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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英文

發布時間:2021-07-02 07:25:31

1. 電子商務是如何實現稅收的

電子商務實現稅收的方式:
(一)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相關部門合作,實施多方監控。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路貿易的約束已顯得力不從心,應及時對由於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種、稅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稅務機關應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律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並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路,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解決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可控性處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二)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制度。
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應增加關於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管理條款。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申請、登記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固定的網上稅務登記號,所有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建有固定網站的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作為提供網上交易平台的電子商務運營商,在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網上交易申請時,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傳真件,並向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驗證。這樣既可從戶籍管理的出發點確保稅收監管初步到位,同時也有利於提高網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電子商務稅款代扣代繳制度。
電子商務交易的方式適合建立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即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中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追蹤和稽查的重要環節。在確認交易完成並由電子商務平台運營商支付給賣方貨款時,就可以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貨款包含的應納稅款,並由運營商在支付成功後及時代扣代繳應納稅款。如果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建網路交易平台的,則應通過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的結算記錄進行代扣代繳,凡是按稅法規定達到按次徵收或月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一律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應納稅款。
(四)進一步加大稅收征管投入力度,培養面向「網路稅收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
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較量。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門前沿學科,圍繞電子商務的各種相關知識也在不斷發展,而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大多缺乏網路技術人才,更缺乏相關的電子商務知識。因此,稅務機關必須利用高科技手段來鑒定網上交易的真實性,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通過立法,建立稅務機關與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運營商之間的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通過在運營商交易平台安裝稅控器,用信息技術對電子支付進行有效監控,獲得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等等,使稅收監控走在電子商務的前面。

2.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哪些的挑戰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的挑戰有·以下幾方面:
(一)對傳統稅務登記制度的挑戰
依據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掌握稅源情況的基本手段。它對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雙方來說,既是征納關系產生的基礎,又是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電子商務自產生以來,對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形成挑戰。因為任何區域性電腦網路只要在技術上執行互聯網協議,就可以聯入互聯網;任何企業繳納一定的注冊費,就可獲得自己專用的域名,在網上自主從事商貿活動;任何一個人只要擁有一台電腦、一隻「貓」和一根電話線,通過互聯網就可以參與網上交易。現行的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只有經過登記以後你才可以從事貿易活動。這種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對電子貿易流動的交易主體是無法確認的,因為在互聯網上的經營交易范圍是無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准,就可以從事交易。這就造成對納稅義務人確認困難,由此導致稅收流失。
(二)企業交易地點和常設機構所在地的認定困難
傳統的稅收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活動或者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來確認經營所得來源地。常設機構可分為固定營業場所構成的常設機構和以營業代理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無論哪種常設機構都是一個有形的實體。稅務徵收機關可以根據企業的常設機構來認定納稅主體。
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流動性、隱蔽性等特點,使得交易變得更加復雜。交易雙方主體除了在客戶所在國擁有、租用或使用伺服器之外,外國的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不必在客戶所在國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體存在」。如果外國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僅僅通過在客戶所在國的伺服器進行營業活動,按照現行常設機構的概念就不能構成常設機構。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外國銷售商自己根本沒必要擁有網址和伺服器,它只需要和網路提供商達成協議,使用或租用服務提供商的伺服器就可以開展自身銷售活動。由於這種交易沒有以有形實體存在,稅收機關根據目前的稅收原則無法認定交易在什麼地方進行,失去了稅收依據,稅務機關自然不能進行稅收征管。
(三)電子商務票證及賬務的無形化給傳統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
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種票證和賬簿的基礎上的,而電子商務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稅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同時,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不僅使得稅收的稅源控制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造成了納稅人不遵守稅法的可能性。另外,電子商務採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結果比較隱蔽,如果交易實體是無形的,「電子貨幣」交易與匿名支付系統聯接,對稅務部門而言,確定納稅人身份和交易的細節更加困難。
(四)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國際避稅更加容易
根據傳統稅收制度的規定,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某種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規避其跨國納稅對象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納稅人常用的國際避稅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二是通過征稅對象(客體)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三是跨國投資有意弱化投資股份進行國際避稅;四是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由於各國都有權對發生在其境內的運輸或支付行為征稅,所以納稅人大多選擇在避稅港建立虛擬公司並通過其進行貿易,或將其作為交貨地點,利用避稅港的優惠政策避稅,致使許多公司在實際經營地微利或虧損,而在避稅港的利潤卻居高不下。
傳統的稅收制度對關聯公司內部的轉讓定價,採取成本加價法、比較利潤法等進行調整。而電子商務的發展使納稅人很容易地把交易價格進行更改或者隱藏真實交易。因此稅務機關很難對價格進行調整,從而使稅款大量流失。
(五)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轄權的挑戰
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在主權范圍內對一定的人和一定的對象行使的征稅權力。稅收管轄權有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之分。所謂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征稅國基於有關的收益來源於境內的法律事實,針對非居民行使的征稅權力。而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存在著稅收居所這一連結因素而行使的征稅權力。除個別國家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同時行使兩種稅收管轄權。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企業或者個人的收入來源越來越全球化,再加上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等特點,其交易情況大多被轉換為「數據流」在網路中傳送,使稅務機關難以根據傳統的稅收原則來判斷交易對象、交易場所、交貨地點、服務提供地、使用地等。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進行交易。一項交易可能涉及到多個國家,到底哪個國家能行使稅收管轄權已經很難界定,同時由於稅收管轄權不明確,必然會引起各國對稅收管轄權的爭議,由此也可能引發國與國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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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什麼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電子商務得到快速發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給傳統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徵收管理提出了挑戰,本文對我國快速發展的電於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進行剖析,對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提出對策建議,以利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及涉稅業務的順利處理。
一、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於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徵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並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於1998 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於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於遵從,並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徵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路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路貿易主要徵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採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路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並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於1997 年7 月在柯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路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主權,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徵收管理的許可權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許可權,幾乎都同時採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路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並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二、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於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 年前電子商務正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於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 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於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於、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後於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於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於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於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於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製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
採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徵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准等方面亟需規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規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才有可能立於不敗之地。
(五)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管理隊伍。
上述談到,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稅收管理就需要高素質的人才,否則無法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工作。對現行稅收管理人員要加強培訓,一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電子計算機設備,使其更好地為電子商務稅收工作服務;二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做到心中有數,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掌握國內、國際稅收法規,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執法准確,以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有序發展。

5. 誰能幫翻譯成英文,謝謝!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in China's tax collection work to not only face the tax jurisdiction of the various regions the conflict, but the traditional e-commerce to face the challenges of tax collection proceres. Both domestic and regional taxes could lead to conflicts of jurisdiction double taxation on taxpayers. may lead to tax evasion, tax collection and tax registration proceres, management books and documents, tax returns, tax collection, tax examination, protective, These important aspects of tax coll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challenges will result in the loss of revenue; At the international level to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taxation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lict, E-commerce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to safeguard and protect its own tax revenues to prevent loss of tax revenue. Residents hope to expand their jurisdiction and to further develop its e-commerce revenue.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are strongly opposed to tax resid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expand its jurisdiction. However, because of their technical and legal issues can not be completely effective monitoring of e-commerce activities. This led to the loss of state tax revenue and international tax evasion and avoidance of further expansion

6. 電子商務稅收案例

以「彤彤屋」網店偷稅為例,在分析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下,探討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原則,最後提出了建立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1 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路小店裡,「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2、分析:
按照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發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於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路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路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附屬鏈接:http://china.findlaw.cn/falvchangshi/dianzishangwu/dzswss/dzswssal/33815.html;

7. 誰能解釋一下 電子商務與稅收 的概念^^謝謝啊

電子商務源於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簡寫為EC。顧名思義,其內容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電子方式,二是商貿活動。
電子商務指的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 電子商務可以通過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來完成。簡單的,比如你通過打電話或發傳真的方式來與客戶進行商貿活動,似乎也可以稱作為電子商務;但是,現在人們所探討的電子商務主要是以EDI(電子數據交換)和INTERNET來完成的。尤其是隨著INTERNET技術的日益成熟,電子商務真正的發展將是建立在INTERNET技術上的。所以也有人把電子商務簡稱為IC(INTERNET COMMERCE)。
從貿易活動的角度分析,電子商務可以在多個環節實現,由此也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兩個層次,較低層次的電子商務如電子商情、電子貿易、電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級的電子商務應該是利用INTENET網路能夠進行全部的貿易活動,即在網上將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實現,也就是說,你可以從尋找客戶開始,一直到洽談、訂貨、在線付(收)款、開據電子發票以至到電子報關、電子納稅等通過INTERNET一氣呵成。
要實現完整的電子商務還會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買家、賣家外,還要有銀行或金融機構、政府機構、認證機構、配送中心等機構的加入才行。由於參與電子商務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謀面的,因此整個電子商務過程並不是物理世界商務活動的翻版,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等條件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定標准,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

稅收這一概念的要點可以表述為五點:
1.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稅收分配的依據是國家的政治權力;
3.稅收是用法律建立起來的分配關系;
4.稅收採取實物或貨幣兩種徵收形式;
5.稅收具備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三個基本特徵。

稅收具有三種主要職能:
1.籌集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國家憑借政權,運用稅收從國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會純收入,以保障國民經濟的再生產。
2.經濟的職能。稅收在籌集國家收入的同時,可以調節社會資源在不同經濟成分,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分配,以實現社會發展的經濟目標。
3.監督職能。稅收分配涉及生產、流通、分配各個領域,通過收入增減,稅源變化靈敏地反映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趨勢,並以各種有效措施促進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

稅收:

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依法無償地取得實物或貨幣的一種特殊分配活動。它體現著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稅、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人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

第一種觀點確切的說屬於經濟學中對於稅收的界定,並沒有超越這個范疇。這種觀點應當是被多數人認可或接受的,因為目前多數稅收(法)教科書,特別是基礎教學用書上廣泛採用的就是這種觀點。這種觀點是站在國家作為再分配者的角度,依靠國家這個強有力的政治權力作為後盾形成的。由於這種觀點是建立在「征納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基礎上的,從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從思想上無視納稅人的法律地位,在稅收征管中側重於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而忽視對納稅人權力的保障。

對於第二種觀點有學者認為:主要是從「個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並結合國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職能來說明稅收的起源和本質。稅法不過是以人民的授權為前提,將其意志法律化的結果,從而保證其對公共服務的需要能夠得到持續的、質更高量更多的滿足,似乎更符合我國「人民當家作主」和「人民主權國家」的實質 。(摘自《另一個角度看稅法》)

稅收的三性:指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

稅收的強制性指在國家稅法規定的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無償性指國家征稅以後納稅人交納的實物或貨幣隨之就轉變為國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給納稅人以任何報酬,也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的固定性指國家在征稅以前,就通過法律形式,把每種稅的納稅人、課稅對象及徵收比例等都規定下來,以便征納雙方共同遵守。

稅與費的區別在於:

稅收具有無償性,而費則具有有償性。費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價,是提供某種服務或准許某種作用權力而獲得的補償。

徵收的主體不同。稅收的徵收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各級稅務機關和海關,而費的收取主體有的是政府部門,有的是事業機關,有的是經濟部門。

稅收具有穩定性,而費則具有靈活性。稅法一經制訂對全國有統一效力,相對具有穩定性,而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具有靈活性。

兩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稅收收入是由國家預算統一安排使用,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物資儲備、文教、行政、國防、援外等支出,而費一般有專門的用途,專款專用。

稅收的"中性"

稅收中性包含兩種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它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稅收饒讓:

稅收饒讓,是指一國政俯對本國納稅人在國外得到減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稅,同樣給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國規定的稅率補征。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都是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因違犯稅收法律、法規而依法強制處以其一定數量金錢的處罰和制裁。但兩者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稅收罰金是人民法院判決已構成稅務犯罪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一種財產罰的刑事處分。這種罰金是一種附加刑,是一種刑罰。

稅收罰款則是稅務機關依照一定的許可權,對違犯稅收法律、法規但不夠刑事處分或免於刑事處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行的一種財產罰的行政處罰。

國稅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

1、增值稅;2、消費稅、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台貿易調節稅(海關代征);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5、中央企業所得稅;6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8、證券交易稅;9、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10、出口產品退稅管理;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增值稅、消費稅;12、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13、按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地稅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

1、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3、土地增值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5、車輛使用稅;6、房產稅;7、屠宰稅;8、資源稅;9、城鎮土地使用稅;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1、地方企業所得稅;12、印花稅;13、筵席稅;14、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15、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社會主義是稅收的本質: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國家把人民群眾創造的財富以稅收的形式集中起來,不論是直接用於經濟建設,發展科學、教育、文化、衛生事業,還是由於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社會穩定、鞏固國防,都是為廣大人民的利益服務的,廣大人民群眾是稅收的最終受益者。因此,我國稅收在本質上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新型稅收。這是區別於資本主義國家稅收的顯著特點。

8. 求一篇關於電子商務的外文文獻(稅收)加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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