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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田電子商務

發布時間:2021-07-28 16:40:57

電子商務主要是做什麼的

電子商務是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增值網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以互聯網為媒介的商業行為均屬於電子商務的范疇。

電子商務可提供網上交易和管理等全過程的服務。因此,它具有廣告宣傳、咨詢洽談、網上定購、網上支付、電子賬戶、服務傳遞、意見征詢、交易管理等各項功能。

1、廣告宣傳

電子商務可憑借企業的Web伺服器和客戶的瀏覽,在Internet上發布各類商業信息。客戶可藉助網上的檢索工具迅速地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商家可利用網上主頁和電子郵件在全球范圍內作廣告宣傳。與以往的各類廣告相比,網上的廣告成本最為低廉,而給顧客的信息量卻最為豐富。

2、咨詢洽談

電子商務可藉助非實時的電子郵件,新聞組和實時的討論組來了解市場和商品信息、洽談交易事務,如有進一步的需求,還可用網上的白板會議(Whiteboard Conference)來交流即時的圖形信息。網上的咨詢和洽談能超越人們面對面洽談的限制、提供多種方便的異地交談形式。

3、網上訂購

電子商務可藉助Web中的郵件交互傳送實現網上的訂購。網上的訂購通常都是在產品介紹的頁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訂購提示信息和訂購交互格式框。當客戶填完訂購單後,通常系統會回復確認信息單來保證訂購信息的收悉。訂購信息也可採用加密的方式使客戶和商家的商業信息不會泄漏。

4、網上支付

電子商務要成為一個完整的過程。網上支付是重要的環節。客戶和商家之間可採用信用卡賬號實施支付。在網上直接採用電子支付手段將可省略交易中很多人員的開銷。網上支付將需要更為可靠的信息傳輸安全性控制以防止欺騙、竊聽、冒用等非法行為。

5、電子賬戶

網上的支付必須有電子金融來支持,即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險公司等金融單位要為金融服務提供網上操作的服務。而電子賬戶管理是其基本的組成部分。

信用卡號或銀行賬號都是電子賬戶的一種標志。而其可信度需配以必要技術措施來保證,如數字憑證、數字簽名、加密等,這些手段的應用提供了電子賬戶操作的安全性。

6、服務傳遞

對於已付了款的客戶應將其訂購的貨物盡快地傳遞到他們的手中。而有些貨物在本地,有些貨物在異地,電子郵件將能在網路中進行物流的調配。而最適合在網上直接傳遞的貨物是信息產品。如軟體、電子讀物、信息服務等。它能直接從電子倉庫中將貨物發到用戶端。

7、意見征詢

電子商務能十分方便地採用網頁上的「選擇」、「填空」等格式文件來收集用戶對銷售服務的反饋意見。這樣使企業的市場運營能形成一個封閉的迴路。客戶的反饋意見不僅能提高售後服務的水平,更使企業獲得改進產品、發現市場的商業機會。

8、交易管理

整個交易的管理將涉及人、財、物多個方面,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客戶及企業內部等各方面的協調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是涉及商務活動全過程的管理。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會提供一個良好的交易管理的網路環境及多種多樣的應用服務系統。這樣,能保障電子商務獲得更廣泛的應用。

(1)維田電子商務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領域監管立法進程再提速。《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強化了電商平台對假冒偽劣產品的監督責任,並擬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這意味著,今後電子商務經營者「刷單」、「刷信譽」等行為或被禁止。

在業內看來,進一步細化後的草案將有效推動網路空間秩序管理,將禁止刷單等規則列入草案中,也使得未來電商規范管理有法可依。

1、平台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來說,草案擬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而原版草案則規定,電商平台「明知」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採取刪除等必要措施,不難看出,二審稿進一步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從「明知」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表述變化,對電商平台經營者治理假貨提出了更明確、更嚴格的要求,通過強化電商平台對侵權假冒行為的責任,體現了立法對知識產權的進一步保護。

而為進一步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台經營者的義務規范,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草案二審稿擬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按照承諾或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標記為自營業務的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針對「刷單」、「刷信譽」等不良之風,草案擬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2、填補監管漏洞

草案二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刷單、刷信譽行為做出嚴令禁止後,可以預計,這將大幅度減少當前行業內暗藏的刷單亂象。

一名刷單手一天只要刷不足20單就可獲得100元左右的回報,如果能夠拉攏到其他單手入群,可獲取的收益會更高。甚至在平台商家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行業內傳出了「不刷單等死」的理論。

刷單灰黑產業猶如行業毒瘤,雖然平台打擊刷單一直處於高壓態勢,但隱蔽的刷單產業鏈利用平台沒有執法權的無奈,依然吸附於電商平台之上。

而草案二審稿中有關明確電商平台連帶責任的內容,則進一步對電商平台打擊假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實際上,強化電商平台知產保護,也就是通俗意義上堅持正品品牌、打擊假貨的問題上,一直是電商行業發展中老生常談的話題。

京東全球購因平台上有第三方商家銷售假「Tiger虎牌」保溫杯而陷入輿論風波,盡管事後京東拿出證據表明,集團與正品虎牌的授權合作早於2014年就已經展開,但第三方商家的售假行為仍不能徹底打消社會各界的疑慮。

3、政策仍存細化空間

目前仍處審議階段的電子商務法距正式出台尚有一段時日,各界對法案進一步細化也抱有較高期望。電子商務法草案的進一步細化顯然將進一步推動我國網路空間的秩序管理。

除了將禁止刷單的行為增加在草案中,後續還需要考慮如何對刷單處罰措施進行細化,但考慮到互聯網行業所存在的特性,草案內容的細化乃至落地實施仍需要經歷一段持續推進的過程。

而在假貨治理方面,如果說原草案中對電商平台承擔連帶責任的限定條件是平台存在主觀放縱,在草案二審稿中的表述則意味著,電商平台需要進一步做到在商家審批、入駐環節的審核強化,甚至對於一些消費者在評論中提到的售假線索也要做出相應的線索追蹤。

今後電子商務法應增加媒體購物的相關內容,網路購物與電視購物、電話購物、廣播購物、報紙購物相結合的模式大量存在,電子商務的發展呈現出一種全渠道趨勢,此外,現在流行的一些網路直播以及相關經濟行為,也採取攝像和錄像的方式向消費者呈現,這與傳統電視媒體並無二致。

㈡ 廣西至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廣西至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 2015年,注冊資金 2000萬,致力於網路技術推廣服務、基礎軟體開發、
銷售及服務,彩票信息咨詢服務,游戲、動畫開發及銷售。
法定代表人:賀高娟
成立時間:2015-07-31
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5010300030256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南寧市青秀區楓林路11號楓林藍岸10號樓803-2號

㈢ 山東廣域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山東廣域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9年1月11日,是「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主要從事電力、石油、石化行業電氣自動化系統、通訊系統的論證設計、產品開發和工程施工的全方位技術服務;提供計算機網路及管理信息系統的規劃設計、軟體開發和系統集成服務;經營工業自動化及通訊工程所需的多種設備、元器件。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
成立時間:1999-02-25
注冊資本:2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7050001804176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東營市東營區鄒城路9號

㈣ 武漢立維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武漢立維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NEWISE)是華中地區領先的電子商務整合服務商,天貓官方認證的代運營服務商。提供從開店、產品定位、視覺設計、活動營銷、店鋪推廣、專業客服、電商培訓等一系列的託管方案,成功助力中小企業電商發展!2014年1月16日,正式通過天貓實地認證,成為官方認證的天貓&淘寶服務商。
法定代表人:連三
成立時間:2013-11-27
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2011200018600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武漢市東西湖區田園大道南1棟5號門面

㈤ B2B、B2C、C2C、O2O分別是什麼意思

大家經常聽說B2B、B2C、C2C等,那麼到底、B2C、C2C市場是什麼意思啊?可能很多朋友並不是很了解,下面我們就分別介紹一下。
1、B2B(也有寫成 BTB,是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是指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專用網路或Internet,進行數據信息的交換、傳遞,開展交易活動的商業模式。它將企業內部網和企業的產品及服務,通過 B2B 網站或移動客戶端與客戶緊密結合起來,通過網路的快速反應,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從而促進企業的業務發展。
2、B2C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縮寫,而其中文簡稱為「商對客」。「商對客」是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也就是通常說的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和服務商業零售模式。
3、C2C實際是電子商務的專業用語,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其中C指的是消費者,因為消費者的英文單詞是Customer(Consumer),所以簡寫為c,又因為英文中的2的發音同to,所以C to C簡寫為C2C。C2C即 Customer(Consume) to Customer(Consumer)。C2C的意思就是消費者個人間的電子商務行為。比如一個消費者有一台電腦,通過網路進行交易,把它出售給另外一個消費者,此種交易類型就稱為C2C電子商務。
B2B有三寶:企業、中介、溝通好
B2C有三寶:品牌、渠道、銷售好
C2C有三寶:你開、我買、支付寶
以上就是有關B2B、B2C、C2C市場是什麼意思啊的簡單介紹,通過本文的介紹,大家應該對這幾種模式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㈥ 我國農村電子商務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具體。

我國農村電子商務的主流模式

電子商務有很多種不同的形式,比如B2B、B2C、C2C等,考慮到農村電子商務參與人的特殊情況,按照買賣的雙方是直接參與還是通過代理人來參與電子商務的流程中,將農村電子商務分為三種模式:A2A(agenttoagent)、A2C(agenttoconsumer)、C2C(consumertoconsumer)。

(一)A2A模式(agenttoagent)

這里的A2A,是agenttoagent的簡寫形式,這里的A指代理人,而A2A是指電子商務中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通過代理人來參與電子商務過程。

應用這種模式的比較出名的是「蘭田模式」。

蘭田模式是以「世紀之村」電子商務平台為基礎的運作模式。這種模式主要由平台企業、信息員、銷售商和釆購商四方參與,蘭田集團公司作為最主要的平台企業,負責電子商務平台的構建和運營,負責交易規則的制定和完善,負責代銷代購渠道的建立和管理。而信息員則負責買賣信息的發布,促進買賣活動的成功,一般多由擁有上網能力的農產品商人或者農資商人充當,作為農戶與平台、消費者與平台、生產商與平台之間聯系的橋梁,是形式中的代理人。生產農副產品的農戶或者合作社、提供農資的生產商或者經銷人作為銷售商,通過信息員(可以是專門的信息員,也可以自己申請成為信息員)發布自己的供貨消息,農產品商家、需要農資的普通農戶或者合作社作為采購商則通過信息員購買所需商品。

由上述案例,可知A2A模式的農村電子商務的主要流程如下圖所示:

A2A模式的優勢:

(1)惠及整個區域范圍的所有農戶,A2A模式是由政府或者平台企業牽頭的,在最初的規劃中,就是以區域內所有的農戶作為服務對象,不管其經濟水平、知識文化水平如何,都可以享受這種服務。

(2)信息員的介入,彌補了農民上網與營銷水平低下的問題,使農村電子商務成為一種可能。

(3)平台企業介入,負責代購和代銷,集體運輸,解決了困擾農村電子商務多時的物流配送問題。

(4)參與各方基本利益一致,各取所需,實現共贏。農民希望通過電子商務解決「買難賣難」的問題,提高自己的收入的同時,獲取豐富而廉價的生活生產物資,而信息員則希望通過自己的技術服務獲得傭金。平台企業希望網上銷售能夠繁榮,獲得良好的聲譽和用戶覆蓋度,從而獲得豐厚的服務收入和廣告收入。政府希望可以推動當地經濟發展,促進農民增收,能夠有一個漂亮的業績。

(5)由政府牽頭組織或者支持,方便電子商務、電子政務一體化建設,一平台多功能共享,節約人力、物力、財力。

A2A模式的劣勢:

(1)環節較多,不利於監管。在模式中,賣方和買方都要經過代理人,才能與交易平台聯系,這樣就延長了流程,增加了環節,這就增加了管理和監管的難度。

(2)平台的建立和維護,交易規則的制定和完善,都依賴於牽頭企業或者政府。牽頭企業或政府還承擔著代購代銷、物流配送等職責,這些都對牽頭企業或者政府的綜合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這也為這種模式的建立製造了額外的難題。

(3)交易平台為一定區域內的農戶或者合作社提供服務,這些農戶或者合作者在農業生產方面有著極大的相似性,他們的需求以及可能提供的農副產品種類都比較集中,使得平台的經營范圍具有很強的地域特色,產品門類較為單一,不利於與綜合電子商務平台的競爭。

A2C電子商務的優勢:

(1)藉助淘寶等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使用已經相對成熟的交易規則、支付手段及信用評價機制,減少了重新建立和維護交易平台的費用,更加的方便、安全和廉價。

(2)將部分特色農產品的銷售范圍擴大到全國各地,實現了區域生產與全國市場的對接。

(3)解決了部分農戶不能上網而不能參與電子商務的問題。

A2C電子商務的劣勢:

(1)有中間環節。

(2)農戶通過代理人與銷售平台產生聯系,農戶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復雜,可能是一次性的交易聯系,也可能是長期的關系,這種關系可能有契約的約束,也可能僅僅是口頭約定,雙方之間的關系由雙方的經營狀況決定,並不穩定。

(3)對於農戶而言是單向的銷售,農戶並不能通過此模式享受電子商務在買入方面的好處。

(4)代理人多為自發形成,其代理的范圍因為代理人自身的實力和代理意願,往往限於較小的范圍,不能惠及區域全部。

C2C電子商務的優勢:

(1)藉助於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無需自建平台,減少了平台建立與維護費用,使用已經成熟的交易模式與信用評價機制,減少了交易中問題發生的可能性。

(2)銷售范圍面向全國,實現了部分農產品與全國大市場的對接。

(3)環節少,生產者通過平台直接與消費者相聯系,減少了中間環節的分利,使生產者最大限度地獲得利潤。

(4)更加自由靈活。賣家買家都是單個的企業或者個人,經營形式靈活多變。

C2C電子商務的劣勢:

(1)不能解決農民因為無法上網而不能參與電子商務的問題。

(2)農戶兼顧生產和銷售,對農戶的營銷素質和電子商務應用能力都具有較高的要求,農戶涉足電子商務的門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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