒服務;
3、非法復制的專利、技術、電子文檔、知識信息等。
『柒』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
有以下幾種知識產權保護:
一、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在聯系
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存在著內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系,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保護信息的一種法律工具。電子商務的核心是「數據信息「,在構成電子商務的四種「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2.知識產權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的一種主要交易對象。隨著知識經濟的臨近,已經出現了知識產業,即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第一要素配置的產業,就是通常所講的高科技產業和版權產業,也可通稱為知識產權產業。
3.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的獲得提供了一種新的途徑。在電子商務的影響下,一種新的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電子申請也已問世。
二、電子商務檔案服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檔案機構利用數字技術和網路技術對電子商務檔案進行處理和傳遞時,可能使原本在知識產權法規之下比較平衡的知識權益關系受到沖擊。因此,在電子商務檔案服務中,注重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1.數字化。所謂數字化是指把各類信息,包括數字、文字、聲音、圖形、圖像等輸入計算機系統轉換成二進制數字編碼的技術。1995年9月,美國在《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中明確規定:「作品的數字化屬於復制行為。」我國的《關於製作數字化製品的著作權規定》第二條明確界定:將已有作品製成數字化製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復制行為。
2.資料庫。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伯爾尼公約都把資料庫作為匯編作品予以保護,亦未明確賦予資料庫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將其作為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進行保護。歐盟《資料庫指令》對資料庫給予了明確的界定:「資料庫是指以系統或有序的方法編排的、並可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單獨訪問的獨立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網路化。現如今,網路寬頻建設風起雲涌,分發存儲發展迅猛,網路技術不斷進步,網路瓶頸節節打通,使得網上信息飛速增長,人們可以通過網路實時地傳遞、交換和共享各種信息。檔案部門當然也不能落後,有了數字化和資料庫的強有力基礎,數字化後的檔案信息完全可以通過網路來進行傳播,從而達到檔案信息資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三、檔案服務升級的措施構想
在電子商務氛圍下,傳統的檔案信息服務模式,已不適應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檔案服務質量還有待提高。
1.健全法規體系。從檔案利用方面來看,目前的利用服務工作主要是根據《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來指導具體工作,但對檔案利用服務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及與知識產權法律的關系處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規定。
從知識產權方面看,首先,我國的立法和國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會造成混淆,遇到問題不知道到底用哪個標准,因此要同國際接軌,實現標准一致。其次,知識產權法中有關檔案利用方面的規定有待細化,對一些諸如檔案復制權等問題的忽略,會導致檔案工作的知識產權保護無法可依。
2.完善技術支持。在如今的技術時代,即使是侵權行為也具有很高的技術含量,技術的落後和網路的不安全性,會使著作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須對保護對象進行技術武裝,提供先進的技術支持,有效地防止盜版和非法復制。可採用的方法主要有:許可權設置、加密與數字簽名技術、CA認證技術、數字水印技術、限定使用次數技術、防復制技術等。
3.加快隊伍建設。知識產權法律環境下,檔案利用服務工作的運作對人才隊伍提出了要求。首先,必須掌握知識產權法的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意識和較高的知識產權素養,唯有如此,才能敏銳地感知分析和處理檔案信息服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有效地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其次,要提高政策認識水平及業務素質能力,對政策的准確把握和業務能力的強化,都有利於服務質量的提高。最後,作為對信息法律政策等約束手段的補充,還要加強服務人員的自我約束能力,讓他們做到自覺守法。
『捌』 電子商務 的知識產權包括哪些
您好,
1)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力創作性成果,它是一種可以脫離其所有者而存在無形的信息,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使用,在一定條件下也不會因多個主體的使用而使該項知識財產自身遭受損耗或者滅失。這個特點是與有形財產的不同之處。2)某些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性這類知識產權如著作權,其財產權屬性主要體現在所有人享有的獨占權或者排他權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得報酬的權利,其所有人可以通過自己獨家實施獲得收益,也可以通過有償許可他人實施獲得收益,還可以像有形財產那樣進行買賣或抵押;其人身權屬性主要是指署名權等。當然也有的知識產權權具有單一的屬性,例如,發現權只具有名譽權屬性,不具有財產權屬性;商業秘密只具有財產權屬性,不具有人身權屬性。專利權、商標權主要體現為財產權,其人身權的屬性是什麼就頗有爭議。3)依法審查確認性由於無形的智力成果不像有形財產那樣直觀可見,因此,確認這類智力成果的財產權及其法律保護需要依法審查確認。例如,我國的發明人所完成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雖然已經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但是,其完成人尚不能自動獲得專利權,完成人必須依照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專利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申請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由專利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頒發專利證書,只有當專利局發布授權公告後,其完成人才享有該項知識產權。對於商標權的獲得,我國和大多數國家實行注冊制,只有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查核准注冊後,才能獲得商標權。文學藝術作品和計算機軟體等的著作權雖然是自作品完成其權利即自動產生,但有些國家也要實行登記或標注版權標記後才能得到保護;法院在保護作品著作權時,也要首先依法審查該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不具備獨創性的作品是不予保護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對著作權的客體保護也要依法審查。法院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也要首先審查其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受保護的條件,缺少其中一個法定條件,法院即不予保護。所以,不少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法院授予的一種權利,需要依法確認。4)獨占性或者排他性由於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時被多個主體所使用的特點,因此,大多數的知識產權是法律授予的一種獨占權,具有排他性,未經其權利人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法律對各種知識產權都規定了一定的限制,但這些限制不影響其獨點權特徵。也有少數知識產權不具有獨占權特徵,例如技術秘密的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人使用其獨立開發完成的或者合法取得的相同技術秘密,因此,商業秘密不具備完全的財產權屬性。5)地域性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特點,即各國主管機關依照其本國法律授予的知識產權,只能在其本國領域內受法律保護,例如中國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權或中國商標局核準的商標專用權,只能在中國領域內受保護,其它國家則不給予保護,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使用中國專利局授權的發明專利,不侵犯我國專利權,所以,我國公民、法人完成的發明創造要想在外國受保護,必須在外國申請專利;反之亦然。這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原則之一。著作權雖然自動產生,但它也受地域限制,我國法律對外國人的作品並不是都給予保護,只是因為我國加入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等國際公約,履行這兩個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保護這些公約成員國的國民作品;公約的其它成員國也按照公約規定,對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作品給予保護。還有按照兩國的雙邊協定,相互給予對方國民的作品保護。6)時間性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一旦保護期限屆滿,權利即自行終止,成為社會公眾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識。至於期限的長短,依各國的法律確定。例如,我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專利申請日起計算;;我國公民的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這兩個權利期限屆滿後,該發明和作品即成為公有領域財產。我國商標權的保護期限自核准注冊之日起10年,但可以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10年,續展的次數不限,由此可見,商標權的期限有其特殊性,可以根據其所有人的需要無限地續展權利期限。如果商標權人愈期不辦理續展注冊,其商標權也將終止。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的期限是不確定的,該秘密一旦為公眾所知悉,即成為公眾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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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舉例說明電子商務引發了哪些新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的顯著特點是全球性,它將改變人們的生活,改變人們的思維方式。但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面臨著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問題。
1.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電子合同問題是電子商務的一個主要法律問題。首先是面對目前世界各國並不統一的合同法規定,如何在互聯網中使用電子合同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其次是電子合同是電腦中的數據,而不再是傳統的合同形式,如何認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須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且這種規則要為各國法律所確認。
2.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術因素,而是安全因素。無論商務網上的物品有多麼豐富,電子商務的效率有多高,如果這種交易方式缺乏足夠的安全性,勢必影響人們的認可和接受。英國的《數據保護法》,美國的《電子通訊保密法案》以及國際商會規定的《電傳交換貿易數據統一行為守則》都是針對數據通訊安全的法律規范,對電子商務活動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3.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在網路環境下,網際網路的跨時空性使得跨國性的侵權行為變成了普遍現象,作者突然發現已有的版權制度似乎力不從心,作者無法對自己的作品進行有效的控制。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域名、計算機軟體、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單純地依靠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必須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雙重法律保護。
4.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多國性及無紙化特徵,使得各國基於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方式對傳統的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等稅收概念、理論產生巨大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必須進行相應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