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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規則的沖擊

發布時間:2021-08-05 06:42:30

❶ 目前跨境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影響巨大,結合國際貿易專業知識談談大學生為此應該做哪些准備

可以促進行業發展,也可以對國際貿易專業學生有比較好前景。

❷ 跨境電子商務支付對跨境電子商務有何影響

支付的方便性,貨幣的使用,換算對電子商務交易會有所影響。

❸ 電子商務與國際稅收的關系是什麼

電子商務抄在三個方面對襲傳統國際稅收規則造成了沖擊:常設機構原則、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收入的定性分類方法,對收入來源國和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都造成了損害。為應對電子商務對現有國際稅收規則的挑戰,我國應該採取以下措施:拓寬常設機構的定義,使之適用於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適當調整對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應用功能等同的原則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收入性質進行分類。

進入21世紀後,電子商務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景象。與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不相適應的是,國際社會至今仍未能找到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進行征稅的有效解決辦法,至今大量電子商務交易仍處於事實上的免稅狀態之下,這也促使越來越多的各種類型的跨國公司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❹ 我是做跨境電商的,主要做B2C的,有自己的保稅倉庫,4月8日新出台的稅收新政對跨境電商有什麼影響嗎

4月8日新出台的稅收新政對跨境電商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你假如主要做B2C的,應該從以下幾方面來分析:
1、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新稅制實施所引發的成本上漲,對大型電商企業總體影響不大,但對中小跨境進口電商則影響較大,可能致使它們退出市場。稅改後國內跨境電商要經過一個整合期,重新洗牌在即。新政出台後,跨境電商低門檻時期徹底過去,跨境進口電商將進入規范化、規模化、公平化的高速發展軌道。
2、「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正面清單」公布後,對整個行業結構影響顯著,對一些企業有促進作用,如服裝鞋帽類、家用電器類等,但對個別企業如低價彩妝類可能呈現負面影響。商家可能根據「正面清單」中的具體細則來引進不同品類商品、調整商品結構。
「正面清單」是對跨境電商稅改的一項補充性政策,能夠為跨境電商行業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氛圍。此次稅改後,跨境電商整體經營成本會上升,企業加速進入淘汰賽,行業將進一步優勝劣汰。
3、「正面清單」中,生鮮食品沒有包含在內,業內認為這將對生鮮垂直類電商企業造成一定影響。未列其中的商品將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垂直類跨境電商平台需要尋找新型跨境通關模式,將耗費更多成本。

❺ 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哪些基本概念產生沖擊 如何解決

在國際稅收中,現行的稅法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對非居民營業所得是否征稅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網際網路不僅打破了空間界限,而且使得現行的固定營業場所的概念也變得模糊起來:商家只需要在互聯網上擁有一個自己的網址、網頁,即可向全世界推銷其產品和服務,並不需要現行的常設機構作保障,因而也就沒有了征稅依據。其次,引起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現行的國際稅收管轄權一般分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當存在國際雙重或多重征稅時,一般以所得來源國際稅收管轄權優先。而在電子商務中,由於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交易場所、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使用難以判斷,是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失效。而如果只片面的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發展中國家作為電子商務產品和服務的輸入國,其對來源於本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管轄權,將被削弱甚至完全喪失,由此導致的大量稅收流失顯然不利於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因此,對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重新確認已成為電子商務引發的重要稅收問題,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第三,稅收的國際協調面臨挑戰。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加大了商品、技術、服務在全球的流動,客觀上要求各國在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上採取同一的步驟與策略,但各國現行的稅收征管差異又使得稅收的國際協調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❻ 電子商務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沖擊有哪些

對我國現行稅法進行完善,使其適用於電子商務領域,需要統籌協調國內外諸多領域和環節,可謂是牽一發而動全身,不可能僅僅通過立法就能達到一勞永逸的目標,還受執法環節、社會綜合配套措施等因素的制約。只有以全局視野,科學規劃,統籌推進,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一)立法層面的完善

在立法完善的過程中不能採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短視、局部行為,應釆取全局把控、統籌規劃、同步推進、重點突破的方式進行。

1.全面規劃同步推進

鑒於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立法層級低,不同部門制定的規范之間缺乏協調統一的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將已有的、散落在各個行政部門的規章、規范性及政策
性文件進行整合,對應由國家統一性法律進行調整的涉及相關概念的界定、法律關系、糾紛解決機制、工商登記、安全認證、在線支付、信息管理、稅收等事項納入
國家立法規劃,結合我國電子商務這十幾年的運行實踐,借鑒國際組織及國外相關國家的成功經驗,統籌協調,制定出符合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實際、引領電子商務發
展、保護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的、前瞻性的法律規范。

2.立足現有規范査缺補漏

在電子商務綜合配套法律得到完善的同時,針對現有稅法構成要素在電子商務領域適用存在的問題,以現有法律規范為基礎,查缺補漏,擴充完善,達到法律規范有效適用目的。

(1)納稅主體的完善

我國稅收的法律、法規對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稅種在第一條就對納稅人的范圍作出了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在我國境內銷售或進口貨物者、提供勞務或
轉讓無形資產者、取得所得者等為納稅義務人。同時,確定了代扣代繳制度,即境外交易者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由代理人代扣代繳,沒有代理人的由接受
方代扣代繳。「對採用B2B、B2C等模式通過互聯網所進行洽談、訂貨,而在線下進行實物交付的間接電子商務,這些企業已進行了稅務登記,可以適用現有稅
收法律規則認定納稅主體。對釆取C2C模式的個體交易者可採取網路實名制,進行稅務登記,通過與第三方購物平台、銀行、支付機構等建立代扣代繳制度等相關
措施將其納入稅務機關的監管之下,進行相應的稅務監管。

對電子圖書、音樂、電影、軟體、在線咨詢等數字化商品或服務,完全通過互聯網即可進行交易的直接電子商務,其認定規則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補充:

①交易雙方都在我國境內,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為納稅義務人。

雙方都在我國境內,完全在處在我國屬地稅收管轄的范圍內,不涉及國際稅收利益及協調的問題,只需從完善相關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納稅人奉行成
本、易於征管等方面考慮。可確定商品的提供方為納稅義務人,這有利於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監管、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各種成本等優點。62

②境外交易者向我國境內相關主體提供商品或服務,以我國接受商品或服務的相關主體為納稅義務人。63

OECD、歐盟等對數字商品或服務的直接電子商務都認同消費地的課稅原則,我國釆取相應原則符合國際主流趨勢,達到與國際接軌,並避免雙重征稅的目
的。同時,通過國際間稅收協議使我國交易者向境外提供數字化商品或服務時享受同等對待,這有利於國際間相關貿易的發展及國際稅收的協調。

③我國交易者向境外提供數字化商品,按出口對待,免予征稅。

按上述接受方所在地課稅原則,對我國交易者向境外提供數字化商品或服務,按出口對待,免徵相應稅款。通過免稅政策鼓勵和扶持我國電子商務交易者進軍國際市場,與國際同行開展公平競爭。

(2)征稅對象的完善

對於電子商務交易中征稅對象的認定,通過區分間接電子商務與直接電子商務的不同交易形式來處理。

①間接電子商務交易形式,依據現有稅法認定規則進行確認。

通過上文闡述,間接電子商務只是改變了訂貨、洽談、支付等交易環節,貨物的交付還是傳統方式,其交易的本質、貨物的性質沒有發生變化。因此,依據現有稅法認定規則進行確認即可。

②直接電子商務交易下的數字化商品按銷售貨物、相關數字化服務按提供服務認定,徵收增值稅。

對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電子圖書、音像製品、視頻等商品,接受方直接使用,不涉及權屬轉讓等問題的,可將其認定為銷售貨物;對前述種類商品接受方購買
同時取得版權,並再行銷售的按著作權轉讓處理,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范圍;對提供在線財會、稅收、法律、內部管理等咨詢類業務活動,可將其認定為提供應
稅服務,並統一納入到增值稅的徵收范圍。這符合我國目前正在推行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政策所主導的發展趨勢。同時,可避免稅務機關對征稅對象在不同商業模
式、不同性質認定時產生困難。

我國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於2013年5月24日聯合下發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
稅試點,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部分現代服務業主要包括:無形資產轉讓中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轉讓,技術咨詢服務,軟體開發、咨詢等服
務,金融支付服務、內部數據分析、呼叫中心、?

電子商務平台等信息系統方面的服務。64上述規定雖然未明確直接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對象問題,但一直在學術界爭議的上述商品按銷售貨物征增值稅還是按
提供勞務或轉讓無形資產(特許權轉讓)征營業稅問題,如果參照傳統交易的稅法適用規則,這一問題已經解決,即屬於增值稅的徵收范圍。

(3)稅率的完善

在征稅對象的認定,特別是直接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下,筆者已闡明按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來認定,統一納入到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稅率的適用上可從以下幾方面區別對待:

①有形貨物銷售

對有形貨物銷售,按傳統交易方式區分企業與個人不同情況,根據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銷售貨物所屬的稅率。

②數字化的商品和服務銷售

對數字化的商品和服務的稅率適用,為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及中性原則,對數字化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能與有形物相吻合的商品適用現行
13%的稅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所列著作權轉讓、提供在線咨詢等應稅服務適用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同時,為鼓勵節能減排,促進低
碳經濟的發展,可對從事數字化商品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在稅收上給予相應的優惠,以此進一步提升其競爭力。相應的企業或個人所得稅、消費稅適用現有稅法規
定。

(4)納稅地點的完善

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納稅地點,可區分境內交易與跨境交易兩種情形,採取相應的政策,具體如下:

①交易雙方都在我國境內

雙方都在我國境內,釆用提供方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如果提供方為法人實體其營業機構或固定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如果提供方為個體交易者時其慣常居住地
為納稅地點。對於一些電子商務企業在全國各地設立倉儲配送中心的,分別在其倉儲配送中心所在地進行納稅,其具體規則參照傳統企業總分機構徵收管理規定。其
優點已在納稅主體認定中予以闡述,此處不再重述。

②交易中提供方在我國境外接受方在境內

對交易中提供方在我國境外的,採用消費地課稅原則,即在接受方所在地為納稅地點,OECD和歐盟也確認電子商務交易的消費地課稅原則,這與國際稅收協調的發展趨勢保持一致。

其消費地納稅地點的認定規則與交易雙方都在我國境內的情況相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提供方可將數字化商品或服務通過設立營業機構、銷售等手段轉移到避稅
港或稅負較低地區,再提供給我國境內關聯企業無償使用,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為規避上述國際避稅手段,在適用消費地課稅原則的同時,可以加入「實際使用或
利用地課稅」
65的規定。這樣不管境外提供方將接受方所在地轉移到哪個地域,只要該數字化商品或服務被我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實際使用或利用,就應在我國履行納稅義務。

(5)納稅環節的完善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環節只剩下商品的提供方及接收方。根據上述對納稅主體及征稅對象的分析,在納稅環節確定方面也要區分交易雙方在我國境內與境外兩種情形。

①交易雙方都在我國境內

交易雙方都在我國境內,納稅環節確定在商品或服務提供方的銷售環節。這樣方便稅務機關對稅源的監控,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納稅人奉行成本。

②交易中商品或服務提供方在境外

對境外交易者向我國境內進行銷售時,可區分與其交易的是法人實體還是個人而釆取不同的對策。境外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向我國境內法人實體進行銷售活動
時,為方便稅款徵收,納稅環節確定為我國境內商品或服務的接受者,由接受方進行代扣代繳稅款,並通過完善相應進項稅額抵扣制度,確保代扣代繳稅款制度的有
效執行。

境外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向我國個人進行銷售活動時,可採取歐盟的做法,要求境外銷售者在我國某一地域進行稅務登記,並進行納稅。要使這一方法順利實施,還要在征管模式創新、高新技術應用、加大違法懲治力度、國際稅收協作等方面予以完善和協調。

(6)納稅期限的完善

通過上文分析可知,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論是直接電子商務還是間接電子商務交易,在納稅義務產生的時間點認定上出現了多個相關的連接點。為方便稅務機關
對電子商務不同交易模式下納稅人的監管,降低稅收征納成本,筆者認為在納稅義務產生時間上應結合已有認定規則,以賣方收訖款項的時間點為納稅義務產生時
間,從而參照現有標准界定不同類型納稅人的納稅期限。

雖然納稅期限通過修改現有法律條文,完全可以實現,但並不能保證稅款能時上繳入庫,還需藉助稅務主管部門利用科技手段與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銀行、第三方支付企業等建立起直通、高效的信息處理系統,以此達到信息共享,有效掌控納稅人的交易動態,保證稅款及時入庫。

(7)稅收優惠的完善

目前,電子商務在我國雖然取得飛速的發展,但這種新興的商業模式,還處於成長階段,需要我國政府通過政策扶持使其走上穩健的發展軌道。鑒於美國為加強
其電子商務在全球的主導地位,對電子商務交易實施免稅的政策,為扶持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應將電子商務納入現有稅收優惠范圍中,並進行相應規則設計。同
時,通過征管手段的完善,將經營者納入稅務機關的監控范圍,清除存在的逃避稅款的灰色地帶,使頗具溫暖的稅收優惠,散發出應有的光彩,照耀並溫曖每一個真
正需要的領域。

(8)稅收法律責任的完善

通過之前所述已將電子商務領域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等稅法構成要素予以重新界定,在已有法律規則的基礎上,對通過
電子商務這個經營平台進行偷逃稅款、不按時進行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篡改有關納稅電子數據等不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在稅法文件中載明其所應承擔的經濟、行
政及刑事責任,加大此領域的懲處力度,使違法成本高於偷逃稅款、不按時納稅等不法行為的成本。這樣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會權衡利弊,審慎對待納稅問題,選擇按
法律規定納稅更有利於自己。同時,通過查辦不同領域的偷逃稅款的典型案件,並通過各種媒介公之於眾,達到警示與教育的作用,如在上文所述的「上海海外代
購」案宣判後很多網店隱去了 「代購」字眼,說明起到了警示效應。

❼ 跨境稅改新政對中小跨境電商有何影響

中高端產品性價比突出
山寨水貨門檻將抬高

按《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表述,「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即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不再按照行郵稅計征,而是按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之前的行郵稅稅率分為四檔,食品、飲料等為10%;紡織品、電器等為20%;高檔手錶、高爾夫球等為30 %;煙、酒、化妝品為50%。而且行郵稅會有一定的免稅額,對貨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下的隨身行李、稅額在50元人民幣以下的郵遞物品予以免徵。不過,新政策落地後,通過快件單獨清關模式的海淘商品是按照「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單獨計算稅費,不再使用統一的行郵費模式。

舉個例子:稅改前,消費<100元跨境買化妝品,按照50%行郵稅、50元以下忽略不計的規矩,實際是免稅的。稅改之後,如取整數100元計算,須交100×17%×70%的增值稅+100×30%×70%的消費稅,稅負合計32.9元。相比之下,買單價高的化妝品,稅費卻是有所下降的。原政策下,「海淘」一套1000元的化妝品,即需繳納1000×50%=500元總稅金。稅改後,購買原化妝品需要徵收10 0 0×17%×70%的增值稅+1000×30%×70%的消費稅,合計329元總稅金,共節省稅金171元。

隨著新稅制的落地,通過稅收杠桿有效平衡了低價品類與中高端品類的價格關系,價格反差之下,讓中高端品類的性價比更為突出。對此有分析指出,新政後利空最大的當屬100元以下的低檔進口化妝品,這其中以很多人最青睞的韓國化妝品受影響最大。

而日化行業資深專家采訪中表示:「隨著新稅改的實施,必將加速整個市場的整治。供應鏈的優化,市場流通渠道的規范化,以及對於進口『山寨水貨』管控也會更加嚴格。」

跨境或直購稅率略有提高
自帶奶粉5000元內稅不變

奶粉一直是跨境購和海淘的熱門商品,新政後,奶粉稅率上漲約5-8個百分點。

「如果想了解此次新政對進口奶粉的影響,首先要明確奶粉進入國內的渠道區別:是通過跨境電商、海外直郵還是個人自帶。新政之後,無論是跨境購還是直購,稅率都有變化,以前是交行郵稅,現在是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三稅合一,再打個七折。」據高級乳業分析師宋亮介紹,以往奶粉的行郵稅稅率是3%-5%,新政實施後,稅率會達到11%- 13%,也就是說,會提高5-8個百分點,成本確實提高了。

如果是個人自帶,按照財政部的說法,無論是到境外旅遊、出差還是探親訪友,回國時個人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5000元其實是沒有變化的。也就是說,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合理數量進境物品,總值在50 0 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海關發放的正面清單中,對配方奶粉設了進入門檻,要求必須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應當實施注冊而未經注冊的嬰幼兒配方奶粉不納入該正面清單名錄下。「也就是說,奶粉注冊制實施後,進口奶粉的品牌也要登記注冊,這些名單會公示出來給消費者選擇,如果市民通過跨境購購買的奶粉不在名單上,就屬於不合格產品。」此次的新政,對奶粉行業來說,是一個轉折點,意味著政府要對電商跨境購這種業態加強監管以及提高門檻。「這次的稅收改革只是個開始,以後會在線上線下公平競爭方面繼續推進。」

新政實施後,對奶粉的影響應該不會太大。「以後跨境電商和代購的奶粉價格會不會漲,又會漲多少?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看。」如果是大代理商直接從海外工廠批量拿貨,有一定的議價能力,奶粉價格應該漲得不多,「稅收增加的這部分成本,大代理商會找工廠方面消化一部分,最有可能是代理商、廠家和消費者三家平分。但自購和代購的,消費者自己承擔的就會更多」。

跨境電商全國「統考」
整體經營成本將上升

由於此次稅改中主要收取的是增值稅和消費稅,有跨境電商相關負責人采訪時就坦言,即便有自貿區政策,也並不能抵消對進口高性價比化妝品的沖擊。此次稅改後,跨境電商整體經營成本會上升,對大型電商企業總體影響不大,但對中小跨境進口電商則影響較大,可能致使它們退出市場。這意味著企業將加速進入淘汰賽,行業將進一步優勝劣汰。

「稅收的影響可能只在其次,『正面清單』才是本輪新政的重頭。『正面清單』的發布讓行業或受重大影響。『正面清單』規定了哪些商品跨境電商可以售賣,不在清單內的商品將無法通過直郵或保稅業務模式進行售賣。沒有批文認證而受限的商品,主要集中在海淘市場比較火爆的母嬰、保健、化妝品等品類。對消費者來說,有些商品無法再使用跨境電商進行購買。對商家來說,產品不在正面清單上,很多商品只有運回海外甚至銷毀,造成巨大的損失和浪費。」前述跨境電商的人士進一步說。
對於用戶而言,於4月8日執行的跨境電商稅改對消費者最大的影響無疑是對大部分商品「行郵稅」的取消,盡管有部分商品如輕奢商品和高於100元的化妝品會減少稅負,但對於跨境商品中批量最大的母嬰食品和低價化妝品而言無疑稅負在提升。因此,如何確保消費者的優質體驗,尤其是在價格優勢減少後,如何通過更好的物流體驗將消費者留在跨境電商而非進口超市和免稅店,這無疑是所有跨境電商努力的課題。此前,由於保稅區內倉儲面積的稀缺性,導致不少跨境電商加速擴大海外直郵比例,這種情況可能會放緩,致力於行業前列的跨境電商們無疑將重回保稅區倉儲面積的爭奪中。

已有跨境電商在呼籲相關部門「對各地保稅試點和跨境電商的實踐進行更加深入的調研,包括跨境電商為國家帶來的消費迴流、稅收增長和就業的提高統一等各個方面的影響」。

❽ 哪些跨境電商進口商品不受稅收新政策的影響

4月8日,我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新政實施。沒想到,一個針對跨境電商的稅收政策,卻掀起了陣陣漣漪,各種說法瞬間刷爆「朋友圈」。微信和網路上流傳的一些個人出境購物的說法靠譜嗎?記者第一時間采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個人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5000元不變,超過部分按新行郵稅標准征稅
「今天竟然被稅了,海關告訴我領隊沒有免稅額度,買一塊錢東西也要繳稅。」9日,微信「朋友圈」里這條消息被廣泛轉發,發布者表示,餅干、面膜、口紅等隨身攜帶的商品清點下來,貨值6000元被繳稅1916元。由於發布者以「親身經歷」敘述事情經過,令很多人深信不疑。
「有缺化妝品的嗎?去機場航站樓撿吧,現在寧可扔了也不願被稅。」新規實施的首日,網上還曝出了有人在入境時扔化妝品的事件,而且「有圖有真相」。這些傳言,引發了很多人的擔心:以後出國還要不要買買買?回國入境時會不會被高額征稅?
那麼,4月8日以後是不是個人出境購物沒有免稅額度?買一元錢的東西真的也要繳稅?
「這個說法是毫無根據的,無論是到境外旅遊、出差還是探親訪友,回國時個人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5000元並沒有變化。」財政部有關人士表示,這次調整的主要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稅收政策,以及行郵稅政策。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合理數量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如購買的物品價值超過5000元人民幣,則對超出部分按行郵稅征稅。」這位人士解釋說,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具體按照自4月8日起實施的新的行郵稅稅目稅率徵收。
新的行郵稅稅率由原來的四檔10%、20%、30%、50%調成三檔,稅率分別為15%、30%、60%。15%這檔稅率,商品包括計算機、照相機、食品、飲料、玩具、游戲品等;30%這檔稅率,商品則包含衣服、自行車、攝像機等;60%這檔,商品包括眼影、香水、高檔手錶等。
由此來看,按照那位「發布者」情況,隨身物品6000元,如果個人自用、數量合理,扣除5000元免稅額剩下1000元才需繳稅,稅款肯定到不了1916元。還有,化妝品中的護膚品行郵稅稅率30%,也是按隨身攜帶物品5000元以上才征稅。幾百元一瓶的護膚品「寧可扔了也不願被稅」的說法,可信度也不是很高。
當然,如果這位「發布者」攜帶大量不是自用的化妝品入境,可能也要面臨高額繳稅。去年10月,就有媒體拍到中國遊客在韓國機場購買大量化妝品的照片,照片中化妝品成堆地放在地上,旁邊還擺放著不少包裝箱和包裝袋,數量之大令人咋舌。這顯然已經超過了「自用」范圍,如果像現在海關查得這么嚴,當事人需繳的稅款不是個小數。
跨境電商單次交易限額2000元、個人全年2萬元,可享零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打七折
還有傳言說,「居民旅客回國攜帶行李單次2000全年2萬以上全額交稅」。這個可能是以訛傳訛,把針對跨境電商的稅收政策跟個人入境的稅收政策「混為一談」了。
跨境電商稅收新政的內容主要有兩點:一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再按行郵稅徵收,而是在購物限值內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稅率可以享受七折優惠。單次交易限值為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2萬元。二是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不再設免徵額。
新政實施後,市場影響有多大?
記者調查發現,這兩天不少跨境電商的促銷手段,已經開始從以前的「包郵」擴展到了「包稅」,力圖在新一輪稅收政策調整面前吸引顧客、搶得先機。
在新政實施之前,很多跨境電商平台都藉此大打「稅收牌」進行促銷,吸引消費者提前囤貨,天貓國際等跨境電商平台上的商鋪紛紛打出「再不買就漲價了」等「甩貨」標語。
蜜芽寶貝是一家專門從事母嬰用品的綜合性跨境電商平台,4月8日蜜芽宣布從上午10點起,平台上所有在售的跨境品牌奶粉將全部上線,且推出「奶粉包稅專場」「紙尿褲包稅專場」「服裝滿199減60」等促銷政策,吸引消費者購買。另一家跨境電商波羅蜜也在8日宣布對用戶提供過渡期補貼政策,所有用戶通過保稅區下單後即可獲得一張「包稅券」,該券可對稅金進行全額減免,且單筆減免金額不設上限。
綜合性的跨境電商平台網易考拉海購,則在首頁推出了專門針對奶粉的「考拉不漲價」活動,針對不同品牌的奶粉發放不同額度的「省稅補貼券」,如在海外版的美贊臣專場,用戶可領取「滿299減40」和「滿399減50」的補貼券,一些銷售更火爆的奶粉品牌如愛他美等,沒有提供補貼券,卻明確標明「本商品價格已含稅」,同時要求「單次限購2件」。
不過,雖然4月8日後不少網站宣傳有「包稅」的政策,但商品價格還是出現了一定的上漲,有些商品價格雖然沒變,但原有的優惠券等促銷手段不能再用了。家住北京朝陽區的楊女士平時主要在網上購買母嬰用品,奶粉和紙尿褲是她主要的采購商品。「4月1號,我給寶寶買的日本產花王紙尿褲3包一件的價格是309元,9號到網上一看,雖然不用繳稅,但價格變成了330元。幸好上個月提前買了15包紙尿褲,夠孩子用上幾個月了。」
「當前我國對一般進口消費品只徵收17%的增值稅,打七折後的最終稅率等於11.9%,略高於之前10%的行郵稅稅率。」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研究員張斌認為,此次跨境電商稅收政策調整對普通居民影響不大,不會給消費者增加太大負擔。但由於取消了免徵稅額, 500元以下的商品稅負有所增加。像食品、保健品、奶粉、紙尿褲等,增加的稅負是體現在價格上,還是會被跨境電商自行消化,仍有待觀察。
也有一些「剁手黨」可能覺得額度不夠用:個人年度交易限值才2萬元,買一個包包就好幾萬元,「超標」了怎麼辦?實際上,超過這個限額消費者仍可以購買,只不過要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繳稅,不能再享七折優惠。

❾ 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那些基本概念沖擊

電子商務在三個方面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造成了沖擊:常設機構原則、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收入的定性分類方法,對收入來源國和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都造成了損害。為應對電子商務對現有國際稅收規則的挑戰,我國應該採取以下措施:拓寬常設機構的定義,使之適用於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適當調整對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應用功能等同的原則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收入性質進行分類。

進入21世紀後,電子商務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景象。與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不相適應的是,國際社會至今仍未能找到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進行征稅的有效解決辦法,至今大量電子商務交易仍處於事實上的免稅狀態之下,這也促使越來越多的各種類型的跨國公司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的沖擊
(一)對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當前國際上普遍通行的對跨國交易的征稅規則是:跨國企業的居民身份所在國對其收入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徵收所得稅;而跨國交易發生地所在國對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現有國際稅收協定中的「常設機構」定義不再適用。常設機構難以確定的現狀,不僅損害了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還引起了居民國和收入來源國在稅收管轄權上的爭議。「常設機構」是現行的國際稅收規則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設機構原則是國際稅收協定中用以協調居住國和收入來源國稅收管轄權的通用規則。國家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通過對非居民企業在本國的常設機構的經營利潤征稅得以實現。

當前國際稅收協定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通常都來源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77年頒布的《關於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以下簡稱經合範本)和聯合國1979年頒布的《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以下簡稱聯合國範本)。經合範本第五條規定,「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具體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以及持續時間達到一定長度的建築工地,但不包括專為企業進行「准備性質和輔助性質活動」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另外,若一個不具有獨立地位的代理人在一方締約國中代表另一方的企業活動,擁有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權力並經常行使之,則此代理人也可構成該企業在該國中的常設機構。聯合國範本的規定與經合範本相似,但更多地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適當擴大了對「常設機構」的認定范圍。例如,在對由代理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的認定中,聯合國範本增加了一條認定標准,認為即使沒有簽訂合同的授權,但只要代理人「經常以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保有貨物或商品庫存,並代表該企業從庫存中經常交付貨物或商品」,也構成常設機構。總的來說,兩個範本對常設機構的定義具有相同的特徵,即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固定的、在時空上具有一定持續性的場所;二是該場所用於開展實質性的經營活動。截至2003年年底,中國已經與包括世界上所有發達國家在內的81個國家簽署了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偷漏稅的協定。這些協議都是參照以上兩個範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也都滿足上述特徵。

按照該定義,在通過電子商務進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在收入來源國將不存在常設機構,因而也就無需向收入來源國納稅。其原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跨過電子商務交易通常是通過供應商設在收入來源國的某個伺服器上的網站來進行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存放供應商網頁的伺服器只是用於發布交易信息,而不是用於在線簽署合同,符合經合範本中「准備性質」和「輔助性質」的例外性要求,不構成常設機構。

第二,即便該網站的功能齊全,能夠自動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設機構定義中「從事營業活動」的要求,但是網站是由電子數據構成的,可以輕易的修改和轉移,並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物理存在。雖然伺服器本身屬於物理存在,可是擁有網站的供應商只是單純地租借收入來源國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的伺服器的硬碟空間來存放自己的網站,而並未形成對伺服器的實際支配關系,因此並不形成在收入來源國的物理存在,也不構成常設機構。

第三,電信公司與ISP不受擁有網站的供應商支配,無權代表供應商簽訂合同,也無權代表供應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滿足代理人的定義,也不構成常設機構。
這種現狀危害了稅收中性原則,使得具有相同本質的跨國經營活動因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擔了不同的稅收成本,形成了對電子商務的隱性稅收優惠。這種變相激勵促使跨國企業紛紛將業務轉移到互聯網上,以逃避對收入來源國本應承擔的稅收義務。這也是近年來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原因之一。

(二)對企業的居民身份認定標準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不僅會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也可能對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因為,電子商務使得跨國公司的居民身份認定變得困難。跨國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改變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國際避稅港或者通過濫用稅收協定進行避稅。

在各國現行稅法中,對於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主要有以下幾種:法人注冊地標准、總機構所在地標准、管理和控制地標准、控股權標准、主要營業地標准等。中國稅法對居民的認定採用了注冊地和總機構所在地雙重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但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均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遠程辦公和在線交易成為可能,物理空間上的集中不再成為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必需要求。無論是出於實際經營的需要,還是處於避稅的需要,跨國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趨於分散。集團內部的各個子公司間的業務分工趨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現得越來越像一個單獨的業務部門,而不是一個完整的公司。即便分處各國,各公司的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遠程的實時溝通。在這種背景下,傳統的總機構所在地標准、管理和控制地標准和主要營業地標准等依賴地理上的特徵對法人居民身份進行判斷的標准就逐漸失去了其本來存在的意義。電子商務的高效性、匿名性和無紙化的特點使得公司可以輕易地選擇交易中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地和勞務活動的提供地,將交易轉移到稅率較低的收入來源國進行。或者通過調整公司結構的分布,使自己獲得本來不應擁有的居民身份,從而享受到某些稅收協定中的稅收優惠。

(三)對傳統的收入定性分類方法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傳統所得稅法中對企業收入的定性分類變得困難。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無形財產的使用和勞務的提供都進行了區分,並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在中國,對銷售利潤的征稅地是商品所有權發生轉移或銷售合同簽訂的地點,適用稅率為17%的商品增值稅;對勞務報酬的征稅地是勞務的實際提供地,適用稅率為5%的營業稅;而特許權使用費的徵收同樣適用稅率為5%的營業稅,並適用預提33%所得稅的規定。

由於現代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書籍、報刊、音像製品等各種有形商品,計算機軟體、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被數據化處理並直接通過互聯網傳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的形式來劃分交易所得性質的稅收規則,對在互聯網上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例如,原先通過購買國外報紙而獲得信息的顧客,現在可以通過上網訂購報紙的電子版獲得相同的信息。跨國媒體公司在這項在線交易中獲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視作商品銷售所得,也可以被視作閱覽報紙電子版的特許權使用費,在某種意義上,這項收入還可以被視作對編輯和記者編排報紙所付出勞動的報酬。
由於對電子商務產生的所得難以分類,在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下,對於此類收入應適用何種稅率和課稅方式就成為各國稅務機關面臨的問題。有關所得的支付人是否應依照稅法的規定在進行電子支付時履行源泉扣繳所得稅的法律義務,也變得難以確定。而在稅收協定的執行方面,對有關所得的定性識別差異還會引起跨國納稅人與締約國稅務機關之間在適用協定條款上的爭議。

二、對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原則
各國政府一直在積極地探討對電子商務活動征稅的可能,希望找到一個能夠滿足以下原則要求的解決方案,在不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使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得到較圓滿的解決。(1)稅收中性原則。對於在相似的條件下進行的相似的跨國商業活動,無論是通過傳統的貿易方式進行,還是通過電子商務的方式進行,所承擔的稅負水平應當相同。企業的決策應當是基於經營方面的考慮,而不是稅收方面的考慮做出的。即使政府希望通過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鼓勵其發展,也應當通過稅率的調整和差異化來實現。(2)平衡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應當在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取得平衡。既要保護電子商務出口國對本國企業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又要保護電子商務進口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只有滿足這個要求的解決方案,才能同時被各方接受,成為國際通行的准則。(3)彈性原則。新的課稅機制應當不僅能夠解決現階段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還應當具有適當的抽象性和彈性,以應對未來商業手段的發展和技術進步對稅收體制可能造成的新沖擊。(4)簡易原則。解決方案應當能夠使稅務機關的行政成本和納稅人的依從成本都盡可能低,盡量減少因為征稅而造成的社會運行成本。

三、我國應對沖擊的現實對策
我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還不發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還將處於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地位。因此,由於常設機構無法確定而造成的收入來源國稅收損失對我國的影響最大。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出發,在盡可能滿足上述四項原則的前提下,努力維護對跨國電子商務所得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應當成為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及參與有關國際稅收協定談判時考慮的重點。

(一)拓寬「常設機構」概念,使之適用於電子商務交易
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中常設機構概念造成的沖擊,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學者們先後提出了多種應對方案。大致歸納起來,可以分為激進和保守兩類。部分學者建議對電子商務直接開征新稅種,以徹底解決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問題。這些新稅種包括對電子信息的流量徵收「比特稅」,對網上支付的交易金額徵收「交易稅」,對互聯網基礎設施徵收「電訊稅」等。這種激進式的解決方案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確實可以有效防止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逃稅行為。但是這種方案卻造成了更大的問題。只要採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不論是銷售商品,還是提供服務,或者是轉讓許可使用權,不同性質的經營活動都適用相同的稅率。而對於相同性質的經營活動,例如,電子商務船舶租用服務和實際的船舶租用實務,僅僅因為採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與採用傳統交易模式不同的稅收負擔。這實際上違背了稅收中性的原則,會給網路通訊增添不應有的負擔,為電子商務的發展設置障礙。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正積極地提倡在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中放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轉而由居民國行使全部的稅收管轄權。美國財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報告,在強調稅收中性原則的同時,該報告提出「在傳統的所得來源概念已難以有效適用的情況下,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為確認創造所得的經濟活動的發生地國及該國對該所得有權優先征稅的方法……因此,美國的稅收政策已經認識到,由於傳統的來源規則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稅收管轄可跟進並取代它們的地位,這一建議已經被經合組織(OECD)下屬的稅務委員會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定義的適用說明——關於範本第五條注釋的修改》中,居民國的稅收管轄權得到了進一步確認,而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卻被忽視(廖益新,2008)。按照該說明,只有當電子商務的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受其直接專門支配的存放電子商務網頁的伺服器,這種存在才構成常設機構。但這種情況的出現機率微乎其微,按照這個說法,收入來源國基本上不可能從電子商務交易中徵到稅款。

這種保守的解決方法確實可以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跨國交易的征稅問題,但這是以犧牲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為代價的。作為世界上最大的電子商務出口國,美國提倡居民身份稅收管轄原則有其自身的利益考慮。但作為電子商務凈進口大國的中國,顯然不能接受這樣的方案。

常設機構規則的產生源於經濟忠誠(Economic Allegiance)原則。即任何從一個經濟體受益的人均應向該經濟體納稅。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常設機構的新定義也應當體現這一原則。電子商務對現有常設機構定義的沖擊實際上源於網路空間對物理空間征稅規則的根本性挑戰。傳統的征稅規則是建立在物理空間的基礎之上的,它要求並注重一定數量的物理存在,並要求這些物理存在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持續性,以構成征稅連結點。但是網路空間的虛擬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間中的時空特徵,使得征稅連結點無法構成。因此,試圖從傳統的物理存在的角度來尋找電子商務存在的標記無疑是徒勞的,應當突破傳統的「物理存在」的定義方法,從電子商務自身特徵來尋找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常設機構的新的定義方法。

基於以上分析,我國在簽署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國際協定時,應當放棄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中對「固定營業場所」的定義方法,轉而根據非居民企業的電子商務活動是否與本國構成了實質上的、持續性的、非「准備性質」和「輔助性質」的經濟聯系來判斷是否應當對其在本國取得的利潤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可以採用「功能等同」的原則,按照電子商務供應商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網站是否和傳統意義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設機構」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來判斷該網站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具體而言,如果供應商的電子商務網站具有訂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並且該供應商經常使用這種功能已實現交易,而不僅僅是向公眾簡單地進行產品宣傳和市場信息的傳遞,則可認為該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構成了實質性的存在。如果這種實質性的存在滿足一定的數量上的要求和持續時間上的要求,即可認為這種存在構成了「常設機構」。雖然這種「常設機構」不存在於物理空間之中,但仍可以將其與傳統定義中的常設機構等同看待,對其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二)適當調整對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標准
我國現有的對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採用注冊地標准和機構所在地標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會影響我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為解決跨國公司利用現代通訊手段分散機構以逃避居民納稅身份的問題,我國應當適當調整稅法中對於法人的居民納稅人身份認定標准。在原有的兩種標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體現電子商務供應商的居民身份的標准。例如,可以考慮對電子商務企業適用主要營業地標准,不論跨國公司名義上的總部是否位於中國境內或是否有機構在中國境內,只要其大部分的經營活動是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就可以認為該公司具有中國的居民身份。或者對電子商務供應商使用控股權標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權達到一定標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均為中國居民,即可認定該公司具有中國居民身份。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收入進行分類
按照「功能等同」原則,不論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務的提供採取什麼方式,只要對於消費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樣的效果,那麼這種交易在本質上就是相同的,供應商從這種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質。仍以前述購買國外出版的電子報刊為例,如果消費者得到的是通過網站下載電子報刊文檔的權利,下載後可以在自己的計算機上不限時間地反復閱讀,並且可以在將來的任何時間對其進行查閱。那麼這種購買的行為和購買一張真正的紙質報紙沒有任何本質上的區別。供應商因此獲得收入應該歸為銷售商品所得。如果消費者得到的只是在線閱覽的權利,而無權下載電子文檔,那麼供應商的收入應該被歸入特許使用費的行列。當然,具體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要比這復雜得多,如何將功能等同原則,細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稅收規則,還需要不斷的嘗試與探索。

❿ 跨境電子商務對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影響是怎麼理解的

一、電子商務的發展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1.電子商務引起對外貿易產品結構發生變化

由於電子商務的出現,先前以勞動力占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已經遠遠落後,而以科學技術為基礎的新型服務業則逐漸成為市場發展的主流,其優勢也逐漸顯現出來。因此,電子商務的發展也促使我國的對外貿易產品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技術類產品與服務類產品已經成為對外貿易的主要產品。

2.電子商務引起對外貿易主體發生變化

在電子商務出現之前,不同國家的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無法進行有效的溝通,從而使得產品供應與需求信息不能得到及時的更新,這樣就出現了聯系買家與賣家的中間商,他們通過手中所掌握的信息來獲取中間利潤。而在電子商務出現並普及之後,全球化的經濟不斷發展,有更多的企業開始在網路平台上進行直接的溝通,從而極大地提高了信息傳輸效率,同時也減少了中間商數量,使得貿易主體有了一定的變化。在這一過程中,還出現了一些專門為不同國家的生產商與銷售商進行產品信息供應的公司,這些公司通過網路來顯示各種產品需求信息,從而使生產商與銷售商都能夠利用這一平台獲取全面可靠的產品信息。電子商務的出現也使同行業的企業之間競爭變得更為激烈,這就需要先前的產品中間商進行身份轉換,成為對外貿易中的服務商,通過科學決策來為各大企業進行多樣化、個性化的服務。

3.電子商務引起我國的企業對外貿易成本降低

電子商務的出現,有更多的企業願意通過網路進行產品銷售,這樣也就省去了實地開店所產生的房租成本,同時也降低了信息成本、商務成本以及物流成本。電子商務的大規模運用,使得商家對於各種信息的獲取變得更加方便,信息來源更加廣泛、真實可靠。在新的電子商務模式下,不同商家之間可以通過視頻會議或者是電子郵件等形式來進行交流、洽談商務,不但使得溝通變得更加便捷,同時也可以在很大范圍內降低商務成本。此外,電子商務的出現可以使得一些虛擬類產品在網路上進行銷售,如圖文、音頻資料以及其他的網路虛擬服務等,都能夠運用網路的形式進行傳輸,這樣就節省了物流費用。

4.電子商務引起我國的企業對外貿易方式發生變化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互聯網在產品貿易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這樣對於我國的企業對外貿易方式也有了顯著的影響,使得我國的對外貿易方式變得更加信息化與電子化,不論是交易工具還是交易方式都有了一定的改變。和先前的對外貿易方式比較起來,電子商務對外貿易主要有三個方面的不同:一是電子商務對外貿易主要是以網路技術作為載體的新型貿易;二是電子商務對外貿易可以根據交易方式的不同分為完全對外電子商務與不完全對外電子商務兩種;三是電子商務使得先前以紙質單據作為貿易憑證的對外貿易程序發生變化。

二、加強電子商務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的具體舉措

1.加強對於基礎設施的建設

在電子商務發展中,要求具有很高質量的基礎設施,然而目前我國在電子商務的基礎設施工作中做的不好,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信息化建設顯得非常落後,這會間接地影響到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2.強化外貿行業電子商務相關方面的法律建設

如今,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有了快速的發展,然而在這一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卻比較欠缺。因此,要想使得我國的電子商務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就需要我國政府加強在這方面的法律建設,對於市場運行、產品交易、售後維權等都要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時對於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努力使得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3.提高企業的電子商務運用能力

電子商務的發展最終目的是為企業帶來更多的優惠,企業是電子商務發展的主體。目前,我國很多地區的中小型企業在運行過程中對於電子商務的重視程度遠遠不足,也無法很好地運用這一新型網路營銷手段,因此需要我國的企業加強對於電子商務的運用能力,提高在這方面的意識。同時對於在一些偏遠地區電子商務運用不夠普及的現象,需要加強對於電子商務的宣傳教育工作,讓企業充分地認識到電子商務在對外貿易中的重要性,對於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進行普及,讓更多的企業能夠在電子商務發展當中受惠。

4.加強與國際的合作與對話

電子商務在其自身發展過程中,不但為企業帶來了諸多的好處,同時也產生了很多問題,如關稅、知識產權保護以及商業運行問題等,而由於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的時間不長,在這方面做得也不夠好,需要我國積極地參與到國際研討活動中來,借鑒吸收發達國家在這些問題處理中的先進經驗,加強與世界的交流合作。

三、結論

總而言之,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普及對於我國企業對外貿易活動有了很大的改變,拓展了我國企業參與到國際貿易中的平台與方式,同時也使得傳統的貿易主體發生變化。在企業對外貿易中運用網路技術,不但貿易方式會有所革新,而且也可以有效地控制貿易成本,為我國企業帶來更多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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