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園廣場內舉辦什麼促銷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園、廣場內舉辦營利性促銷活動。臨時舉辦公益性展覽及宣版傳權活動,應當符合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並與管理機構簽訂協議,在約定范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破壞城市公園、廣場景觀和設施,不得影響正常秩序。活動結束後,舉辦方應當負責恢復原狀。
禁止在城市公園、廣場內焚燒雜物及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禁止向城市公園、廣場內傾倒、拋灑廢棄物或者排放污水、廢水、廢氣、煙塵。
(1)擅自在城市公園廣場內舉行營利性促銷活動的擴展閱讀
在城市公園、廣場內開展各類體育健身、文化娛樂活動應當在規定的時段和區域內進行,所產生的雜訊不得超過區域環境雜訊排放標准。經批准開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動除外。
每日十二時至十五時、二十一時至次日七時,不得在城市公園、廣場內打陀螺、使用擴音設備,或者從事其他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活動。兒童打小陀螺除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公園、廣場內合理設置可以實時顯示監測結果的雜訊監測設施,會同管理機構對城市公園、廣場內的體育健身、文化娛樂等活動產生的雜訊進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