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政府鼓勵跨境電子商務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自貿區的建立,人民幣國際化以及新的絲綢之路,都有助於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
❷ 我國電子商務或互聯網最新的政策近兩年的政策
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月28日表示,13個部門將出台系列政策措施,從可信交易、移動支付、網路電子發票、商貿流通和物流配送共5個方面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產業洞察網發布的《中國電子商務行業調研》報告顯示,2011年中國內地電子商務持續快速增長,交易額突破8萬億元,同比增長 31.7%。
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5月28日表示在可信交易方面,國家工商總局正在會同有關部門, 推進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客體和交易過程中基礎信息的規范管理和服務;質檢總局也在著力研究建立電子商務交易產品基礎信息的規范化管理制度,建立基於統一產品編碼體系的質量公開制度;商務部著力推進信用監測體系的建設。
在移動支付方面,中國人民銀行正在針對當前移動支付快速發展的需求,研究制定移動支付發展的具體政策,引導商業銀行、各類支付機構實施移動支付的金融行業標准。
在網路電子發票方面,國家稅務總局正在進一步研究推進網路電子發票試點,完善電子發票的管理制度和標准規范;財政部研究完善電子快捷檔案的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規章制度。
在商貿流通領域,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交易、物流配送、網路拍賣領域的電子商務應用的政策、管理制度和標准規范。
在物流配送方面,國家郵政局正在重點研究建立重點地區快遞准時通報機制,健全電子商務配送系列保障措施,同時創新電子商務快遞服務機制。
❸ 我國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的政策規定有哪些
在人民幣升值和勞動力成本持續上升的影響,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加之我國傳統的外貿行業遭受很大的打擊,進出口增速明顯下跌,很多外貿企業尤其是中小外貿企業紛紛倒閉,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跨境電子商務因為具備中間環節少、價格低廉和利潤率高等優點還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其中的原因分析如下:
傳統外貿出口,一般包括「中國工廠-中國出口商-外國進口商-外國批發商-外國零售商-外國消費者」6個環節。這種模式下,外貿中的最大份額的利潤被流通中介獲得,例如,一個在義烏市場售價為1元的鑰匙扣,出口到澳大利亞後的售價將達1澳元(約合5元人民幣),其中的4元除去物流費用後都被中間商所得。引入跨境電子商務後,出口環節可以簡化為「中國工廠-外國零售商-外國消費者或者進一步簡化為「中國工廠-外國消費者」
,繞開很多外貿中間商,一方面出口商品的價格可以進一步下降,提高我國商品在國外市場的競爭力,另一方艾瑞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跨境電商進出口交易額為2.3萬億元,同比增長32.0%,艾瑞預測,在全球電商快速發展和中國電商全球化的大趨勢下,中國跨境電商交易規模將持續高速發展,電子商務在中國進出口貿易中的比重將會越來越大
[2]。
另外,我國政府非常重視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目前,除了第一批跨境電商試點城市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5個城市之外,廣州、深圳前海以及青島也相繼獲批了跨境電子商務試點城市。2014年國家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的一系列措施將會逐步落地,今年會有更多條件合適的城市申請跨境電商試點。
雖然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呈現出非常好的形勢,甚至有很人大膽預測,跨國貿易的電商巨頭有可能在中國出現,但是我們要清楚意識到,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存在的問題還不少。
❹ 電大 電子商務概論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原則有哪些
電子商務環境下應遵循的稅收原則、具體而言,這些原則主要包括1稅法公平原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方式,雖然是一種數字化的商品或服務的貿易,但它並沒有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徵。因此,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它和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擔負相同的稅收負擔。確立稅法公平原則的目的在於支持和鼓勵商品經營者採取電子商務的方式開展貿易,但並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的媒介。同時,確立稅法公平原則意味著只是要求對現行的稅法進行修改,擴大稅法的適用范圍和解釋,將以數字交易的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去,使之包括對數字交易的征稅。
2、稅收中性原則。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在我國僅是一個開始,稅收政策不能成為阻礙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障礙,征稅不能影響企業對貿易方式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在電子商務的發展初期不應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主要通過對現行稅制要素的重新界定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
3、維護國家稅收權利原則。在電子商務中,發達國家多為「強勢國」,而發展中國家多為「弱勢國」。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強調稅法的「屬人原則」而弱化稅法的「屬地原則」,意在「以強凌弱」,侵蝕和剝奪發展中國家的稅收主權和稅收利益。在此情況下,我們在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從維護我國稅收主權和稅收利益的立場出發,確定對電子商務征稅實行「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並重的做法,認真研究有關「常設機構」概念的內容和實質,明確認定和規范伺服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訂無形資產的范圍,明確對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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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中國當前對於電子商務方面的政策方針
參考《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為減少束縛電子商務發展的機制體制障礙,進一步發揮電子商務在培育經濟新動力,打造「雙引擎」、實現「雙目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1、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2、營造寬松發展環境;
3、促進就業創業;
4、推動轉型升級;
5、完善物流基礎設施;
6、提升對外開放水平;
7、構築安全保障防線;
8、健全支撐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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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我國有關跨境電商發展政策有哪些
一、支持國內企業更好地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對外貿易。加快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政策體系和監管體系,提高貿易各環節便利化水平。鼓勵企業間貿易盡快實現全程在線交易,不斷擴大可交易商品范圍。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加強與境外企業合作,通過規范的「海外倉」、體驗店和配送網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體系,逐步實現經營規范化、管理專業化、物流生產集約化和監管科學化。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合理增加消費品進口。
二、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做大做強。培育一批影響力較大的公共平台,為更多國內外企業溝通、洽談提供優質服務;培育一批競爭力較強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全面配套支持;培育一批知名度較高的自建平台,鼓勵企業利用自建平台加快品牌培育,拓展營銷渠道。鼓勵國內企業與境外電子商務企業強強聯合。
三、優化配套的海關監管措施。在總結前期試點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管理模式,優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進出口通關作業流程。研究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簡化歸類的可行性,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統計制度。
四、完善檢驗檢疫監管政策措施。對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實施集中申報、集中查驗、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加強跨境電子商務質量安全監管,對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及商品實施備案管理制度,突出經營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開展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監管。進境商品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對違反生物安全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五、明確規范進出口稅收政策。繼續落實現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或免稅政策。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由財政部按照有利於拉動國內消費、公平競爭、促進發展和加強進口稅收管理的原則,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另行制訂。
六、完善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管理。穩妥推進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鼓勵境內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跨境電子支付業務,滿足境內外企業及個人跨境電子支付需要。推動跨境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支持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拓展境外業務。加強對電子商務大額在線交易的監測,防範金融風險。加強跨境支付國內與國際監管合作,推動建立合作監管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七、提供積極財政金融支持。鼓勵傳統製造和商貿流通企業利用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拓國際市場。利用現有財政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走出去重點項目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適合的信用保險服務。向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有效的融資、保險支持。
八、建設綜合服務體系。支持各地創新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引導本地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向規模化、標准化、集群化、規范化方向發展。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通關、物流、倉儲、融資等全方位服務。支持企業建立全球物流供應鏈和境外物流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各駐外經商機構作用,為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提供信息服務和必要的協助。
九、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信用評估機制,實現各監管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構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保障體系。推動建立針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售後服務制度。
引導跨境電子商務主體規范經營行為,承擔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強執法監管,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堅決打擊跨境電子商務中出現的各種違法侵權行為。通過有效措施,努力實現跨境電子商務在發展中逐步規范、在規范中健康發展。
❼ 我國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頒布時間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7)我國電子商務政策擴展閱讀: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