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美國和歐盟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態度不同
因為美國與歐盟在電子商務方面的實力相差太多了,所以採取的對策內完全不同。美國容的軟體、晶元、雅虎、亞馬遜等是在全球有壓倒性的優勢,幾乎完全佔領了歐洲市場,當然就希望歐洲不要征稅。反過來,歐盟認為,你賺了我那麼多錢,「照章納稅」不過分吧?所以希望征稅。總之,利益不同,態度自然就不一樣了。
Ⅱ 如何為國際電子商務制定稅收政策
在我國,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首先必須在以下幾個稅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選擇,即征與不征的選擇、是否開征新稅的選擇、稅種的選擇、關稅的選擇、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選擇等。具體建議:修訂稅收實體法;完善稅收征管法;積極參與制訂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培養專業人才;加強國際間合作與協調。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稅制改革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網路技術的迅猛發展,以網際網路為載體、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為依託的全新的商務模式——電子商務,正以其無可比擬的優勢和不可逆轉的趨勢,極其迅速地改變著傳統商務活動的運作模式。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活動方式,電子商務將帶來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其影響已遠遠超出商務活動本身。它對人類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人們的生活和就業、政府職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都將帶來十分深刻的影響。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據國際數據集團的預測,今年全球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源將達1 500億美元;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傳統的稅收制度、政策和國際稅收等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時間很短,但發展速度異常迅速,今年電子商務的交易額預計可達8億元,2002年預計可達100億元。中國被看作世界上發展電子商務最有潛力的國家之一。面對撲面而來的電子商務發展大潮,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變得刻不容緩。現行稅制的改革,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又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保證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又能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並不斷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主要主張
Ⅲ 2016年最新跨境電商稅收政策有哪些
目前,合理數量、個人自用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在實際操作中按照郵遞物品徵收行郵稅。行郵稅針對的是非貿易屬性的進境物品,對關稅與進口環節消費稅、增值稅三稅合並徵收,這樣稅率則普遍低於同類進口貨物的綜合稅率比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通過郵遞渠道進境,其中交易有著貿易屬性,全環節僅僅徵收行郵稅,總體稅負水平低於國內銷售的同類一般國產貨物的稅負和貿易進口貨物,使得形成了不公平競爭。為此,政策將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根據貨物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及關稅。
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根據貨物征稅的同時,在考慮到大部分消費者的合理消費需求,這個政策也會單次交易限值由行郵稅政策中的10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時以設置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20000元。那麼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關稅稅率暫設為0%,暫根據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對於完稅價格如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將根據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以滿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相關部門會制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並且另行公布。
Ⅳ 跨境電商出口,亞馬遜全球開店(北美或歐洲)需要稅收嗎需要的話如何收取
除了亞馬遜平台上需要的稅收,別的是不需要的
Ⅳ 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什麼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電子商務得到快速發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給傳統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徵收管理提出了挑戰,本文對我國快速發展的電於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進行剖析,對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提出對策建議,以利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及涉稅業務的順利處理。
一、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於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徵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並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於1998 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於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於遵從,並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徵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路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路貿易主要徵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採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路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並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於1997 年7 月在柯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路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主權,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徵收管理的許可權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許可權,幾乎都同時採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路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並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二、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於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 年前電子商務正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於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 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於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於、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後於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於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於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於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於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製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
採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徵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准等方面亟需規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規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才有可能立於不敗之地。
(五)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管理隊伍。
上述談到,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稅收管理就需要高素質的人才,否則無法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工作。對現行稅收管理人員要加強培訓,一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電子計算機設備,使其更好地為電子商務稅收工作服務;二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做到心中有數,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掌握國內、國際稅收法規,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執法准確,以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有序發展。
Ⅵ 歐美國家電子商務納稅的稅率分別是多少
相關資料顯示,目前不論是互聯網的發源地美國還是經濟發達的歐盟,都明確對電子商務征專稅。
1996年美屬國財政部頒布的《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解析》、1997年美國政府發布的《全球電子商務綱要》都對電子商務實施稅收徵收持肯定態度,1998年美國正式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決定不為「比特」的流動發明新稅,就是對互聯網接入服務免稅,其規定的免稅期經過多次延長直至2014年11月1日。
歐盟不僅在1997年通過了《歐洲電子商務動議》以及《波恩部長級會議宣言》等文件,而且還在2003年7月正式啟動了對電子商務課征增值稅。
Ⅶ 跨境電子商務,國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根據《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一)確定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經營主體分為三類:
一是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三是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經營主體要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注冊、備案登記手續。在政策未實施地區注冊的電子商務企業可在政策實施地區被確認為經營主體。
(二)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海關對經營主體的出口商品進行集中監管,並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降低報關費用。
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文件,並在貨物實際出境後,按照外匯和稅務部門要求,向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計。
(三)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安全的合格評定。
實行全申報制度,以檢疫監管為主,一般工業製成品不再實行法檢。實施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正常收結匯。允許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賬戶,憑海關報關信息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務。加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管。
(五)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支付機構辦理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業務。
應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並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執行。完善跨境電子支付、清算、結算服務體系,切實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的監管力度。
(六)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七)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嚴肅查處商業欺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不斷完善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

(7)歐洲電子商務征稅政策擴展閱讀:
《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5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產業集群和交易規模。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有利於用「互聯網+外貿」實現優進優出,發揮我國製造業大國優勢,擴大海外營銷渠道;有利於增加就業,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
有利於加快實施共建「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推動開放型經濟發展升級。針對制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問題。
有必要加快建立適應其特點的政策體系和監管體系,營造更加便利的發展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意見》體現了「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總體原則,明確了跨境電子商務的主要發展目標,既普遍支持國內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對外貿易,又突出重點。
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做大做強。特別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和自建平台,並鼓勵國內企業與境外電子商務企業強強聯合。
《意見》提出了五個方面的支持措施:
一是優化海關監管措施,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管理模式,優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進出口通關作業流程。
二是完善檢驗檢疫監管政策措施,對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實施集中申報、查驗和放行,對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及商品實施備案管理制度。
三是明確規范進出口稅收政策,繼續落實現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按照有利於拉動國內消費、公平競爭、促進發展和加強進口稅收管理的原則,制訂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
四是完善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管理,穩妥推進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鼓勵境內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跨境電子支付業務。
五是提供財政金融支持,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走出去重點項目給予必要資金支持,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適合的信用保險服務。向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有效的融資、保險支持。
Ⅷ 電子商務稅收法案
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這一問題首先是由美國提出的。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徵通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關稅;暫不徵收(或稱為延期徵收)國內「網路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後,於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網際網路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網際網路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徵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二、關於研究、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意見與建議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於由概念到現實的轉變過程中,據我國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約2億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網上支付,也有到貨付款,交易額大體與2個大型商場的年營業額相當。在此,我們結合我國電子商務具體狀況,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1.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我們首先應對是否同意wto一致通過的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的決議作出決策,我們應採取何種對策?是否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是否視無形產品為有形產品繼續徵收關稅?或是比照歐盟的做法將無形產品視為勞務徵收增值稅?還是把無形產品交易的收益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徵收預提稅?這需要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在綜合分析國家的財政收入狀況和民族產業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盡快作出回應。
2.我國應制定對國內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應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稅上。因此,在
一定時期內,我國不應對我國尚十分幼稚的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在國際上普遍對電子商務進行免稅的情況下,我國對電子商務征稅,不利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外,以我國目前的技術水平(國際上也是如此),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稅收成本高,技術上也無實現可能。此外,我國尚未建立一支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熟悉稅收政策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稅務隊伍。更重要的是,我國還未建立健全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配套法律。
從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形式和發展進度看,全球性電子商務暫時不會對我國稅收收入產生強烈沖擊。電子商務涉及到的有形實物交易,仍可以通過海關進行稅收管理。對於網路上的數字化產品,如軟體、資料庫產品、音像產品等,亦可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稅收征管。
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不征稅將持續二三年的時間,我國應利用這段寶貴時間,抓緊制定、建立我國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其中不僅應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還應制定對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高科技產業的優惠政策。
(1)對建立電子商務交易中心,提供電子貿易服務的企業(網路服務商)給予稅收優惠,如免徵營業稅;
(2)對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行業,給予供政策優惠,如減免營業稅;
(3)對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型產品銷售或服務加大鼓勵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稅稅率),提高國際經濟競爭力;
(4)對企業進行內部技術更新、提高自動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資;尤其企業進行btob電子商務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如實行投資抵免;
(5)對通過電子商務直接銷售自產商品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如減征有關的稅收;
(6)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以信息產業為主體的高技術產業,包括生命科學、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間技術、海洋開發技術、環境技術等無污染、可持續發展產業的發展。總之,對我國剛剛起步的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迅速發展。
3 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同時,還應加強稅收征管電子化建設和建立高素質的稅務隊伍的工作。在某種意義上說,在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確定之後,稅收征管電子化和高素質稅務隊伍建設就是決定的因素,這是以電子商務為特徵的網路經濟對稅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應適應經濟信息化和稅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統一和制定符合現代網路經濟和網路社會特點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不僅提供了高技術產品和信息承載處理手段,而且以此為基礎,誕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學。它能改變組織結構、增強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辦法。我們應運用這一科學,建立新的稅務信息系統運行和管理體制,形成新的稅收管理模式。
(2)應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建立與海關、金融機構、企業、工商甚至外國政府間的信息共享網路(目前這一網路已初步形成),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3)在城市一級建設現代化的、以廣域網路為依託的、充分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的稅收監控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已建立了國家、省、地(市)三級聯網的廣域網,並正向縣級稅務部門延伸),並以此為基礎建設完善的全國各級宏觀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信息庫,形成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體系和機制。
(4)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開發、設計、制定
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體、標准,為今後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准備。
(5)加強稅務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使廣大稅務幹部既懂得信息網路知識,又熟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業務,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稅務隊伍。
三、關於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則
目前,在我國研究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是「嚴峻論」,認為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應對現行稅收制度作較大變動;一種是「簡單論」,認為現行稅收制度完全適用於電子商務,無需作什麼修訂、補充。我們認為,二者都有失偏頗。我們認為,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原則和思路應是:第一,立足現行稅收法規並加以補充、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於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存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變化。現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范,其基本上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第二,認識和把握電子商務的特徵和本質,研究制定稅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於空間和時間之中。電子商務亦不例外。盡管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使人感覺電子商務交易似乎不受空間時間的限制(實際上電子商務只是縮短了交易的時間,取消和減少了物理意義上的場所如辦公樓、商店倉庫等而已),然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人(賣買雙方)、錢(貸款)、物(有形的、無形的)仍存在於一定空間和時間之中,絕不會因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而「虛擬」得無影無蹤。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聯系的環節中有主要環節。在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資流三個環節中,資金流是主要的環節。在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我們應抓准「人」、「錢」、「物」特別是「錢」這個環節(如歐美國家建立監管支付體系的征管體制的設想,即是一個有益的啟示),研究、制定相應稅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們既然能夠創造出傳輸巨量數字信息流的網路通信技術,也就能夠發明管理、控制數字信息流的方法與措施。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先進的技術手段,帶來了先進高效的現代管理技術。第三,當前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包括稅收法規)的進程中,已呈現國際立法先於各國國內立法且歐美等發達國家居主導地位的趨勢,對此我們應予以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我們應利用多種渠道、廣泛收集各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的文件和資料(歐、美、日等國已發布許多有關電子商務稅務政策的文件,如歐盟提出了「電子商務征稅指南」,日本公布了「電子帳簿保存法」,oecd頒布了「電子商務與稅收———階段性報告」,美國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緊緊跟蹤、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和趨勢,從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總之,只要我們確立了正確的思路和原則,關注世界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調查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研究電子商務可能帶來的稅制和征管問題,同時加強相關部門的協作,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夠制定出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