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狹義電子商務和廣義電子商務的定義有什麼區別
狹義電子商務來和廣源義電子商務區別為:性質不同、目標不同、范圍不同。
一、性質不同
1、狹義電子商務:狹義電子商務是指人們利用電子化的手段去進行高效率、低成本進行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活動。
2、廣義電子商務:廣義電子商務是指一種現代商業方法。包括狹義的電子商務、電子政務、電子軍務、電子教務、電子公務、電子醫務等。
二、目標不同
1、狹義電子商務:狹義電子商務的目標是進行商品交換。
2、廣義電子商務:廣義電子商務的目標是通過改善產品和服務質量、提高服務傳遞速度,滿足政府、組織、廠商和消費者降低成本的要求。
三、范圍不同
1、狹義電子商務:狹義電子商務的范圍為主要利用Internet從事商務或活動。
2、廣義電子商務:廣義電子商務的范圍為涉及各個行業,包括政府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各種業務的電子化、網路化。
Ⅱ 廣義的電子商務指的是什麼
指利用所有電子技術對整個商務活動實現電子化;狹義的電子商務特指運用網際網路開展的交易或與交易直接相關的活動。
Ⅲ 請從狹義和廣義兩個角度來簡述什麼是電子商務
狹義電子商務定義為,主要利用現代網路從事商務或活動。電子商務是在技術、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里,掌握信息技術和商務規則的人,系統化地運用電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從事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各種活動的總稱。這個分析突出了電子商務的前提、中心、重點、目的和標准,指出它應達到的水平和效果,它是對電子商務更嚴格和體現時代要求的定義,它從系統的觀點出發,強調人在系統中的中心地位,將環境與人、人與工具、人與勞動對象有機地聯系起來,用系統的目標、系統的組成來定義電子商務,從而使它具有生產力的性質。
廣義的電子商務定義為,使用各種電子工具從事商務或活動。這些工具包括從初級的電報、電話、廣播、電視、傳真到計算機、計算機網路,到NII(國家信息基礎結構-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礎結構)和現代網路等現代系統。而商務活動是從泛商品(實物與非實物,商品與非商品化的生產要素等等)的需求活動到泛商品的合理、合法的消費除去典型的生產過程後的所有活動。
Ⅳ 電子商務,廣義和狹義的概念分別是
廣義上講,電子商務就是通過電子手段進行的商業事務活動。通過使版用互聯網等電子工具,使權公司內部、供應商、客戶和合作夥伴之間,利用電子業務共享信息,實現企業間業務流程的電子化,配合企業內部的電子化生產管理系統,提高企業的生產、庫存、流通和資金等各個環節的效率。
狹義上講,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使用互聯網等電子工具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的商務貿易活動。是以計算機網路為基礎所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包括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廣告商、消費者、中介商等有關各方行為的總和。人們一般理解的電子商務是指狹義上的電子商務。
(4)廣義電子商務是法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的特點:
第一個特點是普遍性,電子商務是新型的交易模式,電子商務把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以及消費者都帶入到了一個數字化生存的新天地。
第二個特點是方便性,顧名思義電子商務非常的方便,人們可以不用再受地區和時間的限制,線上就可以非常方便地進行購物,也能夠線上通過網路銀行查詢信息或者存取資金。
第三個特點是整體性,電子商務的整體性決定了他能夠將人工操作和電子處理信息結合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這么做不僅可以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也能夠大大提高電子商務運行的嚴密性。
Ⅳ 電子商務法的法律定義
電子商務法的法律定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是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路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
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013年12月27號,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5)廣義電子商務是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
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第七條,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Ⅵ 什麼是電子商務法
電子抄商務法,是政府調整、襲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路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歷經以下幾個步驟所完成:
1、2013年12月7號,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
2、2015年8月25日上午,「網規優化工程」研討會在法律出版社舉辦,據了解,我國電子商務立法草案有望年內完成。
來自全國人大財經委、工商總局、商務部、發改委等政府部門,
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中國互聯網協會等行業協會,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法學界與會專家共同指出,社會共治原則作為電商立法的最大共識,
已經非常明確,由於大眾評審機制,吸納社會力量共同治理平台交易糾紛,是未來電子商務法倡導的方向和趨勢。
Ⅶ 廣義的電子商務法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廣義的電子商務法不僅調整交易形式,而且調整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問題,例如電子合同、電子信息交易、電子支付等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電子商務交易形式
調整電子商務交易形式的規范,就是狹義的電子商務法。狹義的電子商務法的任務是,在電子通訊技術的商業化應用上,建立一個使之順暢運行的法律平台,也即是從法律上造成一個使各種通訊技術都能暢通無阻地應用於其中的商事交易活動的環境。狹義的電子商務法,是商法在計算通訊環境下的發展,是商事法新的表現形式,它必然以商事關系為其調整對象,但是該種商事關系又有著以下一些特點:
(1)它是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的商事關系。換言之,凡是以口頭或傳統的書面形式所進行的商事關系,都不屬於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2)該商事關系是由於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實質條款。因為交易手段只是交易行為構成中的表意方式部分,而並非法律行為中的意思本身,亦不充當交易標的物。(3)該商事關系並不直接以交易的標的為其權利義務內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為其內容,即因交易形式的應用而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諸如對電子簽名的承認、對私用密鑰的保管責任等,均屬此類。
(二)電子商務交易內容
電子商務交易內容規范,涉及到當事人在電子商務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以數據電文方式訂立和履行合同,給商事交易帶來了巨大的便利,同時,也為原有的合同制度與理論形成了新課題。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法律問題,這些制度並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實體權利義務,而只解決合同形式方面的問題,其目的是為電子商務建立一個形式上的運行平台。而關於電子合同成立與履行中的一些具體問題,則是電子商務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在電子合同關系中的適用。
電子商務中交易的對象有有形貨物,也有無形的信息產品。有形貨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傳統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信息產品的交付則具有不同於有形貨物交付的特徵,對於其權利移轉、退貨、交付的完成等需要作詳細的探討。
電子支付不同於傳統的支付,它是通過電子技術手段完成的,最常見的是網上支付。網上支付通過信用卡制和虛擬銀行的電子資金劃撥來完成。而實現這一過程涉及網路銀行與網路交易客戶之間的協議、網路銀行與網站之間的合作協議以及安全保障問題。因此,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明確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制定相關的電子支付制度,認可電子簽字的合法性。
這是摘自電子商務法裡面的第一張緒論的內容呵呵,你要想要可以發給你喲~呵呵
Ⅷ 廣義電子商務和狹義電子商務的聯系和區別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實現整個貿易過程中各階段的貿易活動的電子化。從涵蓋版范圍方面可以定權義為: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的集合體,包括交換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獲得數據(共享資料庫、電子公告牌)以及自動捕獲數據(條形碼)等。
廣義地講,電子商務是一種現代商業方法。這種方法通過改善產品和服務質量、提高服務傳遞速度,滿足政府、組織、廠商和消費者降低成本的要求。這一概念也用於通過計算機網路尋找信息以支持決策。
Ⅸ 電子商務的法的內涵
,首先將電子商務劃分為廣義和狹義的電子商務。廣義的電子商務定義為,使用各種電子工具從事商務或活動。這些工具包括從初級的電報、電話、廣播、電視、傳真到計算機、計算機網路,到NII(國家信息基礎結構-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礎結構)和Internet等現代系統。而商務活動是從泛商品(實物與非實物,商品與非商品化的生產要素等等)的需求活動到泛商品的合理、合法的消費除去典型的生產過程後的所有活動。狹義電子商務定義為,主要利用Internet從事商務或活動。電子商務是在技術、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里,掌握信息技術和商務規則的人,系統化地運用電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從事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各種活動的總稱。這個分析突出了電子商務的前提、中心、重點、目的和標准,指出它應達到的水平和效果,它是對電子商務更嚴格和體現時代要求的定義,它從系統的觀點出發,強調人在系統中的中心地位,將環境與人、人與工具、人與勞動對象有機地聯系起來,用系統的目標、系統的組成來定義電子商務,從而使它具有生產力的性質。
我認為,電子商務與網路營銷之間存在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或者說,網路營銷是電子商務的主要表現形式,而電子商務中,最為活躍和突出表現其工作方式的就是電子商務。所以,電子商務的內涵,大多都是與網路營銷相關的商務活動
Ⅹ 電子商務的廣義是什麼
使用各種電子工具從事的商務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