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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

發布時間:2021-06-30 18:30:39

① 簡述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

電子商務法調整的對象,

1、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專引起的商事關屬系;

2、在接受用戶的要求下,通過處理(包括數據壓縮)和存儲數據的電子裝置遠程提供的有償服務;

3、在商業活動方面使用的,以一項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任何種類的信息。

這個法律的實施對電商行業會有一定的影響,對一些海外代購的影響尤其大,具體的影響表現在:

1、以後代購都需要營業執照了,並且是采購國和中國雙方的營業執照;

2、代購以後需要納稅了,不納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3、賣食品還需要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

(1)電子商務法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法的法律責任認定:

1、消費者受到人身損害,電子商務法對法律責任進行了嚴格界定。

2、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就應當依照電子商務法、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來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3、平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沒有採取必要措施,要和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電子商務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如果電子商務平台不能夠提供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那麼還要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

② 通過學習電子商務法將如何將本法應用到實際工作中

下面新聞可以作為素材。
中消協解讀《電子商務法》:如何應對大數據殺熟
[電子商務經營者要認真學習《電子商務法》規定,對照法律要求,及時改進服務和管理,切實承擔法定義務和責任;希望有關政府部門加強研究]
[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協共收到全國酷騎單車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預付費、請求移交犯罪線索的來信2064封,並向有關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
中國電子商務在爆發式增長的同時,也呈現出多種亂象:有些微商虛假宣傳、承諾不兌現;有些電商經營者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嚴重誤導消費者;有些平台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等等。
《電子商務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電商領域亂象加以規范,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9月2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結合有關投訴情況和部分案例,對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進行解讀。
微商被納入管理
在電商領域,通過微信、網路直播等形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情況日益增多,也帶來了很多消費維權新問題。
比如,由於線上開設店鋪缺乏信用保證體系,其進入門檻低,無營業執照;在出現消費糾紛後,有些微商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逃避法律責任,消費者維權困難等。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中,通過「其他網路服務」將這些新形態和涉及主體納入其中,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路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電子商務經營者。
這意味著,通過微信、網路直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將被納入管理。中消協解讀稱,這樣有利於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有利於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對於電商經營者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行為,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也提出了「禁止虛構交易、編造評價,平台不得刪除評價」的要求,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披露的一般義務。
比如,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再比如,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如何應對大數據殺熟
據一些消費者反映,在線預訂酒店、預約車輛時遭遇平台、電商殺熟。
一位姓廖的消費者稱,自己經常通過某旅行服務網站預訂某個特定酒店的房間,長年價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過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間淡季價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賬號查詢後發現,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賬號去查,還是380元。
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並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台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
為此,《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徵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並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發送廣告的,還應遵守《廣告法》規定。三是明確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另外,2017年以來,悟空、酷騎、小鳴、小藍等共享單車企業,因融資困難、資金鏈斷裂等原因,相繼停止運營。由於這些共享單車企業向消費者收取押金後,大多存在違規挪用押金行為,造成消費者押金難退。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協共收到全國酷騎單車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預付費、請求移交犯罪線索的來信2064封,並向有關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押金是租用特定標的物的質押擔保,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主要擔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押金退還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比如,一是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退還障礙;二是規定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三是對於未按規定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平台經營者的連帶責任
推動新的《電子商務法》出台「平台經營者未盡自身應盡義務,應依法承擔責任」有三個典型案例,這三個案例也一步步引發立法部門的重視。
2017年7月中旬,高校畢業生李某通過一家互聯網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傳銷騙局遇害。李某應聘的「北京科藍公司」是一家冒名招聘的「李鬼」公司。調查中發現,這類虛假崗位的招聘者目標大多是剛剛步入社會的大學畢業生,他們往往社會閱歷淺,對招聘者缺乏警惕性,且不能識破騙局。
據報道,直至事件發生前,此平台仍允許招聘單位在該平台發布第一個職位,只要資料合規,就可以先發,如果不觸發用戶舉報,就不強制審核,這也給傳銷人員有了可乘之機。
中消協將此案作為網路消費典型案例之一提供全國人大立法參考,建議明確平台經營者自身應盡義務和責任。
今年5月5日深夜,某航空公司空姐李女士乘坐某網約車平台順風車後失聯,後被發現為司機強奸殺害,因該平台存在對司機審核及人車一致問題管理不善、對順風車夜間運營未盡相應注意義務、對消費者投訴處理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當月22日,中消協召開「促進網約車安全消費」座談會,敦促網約車平台經營者落實法定義務和責任,呼籲立法機關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平台經營者的相關規定,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防止平台經營者逃避應盡義務和責任。在社會各界的共同推動下,《電子商務法》三次審議稿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審核義務、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8月24日,浙江溫州年僅20歲的趙女士在乘坐同一網約車平台順風車後被司機鍾某強奸殺害。據報道,發現異常時,平台缺乏便捷有效的緊急救助方式,也未及時協助趙某親友、警方提供司機信息,特別是案發前一天,曾有其他消費者投訴該司機有不軌行為,但未受到平台重視和處理。
當月27日,《電子商務法(草案)》進入最後審議階段,草案四次審議稿將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審核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由原三次審議稿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修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平台經營者責任,不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再次引發社會熱議。中消協為此表態稱,建議恢復草案三次審議稿中有關平台經營者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經中消協與社會各界呼籲,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高度重視,經反復權衡,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最終明確在此種情形下,平台經營者「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就《電子商務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構成共同侵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對於這一修改波折,中消協解讀稱,對於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強化經營者的底線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安全權。
除了上述的民事責任以外,《電子商務法》還規定,如果平台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的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根據實際情形依法具體認定。這就需要有關司法機關、監管部門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依據法律規定,根據違法情形,作出具體判定。
對於即將施行的《電子商務法》,中消協呼籲:電子商務經營者要認真學習《電子商務法》規定,對照法律要求,及時改進服務和管理,切實承擔法定義務和責任;希望有關政府部門加強研究,盡快出台配套法規和規章,細化相關法律規定,強化監管執法,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希望有關司法機關結合《電子商務法》規定和司法審判實踐,盡快研究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統一裁判理念和尺度,推動司法與立法良好銜接。

③ 什麼叫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

什麼是二次開發?

二次開發,簡單的說就是在現有的軟體上進行定製修改,功能的擴展,然後達到自己想要的功能和效果,一般來說都不會改變原有系統的內核。

為什麼要二次開發?

隨著信息化技術的不斷發展,IT行業涌現出了一系列優秀的開源作品,其作者或是個人,或是項目小組,或是軟體公司。選擇和應用這些優秀的開源軟體,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符合業務需求的二次開發,將給企業節省信息化成本(時間成本及開發成本)的同時,更能帶來技術上的保障。這就是我們常聽的: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你將看的更遠。所以國內很多公司需要二次開發的人才。

怎麼做二次開發?

第一,你要有這個開源產品的所用語言的語言基礎,能看懂代碼是最基本的。

第二,你要對這個開源產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有比較熟悉,因為你熟悉了,你才知道一個需求下來,你要改什麼,什麼是系統自帶的,大概要怎麼改。

第三,你要熟悉這個開源產品的數據結構,代碼結構,系統的框架結構,核心是哪裡,附屬功能是在哪裡。簡單點說,就是資料庫,代碼邏輯,文件目錄的熟悉。

第四,根據你的需求,然後利用開源產品的內核,進行系統的擴展和修改,以達到你的需求

介紹PHP的開源產品的二次開發的基本要求:

第一, 基本要求:HTML(必須要非常熟悉),PHP(能看懂代碼,能寫一些小系統,如:留言板,小型CMS),Mysql(至少會一種資料庫),Javascript(能看懂,能改現成的一些代碼),Div+Css(能進行界面的調整,明白CSS是怎麼使用的)

第二, 熟悉開源產品的使用,比如 Dedecms,你要知道怎麼登錄,怎麼新建欄目,怎麼添加文章,模板標簽的使用方法,模型的概念和使用方法等等一些功能

第三, 要熟悉這個開源產品的資料庫結構,還要理解裡面核心文件的內容,比如:資料庫類怎麼使用,常用的安全過濾是怎麼做的,模板引擎又是怎麼使用的等等一些核心內容。還要知道這個開源產品的目錄結構,就是說,你要知道哪是放模板的,哪裡是做控制的,哪裡是放樣式的,等等

第四, 熟悉你的需求,對需求進行解讀,然後確定如何對這個開源產品進行修改和擴展

經過二次開發後,你能獲取到的是什麼呢?

你能完成你的需求,你能積累經驗,這里的經驗有你自己的,也有別人的。所謂別人的,就是在你做這個二次開發的時候,你能吸收到這個系統的精華,然後融入到你自己的思想里,你還能總結項目架構的經驗。有句話說的好,就是:聰明的人會把別人的失敗的經驗當作自己的經驗,而傻的人就是自己無數次體驗失敗後才作為自己的經驗。

二次開發不僅僅是開發,而更重要的是吸取精華,總結經驗,理順思路,少走彎路,提升自己。

④ 電子商務的法律保障論文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框架

一、電子商務參與各方的法律關系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賣方的義務就是買方的權力,反之亦然。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在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和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擔保義務。買方同樣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電子商務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和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銀行也變為虛擬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客戶與虛擬銀行的關系變得十分密切。大多數交易要通過虛擬銀行的電子資金劃撥來完成的。虛擬銀行同時扮演發送銀行和接收銀行的角色。在實踐中,電子資金劃撥中常常出現因過失或欺詐而致使資金劃撥失誤或遲延的現象。如系過失,自然適用於過錯歸責原則。如系欺詐所致,且虛擬銀行安全程序在電子商務上是合理可靠的,則名義發送人需對支付命令承擔責任。

認證機構(CA)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撮合過程中,認證機構是提供身份驗證的第三方機構,它不僅要對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買賣雙方負責,還要對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秩序負責。

二、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的法律問題

合同,亦稱契約。根據我國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現階段,合同已經成為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的方式達成的協議。而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非直接表達方式即文字方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一)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二)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並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路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所代替。

(四) 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對於世界各國都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新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存的合同法發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對於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並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三、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與一般情況下所說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區別。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義外,還具有金融業和商業信息的特徵。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還在於它的進一步發展,必然涉及國民經濟建設中資金的調撥,涉及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內容。所以,必須高度重視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問題。

在電子支付中存在著若干種支付方式,每一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且有時兩種支付方式之間不能做到互相兼容,這樣,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採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網際網路上的交易。因此,從推動電子商務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努力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統一起來,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融會貫通、取長補短,結合而形成為一種較為完美的支付方式。

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1997年發表了一份題為《歐洲電子商務設想》的文件,旨在為歐洲制定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統一政策做最初的努力。文件指出,標准化是一項重大而嚴峻的課題,比如說,在儲值卡領域就有20多種互不兼容的標准。文件還反復強調從全球角度提出解決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問題的方案。為解決這一問題,歐委會宣布了有關電子商務標準的具體研究項目,並在布魯塞爾主持召開了全球信息社會標准化會議。由此可見,關於支付方式及其標準的統一問題,已經列入了歐盟的議事日程之中。

我國目前在有關電子支付的法律的制定方面剛剛起步,大量的法律新問題需要研究:

(一)電子支付的定義和特徵。電子支付是通過網路而實施的一種支付行為,與傳統的支付方式類似,它也要引起涉及資金轉移方面的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美國提出的電子支付的法律定義是否適合我國的情況,需要做那些修改,其行為特徵也應加以研究。

(二)電子支付權利。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有時還存在中介機構。各當事人在支付活動中的地位問題必須明確,進而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的取得和消滅。涉及這方面的問題相當復雜。

(三)涉及電子支付的偽造、變造、更改與塗銷問題。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由於網路黑客的猖獗破壞,支付數據的偽造、變造、更改與塗銷問題越來越突出,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我國1997年10月1日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條是專門針對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等。智能卡與信用卡類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參照信用卡的有關條款,但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電子支票的問題卻完全是一類新問題,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條文。

(四)刑事偵察技術的發展問題。由於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新的電子支付方式層出不窮。每一種方式都有自己的技術特點,都會產生新的法律糾紛,這些糾紛出現以後,調查、認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刑事偵察技術問題。在信息化時代,傳統的實物證據逐漸被虛擬證據所代替,目前法學教育中的物證技術課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書檢驗、痕跡取證等傳統的偵察技術上,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新的技術發展的要求。

四、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問題,涉及到兩個基本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易首先的一種商品交易,其安全問題應當通過民商法加以保護;第二,電子商務交易是通過計算機及其網路而實現的,其安全與否以來於計算機及其網路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我們應當充分利用已經公布的有關交易安全和計算機安全的法律法規,保護電子商務交易的正常進行,並在不斷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四類:

(一)綜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則和刑法中有關保護交易安全的條文。

(二)規范交易主體的有關法律。如公司法、國有企業法、集體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

(三)規范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包括經濟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財產保險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四)監督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如會計法、審計法、票據法、銀行法等

在我國尚無專門電子商務法律的現狀下,充分利用已有的行政法規保護電子商務的正常進行是非常重要的。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聯網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公安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是兩個對電子商務具有重大影響的重要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均適用於《規定》和《辦法》。其中包括在華申請假如我國境內的國際互聯網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三資」企業和外國代表機構等單位的網路安全保護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內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另行規定。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計算機網路聯網參照本 《規定》和《辦法》執行。

《規定》和《辦法》的調整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和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主要包括:提供國際出入口信道、接入服務、信息房屋、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提供的各類功能,以及與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有關的其他業務。

《規定》和《辦法》還規定了必要的處罰措施,規定了警告、罰款、停止聯網、取消聯網資格等處罰。通過嚴格管理,提高全社會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依法守法,服從管理,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得到充分保證。

五、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保護信息為內容的知識產權的法律手段,應當成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研究中的重要課題。盡管信息保護的技術手段例如加密技術等能夠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幫助,但足夠和有效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於知識產權人提供確定的權利范圍,預防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方面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網路上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常常包括網路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新問題。與網路技術關系最密切的還得數版權保護的新問題。信息技術不但給版權制度保護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而且對原有的版權權利內涵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也就給版權侵權的認定帶來了新的問題。總之,網路中傳輸的數字信息包括了各種文字、影像、聲音、圖形和軟體等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的版權歸屬和保護問題就隨之而來了。傳統的關於版權的國內立法和國際公約能否適應網路發展的需求仍有疑問。為了適應網路這一生命力十分強大的新事物的發展要求,世界各國紛紛修改自己的版權法,相關的國際組織也致力於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通過的兩個新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條約》對網上的版權的保護和利用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為各國立法提供了參考和依據。

在專利領域,網路技術也提出了新的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發明人通過電子信箱與同事通信中,披露了自己的有關發明,這是否構成「公開」,是否影響該發明獲得專利時應有的「新穎性」;還有在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在商標領域,也存在網路技術帶來的新問題。例如,在「Internet」的「域名」作為一種在l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域名的存在和登記規則也在實際中帶來了一些問題,需要法律作出規定並進行解決。域名首先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人們不斷認識到域名的濫用會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干擾和削弱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保護權利人利益,防止由於域名的錯誤使用而產生的侵犯、干擾或削弱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

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很多,由於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和廣泛性,在其上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就呈現出復雜性,有些問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還很難以找到解決的方法。鑒於這種狀況將會妨礙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正在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六、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上隱私權保護是近期理論界討論的焦點之一,其原因有4種:

一一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從業者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一消費者普遍對當前的隱私權保護狀況表示不滿。

一一國際合作中越來越重視對個人數據的保護。

一一立法實踐需要研究其他國家的網上隱私權保護狀況。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正在著手制定求國的網上隱私權保護法,因為要保護網上隱私,除了技術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強立法約束。在這種背景下,我國要制定網上隱私權保護法,就必須參考別的國家的立法實踐,總結其合理內涵,並且要結合本國實際。我們研究這一問題,就是為了給立法部門提供合理化建議,加快我國網上隱私權保護立法的步伐。

網上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這些信息的范圍包括事實,圖像(例如,照片,錄象帶),以及毀謗的意見等。

目前隱私權保護領域遇到的三大問題。個人數據過度收集、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和個人數據交易。網上隱私權的保護也應該制定相應的規則,並使其規范化。從而,在個人隱私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國際上隱私權保護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在理論上對隱私權進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對隱私權的保護呈專門化的趨勢;世界各地對隱私權的保護呈專門化的趨勢;對隱私權的保護呈現出國際統一化的趨勢。

我國制定隱私權保護法的3點建議:信息的自由流動與對個人數據的保護並重;遵循個人數據使用的最小化與適當成本原則;對隱私權的保護目前宜實行法律規范與業界自重相結

⑤ 電子商務二次開發是什麼

從技術角度講,根據業務需要,調整或細分一些功能模塊。
從業務角度講,拓展和增加更多供應商或合作夥伴。

⑥ 如何構建中國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構建

一、電子商務參與各方的法律關系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賣方的義務就是買方的權力,反之亦然。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在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和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擔保義務。買方同樣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電子商務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和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銀行也變為虛擬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客戶與虛擬銀行的關系變得十分密切。大多數交易要通過虛擬銀行的電子資金劃撥來完成的。虛擬銀行同時扮演發送銀行和接收銀行的角色。在實踐中,電子資金劃撥中常常出現因過失或欺詐而致使資金劃撥失誤或遲延的現象。如系過失,自然適用於過錯歸責原則。如系欺詐所致,且虛擬銀行安全程序在電子商務上是合理可靠的,則名義發送人需對支付命令承擔責任。

認證機構(CA)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撮合過程中,認證機構是提供身份驗證的第三方機構,它不僅要對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買賣雙方負責,還要對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秩序負責。

二、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的法律問題

合同,亦稱契約。根據我國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現階段,合同已經成為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的方式達成的協議。而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非直接表達方式即文字方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一)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二)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並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路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所代替。
(四) 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對於世界各國都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新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存的合同法發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對於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並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三、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與一般情況下所說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區別。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義外,還具有金融業和商業信息的特徵。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還在於它的進一步發展,必然涉及國民經濟建設中資金的調撥,涉及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內容。所以,必須高度重視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問題。

在電子支付中存在著若干種支付方式,每一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且有時兩種支付方式之間不能做到互相兼容,這樣,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採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網際網路上的交易。因此,從推動電子商務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努力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統一起來,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融會貫通、取長補短,結合而形成為一種較為完美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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