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商務法律案例
(一)、內容概括:
甲公司通過E-mail向乙發出要約,且乙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承諾,屆時合同已形成,但甲卻未在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卻在有效期過後,根據正上漲的國際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絕,此後甲又將以另一價格與丙達成交易。從而引起糾紛。
(二)、乙公司承諾有效,他們訂立的合同成立。
因為:(1)、要約——承諾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即電子合同。
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乙公司對甲公司的要約作出承諾,故乙公司的承諾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噸的價格將該批咖啡豆賣給了美國的丙公司構成了對乙公司的違約。
因為:1.甲、乙雙方已在規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內簽訂了電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受到電子商務法律的保護,故甲公司並未在有效期內對乙公司的承諾或雙方的合作作出回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2.乙公司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對甲公司作出承諾,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發現該郵件,且已過了有效期,而後又以過期後正在上漲的國際市場價格與丙公司達成交易,故構成違約。
3.從報盤方面來講,甲公司作為發盤人,有權利按照國際市場價格確定報價,更新報盤,但卻是在有效期過後
4.現行的《合同法》第11條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列入書面形式的類型之中,從法律人確認電子合同具有等同於書面合同的效力。
(四)、從而:有案例可得:
1. 電子合同是指:
廣義 : P255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形式。狹義:專指由EDI方式擬定的合同。
其特點是:
1. 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
2.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 對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手段表示。 對數據電文在合同訂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啟發:
1. 電子商務是在虛擬世界進行的貿易活動。作為一項朝陽產業發展中面臨重重阻礙,而有關其法律規范的制定應相對滯後,因此我們應大力健全我們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為交易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電子商務交易所簽訂合同的相應義務,這樣才能將電子商務這一潛力產業發展壯大。
3. 作為學習了本案例的我們,在今後的生活中在遵守電子商務法律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㈡ 電子商務法律案例。
網路服務合同案糾紛評析http://wenku..com/view/165d72fff705cc1755270989.html
(美國)匡威公司訴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回司計算機網路答域名糾紛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d96060100csz3.html
㈢ 合同訂立案例分析
試析一下,觀點不一定正確,僅供參考。1、空調機廠向寶利商場的發函行為,是一般的試推銷行為。因為合同的基本特點是,就雙方關心的問題必須是協商一致的結果,但在廠家向商家推介產品的時候,廠家的價格意向是每台3700元(且數量在500台以下),是一種詢價的試探性推銷行為,而不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2、寶利商場向空調機廠的回函,表明了購買意向是400台,且價格是每台3500元,雖然後來雙方在價格上達成了一致,但在是廠家送貨上門還是商家自己提貨上,沒有達成協議,到此一時段,雙方還是沒有完全達成協商一致的結果。關鍵就在第3點,這就是,廠家的承諾是有時間限制的承諾,還是無限制時間的承諾?本人傾向後者,那就是雖然廠家答應讓你按協商的價格自己前來提貨,但絕不是無限制時間的,這是一個常理,無須解釋,問題的關鍵是,究竟商家在什麼時間段提貨為合理時間?本人理解為,廠家應當給商家留出充裕的准備時間(正常的籌款、安排人員出差、組織車輛等等時間再外加1至2天備用時間再加路上時間),如果商家超出了正常的時間,就應當在去廠家之前,先聯系一下廠家,因為商家並沒有承諾在什麼時間去廠家提貨,所以廠家不可能把商品老是放在庫里不賣,去等一個並不確定的買家;綜上所述,本人認為該合同不成立,如果廠家基於與商家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的話,不妨讓一步,以能接受的價格和條件盡量滿足商家的要求,達到雙贏。如果商家不依不饒,估計打起官司來,也是兩敗俱傷,很劃不來的。僅供參考。
㈣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案例分析題
(一)、內容概括:
甲公司通過E-mail向乙發出要約,且乙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承諾,屆時合同已形成,但甲卻未在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卻在有效期過後,根據正上漲的國際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絕,此後甲又將以另一價格與丙達成交易。從而引起糾紛。
(二)、乙公司承諾有效,他們訂立的合同成立。
因為:(1)、要約——承諾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即電子合同。
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乙公司對甲公司的要約作出承諾,故乙公司的承諾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噸的價格將該批咖啡豆賣給了美國的丙公司構成了對乙公司的違約。
因為:1.甲、乙雙方已在規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內簽訂了電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受到電子商務法律的保護,故甲公司並未在有效期內對乙公司的承諾或雙方的合作作出回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2.乙公司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對甲公司作出承諾,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發現該郵件,且已過了有效期,而後又以過期後正在上漲的國際市場價格與丙公司達成交易,故構成違約。
3.從報盤方面來講,甲公司作為發盤人,有權利按照國際市場價格確定報價,更新報盤,但卻是在有效期過後
4.現行的《合同法》第11條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列入書面形式的類型之中,從法律人確認電子合同具有等同於書面合同的效力。
(四)、從而:有案例可得:
1. 電子合同是指:
廣義 : P255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形式。狹義:專指由EDI方式擬定的合同。
其特點是:
1. 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
2.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 對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手段表示。 對數據電文在合同訂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啟發:
1. 電子商務是在虛擬世界進行的貿易活動。作為一項朝陽產業發展中面臨重重阻礙,而有關其法律規范的制定應相對滯後,因此我們應大力健全我們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為交易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電子商務交易所簽訂合同的相應義務,這樣才能將電子商務這一潛力產業發展壯大。
3. 作為學習了本案例的我們,在今後的生活中在遵守電子商務法律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㈤ 法律問題:電子商務的合同訂立
你訂房是要約,只要網站發了確認郵件就是承諾,那合同就成立了,與扣款無關。專但是現在該確認郵件您屬並沒有收到,也就是未到達,按道理合同還不算訂立。
但是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約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所以你如果想他沒有訂立,最好是跟網站說一聲因為沒收到確認郵件,你要撤回之前的訂單。
㈥ 電子商務案例分析
1、新浪屬於內容商,它有豐富的內容吸引龐大的點擊量。因此它的點擊包內括硬廣告和軟廣告,而軟容廣告能夠完全囊括網路和窄告兩種形式。
2、網路屬於搜索引擎,它的廣告主要來自右側廣告和競價排名,它具有部分新浪無法替代的功能,就是內容的多樣性,因此,新浪不可能完全替代網路的作用,也意味著網路有永遠生存下去的理由。網路的商業模式本質是關聯搜索內容(右側廣告)和操縱搜索結果(改變順序,或者乾脆不出現,比如你現在搜索三鹿,它出現的網頁遠少於其它搜索引擎)。
3、窄告網主要靠關聯內容獲利,但是由於其缺乏內容,因此必須寄生在內容商身上才能生存。而隨著新浪等內容商和網路等廣義內容商開始加強關聯搜索內容的廣告,窄告網的生存空間已經越來越小。我認為它不具備長期生存的商業模式。
4、阿里媽媽想成為專業化的網路(商家搜索領域)。但是這種模式尚不具備盈利能力。因為它既沒有內容,也無法搜索出廣泛內容,類似與黃頁。黃頁現在都是免費發放,已經證明沒有盈利空間。我認為它日後會和阿里巴巴或者淘寶合並,成為阿里巴巴和淘寶擴大商業基礎的推廣工具之一。
㈦ 電子商務成功案例
電子商務分為大致分為三種,這三種是現在主流的電子商務,B2B,B2C,C2C,主要是看你版做哪種權了,不管是哪種,都需要有技術和資金的支撐,不然很難堅持的,也可以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要是B2B的,可以試試「中國製造&中國創造」,要是B2C的,可以試試京東商城,要是C2C的,可以試試淘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