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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電子商務論文

發布時間:2021-09-09 13:20:22

Ⅰ 求一篇電子商務系論文

http://hi..com/happyxiu525/blog/category/%B5%E7%D7%D3%C9%CC%CE%F1/index/1
這是我的網路空間上的關於電子商務的論文,下面是一片完整的,你看一下。我這里有很多電子商務的論文,

淺談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內容摘要:電子商務作為新生事物,在給人們帶來快捷、方便、廉價等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其中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如:網路廣告主體不確定 、虛假廣告責任承擔、即時過程中的侵害及消費者網路隱私的保護等問題,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瓶頸,及時解決以上問題,不論是在立法,還是司法實踐上都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B2C 網路廣告 即時過程 網路隱私
緒 言

新世紀的曙光照出了一條光輝的道路,人們坐在信息時代打造的「飛船」里,遨遊於網路虛擬的空間。互聯網的出現給傳統的商業方式帶來了深刻的變革,電子商務應運而生,成為了時代的寵兒。電子商務是指利用互聯網路進行交易的方式。[1](P11) 這個互聯網路是指Internet網和企業間的區域網。根據交易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可分為B2B(Bussinss to Bussinss)、B2C(Bussinss to Costumer)、C2C(Costumer to Costumer)三種方式,因為本文
是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與消費者通過internet網進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聯網路上的虛擬環境中的商務活動,當事人進行交易,不需直接見面,其真實意思表示,都將通過電子信號或數字元號來表示;交易標的也不在以具體的形式出現在當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現為在對其外部特徵經數字化處理以後再通過網路節點終端的顯示裝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現在交易對象面前;[2 ](P13)整個商業行為幾乎都是通過數字元號來完成,這就要求電子商務活動必須建立在高度的誠信基礎之上。在實踐生活中,電子商家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著的現象時有發生,有鑒於此,建立和維護能夠滿足電子商務運行和發展需要的網上商業秩序,以保護消費著權益免造非法侵害,但對網際網路過早進行規范會冒著煙的風險,即歪曲市場已修正它們,然而卻取得微不足道到的補償新的效率和公平。[3](P724) 所以,我們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時,既不要忘記法律的公平、正義性,又要保持適應商業實踐和技術快速發展的靈活。
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在網路廣告、即時交易過程、網路隱私等中,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最為嚴重,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不好,將會使消費者望「網」止步,從而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現筆者試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取得解決之道。
一、網路廣告的基本問題
網路是新興媒體,具有獨特的互動性、反應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點。[4](P227) 越來越多的商家看重這一資源,投入大量的金錢在互聯網上為其產品作宣傳。當即消費者進入某網站主頁,就會閃出一個或多個視框,其內容大多是某種商品的宣傳資料。互聯網上為商品做宣傳的形式多種多樣,如:頁眉,大多在網頁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橫幅,這是最常見的形式;又如:關鍵字或按鈕,通常會放在相關產品內容旁邊,當您選擇點擊這些按鈕時,您就會被帶到該產品的主頁里。[5](P228)
網路上的商品宣傳能稱作廣告嗎?目前,在我國不論是從立法上,還是理論界,都尚無定論。傳統的廣告都是通過一定媒介形式傳播的,《廣告法》也只規定了電視台、廣播電台、報刊三種媒介。因此,關鍵是要看互聯網能否稱作媒介。《現代漢語詞典》中規定「媒介,是指使(人或事物)雙方發生關系的人或事物。」筆者認為,互聯網以其強大的視覺、聽覺功能將身處各方的人們緊緊吸引住,使他們之間產生各種社會關系,其中就包括買賣關
系,人們通常把互聯網稱為「第一媒介」。同時,網路商品宣傳與傳統廣告在主體、客體和
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費者介紹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以期望雙方達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網路上的商品宣傳當作廣告的一種形式,稱作網路廣告,即指在互聯網上發布的以數字代碼為載體的,是商人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經營性宣傳形式。
如果不把網路廣告當作廣告,而排除在《廣告法》調整范圍之外,那麼其將處於無人監管境地,沒有法律調整的經濟行為,必將會在當事人利益的驅使下,走上「邪惡」的道路。當出現一新生事物的時候,法律不但不應該拋棄它,而且要敞開胸懷擁抱它,雖然它會在許多方面與傳統法律產生諸多矛盾,然而在人們的不斷修改,完善下,法律必將能適應這一新生事物。
一問題的提出
目前,我國有《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來調整廣告行為。由於網路廣告自身特點,與以上法律法規產生了諸多矛盾:
1.網路廣告主體外延擴大。《廣告法》規定了三種廣告主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其中,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而廣告發布者不能是個人。這是由於傳統廣告發布者,多為各類媒體,如電影、電視、廣播、報刊、個人是沒有資本和能力經營這些媒體,同時媒體在中國是由國家壟斷的,不會讓個人經營。但是在互聯網中,個人網頁刊登廣告的比比皆是,個人作為網路廣告發布者已成為事實。那麼個人發布的網路廣告受《廣告法》調整嗎?
2.ISP的法律責任不明確。ISP是Internet Sewice Provide 的簡稱,即提供網路上相關應用服務,如連線服務(Access Service )、域名(Domain Name)、主頁(Home Page )、廣告服務、網路信息服務等[6 ](P57) 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統稱網路服務商。
根據《廣告法》第26條第2款:「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這也就是說網路服務商從事廣告業務,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從而在實踐中,造成工商行政機關無法對網路服務商發布廣告進行有效監督,更何談還有無數的個人網路廣告發布者。因此也不能通過登記方式,來賦予其一定的法律義務。如果其網站上出現虛假廣告,那麼責任應由誰承擔。
3.網路廣告主體身份混淆。《廣告法》對傳統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從業資格與經營范圍都有明確的規定,實行一定的監管措施。[7](P76)而網路廣告主或廣告發布或兼廣告經營者,或三者集於一身,如商人首先做為廣告主或委託其他廣告經營者製作廣告,又可自己製作網路廣告,成為網路廣告經營者,然後,又可將廣告發布在自己的商網站上,成為網路廣告的發布者。這種身份的混淆打亂了廣告市場的秩序,否定了《廣告法》對廣告的監督管理,為虛假廣告的產生留下可乘之機:1)事前救濟破壞殆盡,《廣告法》消費者設計了多把「防護鎖」,首先是廣告經營者對廣告進行一遍審查,然後是廣告發布者進行一遍審查,最後,對於特殊商品如葯品、醫療器械等又必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這三個環節是緊密相聯的,從而在最大程度上預先扼殺了虛假廣告產生的途徑。而網路廣告主集三者於一身,自我審查,自我發布,監督機制喪失殆盡;2)事後救濟難以實現,根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和主觀存在過錯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①追求賠償責任,在最大限度上彌補消費者損失。然而網路廣告使得三人分擔責任機制失靈,消費者只能向廣告主追償。
二問題的分析及解決
1、個人廣告發布者的出現,可以說是由於互聯網帶來的必然結果。現在大多數ISP提供個人主頁注冊,並且剛開始的時候,多是免費注冊,現在雖有許多ISP開始收費,但也只是每月百十來元,這樣個人很容易獲得一個發布廣告的平台——個人主頁。
根據現行《廣告法》而言,個人發布的廣告顯然不在其規范之內。在實踐中,因缺乏法律監督,產生了許多個人發布廣告的侵權案件,特別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的權益帶來了巨大損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網站內有兩 個高中生建立的個人主頁,因為其網頁做得比較得好,吸引了非常高的點擊率,並且被一些外國公司看中,委託其發布廣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因虛假廣告產生了糾紛,消費者就無法依《廣告法》第38條規定向主觀上存在過錯的廣告發布者或以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情況為由,追究其賠償責任。而只能向廣告主追償,但一是廣告主在國外,訴訟成本過高,二是如果個人 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情況,那麼消費者更是無從追償。
根據以上所述,為了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筆者認為有必要將個人納入廣告發布者的外延之內,對其按照《廣告法》實行一定監督措施,但依法廣告發布者是要對廣告進行形式審查的,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於個人廣告發布者資本有限,能力過小,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很難彌補其損失。所以,宜由網路服務商負責替個人廣告發布者審查廣告,理由如下:1)ISP為其提供了平台,並從中獲得好處,所以ISP當然有義務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發布虛假廣告,但為了防止增加ISP 的負擔,可以允許其收取一定的費用,以刺激其主動、積極審查廣告;2)ISP 更有實力提供專業人員對廣告進行審查;3)相對於個人來說,ISP更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保護消費者權益。
2.網路服務商與傳統媒體廣告商經營廣告業務,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費用,替商人發布廣告,所以,沒有理由將ISP 排除在廣告發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機關的監督,這時,ISP與傳統廣告發布者在《廣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權利義務也是一致的,對於廣告都應負形式審查義務,所以,也只有將其納入《廣告法》,才能賦予其相應的義務,從而免除自己因虛假廣告而產生的責任,當然如果ISP違反《廣告法》第38條,仍應承擔法律責任。
3、首先讓我們看一看網路廣告主體身份混淆的成因:1)傳統媒體行業為國家壟斷行業,私人或企業是沒有 資格經營的。而對於新興媒體互聯網,是面向所有人開放的,國家對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業只要具備合法手續,都可申請域名,建立自己的網站,發布廣告;2)最主要原因是,企業通過自己的網站發布廣告大大節省了廣告費用,降低了成本; 3)互聯網的廣泛性、互動性更能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
筆者認為,應盡快立法,結束企業在自家網站發布廣告無人監管境地,但不宜否定企業這一自主行為,因為:1)「法無禁止不為罪」、「法無禁止不為錯」是一個古老的法諺,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企業都有資格去做,這也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是企業在實踐中,對經營權的擴展;2)它使 得企業不但節省了成本,而且擴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進了企業的發展,這是法律應該考慮的經濟因素。
所以,要在肯定的同時,加強對其監管:⑴建議由法律規定企業在自己網站上發布的廣告,必須交由廣告經營者製作,接受其監督;⑵工商行政機關加林監管力度,實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發現有不符合《廣告法》規定的廣告,先予以責令改正,嚴重者依法查處;同時,實行舉報有獎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機關舉報企業自主發布虛假廣告的,一經查實,可從對違法企業的罰金中抽出一部份,獎勵舉報人。
以上筆者只是就網路廣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比較重要的幾個問題進行分析,在現實中,還存在網路廣告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電子郵件廣告 對消費者的騷擾等問題,都需廣大法律工作者努力解決。
二.即時過程的法律問題
所謂的即時過程,是指互聯網是以數據的 形式傳 播文件的,所以具有非常快的傳播速度,任何操做,只需一按鍵,在幾秒之內即可以完成。如電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設定好的程序,當消費者將商品防入「購物車」後,一經點擊「確定」按鈕之後,合同即告成立。由於過程的即時性,消費者沒有時間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剝奪了《合同法》賦予消費者在合同成立之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權利。這樣對商人是極為有利的,他既可以接受該意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費者卻必許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約束。為了維護消費者益,體現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賦予消費者一定的撤消權,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則將會傷害商家利益。
1.對於傳統實物網上交易,消費者一經按鍵確認,其剩下的義務就是交錢付款了。在這種情況下,應賦予消費者在收到貨物後合理期限內,享有無條件撤消權,理由:1)傳統購物方式下,消費者不但可以通過商家介紹來了解商品,而且親自試用,這時消費者是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才決定購買商品,而網上購物,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只能來自網路廣告,是一種抽象的,非直觀的方式。消費者與商家對產品擁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這種不平衡造成了實際上的不公,這時法律的天平就應該向消費者一方稍稍傾斜,以達到總體上平衡。待消費者收到貨物後,對商品了一個比較了解程度,在決定是否撤消合同;2)網路廣告的強大的視覺效果和互動性,對消費者的影響超過了傳統廣告,在事實上,不管商家是否出於有心,往往會達到一種誇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錯誤誘導②消費者。因此,當消費者收到物品後,往往會超出其意料,達不到其理想狀態。從法律角度講,這種使消費者處於不利民地位狀況,是商家積極作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義務承受消費者撤消合同所帶來的不利後果,3)交易合同是先擬定好表示內容的表意人在其電腦系統中置 入一套需要相對人表示的意思,並給相對人預告設置好兩種選擇的可能性——要麼全盤接受,要麼全盤拒絕,相對人喪失磋商的機會。[8](P26) 剝奪了消費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會使其處於不利地位。所以,要加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4)立法趨勢,許多國家的消法都規定消費者購買貨物後在一個合理期限內無條件退貨,並且世界知明網站也主動承諾可以無條件退貨,這是商家完善售後服務的措施。
但是,對於消費者自己單獨訂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無條件撤消權,因為:1)該商品是在消費者主動參與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權受侵害的情況,2)該商品是滿足消費者個性需要設計的,對他人不適用,退回的商品,商家無法轉手他人責任太大。
第二,軟體和信息服務,一經消費者將自己的信用卡號或密碼輸入商家事先制定好的文框內,即可立馬下載軟體或瀏覽信息。由於文件的可復制性,很難保證消費者撤銷合同後不留下復製件。法律的正義性,要求不能偏坦任何一方,因此,消費者若要行使撤銷權,必須證明該軟體或信息服務明顯與廣告不符。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商家弄虛作假 ,又可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利。
撤消權是一項自我救濟權利,是消費者維護權利的利器。但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只有當消費者履行了自己的誠實信用義務,權利受侵害時 ,才可拾起這項權利。
三、消費者網路隱私權

1890年英國兩位律師路易斯和撒莫爾在佛大學校刊《法學評論》〉發表了《隱私權》,文中首次提出了隱私權這個概念:「保護個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產物之原 則,是為隱私權。」時至今日,很多國家都對隱私權加以法律保護,在我國隱私權的保護尚停留在初級階段,主要限於住宅隱私權和通訊隱私權的保護,不包括網路隱私權的內容,且缺乏特別的實施細則。
一網路隱私權的概念及客體
網路隱私權是指在互聯網中,任何人對自己的個人數據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權利。個人數據是由有關一個活著的人的信息組成的數據,對這個人,可以通過該信息(或者通過數據用戶擁有該信息的其他信息)識別出來,該信息包括對對有關該個人的評價,但不包括對個人數據表示的意圖。①當個人數據是在網上傳遞的,則屬於網上隱私權調整的范圍。可分為:1)身體秘密,如身體隱秘部位、身高、缺陷等;2)私人空間,如個人主頁、e-mail地址等;3)個人事實,置消費者申請郵箱、注冊會員等時,填寫的性格、愛好、學歷、社會關系、婚姻狀況、家庭住址等;4)私人生活,指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個人生活,訪問的網站、次數、查詢的內容等;總之關於網上一個確定的或可以確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應成為網路隱私保護的對象。
但並非所有個人數據都能成為網路隱私,必須具有一定特性:1)可識別性,即一切足以區分或確定主體身份的數據,在以往通常是通過名稱、身份證號等簡單數據識別主體,現在,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將DNA密碼、視網膜、指紋或聲音等數據組成復雜在數據來確定當事人的身份,以保護網上行為的安全性;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為公眾所知。在互聯網中,消費者處於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開自己的部份數據,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特定人嫩公開消費者的數據,所以消費者的信息人處於不公開狀態;3)保密性,指數據主體採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積極作為或不作為,前者如安裝防盜軟體,後者如不在公共領域像BBS公開自己的數據,4)精神利益性,即個人數據是主體獨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處於公開狀態或被他人窺視利用,則會給主體帶來精神上的不利性;5)網路性,即所有的數據都是寨網路環境中運行的;總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們互相結合方能成為網路隱私。
互聯網是一個「開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獲取無限的資料、信息。由於立法的滯後性,加上黑客的出現,網上秩序比較混亂,侵權事件是有發生,「網上無法律「一度成為網民的口號。出於商業利益、報復等原因消費者的個人數據,往往會成為侵害的對象。在我國隱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沒有涉及網路隱私,因此,如何保護消費者的網路隱私權,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亟待解決的問題。事實上,對於網路隱私的保護關注,也並不完全是出於注重個人基本人權,而很大程度上是出於消費者的關注以及對於網路的缺乏信心本身會影響電子商務的市場擴張。[9](P43)
(二)網路隱私保護的受規制主體的義務
網路隱私保護的受規制主體為網上追蹤個人信息,並對之家以不同形式利用或對外披露的網上服務商ISP,如搜狐、新郎等門戶網站。從法律關系角度來看,網路服務商作為消費者個人數據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義務保護消費者的數據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義務保證入住客人人身和財產的義務,一旦客人財產丟失或人身受到傷害,其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於技術上或道德上原因,網路服務商難以防範不斷升級的黑客技術。在這種情況下,ISP能否承擔責任,歸責原則是什麼,應承擔什麼樣的義務,應從多角度考慮。
筆者認為,如果讓ISP應承擔因第三人侵權的連帶責任,則會造成極大不公平:1)超過了其實際能力范圍,從技術角度考慮,ISP 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譯程序,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這個道理;2)形成ISP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對價,即消費者所付的費用與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根據英美法系合同理論,其月成立必須時間在對價的基礎上。而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付錢,ISP提供自己的產品,這之間是一個對價,而現在要ISP承擔絕對防止他人侵犯消費者隱私的合同義務,卻不能得到相應的對價;3)ISP承擔連帶著人,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清侵權行為,而且會造成ISP將增加的高成本(為提升方黑技術投資)而專家個消費者,從而最總損害的仍是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商法之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通過不履行誠信義務或通過商行為、商事法律漏洞來獲取顯失公平的利益,受損失方可以通過請求裁判者依誠信原則進行調整,使其免受不必
要的損失。[10](P40) 所以,ISP對第三方侵權行為應承擔過錯責任原則,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費者的隱私,或明知、應知第三方有侵權行為而制止不理,或由於自身過失,而導致泄密,才應承擔第三方侵權的連帶責任,其構成要件為:1)主體為ISP,而不是其員工;2)過錯,即通過其員工主觀故意志表現出來的故意或過時;3)損失事實,幾個消費者帶來精神上或財產上的損失;4)損害事實與損害行為存有因果關系。英國關系可分為直接聯系和間接聯系,當ISP主管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為不但是直接聯系,俄且包括間聯系,只是因為其主觀惡性國大,所以義務也應大,對於一般過失,這必須是直接聯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ISP應承擔如下義務:1)告知義務,即ISP講收集數據用途告知消費者,取得起同意;2)不泄漏消費者隱私個他人的義務;3)採用通用反核技術標准義務;4)及時制止,防止損失擴大義務,即發現有侵權行為,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協助義務,即協助是法機關調查、保留證據、支持起訴義務。
目前,我國對隱私權保護還不完善,通常是把隱私權保護納入到名譽權的范圍內,沒有獨立的隱私權保護法律日息,而對於網路隱私,等是缺乏相應的法律。我國的電子商務已處於初期發展階段,各著名的站點已在網頁山張貼自身的隱私政策通告。如何規范在網路上搜集個人信息行為將成為當前電子商務中的一個迫切課題 。面對日新月異的網路技術的發展,新的商業形式不斷涌現,事實上任何一部確定的法律都可能由於很快不能適應這種處於高度變化和發展中的調整對象而成為國家信息化發展的絆腳石,[11](P67)同時市場經濟法則,反對壟斷,鼓勵競爭,以市場調節商人行為實現資源的合理化配置,結合我國實際,市場經濟發展不完善情況下,對網路隱私保護應注重自由競爭基礎上的行業自律,並建立相應的法律政策來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

四、結 尾

當人們昂首闊步邁入信息化的時代,人們普遍意識到心思哇國技術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經成為人類在信息化射虎誒中賴以生存和發展說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環顧當今信息世界,以美國和歐門柱國為代表的經濟發達國家在信息化的領域內總體山領先其他各國,基本形成了有利於信息化發展的偵測法律環境,粗精信息產業的發展轉達。回首我國羅為發展中國籍,信息化進程正處於門牙狀態,但是,在新世紀離我們要緊緊更上時代的步伐,以氣有限的資源爭取網路序呢環境的強國地位。盡管木簡還處在觀念陳舊、急促薄弱、缺乏經驗等等,但是我們可以吸取先進國家法律政策。結合我國實踐,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政策法律。
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消費者權益不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間監督等多方面;不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門法相互配合。只有各個環節相互銜接,緊密配合,才能較好的解決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從而促進我國信息事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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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電子商務方面的論文

「電子商務專業」行業現狀

進入 21 世紀以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入,在 Internet 技術不斷完善的推波助瀾下,電子

商務這個新興行業迅猛地席捲整個世界。資料顯示, 2005 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已達 30000 億美元

,通過電子商務實現的交易已經佔到全球貿易額的 15 ~ 20% ,絕大部份是在美國和歐洲發達國家以

B2B 形式出現。它說明,電子商務已經成為國際經濟貿易的高速發展的動力。我國政府十分重視電子商

務行業的發展, 2005 年相繼公布《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制定「電子簽名法」, 發

展電子商務建設的項目被列為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 , 電子商務環境越來越好,網民數量已經超過

1 億,最新的統計分析可見,過去一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已經達到 6000 億元。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

新經濟市場運作模式,已經成為我國經濟融入全球經濟主流的必然選擇。

電子商務除了顯示出營銷成本低、經營一般不受場地限制、支付結算高度電子化、便於收集和管理客戶

信息等比傳統營銷無可比擬的優點外,還將對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等諸方面領域,產生無可估量的

深遠影響。迄今為止,我國仍未完全實現工業化,同時又必須回應全球信息化的挑戰,因此,我國迫切

需要一大批有志之士投身到電子商務活動中來,既要不斷解決理論和技術上存在的難題,參與電子商務

第一線的建設與運作,又要一大批懂得電子商務的管理人員參與,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Ⅲ 電子商務論文

文章在研究電子商務分類、性質、特點的基礎上,把電子商務與電話、電視、廣播進行了比較,探討了電子商務發展基本趨勢及其對企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揭示了電子商務發展革命性意義,並就我國政府和企業制定電子商務發展的戰略提出了一系列思路。 當今世界正在進行一場以計算機技術發展與使用為中心的電子、信息革命。這場革命目前正處於加速階段,其整體概貌尚未定形,但是,它已經給人們的生活、工作打上了深刻烙印,已經造就了世界經濟發展的主要增長點,電子商務革命就是這場電子、信息革命在經濟領域的重要表現形式,它正在改變人們的商務活動、商務行為標准。電子商務一旦成為通行做法(新的行為准則),它就為(企業獲取)保持競爭力所必需,而不是可有可無,可用可不用的東西。

電子商務必將改變企業的競爭模式。但這種改變的進度如何,影響多深刻、多廣泛,企業如何駕馭電子商務潮流或跟上電子商務潮流,保持或強化自己的競爭優勢;如何不被潮流所拋棄或不走過頭,形成自己的競爭劣勢;政府在發展、促進、規范電子商務發展方面的可為空間有多大,什麼是政府的恰當抉擇,已經成為擺在企業、政府面前的重大挑戰。

一、電子商務概念、種類與特點

有關電子商務概念的定義、分析很多,但認識並不統一。為了認清問題和研究便利,我們的電子商務研究就從電子商務概念、特點、分類做起。

計算機應用的發展可分為三個相互有交叉的階段,即1960—1980年的以事務處理系統為中心的由機器替代人的手工勞動的自動化階段(DPera),1980—1995年的以專業工作電子化管理為中心的計算分析處理、數據管圖形分析及其列印的辦公自動化時代(micro era) 1990年開始的計算機與電子通訊技術共同發展的網路時代(network era)。從廣義上看,計算機應用的所有發展都有商業價值和商業意義,都是計算機在商業領域中的應用,都可稱為電子商務。如果慮及電子通訊在計算機應用中的作用與意義,廣義的電子商務就可定義為以計算機、電子通訊為基礎的商務活動,其內容涉及以計算機為基礎的商品的製造、支持計算機及其應用的技術開發與產品製造、互聯網技術開發與應用、電訊技術開發與應用,以及與此相關的系列產業,如計算機製造、網路建設、網上訂單的貨物配送、電子貨幣、軟體開發,等等。這就是說,電子商務是一個涉及眾多產業的含義很廣的概念。從狹義上看,電子商務是網路時代的產物,它特指直接應用計算機、互聯網的商務活動,如網站經營、網上營銷、企業內部管理網路、基於網路的企業其他商務管理。人們日常說的電子商務,主要是指狹義的電子商務。

廣義的電子商務可分為基於網路與計算機商務信息處理技術的功能性業務——狹義電子商務、支持網路與計算機商務信息處理運行的支持性業務、作為標准商務數據和信息處理系統的服務於特定產業的特殊電子商務(如傳統的EDI技術)。

工具性、基礎產業性是電子商務的基本性質。除了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的產業,如光纖導線製造、電子通訊網路與設備維護、計算機零配件製造等,電子商務的發展從本質上講是企業商務管理、政府信息處理等的工具革命。工具革命是影響人類生產、生活的根本性革命,意義十分深遠。現代的工業基礎、交通運輸、電子技術、教育水平,造就了電子商務革命與以往任何一次產業革命不同的現代產業革命特點。

首先,電子商務革命呈加速發展態勢。從20世紀 60—70年代電子數據交換的發展,計算機技術的出現及其在商業領域的應用,到簡單的計算機聯接、內部網、互聯網,電子商務的發展一直處於加速升級狀態,其普及、推廣速度大大快於以往任何一次產業革命。

其次,電子商務革命是在不成熟和高速變化中展開的。電子商務革命至今沒有定型,也沒有形成統一的發展範式,不確定、缺乏統一標准和管理協調、安全性受到挑戰仍然是其面臨的主要問題。

其三,成長迅速是電子商務發展、革命的另一特點。目前。電子商務作為一個產業、一種交易與交流方式、一種企業管理手段,正以驚人的速度成長著。無論是網線的擴張、互聯網用戶的增加、企業上網的普及,還是企業,學校、政府內部管理電子化、網路化,電子商務每年都在以百分之幾十至百分之幾百的速度發展著。目前,電子商務已經成為全球最具活力的經濟增長、拉動點。

其四,電子商務在總體上具有開放性、易進人性、創新性、易變性特點。目前,這些特點還有強化趨勢。電子商務的這些特點使其具有極強的滲透力。

其五,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並不矛盾。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活動的有機結合,形成了它們之間的相互促進局面。當然,電子商務在有些方面正在替代傳統商務活動,但是,在更多的方面,二者是相互補充和促進。事實上,這正是電子商務生命力和創新力的源泉。

其六,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與現代教育普及、經濟技術基礎有很大關系。但是,電子商務的「高技術」與友好用戶界面的完美化結合,則是其得以迅速普及、推廣的重要原因。


二、電子商務與電視、廣播、電話經營的比較

電子商務與電視、廣播、電話的經營相比,有相似性,也有不同。

上網服務與打電話服務十分相似。「網吧」或「公用電話」為顧客提供計時、計次上網或打電話服務;固定客戶按月或計時、計次付上網或打電話費用。起初,使用者少,「網吧」或「公用電話」唱主角;隨著使用的普及,固定客戶逐步佔主導地位,「網吧」或「公用電話」只起補充作用。

從業務特點的比較中可以看出,電子商務比電視、廣播、電話等的業務更具綜合性,且以不同方式覆蓋了這些傳統業務,出現了基於網路的電話、傳真、電視、電影、廣播;強化了使用主體的主動性,增強了主體的選擇空間,形成了網上互動,改變了單向傳輸信息的局面;其易使用性與便利性已經接近甚至超過了現在的電視、廣播,而與電話同步。

與廣播的發展相似,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會依次出現「諸侯競爭,一片混亂」,產業標准與壟斷出現,保持競爭與產業戰略聯盟佔主導地位的局面。目前,電子商務正處於「諸侯競爭,一片混亂」與產業標准、壟斷出現之間,產業標准尚未定型,雖有壟斷苗頭,如微軟公司在個人計算機辦公軟體和視窗操作系統上的壟斷,但在電子商務的軟、硬體方面的競爭仍然很激烈,真正意義的壟斷尚未形成。

有關電子商務、電視,廣播、電話經營在賣點、主要業務內容、非廣告收入、其他收入支點方面的異同,可參見附表的具體比較。從表中可以看出,電子商務、電視、廣播、電話經營有很強的相似性,只是電子商務的綜合性更強、更有現代特點而已。與此同時,我們看到,電子商務並不神秘,其發展必須有賣點支持或有其他穩定收入來源。

三、電子商務發展的革命性意義

電子商務的發展是站在以往電話、電影、電視、廣播、傳真等的基礎上進行的,其革命性更徹底,影響也更深遠。

顧永才認為,「今天的電子商務不在於只是擁有最耀眼的Web頁面,而是在於要成功地集成前台和後台系統;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企業的組織結構。」希望可以幫到您。

Ⅳ 急需電子商務論文一篇,題目隨便。3000字以上。

你自己可以去看下(電子商務評論)裡面的論文文獻參考下唄

Ⅳ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的撰寫要求
一篇完整的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報告應由下列幾部分構成:題名(標題)、目錄、摘要(中外文)、引言(前言)、正文、結論、參考文獻和附錄等。
一、畢業論文撰寫的內容與要求
1、標題:標題應該簡短、明確,要有概括性。讓人看後能大致了解文章的確切內容、專業的特點和研究的范疇。標題的字數要適當,一般不宜超過20字。
2、目錄
3、摘要:也稱內容提要,應當以濃縮的形式概括本研究課題的主要內容、方法和觀點,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結論,應反映整個論文的精華。要求陳述客觀,重點突出,簡明扼要,語句精練,獨具風采。中文摘要約300字左右為宜;對於優秀論文答辯的學生原則上還需要將中文摘要及關鍵詞翻譯成英文。
4、前言:這是全篇論文的開場白。它包括:選題的緣由及意義;對本課題現有研究情況的評述;說明所要解決的問題和採用的相關理論與方法;概述研究的論點、論據和所獲成果。
作為摘要和前言,雖然所寫的內容大體相同,但仍有很大區別。主要在於:摘要一般要寫得高度概括、簡略,前言則可以稍微具體些;摘要內某些內容,如結論意見,可以作為籠統表達,而前言中所有的內容則必須明確表達;摘要不寫選題的緣由,前言則應明確反映;在文字量上一般情況是前言多於摘要。
5、正文
正文是作者對自己所研究課題的詳細表述。
畢業論文的正文應寫成"問題研究(研討)型",即運用學過的專業理論知識去分析、解決社會現實生活或個人實際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既有一定的理論深度,又能將實際研究課題與所學專業知識有機聯系,側重於理論應用的文體類型。但不宜將正文寫成"調查報告型"、"工作總結型"的文體。
如果有條件的話,也可寫成"理論研究型",即對有價值的理論問題進行有一定深度的探討、論證、辨析後,提出新看法或新觀點,側重於帶有學術研究的類型。
正文的寫作步驟與要求:
(1)立提綱:深入思考論文所定題目的主題思想。在充分閱讀資料文獻的基礎上,起草論文提綱。通常要經過多次推敲,反復修改才能建立全篇的結構,按照內容理清思路,確定格局,做到層次清晰,結構嚴謹。提綱可列得詳細一些,即把主要內容也寫出的細綱。提綱需經指導教師審閱並通過後,才能寫初稿。
(2)寫初稿:根據提綱全面展開,論述主題內容包括:研究工作的基本前提、條件范圍、理論基礎;課題研究的方法與手段通常有以下兩種方法:
用理論推導的手段和方法達到研究的目的。這方面內容一定要精心組織,做到概念准確,判斷推理符合客觀事物的發展規律,符合人們對客觀事物的認識習慣與程序。換言之,要做到言之有序,言之有理,言之有物。以論點為中樞,組織成完整而嚴謹的內容整體;
用調查研究的方法達到研究的目的。調查目標、對象、范圍、時間、地點、調查的過程和方法等,這些內容與研究的最終結果有關系,但不是結果本身。所以,一定要簡述。但對調查所提的樣本、數據、新的發現等則應詳細說明,這是產生結論的依據。若寫得抽象、簡單,結論就立之不牢,分析就難以置信,寫作中應特別予以重視。
結果與討論分析是全文的心臟。在寫作時,應對研究成果精心篩選,把那些必要而充分的數據、現象、認識等寫進去,作為分析的依據,應盡量避免把所得結果和盤托出。在對結果做定性和定量分析時,應說明數據的處理方法以及誤差分析;交代理論推導的由來,恰當運用圖或表的表達方式。
(3)二稿:初稿寫成後交指導教師審閱,並提出評語和修改意見。根據指導教師的修改意見再寫第二稿。
(4)定稿
6、結論:這是對整個研究工作進行歸納和綜合而得出的總結:它集中反映作者的研究成果,表達作者對所研究課題的見解和主張,是全文的思想精髓,是論文的水平及價值的體現。要求寫得概括、明確、措辭嚴密、容易領會;要實事求是地介紹自己的研究成果,屬於他人的結論不可寫;同時也切忌言過其實。
7、參考文獻與附錄:這是畢業論文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反映畢業論文的取材來源、材料的廣博程度及可靠程度。一份完整的參考文獻也是向讀者提供的一份有價值的信息資料。引用參考文獻時,必須注意寫法的規范性。
畢業論文的字數在0.4~0.8萬字。
必須提醒的是:不管在報告或論文的哪一部分,採用到前人的觀點、方法、結論、成果時,都必須註明其來源。一般的做法是將前人的相關論文或資料編入參考文獻,然後在你引用的文字處加上該參考文獻的編碼即可,如不這樣做,就有抄襲、剽竊、侵權之嫌。

Ⅵ 電子商務期末論文

電子商務專業的教學內容與教學方法的探討 [摘要]技工院校電子商務專業近幾年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相關的教學理論和教學實踐也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本文針對國內技工院校電子商務專業產生的各種問題進行了分析,分別從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兩個方面提出了改進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電子商務 教學改革 教學模式 一、國內技工院校電子商務專業現狀 當前電子商務企業招人難與電子商務專業大學生就業難的矛盾,已經造成了國內電子商務發展的人才「瓶頸」。目前技工院校中的電子商務教學內容相對僵化,教學方法單一,難為學生提供實踐機會,這是電子商務專業學生難就業的主要因素。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專業定位不明確 技工院校電子商務專業教育主要培養技能型人才,絕大多數的學生將來並不從事理論研究,而是從事服務及管理工作。因此,他們不但要掌握「夠用」的專業理論知識,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和綜合職業能力素質。課程設置缺少應有的電子商務管理專業基礎知識,專業教學內容的深度與廣度尚欠缺,「高等」層面教育體現得不盡完善。 2.教學資源缺乏 由於電子商務尚在快速發展中,理論體系不完整,使得編寫出的電子商務教材千差萬別,而且一般都落後於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目前用於電子商務教學的模擬平台、模擬操作等驗證性實驗環境,只能使學生產生一些初步的認識,而對於「培養出綜合型人才」這樣的目標還相差甚遠。而且模擬教學環境過於教條、僵化、死板,過於強調技術、流程不利於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和職業修養。 本文來自第一論文網 3.課程設置欠佳 電子商務專業是一個復合型專業,其課程如何設置,還沒有一個公認的模型。因為課程設置隨意性很大,其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將現有的有關技術和商務方面的課程簡單堆砌在一起,缺乏有機結合的系統特性;二是強調書本而弱於實踐,缺乏必要的案例教學和實務操作能力的培養。 http://t.cn/aoEVok 4.師資隊伍整體水平不高 由於電子商務專業是最近幾年才發展起來的,大多數師資是從計算機、網路、管理、營銷或其他專業轉型而來,其知識儲備大多來自目前出版的一些電子商務書籍,很不系統和深入,難以滿足高素質的電子商務人才培養的需要,雖然通過一些師資培訓和教師自身知識的補充,但大多數沒有電子商務實務的經驗,在從事電子商

Ⅶ 大學生電子商務專業發表論文期刊可以在哪兒發

找相對應的期刊,最好是國家級,聯系該雜志編輯部(一般有官方網站,上有電話)像品優刊這樣的,咨詢訁侖文發表等問題!現在一般是電子投稿,發到雜志投稿郵箱就可以了!

Ⅷ 求一份過於大學生創業在電子商務專業學習上的影響的論文

之前沒有過多做生意的經驗 還是不要投資那麼多 找一個小本項目做做就好,可以嘗試一下飾品店,飾品利潤是比較高的,但飾品貨品種類繁多,不易於挑選,我建議還是加盟信譽度高的品牌,聽說阿伊呀女孩時尚用品這個牌子是挺好的,李湘代言,阿呀呀旗下品牌。品牌的好處就是品牌能將,貨品配送,裝修,服務,管理一體化,在經營中顯得更加輕松。
創業不容易,前期可能得勞心勞力,走上軌道你就什麼都比較順利了,但同樣需要不斷地思考和實踐,在這里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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