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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合同法律

發布時間:2021-08-16 08:09:10

❶ 法律問題:電子商務的合同訂立

你訂房是要約,只要網站發了確認郵件就是承諾,那合同就成立了,與扣款無關。專但是現在該確認郵件您屬並沒有收到,也就是未到達,按道理合同還不算訂立。
但是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約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所以你如果想他沒有訂立,最好是跟網站說一聲因為沒收到確認郵件,你要撤回之前的訂單。

❷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案例 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版的情形主要有:(一)一方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若是訂立的合同有以上情形的,則合同無效。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若是對回答滿意,希望能夠給予採納,多謝!

❸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有哪幾種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如下:

  1. 合同問題:雙方通過電子形式版簽訂合同,雙方發出邀約、承諾合同是否成權立,是否生效,何時生效一般電子商務雙方不在同一地點,所以請在簽訂合同前確定對方的資信以及實力,保證對方有資格和你方交易,一般通過查看對方經營執照、法人身份證等文件來確定;

  2. 違約行為:要約定清楚,如果發生違約應當如何處理,以何種方式進行賠償。

❹ 電子商務合同還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合同一般情況下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是我們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時要重視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書面形式問題

書面合同的具有明確肯定,有據可查的特點,有利於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合同是否採用書面形式,依照我國《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意願來確定,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
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該條解決了數據電文的「書面形式」問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中國合同當事人可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法律要求的「書面合同」。
(二)合同成立的問題
1.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 。
(1)關於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 。
(2)關於數據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 。
2.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與之到達對方的同時,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
在電子網路環境下,有些情況下是可以實現的。例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後,並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達到對方。但若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筆者以為制定電子商務立法時,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遞方式作出較為靈活的規定,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三)數字簽名及認證問題
1、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交易環境下,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名顯然是無法實現的。但是,鑒於親筆簽名在傳統交易方式中的多種功能:確定當事人的身份;表明當事人同意合同的內容並願意受其拘束;證明合同文書是真實和完整的。它所具有的證明合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對於一直為網路安全問題所困擾的電子商務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因此,簽名要求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僅不應被廢除,相反,應當得到強化。
2、身份認證(Authentication)是與數字簽名相關的一項重要制度。網上交易的買賣雙方在進行每一筆交易時,需要鑒別對方的可信度,因此要有一個第三方機構或個人來認證雙方的身份,保證網路交易的安全。
(四)電子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問題
格式條款的產生和發展是20世紀合同法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它的出現不僅改變了傳統的訂約方式,而且對合同自由原則形成重大的挑戰。格式條款在電子商務也有著極為廣泛的適用餘地。一些大型的電子商務網站都擬訂了極為詳盡的格式條款。
(五)電子證據的效力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七種法定證據:(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電子證據到底該歸入何類,這是一個頗值得探討的問題。

❺ 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有那些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網路購物類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路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❻ 關於電子合同,法律有哪些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非常明確得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需具備以下條件:(一)行為人具版有相應的民事權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樣簽訂的合同為合法有效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
以非常明確的形式確定了電子數據和紙面合同一樣,是書面形式的一種,具備相同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
以非常明確的形式確定了什麼是電子簽名,以及電子簽名和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

❼ 電子商務涉及哪些主要法律問題

(1)電子交易的基本規則。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包括企業、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網路服務商等主體之間必須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且這種規則要為各國法律所確認。這些規則包括: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生效的時間、地點、電子商務文件的證據效力,電子商務的書面形式要求和電子簽名的認證,爭端的解決方式及電子商務糾紛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內容。
(2)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賣家希望他們的知識產權不被剽竊,買家也不希望買到假冒偽劣產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域名、計算機軟體、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單純地依靠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必須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雙重法律依據。
(3)電子商務稅收。電子商務的虛擬特徵、多國性、流動性及無紙化特徵,使得各國基於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方式與傳統商務方式的區別對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地方等稅收概念、理論受到巨大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必須修改。綜合歐盟、美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對電子商務征稅時應遵循的原則有:
(a)中性原則,不應交易方式及採用技術的不同而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
(b)減少電子商務的稅收成本;
(c)避免國際雙重征稅;
(d)保持稅收政策的簡化和透明度。
(4)保護隱私權。電子商務既要保證信息公開,自由流動,又要防止濫用個人信息。所以要對商品及服務供應商、網路服務商收集、加工、儲存和使用個人信息進行規范,防止因隱私權問題而影響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5)確保交易安全。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除了建立完善的加密、解密系統等技術措施外,還要立法保障通訊網路順暢、信息系統的安全、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保密性以及防止非法修改等。如制定對電腦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的製造與傳播等行為的防範和懲罰的法律法規。

❽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哪些

1、關於網購假貨,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下單前看看商品評價是不少網購消費者的習慣,但是一些商家刪差評、刷好評,讓商品評價不盡客觀真實。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4、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大數據已被運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數據殺熟現象也逐步走入人們視線。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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