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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常見貿易糾紛

發布時間:2021-07-10 17:55:14

A. 電子商務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注意要保存好雙方來往信件,如有嚴重糾紛還可申請公證,保全電子證據。2.一般電子商務雙方不在同一地點,所以請在簽訂合同前確定對方的資信以及實力,保證對方是有資格和你方交易的。一般通過查看對方經營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等文件資料確定對方真實客觀存在並有資質。3.注意在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約定將來如果發生糾紛的處理方式以及管轄法院。如果是涉外電子商務最好約定採用中國法律,有中國法院處理;如果是國內的,應約定由你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B. 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存在的問題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趕不上電子商務發展的需求;

我國在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上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就發達國家的電子商務要求還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2、安全問題;

交易的安全問題是困擾電子商務發展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雙方交易是通過一個虛擬的網路它不僅涉及參加交易的雙方,而且涉及不同地區、不同國家的工商管理、海關、保險、稅收、銀行等部門。

這就需要有統一的法律和政策構架記憶強有力的跨地區、跨部分的綜合協調機構。

3、網站建設以及網店商品過於冗雜;

現在網站的建設也存在很多問題,首先是廣告,商品廣告過分的誇大了商品不真實的描述,消費者收到商品後發現實物和商品不符,會使很多人對電子商務產生恐懼,認為都是假的。

還有一些商品的標碼存在問題,買回來穿不也會給消費者的選擇造成了許多困難。

4、物流配送問題

電子商務的交易達成之後,如何將商品快速、准確、安全地送到消費者手中也是電子商務人員和消費者關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物流企業數量具有一定的規模,但能適應電子商務物流企業的數量還不夠完善、服務意識及服務質量都不盡如人意。例如一些偏遠山區、鄉村物流不能夠到達。

5、群眾基礎及信譽問題

電子商務適用於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的人,而在我國這些人的比例並不是很大,尤其是一些中老年人無法熟悉操作,而且傳統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企業、商家、消費者的信譽更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重中之重。


(2)電子商務常見貿易糾紛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可提供網上交易和管理等全過程的服務。因此,它具有廣告宣傳、咨詢洽談、網上定購、網上支付、電子賬戶、服務傳遞、意見征詢、交易管理等各項功能。

1、廣告宣傳:電子商務可憑借企業的 Web 伺服器和客戶的瀏覽,在 Internet 上發布各類商業信息。客戶可藉助網上的檢索工具迅速地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商家可利用網上主頁和電子郵件在全球范圍內作廣告宣傳。

2、咨詢洽談:電子商務可藉助非實時的電子郵件,新聞組和實時的討論組來了解市場和商品信息、洽談交易事務,如有進一步的需求,還可用網上的白板會議 (Whiteboard Conference) 來交流即時的圖形信息。

3、網上訂購:電子商務可藉助Web中的郵件交互傳送實現網上的訂購。網上的訂購通常都是在產品介紹的頁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訂購提示信息和訂購交互格式框。當客戶填完訂購單後,通常系統會回復確認信息單來保證訂購信息的收悉。

4、網上支付:電子商務要成為一個完整的過程。網上支付是重要的環節。客戶和商家之間可採用信用卡賬號實施支付。在網上直接採用電子支付手段將可省略交易中很多人員的開銷。

5、電子賬戶:網上的支付必需要有電子金融來支持,即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險公司等金融單位要為金融服務提供網上操作的服務。而電子賬戶管理是其基本的組成部分。信用卡號或銀行帳號都是電子賬戶的一種標志。

6、服務傳遞:對於已付了款的客戶應將其訂購的貨物盡快地傳遞到他們的手中。而有些貨物在本地,有些貨物在異地,電子郵件將能在網路中進行物流的調配。而最適合在網上直接傳遞的貨物是信息產品。

7、意見征詢:電子商務能十分方便地採用網頁上的「選擇」、「填空」等格式文件來收集用戶對銷售服務的反饋意見。

8、交易管理:整個交易的管理將涉及到人、財、物多個方面,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客戶及企業內部等各方面的協調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是涉及商務活動全過程的管理。

C. 電子商務中常見的交易糾紛都有哪些

常見的交易糾紛:生活消費合同糾紛、生產購銷合同糾紛、網銀支付合同糾紛、虛擬財產合同糾紛、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旅遊休閑合同糾紛。

在電子商務糾紛中,證據是一個難以保存的難題。當事人通過律師證人、公證機關公證、外交機構認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證、先進電子設備製作的音像資料等方式保存證據,也不方便。

如果發生爭議,可以通過法院或仲裁解決。因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在約定的地方行使管轄權。

電子商務涉及涉外並形成涉外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法院管轄。選擇大陸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解決。

(3)電子商務常見貿易糾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關於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參考法律法規:

1、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2、第五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

3、第六十條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4、第六十一條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台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5、第六十二條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第六十三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D. 我國外貿電子商務發展目前有哪些問題

1 我國外貿企業電子商務發展存在的問題分析

1.1 外貿企業信息化程度不高,重視力度不夠

企業的信息化水平直接關繫到電子商務的發展,信息化建設是電子商務運行的基礎。目前,我國企業大多處於轉型階段,現代企業制度尚未普遍建立。企業的信息化水平還比較落後,基礎設施比較薄弱,上網企業少、信息化程度低、手段落後,這些現象在中小企業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在來自中國出口企業電子商務購物應用調查報告顯示:很大部分企業已經安裝辦公自動化或進出門業務軟體(58.7%)。但是使用效率不高(32.9%);少數企業有專業網連接管理機構(22.5%),這些都嚴重影響了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例如,現在我國物流行業的自動化設施非常多。如條碼/語音/射頻自動識別系統、自動分揀系統、自動存取系統、自動導向車、貨物自動跟蹤系統等。但由於我國由於物流業起步晚。發展水平低,自動化技術的普及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1.2 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電子商務應用難以普及

在市場經濟中,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對於一個企業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信用體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消費者信用體系的構建;另一方面是企業信用體系的構建。但是,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過程中,市場經濟體系與市場機制還不規范,不完善,法制環境建設滯後,社會信用道德系統殘缺,欺騙與欺詐行為、抵賴行為時有發生,社會信用環境岌岌可危,影響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1.3 安全體系有缺陷,安全技術的研究有待加強

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解決如資金安全、信息安全、貨物安全、商業機密等安全性和可靠性問題,特別是網上支付結算的信息安全性和可靠性一直是消費者非常關心的問題。而目前我國大部分電子商務網站在安全體繫上防範措施不夠,受到計算機病毒和網路黑客攻擊的可能性非常大,消費者對電子商務運行的安全性產生懷疑,裹足不前,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1.4 制度缺失、法律不健全,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目前我國政府雖然先後對有關法律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方面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了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條款,另一方面也相繼出台了一些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如2005年4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但是,由干電子商務發展迅速,現有法律法規相對滯後,各種標准欠缺,貿易糾紛不能很好加以解決,缺乏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信息化發展的需要。

1.5 高級人才缺乏,電子商務發展後發優勢不足

電子商務是現代信息技術與商務活動的有機結合,人才是外貿企業電子商務運用和發展的關鍵。精通IT技術、經濟、營銷、金融、管理、法律等相關學科理論與實務的高級「復合型人才」是現代外貿企業急需的。但是由於我國高校教育體制的原因,多數高等學校所開設的電子商務專業過於側重技術方面的培養,這與一般的計算機專業的學生沒有什麼區別,重技術、輕應用,沒有凸現電子商務專業的比較優勢,這與外貿電子商務實際需求的人才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導致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後發優勢不足。

E. 電子商務對我國的對外貿易有什麼不利影響是不利影響,不是應用出現的問題

摘要
由於電子商務及網路的快速發展,人們對商務,網路更多的需要更加廣泛應用於人們的實際生活。馬雲說:「中國的電子商務和美國、日本的巨大區別,在於發展階段和發展層次」 。網路通信和信息技術的突破性進展使得電子商務活動呈現出勃勃生機。我國的電子商務起步雖晚,但發展勢頭強勁,網路上貿易發展不亞於實際當中的貿易。中國電子商務及網路經過十年的發展,在2009年全社會對電子商務的認識已經進入到一個新的層次,從企業追求通過電子化的交易概念求新求變轉變為以商務作為核心和根本,吸納電子手段豐富業務渠道,最終實現市場價值的提升。
本論文結合當前國際國內發展,研究和探討電子商務與網路貿易分別在中國的發展,趨勢,特點,及其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等等,在此基礎上展現對本國國內貿易的影響和啟示。
前言
電子商務和網路貿易的興起是國際貿易領域里一場劃時代的商業革命。隨著新世紀的來臨,人類社會即將步入知識經濟時代。在這場變革中,世界經濟結構的重大調整,世界市場的重新構造,國際貿易方式創新的深化,對每一個國家來說都將產生深刻的影響。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正面臨著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同樣的機遇與挑戰。為了能更有效的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和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獲取更大的利益,我們應高度重視網路貿易的發展態勢,認真研究和探索網路貿易發展規律及其對國際貿易產生的影響,以便採取積極的對策措施,培育企業的創新機制和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使我國對外貿易在新世紀的國際競爭中贏得優勢和主動,保持快速和健康的發展。在向信息經濟世界的轉變過程中,傳統商務由於存在太多的弊端,已經不能勝任現時條件下的貿易環境。電子商務作為網際網路技術發展日益成熟的直接結果,是未來商業發展的新方向,故本文作電子商務和網路貿易對中國貿易的影像與與啟示的研究。
21世紀是電子商務時代,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經濟形式,它是一個眾多產業的含義很廣的概念,它具有低成本、即時性等特點,實現了商務流程的現代化,提升了傳統商務的效率。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是革命性的,它深化了國際分工,統一了國際市場,更新了國際貿易交易手段,使國際市場格局發生改變,給發展中國家和小企業創造了機遇,電子商務應用於國際貿易是21世紀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電子商務在中國發展起步較晚,但電子商務來勢兇猛,發展迅速。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的發展相對於傳統的商務活動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從最根本上說,電子商務有如下特點:(1)、電子商務的交易具有無國界性、無地域性。(2)、電子商務中使用的貨幣是電子貨幣(Electronic Money, 以下簡稱EM)。(3)、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人員具有隱匿性。(4)、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場所是虛擬市場。(5)、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信息載體是數字化是無形的。
電子商務具有時空、速度、低成本、個性化、信息量大、方便快捷高效等傳統商務方式所無可比擬的優勢,它加速了企業內部和外部的信息交流,突破了交易和交易形式的時空界限,大幅度提高了企業管理素質和運作效率,降低了運營成本,有效提高了市場競爭力和影響力,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更靈活的選擇和實惠。電子商務在企業商務運作中起了廣告宣傳、咨詢洽談、網上訂購、網上支付、電子帳戶、服務傳遞、意見征詢、交易管理等作用。同時電子商務還在企業管理、內部行業結構的重組方面夠具有重要作用.
(一)中國對外貿易領域電子商務運用與發展 .
我國自1990年開始從事EDI的研究、啟用和推廣,並採用了國際通用的UN/EPIACT標准,1991年成立了中國EDIACT委員會,在促進EDI發展的同時,推動了國際標准化工作,推動了計算機應用以及電子通訊網路的建立和發展。具體作了以下幾項工作:
1.實行電子報關 :2001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電子報關,也就是採用電子數據報關單的形式報關。電子數據報關單形式申報是指申報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規定,通過計算機系統向海關傳送報關電子數據並備齊隨附單證的報關方式。目前,我國海關啟動的有H883報關自動化系統和EDI海關自動報關系統。 它是海關利用計算機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全面監控及處理,實現監管、徵收、統計三大海關業務一體化的綜合性信息應用項目。20世紀90年代初起,全國海關系統中有北京、天津、上海、廣州、九龍等海關正式啟動了H883報關自動化系統,從1998年又開始啟動了EDI海關自動報關系統。
2.租船 :在進出口貿易合同簽訂以後,企業要辦理貨物運輸租船訂艙手續,一般由企業委託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或中國租船公司辦理,也可以在網上尋找合適的船運公司;查找合適的航班;查詢租船費用。 然後由進出口企業在網上填寫「進出口租船訂艙聯系單」,連同進出口合同電子副本發送給外運公司或租船公司,委託其具體安排運輸事宜。然後,外運公司或船公司根據委託與各承運人或船主聯系具體安排;進出企業在網上查詢、接受外運公司或租船公司發來的配船回單;並將船名和預計到港日期通知國內外進出口企業,以便其作好裝貨准備。
(二)中國利用電子商務促進對外貿易的建議 :
對於一國的貿易發展來講,電子商務是機遇與挑戰並存。無論是機遇還是挑戰,電子商務取代傳統貿易方式已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只有快速發展電子商務,才可能在21世紀貿易競爭中占據主動地位,贏得與發達國家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的機會。
1. 加快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電子商務在一國的應用與發展有賴於完備的信息基礎設施作為基礎。而我國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落後,有可能使我們失去電子商務給經濟發展帶來的機遇,在競爭中拉大與發達國家的差距。為了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在加快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更要有效利用現有的網路資源。
2. 加強關鍵技術研究,技術問題是各國發展電子商務共同面臨的問題,由於我國技術研究力量相對薄弱,對這一問題的解決尤顯迫切。通過電子商務發展國際貿易,涉及外經貿及與其業務相關的銀行、稅務、海關、外匯、保險等諸多部門和行業,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推行也有賴於以上各行業、部門和單位之間的協調與共同努力。
3. 推動社會公眾認識,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政府的支持、鼓勵與引導至關重要,這是推行電子商務比較成功的國家的共同經驗。我國政府信息化意識較為淡薄,雖然中央政府已於1998年4月組建成立信息產業部,但地方各級政府對全球信息化浪潮所可能帶來的沖擊認識不夠,在推廣電子商務的活動中缺乏主動性,措施不得力,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目前,電子商務在我國仍處於起步階段,必須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4. 大力推動企業信息化,企業是推行電子商務的重要主體,企業的積極參與是發展電子商務的必要保證。但目前,我國企業正處於改革的攻堅階段,在企業經營機制及領導、員工思想觀念上,還沒有真正實現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沒有良好的效益和追求發展的內在動因做基礎,必然造成企業信息化意識淡薄,缺乏發展電子商務的積極性。
5. 加強法律法規的研究與制定,現行國際貿易法是基於傳統的有紙貿易方式而制定的,許多規定不適用於電子商務方式,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會帶來許多難以克服的障礙。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的發展,圍繞電子商務發展及相關的網路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結算、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應加快現行法律的修改步伐,及時制定、出台新的貿易法規。
6. 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與對話,對於國際性討論對話活動,我國政府雖有參與,但不夠積極。事實上,這些對話活動不但直接影響著電子商務下新貿易規則的制定,決定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利益分配,而且加強了各國與世界的交流,提高了各國電子商務的國際兼容性。對此,我國政府應予以足夠重視。
7. 參加國際公約和貿易夥伴協議,我國要積極參加各種國際公約,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國加入各種國際公約有利於我國電子商務的與中國相關的貿易摩擦越來越多,是當前國際貿易環境的顯著特點。中國鼓勵企業參與電子商務降低貿易成本,、增強網路品牌鼓勵企業著力塑造有影響力的網路品牌。品牌是外貿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具有高附加值的品牌必然佔有更大的競爭優勢,擴大的品牌效應可大大提高企業的可信度。
中國電子商務的影響是多層面的:
(一)對貿易主體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與交易的主體影響主要體現在:1、傳統中介機構的退出和改變,原有的傳統貿易形式需要有中介機構從中進行買賣服務或者擔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企業與企業間的直接對話成為了可能。這樣原有的交易主體由三方交易變為直接的雙方交易。2、中介機構的虛擬化,導致「虛擬」企業的出現,電子商務展中原有的中介機構成為了許多企業的電子化代言人,他們負擔著一些企業聯合體的職能,為買家提供大量的商品信息也同時為賣家提供商品需求信息。這樣的做法使得交易變成了企業聯合體與采購商的對話。其實也就實現了產業鏈的更緊密的鏈接。3、網路交易平台的介入加深了電子商務的平民化。近些年,電子交易平台的獨立化使得電子商務的交易主體也隨之平民化,通過淘寶、易購等交易平台,更多的企業可以將虛擬的銷售拓展到消費者的面前。實現一對多的零售交易,這時交易的主體也就變成了企業自身。
(二)對貿易成本的變動
任何參與貿易的主體無論是生產企業還是中介平台在貿易中都會自覺地參加到產品流通中來,從這一點看來貿易的雙方不單單是用技術、材料、產品來滿足市場,同時還要運用包裝、運輸、營銷等活動來實現產品的價值。所以這樣的過程中成本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保持獲利的手段。企業對於降低利潤的需求從來都沒有停止過。電子商務的出現很快就得到了貿易雙方的廣泛認同,正是因為其對於成本的節約明顯作用。
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國際貿易企業擴大了視野,需求貿易的企業可以通過廣泛的互聯網路獲取信息,並通過交易平台提供的咨詢保證確定信息的可靠性,然後在電子商務的幫助下,實現「面對面」的與貿易對方取得聯系並實現直接的「考察」。這無疑降低了國際貿易中搭載確認信息上的成本。這也是電子商務獲得國際貿易者青睞的原因。再有國際貿易的復雜程度決定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在國際貿易的往來中,傳統的交易雙方所形成的文件和資料將是要以萬計的,在這樣的交易中文本成本已經高的離譜了。查顯示,在傳統的國際貿易中,一筆進出口業務要處理交易相關機構的單據約200350份,業務流程長達數月;而紙張、行文、列印及差錯的總開銷約為貨值的7%;但是,電子商務也使得傳統貿易成本中所以電子貿易的數據性就成為了節約這一開支的重要手段。據美國《福布斯》的統計表明,電子商務可以節省企業交易成本的5%-10%。文件和信息的電子化很明顯可以節約紙制文件的成本,也方便了雙方在洽談中的文件往來。對於一些關鍵性文件的電子化也提高了保密程度。
(三)電子商務自身的發展和完善帶來了交易方式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電子訂單的使用,改變了貿易內容的載體。交易中EDI取代了傳統的有紙貿易,EDI將訂單、發票、提貨單、海關申報單、進出口許可證等日常往來的經濟信息,按協議用國際標准化的文件通過網路進行傳送;這使文件傳送速度提高了81%;在這樣的電子文件交接中節省了郵寄帶來的時間,這樣做實際也解決了文件的時時傳遞問題,在合約鑒定的過程中節省了寶貴的時間。
2、電子商務的支付形式簡單化。傳統的貿易支付是通過開信用證、托收等方式支付,還要使用匯票、本票、支票等單證。而新型的國際貿易使用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商務的擔保者往往是銀行或者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所以在電子商務的支付形式上看更加的簡單和便捷。
(四)對貿易稅收的影響
電子商務經濟的出現對國際貿易稅收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交易發生的地點給稅收帶來了困難。稅收的基本標准主要是依據當地稅務制度而定的,電子商務的支持的國際貿易其方式決定了交易行為發生在網路上,交易人所在地、交易發生地無法准確劃分,從而無法確定此次交易的稅款應當有誰來徵收的尷尬。有人曾測算,因為交易地點的約束不合理造成逃稅的金額占電子商務交易稅收的18%甚至更高。
2、稅收部門很難准確的了解交易的細節和相關信息。稅收的標準是交易的賬目和憑、報表等,傳統的稅收依靠的這些資料都是書面的報告,然而在電子商務的條件下所有的賬目和信息都是電子形式的,而且這些電子表格都可以隨時改的這就給稅收帶來了無據可依的狀況。
3、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界定困難。稅收的標准之一就是營業所得的形式,針對不同的行業各國都有不同的征稅的標准和辦法。無形交易和有形交易的稅收標准時完全不同的。但是在電子商務中有形的交易也變成了無形的交付。
(五)對交易前的影響
國際貿易的前期工作主要是雙方資料和商品信息的收集和交換,這些在工作在傳統的國際貿易中是十分繁瑣的,往往會根據當時情況的變化而隨著改變。這些都是需要人工來往才能實現。在電子雖然也需要信息的收集和交互但是這一時期的工作已經不再是繁瑣復雜的了,人們只需要在雙方的網站或者貿易平台上公布或者傳遞信息就可以實現對對方的了解和資料收集。目前一般的做法是貿易公和生產企業可以在網路平台上建立樣品庫,介紹產品和公司。同時,買方也可隨時上網查詢自己所需商品的信息來源,互拉互動,共同完成商品信息的供需實現過程。
(六)對合同訂立方式的影響。
買賣雙方自達協議後將會進行合同的簽訂,以往的做法是雙方見面或者將合同的文本進行郵寄來實現合同的簽訂。但是在電子商務進入國際貿易後,這個合同簽訂的過程以及實現了網路化。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從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所謂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方式表現的用於鑒別簽名者身份的字母、符號、數字或其他代碼等電子記錄,包括數字簽名、口令、生物鑒定等方式。《電子簽名法》賦予電子簽名與傳統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律責任。該法還規定了其應當具備的條件,每一個互聯網的使用者應用可靠的電子簽名就能表明白身的身份。對於使用電子報稅、電子報關以及用電子文檔提出行政申請的人們來說,不必再去載文檔、列印、手工填寫,再手寫簽名去送達有關部門,只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簽名,與電子文檔一同發送相關部門即可。
(三)網路貿易的劇烈發展對中國貿易有巨大影響與啟示
網路貿易是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是指在網路平台基礎上直接進行在線交易(Trade on Line),利用數字化技術將企業、海關、運輸、金融、商檢和稅務等有關部門有機連接起來,實現從瀏覽、洽談、簽約、交貨到付款等全部或部分業務自動化處.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的經營狀況來看,網路貿易是機遇與挑戰並存,而且是挑戰大於機遇,對中國貿易發展有很多啟示:
1.轉變觀念,迎接網路時代的挑戰。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信息技術的日新月異,網路時代已快步向我們走來。網路將會對人類社會的政治、文化、經濟等各方面造成巨大的沖擊,只有及早融入全球數字化競爭,才能更好地參與全球經濟的運行,分享國際分工的利益。目前,我國居民和企業對網路貿易的觀念淡薄,傳統的購物習慣和銷售方式仍根深蒂固,認識上的滯後將會阻礙網路貿易在我國的發展。因此,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各種手段,大力宣傳網路和信息在未來競爭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居民和企業轉變觀念,重視網路貿易的發展,構築推進網路貿易發展的輿論環境。
2.加快信息基礎設施投資和建設。信息基礎設施是制約網路貿易發展的「瓶頸」。我國在信息基礎設施投資和建設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例如,我國自1994年正式接入Internet以來,國內用戶數已超過80萬,WWW站點數1500多個,在CN下注冊的域名5100多個,ChinaNTE已覆蓋了31個省市,CERNET已連接了260所大學。「九五」期間投資建設的計算機網路得到了快速發展,實現了互聯互通。雖然我國網路架構已基本形成,但與國外相比,國內信息基礎設的投資仍嚴重不足,其建設仍是初步的,金融電子化和商業電子化的目標還很遙遠。以Internet普及率為例,目前我國上網用戶數只佔人口總數的0.07%,而美國多達30%以上,相差400多倍。因此,我國必須切實有效地加大對信息基礎設施的投資和建設,以便為網路貿易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3.加快企業經營管理的網路信息化建設,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單靠傳統管理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已經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競爭的需宴。上網開拓市場,已被全球大公司認為是成本最低而效率最高的經營手段。目前,世界上企業之間的兼並浪潮發展迅猛,全球一體化的趨勢進一步加強,企業間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但是網路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也為中小企業參與競爭提供了有利的武器,使其在利用信息資源方面與大企業處於同一起跑線上,僅花費很低的成本就能在網際網路上實現跨國經營。
4.加強對網路貿易的研究,規范網路貿易的發展。網路貿易是一種全新的商業領域,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但同時也帶來了不少新的問題,如交易的安全性、網路貿易的征免稅、知識產權的保護、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及糾紛的處理等等。這些問題的解決直接影響到網路貿易的發展,而且由於網路貿易的發展速度很快,業務方式沒有最終定型。在其發展過程中既有本身的新進展,又有與現有體制的沖突,這給規范網路貿易的發展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必須對市場的發展保持高度的敏感,加強對網路貿易的研究,制訂和完善相應的政策、標准、法律和法規,保證和規范網路貿易在我國的健康發展。
總之,電子商務與網路貿易是一種新形勢,新趨向,一種良好的發展方向,必定對我國現代化經貿發展注入新的活力,開拓新的市場。新型的國際貿易運行方式對於我國擴大國際貿易機會、提高貿易效率、降低貿易成本、增強企業競爭力和應變能力將發揮重要的作用,我國外貿企業應抓住電子商務發展和網路貿易的助推來的商機,積極調整對策,提高其競爭優勢.,實現電子商務和網路貿易在世界的跨越。

F.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哪些

1、關於網購假貨,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下單前看看商品評價是不少網購消費者的習慣,但是一些商家刪差評、刷好評,讓商品評價不盡客觀真實。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4、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大數據已被運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數據殺熟現象也逐步走入人們視線。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G. 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問題主要有哪些

(1)企業管理水平落後、經營方式陳舊。
(2)市場成熟問題。
(3)金融服務質版量問題權。
(4)信息網路的環境、條件和安全問題。
(5)跨部門、跨地區的協調問題。
(6)人員素質和技能問題。
(7)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問題。
(8)政府的角色定位問題。
(9)網上支付問題。
(10)電子商務法律問題。
(11)企業計算機應用水平落後、網路意識淡薄。

H. 電子商務法律知識

《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電子商務專業)》是中等職業學校電子商務專業回教材。《電子商務法律基答礎知識(電子商務專業)》對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基本問題進行了論述和探討。在對電子商務的基本概念及特點進行初步介紹的基礎上,概述了電子商務法的概念、特徵和基本原則等法律問題;介紹了我國及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概況;針對與電子商務法相關的幾個法律制度問題,《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電子商務專業)》有所側重地作了較為全面的論述,包括數據電文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電子簽名和網上認證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制度、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和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等;最後對電子商務隱私權、網上內容審查與管制、網頁鏈接等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
《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電子商務專業)》可以作為中等職業學校和高職高專院校電子商務專業及相關專業的教材。《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電子商務專業)》也適合從事電子商務的有關人員閱讀和了解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並為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從事電子商務的相關技術人員及法律界相關人士熟悉電子商務及其相關法律提供了一個參考。

I. 請問電子商務中有哪些法律糾紛

主要在合同成立時間,地點,簽名合法性,計算機故障糾紛認定,和物權轉移風險幾個方面都有較大區別。
以下為引用並非本人著作,僅供參考!

1、 注意區分邀約和邀約邀請。
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應依據要約承諾規則訂立。但是,在網上購物中合同的成立有這樣兩個問題。其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判斷。這是極其重要的問題。如某消費者在網上看到某產品,非常滿意,於是通過電子郵件表明自己的購買意思,但因為該商品還處於試驗期,所以公司無法履行合同,這時要判斷公司是否承擔責任,關鍵即在於判斷公司發出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要約的含義是,當事人發出一項意思表示(如以某種價格在何時賣多少東西),如果對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作出承諾的行為,如招標廣告。在普通購物中,商品標價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而在網上購物中,因為購買者沒有看到商品的實物,所以應當分具體情況判斷。如果在網頁上已經登載了商品的價格、圖片即價格的有效時間,應認為屬於要約,只要消費者按規定填寫了資料,或者發出了電子郵件,合同即成立,無論何方不履行都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該商品信息不完整,如商家為了吸引顧客,在新產品上市以前即發布該產品的信息,應認為屬於要約邀請。

2、 自動訂單合同的成立。
在以電子郵件方式表示意思的情況下,合同是否存在是很容易判斷的。但是,在通過計算機自動回應系統作出的交易中,合同是否存在往往難以判斷。如商家設定但庫存商品小於某數量時,計算機自動向供應商發出訂單的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完全是靠計算機完成的。此時,當事人能否以自己沒有做出意思表示而否認合同存在呢?不能。原因在於,計算機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運行的,它執行的實際上是人的意思。

3、 合同成立時間會對電子交易的完成產生重要影響
從法律角度看,每一個交易均是一個合同關系,但這往往為經營者所忽略。比如消費者從商店買了一支筆,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般的經營者和消費者不會意識到他們之間已經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並且已經履行完畢。沒有這樣的意識也不會影響交易。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合同何時成立會對電子交易的完成產生重要影響。依據我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樣的過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同時也規定了數據電文方式的要約和承諾生效的時間。因此,電子商務網站在設計交易環節時,如何界定要約、承諾及其生效時間,將會決定電子交易合同何時成立,同時也將決定履行的方式和地點。當然,如果採用傳統的銀貨兩訖方式交易的,網路訂單並沒有太大法律意義。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採用數據信息形式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信息的,該數據信息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信息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同理,採用數據信息形式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承諾到達的時間與此相同。

4、 合同的簽訂地點很重要,因為發生糾紛時,簽訂地點是約定管轄的重要依據。
如何認定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地點?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電子商務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電子商務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信息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按其約定的地點管轄;也可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5、 計算機發生故障時的法律效力。
如果因為計算機發生故障導致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錯誤時,該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封閉式網路如EDI交易環境下,因為用戶都是因協議而加入通訊系統的,協議中往往會對此作出規定。如果沒有作出規定的,該意思表示無效,合同不成立。另外一種是在開放式網上購物的情況下,因為任何人都可以進入網站,如果商家的計算機出錯,商家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而不能以計算機出錯為由,否認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顧客的計算機出錯,合同不成立,這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為對商家來說,交易安全是它必須承擔的責任;對顧客而言,意思表示真實則是第一位的。

6、 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在網上購物中,商家往往採用格式合同以節省消費者的時間。大型的是所謂的click-wrap條款:消費者只能點擊"接受"或"拒絕",而無討價還價的餘地。在商家規定的格式條款中,往往有許多"霸王條款",如規定商家對運輸遲延不承擔責任等等。因為這些條款往往文字較小,內容又多,因此消費者往往不加細看即表示接受。在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可以引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格式合同和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保護自己的利益。

7、 企業分擔個人責任的風險。
網路只是一個平台,在其上完成交易和信息發布等行為的往往不是網路企業自己,而是眾多的消費者和用戶。但出了問題時,虛擬的交易者和信息發布者可能已經失蹤了,網路服務平台提供者可能因此捲入訴訟。如1999年的"王蒙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著作權侵權"案,實施將那些小說上載行為的是一個叫做"靈波小組"的與他們有合作的工作室,而並非他們自己。在美國,NAPSTER的案例也相當典型,因為在該案中實施音樂上載、下載的都是那些用戶,而不是NAPSTER自己。

J. 電子商務消費合同非訴訟爭議的幾種解決形式

(一)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 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在實踐中已經發展出許多不同的解決方式。從決定機制上看,可分作「裁決式」和「合議式」兩種。仲裁屬於第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由第三方對爭議做出對當事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調解和和解屬於第二種方式,在此種方式下,當事各方藉助於第三方努力對爭議自行達成解決協議。此外,還有消費者投訴機制。在這種機制中,消費者投訴委員會和調查專員通常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以及行業自律准則採用不同方式解決爭議。 在國際間合同爭議的解決方面,仲裁方式因其中立性和裁決的可執行性而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在仲裁機制中,來自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認為「中立」的專家仲裁人,仲裁人根據法律規則,特別是根據當事方選擇的規則做出決定。由於仲裁人的「中立性」,國際仲裁製度在跨國爭議的解決中比國家法院系統更具優勢。 在調解和和解方式中,調解員的目標是使當事各方自己達成和解協議。為此,他可提議一項和解方案以促成和解協議的訂立。但是,這種協議一般僅作為合同執行。。 在消費者投訴或調查專員程序中,爭議的解決機制一般是建立在一國國內法律框架基礎之上的。由於各國的消費者組織、商會和貿易協會在法律地位、組織結構、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所以其所提供的針對消費者的調解、和解或投訴以及調查專員等方案也各有不同。在這種機制下,各種方案的宗旨都是快捷迅速地處理爭議。一般由與爭議有關的貿易行業中的專家作為決定人,通過他們的專業經驗和素養來達到解決爭議的目的。這種機制往往長於解決一國、一地區乃至一省內的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具體的合同爭議,用它們來解決跨境合同爭議就面臨很大的局限性。 在實踐中,非訴訟爭議解決的形式多種多樣,其分類背後也隱含著各種不同的理論學說。常見的非訴訟爭議解決的形式有: -仲裁(arbitration); -簡易仲裁程序(summary arbitration proceeding); -約束性建議(binding advice); -調停(intercession); -調解(mediation); -和解(conciliation); -調解-仲裁(mediation-arbitration); -建議性仲裁(advising arbitration); -事實認定(fact-finding); -聘請退休法官(rent-a-judge); -簡易審判(summary trial); -微型審理(executive tribunal或mini-trial)。 顯而易見,這些不同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運行方式各有不同,可以用來滿足不同類型消費者合同爭議的特定需求。由此可見,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在形式和運行方面是十分靈活的。 (二)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 非訴訟爭議解決包括所有非經法院訴訟的爭議解決方式。根據最終決定的約束力特徵可將不同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大致做一分類。它們包括仲裁、調解或和解以及消費者投訴或調查專員方案等幾重典型形式。 1、仲裁 (arbitration) 在仲裁方式中,各方選定一位或多位中間人,即仲裁員,並將爭議提交給他們。仲裁員依據相關的規則對爭議予以解決,並最終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即仲裁裁決。在國際商務中,仲裁主要是用來解決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之間的爭議。通常的商務合同中都規定了仲裁條款以避免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規范國際間仲裁活動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聯合國於1958年制定的《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 。由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及國際仲裁的機構所進行的不懈努力,國際仲裁法律和專門規則得到了廣泛的發展。與仲裁有關的其他國際法律文件還包括: 歐洲理事會統一仲裁法歐洲公約,1966年制定於斯特拉斯堡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1980年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商務仲裁示範法,1985年 ; 歐洲國際商務仲裁公約,1961年制定於日內瓦 ; 作為一種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仲裁與法院訴訟制度最為近似。仲裁員擁有象法官一樣的權利,可以做出對當事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但與法院訴訟不同的是,當事各方可以自由選擇裁決者(仲裁員或仲裁員小組)和仲裁程序規則。 仲裁機制的特點在於:程序快捷;國際上有關仲裁及裁決相互承認和執行的規范完備;仲裁裁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當事方自由選擇負責仲裁的機構和仲裁員;當事方自由選擇爭議解決適用的實體法律;當事方自由選擇爭議解決適用的程序法律;小額仲裁程序費用相對低廉。 仲裁機制用以解決消費者合同爭議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傳統的以解決企業合同爭議為主的仲裁模式(程序要求嚴格,費用高昂)尚難於適應小額合同仲裁或消費者合同仲裁的需要。此外,在跨境電子商務環境下,仲裁機制面對在線交易實踐產生的新的課題,還需要回答並解決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其中包括:在線通過點擊「同意」按鈕簽訂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網路空間中的仲裁庭所在地 (如仲裁員在線從不同的地方「會面」並做出決定) 如何確定?跨境電子商務爭議仲裁的適用法律;網路空間中仲裁所特有的法律程序(如電子方式提交文件、電子證據、視聽會議、在線庭審)的法律效力;在線所做的電子裁決的法律效力(電子裁決是否符合國際仲裁法律的要求?);電子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為確保使用在線技術進行國際仲裁而需制定特殊程序規范等。 2、調解/和解 (Mediation/Conciliation) 在調解/和解方式中,爭議各方憑借第三方的幫助達成自願和解。目前,仲裁機構以及類似貿易協會等其他行業組織也越來越多地提供調解/和解的爭議解決服務。 調解/或和解並沒有嚴格遵循的法律程序,原則上,當事各方可以隨時終止調解或和解程序。即使當事方達成解決方案,也沒有任何國際性的法律文件來規范該解決方案在國外的執行。一般說來,調解或和解的解決協議一般僅作為合同執行。因此在跨境爭議中,一項和解協議的訂立並不能避免各方提起法院訴訟。如一方拒絕履行和解協議下的義務,對方可以在該方居住國或設立地國基於合同違約啟動法律程序,據此對另一方強制執行調解/和解方案。 還有一些實際的原因使得人們對調解或和解的作用有所保留。首先,調解機制的優點在於程序簡便、費用低廉,而正因如此,調解人通常僅就爭議提出和解建議方案,一般並不對方案說明理由,否則其作用將無異於仲裁員或法官,費用自然也會增加。其次,採用調解手段解決爭議,這就意味著當事方願意通過談判解決爭議。通常在當事方確信自己立場穩操勝券時,往往不會通過調解解決爭議。採用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爭議的典型外部環境,可能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合同情形,在該情形中,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將耗費時間並且費用昂貴。 調解和/或和解沒有嚴格遵循法律規范。包含有調解/和解內容的國際性法律文件僅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和解規則(UNCITRAL Conciliation Rules,1980),此外美國提出的統一調解法( Uniform Mediation Act)草案,以及中美洲調解/和解規(the Mediation/Conciliation Rules of the Centre of the Americas, 1996))也可供參考。 典型調解程序包括: 微型審理(mini trial) - 即由雙方高級管理人員組成小組,以客觀的態度共同聽取爭議雙方進行意見的交換。 半約束性調解(semi-binding mediation) - 雙方事先約定,接受或至少部分接受調解決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果一方不接受調解決定而訴諸仲裁或訴訟,且通過該種方式仍沒有獲得比調解決定更優的解決方案,那麼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一方則須承擔該等審理的費用。 事實認定(fact finding) - 如爭議的解決取決於技術鑒定,例如證明數據的真實性等,則可指定一位中立專家審查如文件、計算機或其他設備證據是否真實有效。 沖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 – 當信息社會服務提供方與獲取方之間的合同面臨爭議情況下,應考慮採取早期調解、善意談判、冷卻期(cooling-off periods)、合同審閱等形式進行爭議的預防性管理。沖突管理對期限長、標的金額高的合同而言顯得尤為重要。 高額-低額仲裁 (high-low arbitration) - 調解員通過調解努力意在使雙方在原告要求的數額和被告同意支付的數額之間達成妥協從而形成和解。 底線方案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 – 爭議各方向調解員提出其對和解的底線方案,然後調解員據此在其提議的和解方案中對各方利益進行平衡以促成和解。 對於電子商務消費者合同爭議的解決而言,調解的優點在於:規則相對簡單、程序方便快捷、費用相對低廉。此外,由於在調解和解程序中,各當事方始終能夠自主把握爭議的解決進程,因此適應於對多種類型合同爭議的解決。 調解的缺點在於: 缺乏賴以依據的法律規范,跨境爭議的調解尤其如此; 無約束力(non-bindingness) :當事方可隨時終止調解,並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提議的調解方案 無強制執行力(non-enforceability):如各方接受所提議的調解方案,他們的合意則可視為構成一份合同。如此後一方拒絕履行該調解方案,另一方則可以對方違約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1、消費者投訴委員會/調查專員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s /ombudsmen) 原則上,消費者組織、工商協會、公共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中立」組織都可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提供有關消費者合同爭議非訴訟解決方案。在這方面,最常用的方式是通過調查專員或是消費者投訴委員會來解決爭議。在歐盟國家中,調查專員或消費者投訴委員會作為消費者合同爭議非訴訟解決的手段,其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依據國內法規定運行: 即消費者投訴機制和調查專員機制依據國內立法或行業自律准則而設立並受理本國消費者投訴。在投訴機制由國內立法規定設立的情況下,例如在斯堪的納維亞地區的國家、希臘、義大利或西班牙,這些國家的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應能夠依賴由國內消費者投訴委員會提供的在線投訴機制解決同本國消費者之間的爭議。 跨境消費者合同的爭議解決:在非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通常在本國或本地區進行采購,所以跨境消費者投訴很少出現,因而此方面也缺少法律規范。一般而言,在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和消費者簽訂國際合同的情況下,根據服務商設立地管轄原則,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設立地成員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委員會理應能夠處理消費者投訴。但是,國內消費者投訴機構通常只是限於在本國領土范圍內給消費者予協助。因此就跨境國際合同關系而言,是由服務商設立地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受理投訴,還是由消費者居住地成員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受理消費者投訴,目前尚無明確的規范。受理投訴的爭議解決機構是否應該按照國際私法規則適用外國法律,這些問題也需要澄清。此外,如果雙方間的爭議不涉及合同而僅是基於先於合同的約定義務或由侵權導致的,則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的使用則更需要論證。目前歐盟正試圖制定相應的統一法規以對此進行規范。總之,在跨境消費者合同爭議的解決方面,成員國必須遵守的法律沖突規則既包括他們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如來自《布魯塞爾公約》和《羅馬公約》的規定,同時也包括歐盟二級立法中所包含的規則。《布魯塞爾公約》 和《羅馬公約》 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強調共同體法律優先的原則。 無國內法規定環境下的消費者投訴機制:在國內法對設立消費者投訴機制尚無規范或無完整規范的情況下,消費者投訴機制通常由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發起而建立。適當地設立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可滿足電子商務行業在處理和維護服務提供商同其用戶關系方面的需求。 合同約定的消費者投訴機制: 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可通過與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訂立長期的合同,以便在其出現與消費者的合同爭議時,獲得後者提供的爭議解決服務。這種合作合同的核心條款是一項授權使用協議,據此,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在向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提供爭議解決服務的同時,授權後者使用其提供的信賴標記(trustmark)。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將信賴標記公布並標示在自己的網站上,籍此告知消費者和服務獲取方,在出現投訴的情況下,可直接向指定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提起。服務提供商同時宣布其受該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決定的約束。 此外,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與獲取方(消費者)還可通過單獨協議約定某爭議解決機構負責與雙方合同有關的爭議的解決。但是,在服務獲取方為消費者的情況下,如果信息社會服務商使用格式合同對此進行約定,那麼,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看,相應條款的法律效力可能會引起爭議。此外,在特殊的情況下,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與獲取方也可共同對非訴訟爭議解決的機構的選定做出特別約定。 消費者投訴爭議解決機制一般採用調解或和解方法。這些方法的優點是程序相對簡易快捷,對投訴方而言費用不高。消費者投訴機制的缺點在於在解決跨境消費者合同爭議方面缺乏可依據的法律規范,並且一般來說,爭議解決決定無法律約束力 (對商家有部分約束力)。此外,消費者投訴機制的運行僅限於在消費者投訴機構設立地國國內,依據該國國內法提供消費者投訴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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