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電子商務法律條文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匯編》全文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信息產業部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規劃我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規范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規,特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指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三條 已建、在建和擬建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證機構審查與批准
第五條 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應向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 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情況;
(二) 認證機構資產情況;
(三) 運營管理規范;
(四) 風險承擔能力;
(五) 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第六條 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在接到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申請和相關材料後,在三十天內給予答復。
第七條 申請建立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在取得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成立的書面批復後,必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向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提出使用密碼的申請。
第三章 認證機構密碼核發與授權
第八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密碼及相關產品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根據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成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批復,審批密碼及相關產品的配用申請。
(二)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設置獨立的密鑰管理中心,由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業主單位統一規劃建設,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及其委託單位負責實施指導和管理。
(三) 獲准使用密碼及相關產品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規定。
(四)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密碼系統的安全性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組織審查認證。
第四章 認證機構安全技術和標准評測認證
第九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密碼及相關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制定的密碼技術規范和標准,基礎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要求。
第十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技術和設備必須是經過國家授權的部門測試認證,符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第十一條 認證系統的安全性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管理規定,必須經過國家授權的部門進行安全性測試並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二條 國家標准化主管部門制定電子商務認證證書的格式標准,核發相關的標識。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登記核發的證書必須使用上述格式。
第五章 認證機構登記注冊和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批復進行登記注冊。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登記、變更、注銷以及經營范圍的核定,按企業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在提供證書服務時,可以根據國家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認證系統在建成後,必須通過國家信息產業、密碼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標准化等主管部門的審核、評測和驗收後,才能對外提供數字證書服務。
第十七條 上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並根據本管理辦法,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運營和安全情況進行年度審查。
第六章 認證機構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對申請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相關材料必須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在持有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有權收回證書或宣布證書作廢。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有保護證書申請單位和個人非公開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必須建立認證系統的備份機制和應急事件處理程序,確保在人為破壞或自然災害發生時認證系統和用戶證書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承擔由於認證機構原因的證書失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第七章 認證機構罰則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並對外提供服務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泄露企業或個人非公開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企業或個人利益的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吊銷認證機構營業執照,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本條款所列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暫扣認證機構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一) 在認證系統的運營或對外提供認證服務過程中,違反安全保密規定的;
(二) 認證機構擅自轉讓認證技術或相關產品的;
(三) 未經許可,擅自建立分支認證機構或擴展業務范圍的。
第二十六條 外組織或個人參與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運營管理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已建、在建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按照本辦法的有關條款,進行重新登記、審核、驗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息產業部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⑵ 電子商務47條標准
一、信息中心
必須建立一個信息中心,並且使消費者在網站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找到這個信息中心的鏈接。(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使用「Information」這個詞作為該信息中心的標題。(最低要求)
二、需公布的內容
銷售商必須在信息中心公布如下內容:銷售商的法定名稱以及業主;主要辦公地點;和銷售商聯系的渠道,如電話或EMAIL;特殊業務的專業許可證。(最低要求)
必須在信息中心提供在廣告中沒有明確的客戶支付方式或其他使用第三方產品或服務的資料。(最低要求)
在消費者被要求最終確認訂單之前,銷售商必須為消費者提供所有費用的清單,包括商品/服務的費用、運費、處理費以及稅。(最低要求)
信息中心必須提供質量保證的說明,包括擔保的有效期、適用的范圍、不適用的范圍、如何擔保等。(最低要求)
對每個產品或服務都必須提供有關售後服務的信息,包括服務范圍、期限、如何進行等。(最低要求)
在信息中心中必須向客戶說明適用哪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最低要求)
必須向客戶公布可以選擇的各種支付方式。(最低要求)
必須提供有關處理取消訂單、退貨、退款的原則,包括可以取消訂單的有效期、哪些產品可以退貨、退貨的條件、取消訂單或者退貨的費用、運費的支付方、消費者何時可以得到退款等。(最低要求)
必須公布銷售商從消費者的信用卡上收款的規定。(最低要求)
三、產品/服務
如果銷售商在銷售或發貨上對不同消費者(如特定地區或年齡)有限制必須明確說明。(最低要求)
在消費者最終訂貨之前,銷售商必須提供有關產品的供應情況,即貨物發送或訂單的處理估計所需要的時間。(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期貨訂購者。(最低要求)
必須用明顯的標記,如顏色,圖標等標識那些在網站上列出,但不能從網路上直接定購的商品。(最低要求)
對於訂購了無現貨的產品的消費者,應該在貨物到達後通知他們。(最佳選擇)
四、保密和安全
必須公布銷售商的保密原則,至少包括:銷售商將收集消費者的哪些資料,在何處收集;使用這些資料的目的;銷售商是否會向第三方提供這些資料,如果提供,是在何種情況下;消費者資料是否是整個商務計劃的一部分,如進行目標市場分析、建立各種促銷方案等;消費者是否有可能限制使用私人資料,如何進行。(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在主頁和信息中心提供標記為「Privacy」的保密原則鏈接。(最低要求)
消費者必須有能力選擇銷售商是否可以利用收集到的消費者資料主動發送的各種信息,並且在這些資料被開始收集時就可以進行這種選擇。(最低要求)
消費者必須有能力選擇是否同意將自己的私人信息提供給第三方,並且在這些資料被開始收集時就可以進行這種選擇。(最低要求)
如果有關交易的第三方(如購物車、支付網關)的保密原則和銷售商的不同,銷售商必須提供指向第三方保密原則的鏈接。(最低要求)
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銷售商必須對所有消費者提供的信息進行加密傳輸。(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對銷售商存儲的消費者資料進行加密處理。(最低要求)
在信息中心,銷售商必須為消費者提供哪些傳輸過程和資料是被保護的信息。(最低要求)
五、確認和通知
銷售商必須在消費者訂貨後一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發出訂單確認EMAIL。(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將總費用包括在訂單確認通知中,或者明確告訴消費者從何處可以查找到總費用。(最低要求)
銷售商應該在消費者定購的貨物被發運或者服務被執行後一個工作日內通過EMAIL通知消費者。(最佳選擇)
銷售商必須將如下信息包含在發運通知中,或者明確告訴消費者從那裡可以得到這些消息:貨物名稱、總費用、貨物從哪裡以何種方式運出、估計的運輸時間和如果有問題如何解決。(最低要求)
如果消費者選擇的運輸方式可以進行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跟蹤,銷售商也應該為消費者提供這一方法。(最佳選擇)
如果消費者選擇的運輸方式提供有關貨物已經被收取和收取者姓名的資料,銷售商也應該為消費者提供這一方法。(最佳選擇)
如果銷售商僅運出消費者定購的部分商品時,銷售商應該通知消費者其他商品將在以後運出。(最佳選擇)
如果客戶取消訂單或者退貨,銷售商必須在三個工作日中通知消費者已經收到取消訂單或者退貨。(最低要求)
六、幫助和客戶服務
銷售商必須為消費者提供通過EMAIL提問或投訴的渠道。(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在信息中心中提供獲得客戶服務條款的渠道。(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提供客戶反饋和文本投訴的渠道。(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在收到問題或投訴48小時內向消費者承認收到了問題或投訴。(最低要求)
如果投訴是有關商品而且銷售商自身不能解決,銷售商必須向消費者提供和生產商聯系的適當方法(最低要求)
七、其他
銷售商應該保證發運的每個包裝都在運輸機構進行了標準的防丟失、防盜和防損害保險。(最佳選擇)
銷售商必須按照可列印的格式向消費者提供定購貨物的發票。(最低要求)
如果消費者選擇的運輸公司許可,銷售商應該向消費者提供可以進行特別投遞的能力。(最佳選擇)
如果消費者以前已經提供過必要的信息,銷售商應該為消費者提供「一鍵」購物的能力。(最佳選擇)
ECML(電子商務模式語言)的支持,允許消費者在填寫購物車表格時,避免重復性的輸入。(最佳選擇)
銷售商應該提供實時處理訂單和效驗消費者信用卡的能力。(最佳選擇)
銷售商應該提供通過關鍵詞對整個站點的信息和產品進行搜索的能力。(最佳選擇)
銷售商應該提供消費者可以通過WEB來檢查訂單狀況的工具。((最佳選擇)
銷售商應該提供消費者可以檢查以前訂單的能力。(最佳選擇)
銷售商應該有一種系統化的方法來不斷處理消費者的反饋和了解他們的滿意程度。(最佳選擇)
⑶ 電子商務標準的公布內容
銷售商必須在信息中心公布如下內容:銷售商的法定名稱以及業主;主要辦公地點;和銷售商聯系的渠道,如電話或EMAIL;特殊業務的專業許可證。(最低要求)
必須在信息中心提供在廣告中沒有明確的客戶支付方式或其他使用第三方產品或服務的資料。(最低要求)
在消費者被要求最終確認訂單之前,銷售商必須為消費者提供所有費用的清單,包括商品/服務的費用、運費、處理費以及稅。(最低要求)
信息中心必須提供質量保證的說明,包括擔保的有效期、適用的范圍、不適用的范圍、如何擔保等。(最低要求)
對每個產品或服務都必須提供有關售後服務的信息,包括服務范圍、期限、如何進行等。(最低要求)
在信息中心中必須向客戶說明適用哪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最低要求)
必須向客戶公布可以選擇的各種支付方式。(最低要求)
必須提供有關處理取消訂單、退貨、退款的原則,包括可以取消訂單的有效期、哪些產品可以退貨、退貨的條件、取消訂單或者退貨的費用、運費的支付方、消費者何時可以得到退款等。 (最低要求)
必須公布銷售商從消費者的信用卡上收款的規定。(最低要求)

⑷ 電子商務的技術標准有何意義
網上最多關於這個就是此文章了。
域名基礎知識 商務電子化,已成為加快商務活動中各個環節進程、減少差錯率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成本加速資金周轉的重要手段。為了保證商務活動數據或單證能被不同國家、行業貿易夥伴的計算機識別處理,一定要有數據格式的一致約定。這就是電子商務活動中標准化所要解決的問題。
當前我國電子商務技術標准現狀,即電子商務技術標准包含了四個方面的內容:EDI標准、識別卡標准、通訊網路標准和其他相關的標准。目前涉及我國標准約有1250多項。我國把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作業作為一項重要的技術經濟政策積極推行。
1.EDI標准:國際上60年代起就開始研究EDI標准。1987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綜合了經過10多年實踐的美國ANSI X.12系列標准和歐洲流行的「貿易數據交換(TDI)」標准,制定了用於行政、商業和運輸的電子數據交換標准(EDI FACT)。該標準的特點,一是包含了貿易中所需的各類信息代碼,適用范圍較廣;二是包括了報文、數據元、復合數據元、數據段、語法等,內容較完整;三是可以根據自己需要進行擴充,應用比較靈活;四是適用於各類計算機和通訊網路。因此,該標准應用廣泛。目前我國已等同轉化為5項國家標准。此外,還按照ISO6422《聯合國貿易單證樣式(UNLK)》、ISO7372《貿易數據元目錄》等同制定了進出口許可證、商業發票、裝箱單、裝運聲明、原產地證明書、單證樣式和代碼位置等8項國家標准。現在EDI FACT標准有170多項,至今在北美地區廣泛應用的美國ANSI X.12系列標准有110項。由於我國EDI標准研究起步晚,需要制定更多的國家標准。根據我國經濟發展需要,積極研究、採用EDI FACT標准和ANSI X.12系列標准。
2.識別卡標准: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從80年代開始制定識別卡及其相關設備的標准,至今已頒布了37項。我國於90年代從磁條卡開始進行識別卡的國家標准制定工作。現有6項磁條卡國家標准,基本齊全,等同採用ISO7810《識別卡物理特性》和ISO7811《識別卡記錄技術》系列標准;三項觸點式集成電路卡(IC)國家標准,等同採用ISO7816《識別卡帶接觸件的集成卡》系列標准。另外,有5項國家標准涉及到金融卡及其報文、交易內容,採用了相應的ISO標准。目前,我國尚未將無接觸件集成電路卡、光存儲卡以及使用IC卡金融系統的安全框架等國際標准轉化制定為我國標准。
3.通訊網路標准:通訊網路是電子商務活動的基礎,目前國際上廣泛應用的有MHS電子郵政系統和美國Internet電子郵政系統。前者遵循ISO、IEC、CCITT聯合制定(個別是單獨制定)的開放系統互聯(OSI)系列標准,後者執行美國的ARPA Internet系列標准。這兩套標准雖然可兼容,但還有差異。因此,我國制定通訊網路國家標准時,主要採用OSI標准,但不要考慮ARPA Internet標准。現在我國有146項網路環境國家標准,其中有99項標准分別採用ISO、IEC標准,佔67.8%。我國現有的網路環境國家標准還不配套。如網路管理,我國僅有2項國家標准,而ISO/IEC有40多項標准。其中系統管理、管理信息機構、系統間信息交換是我國標准空白。
這里需指出,數據加密、密鑰管理、數據簽名等安全要素,已有國際標准草案,需要我們追蹤,及時等同地轉化為我國標准。通訊、網路設備標准約有380項,其中123項採用IEC、CCITT等標准佔32%。微波通訊、衛星通訊、移動通訊等方面的國家標准中採用國際標准比例較低,如衛星通訊18項國家標准中採用國際標準的僅一項。信息傳輸介質國家標准較多。以光纖通訊電纜為例,有53項國家標准,其中45項採用IEC、CCITT標准,8項涉及到進網要求,視我國情況而定,故沒有採用。
4.其他相關標准:與電子商務活動有關的標准,有術語、信息分類和代碼、計算機設備、軟體工程、安全保密等標准,約有440項國家標准,其中採用ISO標準的有164項,佔37%。這些相關標准中許多標准僅描述我國特有的信息,如民族代碼,漢字點陣模集等,因此不能也不應該採用外國標准。
綜上所述,我國電子商務技術標准,一是起步晚,EDI等領域內的技術標准工作在90年代才開始的;二是標准未成體系,EDI標准、EDI FACT有170項,ANSI X.12有110項,我國僅有13項,其中租賃計劃詢價單、稅務情況報告等還是空白;三是積極採用國際標准,90年代前制定的電子商務國家標准約有600項,採用國際標准佔30%;90年代制定的電子商務國家標准約650項,採用國際標准佔50%。這表明我國進一步重視電子商務標準的國際化
⑸ 14年國家出台了哪些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
最重要的法律《電子簽名法》,其他相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有《商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合同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保法》)於2013年10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4年3月15日起將開始實施。
亮點一 網購平台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案例: 網購中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想向賣家退貨但卻無法聯繫到賣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網路維權的相關規定,網購平台最多隻能關閉賣家的網上店鋪,對消費者來說並不能挽回自己的損失。
變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路上購物時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路交易平台交涉,而網交平台需要先行賠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時設定了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盡管他們在賠付之後,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新《消保法》還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二 遭消費欺詐最少也能獲賠500元
案例:去超市買東西,商品明碼標價10元,但結賬時發現收款11元,商家有欺詐行為時,現行消法規定商家最多退還10元貨款,然後賠償10元,也因為賠償低,許多消費者嫌麻煩,就此放棄了維權。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如按照新《消保法》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還商品貨款10元,同時得到500元的賠付。
亮點三 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案例:開瓶費、包間費、規定最低消費等許多商家霸王條款常常讓消費者很頭疼,還有美容預付款過期不退等,也讓遇到此事的消費者很無耐。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藉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亮點四 經營者義務被強化 電器等商品或者服務有問題 商家要"自證清白"
案例:消費者購買電腦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電腦存在質量問題,去找商家,但商家認為產品是人為破壞,不同意免費修理或退還。以前,即使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最終也會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變化:在新《消保法》當中,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以往,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而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亮點五 消費者享有七日"後悔權"
案例:消費者網購時購買了心儀的物品,但收到貨物後發現實物沒有網上介紹的好,於是便要求退貨,卻往往遭到店主拒絕。現行消保法中並沒有關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中類似情況的相關規定,以前消費者在要退貨也比較難,除非商品有明顯瑕疵,賣家才會退貨。
變化:新《消保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的,消費者可自收到貨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亮點六 禁止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案例:消費者在某酒店預訂了婚宴留了電話號碼,可不久之後,婚慶、旅遊公司的電話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擾。消費者找酒店理論,但商家卻告知,打電話的婚慶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為方便新人而免費提供的增值服務。買房子、辦會員卡後,都會存在這些問題,即使消費者非常氣憤,也不知道該怎麼維護自己的隱私。
變化:新《消保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消費者個人信息被商家"出賣",卻沒人管也沒地方投訴的情況將改變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亮點七 消協幫你"公益訴訟"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為鑒定費等維權成本高的原因,盡管受害者眾多,但許多消費者卻維權無力。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消保法》賦予消協公益訴訟權,由原來只能支持消費者起訴到可以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是一個很大突破。
⑹ 公布世界上第一個Internet電子商務標準是哪一年
1999年12月14日,在美國加州舊金山的St.Francis飯店,公布了世界上第一個INTERNET商務標准(The Standard for
Internet Commerce, Version 1.0 –
1999)。這一標準是由Ziff-Davis雜志牽頭,組織了301位世界著名的INTERNET和IT業巨頭、相關記者、民間團體、學者等經過半年時間,對七項,47款標准進行了兩輪投票後才最終確定下來的。雖然這也還只是1.0版,但它已經在相當程度上規范了利用INTERNET從事零售業的網上商店需要遵從的標准。雖然它的制定完全是按照美國標准,但顯然對我國正在起步的電子商務事業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在這一標准中首先定義了電子商務和INTERNET商務概念:電子商務是指利用任何信息和通訊技術進行任何形式的商務或管理運作或進行信息交換。
INTERNET商務是指利用INTERNET,包括WWW萬維網進行任何電子商務運作。
制訂這個INTERNET標準的目的有五個:
1,增加消費者在INTERNET上進行交易的信心和滿意程度;
2,建立消費者和銷售商之間的信賴關系;
3,幫助銷售商獲得世界級的客戶服務經驗,加快發展步伐並降低成本;
4,支持和增強INTERNET商務的自我調節能力;
5,幫助銷售商和消費者理解並處理迅猛增長的各種准則和符號。顯然,這一標准既可以被銷售商用於其INTERNET商務,並且向所有消費者和合作夥伴宣稱自己符合這一標准;也可以被消費者用來檢驗銷售商是否可以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同時,也可以指導如IT供應商、網站開發商、系統集成商等從事相關的業務。
⑺ 電子商務的標準定義是什麼
網上看資料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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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還沒有具體明確的定義
基本概念;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 EC)簡單地講,電子商務是指利用互聯網路進行的商務活動。
1. 電子商務組織的定義
A 全球信息基礎設施委員會(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Commission, GIIC)的定義:電子商務是運用電子通信作為手段的經濟活動,通過這種凡是人們可以對帶有經濟價值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購買和結算。
B 聯合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定義;電子商務是發生在開放網路上的包含企業之間B2B、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2C的商業交易
2. 歐洲議會的定義
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務活動
3 i t 行業對電子商務的定義
IBM定義 Intranet, Extranet, E-commerce企業內部網,企業外部網和電子商務,強調的是在網路計算環境下的商業化應用
HP提出 E-Commerce, E-Business, E-consumer, E-WORLD 電子商務,電子業務,電子消費和電子化世界的概念,定義是通過電子化手段來完成商業貿易活動的一宗方式
⑻ 電子商務技能的標准由誰制定
域名基礎知識 商務電子化,已成為加快商務活動中各個環節進程、減少差錯率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成本加速資金周轉的重要手段。為了保證商務活動數據或單證能被不同國家、行業貿易夥伴的計算機識別處理,一定要有數據格式的一致約定。這就是電子商務活動中標准化所要解決的問題。
當前我國電子商務技術標准現狀,即電子商務技術標准包含了四個方面的內容:EDI標准、識別卡標准、通訊網路標准和其他相關的標准。目前涉及我國標准約有1250多項。我國把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作業作為一項重要的技術經濟政策積極推行。
1.EDI標准:國際上60年代起就開始研究EDI標准。1987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綜合了經過10多年實踐的美國ANSI X.12系列標准和歐洲流行的「貿易數據交換(TDI)」標准,制定了用於行政、商業和運輸的電子數據交換標准(EDI FACT)。該標準的特點,一是包含了貿易中所需的各類信息代碼,適用范圍較廣;二是包括了報文、數據元、復合數據元、數據段、語法等,內容較完整;三是可以根據自己需要進行擴充,應用比較靈活;四是適用於各類計算機和通訊網路。因此,該標准應用廣泛。目前我國已等同轉化為5項國家標准。此外,還按照ISO6422《聯合國貿易單證樣式(UNLK)》、ISO7372《貿易數據元目錄》等同制定了進出口許可證、商業發票、裝箱單、裝運聲明、原產地證明書、單證樣式和代碼位置等8項國家標准。現在EDI FACT標准有170多項,至今在北美地區廣泛應用的美國ANSI X.12系列標准有110項。由於我國EDI標准研究起步晚,需要制定更多的國家標准。根據我國經濟發展需要,積極研究、採用EDI FACT標准和ANSI X.12系列標准。
2.識別卡標准: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從80年代開始制定識別卡及其相關設備的標准,至今已頒布了37項。我國於90年代從磁條卡開始進行識別卡的國家標准制定工作。現有6項磁條卡國家標准,基本齊全,等同採用ISO7810《識別卡物理特性》和ISO7811《識別卡記錄技術》系列標准;三項觸點式集成電路卡(IC)國家標准,等同採用ISO7816《識別卡帶接觸件的集成卡》系列標准。另外,有5項國家標准涉及到金融卡及其報文、交易內容,採用了相應的ISO標准。目前,我國尚未將無接觸件集成電路卡、光存儲卡以及使用IC卡金融系統的安全框架等國際標准轉化制定為我國標准。
3.通訊網路標准:通訊網路是電子商務活動的基礎,目前國際上廣泛應用的有MHS電子郵政系統和美國Internet電子郵政系統。前者遵循ISO、IEC、CCITT聯合制定(個別是單獨制定)的開放系統互聯(OSI)系列標准,後者執行美國的ARPA Internet系列標准。這兩套標准雖然可兼容,但還有差異。因此,我國制定通訊網路國家標准時,主要採用OSI標准,但不要考慮ARPA Internet標准。現在我國有146項網路環境國家標准,其中有99項標准分別採用ISO、IEC標准,佔67.8%。我國現有的網路環境國家標准還不配套。如網路管理,我國僅有2項國家標准,而ISO/IEC有40多項標准。其中系統管理、管理信息機構、系統間信息交換是我國標准空白。
這里需指出,數據加密、密鑰管理、數據簽名等安全要素,已有國際標准草案,需要我們追蹤,及時等同地轉化為我國標准。通訊、網路設備標准約有380項,其中123項採用IEC、CCITT等標准佔32%。微波通訊、衛星通訊、移動通訊等方面的國家標准中採用國際標准比例較低,如衛星通訊18項國家標准中採用國際標準的僅一項。信息傳輸介質國家標准較多。以光纖通訊電纜為例,有53項國家標准,其中45項採用IEC、CCITT標准,8項涉及到進網要求,視我國情況而定,故沒有採用。
4.其他相關標准:與電子商務活動有關的標准,有術語、信息分類和代碼、計算機設備、軟體工程、安全保密等標准,約有440項國家標准,其中採用ISO標準的有164項,佔37%。這些相關標准中許多標准僅描述我國特有的信息,如民族代碼,漢字點陣模集等,因此不能也不應該採用外國標准。
綜上所述,我國電子商務技術標准,一是起步晚,EDI等領域內的技術標准工作在90年代才開始的;二是標准未成體系,EDI標准、EDI FACT有170項,ANSI X.12有110項,我國僅有13項,其中租賃計劃詢價單、稅務情況報告等還是空白;三是積極採用國際標准,90年代前制定的電子商務國家標准約有600項,採用國際標准佔30%;90年代制定的電子商務國家標准約650項,採用國際標准佔50%。這表明我國進一步重視電子商務標準的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