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關於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案例,最好是近幾年的。謝謝~
Kuro被訴停止侵權—大陸首例P2P侵權案
【案例背景】
P2P可以說是繼萬維網之後互聯網的最偉大的革命,今天幾乎每個網民都在用此種方式,自由從網上下載數字音樂和電影。而據統計,通過P2P系統交換的作品絕大多數都是盜版,難怪它引起了不少國家,特別是美國的企業、政府和版權組織的極度恐慌。2005年10月,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北京飛行網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Kuro在內地的分公司)告上法庭,認為自己錄音製作者權受到侵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這是我國大陸地區首例P2P侵權糾紛案。
【案例簡介】
步升表示,飛行網所開發的Kuro軟體所提供的59首歌曲錄音製作者權歸步升所有,Kuro在使用時並未獲得授權向公眾傳播。 步升要求法院判令北京飛行網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庭上,步升公司代理律師戎朝認為用戶只要安裝kuro軟體,每月花20元錢注冊成為會員,就可以到該網站上無限量地下載別人擁有版權的最新流行歌曲,被告公司自稱有230萬用戶,他們從2001年開始對用戶收費,這樣算下來,他們目前的收益已經達到29.44億元,但是這些歌曲真正的版權擁有者卻渾然不知此事,更說不上有什麼收益。59首歌曲的錄音製作權均歸原告所有,飛行網利用其中央處理器幫助用戶侵權,並積極宣傳、誘導用戶侵權,其行為嚴重侵犯了步升公司的合法權益,並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8萬元的民事責任。
戎朝說取證時,我們邀請公證員在場監督,然後使用Kuro軟體並進行現場注冊,手機付費。在公證員的注視下,他們操作了Kuro的所有功能,使用了搜索、下載等功能。
但是,飛行網的代理律師黃曉還是對於歌曲下載過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他認為,公證是由戎朝在其辦公室電腦中進行上網操作,這存在一種假上網的可能,「公證書中表明其後所附光碟是根據該公證書所列的操作步驟製作完成的,但我們根據公證書中列明的操作步驟來操作,並不能得到其所刻光碟的內容。」
戎朝則認為,進行用戶注冊需要飛行網的中央伺服器配合,手機付費需要移動來扣費,付費完成後才能正常使用,一環扣一環,「難道說北京移動公司和公證員都參與造假不成?」
2005年9月,我國台灣曾裁定Kuro服務商涉嫌侵權,判定服務商受到三年監禁,並處罰款。此外,在2005年9月16日,步升曾在MP3侵權網路訟案中獲得勝訴。
在國際上,也有P2P服務相關訟案,2005年6月,美國高院曾裁定P2P服務商必須為網上盜版活動負責,之後一些著名的P2P音樂網站先後關閉;2005年9月,澳洲法院也判定P2P服務商Kazaa涉嫌侵權,令其對軟體作出修改。
1996年,台灣人陳國華和陳國雄兄弟創立了付費下載音樂網站Kuro,透過「點對點傳輸技術」(P2P),會員可以在網站上互相分享、下載音樂,目前,Kuro的歌曲累積到五十萬首。今年9月,台灣一家法院判決kuro的服務侵犯知識產權,創始人陳國華和陳國雄兄弟每人被判三年監禁,外加300萬新台幣的罰款,他們的父親,即Kuro的總裁也被判兩年監禁。此外,一名用戶因向Kuro提供有版權的音樂和電影文件也被判監禁四個月。
2006年9月,kuro網站開閉,在其網站上有一個聲明:
Kuro作為成功運營多年的華語數字音樂網站,於2006年9月15日在台灣正式與國際唱片協會IFPI和解,同時取得了國內或者國際唱片知名業者的授權。這意味著Kuro已經徹底解決了數字音樂的版權困擾,將以全新的面貌為會員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案例分析】
1.什麼是P2P?
P2P是 「peer-to-peer」 的縮寫,peer 在英語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夥伴」等意義。一般把P2P直接理解為「點對點」,它讓用戶可以直接連接到其他用戶的計算機,進行文件共享與交換。目前人們認為其在加強網路上人的交流、文件交換、分布計算等方面大有前途。
簡單的說,P2P 直接將人們聯系起來,讓人們通過互聯網直接交互。P2P使得網路上的溝通變得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間商。P2P 就是人可以直接連接到其他用戶的計算機、交換文件,而不是像過去那樣連接到伺服器去瀏覽與下載。
2.侵權原因分析
事實上,業界關注的案件焦點不在於Kuro本身,而是其背後的P2P技術。因為,一旦Kuro被判侵權,那麼所有利用P2P技術提供的服務都可能面臨侵權之訴。
一方面,P2P只是網路文件的一種傳輸方式,服務商並不將作品上載到自己的伺服器,供公眾下載,而是在網民通過指令查找到其他網民的文件後,直接從其他網民的電腦中獲取的。它像其他網路下載工具如網路螞蟻、網際快車、迅雷、BT等一樣,僅起到使互聯網用戶下載網上內容更便捷的作用。
另一方面,依靠收取軟體使用費而提供不合法音樂文件下載便捷的做法,無論如何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
第一種侵權行為是復制、移動音樂文件。只要網民按照Kuro的使用說明,將音樂文件放置到軟體默認或指定目錄下為Kuro識別、上傳目錄、同人共享,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第二種可能侵權的行為是傳輸音樂文件給他人。Kuro網路提供的是一個擁有龐大用戶群的音樂共享平台,其230萬會員之中,相互認識的幾乎沒有。將音樂文件傳輸給陌生人,使其省去本應付出的購買正版光碟的費用,也構成了一種商業使用。
第三種可能侵權的行為就是下載他人共享之音樂文件。由於Kuro是收費軟體,網民付費使用軟體,這種下載就是商業使用。音樂文件之合法取得必須通過合法購買,通過非法來源取得音樂文件,當然屬於侵權行為。
基於上述理由,飛行網是侵權音樂文件在Kuro通過P2P形式進行網路傳播行為的組織者和最終獲利者,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得到的啟示P2P技術需要承擔社會責任,通過聯盟的體制來規范,盡力避免其成為全世界群起攻擊的公害。
「P2P是一個強大的新技術,使得在互聯網上共享信息變得更加非常容易。而掌握這樣一項技術本身就是對社會承擔了一份新的責任。任何一個沒有制約的,大家都可以不負責任的東西,最後都會成為社會的公害,以至於全世界都群起而攻之。既然要推廣應用P2P,那首先必須讓其為中國的社會承認,然後能夠在世界上有我們的立足之地。」
要讓P2P得到社會的承認並不容易,P2P聯盟至少有三個方面挑戰。
(1)共享的內容,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
(2)共享的內容,不能夠公然地侵犯法定的知識產權;
(3)P2P非常耗費帶寬資源,寬頻網產業鏈需要一個新的利益分配方式。
世紀互聯雷紫東表示認同,稱保證信息的合法版權,在P2P的推廣應用中,必須擺在首要位置。
要解決版權的問題,並非一點辦法也沒有。方法之一是,原始的服務內容通過中央控制系統進行統一發布,當然前提是中央系統能有很好的版權意識。
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背景】
在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中,對於具有高科技性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的認定具有特殊性,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對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行為的認定,實際是指對發生爭議的某一計算機程序與比照物(權利明確的正版計算機程序)的對比和鑒別。
軟體作品區別於一般文字或美術等作品的特異性,實踐中常常表現為計算機程序的不唯一性。即兩個運行結果酷似的計算機程序,或者兩個計算機軟體的源代碼程序不相似或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構成侵權,而後者不一定不構成侵權。文字作品是否構成抄襲的鑒別,雖然也用對比法,但計算機程序侵權的鑒別和對比則具有不同的情況。
【案例簡介】1.原被告
原告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英才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道臣、劉鈞,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的共同委託代理人韓培紅以及被告唐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判決
(1)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涉案十一個軟體著作權的涉案行為;
(2)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涉案侵權行為在《中國計算機報》上刊登向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賠禮道歉的聲明(內容須經法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登載本判決內容,所需費用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負擔);
(3)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一萬一千元;賠償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九千元;
(4)駁回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460.5元,由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負擔4184.5元(已交納),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負擔6276元(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交納)。
【案例分析】集聘科技有限公司敗訴的原因分析: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告英才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軟體是否屬於我國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所保護的作品,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所主張的涉案軟體的著作權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
1.關於原告英才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軟體是否屬於我國相關法律所保護的作品問題。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對相關程序及文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原告英才公司作為該公司網站後台管理系統中11個涉案軟體的獨立開發者,其對涉案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雖然其中的「validate.js」和「common.js」軟體屬於實現一般校驗功能的軟體,但對相關信息進行校驗的方式並非唯一的表達方式,被告提出上述軟體屬於通用軟體,不具有獨創性,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的抗辯主張,依據不足,法院對此沒有採納;雖然被告集聘公司提出原告無權就經過IIS解析後的9個涉案軟體代碼主張相應的著作權,但原告主張涉案軟體程序系由開發人員獨立創作完成的,並未經過所謂的解析過程,且原告伺服器上的上述9個涉案軟體源程序與該公司網站上使用的相關軟體源程序除文字字體、書寫格式存在區別外,其內容基本相同,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抗辯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也不予採信。
2.關於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涉案軟體的著作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
(1)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被告集聘公司網站所使用的相關「validate.js」和「common.js」軟體源程序與原告主張權利的涉案軟體相同,而被告集聘公司的有關員工可以接觸到原告涉案軟體的源程序,被告集聘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軟體系其自行開發完成的,因此,被告集聘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經營中使用上述兩軟體的行為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對上述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
(2)關於被告集聘公司網站所使用的涉案其他9個軟體源程序與原告英才公司的源程序是否同一問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被告集聘公司的有關員工可以接觸到原告涉案軟體的源程序,而自被告集聘公司網站下載的上述9個軟體的源程序與原告的相關軟體源程序基本相同,被告集聘公司對此亦予以認可。雖然被告集聘公司主張其網站上使用的涉案軟體源程序是經過IIS解析後生成的代碼,解析前的源程序系該公司自行開發的,與原告的相關源程序並不相同,但其未能說明其解析後的源程序與原告的相關源程序基本相同的合理理由,也未能說明解析導致解析前後的源程序存在多處差異的理由,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採納。故被告集聘公司在其網站經營中使用上述9個涉案軟體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上述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
(3)關於被告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對涉案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是否應對被告集聘公司的涉案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被告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曾在原告英才公司任職,後被告唐桉和靳麗娟到被告集聘公司工作,但唐桉和靳麗娟作為被告集聘公司的員工,其涉案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應由其所在單位集聘公司承擔相應的行為後果;且原告英才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郭紹波和牛文芳為被告集聘公司的員工,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郭紹波和牛文芳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故原告關於被告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與集聘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對涉案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得到的啟示:1.主觀上杜絕侵權意識,認清侵權後果的嚴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為存在主觀故意,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將其他人開發的程序(系統)的源代碼拿來只作些許變動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管是出於何種動機,都不要心存僥幸,以為能從這種侵權行為中得到長久的利益。事實表明,侵權行為一經發現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並給自己和他人帶來諸多的麻煩。
2.如何保護自己的軟體免受侵權
計算機軟體的所有權人應該在軟體開發出來後及時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保護和避免發生糾紛:
(1)軟體著作權登記
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您軟體編程水平的客觀反映,國家權威部門對您編程能力的認可將使您在求職應聘時更加自信。
(2)採取措施保護軟體技術秘密
軟體所有者可以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對自己的軟體進行保護,具體措施有注冊序列號、試用期時間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冊文件限制等等。
(3)許可使用
在軟體轉讓給其組織或者個人使用時要簽訂較嚴密的合同。
1.主觀上杜絕侵權意識,認清侵權後果的嚴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為存在主觀故意,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將其他人開發的程序(系統)的源代碼拿來只作些許變動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管是出於何種動機,都不要心存僥幸,以為能從這種侵權行為中得到長久的利益。事實表明,侵權行為一經發現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並給自己和他人帶來諸多的麻煩。
2.如何保護自己的軟體免受侵權
計算機軟體的所有權人應該在軟體開發出來後及時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保護和避免發生糾紛:
(1)軟體著作權登記
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您軟體編程水平的客觀反映,國家權威部門對您編程能力的認可將使您在求職應聘時更加自信。
(2)採取措施保護軟體技術秘密
軟體所有者可以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對自己的軟體進行保護,具體措施有注冊序列號、試用期時間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冊文件限制等等。
(3)許可使用
在軟體轉讓給其組織或者個人使用時要簽訂較嚴密的合同。
B. 上海新華聯制葯裡面研發,生產方面的待遇怎麼樣
在上海市來說我只能說不怎樣,但是私企看能力,有能力的話會好些,但總體這公司很難留的住人的。生產研發在上海星火開發區,公交到地鐵站40分鍾(也有廠車到市區30分鍾),住宿很一般,開發區里娛樂就不用看了,但離大學城不是很遠大約5分鍾車程那邊還行
C. 上海我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心福利是上海我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專注在企業員工福利、激勵的一系列解決方案,通過應用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整合禮品渠道及電商渠道商品及本地服務,為企業提供咨詢、定製解決方案,實施到售後的完整服務。預算不變,福利升級!
2012年5月,上海我禮得到著名投資人何伯權(七天酒店、愛康國賓等投資方)投資,目前已在上海、廣州、無錫開具分公司,深圳建設采購中心,北京、上海建立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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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我禮自2012年成立以來,上海我禮核心團隊成功服務智聯招聘、江森自控、施耐德電氣、西安楊森,綠葉制葯,博愛集團等世界500強和中國500強的企業,累計服務近百家中型以上企業,超過20萬員工提供專屬福利計劃,並得到了超過90%以上的員工滿意度。
上海我禮團隊努力使自己成為企業與員工傳遞情感的橋梁,成為企業的得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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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陸曉霖
成立日期: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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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地區:上海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4055949264Q
經營狀態: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所屬行業:批發和零售業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英文名:Shanghai Woliwu E-commerce Co., Ltd.
人員規模:100-499人
企業地址:上海市嘉定區馬陸鎮劍蘭路365號2幢301室
經營范圍: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從事網路系統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會務服務,圖文設計製作,商務咨詢,工藝品、日用百貨、辦公用品、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備的銷售,批發非實物方式:預包裝食品(不含熟食鹵味、冷凍冷藏)。【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D. 求大家幫忙
如何進行網路購物維權來源:華律網整理 | 隨著電腦,智能手機等新興電子產品的普及,不僅帶動了科學技術領域的急速發展,還從交流方式和消費觀念等方面深刻影響著人的生活。網購就是在這樣的改變下孕育而生。本文整理了關於網路維權的方法,歡迎瀏覽。
隨著電腦,智能手機等新興電子產品的普及,不僅帶動了科學技術領域的急速發展,還從交流方式和消費觀念等方面深刻影響著人的生活。網購就是在這樣的改變下應孕而生。但面對在實體交易中消費者在受欺詐時,往往維權的可能性都非常弱,那就更別說在一個虛擬的交易場所受騙維權了。那麼如何進行網路購物維權了,或許還有很多人不清楚,接下來華律網的小編就來交大家幾招,希望對您有幫助。
在最近的一次調查中,50位有網路購物經歷的年輕人,其中37個人不同程度地遭遇過網路購物陷阱,最高的損失達3000多元,60%以上屬於商品質量問題,另外,「三包」兌現不了,附件不到位的情況也較多。未遭遇網路購物陷阱的另外13人,則對通過網路購得的商品「不滿意」,「沒有網路上看起來那麼好。」
消協負責人說,僅去年一年,消費投訴好多與網路購物有關,成為投訴新熱點。「頭幾年,時常看到新聞里說北京、上海或深圳哪個地方,市民在網上購物被騙。最近一兩年,全國各地發出的聲音越來越多。」
面對這些問題的凸顯我們該如何在虛擬的網路交易中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呢?我們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可要求直接侵權人商家承擔責任
這中維權方式是消費者最容易想到的一種維權方法:誰銷售了假冒偽劣產品即向誰主張責任。道理十分簡單,商家的售假行為在直接侵犯了權利人版權、商標權等權利的同時也必然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等權利。但這種方式的運用也要針對不同的場景。
(一)網路直銷模式
網路直銷模式是指企業通過自己的網路平台直接向客戶或消費者銷售商品,如京東商城、新蛋網等。網路交易平台的經營者同時也是該平台所搭載的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主體具有同一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犯,即可通過網路平台上顯示的工信部和公安部的認證和備案信息迅速准確地找到責任主體。此外,在網路直銷模式下,經營者一般具有法人資格,專業從事電子商務業務,設有專門的客戶服務部門或人員,消費者索賠方便又高效。所以很適合要求侵權人商家承擔責任。
(二)電子商務中介經營模式
要求侵權商家直接承擔責任這種方式對於電子商務中介經營模式而言,就會暴露出一定的弊端和局限性,表現為責任主體往往難以確認。因為在中介模式下,商戶使用的並不是自己經營的網路交易平台,商戶的信息無法在網路上直接獲取。而且,在網路交易過程中,商戶一般僅就商品的品質進行介紹和對外觀進行展示,而不會告知企業或公司名稱;至於商戶是否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是否具有獨立責任能力以及住所地等信息,消費者可能更是一無所知。一旦權益受到侵害,消費者將會面臨不知道應該起訴誰以及到哪裡起訴等一系列難題。所以,就要求
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購物平台的選擇是關鍵。消費者應選擇知名度高、信譽好、備案信息齊全的網路平台,以降低遭遇欺詐的危險系數。
2、謹慎下單。面對心儀的商品心動的價格,不要急於付款,要「驗明正身而後買」,要先對網站的聯系電話進行試撥驗證,仔細查實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等有關信息,以免盲目付款而財物兩空。
3、點擊購物的過程中,應注意保存相關網頁,索取付款憑證,為日後維權保留證據。
二、也可要求間接侵權人網路服務商承擔責任
間接侵權人是指那些並沒有直接參與到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具體交易中而是為該交易提供網路支撐平台的網路信息服務提供商,比如淘寶網、易趣網等。
基於中介經營模式下直接侵權人難以確認這一難題,近年來出現了一種在實體購物維權中很少用到、對網路購物維權特別重要,而又不為消費者熟悉甚至不為人知的一種新型維權途徑:要求間接侵權人承擔責任。
間接侵權人往往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容易確認,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理賠能力強,設有專業的客戶服務團隊,理賠服務好,效率高。因而,相較於要求商家承擔責任,要求間接侵權人網路信息服務提供商承擔責任,對消費者而言更有利也更有保障。
然而,消費者須注意的是,這一維權方法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使用,其適用條件比較嚴苛。它具有以下的要求。
(一)維權對象不能是純粹的網路接入服務商(比如中國電信),必須是有機會接觸銷售商所發布信息內容的網路內容服務提供商。
(二)對於銷售商在網路交易平台上發布非法信息(比如關於銷售假冒商品的信息)的行為,網路服務商在主觀上是實際知曉的。
(三)網路服務商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沒有採取措施將非法信息及時移除,而是任由非法信息繼續存在,以致消費者誤信而購買。
令人可喜的是,這一責任的適用條件近年來有松動的趨勢。比如在美國「tif-fany珠寶公司訴ebay」案中,法官認為,對於奢侈品牌而言,網路服務提供商對銷售商所發布的信息是否合法須履行一定程度的事前調查義務。這就意味著即使在權利人沒有向網路服務商發出移除通知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就買到的假冒奢侈品向網路服務商主張責任。
三、向消費者者協會求助
消費者在自力維權的同時,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網上購物也是消費;網路購物者也是消費者;網路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仍然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可以要求工商局、公安局等國家機關給予必要的保護。
E. 注冊電子商務公司有什麼條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抄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證明;
6、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注:住所使用證明材料的准備,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若是自己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
(3)若是租的某個公司名下的寫字樓,需要該公司加蓋公章的房產證復印件,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還有租金發票。
F. 哪裡有大型的采購平台,最好是什麼都有
可以考慮選擇使用電子商務平台,比如網路的B2B平台愛采購。
企業線上采購具有價格透明,交流便利,信用保障等優點
網路愛采購 是 網路旗下 的 B2B垂直搜索引擎,旨在幫助用戶一站直達全網商品信息,觸達海量優質商家。愛采購背靠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網路,利用AI技術,服務用戶,極速處理信息,完美匹配需求線索,精準觸達買賣雙方。
愛采購平台生於網路,增量可觀,結合自身『專屬企業名片』、『多終端陣地展現』、『多場景曝光』、『多種線索分發』四大權益與代運營機制、企業小程序和賣家版app等特色能力,幫助入駐商家增加企業曝光,提升營銷管理效率。
同時,愛采購平台打通搜索阿拉丁、采購頻道、企業小程序等多個搜索埠,逐步深度融合,優先享用網路各類資源,助推入駐企業盈利,實現新發展。
入駐網路愛采購,買賣好貨源,做出好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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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上海有哪些知名的做外貿的公司
上海知名做外貿的公司有非常的多,具體要分出口食品還是工業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