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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保障交易安全原則

發布時間:2021-07-27 04:50:20

A. 電子商務法的三大基礎原則,是什麼

1、中立原來則,電子商自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
2、自治原則,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
3、安全原則,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

B.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一哪些如何理解

1、中立原則,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版,建立公平權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
2、自治原則,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
3、安全原則,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

C. 目前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2所謂的客戶關系管理就是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視角;賦予企業更完善的客戶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戶的收益率。
3網路營銷(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國際互聯網路為基礎,利用數字化的信息和網路媒體的交互性來輔助營銷目標實現的一種新型的市場營銷方式。
4電子商務產生發展的條件:電子商務的出現,打破了以往傳統商務模式下的時間和空間的界限,改變了原有企業的格局、原有的價值體系、原有的經營模式,甚至改變了企業的形式。電子商務對商品的價格也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主要包括:電子商務降低采購成本;電子商務實現無庫存生產;電子商務實現營銷成本下降;電子商務降低企業組織管理費用以及電子商務降低交易費用。
5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一、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電子商務既是一種新的交易手段,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產業。面對其中所蘊涵的,深不可測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可以說沒有哪個企業是無動於衷的。各種利益集團、各種技術,以及各個利益主體都想參與其中,在這個無比廣闊的舞台上施展才華,謀取便利。其具體參與者有硬體製造商、軟體開發商、信息提供商、消費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公平的目標,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幾點:
(1)技術中立。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以及非對稱性公開密鑰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認證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以至閉塞賢路。譬如新計算機的問世、新一代高速網路的出現等,都將考驗電子商務法的技術中立性。這是在總結了傳統書面法律要求的經驗教訓,而得出的方針。當然,該原則在具體實施時,會遇到許多困難。而克服這些具體困難的過程,也就是技術中立原則實現的過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與技術中立緊密聯系,二者都具有較強的客觀性,並且一定的傳輸技術,與相應的媒介之間是互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則在各種通訊媒體上的具體表現,所不同的是,技術中立側重於訊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則著重於訊息依賴的載體。後者更接近於材料科學。從傳統的通訊行業劃分來看,不同的媒體可能分屬於不同的產業部門,如無線通訊、有線通訊、電視、廣播、增殖網路等。而電子商務法,則應以中立的原則來對待這些媒介體,允許各種媒介根據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規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進。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種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從而避免人為的行業壟斷,活媒介壟斷。開放性網際網路的出現,正好為各種媒介發揮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環境,達到興利除弊,共生共榮。
(3)實施中立。是指在電子商務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上,不可偏廢;在本國電子商務活動與跨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待遇上,應一視同仁。特別是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如書面、簽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於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徵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如果說前述技術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電子商務法對技術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規范,具有較強的客觀性。而對電子商務法的中立實施,則更偏重於主觀性。電子商務法如同其他規范一樣,其適用離不開當事人的遵守與司法機關的適用。
(4)同等保護。此點是實施中立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主體上的延伸。電子商務法對商家與消費者,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等,都應盡量做到同等保護。因為電子商務市場本身是國際性的,在現代通訊技術條件下,割裂的、封閉的電子商務市場是無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電子商務法上的中立原則,著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體實施將全面展現在當事人所依託於開放性、兼容性、國際性的網路與協議,而進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則
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因而,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並提供確實的保障。譬如以《示範法》第四條為例,就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的條款。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餘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其實,《示範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從數量上很少,僅四條之多,而且其目的也僅在於消除傳統法律為電子商務發展所造成的障礙,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示範法》的任意性條款,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徵,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實現。可以說是一正、一反,殊途同歸。
三、安全原則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譬如,電子商務法確認強化(安全)電子簽名的標准 ,規定認證機構的資格及其職責等具體的制度,都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形成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至少其安全程度應與傳統紙面形式相同。電子商務法從對數據電訊效力的承認,以消除電子商務運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以至於根據電子商務活動中現代電子技術方案應用的成熟經驗,而建立起反映其特點的操作性規范,其中都貫穿了安全原則和理念。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因為(1)中國有近3億網民,(2)網上零售已達到100億

D. 維護交易安全原則是什麼

商法原則是:
(1)強化商事組織原則;
(2)維護交易公平原則,從兩個方面體現,一個是商事交易主體的地位平等,一個是誠實信用;
(3)促進交易迅捷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 交易簡便,2 短期時效,3 定型化交易規則;
(4)維護交易安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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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問題涉及哪些內容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護問題,涉及到兩個基本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內易首先容的一種商品交易,其安全問題應當通過民商法加以保護;第二,電子商務交易是通過計算機及其網路而實現的,其安全與否以來於計算機及其網路自身的安全程度。

F.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當遵循的原則

1.功能等同原則(functional equivalence)。該原則在《示範法》、《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條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3條等諸多規范中都有體現,其基本含義為電子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與傳統的紙面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時就應當肯定其法律效力並在法律上同等對待。按照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頒布指南》的說明,《示範法》依賴一種有時稱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這種方法立足於分析傳統的書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確定如何通過電子商務技術來達到這些目的或作用。應當注意到,關於所有上述書面文件的作用,電子記錄亦可提供如同書面文件同樣程度的安全。《示範法》只是挑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為標准,一旦數據電文達到這些標准,即可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示範法》第6至8條內含的功能等同法是針對「書面形式」、「簽名」和「原件」等概念的。我國《電子簽名法》也採用了功能等同法,如該法第4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2.媒介中立原則(media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媒介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於交易是採用紙質媒介還是採用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應一視同仁,不因交易採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按照《電子商務示範法頒布指南》的解釋,《示範法》採用的方法是,原則上規定它適用於任何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信息的各種實際情況。如限制《示範法》的適用范圍,將任何一種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會造成實際困難,違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規則的宗旨。然而,《示範法》注重的是「無紙」通信手段,除非《示範法》有明文規定,它無意改變有關用紙張進行傳遞的傳統規則。[4]在起草UECIC草案的過程中,工作組也認為,本著不偏重任何媒介的原則,對網上交易採用的辦法不應有別於對紙面環境中同等情形所採用的辦法。[5]

媒介中立原則是與功能等同原則相聯系的原則。有觀點認為這兩個原則是相同的,即「對於基於紙質文件所進行的交易與基於電子通信方式所進行的交易應該平等對待,不應該對其中一個給予優勢而歧視另一個。」[6]但也有觀點認為,功能相等原則不僅僅限於媒介上的區別而採納的原則,該原則貫穿在電子商務立法中的整個方面,包括合同的形式,簽名的方式和技術以及文件的完整性和認證性等等。「功能相等」是整個概念的核心,是解決問題的出發點{6}.本文基本上贊同後一觀點,但同時認為「媒介中立原則」並非等同於或包含於「功能等同原則」,實際上,二者側重點並不相同。前者側重於確保不同媒介在立法上的中立性或平等性,而後者則強調通過「功能等同」方法解決傳統法律中的「書面形式」、「簽名」和「原件」等概念適用於電子商務時所產生的法律障礙。

3.技術中立原則(technology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技術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種技術,也不對特定技術在法律效力上進行區別對待。如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電子簽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對電子簽名及認證技術不作任何具體的規定或要求。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也體現了此原則。貿易法委員會在起草UECIC過程中也曾說明「技術中性」還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認為這是廣義上的「技術中性」,本文認為此種主張有一定理由,但技術並不同於媒介,如果將二者合並,可以稱之為「非歧視原則」。

4.最小程度原則(minimal principle)。該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僅是為電子商務掃除現存的障礙,並非全面建立一個有關電子商務的新的系統性的法律,而是盡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對電子商務訂立新的法律,盡可能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其原因在於:首先,雖然電子商務是一個嶄新的事務,但是對於現存的法律規則和原則進行適當的修改便可以適用於電子商務,沒有必要對於我們已經存在的法律體系進行根本重建或者創造一套全新的法律框架;其次,有關電子商務的技術還在不斷發展,最小程度原則可以對於新的技術保持足夠的靈活性,過於具體的規定可能會面臨過時的危險,而且可能會阻礙新的技術的發展;再次,最小程度原則可以在國際范圍內很快得到共識,成為共同的規則,從而解決跨國交易產生潛在的障礙和不確定性{6}44.

5.程序性原則(proceral principle)。該原則是與最小程度原則緊密聯系的一個原則。因為電子商務法的最小程度原則的要求,各國並不試圖制定一部系統的電子商務法律,而是盡力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清除法律障礙或者明確關系,是如何將實體法適用到電子商務中的法律,這便是程序性原則的體現,即電子商務法更傾向於程序性而非實體性。《示範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則,以有利於在各種不同的情況下使用現代技術記錄和傳遞信息……應當指出,《示範法》所考慮的記錄和傳遞信息的技術,除引起在實施條例中要解決的程序問題之外,還可能引起在《示範法》中不一定能找到答案而要在其他法律中尋求答案的一些法律問題{6}47.

6.協調性原則(harmonization principle)。該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既要與現行立法相互協調,又要與國際立法相互協調,同時還應協調好電子商務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利益關系,如版權保護與合理使用、商標權與域名權之間的沖突等,尤其是要協調好電子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關系{3}32.一些學者主張的國際協調性原則應為協調性原則的其中一部分內容,該原則是指在制定電子商務法時應該更加註意電子商務的國際性特徵,立法時更應該注重促進電子商務法國際化{6}58.

7.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party autonomy)。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餘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其實,《示範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數量上很少(僅有4條),而且其目的也僅在於消除傳統法律為電子商務發展所造成的障礙,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示範法》的任意性條款,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徵,更好地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實現。可以說是一正一反,殊途同歸{1}39.

8.安全原則(safety principle)。電子商務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安全性原則要求與電子商務有關的交易信息在傳輸、存儲、交換等整個過程不被丟失、泄露、竊聽、攔截、改變等,要求網路和信息應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賴性{7}.

9.開放原則(open principle)。該原則也被稱為開放、兼容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對所涉及的諸如電子商務、簽名(字)、認證、原件、書面形式、數據電文、信息系統等有關范疇應保持開放、中立的態度以適應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客觀需要,而不能將其局限於某一特定的形態。目前的電子商務立法大多採取了開放原則,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也應採取開放性原則,以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需要{3}321.如果說中立原則旨在實現公平價值,那麼開放、兼容原則反映的則是效率價值的要求{2}261.

10.鼓勵、促進與引導原則。通過立法鼓勵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是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比較低,更應當通過立法鼓勵、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立法應從網路基礎設施建設、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技術發展和技術標准、稅收、市場准人等方面鼓勵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由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和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同程度較低,政府應更多地擔負起引導職責,從政策、法律上為電子商務創造良好、寬松的經營環境,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電子商務

G. 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2所謂的客戶關系管理就是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視角;賦予企業更完善的客戶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戶的收益率。
3網路營銷(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國際互聯網路為基礎,利用數字化的信息和網路媒體的交互性來輔助營銷目標實現的一種新型的市場營銷方式。
4電子商務產生發展的條件:電子商務的出現,打破了以往傳統商務模式下的時間和空間的界限,改變了原有企業的格局、原有的價值體系、原有的經營模式,甚至改變了企業的形式。電子商務對商品的價格也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主要包括:電子商務降低采購成本;電子商務實現無庫存生產;電子商務實現營銷成本下降;電子商務降低企業組織管理費用以及電子商務降低交易費用。
5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一、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電子商務既是一種新的交易手段,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產業。面對其中所蘊涵的,深不可測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可以說沒有哪個企業是無動於衷的。各種利益集團、各種技術,以及各個利益主體都想參與其中,在這個無比廣闊的舞台上施展才華,謀取便利。其具體參與者有硬體製造商、軟體開發商、信息提供商、消費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公平的目標,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幾點:
(1)技術中立。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以及非對稱性公開密鑰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認證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以至閉塞賢路。譬如新計算機的問世、新一代高速網路的出現等,都將考驗電子商務法的技術中立性。這是在總結了傳統書面法律要求的經驗教訓,而得出的方針。當然,該原則在具體實施時,會遇到許多困難。而克服這些具體困難的過程,也就是技術中立原則實現的過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與技術中立緊密聯系,二者都具有較強的客觀性,並且一定的傳輸技術,與相應的媒介之間是互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則在各種通訊媒體上的具體表現,所不同的是,技術中立側重於訊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則著重於訊息依賴的載體。後者更接近於材料科學。從傳統的通訊行業劃分來看,不同的媒體可能分屬於不同的產業部門,如無線通訊、有線通訊、電視、廣播、增殖網路等。而電子商務法,則應以中立的原則來對待這些媒介體,允許各種媒介根據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規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進。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種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從而避免人為的行業壟斷,活媒介壟斷。開放性網際網路的出現,正好為各種媒介發揮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環境,達到興利除弊,共生共榮。
(3)實施中立。是指在電子商務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上,不可偏廢;在本國電子商務活動與跨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待遇上,應一視同仁。特別是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如書面、簽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於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徵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如果說前述技術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電子商務法對技術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規范,具有較強的客觀性。而對電子商務法的中立實施,則更偏重於主觀性。電子商務法如同其他規范一樣,其適用離不開當事人的遵守與司法機關的適用。
(4)同等保護。此點是實施中立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主體上的延伸。電子商務法對商家與消費者,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等,都應盡量做到同等保護。因為電子商務市場本身是國際性的,在現代通訊技術條件下,割裂的、封閉的電子商務市場是無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電子商務法上的中立原則,著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體實施將全面展現在當事人所依託於開放性、兼容性、國際性的網路與協議,而進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則
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因而,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並提供確實的保障。譬如以《示範法》第四條為例,就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的條款。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餘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其實,《示範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從數量上很少,僅四條之多,而且其目的也僅在於消除傳統法律為電子商務發展所造成的障礙,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示範法》的任意性條款,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徵,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實現。可以說是一正、一反,殊途同歸。
三、安全原則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譬如,電子商務法確認強化(安全)電子簽名的標准 ,規定認證機構的資格及其職責等具體的制度,都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形成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至少其安全程度應與傳統紙面形式相同。電子商務法從對數據電訊效力的承認,以消除電子商務運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以至於根據電子商務活動中現代電子技術方案應用的成熟經驗,而建立起反映其特點的操作性規范,其中都貫穿了安全原則和理念。

H. 電子商務法的三大必備條件

1、中立原則,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專公平的交屬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
2、自治原則,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
3、安全原則,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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