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商務戰略的電子商務戰略
書 名: 電子商務戰略
作者:覃征
出版社: 清華大學
出版時間: 2007
ISBN: 9787302143314
定價: 29.00 元 本書介紹了電子商務戰略,全書分4章,第1章內容包括電子商務的含義、戰略與電子商務戰略的概念、如何制訂電子商務戰略、研究電子商務戰略的方法。第2章是國家級電子商務戰略,主要介紹了美國、歐盟、中國、日本、印度、愛爾蘭以及一些亞洲國家的電子商務戰略的戰略背景、戰略定位、戰略內容、戰略效果以及戰略措施等。第3章是企業級電子商務戰略,主要介紹了IBM、通用電氣、Google、海爾、聯想、招商銀行等國際知名企業電子商務戰略背景、戰略內容、戰略措施、戰略效果等。第4章對不同國家電子商務戰略的特點進行了分析、比較,並介紹了電氣商務的發展現狀,對未來的發展前景進行了展望。
本書可作為電子商務專業的本科生與研究生的教學用書,計算機學科本科生與研究生以及相關的專業人員、政府官員、企業管理人員的參考用書。 第1章電子商務與電子商務戰略
1.1電子商務
1.1.1電子商務的含義
1.1.2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
1.1.3電子商務的研究內容
1.2電子商務戰略的概念
1.2.1戰略
1.2.2電子商務戰略概述
1.2.3電子商務戰略研究
第2章國家級電子商務戰略
2.1美國電子商務戰略
2.1.1美國基本經濟情況
2.1.2美國電子商務的戰略背景
2.1.3美國電子商務的戰略定位
2.1.4美國電子商務的戰略內容
2.1.5美國電子商務的戰略實施效果
2.2歐盟電子商務戰略
2.2.1歐盟概況
2.2.2歐盟電子商務戰略背景
2.2.3歐盟電子商務戰略定位
2.2.4歐盟電子商務戰略內容
2.2.5歐盟電子商務戰略實施效果
2.3日本電子商務戰略
2.3.1日本基本國情
2.3.2日本的信息產業戰略
2.3.3日本電子商務戰略背景
2.3.4日本電子商務戰略定位
2.3.5日本電子商務戰略內容
2.3.6日本電子商務戰略實施效果
2.4中國電子商務戰略
2.5印度電子商務戰略
2.6愛爾蘭電子商務戰略
2.7其他經濟體電子商務戰略
第3章企業級電子商務戰略
3.1IBM電子商務戰略
3.2通用電氣電子商務戰略
3.3海爾電子商務戰略
3.4招商銀行電子商務戰略
3.5聯想電子商務戰略
3.6Google電子商務戰略
第4章電子商務戰略比較與展望
4.1各國電子商務戰略的特點
4.2電子商務現狀與未來
參考文獻
㈡ 為什麼美國和歐盟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態度不同
因為美國與歐盟在電子商務方面的實力相差太多了,所以採取的對策內完全不同。美國容的軟體、晶元、雅虎、亞馬遜等是在全球有壓倒性的優勢,幾乎完全佔領了歐洲市場,當然就希望歐洲不要征稅。反過來,歐盟認為,你賺了我那麼多錢,「照章納稅」不過分吧?所以希望征稅。總之,利益不同,態度自然就不一樣了。
㈢ 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什麼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電子商務得到快速發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給傳統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徵收管理提出了挑戰,本文對我國快速發展的電於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進行剖析,對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提出對策建議,以利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及涉稅業務的順利處理。
一、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於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徵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並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於1998 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於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於遵從,並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徵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路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路貿易主要徵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採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路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並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於1997 年7 月在柯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路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主權,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徵收管理的許可權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許可權,幾乎都同時採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路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並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二、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於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 年前電子商務正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於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 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於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於、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後於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於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於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於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於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製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
採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徵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准等方面亟需規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規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才有可能立於不敗之地。
(五)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管理隊伍。
上述談到,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稅收管理就需要高素質的人才,否則無法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工作。對現行稅收管理人員要加強培訓,一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電子計算機設備,使其更好地為電子商務稅收工作服務;二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做到心中有數,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掌握國內、國際稅收法規,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執法准確,以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有序發展。
㈣ 什麼是中國或歐盟成員國做生意的風險
同樣的一種生意經營,當然最重要的是市場是否景氣,要考察投資項目適不適合在當地發展。當然要說經營環境我覺得國內比不上國外,國外政府都很支持外來投資者,不僅是政策上的支持還有語言上的支持等。在國外投資還有機會全家移民,享受較好的福利待遇,子女上學免費等好處。以下這篇文章沒准會幫到你。
澳洲移民和房產投資下分析:
環境優良宜居住
澳洲是全球最適合人類居住的國家之一。澳大利亞擁有先進的教育體系,小學到高中實行免費教育。新移民子女可享受公立學校的免費教育,澳洲小學、中學和大學的教育機制完整,其教育機構和課程均具有世界級水平,而各校入學率均列世界前茅。另外,澳大利亞實行全民免費醫療和最低收入保障制度,對殘疾人士、失業者和退休人員有良好的照顧,整個國家的犯罪率很低,對生活居住及孩子的成長都很有益。
海外投資好時機
目前國內的房產投資環境不太樂觀,在宏觀調控下,主打自住消費的上海房產市場對投資客來說已經沒有太多可施展的舞台。而近期內海外投資市場尤其是旅遊度假房產市場卻不斷出現各種新誘惑,使得投資商將投資目光轉向海外市場。而設施健全,景色宜人的澳洲極為房產投資商所認可。
當今澳大利亞政局安全穩定,經濟持續發展,都為其投資環境保證了一個良好的前提。房產市場的規范化,保證了投資風險低,物業升值穩定,多年來已形成一個7年翻一倍的市場定律。在經歷了奧運的平穩調整後,澳大利亞迎來了新一輪的房地產上升周期。
小貼士
澳洲商業移民的政策類別:
163A(企業主):2年成功經商背景,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公司4年中2年營業額約180萬,全家資產達到150萬。
163B(企業高管):過去5年中有3年公司最高三個階層中任職,連續三年公司營業額達到600萬以上,全家資產150萬。
164(企業高管):過去4年中有2年在公司最高三個階層中任職,任職2年中公司年營業額約6000萬,全家資產150萬。
165(投資者):至少3年投資或者經商經驗,過去5年中至少1年在公司擁有10%以上的股份或者管理過450萬投資,全家資產680萬,投資450萬澳洲政府債券4年。
132(商業天才):過去4年中有2年擁有公司股份10%以上,且股份價值240萬,公司2年中年營業額約1800萬,全家資產900萬。
㈤ 求電子商務的發展起源,就是最初的情況,越詳細越好
我補充一下樓上朋友的回答,主要是20世紀90年代以後的電子商務發展。
電子商務的發展歷史可以追溯到互聯網出現之前的電子數據交換(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指的是使用電子數據交換的方式傳遞訂單、發票等等貿易文件。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核心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觸網」,企業電子商務經過了由簡單到復雜、由低級到高級的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黃頁型。互聯網提供企業或產品黃頁,取代了傳統的傳播介質,其優勢在於使用方便、內容新且多、傳播范圍廣、獲得成本低。
第二階段,廣告型。取代了傳統的企業介紹畫冊,增加了多媒體內容,信息量更大,作用相當於一個廣告,同時為企業和消費者建立了平等的溝通渠道。
第三階段,銷售型。取代傳統的銷售方式,一些適合在網上銷售的產品開始向互聯網轉移,主要是出於減少流通環節和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同時因為互聯網具有其他銷售方式不可比擬的優勢。當前國內互聯網企業主要處於這個發展階段,如B2C,B2B等。
第四階段,整合型。前面幾個階段著重於外向型商務平台,其實內部電子商務從簡單的計算機文字處理時代就已經存在了,財務管理,庫存管理,人事管理,決策管理等企業應用層軟體一直沒有停止過網路化的步驟。隨著伺服器系統管理軟體功能的強大,為了節約成本,越來越多的企業採用了整合型的方案,從產品銷售,招聘,招商引資,企業宣傳,售後服務,技術支持,合作意向等,凡是可以公開的內容都上網了。從消費者,員工,經銷商,零售商,供應商,直到管理者,都可以以不同的角色和許可權登錄一台伺服器,瀏覽各種相關的內容,進行各種各樣的活動,如咨詢,采購,面試,組織會議,發布消息,采訪等等。這時候,電子商務才真正成為一個企業應用平台,這不再是一個現在所謂的人機互動式的平台,而是人與人溝通的平台。消費者可以上網向值班的技術支持咨詢,經銷商可以上網了解生產進度,供應商可以上網和采購主管洽談業務,這些客戶不需要了解他的接觸對象身在何處,也許在辦公室,也可能在家,甚至可能在度假,也就產生了虛擬的概念,大部分都是通過網路會議技術實現的,員工每天第一件事情就是登錄網路,在家辦公也就成為可能。
第五階段,在線生產在線消費(POCO)。這是電子商務化程度的最高形式。
另外,根據電子商務大師Kalakota和Whinston的研究 ,電子商務至少應該包括後端的企業對企業電子商務(B2B)和前端的企業對消費者電子商務(B2C)。其中,B2C的內涵包括:線上廣告;目錄展示商品;建立虛擬商店及銷售(線上購物);客戶資料收集及行銷規劃;一對一個性化行銷;客戶服務。這一對電子商務內容或活動主體的分類可以藉以分析上述的五個階段。
㈥ 為什麼歐盟應用單一的貨幣政策
因為歐盟很多國家都統一使用歐元了,都用同樣的貨幣當然需要統一的貨幣政策了!簡言之,內德國、法國想通容過貨幣實現大歐洲的第一步,然後就是財政統一了。可惜,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阻止了這一進程,未來可能有兩個方向,一是歐元區解體,歐洲國家又恢復原來的貨幣,執行獨立的貨幣政策。另一個方向就是財政政策統一了~
㈦ 歐盟與東盟的區別
歐盟是在冷戰時期成立的,主要有歐洲發達或中等發達國家參加,其性質是經濟一體化。而東盟是東南亞國家的地區組織,主要由發展中國家參加,而後搞了個10+1,即中國作為貿易對話國參與,後有日本和韓國參與。
歐洲聯盟簡稱歐盟(EU),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Brussels),是由歐洲共同體發展而來的,創始成員國有6個,分別為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現擁有27個會員國,正式官方語言有24種。
1990年4月,法國總統密特朗和聯邦德國總理科爾聯合倡議於當年底召開關於政治聯盟問題的政府間會議。同年10月,歐共體羅馬特別首腦會議進一步明確了政治聯盟的基本方向。同年12月,歐共體有關建立政治聯盟問題的政府間會議開始舉行。
經過1年的談判,12國在1991年12月召開的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上通過了政治聯盟條約。其主要內容是12國將實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並將最終實行共同的防務政策。此外還實行了共同的漁業政策、建立歐洲貨幣體系、建設經濟貨幣聯盟等措施。
東南亞國家聯盟,簡稱東盟(ASEAN)。1967年8月8日成立於泰國曼谷,現有10個成員國:汶萊、柬埔寨、印度尼西亞、寮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總面積約449萬平方公里,人口6.54億(截至2018年)。秘書處設在印度尼西亞首都雅加達。
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亞、泰國、新加坡、菲律賓四國外長和馬來西亞副總理在曼谷舉行會議,發表了《曼谷宣言》(《東南亞國家聯盟成立宣言》),正式宣告東南亞國家聯盟成立。2018年11月12日,東南亞國家聯盟各國在新加坡簽署東盟電子商務協議。
㈧ 什麼是電子歐盟
是ROHS吧?
RoHS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標准,它的全稱是《關於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
㈨ 1119221145 電子商務
商助復習題
第1 題:亞洲最早的電子商務法是( D )制定的。
A. 中國
B. 日本
C. 新加坡
D. 馬來西亞
第2 題:
( B )是規范網路信息鏈接的重要法律,該法是調整工商企業在經營活動競爭中的行為准則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A. 《著作權法》
B. 《反不正當競爭法》
C.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D. 《專利法》
第3 題:
個人隱私偏好平台英文縮寫是( C )
A. OPA
B. P2P
C. P3P
D. OPA
第4 題:
我國域名注冊實行的原則是( B )
A. 優先注冊
B. 先申請先注冊
C. 商標注冊
D. 自動注冊
第5 題:
1999年Intel公司在推出奔騰3處理器中放置了用以識別用戶身份的序列號,這種網路隱私權方式屬於( B )
A. 監視軟體的濫用
B. 濫用識別機制
C. 第三方泄露或共享
D. Cookies 文件的濫用
第6 題:
調整對象是立法的核心問題。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是( A )
A. 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B. 互聯網交易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C. 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D. 網路消費者的權利維護
第7 題:
對資料庫除採取著作權保護外,還提供「特殊權利」保護是( A )頒布的相關法律。
A. 歐盟
B. 美國
C. 日本
D. 中國
第8 題:
同一商標的兩個合法擁有者都想以他們的商標做域名的行為屬於( C )
A. 域名搶注行為
B. 域名混淆行為
C. 域名混淆行為
D. 反向域名侵奪
第9 題:
我國電子簽名立法採用了( C )
A. 技術特定型的立法模式
B. 技術中立型的立法模式
C. 折中型的立法模式
D. 不同於其他三種任何一種的立法模式
第10 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網上銀行設立規定的立法是( D )
A. 《網上銀行法》
B. E條例
C. 《網上銀行設立規定》
D. 《虛擬銀行認可規則》
第11 題: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害的,有權向誰請求賠償( A )
A. 提出警告的人
B. 著作權人
C. 網路服務的提供者
D. 人民法院
第12 題:
TRIPs對商業秘密作出的規定不包括( C )
A. 受保護的信息作為整體或作為其中內容的確切組合,不是該信息領域人員普遍了解或容易獲得的
B. 因構成秘密而具有的商業價值
C. 電子商務經營人在經營過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網路經營方法
D. 權利人為保密採取了合理的措施
第13 題:
SET協議的信用卡支付屬於( C )
A. 無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B. 簡單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C. 專用協議信用卡支付
D. 通過第三方驗證的信用卡支付
第14 題:
電子認證機構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D )
A. 司法部
B.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C. 商務部
D. 信息產業部
第15 題:
現代意義上的隱私權概念起源(D )
A. 英國
B. 法國
C. 瑞典
D. 美國
第16 題:
《電子資金劃撥法》和E條例中對卡類存取工具的發行的規定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哪項權利( A )
A. 消費者選擇權
B. 消費者知情權
C. 消費者財產安全
D. 消費者隱私權
第17 題:
美國第一部關於網上隱私的聯邦法律《兒童在線隱私權法案》於2000年4月21日起生效,從即日起在網上搜集( C )以下兒童個人信息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可處以上萬美元的罰款。
A. 10歲
B. 12歲
C. 13歲
D. 16歲
第18 題:
下列不符合商業秘密主要特徵的說法是( C )
A. 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
B.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信息
C. 屬於網路專利方法的一種
D. 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第19 題:
已經獲得Internet工程組標准認可的電子支付安全協議是( A )
A. SET協議
B. SSL協議
C. SSH協議
D. PKI協議
第20 題:
網站在搜集13歲以下兒童的個人信息前必須徵得其父母的允許,否則,每違規一例將被處以11000美元罰款。此規定出自( D )
A. 英國《數據保護法案》
B. 美國《電腦匹配和隱私權法》
C. 歐盟《個人數據資料保護公約》
D. 美國《兒童在線隱私權法案》
第21 題:
收集網路個人信息資料聲明應包括的主要內容如下:(AB C D E )
A. 收集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目的的聲明
B. 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聲明
C. 查閱、修正及更新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聲明
D. 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保護措施及隱私權保護政策鏈接的聲明
E. 其他選項都對
第22 題:
以下為商業秘密主要特徵:(A B D E )
A. 不為公眾所知悉
B.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C. 一般為專利技術
D. 具有實用性
E. 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
第23 題:
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使用行為按使用方式可分為:( A B E )
A. 內部使用
B. 外部使用
C. 直接使用
D. 間接使用
E. 反饋使用
第24 題: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下表述正確的有:( B D E )
A.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復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繼續使用
B. 用戶未經許可商業使用軟體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軟體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C.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復製品的,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並停止使用
D.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體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的,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E.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如果停止使用並銷毀該侵權復製品將給復製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製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體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繼續使用
第25 題: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中的中立原則包括:( A B D E )
A. 技術中立
B. 媒介中立
C. 內容中立
D. 實施中立
E. 同等保護
第26 題:
電子資金劃撥的風險包括:( A BC D E )
A. 信用風險
B. 流動性風險
C. 系統風險
D. 欺詐風險
E. 操作風險
第27 題: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A D )
A. 發表權
B. 展覽權
C. 表演權
D. 翻譯權
E. 攝制權
第28 題:
支付命令錯誤包括:(A B C )
A. 支付命令表述錯誤
B. 錯誤的支付命令
C. 支付命令的錯誤執行
D. 支付指令認證錯誤
第29 題:
網路隱私權保護模式主要包括:(B C )等。
A. 法律規范
B. 建設性的行業指引
C. 技術保護模式
D. 網路中介隱私認證服務
E. 安全港模式
第30 題: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哪些情況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 A B C D E )
A. 已在報刊上刊登,網站予以轉載、摘編,沒有支付報酬
B. 已經在網路上傳播的作品,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但沒有註明出處
C. 已經在網站上傳播,並且聲明不得轉載的,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
D. 已經在網站上傳播,並且聲明不得轉載的,報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
E. 其他選項都是
第31 題:
對於在國際頂級域名下發生的搶注,權利人應到英國去解決,因為此類域名在英國注冊。 ×
第32 題:
關於網路隱私權保護的安全港模式是美國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條例中所創設的制度,僅適用於兒童網上個人隱私的保護。 √
第33 題:
英國1984年頒布的關於個人數據保護的法律是《數據保護規章》。×
第34 題:
火災是造成計算機網路安全隱患的過失行為。 ×
第35 題:
電子商務整個過程中最核心、最關鍵的環節是電子認證。 ×
第36 題:
網路中的域名絕對惟一的標識一個網路用戶的地址,其他用戶不可能再使用同一個域名來標識自己的地址。√
第37 題:
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項重要的信息權利在19世紀後半葉獲得了法律的確認。 ×
第38 題:
具有實用性是屬於商業秘密特徵的一種。 √
第39 題:
目前,電子商務應用面最廣、普及率最高的國家是美國。 √
第40 題:
美國1974年制定的《隱私權法》的針對對象是利用電腦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 √
第41 題:
簡述網上銀行對客戶負有的主要義務。
答:網上銀行度客戶負有的主要義務:
(1)預先申明的義務:對於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採用的安全技術、交易條件變更的通知等均應作出事先申明。
(2)保密的義務:網上銀行對自己所掌握的客戶自身資料和客戶賬戶交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3)執行的義務:即銀行必須保證使用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執行客戶指令的義務。
第42 題:
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特徵。
答: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特徵是形式規范、技術規范、開放規范、多重規范。
第43 題:
簡述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的情況。
答:美國猶他州於1995年頒布的《數字簽名法》,是美國,乃至全世界范圍內的第一部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的法律文件。2000年2月13日,美國參眾兩院分別通過了《數字簽名法案》,美國的全國州法統一委員會也於1999年7月通過了《統一電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時採納。2000年6月柯林頓簽署了國會兩院一致通過的《國際與跨州電子簽名法》。
第44 題:
簡述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
答: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主要包括中立原則、自治原則、功能等同原則和安全原則。其中中立原則包括:
(1)技術中立。
(2)媒介中立。
(3)實施中立。
(4)同等保護。
第45 題:
論述網路隱私權在國際上兩種主要保護模式的內容和利弊,提出你對我國保護模式的建議。
答:(1)總體上說,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對策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歐洲的國家立法主導型,另一種是美國的企業自律主導型。
(2)歐洲國家在個人數據資料保護與跨國流動方面採取了國家立法主導的模式,這種模式是以政府為主導實現對個人數據資料的保護。美國聯邦政府在對於個人資料隱私保護的議題上採取企業自律模式,其立場所強調的精神不是政府的介入,而是從憲法對私人財產的保護來規范。
(3)歐盟採取的國家立法主導模式更有利於對個人數據資料的隱私保護,而美國採取的企業自律模式則更符合企業自由原則的要求。
就我國而言,國家立法主導模式更符合我國的國情,但同時也要鼓勵產業界建立相應的自律機制。
第46 題:
案例:
「名牌網」是一個為買、賣雙方提供商品交易的網路服務商,賣家王某於2012年3月,在「名牌網」上開設了「腔調名牌館」的網店,並在2012年8月開始在網上銷售假冒「GUCCI」、「PRADA」、路易威登等注冊商標的衣服、鞋子、箱包等商品,總計銷售假冒124個注冊商標的商品36110件,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1174萬余元,違法所得人民幣410萬余元。公安機關及工商管理機構在先後接到眾多在該店購得假冒名牌商品的買家投訴後,根據「名牌網」提供的買家信息與線索,查獲該網店大量假冒商品,貨值金額合計人民幣315萬余元。
結合案例材料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1)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2)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名牌網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答:(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該案例中王某開網店專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410萬元,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2)名牌網作為一個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名牌網雖然提供了買家信息與線索,使得公安機關及工商管理機構得以查獲該網店,但僅從這一點,不能肯定其沒有參與該網店的侵權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名牌網在以下情況下需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①參與他人侵權行為;
②通過網路幫助他人實施侵權;
③明知該網店通過實施侵權他人權利依然縱容;
④經權利人提出警告,但卻不採取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