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子商務期末論文
電子商務專業的教學內容與教學方法的探討 [摘要]技工院校電子商務專業近幾年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相關的教學理論和教學實踐也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本文針對國內技工院校電子商務專業產生的各種問題進行了分析,分別從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兩個方面提出了改進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電子商務 教學改革 教學模式 一、國內技工院校電子商務專業現狀 當前電子商務企業招人難與電子商務專業大學生就業難的矛盾,已經造成了國內電子商務發展的人才「瓶頸」。目前技工院校中的電子商務教學內容相對僵化,教學方法單一,難為學生提供實踐機會,這是電子商務專業學生難就業的主要因素。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專業定位不明確 技工院校電子商務專業教育主要培養技能型人才,絕大多數的學生將來並不從事理論研究,而是從事服務及管理工作。因此,他們不但要掌握「夠用」的專業理論知識,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和綜合職業能力素質。課程設置缺少應有的電子商務管理專業基礎知識,專業教學內容的深度與廣度尚欠缺,「高等」層面教育體現得不盡完善。 2.教學資源缺乏 由於電子商務尚在快速發展中,理論體系不完整,使得編寫出的電子商務教材千差萬別,而且一般都落後於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目前用於電子商務教學的模擬平台、模擬操作等驗證性實驗環境,只能使學生產生一些初步的認識,而對於「培養出綜合型人才」這樣的目標還相差甚遠。而且模擬教學環境過於教條、僵化、死板,過於強調技術、流程不利於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和職業修養。 本文來自第一論文網 3.課程設置欠佳 電子商務專業是一個復合型專業,其課程如何設置,還沒有一個公認的模型。因為課程設置隨意性很大,其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將現有的有關技術和商務方面的課程簡單堆砌在一起,缺乏有機結合的系統特性;二是強調書本而弱於實踐,缺乏必要的案例教學和實務操作能力的培養。 http://t.cn/aoEVok 4.師資隊伍整體水平不高 由於電子商務專業是最近幾年才發展起來的,大多數師資是從計算機、網路、管理、營銷或其他專業轉型而來,其知識儲備大多來自目前出版的一些電子商務書籍,很不系統和深入,難以滿足高素質的電子商務人才培養的需要,雖然通過一些師資培訓和教師自身知識的補充,但大多數沒有電子商務實務的經驗,在從事電子商
Ⅱ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論文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挑戰 應對策略
[論文摘要]本文立足於探討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制度的含義,以及構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從不同角度比較了有關電子商務內涵的各種思想,確定廣義論為基本出發點;初步列舉了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法、隱私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稅法等問題,並提出了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路的建立和完善,網路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繫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准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並主動採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於計算機網路(主要指Intemet網路)按照一定的標准,採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路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路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於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路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餘地。電子商務通過網路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餘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路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客戶通過網路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路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並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於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並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准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並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麼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採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範於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於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就是採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採取什麼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路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麼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路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後,如果交易後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於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採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准。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路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准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路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範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路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網路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後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後,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後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路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採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築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路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後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於刑法採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路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後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路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的新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使企業經營活動打破地域、國界、時間、空間的限制,經營跨地區和跨國業務的公司數量劇增,原本無力開拓國際業務的中小企業也能通過網路進入國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網路化加速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銷售額的迅速增加,也給我國的流轉稅稅源開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也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商務使納稅義務的確認模糊化。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匿名性、難以追蹤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點,且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可能經由許多國家』,在現有條件下甚至無法確認最終銷售商和顧客,因此給查明電子商務納稅人身份帶來困難。
2.電子商務使稅收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無紙化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戰。
3.保護交易安全的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由於計算機網路平台上的電子商務對於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計算機加密技術得到不斷創新,廣泛應用到電子商務上,納稅人就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這使得稅務機關搜集資料變得更加困難,稅務審計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
4.法律責任難以界定。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於傳統貿易的人工處理運作模式。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上出現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方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從而勢必造成法律執行的失衡,最終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見,做好電子商務的稅收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
1.要規范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目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在有關稅收法律制定上必須把握整體協調性和前瞻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堅持稅收中立性政策。稅收應具有中立性,對任何一種商務形式都不存在優劣之分。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當平等對待,而不應當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
3.要堅持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於萌芽期,應當採取鼓勵的政策來扶持這一新興事物。對此類企業我國應該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給以適當的稅收優惠,以促使更多的企業上網交易,開辟新的稅源。
4.要堅持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政策。電子商務的發展,進一步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國際社會應為此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各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此外,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還能有效地減少避稅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我們建立相應的征管體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們更應該理性地認識到,這種制度的建立絕不能因為「征稅」而「征管」。我們在建立必要的體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一定要在原則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勵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達到稅收征管中政府和納稅方利益的最優平衡
(五)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或專有網路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並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麼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於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事人所在的地點對糾紛解決來說往往變得不太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當朝著制定統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一實體規范的方向發展,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糾紛。
(六)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越來越隱蔽
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驅使下在網路應用者不知情或不情願的情況下採取各種技術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網者的隱私權。在這種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而且越來越隱蔽。因此,我國必須通過專門立法、鼓勵行業自律與教育網路使用者的方式,建立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制度。網路隱私數據如何得到安全保障,這是任何發展電子商務的國家都面臨的問題。信息時代保護網路隱私權的原則應當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證隱私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當前,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網路經濟不僅在中國還處於萌芽期,就世界范圍而言,也處在由幼稚向成熟發展的探索期,這樣一個相對理性的調整時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謹慎而積極開展的時機。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網路經濟調整的重要一環。
由於互聯網本身沒有國界,因此有關網路各種規范的法律在管轄權、國際司法協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國際協調問題。美國和歐盟在隱私權保護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國企業是否能夠進入歐盟電子商務領域活動。從歐盟與美國關於網路與電子商務中隱私權的矛盾我們可以看出,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協調,即一方面需要讓我國的法律給我國用戶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我國用戶的隱私權。此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美國作為網路的倡導者與控制者,之所以在保護隱私權上並不十分積極,就是因為他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掌握其他國家用戶的隱私與秘密,以達到控制其他國家企業的目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盡快完善我國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另一方面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對我國用戶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以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為我國加入wto後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Ⅲ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論文800字
在這里問不如去買。。
Ⅳ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的撰寫要求
一篇完整的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報告應由下列幾部分構成:題名(標題)、目錄、摘要(中外文)、引言(前言)、正文、結論、參考文獻和附錄等。
一、畢業論文撰寫的內容與要求
1、標題:標題應該簡短、明確,要有概括性。讓人看後能大致了解文章的確切內容、專業的特點和研究的范疇。標題的字數要適當,一般不宜超過20字。
2、目錄
3、摘要:也稱內容提要,應當以濃縮的形式概括本研究課題的主要內容、方法和觀點,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結論,應反映整個論文的精華。要求陳述客觀,重點突出,簡明扼要,語句精練,獨具風采。中文摘要約300字左右為宜;對於優秀論文答辯的學生原則上還需要將中文摘要及關鍵詞翻譯成英文。
4、前言:這是全篇論文的開場白。它包括:選題的緣由及意義;對本課題現有研究情況的評述;說明所要解決的問題和採用的相關理論與方法;概述研究的論點、論據和所獲成果。
作為摘要和前言,雖然所寫的內容大體相同,但仍有很大區別。主要在於:摘要一般要寫得高度概括、簡略,前言則可以稍微具體些;摘要內某些內容,如結論意見,可以作為籠統表達,而前言中所有的內容則必須明確表達;摘要不寫選題的緣由,前言則應明確反映;在文字量上一般情況是前言多於摘要。
5、正文
正文是作者對自己所研究課題的詳細表述。
畢業論文的正文應寫成"問題研究(研討)型",即運用學過的專業理論知識去分析、解決社會現實生活或個人實際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既有一定的理論深度,又能將實際研究課題與所學專業知識有機聯系,側重於理論應用的文體類型。但不宜將正文寫成"調查報告型"、"工作總結型"的文體。
如果有條件的話,也可寫成"理論研究型",即對有價值的理論問題進行有一定深度的探討、論證、辨析後,提出新看法或新觀點,側重於帶有學術研究的類型。
正文的寫作步驟與要求:
(1)立提綱:深入思考論文所定題目的主題思想。在充分閱讀資料文獻的基礎上,起草論文提綱。通常要經過多次推敲,反復修改才能建立全篇的結構,按照內容理清思路,確定格局,做到層次清晰,結構嚴謹。提綱可列得詳細一些,即把主要內容也寫出的細綱。提綱需經指導教師審閱並通過後,才能寫初稿。
(2)寫初稿:根據提綱全面展開,論述主題內容包括:研究工作的基本前提、條件范圍、理論基礎;課題研究的方法與手段通常有以下兩種方法:
用理論推導的手段和方法達到研究的目的。這方面內容一定要精心組織,做到概念准確,判斷推理符合客觀事物的發展規律,符合人們對客觀事物的認識習慣與程序。換言之,要做到言之有序,言之有理,言之有物。以論點為中樞,組織成完整而嚴謹的內容整體;
用調查研究的方法達到研究的目的。調查目標、對象、范圍、時間、地點、調查的過程和方法等,這些內容與研究的最終結果有關系,但不是結果本身。所以,一定要簡述。但對調查所提的樣本、數據、新的發現等則應詳細說明,這是產生結論的依據。若寫得抽象、簡單,結論就立之不牢,分析就難以置信,寫作中應特別予以重視。
結果與討論分析是全文的心臟。在寫作時,應對研究成果精心篩選,把那些必要而充分的數據、現象、認識等寫進去,作為分析的依據,應盡量避免把所得結果和盤托出。在對結果做定性和定量分析時,應說明數據的處理方法以及誤差分析;交代理論推導的由來,恰當運用圖或表的表達方式。
(3)二稿:初稿寫成後交指導教師審閱,並提出評語和修改意見。根據指導教師的修改意見再寫第二稿。
(4)定稿
6、結論:這是對整個研究工作進行歸納和綜合而得出的總結:它集中反映作者的研究成果,表達作者對所研究課題的見解和主張,是全文的思想精髓,是論文的水平及價值的體現。要求寫得概括、明確、措辭嚴密、容易領會;要實事求是地介紹自己的研究成果,屬於他人的結論不可寫;同時也切忌言過其實。
7、參考文獻與附錄:這是畢業論文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反映畢業論文的取材來源、材料的廣博程度及可靠程度。一份完整的參考文獻也是向讀者提供的一份有價值的信息資料。引用參考文獻時,必須注意寫法的規范性。
畢業論文的字數在0.4~0.8萬字。
必須提醒的是:不管在報告或論文的哪一部分,採用到前人的觀點、方法、結論、成果時,都必須註明其來源。一般的做法是將前人的相關論文或資料編入參考文獻,然後在你引用的文字處加上該參考文獻的編碼即可,如不這樣做,就有抄襲、剽竊、侵權之嫌。
Ⅳ 求一篇《電子商務論文》!!!
電子商務發展-速度和戰略
我們都知道,世界是普遍聯系的,是發展的。電子商務和列印機又是怎樣聯系的呢?一個是新興的商務模式,一個是不斷升級的外設產品。它們之間又會發生點什麼關系呢?我傾向於它們是一種互動關系,電子商務需要網路終端及外設的廣泛應用和普及,而網路終端及外設產品又需要商務活動方式的改變來推動。
一、電子商務要速度
從電子商務的內容模式上講,我認為主要有兩部分內容,簡單地說,就是信息流和物流。在物流和信息流的交界處,有一種很難引起你的注意的信息處理終端設備。談到網路終端設備,讓我們以列印機為切入點做一次觀察思考。我們可以發現,從一開始,列印設備從功能上就是PC及其它終端不可替代的。可是列印設備在應用上多年來沒有發生本質的變化,為什麼?答案很簡單,列印機只有四肢而沒有大腦,它無法獨立地接受和處理信息。
互聯網路的出現讓聰明的設備製造商們看到游戲的規則正在發生變化,一次新標准和新概念的賽跑已經開始,而機會就孕育在改變之中。列印機作為電腦外設的角色會慢慢淡化,而會逐漸轉演變為獨立的網路信息處理終端。
互聯網路無疑是未來信息傳遞的主要載體。而人對信息交流的處理就產生了對網路終端的個性化需求。在商務活動中一個人的職業化程度首先從他做事的速度上表現出來,在瞬息萬變的商業活動信息化的社會里,速度成為每一個商業細胞生存的第一追求。網路傳遞信息的速度是極快的,可總會有這樣的時候,我們花掉很多時間在網路終端面前等待。如果象佳能S系列中這樣基於網際網路列印的列印機接入網路,並且具有很快的響應和列印速度,使信息傳遞、處理、呈現的速度都大大提高,從而降低了交易成本,我想這也是電子商務的真正的利益所在。
當前,網路經濟和電子商務的大潮滾滾而來。網站建設呈爆炸式增長。據統計,至三月底,國內的商業網站已有近9000家。僅商務網站就有近800家,網上書店就有近200家,網上拍賣店鋪180家。網站的爆炸式增長和網站的無效益落地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一場網路企業的淘汰賽已經開始。因此,認真研究電子商務的競爭戰略問題,就十分必要了。
二、電子商務要戰略
搶占快車道戰略
搶占快車道戰略是一種搶先控制市場的戰略。搶占快車道戰略的優點在於,電子商務資料庫'"7(/3-";24;;.5易於形成一種商業龍卷風,迅速增強互聯網企業的業務擴展能力;易於調動企業內部的驅動力,使企業各方面的力量為搶占市場形成一種合力;易於吸引人才和爭取寬松的外在市場環境;易於增強和各方對手談判的主控力;易於調動媒體不花錢的嘴,進行炒作,動搖競爭對手在同一業務領域擴展的信心。
新浪、網易、搜弧均是當前搶進快車道的網站。以新浪為例,搶占快車道的戰略確實給它幫了大忙,使它既打出了品位又得盡了香火。特別是當他具有了抗風險能力以後,又加快了全線的資本運作,迅速地進軍電子商務,快捷地並購小型網站,使網站邁入了快速發展的歷程。
搶占快車道戰略有優點也有弊端。一是目標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不好隨意變動和更改,否則將喪失競爭中的有利形勢和主動地位。二是你的戰略目標是暴露的。你的決心、招法、態勢、技術上的進展、訪問量的多少、成交量的大小、人員的變動、機構的調整,一切一切,都會成為對手研究分析的重點。
搶先還具有冒險性。這種冒險性主要表現在:較早地進行了大量的資源投入,用於競爭的成本過大,難於短期收回;進入快車道後,需要強大的技術和資金支持,一旦有的環節出現問題,被別人反超的可能性很大;迅即膨脹起來的機構,必然造成管理上的黑洞,留下很大的隱患。
專一化戰略
專一化戰略,是一種避免全面出擊,平均使用兵力的個性化戰略。這種專一,是從全局出發的專一。專一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為了爭得在全局中的有利形勢和主動地位。它把有限的人力、財力、物力、領導的關注力、企業的潛在力,集聚在某一方面,力求從某一局部、某一專業,進行滲透和突破,形成和突現出局部優勢。進而通過局部優勢的能量累積,爭得競爭中全局的主動地位和有利形勢。
8848網站是實施專一化戰略的突出代表。該網站從自身具有進銷存和市場促銷經驗的實際出發,以自己熟悉的軟體、音像製品、圖書等為切入點,進軍電子商務領域,獲得了較快的發展。
在網上商城構建上,目前,他們的日訪問量已近200萬PageView,日營業額在30~50萬元。經營的商品已達30萬余種,已成為一座大型的網上超市。
在配送體繫上,他們建立了專業和民間雙向配送系統,從而保證了他們在全國400多個城市可以實現送貨上門。
在支付手段上,他們 採取了多種支付方式。既可以在網上即時劃付,又可以從銀行轉賬、郵局匯款,部分地區可以貨到付款,使網民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便利。 在技術支撐上,他們建立了從接單開始,全程跟蹤的一整套電子管理系統。自主開發出了一套高適應性、高擴展性的在線銷售系統,並且取得了英特爾公司的後續支持,從而保證了電子商務的安全運行。 單看某一項局部的突破,其能量都是有限的。但是,無數局部的連鎖突破,就會形成一種增量無形資本。正是這種增量無形資本,使8848網站站住了腳,挺直了腰。
在電子商務實踐中,個性化越強的網站,越有穩定的客戶群。像國內首家消費者權威資訊網站--阿凡提網站;全國最大的少年兒童網上超市--樂友網站;腎病人的專業網站--腎移植網站等,都以其鮮明的專一特色,贏得了網民的喜愛。
人才風險戰略
人才是互聯網企業的未來。人才的競爭,比資源的競爭、市場的競爭,更加外露,更加明顯,更加激烈。
1、 無聲走失風險。這是當前各個網路公司遇到的最普遍、最頭痛的一個問題。絕大多數網路企業都經歷了因人才流失而造成的痛苦與無奈。因此,對於人才走失可能造成的風險和震顫,不少企業已經體會很深。在各種誘惑之下,他們經常拔腿走人,無聲離去。
2、無形資產流失風險。網路企業一項最重要的資本就是無形資產。通過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技術機密,把對手搞垮是一種非常險惡的招法。由於網路實在太沒有規則,太缺少秩序,恰恰給競爭者們太多的施展心計的餘地和機遇。他們會選擇你最困難的時候下手。既挖走了人才,又獲取了價值連城的無形資產。
值得指出的是,當前一些網路公司的領導,缺少對競爭殘酷性的認識。一面善待競爭對手,一面繼續對人才進行大幅度調整。有的單位人才的進出比高達50%。這種大進大出的最大惡果,在於破壞了網路企業穩定的工作環境、心理環境和文化氛圍。企業篩選人才的自自由度越大,人才流動的隨意性越大,人才帶走的無形資產越多。長此以往,要麼成了給工資的培訓學校。這些人,今後將使企業增加十倍的管理成本。
3、競爭戰略外泄風險。通過獲取對手的競爭戰略,把對手搞垮,是現代商戰中常用的手法。競爭戰略外泄,一般有三種可能:一是核心人員走電子商務資料庫))$$5+":/;&6*.#失而帶去的;二是競爭對手刺探挖去的;三是內部人員無意泄露的。因此,我們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和恰切的估價,並盡快建立起抵抗人才風險的機制和嚴格的管理制度,防範和化解人才風險。
4、整合聚才風險。電子商務網站增多的結果,必然是部分有實力網站的迅速崛起和一批弱小網站的接連倒閉。這就是市場的法則。這種法則在人才問題上的最激化的表現,就是"為了得到魚仔而吞掉魚"。通過收並弱小網站,迅速地把各路人才聚攏起來,搭建起自己的、合理的人才構架。這被那些正在崛起的網站,看成是最便宜的事。這里,整合是手段,赤裸裸地挖人才是目的。事情的結果,已經不是人才的個別和局部的流失,而是整個網站的滅失。
從不定式中尋找定式戰略
一條道大家都走,必然擁擠不堪。於是人們開始另闢蹊徑。在我們進軍電子商務的進程中,很有必要把這種另闢蹊徑的思路,提升到戰略高度來審視。
當前電子商務中,業界公認的有三種商業運作模式。即CtoC模式、BtoC模式和BtoB模式。第一種模式是一種交易市場模式。網站提供交易區和拍品,消費者對消費者自由競價成交。雅寶、易趣網均是這種類型的。第二種模式是商家通過網站,把商品直接交給最終消費者。亞馬遜和8848網站均是這種類型。第三種模式是從企業到企業之間進行的買賣行為。通用、波音、福特等一大批企業,較早地就在互聯網上進行了這種商務運作,極大地降低了他們采購成本.
克隆以上三種模式似乎成了電子商務的定式。於是,它獲得了多種技術支持。然而,我國市場發育尚不健全,市場的不確定性,地域情況的差異性,資源的受約性,產業發展的外在性,都要求我們結合我國國情進行新的探索。
當初,書生之家網站就走出了這樣一條探索之路。王東臨沒有因襲亞馬遜模式。他認為做單和構建龐大的配送系統,不是自己的優勢。而在中文全息化技術上,在數十萬源代碼軟體的積累上他具有自己的優勢。他揚其所長,避其所短,找到了一種以自己獨有技術為依託,以網上開架瀏覽為特點,以銷售服務延伸下家,連鎖完成配送,發展出BtoBtoC的新模式。王東臨走出了一條電子商務模式的創新之路,而且形成和利用了自己的無形資產,減少了技術上的依賴性。
隱形進攻戰略
所謂隱形進攻戰略是避開對手鋒芒的一種進攻戰略,是 在競爭態勢上隱蔽地進攻,漸進地成長,悄然地發展。後起的、弱小的網站宜採用這種戰略。其主要特點是: 1、利用特色,快速發展。網上營銷要有特色。有特色,才能有人氣;有人氣,才能有商機。為了讓網上競標和網下交易在大學更加方便,易趣網前不久開展了一項別具特色的校園行活動。他們這樣做的戰略出發點,是想完善校園物品交換的網路平台和條件,抓住1000萬網民中最有希望、最活躍的群體,使之成為網站的主體。他們還把網上交流和網下交易有機地結合起來,讓網上交易促進網下交易市場的形成和發展;網下交易,成為網上交易的發展和延伸。
2、利用夾縫,快速發展。大山深處的幾朵小花,往往長得很茂盛。當別人發現它們的時候,它們已經具有了抗風險能力。
實行夾縫戰略要隨時掌握全局的動態和發展。商戰中,競爭的態勢千變萬化,商機的出現稍現即逝。我們必須適時地、謹慎地做出第一反應。與此同時,還要抓好理財。摒棄那種一擲千金的闊少作風,力爭以最小的投入產出比,在最快的時間內,走出虧損。
3、參與整合,尋求發展。隨著競爭的加劇,網路企業必然出現狼吃小羊的現象,收購和兼並是競爭的必然。你越有特色,越容易成為整合的目標。這時,有兩種辦法。一是參與整合,獲得發展。要在參與的過程中借船出海,借雞下蛋,使自己盡快發展壯大起來。"脫殼整合",不失為另一上策。作為被整合者,脫空交殼,既可以實現無形資產的無成本轉移,又可以增強談判的實力,其實是一種反競爭戰略。
總之,速度和戰略都會影響電子商務的發展,在其發展中會起到或阻礙或推動的作用。因此,認真研究電子商務的競爭速度和戰略問題才是最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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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學習電子商務法的心得與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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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求一篇電子商務畢業論文,5000字的
前言
當人類的歷史跨越一個新的千禧之年時,電子商務這股已經橫掃了整個世界的旋風,正在以更加灼熱的溫度點燃著人們的激情,無紙貿易、零庫存管理、足不出戶的網上模擬模擬購物、極低的交易成本,像一張張春花般的笑臉撩撥著每個人心底里潛在的萬丈豪情。作為21世紀引領性的產業,電子商務已經得到了學術界和企業界的公認,尤其是對中國,相對於其他傳統產業中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巨大差距,在電子商務的研究領域我們卻是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面對著新的產業、新的科學,抓住這一難得的歷史發展機遇,以使我們在新的世紀里迎頭趕上,為企業和商家提供理論上的指導,應是電子商務研究者的必盡之責。
眾所周知,國有企業改革一直是我國改革開放政策成功與否的重要指標,始終是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熱點。但是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由於國有企業的制度性缺陷,以及委託代理層次過多,交易成本過高,故而中央作出了國有企業退出競爭性行業的戰略性調整。而電子商務應用的最大價值即在於將金字塔式的管理結構扁平化。同時,供應鏈的整合技術又在削弱職能部門個人利益最大化傾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委託和監督成本。而電子商務所帶來的供需雙方直接在網上的見面更是根除了長期以來一直困擾國有企業的回扣問題。因而,電子商務的應用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國有企業在交易成本上的制度性缺陷。同時,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就更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更深一步的思考。我國前些年經濟增長的主要帶動力量是第三產業,其主體為中小型的鄉鎮企業,其生產要素的投入主要是資本和勞動力,其中又以後者為主。但從國際角度來看,眾多西方發達國家在生產要素的投放上以知識投入為主,以已編碼的知識(codified
knowledge)來轉移價值,以未編碼的知識來創造價值,增加產品的高附加值。根據兩年前的資料,在西方發達國家其物耗已降到了僅占交易成本的40%以下。我國加入wto後企業將由過去主要由高額關稅保護的御敵於國門之外的戰略,逐步轉向引進來,打出去,與國外航母式的企業進行面對面的競爭。很顯然,鄉鎮企業無法承載這一歷史重任,而國有企業物資技術設備先進,實力強大,退出競爭性行業這一獲利空間巨大的市場實為可惜。尤其像我國這樣一個正處於轉型期的典型二元化的國家,國有企業應該也必須承擔吸納失業人口,迎接外來挑戰的歷史責任。而採用電子商務所需的較大的前期投入也只有國有企業才能夠承擔。也許電子商務的應用能夠為國有企業在競爭性行業中的生存和發展闖出一條新路。本選題即基於以上思路展開。
一、電子商務相關概念釐正及其成因分析
1996年12月,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了由19個政府機構參與起草的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也稱實施綱領),後經過半年的討論於1997年7月作為美國政府的正式文件。正是在這份文件中第一次使用了電子商務這個詞彙。在以後的國際論壇上,美國代表團以此文件為准則,與全世界各國商討有關全球電子商務的政策法規問題。該文件從電子商務的發展戰略以及法律、稅收等方面談到如何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以實現全球一體化。
(一)電子商務的定義及其內涵與外延
關於電子商務的定義,目前有一定影響力的大約有17種,其內容大同小異,最具權威的歐洲委員會的定義是這樣的:「電子商務就是以電子方式進行商務交易,它以數據(包括文本、聲音和圖像)的電子處理和傳輸為基礎,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活動(如商品服務的電子貿易、數字內容的在線傳輸、電子轉賬、商品拍賣、協作、在線資源利用、消費品營銷和售後服務)。它涉及產品(消費品和工業品)和服務(信息服務、財務與法律服務);傳統活動(保健、教育)與新活動(虛擬商場)。」截止目前,這個定義仍是站得住腳的,但考慮到計算機與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以及供應鏈技術的不斷完善,這個定義本身的不斷完善也是不可避免的。
在此簡單地分析一下這個定義的核心和外延。首先從通信的角度看,電子商務就是通過電話線、計算機網路或其他方式實現的信息、產品/服務或結算款項的傳送;再從服務的角度看,電子商務是要滿足企業、消費者和管理者的願望,如降低服務成本,同時改進商品的質量並提高服務實現的速度;而在考慮到在線的角度時,電子商務是指可以提供在互聯網和其他聯機服務上購買和銷售產品的能力;從業務流程上分析,電子商務是實現業務和工作流程自動化的技術應用〔1〕。
(二)電子商務的成因
分析電子商務的成因須從對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1937年所寫的有關交易成本的論文開始。所謂交易成本是指買主和賣主收集信息和協商買賣交易時發生的全部成本的總和。雖然中介費和銷售傭金也可能成為交易成本的一部分,但信息尋找和獲得成本還是成本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交易成本另一重要組成部分是賣主為向買主供應產品或服務而支付的設備或人員投資。透過交易成本的表層可以得到這樣一個結論:大到一種社會制度的變遷(原始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小到一種經營組織形式的改變,其背後都有著降低交易成本這樣一支無形的手在指引著。它一方面體現了對生產力的進一步釋放,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也自然就是社會總交易成本的降低。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和期間的幾次停滯甚至倒退其根本原因正在於此。由於電子商務的國際化,它可以輕易地超越國境線對傳統商務的制約,參與到全球的競爭中去,從而引發了稅收、監管以及不同的人文和宗教背景所帶來的軟環境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從而使企業在相關技術等條件沒有取得突破之前的一定時期內,暫時放棄了電子商務而採用了傳統商務的模式。然而,電子商務的前景畢竟是良好的,毋須對當前網路經濟的困境過於悲觀〔2〕。
還有一點需要強調的是關於經濟利益對於社會制度變遷的影響和作用,並非始自科斯,早在2000多年前的西漢時期,司馬遷在他的史記《貨殖列傳》中就早已寫到「世人熙熙,皆為利來;世人攘攘,皆為利往」的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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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求一篇電子商務系論文
http://hi..com/happyxiu525/blog/category/%B5%E7%D7%D3%C9%CC%CE%F1/index/1
這是我的網路空間上的關於電子商務的論文,下面是一片完整的,你看一下。我這里有很多電子商務的論文,
淺談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內容摘要:電子商務作為新生事物,在給人們帶來快捷、方便、廉價等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其中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如:網路廣告主體不確定 、虛假廣告責任承擔、即時過程中的侵害及消費者網路隱私的保護等問題,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瓶頸,及時解決以上問題,不論是在立法,還是司法實踐上都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B2C 網路廣告 即時過程 網路隱私
緒 言
新世紀的曙光照出了一條光輝的道路,人們坐在信息時代打造的「飛船」里,遨遊於網路虛擬的空間。互聯網的出現給傳統的商業方式帶來了深刻的變革,電子商務應運而生,成為了時代的寵兒。電子商務是指利用互聯網路進行交易的方式。[1](P11) 這個互聯網路是指Internet網和企業間的區域網。根據交易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可分為B2B(Bussinss to Bussinss)、B2C(Bussinss to Costumer)、C2C(Costumer to Costumer)三種方式,因為本文
是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與消費者通過internet網進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聯網路上的虛擬環境中的商務活動,當事人進行交易,不需直接見面,其真實意思表示,都將通過電子信號或數字元號來表示;交易標的也不在以具體的形式出現在當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現為在對其外部特徵經數字化處理以後再通過網路節點終端的顯示裝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現在交易對象面前;[2 ](P13)整個商業行為幾乎都是通過數字元號來完成,這就要求電子商務活動必須建立在高度的誠信基礎之上。在實踐生活中,電子商家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著的現象時有發生,有鑒於此,建立和維護能夠滿足電子商務運行和發展需要的網上商業秩序,以保護消費著權益免造非法侵害,但對網際網路過早進行規范會冒著煙的風險,即歪曲市場已修正它們,然而卻取得微不足道到的補償新的效率和公平。[3](P724) 所以,我們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時,既不要忘記法律的公平、正義性,又要保持適應商業實踐和技術快速發展的靈活。
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在網路廣告、即時交易過程、網路隱私等中,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最為嚴重,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不好,將會使消費者望「網」止步,從而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現筆者試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取得解決之道。
一、網路廣告的基本問題
網路是新興媒體,具有獨特的互動性、反應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點。[4](P227) 越來越多的商家看重這一資源,投入大量的金錢在互聯網上為其產品作宣傳。當即消費者進入某網站主頁,就會閃出一個或多個視框,其內容大多是某種商品的宣傳資料。互聯網上為商品做宣傳的形式多種多樣,如:頁眉,大多在網頁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橫幅,這是最常見的形式;又如:關鍵字或按鈕,通常會放在相關產品內容旁邊,當您選擇點擊這些按鈕時,您就會被帶到該產品的主頁里。[5](P228)
網路上的商品宣傳能稱作廣告嗎?目前,在我國不論是從立法上,還是理論界,都尚無定論。傳統的廣告都是通過一定媒介形式傳播的,《廣告法》也只規定了電視台、廣播電台、報刊三種媒介。因此,關鍵是要看互聯網能否稱作媒介。《現代漢語詞典》中規定「媒介,是指使(人或事物)雙方發生關系的人或事物。」筆者認為,互聯網以其強大的視覺、聽覺功能將身處各方的人們緊緊吸引住,使他們之間產生各種社會關系,其中就包括買賣關
系,人們通常把互聯網稱為「第一媒介」。同時,網路商品宣傳與傳統廣告在主體、客體和
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費者介紹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以期望雙方達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網路上的商品宣傳當作廣告的一種形式,稱作網路廣告,即指在互聯網上發布的以數字代碼為載體的,是商人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經營性宣傳形式。
如果不把網路廣告當作廣告,而排除在《廣告法》調整范圍之外,那麼其將處於無人監管境地,沒有法律調整的經濟行為,必將會在當事人利益的驅使下,走上「邪惡」的道路。當出現一新生事物的時候,法律不但不應該拋棄它,而且要敞開胸懷擁抱它,雖然它會在許多方面與傳統法律產生諸多矛盾,然而在人們的不斷修改,完善下,法律必將能適應這一新生事物。
一問題的提出
目前,我國有《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來調整廣告行為。由於網路廣告自身特點,與以上法律法規產生了諸多矛盾:
1.網路廣告主體外延擴大。《廣告法》規定了三種廣告主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其中,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而廣告發布者不能是個人。這是由於傳統廣告發布者,多為各類媒體,如電影、電視、廣播、報刊、個人是沒有資本和能力經營這些媒體,同時媒體在中國是由國家壟斷的,不會讓個人經營。但是在互聯網中,個人網頁刊登廣告的比比皆是,個人作為網路廣告發布者已成為事實。那麼個人發布的網路廣告受《廣告法》調整嗎?
2.ISP的法律責任不明確。ISP是Internet Sewice Provide 的簡稱,即提供網路上相關應用服務,如連線服務(Access Service )、域名(Domain Name)、主頁(Home Page )、廣告服務、網路信息服務等[6 ](P57) 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統稱網路服務商。
根據《廣告法》第26條第2款:「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這也就是說網路服務商從事廣告業務,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從而在實踐中,造成工商行政機關無法對網路服務商發布廣告進行有效監督,更何談還有無數的個人網路廣告發布者。因此也不能通過登記方式,來賦予其一定的法律義務。如果其網站上出現虛假廣告,那麼責任應由誰承擔。
3.網路廣告主體身份混淆。《廣告法》對傳統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從業資格與經營范圍都有明確的規定,實行一定的監管措施。[7](P76)而網路廣告主或廣告發布或兼廣告經營者,或三者集於一身,如商人首先做為廣告主或委託其他廣告經營者製作廣告,又可自己製作網路廣告,成為網路廣告經營者,然後,又可將廣告發布在自己的商網站上,成為網路廣告的發布者。這種身份的混淆打亂了廣告市場的秩序,否定了《廣告法》對廣告的監督管理,為虛假廣告的產生留下可乘之機:1)事前救濟破壞殆盡,《廣告法》消費者設計了多把「防護鎖」,首先是廣告經營者對廣告進行一遍審查,然後是廣告發布者進行一遍審查,最後,對於特殊商品如葯品、醫療器械等又必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這三個環節是緊密相聯的,從而在最大程度上預先扼殺了虛假廣告產生的途徑。而網路廣告主集三者於一身,自我審查,自我發布,監督機制喪失殆盡;2)事後救濟難以實現,根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和主觀存在過錯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①追求賠償責任,在最大限度上彌補消費者損失。然而網路廣告使得三人分擔責任機制失靈,消費者只能向廣告主追償。
二問題的分析及解決
1、個人廣告發布者的出現,可以說是由於互聯網帶來的必然結果。現在大多數ISP提供個人主頁注冊,並且剛開始的時候,多是免費注冊,現在雖有許多ISP開始收費,但也只是每月百十來元,這樣個人很容易獲得一個發布廣告的平台——個人主頁。
根據現行《廣告法》而言,個人發布的廣告顯然不在其規范之內。在實踐中,因缺乏法律監督,產生了許多個人發布廣告的侵權案件,特別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的權益帶來了巨大損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網站內有兩 個高中生建立的個人主頁,因為其網頁做得比較得好,吸引了非常高的點擊率,並且被一些外國公司看中,委託其發布廣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因虛假廣告產生了糾紛,消費者就無法依《廣告法》第38條規定向主觀上存在過錯的廣告發布者或以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情況為由,追究其賠償責任。而只能向廣告主追償,但一是廣告主在國外,訴訟成本過高,二是如果個人 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情況,那麼消費者更是無從追償。
根據以上所述,為了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筆者認為有必要將個人納入廣告發布者的外延之內,對其按照《廣告法》實行一定監督措施,但依法廣告發布者是要對廣告進行形式審查的,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於個人廣告發布者資本有限,能力過小,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很難彌補其損失。所以,宜由網路服務商負責替個人廣告發布者審查廣告,理由如下:1)ISP為其提供了平台,並從中獲得好處,所以ISP當然有義務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發布虛假廣告,但為了防止增加ISP 的負擔,可以允許其收取一定的費用,以刺激其主動、積極審查廣告;2)ISP 更有實力提供專業人員對廣告進行審查;3)相對於個人來說,ISP更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保護消費者權益。
2.網路服務商與傳統媒體廣告商經營廣告業務,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費用,替商人發布廣告,所以,沒有理由將ISP 排除在廣告發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機關的監督,這時,ISP與傳統廣告發布者在《廣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權利義務也是一致的,對於廣告都應負形式審查義務,所以,也只有將其納入《廣告法》,才能賦予其相應的義務,從而免除自己因虛假廣告而產生的責任,當然如果ISP違反《廣告法》第38條,仍應承擔法律責任。
3、首先讓我們看一看網路廣告主體身份混淆的成因:1)傳統媒體行業為國家壟斷行業,私人或企業是沒有 資格經營的。而對於新興媒體互聯網,是面向所有人開放的,國家對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業只要具備合法手續,都可申請域名,建立自己的網站,發布廣告;2)最主要原因是,企業通過自己的網站發布廣告大大節省了廣告費用,降低了成本; 3)互聯網的廣泛性、互動性更能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
筆者認為,應盡快立法,結束企業在自家網站發布廣告無人監管境地,但不宜否定企業這一自主行為,因為:1)「法無禁止不為罪」、「法無禁止不為錯」是一個古老的法諺,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企業都有資格去做,這也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是企業在實踐中,對經營權的擴展;2)它使 得企業不但節省了成本,而且擴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進了企業的發展,這是法律應該考慮的經濟因素。
所以,要在肯定的同時,加強對其監管:⑴建議由法律規定企業在自己網站上發布的廣告,必須交由廣告經營者製作,接受其監督;⑵工商行政機關加林監管力度,實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發現有不符合《廣告法》規定的廣告,先予以責令改正,嚴重者依法查處;同時,實行舉報有獎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機關舉報企業自主發布虛假廣告的,一經查實,可從對違法企業的罰金中抽出一部份,獎勵舉報人。
以上筆者只是就網路廣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比較重要的幾個問題進行分析,在現實中,還存在網路廣告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電子郵件廣告 對消費者的騷擾等問題,都需廣大法律工作者努力解決。
二.即時過程的法律問題
所謂的即時過程,是指互聯網是以數據的 形式傳 播文件的,所以具有非常快的傳播速度,任何操做,只需一按鍵,在幾秒之內即可以完成。如電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設定好的程序,當消費者將商品防入「購物車」後,一經點擊「確定」按鈕之後,合同即告成立。由於過程的即時性,消費者沒有時間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剝奪了《合同法》賦予消費者在合同成立之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權利。這樣對商人是極為有利的,他既可以接受該意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費者卻必許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約束。為了維護消費者益,體現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賦予消費者一定的撤消權,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則將會傷害商家利益。
1.對於傳統實物網上交易,消費者一經按鍵確認,其剩下的義務就是交錢付款了。在這種情況下,應賦予消費者在收到貨物後合理期限內,享有無條件撤消權,理由:1)傳統購物方式下,消費者不但可以通過商家介紹來了解商品,而且親自試用,這時消費者是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才決定購買商品,而網上購物,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只能來自網路廣告,是一種抽象的,非直觀的方式。消費者與商家對產品擁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這種不平衡造成了實際上的不公,這時法律的天平就應該向消費者一方稍稍傾斜,以達到總體上平衡。待消費者收到貨物後,對商品了一個比較了解程度,在決定是否撤消合同;2)網路廣告的強大的視覺效果和互動性,對消費者的影響超過了傳統廣告,在事實上,不管商家是否出於有心,往往會達到一種誇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錯誤誘導②消費者。因此,當消費者收到物品後,往往會超出其意料,達不到其理想狀態。從法律角度講,這種使消費者處於不利民地位狀況,是商家積極作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義務承受消費者撤消合同所帶來的不利後果,3)交易合同是先擬定好表示內容的表意人在其電腦系統中置 入一套需要相對人表示的意思,並給相對人預告設置好兩種選擇的可能性——要麼全盤接受,要麼全盤拒絕,相對人喪失磋商的機會。[8](P26) 剝奪了消費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會使其處於不利地位。所以,要加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4)立法趨勢,許多國家的消法都規定消費者購買貨物後在一個合理期限內無條件退貨,並且世界知明網站也主動承諾可以無條件退貨,這是商家完善售後服務的措施。
但是,對於消費者自己單獨訂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無條件撤消權,因為:1)該商品是在消費者主動參與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權受侵害的情況,2)該商品是滿足消費者個性需要設計的,對他人不適用,退回的商品,商家無法轉手他人責任太大。
第二,軟體和信息服務,一經消費者將自己的信用卡號或密碼輸入商家事先制定好的文框內,即可立馬下載軟體或瀏覽信息。由於文件的可復制性,很難保證消費者撤銷合同後不留下復製件。法律的正義性,要求不能偏坦任何一方,因此,消費者若要行使撤銷權,必須證明該軟體或信息服務明顯與廣告不符。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商家弄虛作假 ,又可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利。
撤消權是一項自我救濟權利,是消費者維護權利的利器。但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只有當消費者履行了自己的誠實信用義務,權利受侵害時 ,才可拾起這項權利。
三、消費者網路隱私權
1890年英國兩位律師路易斯和撒莫爾在佛大學校刊《法學評論》〉發表了《隱私權》,文中首次提出了隱私權這個概念:「保護個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產物之原 則,是為隱私權。」時至今日,很多國家都對隱私權加以法律保護,在我國隱私權的保護尚停留在初級階段,主要限於住宅隱私權和通訊隱私權的保護,不包括網路隱私權的內容,且缺乏特別的實施細則。
一網路隱私權的概念及客體
網路隱私權是指在互聯網中,任何人對自己的個人數據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權利。個人數據是由有關一個活著的人的信息組成的數據,對這個人,可以通過該信息(或者通過數據用戶擁有該信息的其他信息)識別出來,該信息包括對對有關該個人的評價,但不包括對個人數據表示的意圖。①當個人數據是在網上傳遞的,則屬於網上隱私權調整的范圍。可分為:1)身體秘密,如身體隱秘部位、身高、缺陷等;2)私人空間,如個人主頁、e-mail地址等;3)個人事實,置消費者申請郵箱、注冊會員等時,填寫的性格、愛好、學歷、社會關系、婚姻狀況、家庭住址等;4)私人生活,指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個人生活,訪問的網站、次數、查詢的內容等;總之關於網上一個確定的或可以確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應成為網路隱私保護的對象。
但並非所有個人數據都能成為網路隱私,必須具有一定特性:1)可識別性,即一切足以區分或確定主體身份的數據,在以往通常是通過名稱、身份證號等簡單數據識別主體,現在,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將DNA密碼、視網膜、指紋或聲音等數據組成復雜在數據來確定當事人的身份,以保護網上行為的安全性;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為公眾所知。在互聯網中,消費者處於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開自己的部份數據,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特定人嫩公開消費者的數據,所以消費者的信息人處於不公開狀態;3)保密性,指數據主體採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積極作為或不作為,前者如安裝防盜軟體,後者如不在公共領域像BBS公開自己的數據,4)精神利益性,即個人數據是主體獨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處於公開狀態或被他人窺視利用,則會給主體帶來精神上的不利性;5)網路性,即所有的數據都是寨網路環境中運行的;總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們互相結合方能成為網路隱私。
互聯網是一個「開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獲取無限的資料、信息。由於立法的滯後性,加上黑客的出現,網上秩序比較混亂,侵權事件是有發生,「網上無法律「一度成為網民的口號。出於商業利益、報復等原因消費者的個人數據,往往會成為侵害的對象。在我國隱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沒有涉及網路隱私,因此,如何保護消費者的網路隱私權,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亟待解決的問題。事實上,對於網路隱私的保護關注,也並不完全是出於注重個人基本人權,而很大程度上是出於消費者的關注以及對於網路的缺乏信心本身會影響電子商務的市場擴張。[9](P43)
(二)網路隱私保護的受規制主體的義務
網路隱私保護的受規制主體為網上追蹤個人信息,並對之家以不同形式利用或對外披露的網上服務商ISP,如搜狐、新郎等門戶網站。從法律關系角度來看,網路服務商作為消費者個人數據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義務保護消費者的數據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義務保證入住客人人身和財產的義務,一旦客人財產丟失或人身受到傷害,其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於技術上或道德上原因,網路服務商難以防範不斷升級的黑客技術。在這種情況下,ISP能否承擔責任,歸責原則是什麼,應承擔什麼樣的義務,應從多角度考慮。
筆者認為,如果讓ISP應承擔因第三人侵權的連帶責任,則會造成極大不公平:1)超過了其實際能力范圍,從技術角度考慮,ISP 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譯程序,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這個道理;2)形成ISP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對價,即消費者所付的費用與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根據英美法系合同理論,其月成立必須時間在對價的基礎上。而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付錢,ISP提供自己的產品,這之間是一個對價,而現在要ISP承擔絕對防止他人侵犯消費者隱私的合同義務,卻不能得到相應的對價;3)ISP承擔連帶著人,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清侵權行為,而且會造成ISP將增加的高成本(為提升方黑技術投資)而專家個消費者,從而最總損害的仍是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商法之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通過不履行誠信義務或通過商行為、商事法律漏洞來獲取顯失公平的利益,受損失方可以通過請求裁判者依誠信原則進行調整,使其免受不必
要的損失。[10](P40) 所以,ISP對第三方侵權行為應承擔過錯責任原則,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費者的隱私,或明知、應知第三方有侵權行為而制止不理,或由於自身過失,而導致泄密,才應承擔第三方侵權的連帶責任,其構成要件為:1)主體為ISP,而不是其員工;2)過錯,即通過其員工主觀故意志表現出來的故意或過時;3)損失事實,幾個消費者帶來精神上或財產上的損失;4)損害事實與損害行為存有因果關系。英國關系可分為直接聯系和間接聯系,當ISP主管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為不但是直接聯系,俄且包括間聯系,只是因為其主觀惡性國大,所以義務也應大,對於一般過失,這必須是直接聯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ISP應承擔如下義務:1)告知義務,即ISP講收集數據用途告知消費者,取得起同意;2)不泄漏消費者隱私個他人的義務;3)採用通用反核技術標准義務;4)及時制止,防止損失擴大義務,即發現有侵權行為,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協助義務,即協助是法機關調查、保留證據、支持起訴義務。
目前,我國對隱私權保護還不完善,通常是把隱私權保護納入到名譽權的范圍內,沒有獨立的隱私權保護法律日息,而對於網路隱私,等是缺乏相應的法律。我國的電子商務已處於初期發展階段,各著名的站點已在網頁山張貼自身的隱私政策通告。如何規范在網路上搜集個人信息行為將成為當前電子商務中的一個迫切課題 。面對日新月異的網路技術的發展,新的商業形式不斷涌現,事實上任何一部確定的法律都可能由於很快不能適應這種處於高度變化和發展中的調整對象而成為國家信息化發展的絆腳石,[11](P67)同時市場經濟法則,反對壟斷,鼓勵競爭,以市場調節商人行為實現資源的合理化配置,結合我國實際,市場經濟發展不完善情況下,對網路隱私保護應注重自由競爭基礎上的行業自律,並建立相應的法律政策來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
四、結 尾
當人們昂首闊步邁入信息化的時代,人們普遍意識到心思哇國技術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經成為人類在信息化射虎誒中賴以生存和發展說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環顧當今信息世界,以美國和歐門柱國為代表的經濟發達國家在信息化的領域內總體山領先其他各國,基本形成了有利於信息化發展的偵測法律環境,粗精信息產業的發展轉達。回首我國羅為發展中國籍,信息化進程正處於門牙狀態,但是,在新世紀離我們要緊緊更上時代的步伐,以氣有限的資源爭取網路序呢環境的強國地位。盡管木簡還處在觀念陳舊、急促薄弱、缺乏經驗等等,但是我們可以吸取先進國家法律政策。結合我國實踐,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政策法律。
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消費者權益不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間監督等多方面;不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門法相互配合。只有各個環節相互銜接,緊密配合,才能較好的解決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從而促進我國信息事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6]楊堅爭:《計算機與網路法》[M]。上海: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0。
[2]蔣坡:《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內核》[J]。法學,2002。(12)。
[3]王利明:《電子商務法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
[4][5]朱家賢、蘇號朋:《e法治網》[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
[7]蔣虹:《網路虛假廣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探析》[J]。華東政法學報,2003。(2)。
[8]余立力:《論基於互聯網路的意思表示》[J]。法學評論,2002。(6)。
[9][11]蔣坡:《國際信息政策法律比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徐學鹿、梁鵬:《商法之誠實信用原則研究》[J]。法學評論。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