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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對消費者行為影響的論文

發布時間:2021-08-19 18: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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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誰能提供一份關於「信息對生產者和消費者行為的影響分析」的論文。謝謝!!

隨著網路經濟的發展世界各國對網路經濟的研究無論在深度和廣度上都有很大提高,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但是,在對網路經濟條件下消費者行為改變的研究卻未受到應有的重視。本文從對網路消費者行為分析入手,通過對消費者行為的特徵和行為的變化、上網動機等的研究,主要探討在網路環境下企業如何利用網路促銷來吸引消費者,以達到擴大網路市場佔有率、增加利潤的目的。互聯網的產生和迅速發展對企業市場營銷產生了深刻而重要的影響,同時消費行為的變化也必然要求企業制定新的市場營銷策略以適應這些變化。正確認識這些影響,對於企業適應新環境,更好的細分市場、採用先進的營銷手段和方法、滿足消費需求具有重要的意義。
網上市場是一個虛擬市場,它是由一群上網的人口組成的,也被看成是一個不同分塊的市場的集合。經過十年快速的發展,中國互聯網已經形成規模,互聯網應用走向多元化。在當今顧客至上的經營理念佔主導地位的條件下,誰掌握了消費者的心理,誰就可能在競爭中取勝,取得主導地位。

一、網路消費者的行為特徵及變化
由於互聯網商務的出現,消費觀念、消費方式和消費者的地位正在發生著重要的變化,互聯網迅速的發展促進了消費者主權地位的提高;網路營銷系統巨大的信息處理能力,為消費者挑選商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選擇空間,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更加理性化。
(一)網路消費者的行為特徵
網路用戶是網路營銷的主要個體消費者,他們的購買行為決定了網路營銷的發展趨勢,要做好網路市場營銷工作,就必須對網路消費者的群體特徵進行分析,以便採取相應的對策。網路消費需求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面的特點:
1、個性化的消費需求
在近代,由於工業化和標准化生產方式的發展,使消費者的個性被淹沒於大量低成本、單一化的產品洪流之中。隨著21世紀的到來,這個世界變成了一個計算機網路交織的世界,消費品市場變得越來越豐富,消費者進行產品選擇的范圍全球化、產品的設計多樣化,消費者開始制定自己的消費准則,整個市場營銷又回到了個性化的基礎之上。沒有一個消費者的消費心理是一樣的,每一個消費者都是一個細小的消費市場,個性化消費成為消費的主流。
2、消費者需求的差異性
不僅僅是消費者的個性消費使網路消費需求呈現出差異性;對於不同的網路消費者因其所處的時代環境不同,也會產生不同的需求,不同的網路消費者,即便在同一需求層次上,他們的需求也會有所不同。因為網路消費者來自世界各地,有不同的國別、民族、信仰和生活習慣,因而會產生明顯的需求差異性。所以,從事網路營銷的廠商,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須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從產品的構思、設計、製造,到產品的包裝、運輸、銷售,認真思考這些差異性,並針對不同消費者的特點,採取相應的措施和方法。
3、消費的主動性增強
在社會化分工日益細化和專業化的趨勢下,消費者對消費的風險感隨著選擇的增多而上升。在許多大額或高檔的消費中,消費者往往會主動通過各種可能的渠道獲取與商品有關的信息並進行分析和比較。或許這種分析、比較不是很充分和合理,但消費者能從中得到心理的平衡以減輕風險感或減少購買後產生的後悔感,增加對產品的信任程度和心理上的滿足感。消費主動性的增強來源於現代社會不確定性的增加和人類需求心理穩定和平衡的慾望。
4、消費者與廠家、商家的互動意識增強
傳統的商業流通渠道由生產者、商業機構和消費者組成,其中商業機構起著重要的作用,生產者不能直接了解市場,消費者也不能直接向生產者表達自己的消費需求。而在網路環境下,消費者能直接參與到生產和流通中來,與生產者直接進行溝通,減少了市場的不確定性。
5、追求方便的消費過程
在網上購物,除了能夠完成實際的購物需求以外,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同時,還能得到許多信息,並得到在各種傳統商店沒有的樂趣。今天,人們對現實消費過程出現了兩種追求的趨勢:一部分工作壓力較大、緊張程度高的消費者以方便性購買為目標,他們追求的是時間和勞動成本的盡量節省;而另一部分消費者,是由於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自由支配時間增多,他們希望通過消費來尋找生活的樂趣。今後,這兩種相反的消費心理將會在較長的時間內並存。
6、消費者選擇商品的理性化
網路營銷系統巨大的信息處理能力,為消費者挑選商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選擇空間,消費者會利用在網上得到的信息對商品進行反復比較,以決定是否購買。對企事業單位的采購人員來說,可利用預先設計好的計算程序,迅速比較進貨價格、運輸費用、優惠、折扣、時間效率等綜合指標,最終選擇有利的進貨渠道和途徑。
7、價格仍是影響消費心理的重要因素
從消費的角度來說,價格不是決定消費者購買的惟一因素,但卻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肯定要考慮的因素。網上購物之所以具有生命力,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因為網上銷售的商品價格普遍低廉。盡管經營者都傾向於以各種差別化來減弱消費者對價格的敏感度,避免惡性競爭,但價格始終對消費者的心理產生重要的影響。因消費者可以通過網路聯合起來向廠商討價還價,產品的定價逐步由企業定價轉變為消費者引導定價。
(二)網路時代消費行為的變化
網路經濟時代的最大特徵是買方市場,互聯網強大的通信能力和網路商貿系統便利的交易環境,改變了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企業營銷也必須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網路時代消費行為的變化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消費產品個性化
由於社會消費品極為豐富,人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這些因素進一步拓寬了消費者的選擇餘地,並使產品的個性化消費成為可能。消費者購買產品也不再僅僅是滿足其物質需要,而且還要滿足其心理需要,這一全新的消費觀念影響之下的個性化消費方式正在逐漸成為消費的主流。網路營銷必須面對這一市場環境,對市場實行細分,直至極限。
2、消費過程主動化
在網路營銷中,消費者消費主動性的增強,來源於現代社會不確定性的增加和人類追求心理穩定和平衡的慾望。這種消費過程主動性的特點,對網路營銷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它要求企業必須迎合消費者發這種需要,對顧客不再「填鴨式」的宣傳,而是通過和風細雨式的影響,讓顧客在比較中作出選擇。
3、消費行為理性化
在網路環境下,消費者可以很理性的選擇自己的消費方式,這種理性消費方式主要表現在:1)理智的選擇價格。2)大范圍地選擇比較。即通過「貨比千家」,精心挑選自己所需要的商品。3)主動地表達對產品及服務的慾望。即消費者不再會被動的接受廠家或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而是根據自己的需要主動上網去尋找適合的產品。即使找不到也會通過網路系統向廠家或商家主動表達自己對某種產品的慾望和要求。
4、購買方式多樣化
網路使人們的消費心理穩定性減少,轉換速度加快,這直接表現為消費品更新換代的速度加快。這種情況,反過來又使消費者求新、求變的需求慾望進一步加強,同時,由於在網上購物更加方便,因此人們在滿足購物需要的同時,又希望能滿足購物的種種樂趣。這兩種心理使購買方式變得多樣化,這種多樣化的購買方式又直接影響了網路營銷。

二、網路消費者的購買動機
網路消費者的購買動機,是指在網路購買活動中,能使網路消費者產生購買行為的某些內在的動力。我們只有了解消費者的購買動機,才能預測消費者的購買行為,以便採取相應的促銷措施。由於網路促銷是一種不見面的銷售,消費者的購買行為不能直接觀察到,因此對網路消費者購買動機的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
網路消費者的購買動機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需求動機和心理動機。

(一)需求動機
網路消費者的需求動機是指由需求而引起的購買動機。要研究消費者的購買行為,首先必須要研究網路消費者的需求動機。美國著名的心理學家馬斯洛把人的需要劃分為五個層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會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需求理論對網路需求層次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而網路技術的發展,使現在的市場變成了網路虛擬市場,但虛擬社會與現實社會畢竟有很大的差別,所以在虛擬社會中人們希望滿足以下三個方面的基本需要:
1、興趣需要。即人們出於好奇和能獲得成功的滿足感而對網路活動產生興趣。
2、聚集。通過網路給相似經歷的人提供了一個聚集的機會。
3、交流。網路消費者可聚集在一起互相交流買賣的信息和經驗。

(二)心理動機
心理動機是由於人們的認識、感情、意志等心理過程而引起的購買動機。網路消費者購買行為的心理動機主要體現在理智動機、感情動機和惠顧動機三個方面。
1、理智動機
理智動機具有客觀性、周密性和控制性的特點。這種購買動機是消費者在反復比較各在線商場的商品後才產生的。因此,這種購買動機比較理智、客觀而很少受外界氣氛的影響。這種購買動機的產生主要用於耐用消費品或價值較高的高檔商品的購買。
2、感情動機
感情動機是由人們的情緒和感情所引起的購買動機。這種動機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由於人們喜歡、滿意、快樂、好奇而引起的購買動機,它具有沖動性、不穩定的特點。另一種是由於人們的道德感、美感、群體感而引起的購買動機,它具有穩定性和深刻性的特點。
3、惠顧動機
惠顧動機是建立在理智經驗和感情之上,對特定的網站、國際廣告、商品生產特殊的信任與偏好而重復、習慣性的前往訪問並購買的一種動機。由惠顧動機產生的購買行為,一般是網路消費者在作出購買決策時心目中已首先確定了購買目標,並在購買時克服和排除其他同類產品的吸引和干擾,按原計劃確定的購買目標實施購買行動。具有惠顧動機的網路消費者,往往是某一站點忠實的瀏覽者。

三、網路促銷
隨著互聯網的出現和普及,原有的市場促銷在方式、手段、環境條件等方面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如何與時俱進、選擇符合實際的促銷策略是企業實現其經營價值和利潤的關鍵性環節。企業和營銷人員必須迅速更新營銷理念,從傳統的促銷模式中轉變過來,正確運用新的網路促銷方法,吸引更多的消費者轉向網路購物,擴大企業的產品在網路市場上的佔有率。
(一)、網上促銷的優勢
網路促銷是指利用網路技術手段向虛擬市場傳遞商業信息,幫助與說服顧客購買產品或服務,從而引起消費者的購買慾望和購買行為的各種活動。網路經濟時代的到來,網上促銷作為新興事物與傳統的促銷有著其自身的優勢。具體是:
1、節約費用。網上促銷是一對一的、雙向的、理性的、消費者主導的、非強迫性的、循序漸進式的、個性化的、低成本的促銷,因此減低了廣告等促銷成本。
2、良好的溝通,使提供個性化的產品和服務成為可能。利用網路顧客可參與產品的設計、開發、生產,從而獲得真正喜愛的、符合自己個性的產品和服務。
3、形式多樣。互聯網路超越時空限制,傳播信息速度快,容量大,能檢索,可交互,具備傳送文字、聲音、動畫和影像的多媒體功能,較之傳統的媒體,表現要豐富得多,正可發揮營銷人員的創意。

(二)舉辦各種網路促銷活動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慾望
網上促銷相對於傳統促銷還是一見新事物。為了能夠把這一新事物推廣開來,需要開展各種形式的促銷活動,引發消費者的參與意識,吸引老顧客重復上網訪問企業的站點。消費者可以通過互聯網了解促銷活動的信息、內容、參與方式,還可以通過電子郵件進行遠程參與,還可以通過討論組在同一時間聚集到一起,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具體方法有:
1、網上折價促銷
折價亦稱打折、折扣,是目前網上最常用的一種促銷方式。因為目前網民在網上購物的熱情遠低於商場超市等傳統購物場所,因此網上商品的價格一般都要比傳統方式銷售時要低,以吸引人們購買。由於網上銷售商品不能給人全面、直觀的印象、也不可試用、觸摸等原因,再加上配送成本和付款方式的復雜性,造成網上購物和訂貨的積極性下降。而幅度比較大的折扣可以促使消費者進行網上購物的嘗試並做出購買決定。目前大部分網上銷售商品都有不同程度的價格折扣,如卓越網、當當網上書店等。
打折券是直接價格打折的一種變化形式,有些商品因在網上直接銷售有一定的困難性,便結合傳統營銷方式,可從網上下載、列印折價券或直接填寫優惠表單,到指定地點購買商品時可享受一定優惠。
2、網上變相折價促銷
變相折價促銷是指在不提高或稍微增加價格的前提下,提高產品的數量及服務的品質,較大幅度地增加產品或服務的附加值,讓消費者感到物有所值。由於網上直接價格折扣容易造成降低了品質的懷疑,利用增加商品附加值的促銷方法會更容易獲得消費者的信任。
3、網上贈品促銷
贈品促銷目前在網上的應用不算太多,一般情況下,在新產品推出試用、產品更新、對抗競爭品牌、開辟新市場情況下利用贈品促銷可以達到比較好的促銷效果。贈品促銷的優點:1)可以提升品牌和網站的知名度;2)鼓勵人們經常訪問網站以獲得更多的優惠信息;3)能根據消費者索取贈品的熱情程度而總結分析營銷效果和產品本身的反應情況等。大部分網上銷售商品都會在特定的時期附贈品。
贈品促銷應注意贈品的選擇:1)不要選擇次品、劣質品作為贈品,這樣只會起到是得其反的作用;2)明確促銷目的,選擇適當的能夠吸引消費者的產品或服務;3)注意時間和時機,注意贈品的時間性,如冬季不能贈送只在夏季才能用的物品,另外在緊急情況下也可考慮不計成本的贈品活動以挽回企業公關危急。4)注意預算和市場需求,贈品要在能接受的預算內,不可過度贈送贈品而造成營銷困境。
4、網上抽獎促銷
抽獎促銷是網上應用較廣泛的促銷形式之一,是大部分網站樂意採用的促銷方式。抽獎促銷是以一個人或數人獲得超出參加活動成本的獎品為手段進行商品或服務的促銷,網上抽獎活動主要附加在調查、產品銷售、擴大用戶群、慶典、推廣某項等活動中。消費者或訪問者通過填寫問卷、注冊、購買產品或參加網上活動等方式獲得抽獎機會。
網上抽獎促銷活動應注意的幾點:1)獎品要有誘惑力,可考慮大額超值的產品吸引人們參加;2)活動參加方式要簡單化,因為目前上網費偏高,網路速度不夠快,以及瀏覽者興趣不同等原因,網上抽獎活動要策劃的有趣味性和容易參加。太過復雜和難度太大的活動較難吸引匆匆的訪客;3)抽獎結果的公正性公平性,由於網路的虛擬性和參加者的廣泛地域性,對抽獎結果的真實性要有一定的保證,應該及時請公證人員進行全程公證,並及時能通過email、公告等形式向參加者通告活動進度和結果。
5、積分促銷
積分促銷在網路上的應用比起傳統營銷方式要簡單和易操作。網上積分活動很容易通過編程和資料庫等來實現,並且結果可信度很高,操作起來相對較為簡便。積分促銷一般設置價值較高的獎品,消費者通過多次購買或多次參加某項活動來增加積分以獲得獎品。積分促銷可以增加上網者訪問網站和參加某項活動的次數;可以增加上網者對網站的忠誠度;可以提商業活動的知名度等。
現在不少電子商務網站「發行」的「虛擬貨幣」應該是積分促銷的另一種體現,如注冊成為「宿遷網上商城」會員,您將自動獲得100元的「虛擬貨幣」,以後注冊會員在「宿遷網上商城」購買商品(購買專賣一條街商品不記入虛擬貨幣資格的增長),換算方式為:購買每滿10元貨幣的商品,您的注冊賬戶將獲得1元「虛擬貨幣」滿10元貨幣部分將自動清零不累計。網站通過舉辦活動來使會員「掙錢」,同時可以用僅能在網站使用的「虛擬貨幣」來購買本站的商品,實際上是給會員購買者相應的優惠。
6、網上聯合促銷
由不同商家聯合進行的促銷活動稱為聯合促銷,聯合促銷的產品或服務可以起到一定的優勢互補、互相提升自身價值等效應。如果應用得當,聯合促銷可起到相當好的促俏效果,如網路公司可以和傳統商家聯合,以提供在網路上無法實現的服務

(三)、對網路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隨著市場競爭的激烈,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客戶服務這一營銷環節的重要性。互聯網及時互動的特性,是企業可以利用互聯網方便迅速地與客戶建立起持久的「一對一」的服務關系,加強與客戶之間的聯系,以形成穩定的客戶資源,強化客戶的購物忠誠度,並進行有效的客戶關系管理。
1、提供信息服務
為了吸引更多的消費者,網路企業要向消費者及有感興趣的網民、潛在客戶提供企業全面、詳盡和及時的產品及服務介紹,公告企業目前的產品銷售政策及正在舉辦的各種活動、提供優惠和服務等,以吸引更的消費者。網頁、網路廣告、電子郵件、移動網路等手段使得這一服務方便、快捷、全面。
2、建立客戶網路
每天都有數以億計的網民在網上沖浪,他們都可能是企業潛在的客戶。在互聯網的虛擬空間,成功的關鍵在於誰擁有更多的客戶資料,誰對客戶的情況了解得更為透徹。因此,建立自己的顧客網路是21世紀企業競爭優勢的基礎。
3、加強反饋互動
良好的反饋互動是企業吸引消費者,提高顧客忠誠度的途徑,網路企業與顧客互動的方式很多。企業可以通過再線調查、再線投訴、再線技術支持和培訓來加強與消費者的互動。企業還可以在網站上設置互動空間,給顧客一個交流、表達意見的地方,真正發揮網路的互動功能。
4、保障交易安全
安全問題是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大障礙。為解除消費者的安全憂慮,企業應當提供各種安全措施,例如,利用互聯網的超級銜接功能向消費者提供訪問數字簽證機構、產品審批監測機構、金融機構等相關機構的方便。企業還要確保企業和消費者雙方都能隨時查詢交易情況,需要時還可迅速做出調整。

四、總結
通過查找一些文獻和利用網路資源,本篇論文主要探討了網路環境下消費者行為特徵和消費變化的一些比較淺顯的問題,通過簡單的分析,告訴企業如何掌握消費者的特點來制定相應的營銷策略,同時也簡單分析了網路消費者上網的動機因素,以便企業更好的在網路環境下了解消費者,了解消費者的心理,從而制定行之有效的營銷策略,為企業帶來利潤。
隨著網路經濟的不斷發展,消費者的行為特徵以及消費變化也不是固定不變的,每一段時間的研究以及所顯現出的消費者特點只是對當時經濟環境和特徵的側面反映,這些變化和特點是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改變的。但是對於每一時期的研究也具有實用性。

㈢ 急需一篇關於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的論文

摘 要:本文從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的界定入手,詳細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銷售者和經營者這一問題;進一步闡述了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並提出合理化建議;最後深入探討了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構建。
關鍵詞:網路消費者 網路經營者 侵權 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中出現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已逐漸成為其發展的阻礙,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嚴峻挑戰。因此,在尊重電子商務發展規律的前提下,從法律及相關層面採取各種措施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推動我國網路經濟的健康發展及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的界定

消費者與經營者是相對應、相對立的關系,沒有經營者就沒有消費者,反之亦然。電子商務中可能存在的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種: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是毫無爭議的。值得探討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以及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如何界定等問題。

電子商務只是人們生活消費的途徑之一,它沒有改變消費者的定義也沒有改變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所以現行法律對消費者的定義同樣適用於電子商務領域。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沒有解釋消費者的定義,也沒有對消費者的主體資格進行說明,要清晰地界定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身份,就必須對消費者的主體資格及概念進行界定。根據國家標准局《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的規定,可以成為消費者主體的只能是「個體社會成員」。有些學者認為若單位購買生活資料最後也是由個人生活消費而使用,那麼該單位和集體屬於消費者權益法保護范圍內。筆者認為在這種特定情況下,「單位」、「集體」或者「組織」是否構成消費者的主體仍然值得商榷:

首先,國際通行的規則是將消費者定位於個人。從目前法學理論界的觀點和世界各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慣例看,消費者的主體資格只限於個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消費者的定義是指那些從經營者處購買、獲得、使用各種商品和服務的人;國際標准化組織(ISO)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將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歐盟消費者遠程合同指令》將消費者定義為,非出於商業、買賣、職業目的而締結合同的任何自然人。

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最終消費的主體,單位購買生活資料的基點仍是個人生活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是個人消費,或者說是直接消費。在單位作為商品的買受人、服務合同的訂立者時,其不能直接進行生活消費,不能作為最終消費者。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應由合同法調整,而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如果單位堅持依照《消法》來主張權利,這種情況下它的地位相當於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的訴訟代表人。

最後,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角度看,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交易中弱勢一方,就單位所具有的實力而言,很難將其視為市場中的弱勢一方。個人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往往處於弱者地位,故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特殊保護。且其與經營者相比較缺乏交易經驗或缺乏足夠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從而導致在交易中不具有與經營者對等的實力,所以需要國家立法進行干預;而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進行交易時,有足夠的團體力量與經營者抗衡,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處於強勢地位,法律上沒有必要給予特殊保護。

因此,筆者認為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的只能是個人。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業性服務的,由國家專門法律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體社會成員。那麼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主體資格為:出於生活消費目的採用電子商務方式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商業性服務的個人。由此可知,B2B交易模式中的單位購買者不具有網路消費者的主體資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概念未作解釋,也未對其主體資格進行界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經營者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產品質量法》用的是「生產者」、「銷售者」概念,未將兩者合稱。實踐中,經營者的概念也不明確,沒有統一的認定標准,我國對經營者管理注重的是經營許可證的取得或商業行為。本文將「經營者」界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商業性服務,並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同時,本文認為電子商務中具有經營者主體資格的有:採用電子商務方式達到營利目的,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商業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在C2C交易模式中,雖然銷售方為沒有經營許可證的個人,但個人銷售者應被視為經營者,以令其對應的購買者自然成為消費者,雙方行為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具體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角度看,消費者作為分散孤立的個人,處於不利或弱勢地位。且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性等因素[2],故法律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電子商務中,因網路的虛擬化、電子化使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例如在C2C交易中,在線銷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費者無法對其信息作出真偽鑒別。如果銷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內容,那麼購買者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對稱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現的淋漓盡致,整個交易過程中購買者始終處於弱勢地位。

2、在C2C交易模式下,企業可能以個人身份注冊並從事經營,而購買者很難得知與其交易的對象究竟是企業還是個人。如果法律一概將注冊為個人用戶的企業銷售者排除在經營者的范圍之外,那麼與這類銷售者進行交易的個人不會被法律視為消費者從而無法受到特殊的保護。

3、C2C交易中,大部分的個人銷售者以出售商品為業,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客觀上存在營利行為。由於網路的特性,個人銷售者可以只憑借個人身份證或相關證件開設「店鋪」,銷售商品。其「店鋪」規模及產品種類甚至可以和現實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規模更大、種類更多。其銷售方式多樣,包括拍賣、零售、批發等。這類個人銷售者的性質和現實生活中的經營者是一樣的,唯一的區別是其藉助了網路這一便利資源。將這一類個人銷售者視為經營者,更有利於網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C2C交易模式中,如何以特定的標准來確定個人銷售者為經營者,這涉及到制定法律的技術問題,本文不作論述,但建議考慮以下幾個方面因素:(1)個人銷售者是否以出售商品為業,具有營利目的。(2)個人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數額或交易頻率是否達到一定標准。(3)個人銷售者「店鋪」貨物的庫存量。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

相對於傳統交易,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虛擬化、交易過程無紙化、支付手段電子化、交易空間泛地域化等特點,這些特點使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力量對比更加懸殊,網路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等更容易遭到網路經營者的侵犯。(見表一)

1、網路消費欺詐問題

網路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網路上實施的,利用虛構的商品和服務信息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消費者財物的行為。需要強調的一點是:該概念中的經營者包含了真實的經營者和假冒經營者身份的欺詐行為人。因為,在網路環境下,若銷售者對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虛構身份信息,購買者則很難辨認或無法判斷銷售者的真實身份。在目前網路法律規范不完善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只要消費者將在線銷售者視為經營者,或者說消費者根據銷售者披露的信息判定或推斷其為經營者,無論其是真實的經營者還是假冒經營者身份的欺詐行為人,法律上都應當將銷售者認定為經營者。這樣不僅可以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有助於消費者在遭受欺詐後尋求司法救濟,也可以藉助該法對網路交易行為進一步規范,彌補現行法對網路交易監管的不足。現階段,網路消費欺詐的手段有:低價陷阱套取貨款、空頭承諾騙取訂金、網路拍賣欺詐等。

針對網路消費欺詐,可以嘗試建立事前預防體系:(1)建立經營者信息管理中心;(2)加大政府的監管力度;(3)從立法上明確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審查義務;(4)可以考慮在涉及網路消費合同時,法律作這樣的規定:在網路交易中,對消費者的付款應先做預付款處理,交易過程完成之前,預付款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2、網路虛假廣告問題

網路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為達到引誘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而發布的關於其商品或服務的不真實的信息,如誇大產品性能和功效、虛假價格、虛假服務承諾等。網上廣告因其特殊性,給相關部門的審查和監管帶來了一定難度。而網路廣告是網路消費者購物的重要依據,消費者的購物決定在很大程度上根據廣告文字和圖像判斷而作出。消費者很難判別廣告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其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難以得到保障。

筆者對網路虛假廣告的監管有如下建議:(1)加強對經營者身份的審核與公布;(2)明確ISP[3]與ICP的責任;(3)明確主管部門的監管職權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4)完善相關法規。有必要針對網路虛假廣告等不正當引誘方式制訂特殊規則,使網路廣告的發布行為有法可依,加強對虛假廣告的管理。

3、網路消費合同履行問題

網路消費合同不適當履行的行為多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延遲履行。網路購物的物流配送緩慢是消費者經常遭遇的問題之一,出於某些原因,經營者向消費者承諾的交貨日期難以兌現;(2)瑕疵履行。網路消費者在認購商品並發出貨款後,經常出現實際交付商品的種類、數量、質量等與物品介紹不一致的情況。(3)售後服務無法保證。網路交易的最大特點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義務,但因為跨地域交易、經營者真實身份難以認定等因素,消費者很難實現其享受售後服務的權利。關於數字化商品的退貨問題也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面臨的新問題。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做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沒有偏向消費者履行期限的規則。根據歐盟2000年10月31日生效的《消費者保護(遠程銷售)規則》:「供應商必須自消費者向其發出訂單的30天內履行合同。無論出現任何原因,供應商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必須盡快通知消費者並返還所涉款項,通知與返還期限在履行期屆滿30天內。」該規則同時規定「消費者有權在最少7個工作日內撤銷任何遠程契約,且不需要給付違約金與說明理由。在撤銷契約中,消費者承擔的費用僅限於返還貨物的直接費用。」我國在未來的立法中,應當考慮這兩個規則,有條件的確定最長履行期限和「猶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經營者及時處理信息,盡快履行合同;後者可以確保消費者「退貨權」的實現,同時保障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4、網路格式合同問題

目前,網路消費類合同中普遍採用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大多數交易條款或服務條款都是經營者事先擬定好的,消費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絕。消費者在網路交易中經常遇到點擊類格式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即消費者按照網頁的提示,通過點擊經營者網站的「同意」或「接受」按鈕所訂立的網路合同。另一種格式合同是瀏覽類格式合同(browse-warp contract),指經營者作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約定,訪問者一旦瀏覽了其網站主頁便與該經營者成立了合同。

經營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著減輕、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這些條款較高的隱蔽性令消費者忽略了條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

在網路環境下,要消除格式合同是不現實的,因為「網路具有天然地適用格式合同的條件及優勢」[4]。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有責任制定一些規則,規范網路格式合同訂立的程序及內容,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經營者對合同訂立程序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義務。網路經營者經常採用設置方便鏈接,將格式合同隱藏於其他頁面等方式,使消費者無法知道合同的存在。經營者應當以醒目的標識提示消費者合同條款的存在,並在技術上設置提示程序,消費者只有閱讀了格式條款後,才能締結合同。(2)經營者對格式條款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義務。訂立合同過程中,經營者應當提醒消費者網站上哪些協議、聲明、通知屬於合同條款,而且應當以醒目、易懂的形式告知消費者關鍵條款內容。(3)經營者對合同內容變更的告知義務。在合同訂立後,存在著經營者對合同條款進行變更或修改的情形,經營者對其變更或修改的條款內容應當履行告知的義務。

5、網路支付安全問題

網路交易是一種非即時清結交易,通常由消費者通過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經營者收到貨款後才發貨或提供服務,這區別於生活中即時清結的消費交易。網路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可能承擔以下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廠商或銀行收集後無意或有意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5];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帳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信用卡欺詐;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

對於保障網路支付安全,除了採取當事人自律規范、從網路技術上確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從法律上明確銀行、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平衡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從目前各國信用卡的法律規范來看,大都偏重於保護消費者。例如,美國的《Z條例》(Regulation Z)就規定:「消費者承擔的責任有限,對欺詐產生的損失,經營者承擔較大風險;對事件的調查責任主要由發卡行和信用卡公司承擔。」我國在制定電子貨幣支付相關法律時,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法律內容,採取對消費者權益實行重點保護的立法原則。

6、網路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路消費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數據等被信息服務系統收集、儲存、傳輸,消費者的隱私權不可避免受到威脅,如:網路經營者為追求利潤和利益使用甚至買賣消費者個人信息;銀行的過錯行為或黑客侵犯導致的個人信用卡信息被盜、丟失;大量垃圾郵件的騷擾等。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法律對網路隱私權加以保護,而國際社會對網路環境下隱私權保護的力度已大大加強,美國、英國、德國等國家已經有了保護公民網路隱私權的法案,我國也應該盡快把網路隱私權保護問題納入立法的日程。立法內容應當考慮以下幾點:(1)規定經營者的義務;(2)收集個人信息行為必須合法。經營者必須在法律的規定范圍內,經主管部門許可及當事人同意後才可以進行收集;(3)個人信息的使用必須安全;(4)規定侵犯網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5)制定對未成年人網路隱私權的特殊保護條款。

7、消費者損害賠償權難以實現問題

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又稱求償權。實現這種權利的前提是消費者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後,人身或財產遭受了一定的損害。損害賠償權實際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利益受損時享有的一種救濟權。

網路的特性和相關法律的缺失使網路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產生大量的糾紛。當消費者發現自己權益遭受侵害後,因無法得知經營者的真實身份或者經營者處於其他地區而無法或不便尋求救濟。而且過高的訴訟成本、舉證困難、網路交易糾紛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的不確定也導致消費者容易放棄救濟權。網路與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越來越快,如何更好的保障網路交易的發展,保護網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網路消費者在遭受侵權後迅速、方便的尋求救濟,這成為了立法面臨的新問題。

三、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構建

(一)通過法律規定網路經營者的義務

1、在線信息披露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具有強大的優勢,交易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經常陷入不知情狀態,處於交易劣勢。經合組織1999年12月《OECD關於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指南》中明確指出網路經營者應當披露的信息內容包括三個方面: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務信息、交易信息,這可以成為我國立法借鑒的原則。

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經營者有義務披露真實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費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條件。如:向消費者收取的或由消費者承擔的成本項目、服務條款、交付和支付條款、購買的限制或限度條件(監護人許可、地域和時間限制、購買額的限度等)、有效的售後服務信息、保證和擔保條款等。

2、不得濫用格式條款的免責義務

網路格式合同在網路消費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認,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沒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格式合同就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另一方面也應當從法律角度對免責條款進行限定,這對維護交易公平和發展網路交易具有重大意義。如:限制無效條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條款的效力;對於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或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應當採用特別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否則就是「霸王條款,權利不平等」。

3、切實履行合同義務

電子商務合同履行中,經營者延遲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後服務義務的情況時有發生。除了上文中建議法律有條件的規定最長履行期限和「猶豫期」外,還應當規定經營者的承諾義務、保證售後服務義務、賠償義務。當然,為了防止消費者對權利的濫用,可以規定一些例外情形。

4、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義務

網路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除了前面提到的措施外還可以從一些細節上進行規范,如:經營者要保證數據的統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網路服務必須有技術保障,以保護消費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費者降低風險的技術措施;對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帶來的損害結果必須負有賠償責任;經營者擅自轉讓消費者個人信息給第三方,造成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建立在線交易爭端解決機制

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除了從立法和制度上給予事前保障,還應當保證消費者在爭端發生後尋求救濟的權利和途徑。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在遭受侵權行為時尋求救濟的權利,但在電子商務中,其救濟途徑卻難以找到。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構築網路交易爭端的解決機制:

1、設立小額訴訟程序

網路交易中,大多數是小額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現問題後,面對訴訟成本、訴訟困難等問題,消費者往往選擇放棄救濟。因此,有效的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對於方便公民小額糾紛,特別是保護網路消費者利益有著重要意義。

小額訴訟程序的實質是為一般民眾提供一種救濟小額權利的司法形式,其具有立案數額低、簡易、高效等特點,對小額訴訟程序在審理階段上應該和一般訴訟程序有所區別,例如我國台灣地區的小額訴訟程序的審理就有以下特別規定:可以在夜間或休息日進行;實行一次言辭辯論終結訴訟;為實現簡易、迅速的審理目的,對證據的調查有特殊規定;訴訟中嚴格限制訴之變更、追加與提起反訴;使用表格化判決;原則上實行一審終審制,限制當事人上訴。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設立了受理小額訴訟的法庭,如:美國、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亞。我們可以借鑒這些國家和我國台灣地區的小額訴訟程序,構建一套有中國特色的小額訴訟程序。這不僅能夠解決網路糾紛中訴訟管轄權的問題,也能夠輕松解決消費者跨地域、標的小、案情簡單的多種糾紛。

2、建立在線投訴中心

中國工商總局和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可以共同建立一個具有權威性的在線投訴中心,接受來自全國各地的網路消費投訴。在該中心投訴的資料由中心轉發到被投訴的網路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由當地的工商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對投訴資料進行核查並進行處理;也可以考慮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下設立部門,該部門在收到中心轉發的投訴資料並核查後,代表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解決。這使消費者在尋求救濟時不需要考慮地域限制和救濟成本的問題。同時,筆者認為消費者對經營者所在地有查找的義務,這樣可以讓中心能快捷、高效地處理來自全國各地投訴信息以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建立在線爭端解決機制

在線爭端解決機制(ODR)是指「涵蓋所有網路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決企業與消費者間因電子商務契約所生爭執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具有糾紛解決方式和適用規則的靈活性、爭端處理的高效性、糾紛解決的經濟性(低費用)等特點。在線調解和在線仲裁是最常見的在線爭端解決方式。

在線調解的基本原理同傳統調解一樣,不同的是調解的全部過程在網路上進行。在線調解的特點是:

(1)更能體現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採取該種方式,也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參與到程序中;(2)其程序受法律規范約束少。在線調解中,可以通過第三人尋求一種合理的解決方法。
(3)第三人為自願且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美國Oline ADR的調查程序中,通常是由消費者協會、商業協會或一些中立機構來進行調解。

在線仲裁因受到網路技術對當事人舉證等活動的限制,很少適用於網路交易糾紛,目前在線仲裁主要解決域名爭議。建立和發展在線仲裁面臨的問題主要有:(1)證據提交的問題。網路交易中,除了數據電文來往外,可能也會出現書面或其他形式的證據,此時如何向仲裁庭提交證據成為難題;(2)在線仲裁地的確定問題。由於在線仲裁程序完全是在線進行,故不易對仲裁地作出確認,仲裁地的確定對跨國交易產生的糾紛解決有重要影響。(3)仲裁裁決的效力問題。在線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多大的法律約束力,是否具有司法執行力,這一點尚不明確。

筆者認為,為更好的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更快的發展電子商務,建立一個具有我國特色的網上爭端解決機制是有必要的,該機制必須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領導和管理(如國家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相關的全國性協會或組織負責爭端解決(如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以確定和保證爭端解決的公正性與權威性。

(三)其他保護方式

保護網路消費權益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單從立法、司法角度還難以達到全面的保護,它涉及到政府、行業、消費者自身等多個層面,甚至涉及到整個社會的信用體制等問題。這要求我們不僅僅從立法、司法角度來探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要從其他方面來引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實現,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網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體系:1、加強行政監管。在市場經濟不發達的階段,政府強有力的監管對於減少侵犯消費者權益事件的發生有著重要作用。2、實行行業自律。網路交易因其特性導致行業自律往往比行政手段規制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力量和作用。3、建立信譽評價機制。網路經濟有著較高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對於交易糾紛的事前防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政府或法律授權建立權威的、中立的信譽評價機構,由它建立信譽查詢系統,消費者可以對網路經營者進行信譽查詢,這對於網路交易欺詐、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經營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

(作者單位:中國網路法律網)

參考文獻:
1、高富平:《在線交易法律規制研究報告》,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4。
2、張新寶:《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11。
3、龐敏英:《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河北法學》,2005,(7)。
4、孫玉榮:《民法上的欺詐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之適用》,《法律適用》,2005,(4)。
5、蔣虹:《網路虛假廣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探析》,《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2)。
6、金桂蘭:《電子交易與支付》,中國電力出版社,2004,9。

注釋:
[1]張雨林為張霖之筆名
[2]信息不對稱,指市場活動的參與者對市場交易信息的擁有量是不對稱的。導致其的因素有:1、商品或服務的復雜性與技術性。2、交易方式的多樣化和格式化。
[3]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網路服務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網路內容提供者。
[4]參見高富平:《在線交易法律規則研究報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頁。
[5]如帳號、密碼、身份證號碼等。

㈣ 電子商務對我國商品流通業的影響及對策-論文

摘要
本文選擇商品流通產業的電子商務問題進行研究。從流通創新的角度,分析和把握電子商務的本質即對商品流通業發展的革命性影響,同時參考世界上發達國家的情況,結合我國實際分析可能出現的發展變化趨勢,提出我國在商品流通領域發展電子商務的戰略任務和對應措施。

關鍵詞
電子商務、商品流通、流通革命、流通產業

目錄

引言
一、電子商務概述
二、電子商務必將引發新的商品流通革命
(一)電子商務創造了全新的商品流通模式
(二)電子商務對流通功能的革命性影響
(三)電子商務更新了市場的概念
(四)電子商務崔發了零售業態的革命
三、我國商品流通業電子商務發展的戰略與對策
(一)我國商品流通業面臨的發展機遇
(二)確立趕超性的發展目標
(三)積極穩妥的推進商品流通業的電子商務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引言
進入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隨計算機網路、通信技術的迅速發展,特別是互聯網的普及應用,電子商務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滲透,並迅速演變為一場全球性的發展浪潮。在世界經濟生活中出現廣域范圍內的應用技術革命。近幾年來,世界各國特別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經濟發達國家都在大規模的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力圖利用在電子、信息和通訊領域的技術優勢奪取經濟增長制高點,並一次取代或改造傳統化商務活動方式,重組業務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加速流通過程,全面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和綜合國力。從目前全球的發展情況看,電子商務將成為21世紀商務和貿易活動 的重要形態以及企業競爭的主要手段。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興起,將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產生巨大影響,最終結果是將人類帶入信息社會。
流通與流通產業的發展變化從來都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創造著日益改善的循環條件。流通領域所發生的重大變革,從來都是與流通物質技術手段的發展更新緊密相關的,技術手段的更新往往會是流通物質技術手段的發展更新緊密相關的,技術手段的更新往往會使流通的效率提高,生產消費進入更高層次或更大的發展空間。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技術變革的產物,為流通提供了一個高效的運作環境和強大的技術支持體系,將會在以往組織技術、營銷技術和物流技術的基礎上引發全方位的創新,從而爆發更深層次的流通革命。

㈤ 電子商務對消費者的影響都有哪些

電子商務對消費者的影響可以說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信息獲取方式的改變
在電子商務方式下,人們除了從電視、廣播、書籍和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中獲取信息以外,還可以從一種全新的媒體網路獲取所需的信息。 網路通過大量的,每天至少有千人乃至幾十萬人訪問的網站,實現了真正的大眾傳媒的作用,它可以比任何一種方式都更快、更直觀、更有效地把一個信息或思想傳播開來。而且網路傳播信息有著雙向性的特點,客戶根據自己的需要獲取信息,且沒有時間、地域的限制。股票信息站點之所以火爆,是因為可以進行股票交易和股票查詢;體育站點吸引眾多體育愛好者,是因為它不僅有實時的體育報道,而且允許體育愛好者在其上發表自己的評論。通過網路還可以得到其他雙向的信息服務,如通過黃頁可以找到商業機會,通過招聘站點可以尋找工作等。
二、購物方式的改變
電子商務的推廣,已經使家庭購物成為現實。只要消費者打開計算機,敲一敲鍵盤,就能進入網上商店,查看成千上萬的商品目錄,從中挑選自己想要的商品,然後查看商品的規格和性能,隨著多媒體技術的應用,還可以在計算機屏幕上看到商品的照片甚至三維的圖形。對於選定的商品,消費者只需調出訂單進行填寫然後把自己的信用卡號碼加進去,用於付款。訂單確認後發出,商家幾乎立即可以收到訂單,隨即就會送出或寄出顧客購買的商品。 支付方式也將得到很大的轉變。上網消費者只需要擁有一個網路賬號,就可以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每天24小時不間斷地得到銀行業務服務,包括儲蓄、轉賬、查賬、信用卡、證券、交易、保險和財務管理等業務。
三、教育方式的改變
網路與電子商務帶來了人們接受教育的方式改變。隨著Internet的廣泛應用、電子商務的推廣,網路學校應運而生了,其屬於現代遠程教育的一種方式。它以計算機通信技術和網路技術為依託,採用遠程實時多點、雙向互動式的多媒體現代化教學手段,可以實時傳送聲音、圖像、電子課件和教師板書,身處兩地的師生能像現場教學一樣進行雙向視聽問答,是一種實現跨越時間和空間的教育傳送過程。
四、娛樂、休閑方式的改變
網路與電子商務對人們的娛樂、休閑方式也帶來了改變。人們可以足不出戶在網路上購買觀看各個國家製作的新、舊電影和電視節目,可以購買欣賞你喜歡的音樂家、歌唱家演奏和演唱的新舊曲目,可以在網路上得到令人愛不釋手、種類繁多的游戲,而且可以通過網路與地球任何一個地方的人同時在一個游戲中「打」得昏天黑地,決一勝負。如果你願意,你可以在網路這個廣闊天地中找到志趣相投的朋友,對感興趣的問題推心置腹聊個痛快,甚至網路可以成為紅娘,使你找到終生伴侶。在網路上你還可以做現實生活中無法做的事情,如可以喂養你喜歡的寵物,可以種花植樹,可以成為一介農夫辛勤地播種、耕耘以獲得豐收的喜悅,當然這一切是虛擬的,是網路給人們提供的新的休閑方式。可以預見,Internet網上娛樂、休閑對人們會有越來越大的吸引力,因而提供這種新的娛樂、休閑方式是電子商務新興的行業。

㈥ 求一篇「電子商務中的客戶行為分析——在電子商務的交易中,消費者的心理活動和由此產生的消費行」論文

我建議你先去網路,再去查一下,基本寫作技巧

㈦ 消費者網路購物行為的影響因素研究 畢業論文

lz你是本科生呀?本科生的論文要求本來就不高
要是你們學院沒什麼檢查的話就很水的,並且你版是寫中權文吧,沒必要花錢買啊
學術這種東西怎麼都是自己寫的都比買的強,非常不喜歡那些代寫的
你們老師都說了要有案例,你就案例分析就可以了吧
要是覺得題目太大,可以寫其中一個方面,影響消費者網路購物的因素有幾種,你也可以做一個簡單的問卷,在你的同學中展開調查,這個調查當然也是能寫進論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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