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最近三年電商中增值稅稅收的案例
(一)案例介紹
1、「彤彤屋」偷稅案例。熟悉電商的人們都會知道全國首例電子商務交易偷稅案「彤彤屋」的事件,2007年此案以被告被叛有期徒刑而告終。下面簡單介紹一下當時的事件:張黎在購買嬰兒用品的時候發現了網上的商機,便用市場策劃公司的名義在淘寶網上開了一家商鋪,客戶群增大後她又利用公司名義開了一家嬰兒用品網站,並利用電子商務納稅的漏洞,採取不開發票不計賬的方式進行逃稅約11萬元有餘。被查處後經審理,她的公司因納稅問題被罰款10萬元,不僅如此她還因此被判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6萬元。
2、武漢出現首例個人網店交稅的例子。2011年6月武漢的網店「我的百分之一」收到武漢市稅務局開出的一張四百三十多萬元的第一張個人征稅單。根據記錄顯示,該網店在2010年這一年總銷售額達到1億元以上,同時,雖然我國沒有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的稅務法律,但是明確規定在我國境內的交易都需要納稅,這就為武漢的個人納稅事件提供了依據。同時,武漢市還提出,將對皇冠級以上的個人網店發出納稅通知,鼓勵個人網商店者辦理納稅事宜。
3、電子發票應用。為了改善電子商務的發展環境,協調稅收部門進行稅收管理工作,北京市在2013年的6月份選擇作為電子商務行業的巨頭的京東開展電子發票工作。當時的電子發票只服務於北京地區購買書籍和音像製品的消費者,並切只限於購買。同年的10月中旬,京東正式向我國首都啟動電子發票服務,並且推廣到全部商品上。2013年12月中旬日,推行了可報銷類的電子發票。同一年10月,蘇寧易購也在南京正式進行了「電子發票」的應用。並於8日開出了江蘇地區首張電子發票。當時,小米也在積極的引入「電子發票」項目,並於2014年2月12日開始試行開具電子發票,成為了第二家北京市具備開電子發票的試點,與京東不同的是,小米的服務用戶不僅是北京市的市民,還包括全國的消費者。
(二)案例分析
1、「彤彤屋」案例分析。「彤彤屋」這一案件的出現,恰恰改變了許多人認為「在網上交易不需要納稅」的誤區,在電子商務行業征稅還是不征稅依然不是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在電子商務上的貿易經濟活動同樣需要交稅。從這個事件不難發現國內電子商務企業在的稅收方面存在的某些問題。
(1)消費者消費習慣問題。由於我國的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沒有要發票的習慣(包括網購),而多數的店家在消費者不主動要發票的時候,不會主動提供。甚至當店家提到不要發票會給消費者適當的優惠的時候,消費者就會欣然接受了。案例中的張黎就是充分利用消費者的這一特徵逃避了納稅的義務。
(2)經濟貿易的主體難以明確問題。目前,我國明確規定企業在網路上交易需要履行納稅義務,但是虛擬性的網路無法明確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和信息,更不能辨識進行貿易的主體是企業還是個人。在「彤彤屋」的案例中,張黎利用網路的虛擬性,將B2B的交易模式隱藏在C2C的交易模式之下,利用網路不能確定交易雙方的具體情況的漏洞,進行企業的經濟往來。
(3)營業額難以明確問題。在電子商務中,所進行的經濟貿易不會留下痕跡作為計算的標准,同時計算機技術的不斷更新,對交易雙方的信息以及交易額都採用加密技術,使政府部門在監督核對方面產生了相當大的困難。案例中的張黎就是利用這一點,不記賬,完全隱藏了公司的收益,為自己的偷稅行為提供便利的基礎。
2、武漢出現首例個體網店交納稅款案例分析。在對「我的百分之一」淘寶店實行收稅的時候,作為網店的店主周欽年是十分配合的,他表示納稅之後他感覺非常輕松,並且他還透漏說在面對杭州某區對淘寶網上前100名的網店發出的招商優惠的時候,也很動心,但是最後還是留在了武漢。同時武漢的其他個人網店在納稅的問題上還是比較積極的,但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稅收標準的問題,尤其是電子行業的網店經營者,面對微薄的利潤,他們希望在納稅標准上有所優惠,進而減輕營業的壓力。
這就是說,在進行稅收的時候,各地政府也要充分的考慮優惠政策,避免網店的遷動給當地的經濟造成損失。當然這個案例中也涉及到一個地域管理的問題。「我的百分之一」網店的注冊地在武漢市,所以武漢市可以對其進行稅務的監管。而虛擬的網路世界,許多交易的雙方是不確定的,稅務部門無法明確交易地點,所以不能對稅收進行合理的分配。最重要的是,雖然「我的百分之一」店鋪在武漢注冊,但是它注冊時依託的網站是淘寶網,而淘寶網屬於杭州企業,這就在稅收方面產生了巨大的沖突,杭州和武漢就出現稅收不當的現象。所以在管轄權問題上要設立明確的稅收制度,避免稅收的沖突。
3、電子發票案例分析。對於開具發票的問題上主要涉及到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此舉所面臨的關鍵問題就是報銷問題。到目前為止,許多單位根本不接受電子發票,所謂的電子發票也不能作為報銷的憑證。企業之所以不認可電子發票也是有一定的依據的,電子發票因為是電子的形式,所以在實行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它可以進行多次下載列印,若規定其只可以列印一次,又無法避免列印過程中出現列印失敗的現象。所以,這就需要我國的相關機構在提倡實行電子發票的同時,做好電子發票的防偽以及稅務錄入等相關的工作,解決報銷等一系列問題;另一方面電子發票越來越普及,就降低了網路營銷的優勢,部分商家會將電子發票等一系列的成本加註到消費者身上,這也就無形當中使電子商務的價格優勢大打折扣。大的電商商戶對電子發票的實行採取積極配合的態度,但對於小電商來說無疑是在抽取店家的利益,這也會變相的打擊電商商戶的積極性,減緩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
⑵ 電子商務公司要交哪些稅每月 急 謝了
電子商務公司要交哪些稅種:
1、增值稅=商品銷售收入(不含稅)*3%(小規模納稅人,月報);
增值稅=商品銷售收入(不含稅)*1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月報);
營業稅=咨詢、服務、廣告收入*5%(月報);
2、應納城建稅=應納增值稅、營業稅*7%(月報);
3、應納教育費附加=應納增值稅、營業稅*3%(月報);
4、堤圍防護費:營業收入*0.02%(有些地方不收)(月報);
5、所得稅=利潤總額*稅率為25%(季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營業稅一般稅率為5%。
6、個人所得稅(月報);實行代扣代繳,不管工資薪金是否超過2000元都要實行全員全額申報。
應交個人所得稅 (按個人工資薪金計算交納的個人應交的稅額,以每月收入額減除免稅的應個人負擔的「五險一金」等項目,再減去允許扣除費用20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交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元的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 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貳仟元後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余額。)
7、印花稅(月報各地要求不同,或發生時購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稅目稅率表
稅 目 稅率或稅額
購銷合同 0.3‰
加工承攬合同 0.5‰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0.5‰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3‰
財產租賃合同 1‰
貨物運輸合同 0.5‰
倉儲保管合同 1‰
借款合同 0.05‰
財產保險合同 1‰
技術合同 0.3‰
產權轉移書據 0.5‰
⑶ 電子商務是否需要繳稅
現在電子商務需要繳稅
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四,一般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3)電子商務增值稅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公司應交稅種:
1、增值稅=商品銷售收入(不含稅)*3%(小規模納稅人,月報);
增值稅=商品銷售收入(不含稅)*1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月報);
營業稅=咨詢、服務、廣告收入*5%(月報);
2、應納城建稅=應納增值稅、營業稅*7%(月報);
3、應納教育費附加=應納增值稅、營業稅*3%(月報);
4、堤圍防護費:營業收入*0.02%(有些地方不收)(月報);
5、所得稅=利潤總額*稅率為25%(季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小型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營業稅一般稅率為5%。
6、個人所得稅(月報);實行代扣代繳,不管工資薪金是否超過2000元都要實行全員全額申報。應交個人所得稅 (按個人工資薪金計算交納的個人應交的稅額,以每月收入額減除免稅的應個人負擔的「五險一金」等項目,再減去允許扣除費用20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應交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⑷ 互聯網電子商務增值稅
不明白,是只的是稅費么,一般軟體在6%,不知道是不是這個睡
⑸ 電子商務的稅率是多少
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四,一內般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十七,但容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拓展資料: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徵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⑹ 電子商務和增值稅的關系
一、以實物流監控電子商務
對電子商務有形產品交易征稅時,在國內交易環節,不論顧客為國內一般納稅人企業還是個人(含個體經營者)或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分支機構的納稅地點確認規則及稅收監管問題均需進一步明確和加強。在這個問題上,筆者認為:
(一) 成功的電子商務企業必然要有完備的物流體系為依託,加強對物流配送中心的稅收管理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電子商務企業的征稅問題
由於電子商務企業的物流配送中心常常以倉庫、送貨點等分支機構形式存在,因此在具體的增值稅政策上,分支機構征稅方式是應著重研究的問題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應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又補充規定:「『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1)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2)受貨機構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如此規定,企業完全可以利用現有發達的金融結算體系開立一個全國聯網的銀行儲蓄卡從而實現遠在異地的總機構直接收款,並通過方便快捷的電信和郵政體系,在銷售實現後再由總機構開具發票郵寄給購貨方。這樣一來,對有心避開銷貨地稅務機關監管的納稅人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形同虛設。
從管理效率上看,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其在異地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的效率往往低於經營發生地稅務機關的監管效率。但為了降低納稅人的經營成本,應盡量減少行政管理行為對經濟主體的干預。因此,可採用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共同征稅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即:對分支機構的銷售收入一律先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按事先固定的比率(考慮到商業經營的增值率較製造業低,比率定在0.5%左右較為合適)征一道增值稅,而分支機構繳納的增值稅可由總機構作為當期增值稅已繳稅金從總機構的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同時,兩地稅務機關定期對分支機構的納稅及相應的總機構稅款扣除情況進行交換。這樣,可以充分調動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納稅行為進行監管的積極性,大大減少了分支機構稅收流失的可能。
(二) 應適當引入國際稅收中常設機構的定義
由於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總、分支機構會大量存在,分支機構的定義問題就很有必要明確。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由於現行增值稅制中的分支機構定義不明,常常造成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增值稅稅收管轄權上的爭議。建議在增值稅制中「適當」引入國際稅收中「常設機構」的定義取代「分支機構」,並規定常設機構應按本文上點闡述的規則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常設機構」定義是: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
在判別是否為常設機構的一些具體規則上,可以作如下規定:如果納稅人通過設在另一縣、市的機構所進行的活動限於准備性或輔助性范圍,那麼該機構不構成該納稅人的常設機構。但是如果納稅人通過設在另一縣、市的機構所進行的活動構成企業本身整體活動基本的和重要的部分,或實現了完整的商業循環,則這樣的活動就超過了准備性或輔助性的范圍。比如,與顧客簽定合同、處理款項支付、分發產品等任何一項或全部通過該機構完成,則該機構的功能就超過准備性或輔助性范圍,其行為可視同進行了部分營業活動,再符合其他條件時就可成為常設機構。
除了企業自行在銷售地設立的常設機構外,還應注意非獨立代理人形式的常設機構的存在。在傳統商務領域,如果企業通過代理人在另一縣、市開展營業活動,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在另一縣、市設立常設機構。首先,如果是非獨立地位代理人,並且該代理人經常有權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或不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但所簽訂的合同對企業有約束力),那麼該代理人構成企業在這個國家縣、市設有常設機構。除此之外,參照國際稅收協定《聯合國範本》,只要該代理人有經常為企業保存並支付貨物的行為,即使沒有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的權力,也可認定該代理人為常設機構。這些原理同樣適用於電子商務條件下的網路提供商的營業活動。這樣一來,分支機構的定義被常設機構所取代,不但在判別規則上方便了稅收征管,還能避免因法規不完善而給納稅人帶來過多的制度奉行成本和稅收額外負擔。
二、稅基的確定
在電子商務征稅中,稅基的確定始終是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電子商務之所以會對稅收制度及管理提出挑戰,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由於電子商務區別於傳統貿易方式,其所具有的活動「虛擬化」、支付手段隱匿化、操作無紙化等特點給電子商務增值稅稅基的確定帶來極大的困難,從而給稅收收入帶來不確定性。
①由於每個賬戶上電子款項的轉移在金融機構都有完整的記錄,而每個賬戶又都通過稅務識別碼和一個納稅人相關聯,這樣資金的轉移就可以被追溯到發出人和接收人,從而實現納稅人收付款信息的交叉匹配。在此基礎上,稅務機關可定期或在必要時利用收付款的交叉匹配數據來核查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稅基的完整性。
三、進口數字產品的增值稅管理
跨國界的稅收管理關鍵是納稅地點的問題。OECD加拿大渥太華會議對電子商務提出了跨國交易的增值稅實行消費地征稅原則。鑒於稅務機關直接對國外企業進行監管的不可操作性,這一電子商務納稅地點的確認原則還是可以接受的。
對於一般納稅人企業而言,企業從國外網站上購進數字產品時,有申報或不申報兩種選擇。如前所述,雖然從最終結果看,兩種操作方式下企業的稅收負擔一致,但後一種方式造成價格上的不公平競爭。所以,還是有必要對企業進口數字產品的納稅環節、納稅期限做統一的、強制性的規定。OECD在1998年加拿大渥太華會議上對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的征稅問題確定了對企業從國外在線購進的數字產品實行逆向徵收增值稅的辦法,即由購買者對所購進口數字產品自核自繳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從保護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競爭力角度看,逆向徵收機制是有必要的;從操作性的角度看,也是可行的。因此,我國可要求以電子商務方式進口數字產品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在購得產品後,比照現行對有形產品的規定在一定時間內主動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環節稅款,然後再據以抵扣銷項稅額。當然,此時海關還有必要對企業自估的報關金額進行必要的審核確認。
對個人及小規模納稅人而言,從可操作性角度看,OECD渥太華會議議定的數字產品實行逆向徵收增值稅的辦法就不太有效了。首先是納稅主體的確認問題:小規模納稅人不受增值稅內控機制的限制,而且其賬冊內容的可信度低,其購得進口數字產品並銷售而不記賬的可能性很大,外界人員也很難以發現。解決此問題比較可行的辦法是由銀行對其實行事前稅款扣繳。
電子商務當前主要的支付手段有三種:客戶賬戶支付、電子現金支付和電子信用卡(或電子支票)支付。對以電子現金支付的交易,由於電子現金具有匿名性的特點,因此只能在客戶申領電子現金的時候由發給電子現金的銀行預扣繳增值稅稅款;對於以電子信用卡(或電子支票)支付的交易,由於兩者都是客戶憑信用進行購買,在客戶購買行為完成後,最終都有一個開戶行為付款人(客戶)下賬(即向客戶扣款)的過程,因此可在客戶下賬時由開戶行代扣增值稅稅款。小規模納稅人也可能規范地從其開立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此時,只要銀行能定期向稅務機關傳送每個有發生進口付匯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的付款信息,納稅人必然會較自覺地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環節稅款,稅務機關也能夠相當容易地通過付款記錄核查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或者,由於從事進口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較少,也可由銀行在其向國外付款的環節代為扣繳增值稅。這樣納稅主體、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稅基的問題就一次性得以解決了。
四、實施域名登記機關代理稅務登記制度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實施互聯網域名登記機關代理稅務登記制度,是為了促使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與從事傳統貿易的企業一樣主動申報納稅。針對電子商務的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稅務部門需要尋找一種有效的制約方法,快速查出企業未作稅務登記的網站和其他網址。域名登記機關代理稅務登記即域名登記機關有義務及時將申請域名注冊的納稅人在網上設立的網站、網址、上網交易商品種類和品名、交易結算方法以及網路銀行賬戶等資料報送給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從而解決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確認問題。對於向國外申請域名登記的,應努力在各國之間達成協議,力求在全球范圍內實行域名登記機關代理稅務登記制度。
對於國內的電子商務網站在稅收管理中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比如,可採取類似發票搖獎的做法,以獎勵的方式激勵每個社會成員向稅務機關報告從事商品銷售經營的網站的有關信息,對前10位向稅務機關報告某個新增的有從事商品銷售經營的網站的網址、收款賬號、收款人名稱等信息的,可設定一定數額的獎金。獎金應在稅務機關核實相關信息後,及時從專門設立的獎勵基金中撥付。這樣,既可以對電子商務中存在的應納稅主體進行有效監督,又可大大節約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
參考文獻
(1)理查德。克萊弗著 孔 晏、趙春紅譯《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 《稅收譯叢》2001年第4期。
(2)楊 斌《OECD關於電子商務常設機構確定規則研究的最新進展》, 《稅務研究》2002第4期。
(3)嚴 安《電子商務稅收對策》,《稅務研究》2001年第3期。
(4)蕭明同《電子商務征稅主張的國際比較——從美國免稅區主張處處碰壁說起》,《稅務研究》2001年第1期。
(5)聶元銘、王生衛編著《網路經濟》,地震出版社2000年版。
⑺ 提供電子商務平台服務要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版試點的通知》權(財稅〔2013〕106號)規定:
三、部分現代服務業(二)信息技術服務。4.業務流程管理服務,是指依託計算機信息技術提供的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經濟管理、審計管理、稅務管理、金融支付服務、內部數據分析、內部數據挖掘、內部數據管理、內部數據使用、呼叫中心和電子商務平台等服務的業務活動。"因此,提供電子商務平台服務若屬於上述業務流程管理服務范圍,屬於營改增范圍,應繳納增值稅。
⑻ 電商平台要交哪些稅
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四,一般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1、電子商務只要有業務收入就要交納稅款的。
2、個人賣家應當承擔的主要納稅義務包括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而企業賣家則需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3、對於已達到建設標准(即《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標准)的個人賣家。
稅務部門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查賬征稅,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至於那些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個人賣家,相關部門則定期定額徵收個稅。目前,全國各地核定應納稅額的標准不同。
4、與個人賣家類似,企業賣家參照《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通常,該稅種的稅率為25%。
而就增值稅而言,不管個人賣家還是企業賣家,按照國稅總局2014年第57號公告的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8)電子商務增值稅擴展閱讀:
各電商平台收取的稅收:
1、天貓:
是阿里巴巴集團的B2C網站,以平台模式運作(讓別人來開店);淘寶作為第三方電商平台,收取的費用是服務費和平台管理費,開6%的營改增增值稅發票;
2、京東商城:
是京東集團的B2C網站,以自營模式(自己銷售貨物)+平台模式運作(讓別人來開店);除了服務費和平台管理費6%的營改增增值稅,還有自營銷售貨物的16%的傳統增值稅。
⑼ 電商企業提供電商平台如何計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9條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規定,(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