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子商務戰略的電子商務戰略
書 名: 電子商務戰略
作者:覃征
出版社: 清華大學
出版時間: 2007
ISBN: 9787302143314
定價: 29.00 元 本書介紹了電子商務戰略,全書分4章,第1章內容包括電子商務的含義、戰略與電子商務戰略的概念、如何制訂電子商務戰略、研究電子商務戰略的方法。第2章是國家級電子商務戰略,主要介紹了美國、歐盟、中國、日本、印度、愛爾蘭以及一些亞洲國家的電子商務戰略的戰略背景、戰略定位、戰略內容、戰略效果以及戰略措施等。第3章是企業級電子商務戰略,主要介紹了IBM、通用電氣、Google、海爾、聯想、招商銀行等國際知名企業電子商務戰略背景、戰略內容、戰略措施、戰略效果等。第4章對不同國家電子商務戰略的特點進行了分析、比較,並介紹了電氣商務的發展現狀,對未來的發展前景進行了展望。
本書可作為電子商務專業的本科生與研究生的教學用書,計算機學科本科生與研究生以及相關的專業人員、政府官員、企業管理人員的參考用書。 第1章電子商務與電子商務戰略
1.1電子商務
1.1.1電子商務的含義
1.1.2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
1.1.3電子商務的研究內容
1.2電子商務戰略的概念
1.2.1戰略
1.2.2電子商務戰略概述
1.2.3電子商務戰略研究
第2章國家級電子商務戰略
2.1美國電子商務戰略
2.1.1美國基本經濟情況
2.1.2美國電子商務的戰略背景
2.1.3美國電子商務的戰略定位
2.1.4美國電子商務的戰略內容
2.1.5美國電子商務的戰略實施效果
2.2歐盟電子商務戰略
2.2.1歐盟概況
2.2.2歐盟電子商務戰略背景
2.2.3歐盟電子商務戰略定位
2.2.4歐盟電子商務戰略內容
2.2.5歐盟電子商務戰略實施效果
2.3日本電子商務戰略
2.3.1日本基本國情
2.3.2日本的信息產業戰略
2.3.3日本電子商務戰略背景
2.3.4日本電子商務戰略定位
2.3.5日本電子商務戰略內容
2.3.6日本電子商務戰略實施效果
2.4中國電子商務戰略
2.5印度電子商務戰略
2.6愛爾蘭電子商務戰略
2.7其他經濟體電子商務戰略
第3章企業級電子商務戰略
3.1IBM電子商務戰略
3.2通用電氣電子商務戰略
3.3海爾電子商務戰略
3.4招商銀行電子商務戰略
3.5聯想電子商務戰略
3.6Google電子商務戰略
第4章電子商務戰略比較與展望
4.1各國電子商務戰略的特點
4.2電子商務現狀與未來
參考文獻
Ⅱ 有的商標上貼著CE是什麼意思
CE 標記 (CE Marking) 是一個28個歐洲國家強制性地要求產品必須攜帶的安全標志, 字母 "CE" 是法文句子 "Conformité Européene" 的縮寫。其意為 "符合歐洲 (標准)"。CE 標記最初所使用的英文術語為 "EC Mark",該術語於1993年簽署的歐盟產品指令第93/68/EEC號中正式被術語 "CE Marking" 所取代。現在,所有的歐盟官方文件中均使用術語 "CE Marking"。術語 "CE Mark" 有時也見使用,但是並非官方術語。
一個產品帶有CE 標記 也就意味著其製造商宣告:該產品符合歐洲的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之相關法律中所規定的基本要求。因而該產品是對: 人,家畜家禽,物業,及自然環境都安全的產品。
在實際中,這些法律多以所謂的產品指令(Proct Directives)*之方式而發布。
*產品指令通常包含產品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 或者 "性能水平 performance levels" 與 "協調標准 Harmonized Standards"。 協調標准指的是由若干歐洲標准局(CEN, CENELEC, 等)所制定的具體技術規范(也稱:歐洲標准 European Standards 或協調文件 Harmonization Documents).
CEN- 歐洲標准委員會。
CENELEC 歐洲電工技術標准委員會。
一個產品帶有CE 標記也就是向歐盟盟國的官員表明:該產品可以 合法地進入歐盟統一市場。
一個產品帶有CE 標記可以確保:該產品可以自由地在歐盟統一市場內流通。
產品(必須)攜帶CE 標記(之法規)允許歐盟的:
海關依法將缺乏CE 標記的產品在進入歐盟海關時扣留,
市場監督機關依法將缺乏CE 標記的產品從市場上取締,
執法機關依法追究將缺乏CE 標記的產品投放市場之個人或公司的法律責任。
隨著越來越多的產品指令進入實施階段,越來越多的產品已經被化入必須攜帶CE標記,否則不準進入歐盟統一市場流通之列。
現在明白了嗎什麼是CE.
Ⅲ 想「出海」到歐州的企業,需要先清楚哪些雷區
斗獸場
其實GDPR是以個人數據保護制度作為了最基礎的「底」,也就是GDPR裡面非常微觀的一些要求,包括透明義務、DPO等相關制度,實際上它是要求所有的只要涉及歐盟的一些相關的業務,都需要滿足這些需求,這也構成了整個歐盟數據治理體系的一個底盤。
Ⅳ 為什麼美國和歐盟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態度不同
把哪個電子商務的態度都比較好啊!電商就是一個好的服務態度。
Ⅳ 武漢歐萌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武漢歐萌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2016-04-06在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武漢市青山區中國一冶高新技術產業園(冶金大道180號)3棟2043室。
武漢歐萌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20107MA4KMAET6M,企業法人李文康,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武漢歐萌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武漢歐萌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Ⅵ 澳大利亞大火會對中國木材市場有影響嗎
澳大利亞的散夥不會對中國木材市場有影響,因為中國不會進口他們的木材。
Ⅶ 從澳大利亞出口木材所需的手續,以及關稅額度
進口到大陸是需要3-10個點不等的關稅的
一、木材進口清關過程:
1.首先是要得到國外客戶的提單,發票、箱單,如果是從韓國和日本進口貨物的話,還必須要有非木質包裝證明。
2.首先要那提單到船公司去換單,也就是拿提單去從船公司換回該批貨物的提貨單,也就是艙單。上面有你們公司進口貨物的詳細的船務信息。
3.需要提前做商檢的進口貨物,還要到商檢局做商檢,實際上換單和商檢應該提前進行。如果進口的貨物不需要商檢,那就不用了。實際上你進口的貨物需要不需要商檢你讓你們的貨代幫你查一下就知道了,北京木材進口報關也可以自己查,通過商品編碼書。
4。等換完單以後,如果需要上見得也進行商檢了,那填好進口報關單給貨代進行報關,報關所要用的資料是:發票、箱單、從船公司換回的提貨單、報關委託書、進口貨物報關單、如果需要商檢的還有商檢證。
5.一般貿易進口貨要交進口關稅的,所以,為了加快進口通關的力度,最好是開一張口頭的支票,(不過這種方式一辦企業的財務不會答應的)等海關打出繳款書以後,就要開支票。一般進口貨物給海關的關誰都要用支票交的。交關稅一般是到中國銀行,等交完關稅以後,銀行會給你在繳款書上面蓋銀行的章。
6.把交款書交給貨代,讓後由貨代給海關通關放行。這就是一般所說的一次放行。
7.海關收到關稅以後會在提貨單上蓋海關的放行章,拿著這個提貨單到船公司所在的碼頭提貨
二、相關國際協議
2003年5月,歐盟出台了FLEGT行動計劃建議;2004年7月,歐盟委員會提出歐盟進口木材資源審批系統建議,建議同夥伴國就簽訂夥伴國協定進行談判,並發表報告評估FLEGT行動計劃對木材出口國和歐盟可能產生的影響。
2.國際與歐盟木材貿易情況
目前,國際木材重點市場包括歐盟、中非、南美、東南亞、美國、日本、中國和俄羅斯等。俄羅斯和非洲國家主要出口原木和板材;亞洲和南美洲主要出口高附加值的木材加工品,如傢具、紙張和木條等。據經合組織統計,全球每年的木材貿易額高達1500億歐元。歐盟主要從北美進口闊葉木、原木、貼面木料和板材;從俄羅斯進口原木;從非洲、亞洲和拉丁美洲的木材進口量不大。歐盟內部木材貿易所佔比重高達80%。但歐盟不僅是合法採伐木材貿易的重要市場,同時也是第三國非法採伐木材的銷售市場。
3.非法採伐的木材貿易猖獗
世界銀行的報告顯示,全球木材貿易中相當大的部分為非法採伐木材的貿易。非法採伐主要發生在發展中國家及「門檻國家」。種種跡象表明,印尼、緬甸和柬埔寨等發展中國家非法採伐的木材量很大,這些木材大多出口至其他國家,並在當地進行加工,然後以低價向歐洲出售。歐洲合法採伐的木材加工產品因此沒有價格競爭力。由於傢具、紙張和木條等產品的交貨期較長,品種較多,且木材來源廣泛,因此很難檢查所用原料的合法來源。
(二)FLEGT行動計劃的主要內容
1.建立木材進口許可制度
歐盟認為,FLEGT是解決非法採伐木材及其貿易問題的第一步。合法採伐木材才能改善現有森林發展的政策並減少採伐量。歐盟將加強多邊國際合作,通過建立木材進口許可制度減少非法採伐木材的消耗,從而達到木材生產國森林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該制度不應阻礙木材的合法正常貿易。歐盟將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組織簽訂自願夥伴協定,有關國家和地區組織有義務在協定規定的時間內建立許可體系。為了落實木材進口許可制度,歐盟將建立木材進口的監督檢查系統,以保證所採伐木材的合法性,並由海關負責監督有關協定的執行。
2.加入FLEGT體系的主要好處
(1)在歐盟的木材進口市場上享有較高的信任度;
(2)增加海關關稅和稅收,收入所得超過建立許可體系的支出;
(3)打擊木材來源市場的非法採伐活動;
(4)可對認證木材進行追蹤和審查,也可將該體系擴展成森林可持續發展的組成部分;
(5)歐盟在發展援助國別戰略上,將優先考慮向簽署協定的夥伴國提供發展援助資金。
3.對夥伴國建立相關體系的要求
夥伴國必須具有對木材和木製品合法來源進行審查的可信的法律、管理及技術體系,或將建立管理和技術體系。具體要求如下:
(1)成立專門負責實施FLEGT的機構,任命有權對木材和木製品合法來源進行認證的機構;
(2)任命獨立的檢驗員,建立透明的爭端解決程序;
(3)認證機構能通過歐盟的有效審查;
(4)由認證機構給合法採伐的木材頒發許可證,夥伴國海關憑許可證放行。許可證的相關信息可通過公開途徑(如電子商務平台)查詢;
(5)出口許可證將向歐盟目的港海關出示,海關將對貨物與許可證進行核對;如果貨物與許可證所提供信息一致,海關才予以放行。
4.其他法律措施
目前,歐盟還沒有禁止進口非法採伐的木材和木製品的法規。出於各種原因,木材生產國會不願簽訂FLEGT夥伴協定。歐盟將考慮採取其他措施的必要性,如頒布相關法律,阻止非法採伐木材進入歐盟。成員國也將在國家法的層面審查採取法律措施打擊非法採伐木材貿易的可能性。
(1) 歐盟委員會將修改現行的建築、供貨和服務及公共采購等方面的法律,今後在建築承包和公共采購領域將遵循環保原則,著重考慮採用合法採伐的木材和木製品。
(2)歐盟的銀行和金融機構在進行林業領域(如紙漿和造紙廠)的融資和投資時,須對項目的社會和經濟因素進行評估,必須保證合法採伐木材的長期供應,確保項目實施過程中無非法採伐木材,以及無類似非法活動造成的威脅。
(3)審查成員國反洗錢法在林業領域的應用情況,並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歐盟的銀行、金融機構、非政府組織及反金融犯罪機構;督促成員國制定法律將非法採伐定性為洗錢罪的一種。
6.歐盟木材進口許可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實施辦法和監督措施
1.該許可制度僅適用於歐盟從夥伴國進口木材和木製品,對未與歐盟簽訂協定的國家不具有約束力。各夥伴國執行許可的時間表將在夥伴國協定中予以確定。
2.每批在歐盟通關的木材和木製品必須附有FLEGT許可證,否則歐盟將禁止其進口。夥伴國現行保證木材合法採伐並追蹤其根源的體系,如能按照2173/2005/EG條例通過評價和審查,則該體系可作為FLEGT許可的基礎,從而保證木材合法採伐的基本安全要求。
3.如果出現損害FLEGT許可系統功能的問題,歐盟委員會相關機構或由其指定的人員或機構將有權查證相關文件及數據;夥伴國相關機構應給予歐盟FLEGT監督檢查人員或機構查閱相關文件和數據的權利,夥伴國法律規定不許對外的信息除外。檢查機構可基於風險分析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審查。如果對某批木材許可證的真偽表示懷疑,檢查機構可根據夥伴國協定請相關夥伴國進行進一步調查,以弄清真相。
4.如果歐盟成員國經費支出不夠,可徵收檢查費用。除非成員國另有規定,檢查費用由進口商支付。如果歐盟海關發現許可證有疑點,有權禁止該批木材進口或予以扣留。各成員國應制定有效的處罰規則和處罰比例,對非法採伐形成威懾力。
5.成員國負責指派本條例的執行機構和聯絡人。歐盟委員會向成員國各執行機構通報夥伴國指定的許可機構等信息,如印章的樣章、簽字留底等可以證明許可證合法性的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如成員國發現規避行為,應向歐盟委員會通報所有信息。
6.該許可制度於2005年12月30日起生效。
(二)木材及木製品許可管理目錄
為便於管理和控制,條例確定了適合所有夥伴國的許可管理目錄,即將海關編碼第44章中下列木材及木製品納入許可證管理范疇:
4403:原木,不論是否去皮、去邊材或粗鋸成方形;
4406:鐵道及電車道枕木;
4407:經縱鋸、縱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論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接合,厚度超過6毫米;
4408:飾面用單板(包括刨切積層木獲得的單板)和制膠合板或類似多層板用單板以及其他經縱鋸、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論是否刨平、砂光、拼接或端部接合,厚度不超過6毫米;
4412:膠合板、單面飾板及類似多層板。
Ⅷ 數字經濟企業如何應對最嚴數據法律
2018年5月25日,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將正式生效。GDPR序言共173條,正文分為11章99條。歷經多年商討的GDPR新條例的實施,意味著歐盟的數據保護水平將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堪稱世界史上最嚴格的數據保護法律,必將對未來全球數字經濟產生深遠影響。
GDPR即將生效,中國發布的《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下稱《信息規范》)也於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一些國內企業長期缺乏規則意識,可能並沒有嘗到應有的苦果。由於多種因素導致的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形,一旦到了國外可能就不靈。企業的不合規經營行為,一旦被其他國家政府發現追究起來,處以巨額罰款或禁止業務往來,可能是滅頂之災。特別是在近幾年全球貿易保護主義似乎有所抬頭的新時代背景下,企業不合規經營,必將產生數年甚至永遠難以消化的「惡果」。
面對即將落下的GDPR利劍,全球數字經濟企業需要積極應對,努力減少合規風險,防止入「罪」被「罰」。各國政府也需要積極擔當作為,為本國數字經濟企業的海外發展保駕護航。
GDPR一大「殺手鐧」:重罰
除了擴大個人數據的保護范圍、賦予數據主體一系列強大的權利外,GDPR有兩大「殺手鐧」:一是設定了重罰;二是確立了「長臂」管轄原則。
對於數據處理的違法行為,GDPR主要設定兩個等級的處罰。第一等級最高可處以1000萬歐元,或上一財年全球營業額2%的行政處罰,以較高者為准。如果根據全球營業額進行處罰,在地域上是全球范圍內,而非在歐盟境內的營業額;在基數上,是全球營業額(annual turnover),而非全球凈利潤。該等級的處罰究竟適用哪些情形,GDPR第83條第4款規定三大類數據違法行為:第一,數據控制者與處理者沒有盡到相應數據保護義務。譬如未實施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未盡職責保持數據處理活動的記錄、沒有及時向監管機構通知數據已泄露、未進行數據保護影響評估等;第二,沒有對數據保護認證組織履行義務;第三,沒有對監管部門履行義務。
針對嚴重違法的數據處理行為,GDPR設定了第二等級的行政處罰:最高可處以2000萬歐元,或上一財年全球營業額4%的行政處罰,以較高者為准。GDPR第83條第5款規定了五大類嚴重違法的具體情形:第一,違反數據處理的基本原則與條件。數據處理應當遵循六大原則:合法、正當與透明原則,目的有限原則,數據最小化原則,准確性原則,儲存限制原則,完整性與保密性原則。數據處理應當符合相應的合法性條件;第二,侵犯數據主體的同意權、訪問權、糾正權、被遺忘權、數據可攜帶權、拒絕權、獲得救濟權等多項權利;第三,不符合條件將個人數據傳輸給第三國或國際組織;第四,沒有對成員國履行相應的義務;第五,未能遵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可見,GDPR設定的「罪」是相當多的,「罰」是非常嚴厲的。制定任何法律的目的不在於處罰,處罰只是保障法律有效實施的必要手段。「重典治亂」未必總能取得良好效果,但確實可以起到一定威懾作用。GDPR以重罰為理念,試圖倒逼數字經濟企業完善數據保護制度。
無論是對於數據處理違法行為的認定及其嚴重程度判斷,還是對於處罰金額的最終作出,歐盟監管機構都享有巨大的執法裁量權。如何減少數據保護監管的權力尋租,防止監管「俘獲」,消除腐敗,確保公正執法,是接下來歐盟當局特別是法治水平不高的一些成員國需認真對待的問題。
另一「殺手鐧」:「長臂」管轄原則
確立「長臂」管轄原則,或稱為效果原則,是GDPR的另一大「殺手鐧」。法律是國家主權的體現,一般只在一國領土范圍內發生效力,即屬地原則。但隨著近些年來網路技術的不斷提高,具有虛擬性、無國界性的電子商務、互聯網金融,在全球范圍內得到蓬勃發展。在數字經濟時代,再繼續堅持傳統的屬地主義原則,或許無法有效保護本國公民的權益和國家利益。
GDPR的適用范圍極廣,將法律適用的屬地主義與屬人主義原則結合起來,擴大法律適用的域外效力。
首先,在歐盟境內設立數據控制或處理機構,不管其對個人數據處理的行為是否發生在歐盟境內,都受GDPR的拘束。此管轄規則屬於傳統的屬地主義原則,在歐盟內設有機構,當然應受歐盟法的約束。
第一,高度重視個人數據保護。企業高管團隊應當對GDPR有清醒的認識和准確的預判,盡早制定周密的戰略計劃,不計成本消除各種不合規隱患,加強人員管理與培訓。企業相關業務部門應及時全面分析已經採集、存儲的個人數據的種類、用途與獲取方式,刪除不合法、不必要的個人數據,實現個人數據保存時間的最小化,並不斷加強數據安全保障。
第二,完善數據主體的權利設置與行使操作規程。GDPR賦予了數據主體一系列強大的權利,對於這些權利的保護不足和侵犯屬於嚴重違法行為,歐盟監管機構可處以最高額度的罰款。在賦予數據主體同意權、訪問權、可攜帶權、被遺忘權、更正權等重要權利外,還應當核實這些權利設置與行使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例如檢查設置的同意權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我國《信息規范》要求收集個人數據時原則上應獲得授權同意,收集個人敏感信息還需明示同意,另外還明確了撤回同意權。
第三,完善數據處理機制。運用適當的組織措施與技術措施,確保數據處理符合GDPR的基本原則與合法性條件。以透明的方式,使用簡明易懂的語言,及時如實告知收集、存儲、使用個人數據的情況。建立健全數據保護影響評估機制與事先協商制度,對個人數據進行去標識化處理,完善數據匿名化處理規程,提高數據處理過程的安全性,並對個人數據處理活動進行記錄。
第四,必要時任命數據保護官。GDPR要求相關企業以透明的方式,任命具有專門數據保護知識的數據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DPO可以確保數據控制者和處理者遵從GDPR的相關規定,同時也扮演著與監管機構之間的聯系人和合作者的角色。如果經評估必須設立DPO,則應保障DPO的任命、權利和職責符合強制性規定,並為DPO獨立履行職責提供充足的資源。另外,企業可考慮聘請外部數據保護顧問。
第五,完善數據泄密報告與處理機制。GDPR要求原則上自知道個人數據泄露72小時內,向監管機構報告,並將可能產生高風險的泄露信息通知受到影響的個人。企業應詳細記錄個人數據泄露情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不斷修改完善現有的數據泄露管理流程。我國《信息規范》要求企業定期組織內部相關人員,進行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響應培訓和應急演練,及時更新應急預案。
另外,數字經濟企業還應當從更新隱私聲明與政策、刪除相關協議文本中侵犯數據主體權利的「霸王」條款、完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等方面積極採取應對措施,減少不合規風險。
政府應為數字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GDPR是法律,屬於歐盟的上層建築,但其所要調整的卻是全世界的數字經濟企業。由於不同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別,所以不同的經濟基礎與同一的上層建築之間,必然存在難以調和的矛盾。一方面個人數據權利要保護,另一方面技術要創新、市場要發展,二者之間發生沖突在所難免。
GDPR是一把雙刃劍。歐盟GDPR選擇了偏重保護個人數據權利,可能會對技術與市場的發展產生一定的阻礙。發展數字經濟,建設數字中國,不僅需要靠企業不斷提升數據治理水平,還需要靠政府主動採取措施,解決企業無法克服的實際困難。
首先,政府應當高度重視GDPR給數字經濟帶來的挑戰。嚴格的個人數據保護,帶來高額合規成本。由於信息資產管理的運營成本會顯著增加,而且擔心被重罰,一些企業已經暫停歐盟的相關業務。GDPR的實施可能不利於中小數字經濟企業成長,並可能助長巨頭企業的壟斷地位。因而,政府應當在戰略上予以重視,積極制定各種鼓勵扶持政策,有效支持企業提升數據治理水平,消除數據壟斷,降低GDPR合規風險。
其次,與歐盟積極溝通,完善對話協商機制。相關政府職能部門需要認真研究歐盟GDPR的監管規則,緊密協同配合,擔當有為。在積極制定政策法律不斷完善企業數據保護水平的基礎上,與歐盟監管當局開展平等對話協商,表明難點與決心,贏得理解,減少不必要的處罰與貿易糾紛。
再次,完善數據保護執法合作機制。對於GDPR 的監管挑戰,各國政府應當充分研究歐盟數據保護監管的利益關切和行動計劃,加強信息開放與共享,健全實體法之間的協調機制,尋找監管標準的最大公約數,積極尋求產業合作和個人信息保護執法合作,實現全球數據保護的共商共治。
除了作為重罰的依據,歐盟還可能將GDPR作為新的技術壁壘,阻礙全球數字經濟企業在歐盟的發展擴張。在我國正在推行「一帶一路」倡議的大背景下,GDPR也可能成為阻擋我國數字經濟企業「走出去」的障礙。但無論如何,在互聯網時代,合規經營是數字經濟企業做大做強的不二法則。盡管「規」可能很嚴厲,但只要「規」是合法有效的存在,企業就應當嚴格遵守。(來源:《財經》雜志)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消息來自新華網。
Ⅸ CE認證是什麼包括哪些內容呢
一、CE認證,為各國產品在歐洲市場進行貿易提供了統一的技術規范,簡化了貿易程序
貿易區必須進行CE認證,在產品上加貼CE標志。因此CE認證是產品進入歐盟及歐
CE認證表示產品已經達到了歐盟指令規定的安全要求;是企業對消費者的一種承諾
CE標志的產品將降低在歐洲市場上銷售的風險。
ce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